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其他化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
目录
1.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1
2.工艺流程及生产设备设施 ………………………………………………………………………………16
3.电器和仪表 ………………………………………………………………………………………………31
4.尾气处理 …………………………………………………………………………………………………52
5.氢气 ………………………………………………………………………………………………………66
6.氯气 ………………………………………………………………………………………………………88
7.空分 ………………………………………………………………………………………………………
99
总平面布置及建构筑物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厂区道路交通设施 | |||||||
|
1 |
厂区 |
可能受到洪水 内涝威胁的厂 区,未采取防洪 排涝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当厂址不可避免 地位于受洪水、潮 水或内涝威胁的 地带时,必须采取 防洪、排涝的防护 措施。 |
《工业企业总 平面设计规 范》(GB 50187 -2012)第 3.0.12条 |
淹溺 崩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1-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厂内道路 |
厂内道路未按 规范要求设置 交通标志,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厂内道路应根据 交通量设置交通 标志,其设置、位 置、形式、尺寸、 图案和颜色等必 须符合GB5768的 规定。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6.1.3 条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路面宽度9 m以 上的道路未划 分中心线,造成 的人员伤亡 |
路面宽度9 m以上 的道路,应划中心 线,实行分道行 车。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6.1.11条 |
车辆伤害 | ||||
|
3 |
道口铺面 |
厂内、厂外道口 的铺面宽度不 满足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厂内、厂外道口的 铺面宽度一般与 相交道路的路基 面同宽。设有人行 道的道路,道口的 铺面宽度应包括 人行道的宽度,道 路拓宽时,道口铺 面应同时拓宽。厂 内、厂外道口的铺 面长度应延至钢 轨外侧0.5-2.0m。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3.5 条 |
车辆伤害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纵坡 |
生物液体燃料 工厂道路的最 大纵坡大于6%,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工厂内运输燃料 乙醇的道路的最 大纵坡不应大于 6%。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4.1.7 条 |
车辆伤害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5 |
铁路 |
道口的铁路线 路未设置护轨 或护轨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道口的铁路线路 应设置护轨。轮缘 槽宽度直线上为 70-100mm;曲线 内股应为 90-100mm;轮缘 槽深度不小于 45mm。护轨两端 应做成喇叭口,距 护轨端300 mm处 弯向线路中心,护 轨的终端距钢轨 不小于150 mm。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3.6 条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3-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道口 |
一级道口未配 备人员看守,或 未配备规范要 求的安全设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应配备道口自动 信号、自动栏木、 遮断信号机、通讯 设备,有条件时设 置障碍物检测、电 视监控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1 条a)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应配备道口自动 信号、电动栏木、 通讯设备,根据需 要设置遮断信号 机,有条件时设置 电视监控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1 条b) |
车辆伤害 | |||||
|
应配备道口自动 通知、道口信号 机、电动或人工栏 木、通讯设备,根 据需要设置遮断 信号机,有条件时 设置电视监控设 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1 条c) |
车辆伤害 | |||||
|
应配备道口信号 机、人工或电动栏 木、通讯设备,根 据实际需要设置 遮断信号机,有条 件时设置电视监 控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1 条d) |
车辆伤害 |
-4-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道口 |
二级道口未配 备规范要求的 安全设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应配备道口自动 信号、自动栏木, 无人看守,有条件 时设置障碍物检 测、电视监控设 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2 条a)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应配备道口自动 信号、电动栏木, 有人看守。根据需 要设置遮断信号 机,有条件时设置 电视监控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2 条b) |
车辆伤害 | |||||
|
应配备道口自动 通知、人工或电动 栏木,有人看守。 根据需要设置遮 断信号机,有条件 时设置电视监控 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2 条c) |
车辆伤害 | |||||
|
应配备人工或电 动栏木、通讯设 备,有人看守。根 据需要设置遮断 信号机,有条件时 设置电视监控设 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2 条d) |
车辆伤害 |
-5-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道口 |
三级道口未配 备规范要求的 安全设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应设置道口自动 信号,无人看守。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3 条a)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应设置人工或电 动栏木,有人看 守。根据实际需要 设置通讯设备。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7.4.3 条b) |
车辆伤害 | |||||
|
四级道口未配 备规范要求的 安全设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瞭望条件良好时, 应设置慢速瞭望 让行标志及慢速 瞭望让行标线。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4.4条a) |
车辆伤害 | ||||
|
瞭望条件不良,但 能达到5m停车侧 向视距要求时,应 设置停车瞭望让 行标志及停止线。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4.4条b) |
车辆伤害 |
-6-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道口 |
场外通过电力 机车的道口未 设置界架,造成 的人员伤亡 |
通过电力机车的 厂外道口,在道口 通路两面应设限 界架,其净高为 4.5m。厂内道口可 设限界架,或设置 道口限高标志。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4.7条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道口信号机位 置设置错误,造 成的人员伤亡 |
道口信号机应设 置于道路车辆驶 向道口方向的右 侧,便于机动车驾 驶员瞭望的地点, 距最外股钢轨外 侧的距离不应小 于5 m。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1条 |
车辆伤害 | ||||
|
7 |
栏木 |
栏木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栏木一般采用轻 便、耐用的材料制 作,分段组装的栏 木应能调节更换。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5条a) |
车辆伤害 | ||
|
栏木表面应涂以 间距为250 mm黑 白相间的纵向条 纹。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5条b) |
车辆伤害 |
-7-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7 |
栏木 |
栏木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自动栏木上可 根据需要装设不 需电源的反光材 料,或在带有标志 的栏杆上涂红色 反光漆。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5条c) |
车辆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自动栏木应能水 平摆10°。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5条d) |
车辆伤害 | |||||
|
栏木在开放位置 时,与路面边缘的 垂直距离应符合 道路建筑限界的 要求。栏木在落下 位置时,应为水平 状态,距路中心的 高度为1000-1200 mm。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9条 |
车辆伤害 | |||||
|
8 |
栏栅 |
栏栅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栏栅一般采用钢 网结构,高度为 1.20-l.50m,长度 可根据道路宽度 确定。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10条a) |
车辆伤害 |
-8-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栏栅 |
栏栅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栏栅应为两侧对 开式,横向滚动。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10条b) |
车辆伤害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停电时,栏栅应能 由人工关闭或开 放。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 7.5.1.10条c) |
车辆伤害 | |||||
|
二、厂区建筑布置 | |||||||
|
1 |
总平面布置 |
涂料企业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 总平面布置不 符合要求;新建 涂料生产企业 地址离居民区 边缘的卫生防 护间距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新改扩建企业总 平面设计应符合 GB50187、GBZ 1 的要求。其内部设 施(包括厂房、仓 库等建筑物耐火 等级、防火间距、 安全疏散、厂区消 防车道、消防给水 和灭火设施等)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16的规定。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2.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 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9-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总平面布置 |
涂料生产企业 的工厂总平面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涂料生产企业的 工厂总平面应根 据其生产特点和 火灾危险性,结合 地形、风向等条 件,按功能集中分 区明确的布置。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2.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 |
|
2 |
厂区绿化 |
涂料生产企业 厂区内绿化不 符合有关规范 要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涂料生产厂区应 根据生产性质和 环境特点进行绿 化美化设计,其绿 化用地系数应按 有关规范和当地 政府的规划要求 执行。易燃易爆环 境的绿化品种不 应种植含油脂较 多的树木,厂区绿 化应符合 GB50160-1992 (1999 版)第 3.2.10条的要求。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2.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0-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应急疏散 |
涂料生产企业 工厂出入口设 置、厂房安全门 设置不符合规 范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生产危险化学品 的涂料产品和树 脂的涂料生产企 业,其工厂主要出 入口不应少于两 个。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2.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 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3 |
应急疏散 |
涂料生产企业 可燃液体设备 的平台或其他 设备的框架平 台的疏散通道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员 伤亡 |
长度不大于50 m 的可燃液体设备 的平台或其他设 备的框架平台应 设置不少于两个 通往地面的非燃 烧材料扶梯,作为 疏散通道。但长度 不大于8m的甲类 气体或甲、乙A液 体设备的平台或 长度不大于15 m 的乙B、丙类液体 设备的平台,可只 设一个扶梯。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2.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 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1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厂房 |
生产危险化学 品的涂料产品 和生产合成树 脂的甲、乙类厂 房与周边建筑 的防火间距不 符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生产危险化学品 的涂料产品和生 产合成树脂的甲、 乙类厂房离周围 民用建筑物(包括 厂区内独立的公 共建筑,如办公 楼、总控制室、研 究所、食堂、公共 浴室等)之间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明火或散 发火花的地点不 应小于30m,距重 要的公共建筑不 应小于50m。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 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5 |
办公室、休息室 |
涂料生产企业 易燃易爆厂房 内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贴邻易 燃易爆厂房的 办公室、休息室 未按规范要求 设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有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宜独立 设置。厂房内不应 设置员工宿舍。办 公室、休息室等不 应设置在甲、乙类 厂房内。当必须与 本厂房贴邻设置 时,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3.00 h的非 燃烧体防爆墙隔 开和设置独立的 安全出口。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 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 |
- 12-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明火设备 |
涂料生产企业 锅炉等明火设 备与甲类生产 装置的防火间 距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当甲、乙类生产装 置的明火加热炉 与该生产装置组 成同开同停的联 合装置时,该甲、 乙类生产装置的 厂房面向明火加 热炉一面为封闭 的非燃烧材料实 体墙时,加热炉与 厂房的防火间距 可小于第4.3.3条 的规定,但不应小 于15 m。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 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 |
电热媒炉 |
涂料生产企业 电热媒炉(包括 电锅炉房)布置 在装置的边缘 同一建筑物内 时,未采用非燃 烧材料的实体 防护墙隔离,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电热媒炉(包括电 锅炉房)可布置在 装置的边缘同一 建筑物内,应用非 燃烧材料的实体 防护墙隔离。其门 窗之间的距离及 电气设备应符合 GB50058要求。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专用控制室、中 控化验室 |
专用控制室、中 控化验室与设 有树脂合成反 应(或涂料研 磨、调漆等)生 产设备的房间 布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时,未用 非燃烧体防火 墙隔开,未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 口,或防火墙的 耐火等级不为 一级,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若专用控制室、中 控化验室必须与 设有树脂合成反 应(或涂料研磨或 调漆等)生产设备 的房间布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时,应 用非燃烧体防火 墙隔开和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防 火墙的耐火等级 应为一级。专用控 制室、中控化验室 的门窗之间与相 邻房间的间距应 符合GB50058的有 关规定。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9 |
粉尘防爆 |
树脂合成车间、 溶剂型涂料的 研磨包装车间、 粉末涂料的粉 碎车间等有爆 炸危险厂房的 防爆不符合规 范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危险化学品的涂 料产品、树脂、粉 末涂料的生产和 包装车间以及仓 库等有爆炸危险 的甲、乙类厂房的 泄压面积和设施 应符合GB 50016 -2006第3.6节的 规定。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3.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厂房内必须设置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涂料生产企业 地沟时,其盖板应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易燃易爆厂房 严密,地沟应采取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地面设有盖板 防止可燃气体、可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不严密的地沟, 燃蒸气及粉尘、纤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或未采用非燃 维在地沟积聚的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烧材料紧密填 有效措施,且与相 《涂料生产企 风、防晒、调温、防火、 实;使用和生产 邻厂房连通处应 业安全技术规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10 地沟 甲、乙、丙类液 采用防火材料密 程》(AQ 5204 其他爆炸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体的厂房管、沟 封。使用和生产 2008)第4.3.8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与相邻单元的 甲、乙、丙类液体 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管、沟相通,下 的厂房内的管、沟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水道未设有隔 不应与相邻厂房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油设施,造成的 的管、沟相通,该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人员伤亡 厂房的下水道应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设置隔油设施。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15-
工艺流程及生产设备设施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生产设备设施 | |||||||
|
1 |
物料 |
生产使用的色 浆料未当班研 磨,未经研磨 的色浆在车间 存放,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当班配料应当班 研磨,未经研磨的 色浆不应在车间 存放。当班配置的 华兰、炭黑、甲苯 胺红、铬黄(绿) 等颜料的色浆不 能进行研磨时,应 在下班前对配好 料的色浆采取防 聚热措施,单独存 放,以防自燃引起 火灾。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2.1.2条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轧制硝化棉漆 片时采用干轧 方式,造成的 人员伤亡 |
