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石油化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
目录
1.布局与结构 ……………………………………………………………………………………………… 1
2.设施和设备 ……………………………………………………………………………………………… 8
3.防火和防爆 ………………………………………………………………………………………………16
布局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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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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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属管道布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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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上、地下管道 |
管道位置不正 确,管道与储 罐相互影响, 造成事故扩大 或应急不利 |
永久性的地上、地 下管道不得穿越或 跨越与其无关的工 艺装置、系统单元 或储罐组。在跨越 罐区泵房的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可燃 液体的管道上不应 设置阀门及易发生 泄漏的管道附件。 |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3.1.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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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 道 |
管道穿过与其 无关的建筑 物,造成事故 扩大或应急不 利 |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不得穿过与其无关 的建筑物。 |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3.1.2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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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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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进、出装置的可燃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气体、液化烃和可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管道在装置的 燃液体的管道,在 《石油化工金 可燃气体、液化烃 边界处未设隔 装置的边界处应设 属管道布置设 火灾 风、防晒、调温、防火、 2 和可燃液体的管 断阀和盲板, 隔断阀和盲板,在 计规范》(SH 其他爆炸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道 造成事故扩大 隔断阀处应设平 3012-2011)第 中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高处坠落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或应急不利 台,长度等于或大 3.1.20条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于8m的平台应在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两个方向设梯子。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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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度危害介质管道 《石油化工金 泄放管道不当 属管道布置设 极度危害介质管 的放空或放净应设 3 道 排放,造成人 置双阀,并应排入 计规范》(SH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员伤亡 密闭回收系统。 3012-2011)第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8.1.7条 火灾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其他爆炸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除极度危害介质 《石油化工金 泄放管道不当 外,有毒气体的排 属管道布置设 中毒 为:( )违反操作规程 4 有毒气体介质管 排放,造成人 放口应符合环保的 计规范》(SH 或业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道 员伤亡 要求,有毒液体不 3012-2011第 业; 应排入下水道。 8.1.8条)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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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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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燃气体放空管 道 |
泄放管道不当 排放,造成人 员伤亡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 内的凝结液应密闭 回收,不得随地排 放。 |
石油化工金属 管道布置设计 规范》(SH 3012-2011)第 8.1.15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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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道 |
管道环绕工艺 装置或罐组布 置,妨碍消防 车通行 |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 设的管道不应环绕 工艺装置或罐组布 置,并不应妨碍消 防车通行。 |
《石油化工厂 区管线综合技 术规范》(GB 50542-2009) 第4.0.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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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的敷设方 式不当,造成 事故扩大或应 急不利 |
液化烃、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腐蚀性 及有毒介质的管 道,除使用该管道 的建(构)筑物外, 均不得采用建筑物 支撑式的敷设方 式。 |
《石油化工厂 区管线综合技 术规范》(GB 50542-2009) 第4.0.6条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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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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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极度和高度危害 介质以及可燃介 质的管道 |
管道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 害介质以及可燃介 质的管道,必须进 行泄漏性试验。 |
《工业金属管 道工程施工规 范》(GB 50235 -2010)第8.6.6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危 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 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 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 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 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 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 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 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管 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 行检测、维护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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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艺装置布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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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送具有易燃易 爆、高度及腐蚀性 介质的管道 |
管道穿越与其 无关的生产装 置、储罐组和 建(构)筑物, 管道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
输送具有易燃易 爆、高度及腐蚀性 介质的管道,严禁 穿越与其无关的生 产装置、储罐组和 建(构)筑物。 |
《石油化工工 厂布置设计规 范》(GB 50984 -2014)第5.2.9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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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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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 |
液化烃泵、可 燃液体泵在泵 房内的布置不 当,物料泄漏, 造成人员伤亡 |
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在泵房内布置 时,液化烃泵、操 作温度等于或高于 自燃点的可燃液体 泵、操作温度低于 自燃点的可燃液体 泵应分别布置在不 同房间内,各房间 之间的隔墙应为防 火墙。 |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5.9.13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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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在泵房内布置 时,操作温度等于 或高于自燃点的可 燃液体泵房的门窗 与操作温度低于自 燃点的甲B、乙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 或液化烃泵房的门 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5m。 |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5.9.13条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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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室、化验室、 控制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 |
办公室、化验 室室内及控制 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的布 置不当,物料 泄漏,造成人 员伤亡 |
布置在装置内平面 布置位于附加2区 的办公室、化验室 室内及控制室、机 柜间、变配电所的 设备层地面应高于 室外地面,且高差 不应小于0.6m。 |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条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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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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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室、化验室、 控制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 |
