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危险作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10


目录


1.特殊作业……………………………………………………………………………………………………1

2.设备检修作业 ……………………………………………………………………………………………68

3.缺氧危险作业……………………………………………………………………………………………76


特殊作业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一、基本要求

1

作业前

作业前未开展 作业危害分 析,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危险化学 品企业应组织作 业单位对作业现 场和作业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 识,开展作业危害 分析,制定相应的 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前未开展 安全交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现场和作业 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 及采取的具体安 全措施与应急措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4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作业前未开展 安全交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会同作业单位组 织作业人员到作 业现场,了解和熟 悉现场环境, 进 一步核实安全措 施的可靠性,熟悉 应急救援器材的 位置及分布。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4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涉及断路、动土作 业时, 应对作业 现场的地下隐蔽 工程进行交底。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4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未按要求佩戴 个体防护用 品,造成的人 员伤亡

进入作业现场的 人员应正确佩戴 满足GB39800.1要 求的个体防护装 备。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3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作业前未按要 求进行设备设 施管线处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对设备、管线内介 质有安全要求的 特殊作业,应采 用倒空、隔绝、清 洗、置换等方式进 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2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对具有能量的设 备设施、环境应采 取可靠的能量隔 离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2b)

对放射源采取相 应安全处置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2c)


—3—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作业前安全设 施设备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现场消防通 道、行车通道应保 持畅通,影响作业 安全的杂物应清 理干净。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作业现场的梯子、 栏杆、平台、箅子 板、盖板等设施应 完整、牢固, 采 用的临时设施应 确保安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b)

作业使用的个体 防护器具、消防器 材、通信设备、照 明设备等应完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d)

作业时使用的脚 手架、起重机械、 电气焊(割) 用 具、手持电动工具 等各种T 器具符 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 手持式、移动式电 动工器具应逐个 配置漏电保护器 和电源开关。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e)


—4—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作业前安全设 施设备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按照GB 30077 要 求配备应急设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g)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腐蝕性介质的作 业场所应在现场 就近(30 m内)配 备人员应急用冲 洗水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h)

作业时使用的移 动式可燃、有毒气 体检测仪,氧气检 测仪应符合 GB15322.3GB/T 50493-20195.2 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2

作业前安全警 示标志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现场可能危 及安全的坑、井、 沟、孔洞等应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并 设警示标志; 需 要检修的设备上 的电器电源应可 靠断电, 在电源 开关处加锁并加 挂安全警示牌。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5—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作业前安全警 示标志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设置符合GB 2894 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5f)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特殊作业审批 手续不全,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前, 危险化 学品企业应组织 办理作业审批手 续, 并由相关责 任人签字审批。同 一作业涉及两种 或两种以上特殊 作业时,应同时执 行各自作业要求, 办理相应的作业 审批手续。

作业时, 审批手 续应齐全、安全措 施应全部落实、作 业环境应符合安 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6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作业前

违反特殊作业 的相关规定, 造成的人员伤 亡

特殊作业涉及的 特种作业和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界 定为GBZ/T 260中 规定的职业禁忌 证者不应参与相 应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9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作业中

交叉作业管理 失控,造成的 人员伤亡

同一作业区域应 减少、控制多工 种、多层次交叉作 业,最大限度避免 交叉作业;交叉作 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指定专人 统一协调管理,作 业前要组织开展 交叉作业风险辨 识,采取可靠的保 护措施,并保 持作业之间信息 畅通,确保作业安 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7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7—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中

未及时叫停危 险作业,造成 的人员伤亡

当生产装置或作 业现场出现异常, 可能危及作业人 员安全时,作业人 员应立即停止作 业,迅速撤离,并 及时通知相关单 位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8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期间应设监 护人。监护人应由 具有生产(作业)实 践经验的人员担 任,并经专项培训 考试合格,佩戴明 显标识,持培训合 格证上岗。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前检查安全 作业票。安全作业 票应与作业内容 相符并在有效期 内;核查安全作业 票中各项安全措 施已得到落实。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8—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中

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确认相关作业人 员持有效资格证 书上岗。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b)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核查作业人员配 备和使用的个体 防护装备满足作 业要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c)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对作业人员的行 为和现场安全作 业条件进行检查 与监督,负责作业 现场的安全协调 与联系。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d)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9—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中

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当作业现场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中 止作业,并采取安 全有效措施进行 应急处置;当作业 人员违章时,应及 时制止违章,情节 严重时,应收回安 全作业票、中止作 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e)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期间,监护人 不应擅自离开作 业现场且不应从 事与监护无关的 事。确需离开作业 现场时,应收回安 全作业票,中止作 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0f)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应在作业现场完 成审批工作。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1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0—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中

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应核查安全作业 票审批级别与企 业管理制度中规 定级别一致情况, 各项审批环节符 合企业管理要求 情况。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1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应核查安全作业 票中各项风险识 别及管控措施落 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1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1—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中

作业现场照明 系统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现场照明系 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 置满足作业要求 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 用的照明电压不 应超过36 V,并满 足安全用电要求; 在潮湿容器、狭小 容器内作业电压 不应超过12V;在 盛装过易燃易爆 气体、液体等介质 的容器内作业应 使用防爆灯具;在 可燃性粉尘爆炸 环境作业时应采 用符合相应防爆 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 危及安全的坑、 井、沟、孔洞等周 围,夜间应设警示 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 路应分路设置。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3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2—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作业后

作业完毕,未 及时恢复各类 安全设施及清 理作业现场, 造成的人员伤 亡

作业完毕,应及时 恢复作业时拆移 的盖板、箅子板、 扶手、栏杆、防护 罩等安全设施的 使用功能,恢复临 时封闭的沟渠或 地井,并清理作业 现场,恢复原状。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4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完毕,应及时 进行验收确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5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3—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变更管理

未根据要求对 作业票加强管 理,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内容变更、作 业范围扩大、作业 地点转移或超过 安全作业票有效 期限时,应重新办 理安全作业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6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工艺条件、作业条 件、作业方式或作 业环境改变时,应 重新进行作业危 害分析,核对风险 管控措施,重新办 理安全作业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7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安全作业票应规 范填写,不得涂 改。安全作业票样 式和管理见附录A 和附录B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4.18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二、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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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监护

动火监护人的 职责履行不 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动火作业应有专 人监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作业周边环境清 理

动火作业周边 环境未清理干 净,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应清除动 火现场及周围的 易燃物品,或采取 其他有效安全防 火措施,并配备消 防器材,满足作业 现场应急需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