轧制硝化棉漆片 时,不应干轧,应 使用“水棉”(即 含水<30%、不含 乙醇的硝化纤维 素),并应控制炼 胶机滚筒冷却水 出水温度,以防自 燃。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2.2.2条 |
火灾 | ||||
|
硝化棉在车间 存放,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硝化棉要做到随 用随领,不应在车 间存放,剩余物料 应及时送回仓库。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5.3.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6-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 |
硝化棉溶解作 业不符合规范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硝化棉溶解作业 的配料计量应准 确。生产作业应使 用铜、铝或木质工 器具。硝化棉溶解 罐的加料口应采 用不发火导电材 料包边。硝化棉溶 解罐周围的地面 应敷设防静电材 料,以防止产生静 电打火引发火灾。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5.3.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按照生产树 脂的工艺技术 规程操作,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投料前所用的原 料应检验合格,不 合格的原料不允 许投料。投料计量 应准确,应按工艺 技术要求注意投 料顺序和加料速 度,轻拿轻放,防 止液体物料四溅 或固体粉料飞扬, 保持岗位的环境 卫生。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4.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7-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作业 |
树脂生产过程 未按工艺技术 规程进行,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树脂生产过程的 反应温度应按产 品工艺技术规程 严格控制,不应超 过所用主要原料 的自燃点温度。应 定时采样测定树 脂的酸值和粘度 值等工艺控制指 标,以防止胶化、 自燃。采用蒸汽加 热方式时,在操作 时要经常检查蒸 汽压力,使压力控 制在规定的工艺 指标范围内。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4.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树脂稀释作业 过程不符合规 范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树脂稀释作业时 应注意控制温度, 兑稀温度不超过 所用稀释溶剂的 初沸点。如工艺有 特殊高温要求的, 应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后方可进 行。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4.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灌装包装场地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境应平整、无油 《涂料生产企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灌装包装场地 迹、保持清洁、通 业安全技术规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风良好。易燃易爆 火灾 2 作业 环境不良,造 程》(AQ 5204-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物品包装场地不 其他爆炸 成的人员伤亡 2008)第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应设地坑,作业人 员不应在地坑中 5.8.1.2条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进行灌装包装。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危险化学品的 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危 涂料产品包装 危险化学品的涂 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 未使用有资质 料产品包装应使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 的专业定点企 用有资质的专业 《涂料生产企 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 业所生产的包 定点企业所生产 业安全技术规 火灾 标准的要求。 3 包装 装物和容器, 的包装物和容器, 程》(AQ 5204 其他爆炸 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 运输包装材料 运输包装材料应 2008)第 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 不符合规范要 符合GB 12463的 5.8.1.3条 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 求,造成的人 要求。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 员伤亡 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 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 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 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的;…… |
- 19-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设备 |
涂料生产企业 生产设备未由 持有专业许可 证的单位设 计、制造、安 装和检验,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生产设备的安全 卫生功能应符合 GB5083的规定。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8.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涂料生产企业 特种设备不符 合规范要求; 安全附件、安 全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 关附属仪器仪 表未定期检 测,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容易发生火灾爆 炸、伤亡事故和职 业危害的生产设 备应由持有专业 生产许可证的单 位设计、制造、安 装和检验。锅炉、 压力容器、及其压 力管道、电梯、电 动葫芦、供垂直运 输物品的升降机、 叉车等特种设备 应当符合特种设 备管理有关规定。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8.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2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设备 |
涂料生产企业 设备安全防护 措施不符合规 范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设备本身应具备 必要的防护、净 化、减震、消音。 对有突然超压或 瞬间爆炸危险的 设备,还应具备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泄压、防爆等装 置。各种外露的传 动设备或危险部 位,应有便于观察 传动运行的安全 防护装置。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8.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处理可燃气 体、易燃和可 燃液体的设备 采用可燃材料 制造,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内部介质具有火 灾、爆炸危险的生 产设备,其基础和 本体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制造。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5.2.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可被人员接触 到的生产设备 带有易伤人的 锐角、利棱和 突出部位等,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在不影响使用功 能的情况下,生产 设备可能被人员 接触到的部位及 零部件不应设计 成易造成人身伤 害的锐角、利棱、 粗糙表面和较凸 出的部位。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5.4 条 |
机械伤害 |
- 2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管道 |
架空敷设的管 道净高度不符 合要求;架空 敷设的管道未 设置限高标识 和限高设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跨越道路上空架 设管线距路面最 小净高不得小于5 m,现有低于5 m 管线在改、扩建时 应予以解决。跨越 道路上空的建 (构)筑物距路面 最小净高应按行 驶车辆的最大高 度或车辆装载物 料后最大高度另 加0.5-1 m的安全 间距采用。如有足 够依据确保安全 通行时,净空高度 可小于5 m,但不 得小于4.5 m。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6.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跨越道路上空的 建(构)筑物(含 桥梁﹑隧道等)以 及管线应增设限 高标志和限高设 施。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第6.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 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 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2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管道 |
易燃易爆有毒 介质管道穿越 与其无关的建 构筑物,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具有可燃性、爆炸 危险性及有毒性 介质的管道不应 穿越与其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 生产装置、辅助生 产及仓储设施、贮 罐区等。 |
《工业企业总 平面设计规 范》(GB 50187 -2012)第8.1.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 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物液体燃料 工厂跨越铁路 或通道的管道 上设有阀门和 管道附件,造 成的人员伤亡 |
跨越铁路或通道 的管道上,不应设 置阀门和易发生 泄漏的管道附件。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6.3.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
|
生物液体燃料 工厂进、出车 间的可燃气体 和可燃液体管 道,在进、出 口处未设置隔 断阀和8字盲 板,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进、出车间的可燃 气体和可燃液体 管道,在进、出口 处应设置隔断阀 和8字盲板。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6.1.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灼烫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二、防护设施及措施 | |||||||
|
1 |
控制系统 |
自动或半自动 系统未设置保 护装置或未配 备能单独操控 的手动控制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人工智能、远程遥 控、自动或半自动 控制系统应设计 符合本质安全的 安全卫生防护装 置,或采取其他措 施防止因控制指 令紊乱造成危险。 自动或半自动控 制系统的生产设 备应辅以能单独 操纵的手动控制 装置。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2.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 |
应急开关 |
未按要求配备 应急开关,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发生事故或出现 生产设备故障时, 不能快速通过停 止装置终止危险 运行,生产设备应 配置急停装置。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6.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机械伤害 | ||
|
不能通过一个停 止装置快速中断 若干个能造成危 险的单元,生产设 备应配置急停装 置。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6.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机械伤害 | |||||
- 2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应急开关 |
未按要求配备 应急开关,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由于切断某个单 元会导致其他危 险发生,生产设备 应配置急停装置。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6.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机械伤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在操纵台处不能 看到所控制的全 貌,生产设备应配 置急停装置。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6.1条 | ||||||
|
应急开关配备 数量和位置不 满足要求或应 急开关形状或 颜色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急停装置应保证 在关键控制点能 及时、安全地操 作,在所有模式下 均应有效,不受其 他功能干扰。急停 装置的形状应区 别于其他操作装 置,并应配有中文 标识,急停装置的 颜色应为红色或 具有鲜明的红色 标记。急停装置应 手动复位后,其控 制系统才能再次 启动。 |
《生产设备安 全卫生设计总 则》(GB 5083-2023)第 5.6.6.2条 |
- 2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放空管 |
涂料生产企业 工艺上有放空 的设备未设放 空装置,或未 定期检查其有 效性,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凡工艺上有放空 的设备均应设放 空装置,并定期检 查其有效性。用于 易燃、易爆气体放 空的安全阀及放 空管,应将其导出 管置于室外离地 面3.5m以上,不 应将导出管置于 下水道等限制性 空间,以免引起爆 炸。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10.1 条 |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涂料生产企业 放空管的材质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放空管应选用金 属材料,不应使用 塑料管或橡皮管。 其中释放压力大 于等于0.1MPa的 放空管线应采用 不锈钢材料。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10.1 条 |
- 2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安全阀 |
生物液体燃料 工厂安全阀未 按规定设置,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工作压力不小于 0.1 MPa的压力容 器、工作压力大于 0.03 MPa的蒸馏 塔,以及可燃液体 受热膨胀导致超 过设计压力的设 备,应设置安全 阀。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 5.4.16条 |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工作压力为0.03 -0.1 MPa的设备 应根据工艺要求 设置安全阀。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 5.4.16条 | ||||||
|
生物液体燃料 工厂安全阀未 按规定设置,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单个安全阀的整 定压力,不应大于 该设备的设计压 力。当一台设备安 装多个安全阀时, 其中一个安全阀 的整定压力不应 大于该设备的设 计压力,其他安全 阀的开启压力不 应大于设备设计 压力的1.05倍。 |
《生物液体燃 料工厂设计规 范》(GB 50957 -2013)第 5.4.17条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液位计 |
涂料生产企业 使用玻璃管液 位计未加护套 保护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易燃液体当使用 玻璃管液位计时 应加护套等保护 措施。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10.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6 |
其他安全附件 |
树脂反应釜温 度控制装置未 设有冗余设 计,树脂反应 釜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 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损 坏,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树脂反应釜温度 控制装置应有冗 余设计,宜使用两 套控制仪器,并定 期校验。树脂反应 釜的安全附件、安 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 附属仪器应完整、 齐全、有效。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10.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2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7 |
反应釜 |
反应釜的装料 量大于釜体容 积的70%,反 应釜最低液面 未高于反应釜 壁的加热面, 搅拌时液面未 有效淹没温度 仪接触点,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反应釜的装料量 不应大于釜体容 积的70%,以防物 料外溢出釜。反应 釜最低液面应高 于反应釜壁加热 面,搅拌时液面应 有效淹没温度仪 接触点。反应釜应 导线接地,以防止 加料时产生静电。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4.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 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 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稀释罐(釜) |
稀释罐(釜) 的装料量大于 稀释罐(釜) 容量的80%,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稀释罐(釜)的装 料量应根据所生 产树脂品种的工 艺技术要求和物 料的性质来确定 装料量,但不应大 于稀释罐(釜)容 量的80%,以防止 物料外溢。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5.4.4.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2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9 |
硝化棉溶解罐 |
硝化棉溶解罐 防静电措施不 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溶解罐等设备应 采取有效防静电 接地,硝化棉溶解 罐周围的地面应 采用不发火花的 地面(如敷设铝板 等),以防止静电 火花引发火灾爆 炸。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5.3.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 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30 -
电器和仪表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供配电 | |||||||
|
1 |
电源 |
一级负荷未采 用双电源,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一级负荷应由双 重电源供电,当电 源发生故障时,另 一电源不应同时 受到损坏。 |
《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3.0.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 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 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 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级负荷中特 别重要的负荷 未采用双电源 或未增设应急 电源,供电电 源的切换时间 不满足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一级负荷中特别 重要的负荷供电, 除应由双重电源 供电外,尚应增设 应急电源,并严禁 将其它负荷接入 应急供电系统。设 备的供电电源的 切换时间,应满足 设备允许中断供 电的要求。 |
《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3.0.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备用电源接入 应急供电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备用电源的负荷 严禁接入应急供 电系统。 |
