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危险作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
目录
1.特殊作业……………………………………………………………………………………………………1
2.设备检修作业 ……………………………………………………………………………………………68
3.缺氧危险作业……………………………………………………………………………………………76
特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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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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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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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作业前未开展 作业危害分 析,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危险化学 品企业应组织作 业单位对作业现 场和作业过程中 可能存在的危险 有害因素进行辨 识,开展作业危害 分析,制定相应的 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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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未开展 安全交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现场和作业 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 及采取的具体安 全措施与应急措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4条 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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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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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作业前未开展 安全交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会同作业单位组 织作业人员到作 业现场,了解和熟 悉现场环境, 进 一步核实安全措 施的可靠性,熟悉 应急救援器材的 位置及分布。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4条 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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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断路、动土作 业时, 应对作业 现场的地下隐蔽 工程进行交底。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4条 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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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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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未按要求佩戴 个体防护用 品,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进入作业现场的 人员应正确佩戴 满足GB39800.1要 求的个体防护装 备。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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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未按要 求进行设备设 施管线处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对设备、管线内介 质有安全要求的 特殊作业,应采 用倒空、隔绝、清 洗、置换等方式进 行处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2条 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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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能量的设 备设施、环境应采 取可靠的能量隔 离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2条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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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源采取相 应安全处置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2条c)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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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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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作业前安全设 施设备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现场消防通 道、行车通道应保 持畅通,影响作业 安全的杂物应清 理干净。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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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的梯子、 栏杆、平台、箅子 板、盖板等设施应 完整、牢固, 采 用的临时设施应 确保安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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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使用的个体 防护器具、消防器 材、通信设备、照 明设备等应完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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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使用的脚 手架、起重机械、 电气焊(割) 用 具、手持电动工具 等各种T 器具符 合作业安全要求, 超过安全电压的 手持式、移动式电 动工器具应逐个 配置漏电保护器 和电源开关。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e)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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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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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作业前安全设 施设备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按照GB 30077 要 求配备应急设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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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介质的作 业场所应在现场 就近(30 m内)配 备人员应急用冲 洗水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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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使用的移 动式可燃、有毒气 体检测仪,氧气检 测仪应符合 GB15322.3和GB/T 50493-2019中5.2 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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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安全警 示标志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现场可能危 及安全的坑、井、 沟、孔洞等应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并 设警示标志; 需 要检修的设备上 的电器电源应可 靠断电, 在电源 开关处加锁并加 挂安全警示牌。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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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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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作业前安全警 示标志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设置符合GB 2894 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5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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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审批 手续不全,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前, 危险化 学品企业应组织 办理作业审批手 续, 并由相关责 任人签字审批。同 一作业涉及两种 或两种以上特殊 作业时,应同时执 行各自作业要求, 办理相应的作业 审批手续。 作业时, 审批手 续应齐全、安全措 施应全部落实、作 业环境应符合安 全要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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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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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前 |
违反特殊作业 的相关规定,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特殊作业涉及的 特种作业和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应 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持证上岗。界 定为GBZ/T 260中 规定的职业禁忌 证者不应参与相 应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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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交叉作业管理 失控,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同一作业区域应 减少、控制多工 种、多层次交叉作 业,最大限度避免 交叉作业;交叉作 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指定专人 统一协调管理,作 业前要组织开展 交叉作业风险辨 识,采取可靠的保 护措施,并保 持作业之间信息 畅通,确保作业安 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7条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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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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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未及时叫停危 险作业,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当生产装置或作 业现场出现异常, 可能危及作业人 员安全时,作业人 员应立即停止作 业,迅速撤离,并 及时通知相关单 位及人员。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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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期间应设监 护人。监护人应由 具有生产(作业)实 践经验的人员担 任,并经专项培训 考试合格,佩戴明 显标识,持培训合 格证上岗。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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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前检查安全 作业票。安全作业 票应与作业内容 相符并在有效期 内;核查安全作业 票中各项安全措 施已得到落实。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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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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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确认相关作业人 员持有效资格证 书上岗。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b)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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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作业人员配 备和使用的个体 防护装备满足作 业要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c)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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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人员的行 为和现场安全作 业条件进行检查 与监督,负责作业 现场的安全协调 与联系。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d)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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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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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作业监护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作业现场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中 止作业,并采取安 全有效措施进行 应急处置;当作业 人员违章时,应及 时制止违章,情节 严重时,应收回安 全作业票、中止作 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e)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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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期间,监护人 不应擅自离开作 业现场且不应从 事与监护无关的 事。确需离开作业 现场时,应收回安 全作业票,中止作 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0条f) |