火灾 其他爆炸

动火作业周边 环境未采取隔 离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动火点周围或其 下方如有可燃物、 电缆桥架、孔洞、 窖井、地沟、水封 设施、污水井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 取清理或封盖等 措施;对于动火点 周围15 m范围内 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 设施,应采取隔离 措施;对于受热分 解可产生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物质 的场所,应进行风 险分析并采取清 理或封盖等防护 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4

火灾 其他爆炸


—15—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周边环境清 理

动火作业区域 易燃易爆化学 品的处理不 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凡在盛有或盛装 过助燃或易燃易 爆危险化学品的 设备、管道等生 产、储存设施及本 文件规定的火灾 爆炸危险场所中 生产设备上的动 火作业,应将上述 设备设施与生产 系统彻底断开或 隔离,不应以水封 或仅关闭阀门代 替盲板作为隔断 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2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3

拆除管线动火作 业

拆除管线进行 动火作业时, 介质及走向不 明,造成的人 员伤亡

拆除管线进行动 火作业时,应先查 明其内部介质危 险特性、工艺条件 及其走向,并根据 所要拆除管线的 情况制定安全防 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3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6—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设备内部动火作 业

未采取隔绝措 施,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有可燃物构件 和使用可燃物做 防腐内衬的设备 内部进行动火作 业时,应采取防火 隔绝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5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5

设备上动火作业

释放易燃物质 设备未采取防 范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作业过程中可 能释放出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物质 的设备上或设备 内部动火时,动火 前应进行风险分 析,并采取有效的 防范措施,必要时 应连续检测气体 浓度,发现气体浓 度超限报警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在 较长的物料管线 上动火,动火前应 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采样分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6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7—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设备上动火作业

氧气相关设备 上动火作业时 氧含量过高,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生产、使用、储 存氧气的设备上 进行动火作业时, 设备内氧含量不 应超过23.5 %(体 积分数)。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7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油气罐区内动火 作业

油气罐区内动 火与切水作业 同时进行,造 成的人员伤亡

在油气罐区防火 堤内进行动火作 业时,不应同时进 行切水、取样作 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8

火灾 其他爆炸

7

动火点周边可燃 气体、可燃液体 排放

动火作业时周 边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等不 符合排放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动火期间,距动火 点30 m内不应排 放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15 m内不应 排放可燃液体;在 动火点10 m范围 内、动火点上方及 下方不应同时进 行可燃溶剂清洗 或喷漆作业;在动 火点10 m范围内 不应进行可燃性 粉尘清扫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9

火灾 其他爆炸


—18—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铁路沿线动火作 业

铁路沿线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厂内铁路沿线 25 m以内动火作 业时,如遇装有危 险化学品的火车 通过或停留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0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9

动火作业气瓶使 用

动火作业氧气 瓶、乙炔瓶的 使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使用气焊、气割动 火作业时,乙炔瓶 应直立放置,不应 卧放使用;氧气瓶 与乙炔瓶的间距 不应小于5 m,二 者与动火点间距 不应小于10 m, 并应采取防晒和 防倾倒措施;乙炔 瓶应安装防回火 装置。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3

火灾 其他爆炸

10

动火作业后现场 清理

动火作业后现 场清理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完毕后应清 理现场,确认无残 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4

火灾 其他爆炸

11

大风天气动火作 业

大风天气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遇五级风以上(含 五级)天气,原则 上禁止露天动火 作业;因生产确需 动火,动火作业应 升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5

火灾 其他爆炸


—19—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2

使用电焊机动火 作业

使用电焊机动 火作业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使用电焊机作业 时,电焊机与动火 点的间距不应超 过10 m,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将电 焊机作为动火点 进行管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2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3

涉及可燃性粉尘 环境的动火作业

涉及可燃性粉 尘环境的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涉及可燃性粉尘 环境的动火作业 应满足GB15577要 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6

火灾 其他爆炸

14

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应预先制定作业 方案,落实安全防 火防爆及应急措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2a)

火灾 其他爆炸

特级动火作业应 符合5.25.3的规 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1

火灾 其他爆炸

在设备或管道上 进行特级动火作 业时,设备或管道 内应保持微正压。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2b)

火灾 其他爆炸


— 20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4

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存在受热分解爆 炸、自爆物料的管 道和设备设施上 不应进行动火作 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2c)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生产装置运行不 稳定时,不应进行 带压不置换动火 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4.2d)

火灾 其他爆炸

特级动火作业应 采集全过程作业 影像,且作业现场 使用的摄录设备 应为防爆型。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2.11

火灾 其他爆炸

15

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气体分析的检测 点要有代表性,在 较大的设备内动 火,应对上、中、 下(左、中、右)各 部位进行检测分 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3.1a)

火灾 其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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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5

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管道、储罐、塔 器等设备外壁上 动火,应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进行 气体分析,同时还 应检测设备内气 体含量;在设备及 管道外环境动火, 应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进行气体 分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3.1b)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气体分析取样时 间与动火作业开 始时间间隔不应 超过30 min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3.1c)

火灾 其他爆炸

特级、一级动火作 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二级动火 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60 min,应重新 进行气体分析;每 日动火前均应进 行气体分析;特级 动火作业期间应 连续进行监测。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3.1d)

火灾 其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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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5

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动火分析合格判 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 蒸气的爆炸下限 大于或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 大于0.5%(体积分 数) b)当被测气体或 蒸气的爆炸下限 小于4%时,其被 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3.2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6

固定动火区管理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固定动火区的设 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审批后确 定,设置明显标 志;应每年至少对 固定动火区进行 一次风险辨识,周 围环境发生变化 时,危险化学品企 业应及时辨识、重 新划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1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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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6

固定动火区管理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固定动火区的设 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审批后确 定,设置明显标 志;应每年至少对 固定动火区进行 一次风险辨识,周 围环境发生变化 时,危险化学品企 业应及时辨识、重 新划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1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不应设置在火灾 爆炸危险场所。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a)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应设置在火灾爆 炸危险场所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或侧风方向, 并与相邻企业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 满足防火间距要 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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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6

固定动火区管理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距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的厂房、库 房、罐区、设备、 装置、窖井、排水 沟、水封设施等不 应小于30 m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c)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室内固定动火区 应以实体防火墙 与其他部分隔开, 门窗外开,室外道 路畅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d)

位于生产装置区 的固定动火区应 设置带有声光报 警功能的固定式 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e)

固定动火区内不 应存放可燃物及 其他杂物,应制定 并落实完善的防 火安全措施,明确 防火责任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5.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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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三、受限空间作业

1

受限空间作业安 全隔绝

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隔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与受限空间连通 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管道应采 用加盲板或拆除 一段管道的方式 进行隔离;不应采 用水封或关闭阀 门代替盲板作为 隔断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1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与受限空间连通 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孔、洞应进 行严密封堵。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1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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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受限空间作业安 全隔绝