《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3.0.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 3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电源 |
树脂合成反应 聚合系统的动 力、仪表、照 明和冷却系统 等无备用电 源,或不具备 防止停电的安 全措施;树脂 合成或其他工 艺采用直接电 加热方式时, 未采取电气防 爆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树脂反应聚合系 统的动力、仪表、 照明和冷却系统 等应有备用电源, 并应具备防止停 电的安全措施。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4.7.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 |
配电室 |
配电室通道上 方裸带电体距 地面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配电室通道上方 裸带电体距地面 的高度不应低于 2.5m;当低于2.5m 时,应设置不低于 现行国家标准GB 4208规定的IP× ×B级或IP2×级 的遮栏或外护物, 遮栏或外护物底 部距地面的高度 不应低于2.2m。 |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4.2.6条 |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3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配电室 |
配电室外的无 遮护裸导体至 地面的距离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除配电室外,无遮 护的裸导体至地 面的距离,不应小 于3.5m;采用防护 等级不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GB 4208 规定的IP2×的网 孔遮栏时,不应小 于2.5m。网状遮栏 与裸导体的间距, 不应小于100mm; 板状遮栏与裸导 体的间距,不应小 于50mm。 |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7.4.1条 |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二、安全设备和措施 | |||||||
|
1 |
防雷设施 |
独立接闪杆、 架空接闪线、 架空接闪网的 支柱上悬挂电 话线、广播线、 电视接收天线 及低压架空线 等,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独立接闪杆、架 空接闪线、架空接 闪网的支柱上严 禁悬挂电话线、广 播线、电视接收天 线及低压架空线 等。 |
《建筑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4.5.8条 |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3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防雷设施 |
电源采用TN系 统时,配电线 和分支线路未 采用 TN-S 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电源采用TN系 统时,从建筑物总 配电箱起供电给 本建筑物内的配 电线路和分支线 路必须采用TN-S 系统。 |
《建筑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6.1.2条 |
触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接地干线接地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接地干线应在爆 炸危险区域不同 方向不少于两处 与接地体连接。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1.4.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TN-C系统中将 保护接地中性 导体隔离,将 保护接地中性 导体接入开关 电器,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TN-C系统中不 应将保护接地中 性导体隔离,严禁 将保护接地中性 导体接入开关电 器。 |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3.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3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防雷设施 |
爆炸危险区电 力系统接地选 型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爆炸性环境电 力系统接地设计 时,1000V 交流 /1500V直流以下 的电源系统的接 地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爆炸性环境中 的TN系统应采用 TN-S型; 2.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 用剩余电流动作 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 的IT型电源系统 应设置绝缘监测 装置。 |
《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1条 |
触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生产作业场所 的各类建、构 筑物、露天装 置、贮罐未设 置防雷设施; 防雷措施及防 雷装置不符合 规范要求;防 雷设施未由有 资质的单位进 行设计、安装 和监测,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厂区的各类建筑 物、露天装置、贮 罐应设置防雷设 施。防雷措施及防 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防 雷设施应由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设 计、安装和监测。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
- 3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防雷设施 |
爆炸危险环境 的第一类防雷 建筑物的避雷 设施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具有爆炸危险环 境的第一类防雷 建筑物应装设独 立避雷针、架空避 雷线(网)。独立 避雷针、架空避雷 线(网)应有独立 的接地装置,每一 引下线的冲击接 地电阻值不大于 10Ω。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 |
电缆、导线 |
爆炸危险区内 低压电缆和绝 缘导线的额定 电压不符合要 求;中性线绝 缘层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爆炸危险环境内 采用的低压电缆 和绝缘导线,其额 定电压必须高于 线路的工作电压, 且不得低于500V, 绝缘导线必须敷 设于钢管内。电气 工作中性线绝缘 层的额定电压,必 须与相线电压相 同,并必须在同一 护套或钢管内敷 设。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5.1.3 条 |
触电 |
- 3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电缆、导线 |
爆炸危险区内 的电缆线路连 接或分路未采 用防爆接线盒 或分线盒,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电缆线路在爆炸 危险环境内,必须 在相应的防爆接 线盒或分线盒内 连接或分路。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5.2.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本质安全电路 关联电路与其 他电路共用同 一电缆或钢 管,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本质安全电路关 联电路的施工,应 符合下列规定:本 质安全电路与非 本质安全电路不 得共用同一电缆 或钢管;本质安全 电路或关联电路, 严禁与其他电路 共用同一条电缆 或钢管。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5.4.2 (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3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电缆、导线 |
架空线路穿越 爆炸危险区; 架空线路与爆 炸危险区的水 平距离不符合 要求,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架空线路严禁跨 越爆炸性危险环 境;架空线路与爆 炸性危险环境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杆塔高度的1.5 倍。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5.1.7 条 |
触电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 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 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危险场所的连 接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危险场所中使 用的电缆不能有 中间接头。当不能 避免时,除适合于 机械的、电的和环 境情况外,连接应 该在适应于场所 防爆型式的外壳 内进行;配置的连 接不能承受机械 应力,应按制造厂 说明,用环氧树 脂、复合剂或用热 缩管材进行密封。 (除本质安全系 统用电缆外,后一 种方法不能在1区 使用。)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1.1.10条 |
触电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3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电缆、导线 |
危险场所的连 接部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除连接隔爆设备 导管中或本安电 路中导线连接外, 导线连接应通过 压紧连接、牢固的 螺钉连接、熔焊或 钎焊方式进行。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1.1.10条 |
触电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封闭式电缆通 道中布置有热 力管道或有可 燃气体、可燃 液体管道穿 越,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隧道、沟、浅槽、 竖井、夹层等封闭 式电缆通道中,不 得布置热力管道, 严禁有可燃气体 或可燃液体的管 道穿越。 |
《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规范》 (GB 50217 -2018)第5.1.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静电接地 |
爆炸危险区内 的非带电裸露 金属部分未接 地,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爆炸危险环境 的电气设备的金 属外壳、金属构 架、安装在已接地 的金属结构上的 设备、金属配线管 及其配件、电缆保 护管、电缆的金属 护套等非带电的 裸露金属部分,均 应接地。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7.1.1 条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1.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爆炸危险区内 的电气设施未 按要求进行接 地,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爆炸危险场所除2 区内照明灯具以 外所有的电气设 备,应采用专用接 地线;金属管线、 电缆的金属外壳 等,可作为辅助接 地线。中性点不接 地系统,接地电阻 值不大于10Ω;中 性点接地系统,接 地电阻值不大于4 Ω。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1.4.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4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静电接地 |
使用、贮存、 输送、装卸、 运输易燃易爆 物品(各类溶 剂、树脂、溶 剂型涂料、产 生可燃性粉料 等)的生产装 置(反应釜、 研磨机、贮罐、 输送泵、灌注 设施和过滤 器、易燃液体 管道等)、装卸 场所以及产生 静电积累易燃 易爆的生产设 施岗位静电接 地不符合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使用、贮存、输送、 装卸、运输易燃易 爆物品(各类溶 剂、树脂、溶剂型 涂料、产生可燃性 粉料等)的生产装 置(反应釜、研磨 机、贮罐、输送泵、 灌注设施和过滤 器、易燃液体管道 等)、装卸场所以 及产生静电积累 易燃易爆的生产 设施岗位都应有 防静电接地措施。 各专设的防静电 接地电阻值不应 大于100Ω。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引入爆炸危险 区内的金属管 道和外壳,未 在爆炸危险区 进出口处接 地,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引入爆炸危险环 境的金属管道、配 线的钢管、电缆的 铠装及金属外壳, 必须在危险区域 的进口处接地。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爆炸和 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57-2014)第7.2.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触电 |
- 4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静电接地 |
电气设备未进 行有效接地,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生产区可能产生 静电危害的物体 应采取工业防静 电接地措施。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未控制易燃易 爆液体和有机 粉料的投料速 度,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控制易燃液体和 有机粉料的投料 速度。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4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输送和灌装过 程时,未设置 防止液体的飞 散和飞溅的措 施,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输送和灌装过 程中,应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液体的 飞散喷溅,从底部 或上部入罐的注 油管末端应设计 成不易使液体飞 散的倒T形等形 状或另加导流板; 在上部灌装时,应 使液体沿侧壁缓 慢下流。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3条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2024)第8.1.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
3 |
静电接地 |
重点防火防爆 作业区的入口 处,未设置人 体静电消除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涂料生产企业重 点防火防爆作业 区的入口处,应设 置人体静电消除 装置(接地裸露金 属体如栏杆、金属 支架等)。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4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爆炸危险场所 作业人员未穿 防静电导电 鞋,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对作业人员应采 取个体防护措施, 配备专用的劳动 防护用品。易燃易 爆场所作业人员 应配 用防静电工 作服、防静电鞋、 防毒口罩、工作手 套等。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12.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
3 |
静电接地 |
在易燃易爆危 险区内转动设 备的皮带未采 用防静电皮 带。当皮带是 绝缘性时,皮 带的接头使用 金属材料。皮 带罩未接地, 或固定不牢 固,或出现与 皮带发生碰刮 的状况,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涂料生产企业在 易燃易爆危险区 内转动设备的皮 带应采用防静电 皮带。当皮带是绝 缘性时,皮带的接 头不应使用金属 材料。皮带罩应接 地,且固定牢固, 不应与皮带发生 碰刮的状况。 |
《涂料生产企 业安全技术规 程》(AQ 5204-2008)第 4.6.2.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44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装置外可导电 装置外可导电部 《低压配电设 部分作为保护 分严禁作为保护 计规范》(GB 接地中性导体 接地中性导体的 50054-2011) 触电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的一部分,造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成的人员伤亡 一部分。 第3.2.13条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3 静电接地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电源零线作为 防静电接地线不 《防止静电事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防静电接地 应利用电源零线, 故通用要求》 触电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线、与防直击 不应与防直击雷 (GB 12158- 火灾 业;…… 雷地线共用, 的专设引下线共 造成的人员伤 用,且不应串联接 2024)第 其他爆炸 亡 地。 4.2.2.2条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危险和非危险场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危险和非危险 《危险场所电 所之间墙壁上穿 风、防晒、调温、防火、 场所之间墙壁 气防爆安全规 过电缆和导管的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4 防爆措施 电缆穿孔处未 范》(AQ 3009 开孔应充分密封, 其他爆炸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密封,造成的 例如用砂密封或 2007)第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人员伤亡 用砂浆密封。 6.1.1.1.9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4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防爆措施 |
防爆电气设备 的标志不清 晰,造成的人 员伤亡 |
防爆电气设备的 铭牌、防爆标志、 警告牌应正确、清 晰。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1.2.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 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4 |
防爆措施 |
电缆穿孔处未 进行密封,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如果电缆通过地 板,墙壁,间隔或 天花板,则其通孔 应密封以防可燃 性粉尘通过或聚 积。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6.2.1.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4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防爆措施 |
危险场所内电 气设备未进行 初始检查和定 期检查,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装置和设备投 入运行之前工程 竣工交接验收时, 应进行初始检查; 为保证电气设备 处于良好状态,可 在危险场所长期 使用,应进行连续 监督和定期检查。 初始检查和定期 检查应委托具有 防爆专业资质的 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机构进行。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7.1.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防爆电气定期 检查未委托有 资质的企业或 间隔时间超过 3年,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定期检查应委托 具有防爆专业资 质的安全生产检 测检验机构进行, 时间间隔一般不 超过3年。企业应 当根据检查结果 及时采取整改措 施,并将检查报告 和整改情况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初始、 定期和连续监督 的所有结果应记 录。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第 7.1.3.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4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防爆措施 |
气体爆炸危险 场所内使用金 属链条,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爆炸性气体环 境中不应使用金 属链。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 2024)第 4.2.3.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5 |
电器设备 |
半导体开关电 器作为隔离电 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半导体开关电器, 严禁作为隔离电 器。 |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3.1.7条 |
