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 工作手册(2025版)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
序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专业性强,工作要求高,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政策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帮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政府安全监 管人员系统地学习和掌握相关安全规定,统一工作尺度,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 和政府安全监管水平,保障我市化工行业的安全高质量发展,我局对当前危化领 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整理编制了《衢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 安全监管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企业和政府人员学习使用。
《手册》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危化监管基础知识”,介绍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为后续章节的学习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指引”,梳理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应遵循的相关原则、规定,并 列出了部分重要条款。第三章“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梳理了化工园区安全 风险等级认定的规定和建设项目入园的政策。第四章“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 指引”,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需办理的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为企 业办件提供指南。第五章“安全监管工作指引”,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工作分工, 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第六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从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摘录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情形及惩处规定, 增强企业合规意识,避免无意识违法。第七章“常见问题释义”,针对危化安全 监管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释义。第八章“典型事故案例”,选取了近 年来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教训,并进行归类,供 事故警示教育和“举一反三”检查。第九章“中介机构名单”,提供了部分在衢 开展业务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息,方便企业选择。第十章“安全专家名单”, 列出了省、市危化领域安全专家名单,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第十一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公开了我市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队伍、物 资、专家等,并明确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原则。第十二章“数字 化系统”,全面整理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需使用的数字 化系统,并对相关系统的功能及如何登录等基本情况进行介绍。
希望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今后能加强对《手册》 的学习,规范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筑牢危险化学品安全防线。同时,在使用过程 中,如有意见和建议,也请积极反馈,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手册内容。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
目录
一、危化监管基础知识...........................................................................1
(一)危险化学品相关概念............................................................... 1
(二)危险化学品判定..................................................................... 3
(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3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5
(五)化学品安全标签..................................................................... 5
(六)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8
(七)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9
(八)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危险分类..................................................... 9
(九)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11
(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12
(十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12
(十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12
(十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2
(十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13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13
(十六)安全相关距离................................................................... 13
(十七)安全设施定义和分类..........................................................14
(十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 15
(十九)自动化控制系统................................................................ 18
(二十)安全仪表系统................................................................... 18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引.................................................................. 20
(一)安全领导力......................................................................... 20
(二)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 22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5
(四)安全生产投入...................................................................... 28
(五)安全教育培训...................................................................... 31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4
(七)双预防机制建设................................................................... 37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 41
(九)建设项目管理...................................................................... 45
(十)安全设计和总图布置............................................................. 49
(十一)工艺技术安全................................................................... 53
(十二)化工安全操作................................................................... 63
(十三)设备安全管理................................................................... 67
(十四)电气安全管理................................................................... 74
(十五)防雷防静电...................................................................... 77
(十六)仪表安全管理................................................................... 79
(十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81
(十八)储罐和装卸安全................................................................ 85
(十九)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92
(二十)重大危险源管理................................................................ 98
(二十一)固定式钢梯及平台........................................................102
(二十二)气瓶安全规定.............................................................. 104
(二十三)安全警示标志.............................................................. 105
(二十四)作业安全管理.............................................................. 107
(二十五)承包商管理................................................................. 124
(二十六)特种设备管理.............................................................. 126
(二十七)消防安全.................................................................... 133
(二十八)职业卫生管理.............................................................. 136
(二十九)试验项目管理.............................................................. 141
(三十)变更管理....................................................................... 146
(三十一)应急管理.................................................................... 148
(三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156
(三十三)其他专项管理.............................................................. 158
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 163
(一)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163
(二)建设项目入园政策.............................................................. 178
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182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184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 187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189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 192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94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97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报送.....................................199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01
(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202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204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205
(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207
(十三)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210
(十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212
五、安全监管工作指引.......................................................................213
(一)主要工作内容.................................................................... 213
(二)部门职责分工.................................................................... 215
(三)安全监督检查.................................................................... 218
(四)事故调查处理.................................................................... 223
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226
(一)刑事处罚...........................................................................226
(二)行政处罚...........................................................................228
(三)安全记分...........................................................................265
(四)信用管理...........................................................................269
七、常见问题释义............................................................................. 273
(一)综合性问题....................................................................... 273
(二)企业人员取证事项.............................................................. 274
(三)定期检测检验事项.............................................................. 275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事项.............................................. 277
(五)企业隐患排查类型.............................................................. 282
(六)精细化工“四个清零” ........................................................283
(七)特殊作业典型问题及解读.....................................................288
(八)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建议................................................. 292
八、典型事故案例............................................................................. 299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299