火灾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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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在作业现场完 成审批工作。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1条 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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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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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核查安全作业 票审批级别与企 业管理制度中规 定级别一致情况, 各项审批环节符 合企业管理要求 情况。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1条 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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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审批人履 职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核查安全作业 票中各项风险识 别及管控措施落 实情况。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1条 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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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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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作业中 |
作业现场照明 系统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现场照明系 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 置满足作业要求 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 用的照明电压不 应超过36 V,并满 足安全用电要求; 在潮湿容器、狭小 容器内作业电压 不应超过12V;在 盛装过易燃易爆 气体、液体等介质 的容器内作业应 使用防爆灯具;在 可燃性粉尘爆炸 环境作业时应采 用符合相应防爆 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 危及安全的坑、 井、沟、孔洞等周 围,夜间应设警示 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 路应分路设置。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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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作业后 |
作业完毕,未 及时恢复各类 安全设施及清 理作业现场,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作业完毕,应及时 恢复作业时拆移 的盖板、箅子板、 扶手、栏杆、防护 罩等安全设施的 使用功能,恢复临 时封闭的沟渠或 地井,并清理作业 现场,恢复原状。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作业完毕,应及时 进行验收确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3—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变更管理 |
未根据要求对 作业票加强管 理,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内容变更、作 业范围扩大、作业 地点转移或超过 安全作业票有效 期限时,应重新办 理安全作业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工艺条件、作业条 件、作业方式或作 业环境改变时,应 重新进行作业危 害分析,核对风险 管控措施,重新办 理安全作业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
|
安全作业票应规 范填写,不得涂 改。安全作业票样 式和管理见附录A 和附录B。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4.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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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火作业 | |||||||
—14—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监护 |
动火监护人的 职责履行不 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动火作业应有专 人监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2 |
作业周边环境清 理 |
动火作业周边 环境未清理干 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应清除动 火现场及周围的 易燃物品,或采取 其他有效安全防 火措施,并配备消 防器材,满足作业 现场应急需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动火作业周边 环境未采取隔 离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动火点周围或其 下方如有可燃物、 电缆桥架、孔洞、 窖井、地沟、水封 设施、污水井等, 应检查分析并采 取清理或封盖等 措施;对于动火点 周围15 m范围内 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 设施,应采取隔离 措施;对于受热分 解可产生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物质 的场所,应进行风 险分析并采取清 理或封盖等防护 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15—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周边环境清 理 |
动火作业区域 易燃易爆化学 品的处理不 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凡在盛有或盛装 过助燃或易燃易 爆危险化学品的 设备、管道等生 产、储存设施及本 文件规定的火灾 爆炸危险场所中 生产设备上的动 火作业,应将上述 设备设施与生产 系统彻底断开或 隔离,不应以水封 或仅关闭阀门代 替盲板作为隔断 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3 |
拆除管线动火作 业 |
拆除管线进行 动火作业时, 介质及走向不 明,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拆除管线进行动 火作业时,应先查 明其内部介质危 险特性、工艺条件 及其走向,并根据 所要拆除管线的 情况制定安全防 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6—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设备内部动火作 业 |
未采取隔绝措 施,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有可燃物构件 和使用可燃物做 防腐内衬的设备 内部进行动火作 业时,应采取防火 隔绝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 |
设备上动火作业 |
释放易燃物质 设备未采取防 范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作业过程中可 能释放出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物质 的设备上或设备 内部动火时,动火 前应进行风险分 析,并采取有效的 防范措施,必要时 应连续检测气体 浓度,发现气体浓 度超限报警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在 较长的物料管线 上动火,动火前应 在彻底隔绝区域 内分段采样分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17—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设备上动火作业 |
氧气相关设备 上动火作业时 氧含量过高,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生产、使用、储 存氧气的设备上 进行动火作业时, 设备内氧含量不 应超过23.5 %(体 积分数)。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6 |
油气罐区内动火 作业 |
油气罐区内动 火与切水作业 同时进行,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油气罐区防火 堤内进行动火作 业时,不应同时进 行切水、取样作 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7 |
动火点周边可燃 气体、可燃液体 排放 |
动火作业时周 边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等不 符合排放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动火期间,距动火 点30 m内不应排 放可燃气体;距动 火点15 m内不应 排放可燃液体;在 动火点10 m范围 内、动火点上方及 下方不应同时进 行可燃溶剂清洗 或喷漆作业;在动 火点10 m范围内 不应进行可燃性 粉尘清扫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18—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铁路沿线动火作 业 |
铁路沿线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厂内铁路沿线 25 m以内动火作 业时,如遇装有危 险化学品的火车 通过或停留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9 |
动火作业气瓶使 用 |
动火作业氧气 瓶、乙炔瓶的 使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使用气焊、气割动 火作业时,乙炔瓶 应直立放置,不应 卧放使用;氧气瓶 与乙炔瓶的间距 不应小于5 m,二 者与动火点间距 不应小于10 m, 并应采取防晒和 防倾倒措施;乙炔 瓶应安装防回火 装置。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0 |
动火作业后现场 清理 |
动火作业后现 场清理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完毕后应清 理现场,确认无残 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1 |
大风天气动火作 业 |
大风天气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遇五级风以上(含 五级)天气,原则 上禁止露天动火 作业;因生产确需 动火,动火作业应 升级管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19—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2 |
使用电焊机动火 作业 |
使用电焊机动 火作业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使用电焊机作业 时,电焊机与动火 点的间距不应超 过10 m,不能满 足要求时应将电 焊机作为动火点 进行管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13 |
涉及可燃性粉尘 环境的动火作业 |
涉及可燃性粉 尘环境的动火 作业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涉及可燃性粉尘 环境的动火作业 应满足GB15577要 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4 |
特级动火作业 |
特级动火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应预先制定作业 方案,落实安全防 火防爆及应急措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4.2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特级动火作业应 符合5.2、5.3的规 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在设备或管道上 进行特级动火作 业时,设备或管道 内应保持微正压。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4.2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
— 2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4 |
特级动火作业 |
特级动火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存在受热分解爆 炸、自爆物料的管 道和设备设施上 不应进行动火作 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4.2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生产装置运行不 稳定时,不应进行 带压不置换动火 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4.2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特级动火作业应 采集全过程作业 影像,且作业现场 使用的摄录设备 应为防爆型。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2.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5 |
动火分析 |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气体分析的检测 点要有代表性,在 较大的设备内动 火,应对上、中、 下(左、中、右)各 部位进行检测分 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3.1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 2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5 |
动火分析 |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管道、储罐、塔 器等设备外壁上 动火,应在动火点 10 m范围内进行 气体分析,同时还 应检测设备内气 体含量;在设备及 管道外环境动火, 应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进行气体 分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3.1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气体分析取样时 间与动火作业开 始时间间隔不应 超过30 min。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3.1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特级、一级动火作 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min,二级动火 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60 min,应重新 进行气体分析;每 日动火前均应进 行气体分析;特级 动火作业期间应 连续进行监测。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3.1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