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隔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作业设备上的电 器电源,应采取可 靠的断电措施,电 源开关处应上锁 并加挂警示牌。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1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设备上的电 器电源,应采取可 靠的断电措施,电 源开关处应上锁 并加挂警示牌。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1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2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受限空间作业前 清洗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 前清洗置换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受限空间内气体 检测内容及要求 如下: a)氧气含量为 19.5%~21%,在富 氧环境下不应大 于23.5 %; b)有毒物质允许 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 浓度要求应符合 5.3.2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4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3

受限空间内通风

受限空间内通 风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应保持受 限空间内空气流 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 孔、料孔、风门、 烟门等与大气相 通的设施进行自 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 用强制通风或管 道送风,管道送风 前应对管道内介 质和风源进行分 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 作业,通风前应对 作业环境中与氧 性质相抵的物料 采取卸放、置换或 清洗合格的措施, 达到可以通风的 安全条件要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2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2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受限空间内气体 浓度检测

受限空间内气 体浓度检测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前30 min内, 对受限空间进行 气体检测,检测分 析合格后方可进 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检测点应有代表 性,容积较大的受 限空间,应对上、 中、下(左、中、 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检测人员进人或 探人受限空间检 测时,应佩戴6.6 中规定的个体防 护装备。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作业时,作业现场 应配置移动式气 体检测报警仪,连 续检测受限空间 内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及氧气浓度, 并2h记录1次; 气体浓度超限报 警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 重新检测合格后 方可恢复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5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不应向受限空间 充纯氧气或富氧 空气。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e)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2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受限空间内气体 浓度检测

受限空间内气 体浓度检测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涂刷具有挥发性 溶剂的涂料时,应 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d)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60min 时,应 重新进行分析。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3f)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5

受限空间内进行 动火作业时的其 他作业活动

受限空间内进 行动火作业时 其他作业活动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当一处受限空间 存在动火作业时, 该处受限空间内 不应安排涂刷油 漆、涂料等其他可 能产生有毒有害、 可燃物质的作业 活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7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30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6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缺氧或有毒的受 限空间经清洗或 置换仍达不到6.4 要求的,应佩戴满 足GB/T 18664要 求的隔绝式呼吸 防护装备,并正确 拴带救生绳。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易燃易爆的受限 空间经清洗或置 换仍达不到6.4要 求的,应穿防静电 工作服及工作鞋, 使用防爆工器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存在酸碱等腐蚀 性介质的受限空 间,应穿戴防酸碱 防护服、防护鞋、 防护手套等防腐 蚀装备。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在受限空间内从 事电焊作业时,应 穿绝缘鞋。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d)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31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6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有噪声产生的受 限空间,应佩戴耳 塞或耳罩等防噪 声护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e)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有粉尘产生的受 限空间,应在满足 GB 15577要求的 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 防尘口罩等防尘 护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f)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高温的受限空间, 应穿戴高温防护 用品,必要时采取 通风、隔热等防护 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g)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低温的受限空间, 应穿戴低温防护 用品,必要时采取 供暖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h)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32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6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受限空间内从 事清污作业,应佩 戴隔绝式呼吸防 护装备,并正确拴 带救生绳。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i)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在受限空间内作 业时,应配备相应 的通信工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j)

7

受限空间作业监 护人职责

受限空间作业 监护人未履行 职责,造成的 人员伤亡

监护人应在受限 空间外进行全程 监护,不应在无任 何防护措施的情 况下探人或进人 受限空间。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8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 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 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 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 救援设备;……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3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处罚条款

在风险较大的受

限空间作业时,应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增设监护人员,并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随时与受限空间 内作业人员保持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68

联络。       第6.8条b)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受限空间作业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受限空间作业监 监护人未履行

7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护人职责    职责,造成的 监护人应对进人

受限空间的人员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人员伤亡   受限空间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及其携带的工器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业;……

具种类、数量进行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登记,作业完毕后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再次进行清点,防 止遗漏在受限空 第6.8条c)

间内。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受限空间作业 停止作业期间,应 《危险化学品

现场未设置安 在受限空间人口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受限空间作业现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8           全警示标志,  处增设警示标志,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场其他安全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并采取防止人员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亡       误人的措施;    第6.9f)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3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受限空间出入 口未保持畅 通,造成的人 员伤亡

受限空间出入口 应保持畅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作业人员携带 与作业无关的 物品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中 抛掷材料、工 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 环境下摘下防 护面具,造成 的人员伤亡

作业人员不应携 带与作业无关的 物品进人受限空 间;作业中不应抛 掷材料、工器具等 物品;在有毒、缺 氧环境下不应摘 下防护面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b)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作业结束后, 未将工器具带 出受限空间, 造成的人员伤 亡

作业结束后,应将 工器具带出受限 空间。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g)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3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难度大、劳动 强度大、时间 长、高温的受 限空间作业未 采取轮换作业 方式,造成的 人员伤亡

难度大、劳动强度 大、时间长、高温 的受限空间作业 应采取轮换作业 方式。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c)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接入受限空间 的电线、电缆、 通气管未在进 口处进行保护 或加强绝缘, 未避免与人员 出入使用同一 出入口,造成 的人员伤亡

接入受限空间的 电线、电缆、通气 管应在进口处进 行保护或加强绝 缘,应避免与人员 出入使用同一出 入口。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d)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受限空间安全 作业证有效期 超过24h,造成 的人员伤亡

受限空间安全作 业票有效期不应 超过24 h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10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作业期间无防 护救援,造成 的人员伤亡

作业期间发生异 常情况时,未穿戴 6.6规定个体防护 装备的人员严禁 人内救援。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e)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3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受限空间作业 停工期间未采 取防止人员误 入的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停止作业期间,应 在受限空间人口 处增设警示标志, 并采取防止人员 误人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f)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受限空间作业 停工期间未增 设警示标志,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停止作业期间,应 在受限空间人口 处增设警示标志, 并采取防止人员 误人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9f)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四、盲板抽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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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盲板管理

未对盲板进行 统一编号和管 理,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危险化学 品企业应预先绘 制盲板位置图,对 盲板进行统一编 号,并设专人统一 指挥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1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共用管道上 进行盲板抽堵 作业未告知上 下游相关单 位,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不同危险化学 品企业共用的管 道上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作业前应 告知上下游相关 单位。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2

未根据管道内 介质选择相应 的盲板及垫 片,高压盲板 使用前未经超 声波探伤,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单位应根据 管道内介质的性 质、温度、压力和 管道法兰密封面 的口径等选择相 应材料、强度、口 径和符合设计、制 造要求的盲板及 垫片,高压盲板使 用前应经超声波 探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3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未按图进行盲 板抽堵作业, 未对每个盲板 设标牌进行标 识,标牌编号 未与盲板位置 图上的盲板编 号一致,造成 的人员伤亡