控制室、机柜 间布置不当, 物料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 制室、机柜间面向 有火灾危险性设备 侧的外墙应为无门 窗洞口、耐火极限 不低于3h的不燃 烧材料实体墙。 |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条d)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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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化验 室布置不当, 物料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
布置在装置内控制 室或化验室的室内 不得安装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可燃 液体的在线分析仪 器。 |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条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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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构筑物抗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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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构筑物 |
构筑物抗震设 计不当,造成 人员伤亡 |
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及以上地区的构 筑物,必须进行抗 震设计。 |
《石油化工构 筑物抗震设计 规范》(SH 3147-2014)第 4.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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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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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物 |
建筑物抗震设 计不当,造成 人员伤亡 |
抗震设防烈度6度 及以上地区的各类 新建、扩建、改建 建筑与市政工程必 须进行抗震设防, 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使用 维护等必须执行本 规范。 |
《建筑与市政 工程抗震通用 规范》(GB 55002-2021) 第1.0.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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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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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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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液化烃球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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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设计温度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乙烯、乙烷组分的 球形储罐,其设计 温度不得高于受压 元件金属可能达到 的最低温度。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4.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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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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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防腐不当,造 成人员伤亡 |
当球形储罐储存的 液化烃含有H2S时, 受压元件材料应考 虑应力腐蚀。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4.1.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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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设置 不当,造成人 员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必 须设有安全阀、液 位计、压力计及温 度计等安全附件。 人孔应分别布置于 上、下两极,气体 放空接管应设置在 罐顶。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4.4.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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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计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 体应设置就地和远 传温度计,并应保 证在最低液位时能 测量液相的温度而 且便于观测和维 护。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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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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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就地和远传仪 表设置不当, 造成人员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 体上部应设置就地 和远传仪表,并单 独设压力高限报 警。压力表与球形 储罐之间不得连接 其他用途的任何配 件或接管。液化烃 球形储罐上的压力 表的安装位置,应 保证在最高液位时 能测量气相的压 力,并便于观测和 维护。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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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和远传的 液位计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液化径球形储罐应 设就地和远传的液 位计,所采用的液 位计应安全、可靠, 并尽可能减少在液 化烃球形储罐上的 开孔数量。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3.1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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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液位报警器 和高高液位连 锁设置不当, 造成人员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 设高液位报警器和 高高液位连锁。必 要时应加设低液位 报譬器。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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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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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自动联锁紧急 切断进料装置 设置不当,造 成人员伤亡 |
对于间歇操作下槽 车装卸的液化石油 气球形储罐,应设 置高高液位自动联 锁紧急切断进料装 置。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3.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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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对于单组分液化烃 或炼化生产装置连 续操作的球形储 罐,其联锁要求应 根据其上下游工艺 生产流程的要求确 定。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5.3.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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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相进出口紧 急切断阀设置 不当,造成人 员伤亡 |
液化石油气球形储 罐液相进出口应设 紧急切断阀。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6.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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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 设置全启式安全 阀。安全阀的规格 应按《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确定。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定压)不得大于 球形储罐的设计压 力。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6.2.1条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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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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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采样不当,造 成人员伤亡 |
液化烃球形储罐的 采样,不应引入化 验室。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7.1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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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注水设 施,造成人员 伤亡 |
丙烯、丙烷、混合 C4、抽余C4及液 化石油气的球形储 罐应设注水设施。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7.4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六、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 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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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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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球罐 |
接地不当,造 成人员伤亡 |
接地板应直接焊接 在支柱上,接地线 应采用螺栓连接。 |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 8.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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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钢制焊接储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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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储罐 |