— 2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5 |
动火分析 |
动火分析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动火分析合格判 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 蒸气的爆炸下限 大于或等于4%时, 其被测浓度应不 大于0.5%(体积分 数) b)当被测气体或 蒸气的爆炸下限 小于4%时,其被 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3.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16 |
固定动火区管理 |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固定动火区的设 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审批后确 定,设置明显标 志;应每年至少对 固定动火区进行 一次风险辨识,周 围环境发生变化 时,危险化学品企 业应及时辨识、重 新划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2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6 |
固定动火区管理 |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固定动火区的设 定应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审批后确 定,设置明显标 志;应每年至少对 固定动火区进行 一次风险辨识,周 围环境发生变化 时,危险化学品企 业应及时辨识、重 新划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不应设置在火灾 爆炸危险场所。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a)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
应设置在火灾爆 炸危险场所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 下风或侧风方向, 并与相邻企业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 满足防火间距要 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b) |
— 2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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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固定动火区管理 |
固定动火区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距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的厂房、库 房、罐区、设备、 装置、窖井、排水 沟、水封设施等不 应小于30 m。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c)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室内固定动火区 应以实体防火墙 与其他部分隔开, 门窗外开,室外道 路畅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d) | ||||||
|
位于生产装置区 的固定动火区应 设置带有声光报 警功能的固定式 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e) | ||||||
|
固定动火区内不 应存放可燃物及 其他杂物,应制定 并落实完善的防 火安全措施,明确 防火责任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5.5.2条 f)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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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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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限空间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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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限空间作业安 全隔绝 |
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隔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与受限空间连通 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管道应采 用加盲板或拆除 一段管道的方式 进行隔离;不应采 用水封或关闭阀 门代替盲板作为 隔断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1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与受限空间连通 的可能危及安全 作业的孔、洞应进 行严密封堵。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1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 |||||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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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受限空间作业安 全隔绝 |
受限空间作业 安全隔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作业设备上的电 器电源,应采取可 靠的断电措施,电 源开关处应上锁 并加挂警示牌。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1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作业设备上的电 器电源,应采取可 靠的断电措施,电 源开关处应上锁 并加挂警示牌。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1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触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 2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受限空间作业前 清洗置换 |
受限空间作业 前清洗置换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受限空间内气体 检测内容及要求 如下: a)氧气含量为 19.5%~21%,在富 氧环境下不应大 于23.5 %; b)有毒物质允许 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 浓度要求应符合 5.3.2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3 |
受限空间内通风 |
受限空间内通 风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应保持受 限空间内空气流 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 孔、料孔、风门、 烟门等与大气相 通的设施进行自 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 用强制通风或管 道送风,管道送风 前应对管道内介 质和风源进行分 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 作业,通风前应对 作业环境中与氧 性质相抵的物料 采取卸放、置换或 清洗合格的措施, 达到可以通风的 安全条件要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2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受限空间内气体 浓度检测 |
受限空间内气 体浓度检测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前30 min内, 对受限空间进行 气体检测,检测分 析合格后方可进 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检测点应有代表 性,容积较大的受 限空间,应对上、 中、下(左、中、 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检测人员进人或 探人受限空间检 测时,应佩戴6.6 中规定的个体防 护装备。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作业时,作业现场 应配置移动式气 体检测报警仪,连 续检测受限空间 内可燃气体、有毒 气体及氧气浓度, 并2h记录1次; 气体浓度超限报 警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撤离人员、 对现场进行处理, 重新检测合格后 方可恢复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不应向受限空间 充纯氧气或富氧 空气。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e)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2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受限空间内气体 浓度检测 |
受限空间内气 体浓度检测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涂刷具有挥发性 溶剂的涂料时,应 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 通风、静电接地等措施, 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 析、监测;……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作业中断时间超 过60min 时,应 重新进行分析。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3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5 |
受限空间内进行 动火作业时的其 他作业活动 |
受限空间内进 行动火作业时 其他作业活动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当一处受限空间 存在动火作业时, 该处受限空间内 不应安排涂刷油 漆、涂料等其他可 能产生有毒有害、 可燃物质的作业 活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3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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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缺氧或有毒的受 限空间经清洗或 置换仍达不到6.4 要求的,应佩戴满 足GB/T 18664要 求的隔绝式呼吸 防护装备,并正确 拴带救生绳。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易燃易爆的受限 空间经清洗或置 换仍达不到6.4要 求的,应穿防静电 工作服及工作鞋, 使用防爆工器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存在酸碱等腐蚀 性介质的受限空 间,应穿戴防酸碱 防护服、防护鞋、 防护手套等防腐 蚀装备。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在受限空间内从 事电焊作业时,应 穿绝缘鞋。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有噪声产生的受 限空间,应佩戴耳 塞或耳罩等防噪 声护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e)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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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尘产生的受 限空间,应在满足 GB 15577要求的 条件下,按GB 39800.1要求佩戴 防尘口罩等防尘 护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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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的受限空间, 应穿戴高温防护 用品,必要时采取 通风、隔热等防护 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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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的受限空间, 应穿戴低温防护 用品,必要时采取 供暖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h)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受限空间作业人 员个体劳防用品 佩戴 |
受限空间作业 人员个体劳防 用品佩戴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受限空间内从 事清污作业,应佩 戴隔绝式呼吸防 护装备,并正确拴 带救生绳。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i)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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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限空间内作 业时,应配备相应 的通信工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6条j)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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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限空间作业监 护人职责 |
受限空间作业 监护人未履行 职责,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监护人应在受限 空间外进行全程 监护,不应在无任 何防护措施的情 况下探人或进人 受限空间。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8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确定专人进行现场 作业的统一指挥,由具有 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 业,并配备必要的通讯、 救援设备;……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33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在风险较大的受 限空间作业时,应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增设监护人员,并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随时与受限空间 内作业人员保持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68公 联络。 第6.8条b)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受限空间作业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受限空间作业监 监护人未履行 7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护人职责 职责,造成的 监护人应对进人 受限空间的人员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人员伤亡 受限空间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及其携带的工器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业;…… 具种类、数量进行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登记,作业完毕后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再次进行清点,防 止遗漏在受限空 第6.8条c) 间内。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受限空间作业 停止作业期间,应 《危险化学品 现场未设置安 在受限空间人口 企业特殊作业 火灾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受限空间作业现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8 全警示标志, 处增设警示标志, 安全规范》(GB 其他爆炸 场其他安全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并采取防止人员 30871-2022) 中毒和窒息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亡 误人的措施; 第6.9条f)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 3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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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