作业单位应按位 置图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并对每个 盲板进行标识,标 牌编号应与盲板 位置图上的盲板 编号一致,危险化 学品企业应逐一 确认并做好记录。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4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3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防护措施

作业点压力异 常,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应降低系 统管道压力至常 压,保持作业现场 通风良好,并设专 人监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5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有毒介质的 管道、设备上 进行盲板抽堵 作业时,未选 用防护用具,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有毒介质的管 道、设备上进行盲 板抽堵作业时,作 业人员应按GB 39800.1的要求选 用防护用具。在涉 及硫化氢、氯气、 氨气、一氧化碳及 氰化物等毒性气 体的管道、设备上 进行作业时,除满 足上述要求外,还 应佩戴移动式气 体检测仪。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9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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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防护措施

在易燃易爆场 所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时,作 业人员未穿防 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未使 用防爆灯具和 防爆工具;距 盲板抽堵作业 地点30 m 内有 动火作业,造 成的人员伤亡

在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时,作业人 员应穿防静电工 作服、工作鞋,并 使用防爆工具;距 盲板抽堵作业地 点30 m内不应有 动火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6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强腐蚀性介 质的管道、设 备上进行盲板 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未采 取防止酸碱灼 伤的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在强腐蚀性介质 的管道、设备上进 行盲板抽堵作业 时,作业人员应采 取防止酸碱化学 灼伤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7

灼烫

介质温度较 高、可能造成 烫伤和介质温 度较低、可能 造成冻伤的情 况下,作业人 员未采取防 烫、防冻措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介质温度较高 或较低、可能造成 人员烫伤或冻伤 的管道、设备上进 行盲板抽堵作业 时,作业人员应采 取防烫、防冻措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8

灼烫 其他伤害


— 40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作业防护措施

多处同时盲板 抽堵作业,造 成的人员伤亡

不应在同一管道 上同时进行两处 或两处以上的盲 板抽堵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10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同一盲板的抽、堵 作业,应分别办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 业票,一张安全作 业票只能进行一 块盲板的一项作 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11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3

作业后确认

盲板抽堵作业 结束后未按要 求确认,造成 的人员伤亡

盲板抽堵作业结 束,由作业单位和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专人共同确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7.12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五、高处作业

1

作业人员个体防 护用品穿戴

作业人员个体 防护用品穿戴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高处作业人员应 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 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 绳,30 m以上高 处作业应配备通 信联络工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1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41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处罚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应根据实际需要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配备符合安全要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求的作业平台、吊 《危险化学品        风、防晒、调温、防火、

笼、梯子、挡脚板、 企业特殊作业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安全规范》(GB 高处坠落

跳板等;脚手架的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搭设、拆除和使用 30871 2022)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应符合GB 51210  第8.2.3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等有关标准要求。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高处作业用具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2 高处作业用具 不符合要求,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造成的人员伤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应根据实际需要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配备符合安全要  《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求的作业平台、吊 企业特殊作业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笼、梯子、挡脚板、 安全规范》(GB 高处坠落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跳板等;脚手架的 30871-2022)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搭设、拆除和使用

应符合GB 51210  8.2.3条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等有关标准要求。                业;……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42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彩钢板屋顶等处 高处作业

彩钢板屋顶等 处高处作业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高处作业人员不 应站在不牢固的 结构物上进行作 业;在彩钢板屋 顶、石棉瓦、瓦棱 板等轻型材料上 作业,应铺设牢固 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不应 在未固定、无防护 设施的构件及管 道上进行作业或 通行。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4

高处坠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4

有毒有害区域高 处作业

有毒有害区域 高处作业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邻近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粉尘的 放空管线或烟囱 等场所进行作业 时,应预先与作业 属地生产人员取 得联系,并采取有 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作业人员应配 备必要的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防 护装备。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5

高处坠落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 业负责人批准;……(四) 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4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雨雪天等恶劣天 气高处作业

雨雪天等恶劣 天气高处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雨天和雪天作业 时,应采取可靠的 防滑、防寒措施; 遇有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浓雾 等恶劣天气,不应 进行高处作业、露 天攀登与悬空高 处作业;暴风雪、 台风、暴雨后,应 对作业安全设施 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立即处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6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高处作业的工具 使用

高处作业的工 具使用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 人工具袋,上下时 手中不应持物,不 应投掷工具、材料 及其他物品;易滑 动、易滚动的工 具、材料堆放在脚 手架上时,应采取 防坠落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7

高处坠落

7

高处作业与其他 作业交叉

高处作业与其 他作业交叉时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同一坠落方向 上,一般不应进行 上下交叉作业,如 需进行交叉作业, 中间应设置安全 防护层,坠落高度 超过24 m的交叉 作业,应设双层防 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8

高处坠落


— 4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高处作业人员管 理

作业人员在作 业处休息,造 成的人员伤亡

高处作业应设专 人监护,作业人员 不应在作业处休 息。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2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高处作业时异 常情况,未及 时发出信号, 并迅速撤离现 场,造成的人 员伤亡

因作业需要,须临 时拆除或变动作 业对象的安全防 护设施时,应经作 业审批人员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作业后应 及时恢复。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9

高处坠落

9

高处作业后脚手 架拆除

高处作业后脚 手架等的拆除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拆除脚手架、防护 棚时,应设警戒区 并派专人监护,不 应上下同时施工。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10

高处坠落

10

高处作业票管理

高处作业票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安全作业票的有 效期最长为7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 作业前,应重新对 环境条件和安全 措施进行确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8.2.11

高处坠落

六、吊装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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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未按 规定编制吊装 作业方案并审 批,造成的人 员伤亡

一级、二级吊装作 业,应编制吊装作 业方案。吊装物体 质量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刚度 小、长径比大、精 密贵重,以及在作 业条件特殊的情 况下,三级吊装作 业也应编制吊装 作业方案,吊装作 业方案应经审批。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吊装作业监护人 职责

吊装作业监护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监护人员应确保 吊装过程中警戒 范围区内没有非 作业人员或车辆 经过;吊装过程中 吊物及起重臂移 动区域下方不应 有任何人员经过 或停留。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2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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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吊装作业周边环 境

靠近输电线路 进行吊装作 业,吊装场所 有含危险物料 的设备、管道 等时未制定详 细吊装方案, 并采取有效防 护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吊装场所如有含 危险物料的设备、 管道时,应制定详 细吊装方案,并对 设备、管道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必要 时停车,放空物 料,置换后再进行 吊装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2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不应靠近高架电 力线路进行吊装 作业;确需在电力 线路附近作业时, 起重机械的安全 距离应大于起重 机械的倒塌半径 并符合DL 409的 要求;不能满足 时,应停电后再进 行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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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恶劣环境下吊装 作业