(二)设计缺陷...........................................................................302
(三)施工缺陷...........................................................................305
(四)安装和拆除....................................................................... 306
(五)工艺操作...........................................................................308
(六)储存管理...........................................................................310
(七)易燃液体物料放料.............................................................. 311
(八)装卸作业...........................................................................312
(九)取样作业...........................................................................313
(十)设备老化...........................................................................314
(十一)检维修和异常工况处置.....................................................315
(十二)特殊作业....................................................................... 319
(十三)物料吊运....................................................................... 323
(十四)叉车作业....................................................................... 324
(十五)个体防护....................................................................... 324
(十六)教育培训....................................................................... 326
(十七)承包商管理.................................................................... 326
(十八)其他典型问题................................................................. 327
(十九)事故扩大....................................................................... 330
九、中介机构名单............................................................................. 332
(一)安全评价机构.................................................................... 332
(二)化工设计机构.................................................................... 333
(三)首次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机构.............................................. 334
(四)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334
(五)防爆电气检测机构.............................................................. 334
(六)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 334
(七)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机构.............................................. 335
(八)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335
(九)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336
十、安全专家名单............................................................................. 337
(一)省级专家...........................................................................337
(二)市级专家...........................................................................338
十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339
(一)专业救援队伍.................................................................... 339
(二)应急储备物资.................................................................... 341
(三)应急咨询专家.................................................................... 345
(四)应急处置指挥原则.............................................................. 347
十二、数字化系统............................................................................. 349
(一)行政审批服务系统.............................................................. 349
(二)市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352
(三)省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361
(四)部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366
一、危化监管基础知识
(一)危险化学品相关概念
1、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 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 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危险物品
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 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备注:危险物品的范围大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全部属于危险物品。
3、危险货物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 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 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 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备注:危险货物概念主要用于交通运输领域。属于危险货物的不一定属于危 险化学品。2023年11月10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时,将“危 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为准”,修改为“危险货物以 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
4、高毒物品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 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 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1
备注:当前目录为《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5、剧毒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为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 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 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备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备注”是对剧毒化学品的特别 注明。
6、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 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备注:当前名录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爆炸性,但其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
7、易制毒化学品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 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2005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件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2012年9 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随后国家于 2014、2017年又进行了增补,共列管了3类,32种物料;2021年5月,国务院 同意将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24年9月 1日起,4-(N-苯基氨基)哌啶等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又分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急管 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管理。
8、监控化学品
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分为四类。第一类:可作为化学 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可作为生 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 学品。
备注:当前名录为《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信部令第52号)。
2
9、危险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 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 物。
备注:当前名录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
(二)危险化学品判定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等规定,危险化学品判定遵守以 下原则:
(1)《目录》所列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2)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 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 视其为危险化学品。
(3)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 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进行鉴定。
(4)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即属于第282 8项危险化学品。
2、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的公告,从2023年1月1日起,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统一调整 为“1674柴油”。
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 急厅函〔2022〕317号),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 《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 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三)化学品危险性分类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部分:通则》(GB 30000.1-2024), 化学品危险性包括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3大类29项,具体如下。
1、物理危险:
3
(1)爆炸物;
(2)易燃气体;
(3)气雾剂(气溶胶)和加压化学品;
(4)氧化性气体;
(5)加压气体;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9)发火液体(自燃液体);
(10)发火固体(自燃固体);
(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13)氧化性液体;
(14)氧化性固体;
(15)有机过氧化物;
(16)金属腐蚀物;
(17)退敏爆炸物。
2、健康危害:
(1)急性毒性;
(2)皮肤腐蚀/刺激;
(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4)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6)致癌性;
(7)生殖毒性;
(8)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9)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
(10)吸入危害。
3、环境危害:
4
(1)危害水生环境;
(2)危害臭氧层。
(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 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 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化学品。
2、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的规定,一份完整规范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将按照下面16部分提供 化学品信息,每部分的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危险性概述;
(3)成分/组成信息;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与储存;
(8)接触控制和个体防护;
(9)理化特性;
(10)稳定性和反应性;
(11)毒理学信息;
(12)生态学信息;
(13)废弃处置;
(14)运输信息;
(15)法规信息;
(16)其他信息。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具体编写,应执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的规定。
(五)化学品安全标签
根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的规定:
5
1、标签要素
化学品安全标签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防范 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
对于小于或等于100mL的化学品小包装,为方便标签使用,安全标签要素可 以简化,包括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性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 商名称及联系电话、资料参阅提示语即可。
安全标签样例见《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附录A。
2、使用方法
安全标签应粘贴、悬挂或喷印在化学品包装或容器的明显位置。
3、粘贴位置
安全标签的粘贴、喷印位置规定如下:
(1)桶、瓶形包装:位于桶、瓶侧身;
(2)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明显处;
(3)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4、使用注意事项
(1)安全标签的粘贴、挂栓或喷印应牢固,保证在运输、储存期间不脱落, 不损坏。
(2)安全标签应由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厂前粘贴、挂栓或喷印。若要改换包 装,则由改换包装单位新粘贴、挂栓或喷印标签。
(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或包装,在经过处理并确认其危险性完全消除 之后,方可撕下安全标签,否则不能撕下相应的标签。
6
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
化学品名称 A组分:40%: B组分:60%
危险
⑥⑥> @>
极易燃液体和蒸气,食入致死,对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
【预防措施】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
•保持容器密闭。
•采取防止静电措施,容器和接收设备接地、连接。
•使用防爆电器、通风、照明及其他设备。
•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鏡、防护面罩。
•操作后彻底清洗身体接触部位.