受限空间出入 口未保持畅 通,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受限空间出入口 应保持畅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作业人员携带 与作业无关的 物品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中 抛掷材料、工 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 环境下摘下防 护面具,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作业人员不应携 带与作业无关的 物品进人受限空 间;作业中不应抛 掷材料、工器具等 物品;在有毒、缺 氧环境下不应摘 下防护面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作业结束后, 未将工器具带 出受限空间,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作业结束后,应将 工器具带出受限 空间。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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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
难度大、劳动 强度大、时间 长、高温的受 限空间作业未 采取轮换作业 方式,造成的 人员伤亡 |
难度大、劳动强度 大、时间长、高温 的受限空间作业 应采取轮换作业 方式。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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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受限空间 的电线、电缆、 通气管未在进 口处进行保护 或加强绝缘, 未避免与人员 出入使用同一 出入口,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接入受限空间的 电线、电缆、通气 管应在进口处进 行保护或加强绝 缘,应避免与人员 出入使用同一出 入口。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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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安全 作业证有效期 超过24h,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受限空间安全作 业票有效期不应 超过24 h。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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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期间无防 护救援,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作业期间发生异 常情况时,未穿戴 6.6规定个体防护 装备的人员严禁 人内救援。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e)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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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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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受限空间作业现 场其他安全要求 |
受限空间作业 停工期间未采 取防止人员误 入的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停止作业期间,应 在受限空间人口 处增设警示标志, 并采取防止人员 误人的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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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空间作业 停工期间未增 设警示标志,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停止作业期间,应 在受限空间人口 处增设警示标志, 并采取防止人员 误人的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6.9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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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盲板抽堵作业 |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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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盲板管理 |
未对盲板进行 统一编号和管 理,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危险化学 品企业应预先绘 制盲板位置图,对 盲板进行统一编 号,并设专人统一 指挥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共用管道上 进行盲板抽堵 作业未告知上 下游相关单 位,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不同危险化学 品企业共用的管 道上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作业前应 告知上下游相关 单位。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2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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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管道内 介质选择相应 的盲板及垫 片,高压盲板 使用前未经超 声波探伤,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单位应根据 管道内介质的性 质、温度、压力和 管道法兰密封面 的口径等选择相 应材料、强度、口 径和符合设计、制 造要求的盲板及 垫片,高压盲板使 用前应经超声波 探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未按图进行盲 板抽堵作业, 未对每个盲板 设标牌进行标 识,标牌编号 未与盲板位置 图上的盲板编 号一致,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作业单位应按位 置图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并对每个 盲板进行标识,标 牌编号应与盲板 位置图上的盲板 编号一致,危险化 学品企业应逐一 确认并做好记录。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3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防护措施 |
作业点压力异 常,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应降低系 统管道压力至常 压,保持作业现场 通风良好,并设专 人监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有毒介质的 管道、设备上 进行盲板抽堵 作业时,未选 用防护用具,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有毒介质的管 道、设备上进行盲 板抽堵作业时,作 业人员应按GB 39800.1的要求选 用防护用具。在涉 及硫化氢、氯气、 氨气、一氧化碳及 氰化物等毒性气 体的管道、设备上 进行作业时,除满 足上述要求外,还 应佩戴移动式气 体检测仪。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9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作业人员正确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3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防护措施 |
在易燃易爆场 所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时,作 业人员未穿防 静电工作服、 工作鞋,未使 用防爆灯具和 防爆工具;距 盲板抽堵作业 地点30 m 内有 动火作业,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进行盲板抽 堵作业时,作业人 员应穿防静电工 作服、工作鞋,并 使用防爆工具;距 盲板抽堵作业地 点30 m内不应有 动火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强腐蚀性介 质的管道、设 备上进行盲板 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未采 取防止酸碱灼 伤的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强腐蚀性介质 的管道、设备上进 行盲板抽堵作业 时,作业人员应采 取防止酸碱化学 灼伤的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7条 |
灼烫 | ||||
|
介质温度较 高、可能造成 烫伤和介质温 度较低、可能 造成冻伤的情 况下,作业人 员未采取防 烫、防冻措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介质温度较高 或较低、可能造成 人员烫伤或冻伤 的管道、设备上进 行盲板抽堵作业 时,作业人员应采 取防烫、防冻措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8条 |
灼烫 其他伤害 |
— 4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防护措施 |
多处同时盲板 抽堵作业,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不应在同一管道 上同时进行两处 或两处以上的盲 板抽堵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10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同一盲板的抽、堵 作业,应分别办理 盲板抽、堵安全作 业票,一张安全作 业票只能进行一 块盲板的一项作 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3 |
作业后确认 |
盲板抽堵作业 结束后未按要 求确认,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盲板抽堵作业结 束,由作业单位和 危险化学品企业 专人共同确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7.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
|
五、高处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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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作业人员个体防 护用品穿戴 |
作业人员个体 防护用品穿戴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高处作业人员应 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安全 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 绳,30 m以上高 处作业应配备通 信联络工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1条 |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41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应根据实际需要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配备符合安全要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求的作业平台、吊 《危险化学品 风、防晒、调温、防火、 笼、梯子、挡脚板、 企业特殊作业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安全规范》(GB 高处坠落 跳板等;脚手架的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搭设、拆除和使用 30871 2022)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应符合GB 51210 第8.2.3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等有关标准要求。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高处作业用具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2 高处作业用具 不符合要求,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造成的人员伤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亡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
|
应根据实际需要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配备符合安全要 《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求的作业平台、吊 企业特殊作业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笼、梯子、挡脚板、 安全规范》(GB 高处坠落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跳板等;脚手架的 30871-2022)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搭设、拆除和使用 应符合GB 51210 第8.2.3条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等有关标准要求。 业;…… |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4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彩钢板屋顶等处 高处作业 |
彩钢板屋顶等 处高处作业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高处作业人员不 应站在不牢固的 结构物上进行作 业;在彩钢板屋 顶、石棉瓦、瓦棱 板等轻型材料上 作业,应铺设牢固 的脚手板并加以 固定,脚手板上要 有防滑措施;不应 在未固定、无防护 设施的构件及管 道上进行作业或 通行。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4条 |
高处坠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
4 |
有毒有害区域高 处作业 |