触电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隔离器、熔断 器和连接片作 为功能性开关 电器,造成的 人员伤亡 |
隔离器、熔断器和 连接片,严禁作为 功能性开关电器。 |
《低压配电设 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3.1.10条 |
触电 |
- 48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采用剩余电流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动作保护电器 采用剩余电流动 作为间接接触 作保护电器作为 《低压配电设 风、防晒、调温、防火、 5 电器设备 防护电器的回 间接接触防护电 计规范》(GB 触电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50054-2011)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路时未装设保 器的回路时,必须 第3.1.12条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导体,造成 装设保护导体。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的人员伤亡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4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三、运输过程 | |||||||
|
1 |
油罐装卸 |
油罐车装卸作 业中未采用专 用接地导线,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油罐汽车在装卸 过程中应采用专 用的接地导线(可 卷式)、夹子和接 地端子将罐车与 装卸设备相互连 接起来。接地线的 连接应在油罐开 盖以前进行;接地 线的拆除应在装 卸完毕、封闭罐盖 以后进行。有条件 时可采用接地设 备与启动装卸用 泵相互间能联锁 的装置。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2024)第8.4.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2 |
软管输送 |
未使用导电软 管或内附金属 丝、网的橡胶 管输送易燃液 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当用软管输送易 燃液体时,应使用 导电软管或内附 金属丝、网的橡胶 管,且在相接时注 意静电的导通性。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2024)第8.1.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5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易燃液体灌装 |
采用小型便携 式非导体容器 灌装易燃绝缘 性液体,金属 漏斗未进行跨 接和接地,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在使用小型便携 式容器灌装易燃 绝缘性液体时,应 用金属或导静电 容器,不应使用静 电非导体容器,对 金属容器及金属 漏斗应跨接并接 地。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2024)第8.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4 |
粉料收集和过滤 |
收集和过滤粉 料的设备未采 用导静电的容 器和滤料或未 予以接地,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收集和过滤粉料 的设备,应采用导 静电的容器或滤 料并予以接地。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2024)第9.1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1 -
尾气处理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废气处理 | |||||||
|
1 |
排空装置 |
进入净化装置 的有机废气的 浓度未低于其 爆炸极限下限 值的25%,造成 的人员伤亡 |
进入净化装置的 有机废气的浓度 应低于其爆炸极 限下限值的25%。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4.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净化装置前未 设置有机废气 直接排空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净化装置前应设 置有机废气直接 排空装置,当净化 装置一旦发生故 障或工作结束时, 应能立即打开直 接排空装置,使有 机废气直接排空, 以防有机气体积 聚。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4.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5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过滤器 |
直接排空装置 后、净化装置 前,未设置去 除悬浮物质、 尘土等的过滤 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直接排空装置后、 净化装置前,应设 置去除悬浮物质、 尘土等的过滤器。 过滤器应设置压 差计,当过滤器的 阻力超过设定最 大阻力时,或到清 理日期时,应立即 清理或更换过滤 材料。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4.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3 |
阻火器 |
在过滤器后、 净化装置前, 未设置阻火 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过滤器后、净化 装置前,应设置阻 火器。阻火器的阻 火性能应符合GB 13347的规定。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4.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4 |
风机 |
净化装置前设 置风机正压操 作时,风机与 电机未选用防 爆型;通过风 机的气体温度 高于风机运行 时的规定温 度;风机前未 设风量调节 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净化装置前设置 风机正压操作时, 风机与电机均应 选用防爆型。通过 风机的气体温度 应低于风机运行 时的规定温度。风 机前应设风量调 节阀。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4.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活性炭吸附器 |
活性炭吸附器 的顶部未设置 压力计、安全 泄放装置;安 全泄放装置的 设计、制造、 运行、检验不 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活性炭吸附器的 顶部应设置压力 计、安全泄放装置 (安全阀或爆破 片装置)。安全泄 放装置的设计、制 造、运行、检验应 符合《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七章安全附件 和附件五“安全阀 和爆破片的设计 计算”的规定。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5.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活性炭吸附器 内未设置自动 降温装置,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活性炭吸附器内 应设置自动降温 装置。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5.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活性炭吸附器 气体进出口未 设置气体浓度 检侧仪,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活性炭吸附器气 体进出口应设置 气体浓度检侧仪。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5.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4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活性炭吸附器 气体进出口未 定时检测气体 活性炭吸附器气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浓度,当出口 体进出口应定时 《涂料作业安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有机气体浓度 检测气体浓度。当 全规程有机废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超过设定最大 出口有机气体浓 气净化装置安 火灾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值时,未采取 度超过设定最大 全技术规定》 其他爆炸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停止吸附,进 值时,应停止吸 (GB 20101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行脱附措施, 附,进行脱附。 2006)第5.6条 业;……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5 活性炭吸附器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活性炭吸附器气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体进出口的风管 《涂料作业安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活性炭吸附器 上应设置压差计, 全规程有机废 风、防晒、调温、防火、 气体进出口的 以测定经过吸附 气净化装置安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风管上未设置 器的气流阻力(压 全技术规定》 其他爆炸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压差计,造成 降),从而确定是 (GB 20101-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的人员伤亡 否需要更换活性 2006)第5.7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炭。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5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蒸汽脱附 |
用蒸汽脱附 时,在冷凝器、 气液分离器、 贮液槽等设备 上未设置安全 排气管,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用蒸汽脱附时,在 冷凝器、气液分离 器、贮液槽等设备 上应设置安全排 气管。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5.8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在用于脱附的 蒸汽管道上未 设置蒸汽减压 阀和蒸汽流量 计、温度计、 压力计,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在用于脱附的蒸 汽管道上应设置 蒸汽减压阀和蒸 汽流量计、温度 计、压力计。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5.9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7 |
预热室 |
预热室未设置 温度测定及超 温报警自动控 制装置,造成 的人员伤亡 |
预热室应设置温 度测定及超温报 警自动控制装置, 预热温度达到设 定值时,停止加 热。当预热温度超 过设定最高温度 时,立即发出报警 信号,关闭加热装 置,开启直接排空 装置。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6.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6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催化床的工作温 度应不超过设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催化床的工作 《涂料作业安 的最高温度,当达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温度超过设定 全规程有机废 到设定最高温度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的最高温度, 气净化装置安 火灾 8 催化床 时,立即发出报警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或未采取降温 全技术规定》 其他爆炸 信号,并自动采取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措施,造成的 (GB 20101- 补充冷风等降温 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人员伤亡 措施,启动直接排 2006)第6.5条 业;…… 空装置。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催化燃烧装置 气体进出口处 催化燃烧装置气 《涂料作业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全规程有机废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未设置气体浓 体进出口处应设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度检测仪,未 置气体浓度检测 定时检测气体 仪,定时检测气体 全技术规定》 其他爆炸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GB 20101- 浓度,造成的 浓度。 2006)第6.6条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人员伤亡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9 催化燃烧装置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催化燃烧装置应 《涂料作业安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催化燃烧装置 设置安全泄放装 全规程有机废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未设置安全泄 置,安全泄放装置 气净化装置安 火灾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放装置,造成 的设计、制造、安 全技术规定》 其他爆炸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的人员伤亡 装应符合有关规 (GB 20101-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定。 2006)第6.7条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5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0 |
活性炭吸附催化 燃烧装置 |
活性炭吸附催 化燃烧装置未 设置符合规范 要求的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和 报警联锁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活性炭吸附催化 燃烧装置应设置 可燃气体浓度监 测和报警联锁装 置。每个设备应设 有两个以上气体 浓度监测探头,如 其中一个浓度超 过规定的危险值 时,应能立即发出 报警信号,并自动 关闭加热电源,开 启直接排空装置, 启动活性炭吸附 器的降温装置。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7.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11 |
热气脱附 |
用热气体脱附 时脱附后热气 体管道上未设 置气体浓度监 测仪、报警器、 温度计、流量 计,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用热气体脱附时 脱附后热气体管 道上应设置气体 浓度监测仪、报警 器、温度计、流量 计。应使脱附出的 气体中有机气体 浓度始终低于爆 炸极限下限值的 25%。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7.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2 |
燃烧室 |
燃烧室进口未 设置有机废气 浓度测定和报 警联锁装置,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燃烧室进口应设 置有机废气浓度 测定和报警联锁 装置,随时显示进 口气体浓度,当气 体浓度超过4.4规 定的危险值时,立 即发出报警信号, 启动直接排空装 置。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8.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13 |
燃烧器 |
燃烧器未设置 符合规范要求 的燃烧安全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燃烧器应设置燃 烧安全装置。燃烧 安全装置应包括 燃料输送管紧急 切断阀、燃烧监视 装置和相应的检 测控制仪。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8.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4 |
热力燃烧净化装 置 |
热力燃烧净化 装置气体出口 处未设置气体 浓度检测仪,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热力燃烧净化装 置气体出口处应 设置气体浓度检 测仪,定时检测气 体浓度。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8.1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5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5 |
热力燃烧净化装 置 |
热力燃烧净化 装置未设置符 合规范要求的 安全泄放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热力燃烧净化装 置应设置安全泄 放装置,安全泄放 装置的设计安装 应符合有关规定。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8.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16 |
吸收装置 |
吸收装置气体 进出口处未设 置气体浓度检 测仪,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吸收装置气体进 出口处应设置气 体浓度检测仪,定 时检测气体浓度。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9.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7 |
输液泵 |
吸收液的输液 泵未与风机联 锁,输液泵未 采用防爆型,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吸收液的输液泵 应与风机联锁。运 行开始时,应先开 输液泵,后开风机 运行结束时,先关 风机,后关输液 泵。输液泵应为防 爆型。 |
《涂料作业安 全规程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安 全技术规定》 (GB 20101-2006)第9.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6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二、喷漆尾气处理 | |||||||
|
1 |
喷漆室 |
喷漆室未设置 安全通风装置 和去除漆雾装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喷漆室应设置安 全通风装置和去 除漆雾装置。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5.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大型喷漆室未 配置排风系统 外,或未配置 送风系统,或 冬季送风温度 低于12℃,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大型喷漆室除应 配置排风系统外, 还应配置送风系 统,冬季送风温度 不应低于12℃。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5.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喷漆室未按规 定配备灭火器 材,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喷漆室所在建筑 物应按GBJ140的 规定配置灭火器 材。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5.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在连续喷漆作 业中的大型喷 漆室、流平室、 供调漆室未设 有自动灭火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在连续喷漆作业 中的大型喷漆室、 流平室、供调漆室 应设自动灭火系 统。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5.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6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喷漆室 |