恶劣环境下吊 装作业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大雪、暴雨、大雾 六级以上大风时, 不应露天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4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5

吊装作业前准备

吊装作业前未 对起重机械、 吊具、索具、 安全装置等进 行检查,造成 的人员伤亡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对起重机械、吊 具、索具、安全装 置等进行检查,确 保其处于完好、安 全状态,并签字确 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5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未按规定负荷 进行吊装,吊 具、索具未经 计算选择使 用,造成的人 员伤亡

应按规定负荷进 行吊装,吊具、索 具应经计算选择 使用,不应超负荷 吊装。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7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利用管道、管 架、电杆、机 电设备等作吊 装锚点,未经 土建专业审查 核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 为锚点,造成 的人员伤亡

不应利用管道、管 架、电杆、机电设 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人 员审查核算,不应 将建筑物、构筑物 作为锚点。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8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4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吊装作业前准备

吊装作业前试 吊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起吊前应进行试 吊,试吊中检查全 部机具、锚点受力 情况,发现问题应 立即将吊物放回 地面,排除故障后 重新试吊,确认正 常后方可正式吊 装。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9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吊装作业指挥人 职责

吊装作业指挥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指挥人员应佩戴 明显的标志,并按 GB 5082 规定的 联络信号进行指 挥。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6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7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a)按指挥人员发 岀的指挥信号进 行操作;任何人发 岀的紧急停车信 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岀现 故障,应立即向指 挥人员报告。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0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b)吊物接近或达 到额定起重吊装 能力时,应检查制 动器,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再 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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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7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c)利用两台或多 台起重机械吊运 同一吊物时应保 持同步,各台起重 机械所承受的载 荷不应超过各自 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0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d)下放吊物时, 不应自由下落

(溜);不应利用 极限位置限制器 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 械工作时对其进 行检修;不应在有 载荷的情况下调 整起升变幅机构 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 不应将吊物、吊 笼、吊具和吊索悬 在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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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7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g)以下情况不应 起吊:

1)无法看清场 地、吊物,指挥信 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 吊物下面有人、吊 物上有人或浮置 物;

3)重物捆绑、紧 固、吊挂不牢,吊 挂不平衡,索具打 结,索具不齐,斜 拉重物,棱角吊物 与钢丝绳之间无 衬垫;

4)吊物质量不 明,与其他吊物相 连,埋在地下,与 其他物体冻结在 一起。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0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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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8

吊装作业司索人 职责

吊装作业司索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司索人员应遵守 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 的指令,并及时报 告险情;b)不应 用吊钩直接缠绕 吊物及将不同种 类或不同规格的 索具混在一起使 用;c)吊物捆绑 应牢靠,吊点设置 应根据吊物重心 位置确定,保证吊 装过程中吊物平 衡;起升吊物时应 检查其连接点是 否牢固、可靠;吊 运零散件时,应使 用专门的吊篮、吊 斗等器具,吊篮、 吊斗等不应装满; d)吊物就位时, 应与吊物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离,用 拉绳或撑杆、钩子 辅助其就位;e) 吊物就位前,不应 解开吊装索具;f) 9.2.10中与司索人 员有关的不应起 吊的情况,司索人 员应做相应处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1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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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9

定型起重机械吊 装作业

定型起重机械 吊装作业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用定型起重机械 (例如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桥式吊 车等)进行吊装作 业时,除遵守本标 准外,还应遵守该 定型起重机械的 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3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10

吊装作业后确认

吊装作业完毕 后未按规定确 认,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完毕应做如 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 钩收放到规定位 置,所有控制手柄 均应放到零位,电 气控制的起重机 械的电源开关应 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 业的吊车,应将吊 车停放在指定位 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 回,放置到规定位 置,并对其进行例 行检查。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9.2.14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七、临时用电作业


— 5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火灾爆炸危险场 所临时用电

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场所内 接临时电源, 且未进行可燃 气体检测分 析,或者临时 用电时间超过 所提供服务的 特殊作业的有 效时间,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运行的火灾爆 炸危险性生产装 置、罐区和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 内不应接临时电 源,确需时应对周 围环境进行可燃 气体检测分析,分 析结果应符合 5.3.2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1

触电 火灾 其他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电源接入

电源接入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各类移动电源及 外部自备电源,不 应接入电网。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2

触电 火灾

3

动力、照明线路 分路

动力、照明线 路分路设置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在开关上接引、拆 除临时用电线路 时,其上级开关应 断电、加锁,并挂 安全警示标牌, 接、拆线路作业 时,应有监护人在 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3

触电 火灾

4

临时用电线路

在开关上接 引、拆除临时 用电线路时, 其上级开关未 采取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临时用电应设置 保护开关,使用前 应检查电气装置 和保护设施的可 靠性。所有的临时 用电均应设置接 地保护。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4

触电 火灾


— 5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临时用电线路

在开关上接 引、拆除临时 用电线路时, 其上级开关未 断电并加挂安 全警示标牌,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开关上接引、拆 除临时用电线路 时,其上级开关应 断电、加锁,并挂 安全警示标牌, 接、拆线路作业 时,应有监护人在 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3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临时用电接地 保护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临时用电设备和 线路应按供电电 压等级和容量正 确配置、使用,所 用的电器元件应 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临时 用电电源施工、安 装应符合GB 50194的有关要 求,并有良好的接 地。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5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5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临时用电线路

临时用电设备 和线路未按供 电电压等级和 容量正确使 用,所用的电 器元件不符合 国家相关产品 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 施工、安装不 符合有关要 求,缺少良好 的接地,造成 的人员伤亡

临时用电设备和 线路应按供电电 压等级和容量正 确配置、使用,所 用的电器元件应 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临时 用电电源施工、安 装应符合GB 50194的有关要 求,并有良好的接 地。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5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未使用相 应防爆等级的 电源及电气元 件,未采取相 应的防爆安全 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火灾爆炸危险场 所应使用相应防 爆等级的电气元 件,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a)

触电 火灾

临时用电线路 及设备缺少良 好的绝缘,临 时用电线路未 采用耐压等级 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造成的人员伤 亡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 备应有良好的绝 缘,所有的临时用 电线路应采用耐压 等级不低于500 V 的绝缘导线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b)

触电 火灾


— 5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临时用电线路

临时用电线路 经过有高温、 振动、腐蚀、 积水及产生机 械损伤等区域 有接头,未采 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临时用电线路经 过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以及有高温、 振动、腐蚀、积水 及产生机械损伤 等区域,不应有接 头,并应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c)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临时用电架空 线未采用绝缘 铜芯线,未架 设在专用电杆 或支架上;其 最大弧垂与地 面距离低于 2.5 m,穿越机 动车道低于5 m,造成的人员 伤亡