有毒有害区域 高处作业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邻近排放有毒、 有害气体、粉尘的 放空管线或烟囱 等场所进行作业 时,应预先与作业 属地生产人员取 得联系,并采取有 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作业人员应配 备必要的符合国 家相关标准的防 护装备。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5条 |
高处坠落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 款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 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企 业负责人批准;……(四) 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和交通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受限空间或者可能产生有毒 有害物质的场所内从事危险化 学品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 理措施的。 |
— 4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雨雪天等恶劣天 气高处作业 |
雨雪天等恶劣 天气高处作业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雨天和雪天作业 时,应采取可靠的 防滑、防寒措施; 遇有五级风以上 (含五级风)、浓雾 等恶劣天气,不应 进行高处作业、露 天攀登与悬空高 处作业;暴风雪、 台风、暴雨后,应 对作业安全设施 进行检查,发现问 题立即处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6条 |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6 |
高处作业的工具 使用 |
高处作业的工 具使用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使用的工具、 材料、零件等应装 人工具袋,上下时 手中不应持物,不 应投掷工具、材料 及其他物品;易滑 动、易滚动的工 具、材料堆放在脚 手架上时,应采取 防坠落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7条 |
高处坠落 | ||
|
7 |
高处作业与其他 作业交叉 |
高处作业与其 他作业交叉时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同一坠落方向 上,一般不应进行 上下交叉作业,如 需进行交叉作业, 中间应设置安全 防护层,坠落高度 超过24 m的交叉 作业,应设双层防 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8条 |
高处坠落 |
— 4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高处作业人员管 理 |
作业人员在作 业处休息,造 成的人员伤亡 |
高处作业应设专 人监护,作业人员 不应在作业处休 息。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2条 |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高处作业时异 常情况,未及 时发出信号, 并迅速撤离现 场,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因作业需要,须临 时拆除或变动作 业对象的安全防 护设施时,应经作 业审批人员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防 护措施,作业后应 及时恢复。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9条 |
高处坠落 | ||||
|
9 |
高处作业后脚手 架拆除 |
高处作业后脚 手架等的拆除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拆除脚手架、防护 棚时,应设警戒区 并派专人监护,不 应上下同时施工。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10条 |
高处坠落 | ||
|
10 |
高处作业票管理 |
高处作业票管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安全作业票的有 效期最长为7天。 当作业中断,再次 作业前,应重新对 环境条件和安全 措施进行确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8.2.11条 |
高处坠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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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吊装作业 |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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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吊装作业方案 |
吊装作业未按 规定编制吊装 作业方案并审 批,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一级、二级吊装作 业,应编制吊装作 业方案。吊装物体 质量虽不足40t, 但形状复杂、刚度 小、长径比大、精 密贵重,以及在作 业条件特殊的情 况下,三级吊装作 业也应编制吊装 作业方案,吊装作 业方案应经审批。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2 |
吊装作业监护人 职责 |
吊装作业监护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监护人员应确保 吊装过程中警戒 范围区内没有非 作业人员或车辆 经过;吊装过程中 吊物及起重臂移 动区域下方不应 有任何人员经过 或停留。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2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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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吊装作业周边环 境 |
靠近输电线路 进行吊装作 业,吊装场所 有含危险物料 的设备、管道 等时未制定详 细吊装方案, 并采取有效防 护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吊装场所如有含 危险物料的设备、 管道时,应制定详 细吊装方案,并对 设备、管道采取有 效防护措施,必要 时停车,放空物 料,置换后再进行 吊装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2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不应靠近高架电 力线路进行吊装 作业;确需在电力 线路附近作业时, 起重机械的安全 距离应大于起重 机械的倒塌半径 并符合DL 409的 要求;不能满足 时,应停电后再进 行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3条 |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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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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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恶劣环境下吊装 作业 |
恶劣环境下吊 装作业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大雪、暴雨、大雾 六级以上大风时, 不应露天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4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 |
吊装作业前准备 |
吊装作业前未 对起重机械、 吊具、索具、 安全装置等进 行检查,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对起重机械、吊 具、索具、安全装 置等进行检查,确 保其处于完好、安 全状态,并签字确 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5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
未按规定负荷 进行吊装,吊 具、索具未经 计算选择使 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按规定负荷进 行吊装,吊具、索 具应经计算选择 使用,不应超负荷 吊装。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7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
利用管道、管 架、电杆、机 电设备等作吊 装锚点,未经 土建专业审查 核算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 为锚点,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不应利用管道、管 架、电杆、机电设 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土建专业人 员审查核算,不应 将建筑物、构筑物 作为锚点。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8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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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吊装作业前准备 |
吊装作业前试 吊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起吊前应进行试 吊,试吊中检查全 部机具、锚点受力 情况,发现问题应 立即将吊物放回 地面,排除故障后 重新试吊,确认正 常后方可正式吊 装。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9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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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吊装作业指挥人 职责 |
吊装作业指挥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指挥人员应佩戴 明显的标志,并按 GB 5082 规定的 联络信号进行指 挥。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6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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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a)按指挥人员发 岀的指挥信号进 行操作;任何人发 岀的紧急停车信 号均应立即执行; 吊装过程中岀现 故障,应立即向指 挥人员报告。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0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
b)吊物接近或达 到额定起重吊装 能力时,应检查制 动器,用低高度、 短行程试吊后,再 吊起。 |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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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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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c)利用两台或多 台起重机械吊运 同一吊物时应保 持同步,各台起重 机械所承受的载 荷不应超过各自 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0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d)下放吊物时, 不应自由下落 (溜);不应利用 极限位置限制器 停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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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应在起重机 械工作时对其进 行检修;不应在有 载荷的情况下调 整起升变幅机构 的制动器。 | |||||||
|
f)停工和休息时, 不应将吊物、吊 笼、吊具和吊索悬 在空中。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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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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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起重机械操作人 职责 |
起重机械操作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g)以下情况不应 起吊: 1)无法看清场 地、吊物,指挥信 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 吊物下面有人、吊 物上有人或浮置 物; 3)重物捆绑、紧 固、吊挂不牢,吊 挂不平衡,索具打 结,索具不齐,斜 拉重物,棱角吊物 与钢丝绳之间无 衬垫; 4)吊物质量不 明,与其他吊物相 连,埋在地下,与 其他物体冻结在 一起。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0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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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吊装作业司索人 职责 |
吊装作业司索 人未履行职 责,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司索人员应遵守 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 的指令,并及时报 告险情;b)不应 用吊钩直接缠绕 吊物及将不同种 类或不同规格的 索具混在一起使 用;c)吊物捆绑 应牢靠,吊点设置 应根据吊物重心 位置确定,保证吊 装过程中吊物平 衡;起升吊物时应 检查其连接点是 否牢固、可靠;吊 运零散件时,应使 用专门的吊篮、吊 斗等器具,吊篮、 吊斗等不应装满; d)吊物就位时, 应与吊物保持一 定的安全距离,用 拉绳或撑杆、钩子 辅助其就位;e) 吊物就位前,不应 解开吊装索具;f) 9.2.10中与司索人 员有关的不应起 吊的情况,司索人 员应做相应处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1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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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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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型起重机械吊 装作业 |
定型起重机械 吊装作业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用定型起重机械 (例如履带吊车、 轮胎吊车、桥式吊 车等)进行吊装作 业时,除遵守本标 准外,还应遵守该 定型起重机械的 操作规程。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3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10 |
吊装作业后确认 |
吊装作业完毕 后未按规定确 认,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完毕应做如 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 钩收放到规定位 置,所有控制手柄 均应放到零位,电 气控制的起重机 械的电源开关应 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 业的吊车,应将吊 车停放在指定位 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收 回,放置到规定位 置,并对其进行例 行检查。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9.2.14条 |