喷漆区内设置 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电气设 备,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喷漆区内不应设 置电气设备,如工 艺有特殊要求时, 应符合GB 50058 和本章的规定。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6.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喷漆区和爆炸 危险区域2区 内设置有引起 明火、火花的 设备和外表超 过喷涂涂料自 燃点温度的设 备,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喷漆区和爆炸危 险区域2区(见 GB 50058)内不应 设置有引起明火、 火花的设备和外 表超过喷涂涂料 自燃点温度的设 备。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6.1.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设置在2区内 的产生火花或 炙热金属颗粒 的设备未采用 全封闭型或防 爆型,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产生火花或炙热 金属颗粒的设备, 设置在2区内时, 应是全封闭型或 防爆型的。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6.1.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6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喷漆室 |
喷漆作业在顶 部开放式喷漆 室内进行时顶 部上方的电气 接线和设备不 符合防爆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如喷漆作业在顶 部开放式喷漆室 内进行,则位于喷 漆室顶部上方1 m 空间范围内的任 何电气接线和设 备应符合2区爆炸 危险要求。此外, 位于该喷漆室任 何方向上的开口 处1 m范围内的任 何电气接线和设 备应符合2区爆炸 危险要求。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6.3.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使用铝材作为 喷漆室或喷漆 房的结构支撑 件、室体、排 风管道,造成 的人员伤亡 |
铝材不应用作喷 漆室或喷漆房的 结构支撑件、室 体、排风管道。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7.1.3 条 |
物体打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喷漆室 |
大型喷漆室的 建筑设计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大型喷漆室的内 部高度不低于2 m。室内任何操作 位置至作业人员 出口应畅通无阻, 须设置一个或多 个安全门,其宽度 应不小于0.9 m, 门应向外开,保证 人员安全撤离。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7.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 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 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大型喷漆室送 风系统所配置 的加热器布置 在室体内,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大型喷漆室送风 系统所配置的加 热器,无论何种类 型,均不得布置在 室体内。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7.6.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 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 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 |
喷漆室 |
湿式以水为介 质的喷漆室未 设置气水分离 器和集水池,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湿式以水为介质 的喷漆室应设置 气水分离器和集 水池。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7.7.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喷漆室未采用 独立的排风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喷漆室应采用独 立的排风系统。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8.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喷烘两用喷漆 室未设置温度 限制开关,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喷烘两用喷漆室 应设置温度限制 开关,当烘干温度 超过设定温度时, 自动切断烘干设 备的加热源。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9.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喷漆设备、烘 干设备和通风 系统未设有连 锁装置,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喷漆设备、烘干设 备和通风系统应 有连锁装置。当烘 干设备处于运行 或带电状态时,喷 漆设备应自锁或 整体移出。 |
《涂装作业安 全规程喷漆室 安全技术规 定》(GB 14444 -2006)第9.4 条 |
触电 |
- 65 -
氢气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建筑设施规范 | |||||||
|
1 |
通风 |
涉及氢气使用 的区域通风不 良;机械通风进 风口和排风口 位置设置错误,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氢气使用区域应 通风良好。保证空 气中氢气最高含 量不超过1%(体 积)。采用机械通 风的建筑物,进风 口应设在建筑物 下方,排风口设在 上方。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涉及氢气使用 的建筑物顶不 平整;建筑物顶 部或外墙上部 未设置排气孔,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建筑物顶内平面 应平整,防止氢气 在顶部凹处枳案。 建筑物顶部或外 墙的上部应设气 窗或排气孔。排气 孔应设在最高处, 并朝向安全地带。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6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站、供氢站 |
氢气灌(充)装 站、供氢站、实 瓶间、空瓶间周 边10 m内设有 明火,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氢气灌(充)装站、 供氢站、实瓶间、 空瓶间周边至少 10 m内不得有明 火。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氢气系统内的 氢气排放在建 筑物内部,造成 的人员伤亡 |
禁止将氢气系统 内的氢气排放在 建筑物内部。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站、供氢站 |
氢气储存容器 与氧气,压缩空 气、卤素、氧化 剂及其他助燃 性气瓶混存,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储存容器应 与氧气,压缩空 气、卤素、氧化剂 及其他助燃性气 瓶隔离存放。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0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供氢站位置设 置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供氢站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应为独立的单层 建筑,不得在建筑 物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设供氢站,并 应按GB 50016的 规定对站内的爆 炸危险场所设置 泄压设施。当实瓶 数量不超过60瓶 或占地面积不超 过500 m2时,可 与耐火等级不低 于二级的用氢厂 房或与耐火等级 不低于二级的非 明火作业丁、戊类 厂房毗连,但毗连 的墙应为无门、窗 及洞的防火墙。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站、供氢站 |
供氢站、氢气 罐、充(灌)装 站、汇流排间和 装卸平台地面 不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供氢站、氢气罐、 充(灌)装站、汇 流排间和装卸平 台地面应做到平 整、耐磨、不发火 花。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充(灌)装站、 汇流排间、空瓶 和实瓶的布置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汇流排间、空瓶和 实瓶应分开放置。 若空瓶和实瓶储 存在封闭或半敞 开式建筑物内,汇 流排间应通过门 洞与空瓶间或实 瓶间相通,但各自 应有独立的出入 口。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当实瓶数量不超 过60瓶时,空瓶、 实瓶和汇流排可 布置在同一房间 内,但实瓶、空瓶 应分开存放,且实 瓶与空瓶之间的 间距不小于0.3 m。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6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站、供氢站 |
充(灌)装站、 汇流排间、空瓶 和实瓶的布置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汇流排间、空瓶间 和实瓶间不应与 仪表室、配电室和 生活间直接相通, 应用无门、窗、洞 的防火墙隔开。如 需连通,应设双门 斗间,门采用自动 关闭(如弹簧门), 且耐火极限不低 于0.9 h。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空瓶间和实瓶间 应有支架、栅栏等 防止倒瓶的设施。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汇流排间、空瓶间 和实瓶间内通道 的净宽应根据气 瓶的搬运方式确 定。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e)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7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站、供氢站 |
充(灌)装站、 汇流排间、空瓶 和实瓶的布置 不符合规范要 求,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汇流排间应尽量 宽敞。汇流排应靠 墙布置,并设固定 气瓶的框架。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f)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瓶间应有遮阳 措施,防止阳光直 射气瓶。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g)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氢气充(灌)装间 不应存放实瓶,空 瓶数量不应超过 汇流排待充瓶位 的数量。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1.15 条h)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二、作业禁止 | |||||||
|
1 |
工具 |
涉及氢气作业 时,未采用不发 火工具,造成的 人员伤亡 |
作业时应使用不 产生火花的工具。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2.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禁火区域 |
禁火区域内吸 烟﹑使用明火,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严禁在禁火区域 内吸烟﹑使用明 火。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2.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氢气系统 |
氢气系统停运 后未采取隔断 措施,未采取惰 性气体进行吹 扫,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氢气系统停运后, 应用盲板或其他 有效隔离措施隔 断与运行设备的 联系,使用符合安 全要求的惰性气 体(氧气不超过 3 %)置换吹扫。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3.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氢气系统中氢气 的氧体积分数不 得超过0.5 %,氢 气系统应设有氧 含量小于3 %的惰 性气体置换吹扫 设施。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3.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7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三、检测及保护设备、设施 | |||||||
|
1 |
氢气充(灌)装 系统 |
氢气充(灌)装 系统未设置超 压泄放用安全 阀、氢气回流 阀、分组切断 阀、吹扫放空 阀、压力显示报 警仪表,或未设 有气瓶内余气 与氧含量测试 仪表、抽真空装 置,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氢气充(灌)装系 统应设置超压泄 放用安全阀、氢气 回流阀、分组切断 阀、吹扫放空阀、 压力显示报警仪 表,并设有气瓶内 余气与氧含量测 试仪表、抽真空装 置等。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3.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2 |
氢气管道 |
氢气管道未采 用无缝金属管 道,管道连接方 式未有效防止 氢气泄漏,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管道应采用 无缝金属管道,禁 止采用铸铁管道, 管道的连接应采 用焊接或其他有 效防止氢气泄漏 的连接方式。管道 应采用密封性能 好的阀门和附件。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7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管道 |
氢气管道未设 置分析取样口、 吹扫口,或其位 置不能满足氢 气管道内气体 取样、吹扫、置 换要求;最高点 未设置排放管, 或在管口处未 设阻火器;湿氢 管道上最低点 未设排水装置,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氢气管道应设置 分析取样口、吹扫 口,其位置应能满 足氢气管道内气 体取样、吹扫、置 换要求;最高点应 设置排放管,并在 管口处设阻火器; 湿氢管道上最低 点应设排水装置。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氢气管道穿过 地沟、下水道及 铁路汽车道路 时未设套管;穿 过生活间、办公 室、配电室、仪 表室、楼梯间和 其他不使用氢 气的房间时未 采取安全措施; 穿过墙壁或楼 板时未敷设在 套管内,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管道应避免 穿过地沟、下水道 及铁路汽车道路 等,必须穿过时应 设套管。氢气管道 不得穿过生活间、 办公室、配电室、 仪表室、楼梯间和 其他不使用氢气 的房间应采取安 全措施,穿过墙壁 或楼板时应敷设 在套管内。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管道 |
套管内的管段 有焊缝,氢气管 道穿越处孔洞 未采用阻燃材 料封堵,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套管内的管段不 应有焊缝,氢气管 道穿越处孔洞应 用阻燃材料封堵。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室内氢气管道 敷设在地沟中 或直接埋地,室 外地沟敷设的 管道,未设有防 止氢气泄漏﹑ 积聚或窜入其 他地沟的措施,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室内氢气管道不 应敷设在地沟中 或直接埋地,室外 地沟敷设的管道, 应有防止氢气泄 漏﹑积聚或窜入 其他地沟的措施。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氢气管道与其 相连的装置、设 备之间未安装 止回阀;氢气作 焊接、切割、燃 料和保护气等 使用时,每台 (组)用氢设备 的支管上未设 阻火器,造成的 人员伤亡 |
在氢气管道与其 相连的装置、设备 之间应安装止回 阀。氢气作焊接、 切割、燃料和保护 气等使用时,每台 (组)用氢设备的 支管上应设阻火 器。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7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氢气管道 |
湿氢管道未敷 设在冰冻层以 下,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湿氢管道应敷设 在冰冻层以下。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电气设备 |
与氢气相关的 电气设备未配 备防静电接地 装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与氢气相关的所 有电气设备应有 防静电接地装置。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4.4.1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7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氢气储存 |
氢气储存容器 未设有安全泄 压装置,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储存容器应 设有安全泄压装 置,如安全阀等。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2.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氢气储存容器 未设有压力监 测仪表,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储存容器应 设压力监测仪表。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2.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氢气储存容器 未设置惰性气 体吹扫置换接 口,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氢气储存容器应 设惰性气体吹扫 置换接口。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2.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氢气储存容器 周围环境温度 超过50°C,储 存场所及周边 未设置安装消 防水系统,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储存容器周 围环境温度不应 超过50°C,储存 场所及周边应设 计安装消防水系 统。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2.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7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氢气钢瓶 |
氢气实瓶和空 瓶未分别存放 在位于装置边 缘的仓间内,或 未远离明火或 操作温度等于 或高于自燃点 的设备,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实瓶和空瓶 应分别存放在位 于装置边缘的仓 间内,并应远离明 火或操作温度等 于或高于自燃点 的设备。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生产现场氢气 瓶存放超过5 瓶,造成的人员 伤亡 |
因生产需要在室 内(现场)使用氢 气瓶,其数量不得 超过5瓶。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室内通风条件 不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使用区域应 通风良好。保证空 气中氢气最高含 量不超过1%(体 积)。采用机械通 风的建筑物,进风 口应设在建筑物 下方,排风口设在 上方。 |
- 7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氢气钢瓶 |
储存方式、方法 不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瓶与盛有易 燃易爆、可燃物质 及氧化性气体的 容器和气瓶的间 距不应小于8 m。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5 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与明火或普通电 气设备的间距不 应小于10 m。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5 条b)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与空调装置、空气 压缩机和通风设 备(非防爆)等吸 风口的间距不应 小于20 m。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5 条c)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与其他可燃性气 体储存地点的间 距不应小于20 m。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5 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7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氢气钢瓶 |
氢气瓶瓶体在 运输中瓶口未 设有瓶帽(有防 护罩的气瓶除 外)、防震圈(集 装气瓶除外)等 防碰撞措施,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瓶瓶体在运 输中瓶口应设有 瓶帽(有防护罩的 气瓶除外)、防震 圈(集装气瓶除 外)等其他防碰撞 措施,以防止损坏 阀门。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储存和使用氢 气瓶的场所通 风不良;或靠近 火源、热源及在 太阳下暴晒;或 与强酸、强碱及 氧化剂等化学 品存放在同一 库内;或氢气瓶 与氧气瓶、氯气 瓶、氟气瓶等混 存,造成的人员 伤亡 |