•作业场所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
•禁止排入环境。
【事故响应】
・如皮肤(或头发)接触:立即脱掉所有被污染的衣服。用水冲洗皮肤、淋浴。
•食入:催吐,立即就医0
•收集泄漏物
•火灾时,使用干粉、泡沫、:氧化碳灭火。
[安全储存】
'在阴凉、通风良好处储存。
-上锁保管.
【废弃处置】
・本品或其容器采用焚烧法处置。
请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供府商: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W編:XXXXXX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XXXXXX
简化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
化学品名称
危 睑
<^> <^> <^>
极易燃液体和蒸气,食入致死,对 水生生物毒性非常大
请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供.应商: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XXXXXX
7
(六)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1、化学品警示标志设置
(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化 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B/T 30000. 31-2023)规定,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应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出入口、外墙 壁或反应容器、管道旁等醒目位置。
备注:已设置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的,无需再设置安全周知卡。
2、化学品警示标志制作
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1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G B/T 30000.31-2023)规定: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以文字和图形符号组合 的形式,表示化学品在作业场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要素包括产 品标识符、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理化特性、防范说明、防范措施象形图、 资料参阅提示语以及紧急联系号码。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样例
8
(七)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 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 011)中的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 外),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 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 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八)生产储存场所火灾危险分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规定: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 素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
甲 |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 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乙 |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 60℃的液体雾滴。 |
9
丙 |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 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
(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 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 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 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 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②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 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1)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 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
甲 |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 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 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
10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 |
乙 |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
丙 |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
难燃烧物品。 |
戊 |
不燃烧物品。 |
(2)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
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 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九)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规定,液 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下表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 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
类别 | ||
液化烃 |
甲 |
A |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 类似的液体 |
可燃液体 |
B |
甲A类以外,闪点<28℃ | |
乙 |
A |
闪点≥28℃至≤45℃ | |
B |
闪点>45℃至<60℃ | ||
丙 |
A |
闪点≥60℃至≤120℃ | |
B |
闪点>120℃ |
11
(十)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GBZ 230-2010),职业接触毒物危害程 度分为轻度危害(NⅣ级)、中度危害(Ⅲ级)、高度危害(Ⅱ级)和极度危害 (Ⅰ级)4个等级。
轻度危害(Ⅳ级):THI<35;
中度危害(Ⅲ级):THI≥35~<50;
高度危害(Ⅱ级):THI≥50~<65;
极度危害(Ⅰ级):TH≥65。
备注:THI为毒物危害指数。常见化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可在《用人 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B37/T 2973-2017)附录C 常见化 学毒物的危害指数(THI)的表中查询。
(十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根据《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HG/T 20 660-2017),化学介质依据其与人接触的毒性危害指标划分为:极度危害介质(Ⅰ 级)、高度危害介质(Ⅱ级)、中度危害介质(Ⅲ级)、轻度危害介质(Ⅳ级); 化学介质依据其在空气环境发生燃烧和爆炸的可能性指标划分为:易爆介质(爆 炸危险介质)、可燃介质、不燃介质。
(十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为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首批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配套编制《首批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3〕12号)配套编制《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十三)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为加强对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监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制了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 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第 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 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和《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12
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
目前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共有18种,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 电解工艺(氯碱)、氯化工艺、硝化工艺、合成氨工艺、裂解(裂化)工艺、氟 化工艺、加氢工艺、重氮化工艺、氧化工艺、过氧化工艺、胺基化工艺、磺化工 艺、聚合工艺、烷基化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电石生产工艺、偶氮化工艺。
备注:根据《调整的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涉及 涂料、粘合剂、油漆等产品的常压条件生产工艺不再列入“聚合工艺”。
(十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 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 施)。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 级别。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 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备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十六)安全相关距离
1、安全距离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安全距离指各设施之 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等。
13