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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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临时用电作业 | |||||||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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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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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火灾爆炸危险场 所临时用电 |
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场所内 接临时电源, 且未进行可燃 气体检测分 析,或者临时 用电时间超过 所提供服务的 特殊作业的有 效时间,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运行的火灾爆 炸危险性生产装 置、罐区和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场所 内不应接临时电 源,确需时应对周 围环境进行可燃 气体检测分析,分 析结果应符合 5.3.2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1条 |
触电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2 |
电源接入 |
电源接入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各类移动电源及 外部自备电源,不 应接入电网。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2条 |
触电 火灾 | ||
|
3 |
动力、照明线路 分路 |
动力、照明线 路分路设置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开关上接引、拆 除临时用电线路 时,其上级开关应 断电、加锁,并挂 安全警示标牌, 接、拆线路作业 时,应有监护人在 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3条 |
触电 火灾 |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在开关上接 引、拆除临时 用电线路时, 其上级开关未 采取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临时用电应设置 保护开关,使用前 应检查电气装置 和保护设施的可 靠性。所有的临时 用电均应设置接 地保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4条 |
触电 火灾 |
— 5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在开关上接 引、拆除临时 用电线路时, 其上级开关未 断电并加挂安 全警示标牌,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开关上接引、拆 除临时用电线路 时,其上级开关应 断电、加锁,并挂 安全警示标牌, 接、拆线路作业 时,应有监护人在 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3条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
临时用电接地 保护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临时用电设备和 线路应按供电电 压等级和容量正 确配置、使用,所 用的电器元件应 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临时 用电电源施工、安 装应符合GB 50194的有关要 求,并有良好的接 地。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5条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 5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临时用电设备 和线路未按供 电电压等级和 容量正确使 用,所用的电 器元件不符合 国家相关产品 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 临时用电电源 施工、安装不 符合有关要 求,缺少良好 的接地,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临时用电设备和 线路应按供电电 压等级和容量正 确配置、使用,所 用的电器元件应 符合国家相关产 品标准及作业现 场环境要求,临时 用电电源施工、安 装应符合GB 50194的有关要 求,并有良好的接 地。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5条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
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未使用相 应防爆等级的 电源及电气元 件,未采取相 应的防爆安全 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火灾爆炸危险场 所应使用相应防 爆等级的电气元 件,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a) |
触电 火灾 | ||||
|
临时用电线路 及设备缺少良 好的绝缘,临 时用电线路未 采用耐压等级 不低于500V 的绝缘导线,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 备应有良好的绝 缘,所有的临时用 电线路应采用耐压 等级不低于500 V 的绝缘导线;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b) |
触电 火灾 |
— 5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临时用电线路 经过有高温、 振动、腐蚀、 积水及产生机 械损伤等区域 有接头,未采 取相应的保护 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临时用电线路经 过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以及有高温、 振动、腐蚀、积水 及产生机械损伤 等区域,不应有接 头,并应采取相应 的保护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c)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
临时用电架空 线未采用绝缘 铜芯线,未架 设在专用电杆 或支架上;其 最大弧垂与地 面距离低于 2.5 m,穿越机 动车道低于5 m,造成的人员 伤亡 |
临时用电架空线 应采用绝缘铜芯 线,并应架设在专 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 面距离,在作业现 场不低于2.5 m, 穿越机动车道不 低于5 m;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d) |
触电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对需埋地敷设 的电缆线路未 设走向标志和 安全标志,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电缆线路敷设路 径应有醒目的警 告标志;沿地面明 敷的电缆线路应 沿建筑物墙体根 部敷设,穿越道路 或其他易受机械 损伤的区域, 应 采取防机械损伤 的措施,周围环境 应保持干燥;在电 缆敷设路径附近, 当有产生明火的 作业时,应采取防 止火花损伤电缆 的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e)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 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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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未 设电压标识和 危险标识,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g) |
触电 火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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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埋地深度 小于0.7 m,穿 越道路时未加 设防护套管,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对需埋地敷设的 电缆线路应设有 走向标志和安全 标志。电缆埋地深 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 加设防护套管;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f) |
触电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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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临时用电线路 |
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未 设防雨措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g) |
触电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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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临时用电 配电盘、箱、 门未牢靠关闭 并上锁管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现场临时用电配 电盘、箱应有电压 标志和危险标志, 应有防雨措施, 盘、箱、门应能牢 靠关闭并上锁管 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6条g) |
触电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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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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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临时用电设施应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安装符合规范要 《危险化学品 临时用电设施 求的漏电保护器, 企业特殊作业 触电 风、防晒、调温、防火、 4 临时用电线路 的安装不符合 移动工具、手持式 安全规范》(GB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规范,造成的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动工具应逐个 30871-2022) 其他爆炸 人员伤亡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配置漏电保护器 第10.6条h)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和电源开关。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 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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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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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管理 |
临时用电转供 及变更地点、 用途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未经批准,临时用 电单位不应向其 他单位转供电或 增加用电负荷,以 及变更用电地点 和用途。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7条 |
触电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6 |
临时用电时限 |
临时用电的时 限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临时用电时间一 般不超过15天, 特殊情况不应超 过30天;用于动 火、受限空间作业 的临时用电时间 应和相应作业时 间一致;用电结束 后,用电单位应及 时通知供电单位 拆除临时用电线 路。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0.8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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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土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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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土作业前的要 求 |
动土作业前, 未检查工具、 现场支撑,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前,应检查工 器具、现场支撑是 否牢固、完好,发 现问题应及时处 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1条 |
坍塌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6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动土作业前的要 求 |
动土作业现场 未根据需要设 置护栏、盖板 和警告标志, 夜间未悬挂警 示灯,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现场应根据 需要设置护栏、盖 板和警告标志,夜 间应悬挂警示灯。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2条 |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破土开挖 前,未先做好 地面和地下排 水,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动土开挖前,应 先做好地面和地 下排水,防止地面 水渗入作业层面 造成塌方。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3条 |
坍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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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前未 了解地下隐蔽 设施的分布情 况,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了解地下隐蔽 设施的分布情况, 作业临近地下隐 蔽设施时,应使用 适当工具人工挖 掘,避免损坏地下 隐蔽设施;如暴露 出电缆、管线以及 不能辨认的物品 时,应立即停止作 业,妥善加以保 护,报告动土审批 单位,经采取保护 措施后方可继续 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4条 |
坍塌 触电 |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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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开挖的要求 |
挖掘土方未逐 层挖掘,使用 的材料、挖出 的泥土未合规 堆放,挖出的 泥土堵塞下水 道和窨井,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挖掘土方应自上 而下逐层挖掘,不 应采用挖底脚的 办法挖掘;使用的 材料、挖岀的泥土 应堆在距坑、槽、 井、沟边沿至少1 m处,堆土高度不 应大于1.5 m;挖 岀的泥土不应堵 塞下水道和窨井;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a) |