储存和使用氢气 瓶的场所应通风 良好。不得靠近火 源、热源及在太阳 下暴晒。不得与强 酸、强碱及氧化剂 等化学品存放在 同一库内。氢气瓶 与氧气瓶、氯气 瓶、氟气瓶等应隔 离存放。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80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氢气瓶使用时 未装减压器,或 氢气瓶使用时应 《氢气使用安 减压器接口和 装减压器,减压器 全技术规程》 火灾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管路接口处的 接口和管路接口 (GB 4962- 其他爆炸 螺纹,旋入时少 处的螺纹,旋入时 2008)第6.3.9 容器爆炸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于五牙,造成的 应不少于五牙。 条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人员伤亡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氢气瓶使用时应 《氢气使用安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防止倾倒。气瓶、 全技术规程》 火灾 氢气瓶使用时 管路、阀门和接头 (GB 4962- 其他爆炸 规定从事作业;…… 未按要求固定; 应固定,不得松动 2008)第6.3.10 容器爆炸 气瓶、管路、阀 门和接头未固 位移, 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定,或管路和阀 《氢气使用安 门未设有防碰 管路和阀门应有 全技术规程》 火灾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撞措施,造成的 防止碰撞的防护 (GB 4962- 其他爆炸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5 氢气钢瓶 人员伤亡 装置。 2008)第6.3.10 容器爆炸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条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气瓶集装装置 气瓶集装装置应 未设有防止管 有防止管路和阀 爆、泄压、防毒、中和、 《氢气使用安 防潮、防雷、防静电、 路和阀门受到 门受到碰撞的防 全技术规程》 火灾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碰撞措施;气 护装置;气瓶、管 (GB 4962- 其他爆炸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瓶、管路、阀门 路、阀门和接头应 2008)第6.3.16 容器爆炸 设施、设备,并按照 和接头未定期 经常维修保养,不 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维修保养,造成 得松动移位及泄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的人员伤亡 漏。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8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长管拖车 |
长管拖车的汇 流总管未安装 压力表和温度 表;拖车上未配 置灭火器;使用 时未避免长管 拖车上压差大 的钢瓶之间通 过汇流管间进 行均压,造成的 人员伤亡 |
长管拖车的汇流 总管应安装压力 表和温度表。拖车 上应配置灭火器。 使用时应避免长 管拖车上压差大 的钢瓶之间通过 汇流管间进行均 压,防止对长管气 瓶产生多次数的 交变应力。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3.20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7 |
氢气罐 |
氢气罐未安装 放空阀、压力表 安全阀,压力表 未每半年校验 一次,安全阀未 每年校验一次,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氢气罐应安装放 空阀、压力表安全 阀,压力表每半年 校验一次,安全阀 一般应每年至少 校验一次,确保可 靠。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氢气罐放空阀 安全阀和置换 排放管道系统 未设排放管,或 未连接装有阻 火器或有蒸汽 稀释、氮气密 封、末端设置火 炬燃烧的总排 放管,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氢气罐放空阀安 全阀和置换排放 管道系统均应设 排放管,并应连接 装有阻火器或有 蒸汽稀释、氮气密 封、末端设置火炬 燃烧的总排放管。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2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8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7 |
氢气罐 |
氢气罐未采用 承载力强的钢 筋混凝土基础; 氢气罐的地面 低于相邻散发 可燃气体、可燃 蒸气的甲、乙类 生产单元的地 面,或未设高度 不低于1m的实 体围墙予以隔 离,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氢气罐应采用承 载力强的钢筋混 凝土基础,其载荷 应考虑做水压实 验的水容积质量。 氢气罐的地面应 不低于相邻散发 可燃气体、可燃蒸 气的甲、乙类生产 单元的地面,或设 高度不低于1m的 实体围墙予以隔 离。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罐区未设有防 撞围墙或围栏,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罐区应设有防撞 围墙或围栏。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
氢气罐未安装 防雷装置。或防 雷装置未每年 检测一次,或未 建立设备档案,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氢气罐应安装防 雷装置。防雷装置 应每年检测一次, 并建立设备档案。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
氢气罐未设静 电接地设施。防 静电设施未定 期检查,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罐应有静电 接地设施。所有防 静电设施应定期 检查、维修,并建 立设备档案。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4.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 83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氢气使用安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罐区未设置明 全技术规程》 火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显的禁火标志, 罐区应设置明显 7 氢气罐 (GB 4962- 其他爆炸 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造成的人员伤 的禁火标志。 2008)第6.4.5 容器爆炸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亡 条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 信、报警装置的;…… |
|
氢气柜钟罩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度位置未设有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标尺显示高低 氢气柜钟罩高度 《氢气使用安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储量),或未 位置应有标尺显 全技术规程》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示高低(储量), 火灾 每小时检查一 (GB 4962-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次,或未设置超 每小时检查一次, 2008)第6.5.3 其他爆炸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高、过低位置报 并设置超高、过低 条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警装置,造成的 位置报警装置。 测、监控、通风、防晒、 人员伤亡 调温、防火、灭火、防 8 氢气柜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氢气柜水封未 氢气柜水封应保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含有足够的水 证有足够的水位, 《氢气使用安 、, 位;寒冷地区未 防止氢气柜因缺 全技术规程》 火灾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设有防止水封 水而逸出气体。寒 (GB 4962 其他爆炸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结冰的措施,造 冷地区应有防止 2008)第6.5.6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成的人员伤亡 水封结冰的措施。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8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氢气柜 |
氢气柜正常使 用时未保持一 定的氢气量,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柜正常使用 时应保持一定的 氢气量,应防止储 气过量或抽空。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5.7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氢气柜未安装 在避雷保护区 域内,或未安装 安全阀、压力超 高自动排放装 置等安全设施, 或未设置自动 切断装置,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柜应安装在 避雷保护区域内, 应安装安全阀、压 力超高自动排放 装置等安全设施, 并应设置自动切 断装置以确保氢 气柜泄漏时能自 动切断气源。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5.8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
进出氢气柜的 氢气管道上未 设置安全水封,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进出氢气柜的氢 气管道上应设置 安全水封。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6.5.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8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9 |
氢气排放管 |
氢气排放管未 采用金属材料, 或使用塑料管 或橡皮管,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排放管应采 用金属材料,不得 使用塑料管或橡 皮管。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 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氢气排放口未 垂直设置,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排放口垂直 设置。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室内排放管的 出口未高出屋 顶2m以上;室 外设备的排放 管未高于附近 有人员作业的 最高设备2 m 以上,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室内排放管的出 口应高出屋顶2m 以上。室外设备的 排放管应高于附 近有人员作业的 最高设备2m以 上。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8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9 |
氢气排放管 |
氢气排放管未 设阻火器,阻火 器未设在管口 处,造成的人员 伤亡 |
氢气排放管应设 阻火器,阻火器应 设在管口处。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排放管未设静 电接地,或未在 避雷保护范围 之内,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排放管应设静电 接地,并在避雷保 护范围之内。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排放管未设有 防止空气回流 的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排放管应有防止 空气回流的措施。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6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排放管未设有 防止雨雪侵入、 水气凝集、冻结 和外来异物堵 塞的措施,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排放管应有防止 雨雪侵入、水气凝 集、冻结和外来异 物堵塞的措施。 |
《氢气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 (GB 4962-2008)第8.7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87 -
氯气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设施设备 | |||||||
|
1 |
应急器材 |
生产、贮存、 运输、使用等 氯气作业场所 未按要求配备 应急器材,造 成的人员伤亡 |
企业应建立、健全 应急组织和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 按GB 30077 的规 定配备相应的防 护装备及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物 资,并保证完好和 方便使用。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7.2 条 |
中毒和窒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 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运输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正常运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 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厂房仓库 |
对于全封闭式 氯气生产、使 用贮存等厂房 结构,未设置 配套吸风和事 故氯气吸收处 理装置,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封闭式厂房(仓 库)应设置氯气捕 集设施,与事故氯 吸收装置相连接, 配备固定式吸风 口和移动式非金 属软管,固定式吸 风口设置应靠近 地面,移动式非金 属软管长度应能 延伸到所有可能 发生泄漏的部位。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10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8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厂房仓库 |
半敞开式氯气 生产、使用、 贮存等厂房结 构,未充分利 用自然通风条 件换气;不能 采用自然通风 的场所,未采 用机械通风; |
半敞开式厂房应 设置氯气捕集设 施,与事故氯吸收 装置相连接,配备 移动式非金属软 管,移动式非金属 软管长度应能延 伸到所有可能发 生泄漏的部位。敞 开式、半敞开式厂 房应实现自然通 风,不能自然通风 的厂房应配备机 械通风设施。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11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3 |
氯气检测报警器 |
生产、使用氯 气的车间(作 业场所)及贮 氯场所未设置 氯气泄漏检测 报警仪,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氯气场所应设置 氯气探测器。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12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8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用氯设备、液氯 管道 |
使用不符合要 求的阀门、密 封垫片,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氯气设备、管道应 使用专用阀门,并 使用耐氯、耐压、 耐温性能的密封 垫片。维护、检修 时应及时更换垫 片,使用与氯气不 发生反应的润滑 剂。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3条 |
中毒和窒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 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二、操作 | |||||||
|
1 |
氯气总管、氯气 尾气 |
电解槽入槽精 制盐水中无机 铵质量浓度超 标、电解氯气 总管中氢含量 超标、氯气液 化后尾气中氢 含量超标,造 成的人员伤亡 |
电解槽入槽精制 盐水中无机铵质 量浓度不应大于 1mg/L、总铵质量 浓度不应大于 2mg/L。电解氯气 总管中氢含量不 应大于0.4%(体积 分数)、氯气液化 后尾气中氢含量 不应大于4.0%(体 积分数)。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5.2.1 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液氯充装 |
液氯管道泄 漏,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停止输送期 间,不应封闭管 道,防止管道出现 满液封闭状态。液 氯管道内压力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 采取安全泄放或 抽空措施,停产、 泄漏时应采取抽 空或氮气、干燥空 气置换等措施,并 将管道与液氯系 统隔离。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2.6条 |
中毒和窒息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液氯储罐的储存 系数不应大于 0.8。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5 条 | ||||||
|
2 |
液氯充装 |
液氯钢瓶充装 前操作不规 范,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钢瓶充装前 应有专人逐只检 查,对钢瓶进行抽 空处理。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4.2.9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91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液氯充装 |
液氯钢瓶充装 未采用自动化 控制系统,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液氯钢瓶充装应 采用自动化控制 系统,符合AQ 3051的规定,并实 现远程视频监控。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13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计量器具 |
压力表选用不 当,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压力表表盘刻度 极限值应为工作 压力的1.5倍~3.0 倍,并有标定的工 作压力区间及有 效的检验标志。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 4.3.7条 |
中毒和窒息 | ||
|
4 |
排污 |
液氯系统设置 不合理,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液氯系统应采用 无死角设计,设置 三氯化氮排放设 施和处理设施。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5.1.1 条 | |||
|
5 |
氯压机、纳氏泵 |
装置不联锁,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电解装置满负荷 运行出现异常情 况或紧急停车时, 电解装置的事故 氯吸收装置吸收 时间不低于 30 min,氢氧化钠浓 度应采用在线监 控,尾气排放口设 置氯气探测器。 电解、整流、氢压 机、氯压机之间应 设置相互联锁。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5.2.3 条、5.2.4条 |
- 9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气瓶放置 |
液氯钢瓶摆放 不规范,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充装量为50kg和 100kg的液氯钢瓶 应直立放置,并有 防倾倒措施;充装 量 为 500kg 和 1000kg的钢瓶,应 横向卧放,瓶阀朝 向应一致;钢瓶堆 垛不大于2层,并 有防滚滑安全措 施。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2.5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液氯场所堆放 易燃和可燃物 品,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储罐厂房、瓶 库20m范围内,不 应堆放易燃和可 燃物品。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8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