临时用电架空线 应采用绝缘铜芯 线,并应架设在专 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 面距离,在作业现 场不低于2.5 m, 穿越机动车道不 低于5 m;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d)

触电 火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临时用电线路

对需埋地敷设 的电缆线路未 设走向标志和 安全标志,造 成的人员伤亡

电缆线路敷设路 径应有醒目的警 告标志;沿地面明 敷的电缆线路应 沿建筑物墙体根 部敷设,穿越道路 或其他易受机械 损伤的区域, 应 采取防机械损伤 的措施,周围环境 应保持干燥;在电 缆敷设路径附近, 当有产生明火的 作业时,应采取防 止火花损伤电缆 的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e)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未 设电压标识和 危险标识,造 成的人员伤亡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g)

触电 火灾

电缆埋地深度 小于0.7 m,穿 越道路时未加 设防护套管,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对需埋地敷设的 电缆线路应设有 走向标志和安全 标志。电缆埋地深 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 加设防护套管;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f)

触电 火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临时用电线路

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未 设防雨措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g)

触电 火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 门未牢靠关闭 并上锁管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6g)

触电 火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5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处罚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临时用电设施应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安装符合规范要 《危险化学品

临时用电设施 求的漏电保护器, 企业特殊作业 触电    风、防晒、调温、防火、

4 临时用电线路 的安装不符合 移动工具、手持式 安全规范》(GB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规范,造成的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动工具应逐个  30871-2022)  其他爆炸

人员伤亡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配置漏电保护器  第10.6h)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和电源开关。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60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变更管理

临时用电转供 及变更地点、 用途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未经批准,临时用 电单位不应向其 他单位转供电或 增加用电负荷,以 及变更用电地点 和用途。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7

触电 火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临时用电时限

临时用电的时 限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临时用电时间一 般不超过15天, 特殊情况不应超 过30天;用于动 火、受限空间作业 的临时用电时间 应和相应作业时 间一致;用电结束 后,用电单位应及 时通知供电单位 拆除临时用电线 路。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0.8

八、动土作业

1

动土作业前的要 求

动土作业前, 未检查工具、 现场支撑,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前,应检查工 器具、现场支撑是 否牢固、完好,发 现问题应及时处 理。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1

坍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61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动土作业前的要 求

动土作业现场 未根据需要设 置护栏、盖板 和警告标志, 夜间未悬挂警 示灯,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现场应根据 需要设置护栏、盖 板和警告标志,夜 间应悬挂警示灯。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2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破土开挖 前,未先做好 地面和地下排 水,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动土开挖前,应 先做好地面和地 下排水,防止地面 水渗入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3

坍塌

动土作业前未 了解地下隐蔽 设施的分布情 况,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了解地下隐蔽 设施的分布情况, 作业临近地下隐 蔽设施时,应使用 适当工具人工挖 掘,避免损坏地下 隐蔽设施;如暴露 出电缆、管线以及 不能辨认的物品 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妥善加以保 护,报告动土审批 单位,经采取保护 措施后方可继续 作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4

坍塌 触电


— 62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开挖的要求

挖掘土方未逐 层挖掘,使用 的材料、挖出 的泥土未合规 堆放,挖出的 泥土堵塞下水 道和窨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挖掘土方应自上 而下逐层挖掘,不 应采用挖底脚的 办法挖掘;使用的 材料、挖岀的泥土 应堆在距坑、槽、 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 应大于1.5 m;挖 岀的泥土不应堵 塞下水道和窨井;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a)

坍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土壁上挖洞 攀登,造成的 人员伤亡

不应在土壁上挖 洞攀登;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b)

在坑、槽、井、 沟上端边沿站 立、行走,造 成的人员伤亡

不应在坑、槽、井、 沟上端边沿站立、 行走;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c)

未设置安全边 坡或固壁支 撑,作业过程 中未对坑、槽、 井、沟边坡或 固壁支撑架随 时检查,造成 的人员伤亡

应视土壤性质、湿 度和挖掘深度设 置安全边坡或固 壁支撑;作业过程 中应对坑、槽、井、 沟边坡或固壁支 撑架随时检查,特 别是雨雪后和解 冻时期,如发现边 坡有裂缝、松疏或 支撑有折断、走位 等异常情况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并 采取相应措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d)


— 6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开挖的要求

在坑、槽、井、 沟的边缘安放 机械、铺设轨 道及通行车辆 时,未保持适 当距离,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坑、槽、井、沟 的边缘安放机械、 铺设轨道及通行 车辆时,应保持适 当距离,采取有效 的固壁措施,确保 安全;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e)

坍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未按顺序拆 除、更换固壁 支撑,造成的 人员伤亡

在拆除固壁支撑 时,应从下而上进 行;更换支撑时, 应先装新的,后拆 旧的;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f)

在坑、槽、井、 沟内休息,造 成的人员伤亡

不应在坑、槽、井、 沟内休息。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5g)

机械开挖时, 未避开管线或 电缆,造成的 人员伤亡

机械开挖时,应避 开构筑物、管线, 在距管道边1 m范 围内应采用人工 开挖,避免对管线 或电缆造成影响。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6

坍塌 触电 其他伤害

3

沟下作业的要求

在沟(槽、坑) 下作业未按规 定坡度顺序和 指定位置进 行,造成的人 员伤亡

动土作业人员在 沟下作业应按规 定坡度顺序进行, 使用机械挖掘时, 人员不应进人机 械旋转半径内;深 度大于2 m时,应 设置人员上下的 梯子;两人以上同 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7

坍塌 机械伤害


— 6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动土作业撤离的 要求

动土作业人员 发现异常时, 未立即撤离作 业现场,造成 的人员伤亡

动土作业区域周 围发现异常时,作 业人员应立即撤 离作业现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8

坍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在化工危险场 所动土时,未 与有关操作人 员建立联系,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危险场所动 土时,监护人员应 与所在区域的生 产人员建立联系, 当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场所发生突 然排放有害物质 时,监护人员应立 即通知作业人员 停止作业,迅速撤 离现场。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9

坍塌 中毒

5

埋设易燃有毒物 质管线等处动土 作业的要求

在化工危险场 所动土时,遇 可能散发易 爆、中毒、窒 息危险时,未 执行受限空间 作业相关规 定,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危险场所动 土时,遇有埋设的 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管线、窖井 等可能引起燃烧、 爆炸、中毒、窒息 危险,且挖掘深度 超过1.2 m时, 应执行受限空间 作业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10