未进行抗震设 计,造成人员 伤亡 |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及以上地区建 罐时,必须进行抗 震设计。 |
《立式圆筒形 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 50341-2014) 第3.0.3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高处坠落 中毒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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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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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盘梯 |
栏杆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盘梯外侧必须设置 栏杆,当盘梯内侧 与罐壁的距离大于 150mm时,内侧也 必须设置栏杆。 |
《立式圆筒形 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 50341-2014) 第10.10.1条 |
高处坠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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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台、走道 |
栏杆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当平台、走道距地 面高度小于20m 时,铺板上表面至 栏杆顶端的高度不 应小于1050mm。当 平台、走道距地面 高度不小于20m 时,铺板上表面至 栏杆顶端的高度不 应小于1200mm。 |
《立式圆筒形 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 50341-2014) 第10.10.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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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定顶 |
栏杆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当到固定顶上操作 时,必须在固定顶 上设置栏杆,通道 上应设置防滑条或 踏步板。 |
《立式圆筒形 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 50341-2014) 第10.10.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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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抗风圈 |
栏杆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
当作为操作平台及 走道使用时,在其 周围必须设置栏 杆。 |
《立式圆筒形 钢制焊接油罐 设计规范》(GB 50341-2014) 第10.1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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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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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阀门检验与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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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氧气阀门 |
氧气阀门未试 验,造成人员 伤亡 |
氧气阀门试验介质 不得含油。 |
《石油化工阀 门检验与管理 规范》(SH 3518 -2013)第5.1.5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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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阀门未维 护保养,造成 人员伤亡 |
氧气阀门必须进行 脱脂处理,并进行 有效保护。 |
《石油化工阀 门检验与管理 规范》(SH 3518 -2013)第6.2.3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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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阀 |
安全阀未校 验,造成人员 伤亡 |
安全阀校验合格 后,不许重新进行 铅封。 |
《石油化工阀 门检验与管理 规范》(SH 3518 -2013)第5.4.3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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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和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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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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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燃性气体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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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类液体 |
各类液体排放 不当,造成人 员伤亡 |
各类液体不得排入 全厂性可燃性气体 排放系统。 |
《石油化工可 燃性气体排放 系统设计规 范》(SH 3009 -2013)第4.3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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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酸性气体 |
酸性气体排放 不当,造成人 员伤亡 |
应单独设置酸性气 体排放系统。 |
《石油化工可 燃性气体排放 系统设计规 范》(SH 3009 -2013)第5.1.4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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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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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火炬系统 |
火炬系统未设 置防止回火措 施,造成人员 伤亡 |
火炬系统必须采取 防止回火措施。 |
《石油化工可 燃性气体排放 系统设计规 范》(SH 3009 -2013)第9.5.1 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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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面火炬 |
可燃性气体排 放进入地面火 炬系统,造成 人员伤亡 |
地面火炬不得用于 处理毒性为极度或 高度危害的有毒可 燃性气体。 |
《石油化工可 燃性气体排放 系统设计规 范》(SH 3009 -2013)第 10.1.2条 |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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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场所/环节/部位 |
监督检查事项 |
主要防范措施 |
标准依据 |
易发生的 事故类型 |
执法依据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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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钢结构防火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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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乙A类液体设 备的承重钢框架、 钢支架 |
承重钢框架、 钢支架未采取 防火保护,造 成人员伤亡 |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 于5m3的甲、乙A 类液体设备的承重 钢框架、钢支架应 进行防火保护。 |
《石油化工钢 结构防火保护 技术规范》(SH 3137-2013)第 3.1条a) |
火灾 其他爆炸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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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毒性为极度危害 和高度危害介质 设备设备的承重 钢框架、钢支架 |
承重钢框架、 钢支架未采取 防火保护,造 成人员伤亡 |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 内,且处理、储存 或输送毒性为极度 危害和高度危害介 质设备的承重钢框 架、钢支架应进行 防火保护。 |
《石油化工钢 结构防火保护 技术规范》(SH 3137-2013)第 3.1条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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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乙B、丙类液体设 备的承重钢框架、 钢支架 |
承重钢框架、 钢支架未采取 防火保护,造 成人员伤亡 |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 于自燃点的单个容 积等于或大于5m3 的乙B、丙类液体 设备的承重钢框 架、钢支架应进行 防火保护。 |
《石油化工钢 结构防火保护 技术规范》(SH 3137-2013)第 3.1条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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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装置主管廊的钢 管架 |
钢管架未采取 防火保护,造 成人员伤亡 |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 内的装置主管廊的 钢管架应进行防火 保护。 |
《石油化工钢 结构防火保护 技术规范》(SH 3137-2013)第 3.1条d) |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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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 执法依据 事故类型 |
处罚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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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内的高径比等于或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大于8,且总质量 《石油化工钢 风、防晒、调温、防火、 非可燃介质设备 钢支架未采取 结构防火保护 等于或大于25t的 火灾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5 的承重钢框架、 防火保护,造 技术规范》(SH 非可燃介质设备的 其他爆炸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钢支架 成人员伤亡 承重钢框架、钢支 3137-2013)第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架应进行防火保 3.1条e)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护。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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