气瓶露天曝 晒,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钢瓶不应露 天存放,应储存在 专用仓库内。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2.2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93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空瓶和重瓶应分 空瓶和充装后 区存放,有明显分 《化工企业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的重瓶未分开 区标志,各分区留 气安全技术规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中毒和窒息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6 气瓶放置 放置、与其他 有便于检查或泄 范》(GB 11984 气瓶混放,造 漏应急处置的通 -2024)第6.2.3 容器爆炸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成的人员伤亡 道,并设置巡回检 条 者国家有关规定。 查路线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气瓶出口端未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液氯钢瓶出口端 《化工企业氯 设置针型阀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应设置针型阀调 气安全技术规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7 气瓶安全附件 节氯流量,或 节氯气流量,不应 范》(GB 11984 中毒和窒息 , Ψ I H 柞 (.._ z⅛L、∕⅛ 火匕 、 使用瓶阀直接 使用瓶阀直接调 -2024)第 容器爆炸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调节,造成的 节。 5.4.7条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人员伤亡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设备、阀门和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管道处的连接 设备、阀门和管道 《液氯的使用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安全技术要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垫片未选用高 处的连接垫片应 8 耐氯垫片 求》(AQ 3014- 中毒和窒息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强度耐氯垫 选用高强度耐氯 2008)第6.1.1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片,造成的人 垫片。 条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员伤亡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9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9 |
液氯气瓶 |
液氯气瓶在使 用过程中,未 建立使用记 录,重瓶存放 期超过三个 月,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气瓶在使用 过程中,应建立使 用记录,重瓶存放 期不应超过三个 月。 |
《液氯的使用 安全技术要 求》(AQ 3014-2008)第5.1.4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 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 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 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液氯气瓶在使 用过程中,未 保持气瓶内压 力大于瓶外压 力,液态氯向 气化器中输送 时,未高于气 化器的压力; 当气瓶出现负 压时,未立即 关闭控制阀或 气瓶阀,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液氯气瓶在使用 过程中,应保持气 瓶内压力大于瓶 外压力,液态氯向 气化器中输送时, 应高于气化器的 压力。当气瓶出现 负压时,应立即关 闭控制阀或气瓶 阀,防止物料倒 灌。 |
《液氯的使用 安全技术要 求》(AQ 3014-2008)第5.1.5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
使用蒸汽、明 火直接加热气 瓶,造成的人 员伤亡 |
不应使用蒸汽、明 火直接加热气瓶, 可采用40℃以下 的温水加热。 |
《液氯的使用 安全技术要 求》(AQ 3014-2008)第5.1.6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
开启气瓶阀门 时,未使用专 用扳手,未缓 慢操作,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开启气瓶阀门时, 应使用专用扳手, 缓慢操作。 |
《液氯的使用 安全技术要 求》(AQ 3014-2008)第5.1.7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 95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0 |
液氯储罐 |
液氯贮罐输入 和输出管道, 未分别设置两 个截止阀门, 或未定期检 查,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储罐气、液相 工艺接管,应设置 两道阀门,并定期 检查。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6 条 |
中毒和窒息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液氯场所堆放 易燃和可燃物 品,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液氯储罐厂房、瓶 库20m范围内,不 应堆放易燃和可 燃物品。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8 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9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0 |
液氯储罐 |
液氯储罐进出 口管道未设置 柔性连接或者 弹簧支吊架,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液氯储罐进出口 管道应设置柔性 连接或者弹簧支 吊架。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4 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贮罐库区未配 备相应的抢修 器材、有效防 护用具及消防 器材,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按GB 30077 的规 定配备相应的防 护装备及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物 资,并保证完好和 方便使用。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7.2 条 |
中毒和窒息 | ||||
|
液氯储罐厂房 设置不规范,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液氯储罐厂房应 符合以下要求:a) 设置门槛,与厂房 形成围堰,或在储 罐周围设置围堰, 围堰内有效容积 不应小于单台最 大液氯储罐的容 积,且门槛或围堰 高度不低于 300mm;b)围堰内 地面设置不低于 3 ‰坡度,低洼处 设置集液池,在其 上部设置固定式 吸风罩;c)储罐 周围设置地沟,且 不与外界相连。 |
《化工企业氯 气安全技术规 范》(GB 11984 -2024)第6.1.1 条 |
中毒和窒息 |
- 97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化工企业氯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贮罐库区范围 企业应按GB2894、 气安全技术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内未设有安全 GB/T 30000.31的 10 液氯储罐 范》(GB 11984 中毒和窒息 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标志,造成的 规定设置安全标 -2024)第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人员伤亡 志、警示性标志。 4.2.10条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 信、报警装置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液氯使用场所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未保持干燥、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液氯使用场所应 通风,未设置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泄漏检测报警 保持干燥、通风, 《液氯的使用 测、监控、通风、防晒、 应设置泄漏检测 装置。液氯使 安全技术要 调温、防火、灭火、防 11 液氯使用和储存 用单位的库房 报警装置。液氯使 求》(AQ 3014- 中毒和窒息 爆、泄压、防毒、中和、 存放易燃物质 用单位的库房不 2008)第4.1 防潮、防雷、防静电、 应存放易燃物质 和与氯气易发 条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和与氯气易发生 生化学反应的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物品,造成的 化学反应的物品。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人员伤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 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 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 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的;…… |
- 98 -
空分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一、建筑布置和设施设备 | |||||||
|
1 |
平面布置 |
空分装置布置 不符合要求,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空分装置的吸风 口与散发碳氢化 合物(尤其是乙 炔)等有害气体发 生源应有一定的 安全距离。吸风口 空气中有害杂质 允许极限含量应 通过实际检测,符 合有关要求。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2.2条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2 |
防火间距 |
防火间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氧气(包括液氧) 储罐间的防火间 距应不小于相邻 两罐中较大罐的 半径;与氢气储罐 必须相邻时,其防 火间距应不小于 相邻两罐较大罐 的直径。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3.3条a) |
火灾 | ||
- 9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 |
防火间距 |
防火间距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储罐间的防 火间距应不小于 相邻两罐中较大 罐半径;固定容积 氢气储罐间的防 火间距应不小于 相邻两罐中较大 罐直径的2/3;固 定容积氢气储罐 与湿式、干式氢气 储罐间的防火间 距应不小于相邻 两罐中较大罐半 径。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3.3条b)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 |
空气分离设备 |
氧气管道中的 安全设施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氧气管道中的切 断阀,严禁使用闸 阀。 |
《制冷设备、 空气分离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74-2010)第3.1.9 条 |
中毒和窒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氧气管道必须设 置防静电接地。每 对法兰或螺纹连 接间的电阻值超 过0.03欧时,应设 置导线跨接。 |
《制冷设备、 空气分离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74-2010)第3.1.10 条 |
火灾 |
- 10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空气分离设备 |
氧气容器中的 安全设施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液氧容器安置在 室外时,必须设置 防静电接地和防 雷击装置。 |
《制冷设备、 空气分离设备 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274-2010)第3.13.5 条7)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吸风口含尘量 过高,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空分装置吸风口 处空气中的含尘 量应不大于30 mg /m3。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2.3条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01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深度冷冻法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严格防止氧气瓶 生产氧气及相 氧气瓶误装、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误装(尤其是氢、 关气体安全技 4 氧气瓶 超装,造成的 容器爆炸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氧混装),严禁气 术规程》(GB 人员伤亡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瓶超装。 16912-2008)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第4.6.6条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氢气瓶应存放在 《深度冷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氢气瓶存放间 站房内靠外墙处 生产氧气及相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 未按要求设 的单独房间内,并 关气体安全技 火灾 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 氢气瓶 置,造成的人 不应与其他房间 术规程》(GB 其他爆炸 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 员伤亡 直接相通,且房间 16912-2008) 容器爆炸 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 顶部设置通风孔。 第4.6.12条 者国家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 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的;…… |
- 10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5 |
氢气瓶 |
氢气瓶存放间 未按要求设 置,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房间内应设固定 式氢气报警仪。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容器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6 |
安全出口 |
相关房间安全 出口的设置不 符合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氧气压缩机间、净 化间、氢气瓶间、 储罐间、低温液体 储罐间、汇流排 间,均应设有安全 出口。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13条 |
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 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疏散通道。禁止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 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 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 10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7 |
防火墙、防火门 |
相关房间未采 用符合要求的 防火墙防火门 进行分隔,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制氧站房或液氧 气化站房和灌氧 站房,当布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时,应 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1.5h的不燃 烧体隔墙和丙级 防火门进行分隔, 并通过走廊相通。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17条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氧气储气囊间、氧 气压缩机间、灌氧 站房、氧气实瓶 间、氧气储罐间、 净化间、氢气瓶 间、液氧储罐间、 氧气汇流排间等 房间相互之间,以 及与其他毗连房 间之间,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不燃烧体 墙分隔。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18条 |
火灾 | |||||
|
氧气压缩机间与 灌氧站房,以及净 化间、氧气储气囊 间、氧气储罐间、 液氧储罐间与其 他房间之间的隔 墙上的门,应采用 不低于乙级的防 火门。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19条 |
火灾 |
- 104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8 |
门窗 |
相关房间的门 窗未朝外开 启,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气厂(站、车 间)、制氢站、气 化站房的主要生 产间和汇流排间, 其围护结构的门 窗,应向外开启。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20条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二、防护设施设备及措施 | |||||||
|
1 |
防爆 |
设置在爆炸和 火灾危险场所 的电气设备, 不符合相关规 定,造成的人 员伤亡 |
设置在爆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电 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制氢间、氢气压缩 机间、氢气瓶库和 催化反应炉部分 属1区。透平氧压 机防护墙内、液氧 储配区和氧气调 节阀组间属21区。 灌氧站旁、氧气储 气囊间属22区。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05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电缆接头、电 电缆接头及电缆 《深度冷冻法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缆沟、沟内非 沟内的非阻燃电 生产氧气及相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阻燃电缆的设 缆应涂阻火涂料。 关气体安全技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置不符合要 电缆沟不准与其 术规程》(GB 火灾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求,造成的人 他管沟相通,应保 16912-2008)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员伤亡 持通风良好。 第4.6.22条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1 防爆 爆、泄压、防毒、中和、 空分装置应采取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爆措施,防止乙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炔及其他碳氢化 《深度冷冻法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相关装置未采 生产氧气及相 合物和氮氧化物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取防爆措施, 关气体安全技 在液氧、液空中积 其他爆炸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造成的人员伤 术规程》(GB 聚、浓缩、堵塞引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亡 16912 2008) 起燃爆。降膜式主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冷应采取更严格 第4.6.28条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的防爆措施。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氧压机、液氧泵、 冷箱内设备、氧气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及液氧储罐、氧气 《深度冷冻法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相关物品被油 管道和阀门、与氧 生产氧气及相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2 防油 脂污染,造成 接触的仪表、工机 关气体安全技 火灾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的人员伤亡 具、检修氧气设备 术规程》(GB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人员的防护用品 16912 2008)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等,严禁被油脂污 第4.6.26条 规定从事作业;…… 染。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06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3 |