坍塌 中毒

6

动土作业后回填 的要求

动土作业结束 后未及时回填 土石,并恢复 地面设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动土作业结束后, 应及时回填土石, 恢复地面设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1.11

坍塌


— 6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九、断路作业

1

断路作业前的要 求

断路作业前未 制定交通组织 方案,造成的 人员伤亡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会同危险化学 品企业相关部门 制定交通组织方 案,应能保证消防 车和其他重要车 辆的通行,并满足 应急救援要求。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2.1

车辆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断路作业时警 示标识设置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单位应根据 需要在断路的路 口和相关道路上 设置交通警示标 志,在作业区域附 近设置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 标等交通警示设 施。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2.2

车辆伤害

在道路上进行定 点作业,自天不超 过2h、夜间不超过 1h即可完工的,在 有现场交通指挥 人员指挥交通的 情况下,只要作业 区域设置了相应 的交通警示设施, 可不设标志牌。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2.3

车辆伤害


— 6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断路作业前的要 求

在夜间或雨、 雪、雾天进行 断路作业未设 置符合要求的 道路作业警示 灯,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夜间或雨、雪、 雾天进行断路作 业时设置的道路 作业警示灯,应满 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 地面1.5 m,不低 于1.0 m; b)其设置应能反 映作业区域的轮 廓; c)应能发出至少 自150 m以外清晰 可见的连续、闪烁 或旋转的红光。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2.4

车辆伤害 触电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2

断路作业后清理 的要求

断路作业后清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断路作业结束后, 作业单位应清理 现场,撤除作业 区、路口设置的路 栏、道路作业警示 灯、导向标等交通 警示设施。申请断 路单位应检查核 实,并报告有关部 门恢复交通。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12.5

车辆伤害


— 67 —


设备检修作业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未制定、审核 设备检修方 案,未在检修 方案中明确安 全技术措施、 检修项目安全 负责人,未指 定专人负责整 个检修作业过 程的具体安全 工作,造成的 人员伤亡

根据设备检修项 目的要求,检修施 工单位应制定设 备检修方案,检修 方案应经设备使 用单位审核。检修 方案中应有安全 技术措施,并明确 检修项目安全负 责人。检修施工单 位应指定专人负 责整个检修作业 过程的具体安全 工作。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3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检修作业前未 进行安全教育 或者安全教育 内容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检修前,应对参加 检修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安全 教育内容包括有 关检修作业的安 全规章制度、检修 作业现场和检修 过程中存在的危 险因素和可能出 现的问题及相应 对策、检修作业过 程中所使用的个 体防护器具的使 用方法及使用注 意事项、相关事故 案例和经验教训。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4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6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检修现场安全 标志设立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检修现场应根据 GB 2894的规定设 立相应的安全标 志。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5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检修方案未进 行交底,造成 的人员伤亡

检修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检修作业 人员到现场进行 检修方案交底。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6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施工单位各项 落实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检修前施工单位 要做到检修组织 落实、检修人员落 实和检修安全措 施落实。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7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当设备检修涉 及高处、动火、 动土、断路、 吊装、抽堵板、 受限空间等作 业时,未按有 关规定执行,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当设备检修涉及 高处、动火、动土、 断路、吊装、抽堵 板、受限空间等作 业时,须按有关规 定执行。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8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6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临时用电未办 理用电手续, 未按规定安装 和架设,造成 的人员伤亡

临时用电应办理 用电手续,并按规 定安装和架设。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9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设备隔绝、清 洗等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设备使用单位负 责设备的隔绝、清 洗、置换,合格后 交出。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0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检修双方未共 同检查确认检 修安全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检修项目负责人 应与设备使用单 位负责人共同检 查,确认设备、工 艺处理等满足检 修安全要求。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1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检修用具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应对检修作业使 用的脚手架、起重 机械、电气焊用 具、手持电动工具 等各种工器具进 行检查;手持式、 移动式电气工器 具应配有漏电保 护装置。凡不符合 作业安全要求的 工器具不得使用。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2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70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设备电源未断 电,造成的人 员伤亡

对检修设备上的 电器电源,应采取 可靠的断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 源开关处设置安 全警示标牌或加 锁。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3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气体防护器 材、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照 明设备等未检 查或者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对检修作业使用 的气体防护器材、 消防器材、通信设 备、照明设备等应 安排专人检查,并 保证完好。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4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71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安全护栏等安 全设施未检查 或者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对检修现场的梯 子、栏杆、平台、 箅子板、盖板等进 行检查,确保安 全。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5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腐蚀场所未准 备冲淋水源及 防护用品,造 成的人员伤亡

对有腐蚀性介质 的检修场所应备 有人员应急用冲 洗水源和相应防 护用品。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6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72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坑、井等危险 区域未采取防 护或者设置安 全警示,造成 的人员伤亡

对检修现场存在 的可能危及安全 的坑、井、沟、孔 洞等应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设置警 告标志,夜间应设 警示红灯。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7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未将检修现场 影响检修安全 的物品清理干 净,造成的人 员伤亡

应将检修现场影 响检修安全的物 品清理干净。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18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7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需夜间检修的 作业场所,未 设满足要求的 照明装置,造 成的人员伤亡

需夜间检修的作 业场所,应设满足 要求的照明装置。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4.20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2

检修作业中的要 求

夜间检修作业 及特殊天气的 检修作业,未 安排专人进行 安全监护,造 成的人员伤亡

夜间检修作业及 特殊天气的检修 作业,须安排专人 进行安全监护。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5.6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生产装置出现 异常未中止作 业并撤离,造 成的人员伤亡

当生产装置出现 异常情况可能危 及检修人员安全 时,设备使用单位 应立即通知检修 人员停止作业,迅 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 排除且确认安全 后,检修人员方可 恢复作业。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5.7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3

检修作业后的要 求

因检修需要而 拆移的安全设 施未恢复,造 成的人员伤亡

因检修需要而拆 移的盖板、箅子 板、扶手、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 施应恢复其安全 使用功能。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6.1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7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检修作业后的要 求

检修临时设施 及用具未及时 撤离现场,造 成的人员伤亡

检修所用的工器 具、脚手架、临时 电源、临时照明设 备等应及时撤离 现场。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6.2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废料、杂物等 未及时清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检修完工后所留 下的废料、杂物、 垃圾,油污等应清 理干净。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6.3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75 —


缺氧危险作业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作业前氧含量 未测定或者记 录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当从事具有缺氧 危险的作业时,按 先检测后作业的 原则,必须准确测 定作业场所空气 中的氧含量,并记 录测定日期、时 间、地点、方法和 仪器、现场条件、 次数、结果、测定 人员和记录人员。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1.1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7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未根据氧含量 测定结果采取 相应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根据氧含量测定 结果采取相应措 施,并记录所采取 措施的要点及效 果。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1.2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作业中未按要 求进行氧含量 测定,造成的 人员伤亡