坍塌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土壁上挖洞 攀登,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不应在土壁上挖 洞攀登;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b) | |||||
|
在坑、槽、井、 沟上端边沿站 立、行走,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不应在坑、槽、井、 沟上端边沿站立、 行走;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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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安全边 坡或固壁支 撑,作业过程 中未对坑、槽、 井、沟边坡或 固壁支撑架随 时检查,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应视土壤性质、湿 度和挖掘深度设 置安全边坡或固 壁支撑;作业过程 中应对坑、槽、井、 沟边坡或固壁支 撑架随时检查,特 别是雨雪后和解 冻时期,如发现边 坡有裂缝、松疏或 支撑有折断、走位 等异常情况时,应 立即停止作业,并 采取相应措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d) |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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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开挖的要求 |
在坑、槽、井、 沟的边缘安放 机械、铺设轨 道及通行车辆 时,未保持适 当距离,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坑、槽、井、沟 的边缘安放机械、 铺设轨道及通行 车辆时,应保持适 当距离,采取有效 的固壁措施,确保 安全;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e) |
坍塌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未按顺序拆 除、更换固壁 支撑,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拆除固壁支撑 时,应从下而上进 行;更换支撑时, 应先装新的,后拆 旧的;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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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坑、槽、井、 沟内休息,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不应在坑、槽、井、 沟内休息。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5条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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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开挖时, 未避开管线或 电缆,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机械开挖时,应避 开构筑物、管线, 在距管道边1 m范 围内应采用人工 开挖,避免对管线 或电缆造成影响。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6条 |
坍塌 触电 其他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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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沟下作业的要求 |
在沟(槽、坑) 下作业未按规 定坡度顺序和 指定位置进 行,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动土作业人员在 沟下作业应按规 定坡度顺序进行, 使用机械挖掘时, 人员不应进人机 械旋转半径内;深 度大于2 m时,应 设置人员上下的 梯子;两人以上同 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7条 |
坍塌 机械伤害 |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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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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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土作业撤离的 要求 |
动土作业人员 发现异常时, 未立即撤离作 业现场,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动土作业区域周 围发现异常时,作 业人员应立即撤 离作业现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8条 |
坍塌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在化工危险场 所动土时,未 与有关操作人 员建立联系,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危险场所动 土时,监护人员应 与所在区域的生 产人员建立联系, 当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场所发生突 然排放有害物质 时,监护人员应立 即通知作业人员 停止作业,迅速撤 离现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9条 |
坍塌 中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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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埋设易燃有毒物 质管线等处动土 作业的要求 |
在化工危险场 所动土时,遇 可能散发易 爆、中毒、窒 息危险时,未 执行受限空间 作业相关规 定,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生产装置区、罐 区等危险场所动 土时,遇有埋设的 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介质管线、窖井 等可能引起燃烧、 爆炸、中毒、窒息 危险,且挖掘深度 超过1.2 m时, 应执行受限空间 作业相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10条 |
坍塌 中毒 | ||
|
6 |
动土作业后回填 的要求 |
动土作业结束 后未及时回填 土石,并恢复 地面设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动土作业结束后, 应及时回填土石, 恢复地面设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1.11条 |
坍塌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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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九、断路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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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断路作业前的要 求 |
断路作业前未 制定交通组织 方案,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前,作业单位 应会同危险化学 品企业相关部门 制定交通组织方 案,应能保证消防 车和其他重要车 辆的通行,并满足 应急救援要求。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2.1条 |
车辆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断路作业时警 示标识设置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单位应根据 需要在断路的路 口和相关道路上 设置交通警示标 志,在作业区域附 近设置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 标等交通警示设 施。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2.2条 |
车辆伤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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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进行定 点作业,自天不超 过2h、夜间不超过 1h即可完工的,在 有现场交通指挥 人员指挥交通的 情况下,只要作业 区域设置了相应 的交通警示设施, 可不设标志牌。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2.3条 |
车辆伤害 | |||||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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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断路作业前的要 求 |
在夜间或雨、 雪、雾天进行 断路作业未设 置符合要求的 道路作业警示 灯,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夜间或雨、雪、 雾天进行断路作 业时设置的道路 作业警示灯,应满 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 地面1.5 m,不低 于1.0 m; b)其设置应能反 映作业区域的轮 廓; c)应能发出至少 自150 m以外清晰 可见的连续、闪烁 或旋转的红光。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2.4条 |
车辆伤害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2 |
断路作业后清理 的要求 |
断路作业后清 理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断路作业结束后, 作业单位应清理 现场,撤除作业 区、路口设置的路 栏、道路作业警示 灯、导向标等交通 警示设施。申请断 路单位应检查核 实,并报告有关部 门恢复交通。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第12.5条 |
车辆伤害 |
— 67 —
设备检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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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未制定、审核 设备检修方 案,未在检修 方案中明确安 全技术措施、 检修项目安全 负责人,未指 定专人负责整 个检修作业过 程的具体安全 工作,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根据设备检修项 目的要求,检修施 工单位应制定设 备检修方案,检修 方案应经设备使 用单位审核。检修 方案中应有安全 技术措施,并明确 检修项目安全负 责人。检修施工单 位应指定专人负 责整个检修作业 过程的具体安全 工作。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检修作业前未 进行安全教育 或者安全教育 内容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检修前,应对参加 检修作业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安全 教育内容包括有 关检修作业的安 全规章制度、检修 作业现场和检修 过程中存在的危 险因素和可能出 现的问题及相应 对策、检修作业过 程中所使用的个 体防护器具的使 用方法及使用注 意事项、相关事故 案例和经验教训。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6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检修现场安全 标志设立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检修现场应根据 GB 2894的规定设 立相应的安全标 志。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检修方案未进 行交底,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检修项目负责人 应组织检修作业 人员到现场进行 检修方案交底。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施工单位各项 落实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检修前施工单位 要做到检修组织 落实、检修人员落 实和检修安全措 施落实。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当设备检修涉 及高处、动火、 动土、断路、 吊装、抽堵板、 受限空间等作 业时,未按有 关规定执行,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当设备检修涉及 高处、动火、动土、 断路、吊装、抽堵 板、受限空间等作 业时,须按有关规 定执行。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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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临时用电未办 理用电手续, 未按规定安装 和架设,造成 的人员伤亡 |
临时用电应办理 用电手续,并按规 定安装和架设。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设备隔绝、清 洗等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设备使用单位负 责设备的隔绝、清 洗、置换,合格后 交出。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0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检修双方未共 同检查确认检 修安全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检修项目负责人 应与设备使用单 位负责人共同检 查,确认设备、工 艺处理等满足检 修安全要求。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检修用具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应对检修作业使 用的脚手架、起重 机械、电气焊用 具、手持电动工具 等各种工器具进 行检查;手持式、 移动式电气工器 具应配有漏电保 护装置。凡不符合 作业安全要求的 工器具不得使用。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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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设备电源未断 电,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对检修设备上的 电器电源,应采取 可靠的断电措施, 确认无电后在电 源开关处设置安 全警示标牌或加 锁。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气体防护器 材、消防器材、 通信设备、照 明设备等未检 查或者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对检修作业使用 的气体防护器材、 消防器材、通信设 备、照明设备等应 安排专人检查,并 保证完好。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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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安全护栏等安 全设施未检查 或者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对检修现场的梯 子、栏杆、平台、 箅子板、盖板等进 行检查,确保安 全。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腐蚀场所未准 备冲淋水源及 防护用品,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对有腐蚀性介质 的检修场所应备 有人员应急用冲 洗水源和相应防 护用品。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7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坑、井等危险 区域未采取防 护或者设置安 全警示,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对检修现场存在 的可能危及安全 的坑、井、沟、孔 洞等应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设置警 告标志,夜间应设 警示红灯。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未将检修现场 影响检修安全 的物品清理干 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将检修现场影 响检修安全的物 品清理干净。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1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7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检修作业前的要 求 |