防火 |
相关设施内有 明火,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氧气厂(站、车间) 内的乙类生产火 灾危险性建筑物、 液氧气化站房和 氧气汇流排间,严 禁用明火和电热 散热器采暖。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2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氧气放散口附 近有明火,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氧气放散时,在放 散口附近严禁烟 火。氧气的各种放 散管,均应引出室 外,并放散至安全 处。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29条 |
火灾 | ||||
|
氢气站未严禁 烟火或未设禁 火标志,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站严禁烟火 并设禁火标志,防 止泄漏,杜绝氢、 氧混合燃爆。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30条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10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4 |
隔离 |
透平氧压机和 用于输配的多 级离心液氧 泵,未设防护 墙(罩(罩) 与周围隔离,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透平氧压机和用 于输配的多级离 心液氧泵,应设防 护墙(罩)与周围 隔离。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6.2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5 |
防雷 |
防雷设施未按 要求设置,造 成的人员伤亡 |
厂内各类建、构筑 物的防雷措施,应 符合GB 50057和 GB 50058的规定。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7.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相关建构筑物 未按要求进行 防雷设计,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氢气生产、储配设 施的建、构筑物属 第二类防雷建、构 筑物。氧气生产、 储配系统的建、构 筑物和高度在1.5 m以上的吸风筒, 属第三类防雷建、 构筑物。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7.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未定期进行防 雷检测,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所有防雷防静电 接地装置,应定期 检测接地电阻,每 年至少检测一次。 集散控制系统的 接地装置应单独 设置。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7.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0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6 |
防静电 |
相关管道连接 处未采用金属 跨接,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氧气(包括液氧) 和氢气设备、管 道、阀门上的法兰 连接和螺纹连接 处,应采用金属导 线跨接,其跨接电 阻应小于0.03Ω。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7.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7 |
通排风 |
相关房间通风 排气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制氢间、压氢间和 氢气瓶库等有爆 炸危险房间内,应 设氢气检漏报警 装置,并应与相应 的事故排风机联 锁。当室内氢气浓 度达到0.4%(体 积分数)时,事故 排风机应能自动 启动通风换气。设 计时应按室内换 气次数每小时不 小于3次,事故通 风每小时换气次 数不少于12次进 行计算。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1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10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7 |
通排风 |
相关房间通风 排气设置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氮气压缩机间的 通风换气次数,应 按室内空气中氧 含量不小于 19.5%的要求确 定,设计时按室内 换气次数每小时 不少于3次,事故 通风每小时换气 次数不少于7次计 算。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11.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8 |
照明灯 |
相关灯具电压 超过要求,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携带式照明灯具 的电源电压不准 超过36v。在金属 容器内和潮湿处 的灯具电压不准 超过12v。有爆炸 危险的场所应使 用防爆型灯具。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4.8.6条 |
触电 | ||
|
9 |
氧气过滤器 |
氧压机入口未 设置符合要求 的过滤器,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氧压机入口应设 置可定期清洗的 氧气过滤器,氧气 过滤器应符合有 关规定。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2.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1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0 |
氧压机 |
氧压机未采用 氮气或无油空 气进行吹扫、 试运行,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氧压机试车时,应 用氮气或无油空 气进行吹扫、试运 行,严禁用氧气直 接试车。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2.2条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氧压机着火时 未采取相应的 措施,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氧压机着火时,应 紧急停机并同时 切断氧气来源,发 出报警信号。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2.10条 |
火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监控、通风、防晒、 调温、防火、灭火、防 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111 -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透平氧压机应设 《深度冷冻法 测、监控、通风、防晒、 透平氧压机未 生产氧气及相 置可熔探针或温 调温、防火、灭火、防 设置相关灭火 关气体安全技 11 透平氧压机 度探头、自动快速 火灾 爆、泄压、防毒、中和、 措施,造成的 术规程》(GB 氮气灭火或其他 防潮、防雷、防静电、 人员伤亡 16912-2008) 灭火措施。 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 第6.2.5条 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 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安全 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 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 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 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未按规定排放 《深度冷冻法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排放液氧、液氮、 生产氧气及相 液氧、液氮、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12 安全排放 液空或液氩, 液空或液氩,应向 关气体安全技 中毒和窒息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空中气化排放,并 术规程》(GB 造成的人员伤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排放至安全处。 16912-2008) 亡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第6.5.3条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12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3 |
有害杂质检测 |
未定期化验液 氧中的乙炔、 碳氢化合物和 油脂等有害杂 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定期化验液氧 中的乙炔、碳氢化 合物和油脂等有 害杂质的含量。 大、中型制氧机液 氧中乙炔含量不 应超过0.1×10-6, 小型制氧机不应 超过1.0×10-6,超 过时应排放;大、 中型制氧机液氧 中的碳氢化合物 总含量不应超过 100×10-6,超过时 应排放;大型空分 降膜式主冷还应 对氧化亚氮进行 监控。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5.2条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液氧储罐液氧 中乙炔含量未 定期化验,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液氧储罐液氧中 乙炔含量,每周至 少化验一次,其值 超过0.1×10-6时, 空分装置应连续 向储罐输送液氧, 以稀释乙炔浓度 至小于0.1×10-6, 并启动液氧泵和 气化装置向外输 送。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7.4条 |
其他爆炸 |
- 113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4 |
浸浴式主冷 |
浸浴式主冷未 进行全浸式操 作,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浸浴式主冷应全 浸式操作,严格控 制主冷液面,避免 较大波动。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5.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5 |
空分冷箱 |
空分冷箱上的 防爆板动作或 喷出珠光砂 时,未立即检 查或停车处 理,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空分冷箱上的防 爆板动作或喷出 珠光砂,应立即检 查,必要时停车处 理。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5.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16 |
空分装置 |
未按规定对空 分装置进行大 加热,造成的 人员伤亡 |
空分装置大加热 时应缓慢升温,加 热时应有专人负 责监测温度、压 力,严禁超温、超 压。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6.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空分装置在采 用氮气进行大 加热或单体局 部加热时未采 取相应的措 施,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空分装置在采用 氮气进行大加热 或单体局部加热 时,应挂警示牌, 排放口附近不准 有人停留。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6.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 114-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17 |
充装台 |
氢气与氧气的 充装设置在同 一车间的充装 台内,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与氧气的充 装不应设置在同 一车间的充装台 内。氧气充装台外 应有紧急切断阀。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9.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8 |
临时用电 |
易燃、易爆区 域接有临时开 关、按钮和电 气设备,造成 的人员伤亡 |
凡在易燃、易爆区 域不应任意接临 时开关、按钮和一 切电气设备。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6.12.1条 |
其他爆炸 | ||
|
19 |
氮压机 |
未选用无油润 滑型氮压机。 氮压机未设有 完善的保护系 统,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应选用无油润滑 型氮压机。氮压机 应有完善的保护 系统。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1.1条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15-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0 |
氩净化设备、催 化反应炉 |
氩净化设备及 催化反应炉投 产前未按要求 进行操作,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氩净化设备及催 化反应炉在投产 前不得先加氢气, 只有在粗氩中含 氧量小于3%后, 方可加氢。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2.2条 |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21 |
氢气站 |
氢气站内防火 防爆措施不符 合要求,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氢气站内严禁烟 火,制氢间内不得 放置易燃易爆或 油类物品。不得穿 带钉鞋和化纤或 其他产生静电的 衣、帽等进入生 产、使用氢气的现 场。氢气站内严禁 使用非防爆通信 设备。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
氢气站周围应设 置明显的“严禁烟 火”警示标志。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 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 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
-116-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2 |
氢气管道 |
新安装和停产 检修后再投入 生产的氢气管 道未进行吹扫 处理就投入使 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新安装和停产检 修后再投入生产 的氢气管道应吹 扫处理后,方可投 入使用。送氢气前 应先用纯氮气吹 扫管道、容器内的 空气,再用氢气置 换氮气后,方可投 入正常生产运行。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16条 |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23 |
氢气使用 |
氢气和其他其 他混合使用,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氢气使用时,严禁 与空气、氧气等气 体混合而形成爆 炸气体。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20条 |
其他爆炸 | ||
|
氢气系统未设 氮气置换吹扫 接头,造成的 人员伤亡 |
氢气系统应设氮 气置换吹扫接头, 使用时用软管与 氮气管道连接,用 毕拆除。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23条 |
其他爆炸 |
- 117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4 |
氧气管道 |
氧气管道敷设 在可燃烧体的 支架上,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氧气管道应敷设 在不燃烧体的支 架上。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1.1条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氧气管道穿过 生活间、办公 室,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气管道严禁穿 过生活间、办公 室,不宜穿过不使 用氧气的房间,若 必须穿过时,则该 房间内应采取防 止氧气泄漏等措 施。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1.4条 |
火灾 | ||||
|
氧气管道与可 燃气体管道 (不含乙炔 气)、油质管 道、腐蚀性介 质管道、电缆 线同沟敷设,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严禁氧气管道与 可燃气体管道(不 含乙炔气)、油质 管道、腐蚀性介质 管道、电缆线同沟 敷设;并严禁氧气 管道地沟与该类 管线地沟相通。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7.3.24条 |
火灾 | ||||
|
管道中氧气的 最高允许流速 超过规定要 求,造成的人 员伤亡 |
管道中氧气的最 高允许流速,根据 管道材质、工作压 力,不应超过有关 规定。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2条 |
火灾 |
- 118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4 |
氧气管道 |
氧气调节阀前 未设置可定期 清洗的过滤 器,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气调节阀前应 设置可定期清洗 的过滤器。氧气过 滤器壳体应用不 锈钢或铜及铜合 金,过滤器内件应 用铜及铜合金。滤 网除满足过滤功 能外,并应有足够 的强度,以防滤网 碎裂。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4.4条 |
火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和〈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 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 设计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 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工作压力大于 0.1MPa的氧气 管道采用闸 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工作压力大于0.1 MPa的氧气管道, 严禁采用闸阀。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5.1条a) |
火灾 | ||||
|
焊接碳素钢和 不锈钢氧气管 道时,未采用 氩弧焊打底,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焊接碳素钢和不 锈钢氧气管道时, 应采用氩弧焊打 底。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6.2条a)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119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4 |
氧气管道 |
氧气管道在安 装、检修后或 长期停用后再 投入使用前未 对其吹扫干 净,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气管道在安装、 检修后或长期停 用后再投入使用 前,应将管内残留 的水分、铁屑、杂 物等用无油干燥 空气或氮气吹扫 干净,直至无铁 锈、尘埃及其他杂 物为止。吹扫速度 应不小于20m/s, 且不低于氧气管 道设计流速。严禁 用氧气吹扫管道。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6.4条 |
火灾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氧气管道或阀 门着火时,未 立即切断气 源,造成的人 员伤亡 |
氧气管道或阀门 着火时,应立即切 断气源。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7.5条 |
火灾 | ||||
|
氧气过滤器内 未定期清洗, 造成的人员伤 亡 |
施工、维修后的氧 气管系,其中如有 过滤器,则在送氧 前,应确认氧气过 滤器内清洁无杂 物。氧气过滤器应 定期清洗。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8.7.7条 |
火灾 |
- 120 -
|
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
25 |
液氧气化装置 |
液氧气化装置 采用明火或电 加热气化,造 成的人员伤亡 |
液氧气化装置严 禁采用明火或电 加热气化。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10.3.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 例》第五十六条 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 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 事下列行为:(一)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从事作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
26 |
液氧排放口 |
液氧排放口附 近放有易燃易 爆物质,造成 的人员伤亡 |
液氧排放口附近 严禁放置易燃易 爆物质及一切杂 物。液氧排放口附 近地面不应使用 含有易燃、易爆的 材料(如沥青等) 建造。 |
《深度冷冻法 生产氧气及相 关气体安全技 术规程》(GB 16912-2008) 第10.3.7条 |
火灾 |
- 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