在作业进行中应 监测作业场所空 气中氧含量的变 化并随时采取必 要措施。在氧含量 可能发生变化的 作业中应保持必 要的测定次数或 连续监测。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2

中毒和窒息

氧含量监测人 员未装备准确 可靠的分析仪 器,或者分析 仪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氧含量监测人员 必须装备准确可 靠的分析仪器,并 且应定期标定、维 护,仪器的标定和 维护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要求。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3

中毒和窒息

通风换气措施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已确定为缺氧 作业环境的作业 场所,必须采取充 分的通风换气措 施,使该环境空气 中氧含量在作业 过程中始终保持 在0.195以上,严 禁用纯氧进行通 风换气。


— 7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作业人员未配 备并使用合适 的呼吸防护器 具,造成的人 员伤亡

作业人员必须配 备并使用空气呼 吸器或软管面具 等隔离式呼吸保 护器具。严禁使用 过滤式面具。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3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作业人员未配 备并使用合适 的安全带(绳),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当存在因缺氧而 坠落的危险时,作 业人员必须使用 安全带(绳),并在 适当位置可靠地 安装必要的安全 蝇网设备。

未检查呼吸器 具和安全带 (蝇),造成的 人员伤亡

在每次作业前,必 须仔细检查呼吸 器具和安全带 (蝇)。发理异常 应立即更換,严禁 勉强使用。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未清点人数,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作业人员进入 缺氧作业场所前 和离开时应准确 清点人数。

未安排监护人 员,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存在缺氧危险 作业时,必须安排 监护人员。监护人 员应密切监视作 业状况,不得离 岗。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 7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作业人员与监 护人员未保持 有效联络,造 成的人员伤亡

作业人员与监护 人员应事先规定 明确的联络信号, 并保持有效联络。 如果作业现场的 缺氧危险可能影 响附近作业场所 人员的安全时,应 及时通知这些作 业场所。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5.3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无关人员进入 缺氧作业场 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

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缺氧作业场所。

缺氧危险作业 时,未在醒目 处做好标志, 造成的人员伤 亡

缺氧危险作业时, 应在醒目处做好 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7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当作业场所空 气中同时存在 有害气体时, 未在测定氧含 量的同时测定 有害气体的含 量,造成的人 员伤亡

当作业场所空气 中同时存在有害 气体时,必须在测 定氧含量的同时 测定有害气体的 含量,并根据测定 结果采取相应的 措施。在作业场所 的空气质量达到 标准后方可作业。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2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在进行钻探、 挖掘隧道等作 业时,未进行 试钻,发理有 硫化氢、二氧 化碳或甲烷等 有害气体逸出 时,未调整作 业方案,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进行钻探、挖掘 隧道等作业时,必 须用试钻等方法 进行预测调查。发 理有硫化氢、二氧 化碳或甲烷等有 害气体逸出时,应 先确定处理方法, 调整作业方案,再 进行作业。防止作 业人员因上述气 体逸出而患缺氧 中毒综合症。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3

中毒和窒息

在密闭容器内 使用氩、二氧 化碳或氦气进 行焊接作业 时,通风换气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在密闭容器内使 用氩、二氧化碳或 氦气进行焊接作 业时,必须在作业 过程中通风换气, 使氧含量保持在 0.195以上。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4

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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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通风差作业场 所二氧化碳灭 火器的使用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在通风条件差的 作业场所,如地下 室、船舱等,配制 二氧化碳灭火器 时,应将灭火器放 置牢固,禁止随便 启动,防止二氧化 碳意外泄出。在放 置灭火器的位置 应设立明显的标 志。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5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在特殊场所 (如冷库等) 内部作业时, 供作业人员出 入的门或窗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当作业人员在特 殊场所(如冷库 等)内部作业时, 如果供作业人员 出入的门或窗不 能很容易地从内 部打开而又无通 讯、报警装置时, 严禁关门或窗。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6

中毒和窒息

在密闭设备内 部作业时,未 严密关闭阀 门,或者未装 好盲板,造成 的人员伤亡

当作业人员在与 输送管道连接的 密闭设备内部作 业时,必须严密关 闭阀门,或者装好 盲板。输送有害物 质的管道的阀门 应有人看守或在 醒目处设立禁止 启动的标志。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7

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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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密闭设备作业 门、盖的关闭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当作业人员在密 闭设备内作业时, 一般应打开出入 口的门或盖。如果 设备与正在抽气 或已经处于负压 状态的管路相通 时,严禁关闭出入 口的门或盖。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8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压气作业时, 未防止缺氧空 气进人作业场 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

在地下进行压气 作业时,应防止缺 氧空气泄至作业 场所。如与作业场 所相通的空间中 存在缺氧空气,应 直接排出,防止缺 氧空气进人作业 场所。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6.9

中毒和窒息

3

安全培训与教育

作业负责人的 培训内容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对作业负责人的 缺氧作业安全教 育应包括如下内 容:1与缺氧作业 有关的法律法规; 2产生缺氧危险的 原因、缺氧症的症 状、职业禁忌症、 防止措施以及缺 氧症的急救知识; 3防护用品、呼吸 保护器具及抢救 装置的使用、检查 和维护常识;4作 业场所空气中氧 气的浓度及有害 物质的测定方法; 5事故应急措施与 事故应急预案。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7.1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82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安全培训与教育

作业人员和监 护人员的培训 内容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对作业人员和监 护人员的安全教 育应包括如下的 内容:1缺氧场所 的窒息危险性和 安全作业的要求; 2防护用品、呼吸 保护器具及抢救 装置的使用知识; 3事故应急措施与 事故应急预案。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7.2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事故应急救援

对缺氧危险作 业场所未制定 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造成的 人员伤亡

对缺氧危险作业 场所应制定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8.1

中毒和窒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当发现缺氧危 险时,未立即 停止作业并撤 离,造成的人 员伤亡

当发现缺氧危险 时,必须立即停止 作业,让作业人员 迅速离开作业现 场。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8.2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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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4

事故应急救援

发生缺氧危险 时,作业人员 和抢救人员未 立即使用隔离 式呼吸保护器 具,造成的人 员伤亡

发生缺氧危险时, 作业人员和抢救 人员必须立即使 用隔离式呼吸保 护器具。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8.3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在存在缺氧危 险的作业场 所,未配备抢 救器具,造成 的人员伤亡

在存在缺氧危险 的作业场所,必须 配备抢救器具,如 呼吸器、梯子、绳 缆以及其他必要 的器具和设备,以 便在非常情况下 抢救作业人员。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8.4

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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