需夜间检修的 作业场所,未 设满足要求的 照明装置,造 成的人员伤亡 |
需夜间检修的作 业场所,应设满足 要求的照明装置。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4.20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2 |
检修作业中的要 求 |
夜间检修作业 及特殊天气的 检修作业,未 安排专人进行 安全监护,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夜间检修作业及 特殊天气的检修 作业,须安排专人 进行安全监护。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5.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生产装置出现 异常未中止作 业并撤离,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当生产装置出现 异常情况可能危 及检修人员安全 时,设备使用单位 应立即通知检修 人员停止作业,迅 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 排除且确认安全 后,检修人员方可 恢复作业。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5.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
3 |
检修作业后的要 求 |
因检修需要而 拆移的安全设 施未恢复,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因检修需要而拆 移的盖板、箅子 板、扶手、栏杆、 防护罩等安全设 施应恢复其安全 使用功能。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6.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7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检修作业后的要 求 |
检修临时设施 及用具未及时 撤离现场,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检修所用的工器 具、脚手架、临时 电源、临时照明设 备等应及时撤离 现场。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6.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废料、杂物等 未及时清理,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检修完工后所留 下的废料、杂物、 垃圾,油污等应清 理干净。 |
《化学品生产 单位设备检修 作业安全规 范》(AQ 3026-2008)第6.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中毒和窒息 高处坠落 |
— 75 —
缺氧危险作业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
作业前氧含量 未测定或者记 录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从事具有缺氧 危险的作业时,按 先检测后作业的 原则,必须准确测 定作业场所空气 中的氧含量,并记 录测定日期、时 间、地点、方法和 仪器、现场条件、 次数、结果、测定 人员和记录人员。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1.1 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7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
未根据氧含量 测定结果采取 相应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根据氧含量测定 结果采取相应措 施,并记录所采取 措施的要点及效 果。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1.2 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作业中未按要 求进行氧含量 测定,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作业进行中应 监测作业场所空 气中氧含量的变 化并随时采取必 要措施。在氧含量 可能发生变化的 作业中应保持必 要的测定次数或 连续监测。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2条 |
中毒和窒息 | ||||
|
氧含量监测人 员未装备准确 可靠的分析仪 器,或者分析 仪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含量监测人员 必须装备准确可 靠的分析仪器,并 且应定期标定、维 护,仪器的标定和 维护应符合相关 国家标准的要求。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3条 |
中毒和窒息 | ||||
|
通风换气措施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已确定为缺氧 作业环境的作业 场所,必须采取充 分的通风换气措 施,使该环境空气 中氧含量在作业 过程中始终保持 在0.195以上,严 禁用纯氧进行通 风换气。 |
— 7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
作业人员未配 备并使用合适 的呼吸防护器 具,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作业人员必须配 备并使用空气呼 吸器或软管面具 等隔离式呼吸保 护器具。严禁使用 过滤式面具。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3条 |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作业人员未配 备并使用合适 的安全带(绳),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当存在因缺氧而 坠落的危险时,作 业人员必须使用 安全带(绳),并在 适当位置可靠地 安装必要的安全 蝇网设备。 | ||||||
|
未检查呼吸器 具和安全带 (蝇),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每次作业前,必 须仔细检查呼吸 器具和安全带 (蝇)。发理异常 应立即更換,严禁 勉强使用。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
未清点人数,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作业人员进入 缺氧作业场所前 和离开时应准确 清点人数。 | ||||||
|
未安排监护人 员,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存在缺氧危险 作业时,必须安排 监护人员。监护人 员应密切监视作 业状况,不得离 岗。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
— 7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一般缺氧危险作 业 |
作业人员与监 护人员未保持 有效联络,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作业人员与监护 人员应事先规定 明确的联络信号, 并保持有效联络。 如果作业现场的 缺氧危险可能影 响附近作业场所 人员的安全时,应 及时通知这些作 业场所。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5.3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无关人员进入 缺氧作业场 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严禁无关人员进 入缺氧作业场所。 | ||||||
|
缺氧危险作业 时,未在醒目 处做好标志,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缺氧危险作业时, 应在醒目处做好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7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
当作业场所空 气中同时存在 有害气体时, 未在测定氧含 量的同时测定 有害气体的含 量,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作业场所空气 中同时存在有害 气体时,必须在测 定氧含量的同时 测定有害气体的 含量,并根据测定 结果采取相应的 措施。在作业场所 的空气质量达到 标准后方可作业。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2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在进行钻探、 挖掘隧道等作 业时,未进行 试钻,发理有 硫化氢、二氧 化碳或甲烷等 有害气体逸出 时,未调整作 业方案,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进行钻探、挖掘 隧道等作业时,必 须用试钻等方法 进行预测调查。发 理有硫化氢、二氧 化碳或甲烷等有 害气体逸出时,应 先确定处理方法, 调整作业方案,再 进行作业。防止作 业人员因上述气 体逸出而患缺氧 中毒综合症。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3条 |
中毒和窒息 | ||||
|
在密闭容器内 使用氩、二氧 化碳或氦气进 行焊接作业 时,通风换气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密闭容器内使 用氩、二氧化碳或 氦气进行焊接作 业时,必须在作业 过程中通风换气, 使氧含量保持在 0.195以上。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4条 |
中毒和窒息 |
— 8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
通风差作业场 所二氧化碳灭 火器的使用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通风条件差的 作业场所,如地下 室、船舱等,配制 二氧化碳灭火器 时,应将灭火器放 置牢固,禁止随便 启动,防止二氧化 碳意外泄出。在放 置灭火器的位置 应设立明显的标 志。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5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在特殊场所 (如冷库等) 内部作业时, 供作业人员出 入的门或窗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当作业人员在特 殊场所(如冷库 等)内部作业时, 如果供作业人员 出入的门或窗不 能很容易地从内 部打开而又无通 讯、报警装置时, 严禁关门或窗。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6条 |
中毒和窒息 | ||||
|
在密闭设备内 部作业时,未 严密关闭阀 门,或者未装 好盲板,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当作业人员在与 输送管道连接的 密闭设备内部作 业时,必须严密关 闭阀门,或者装好 盲板。输送有害物 质的管道的阀门 应有人看守或在 醒目处设立禁止 启动的标志。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7条 |
中毒和窒息 |
— 8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特殊缺氧危险作 业 |
密闭设备作业 门、盖的关闭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当作业人员在密 闭设备内作业时, 一般应打开出入 口的门或盖。如果 设备与正在抽气 或已经处于负压 状态的管路相通 时,严禁关闭出入 口的门或盖。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8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压气作业时, 未防止缺氧空 气进人作业场 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地下进行压气 作业时,应防止缺 氧空气泄至作业 场所。如与作业场 所相通的空间中 存在缺氧空气,应 直接排出,防止缺 氧空气进人作业 场所。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6.9条 |
中毒和窒息 | ||||
|
3 |
安全培训与教育 |
作业负责人的 培训内容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对作业负责人的 缺氧作业安全教 育应包括如下内 容:1与缺氧作业 有关的法律法规; 2产生缺氧危险的 原因、缺氧症的症 状、职业禁忌症、 防止措施以及缺 氧症的急救知识; 3防护用品、呼吸 保护器具及抢救 装置的使用、检查 和维护常识;4作 业场所空气中氧 气的浓度及有害 物质的测定方法; 5事故应急措施与 事故应急预案。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7.1条 |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8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安全培训与教育 |
作业人员和监 护人员的培训 内容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对作业人员和监 护人员的安全教 育应包括如下的 内容:1缺氧场所 的窒息危险性和 安全作业的要求; 2防护用品、呼吸 保护器具及抢救 装置的使用知识; 3事故应急措施与 事故应急预案。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7.2条 |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 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 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 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4 |
事故应急救援 |
对缺氧危险作 业场所未制定 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对缺氧危险作业 场所应制定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8.1条 |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 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
|
当发现缺氧危 险时,未立即 停止作业并撤 离,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发现缺氧危险 时,必须立即停止 作业,让作业人员 迅速离开作业现 场。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8.2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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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事故应急救援 |
发生缺氧危险 时,作业人员 和抢救人员未 立即使用隔离 式呼吸保护器 具,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发生缺氧危险时, 作业人员和抢救 人员必须立即使 用隔离式呼吸保 护器具。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8.3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在存在缺氧危 险的作业场 所,未配备抢 救器具,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存在缺氧危险 的作业场所,必须 配备抢救器具,如 呼吸器、梯子、绳 缆以及其他必要 的器具和设备,以 便在非常情况下 抢救作业人员。 |
《缺氧危险作 业安全规程》 (GB 8958-2006)第8.4 条 |
中毒和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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