2、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精细化工 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等防火规范,防火间距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 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 /T 37243-2019),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指为了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 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厂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 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
4、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 9-2020),卫生防护距离指为了防控通过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健康危害, 产生大气有害物质的生产单元(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 小距离。
5、化工园区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及相关解 读,化工园区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指为预防和减缓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潜在生产 安全事故(爆炸、中毒、火灾等)对化工园区外部防护目标的影响,用于限制化 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的控制线。
(十七)安全设施定义和分类
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 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 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三类。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 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 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
14
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 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 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 :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 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 :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 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 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 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 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 涂层。
(9)灭火设施 :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 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 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 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人体(含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等)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 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 备。
(十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
15
1、总平面布置
(1)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间距、标准符合性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2)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 间距、高程、管廊布置、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并说明厂内装卸设施、运输线路、 停车场等采取的安全措施;
(3)总平面布置的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符合情况;
(4)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2、工艺系统:
包括危险物料密闭、防止工艺参数超限、检测报警、联锁保护、反应失控控 制、紧急切断、事故排放等。
(1)正常工况下采取的安全设施可根据工艺操作特点说明,如危险物料的 密闭生产、储存和输送、密闭排液/排气、密闭取样、机泵密封、负压操作等, 密闭气力输送、湿式作业以防止形成爆炸性粉尘等。
(2)异常工况采取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联锁、安全阀、爆破片、呼吸 阀、泄爆门、泄爆人孔等泄压设施、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
(3)反应失控时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投加终止剂等。事故排放应说明在事 故状况下危险介质的排放去向和处置,如泄压排放和紧急停车时系统中物料的排 放。
(4)火炬系统的设置。采用的火炬类别,如高架火炬、低温火炬、酸性气 火炬、氨火炬等,并说明突发事故时的最大火炬排放量、火炬设计量、火炬高度、 热辐射范围、防回火措施等。
(5)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气处理设施,包括碱洗塔、吸收塔、洗涤塔等;
(6)废气、废液焚烧系统的设置。
3、设备和管道:
(1)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包括进口压力容 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2)主要设备的选型、材质和防护措施;
(3)主要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4、电气:
16
(1)电气负荷分级、供电电源、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2)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护等级选择;
(3)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4)电缆选择及敷设路径的安全措施;
(5)疏散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备用照明的设置。
5、自控仪表:
(1)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2)自控系统(包括DCS、SIS、GDS、PLC等)设置,说明各系统的应用范
围及紧急停车、安全联锁、应急控制等安全功能;
(3)根据项目开展的SIL定级分析结果说明各SIF回路的SIL等级;
(4)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系统设置和布置;
(5)控制室组成及主要功能,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等;
(6)电缆选择及敷设路径的安全措施。
6、电信:
(1)火灾报警系统;
(2)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3)扩音对讲系统及应急广播、无线通信。
7、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耐火
等级、抗震设防、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2)采取的防火、防爆、抗爆、泄爆、防腐、耐火保护等措施;
(3)通风、防烟、排烟、除尘、降温等设施。
8、消防设施:
(1)消防水源、消防泵房及消防水管网;
(2)室外消火栓系统、消防水炮、水喷淋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3)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水喷淋及气体灭火系统等;
(4)移动灭火器的配置。
9、其他防范设施:
(1)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抗冰雪等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
17
(2)防噪声、防灼烫措施;
(3)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等设置;
(4)安全淋浴洗眼器设置;
(5)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10、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1)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
(2)可能排放的最大事故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采取的事故应急措施;
(3)应急救援物资的配置。
(十九)自动化控制系统
1、DCS(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即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 是以微处理器为基础,采用控制功能分散、显示操作集中、兼顾分而自治和综合 协调的设计原则的仪表控制系统。DCS主要应用于连续生产等模拟量较多、调节 回路较多的生产过程控制场合,例如炼油过程自动化。
2、PLC(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即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是 一种用于自动控制的专用计算机,它可以根据预先编写的程序来控制各种设备和 过程。PLC主要应用于顺序控制、批量控制等开关量较多的生产过程控制场合, 例如生产线自动化。
3、GDS(Gas Detection System),即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是一种用于监测 特定环境中气体浓度,并在浓度超过预设阈值时发出警报的安全系统。
(二十)安全仪表系统
安全仪表功能(SIF)是指由安全仪表系统实现的,用于防止或减少危险事 件发生的安全保护功能或安全控制功能。
安全仪表系统(Safety Instrumented System,简称SIS)是指实现一个或 多个安全仪表功能(SIF)的系统。它由测量仪表(如温度计、液位计等)、逻 辑控制器、最终元件(如控制阀、电机控制器等)组成。安全仪表系统一般要求 各元件通过安全性诊断测试,取得安全证书。安全仪表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 制系统,应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安全仪表系统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之间的共 用设备应优先执行安全仪表功能。安全仪表系统能自动动作,必要时也可人工动 作(如人工按紧急停车按钮)。
18
安全完整性是指安全仪表系统在需要时执行特定安全仪表功能的能力。安全
完整性等级(SIL)分为SIL1、SIL2、SIL3、SIL4四个等级,SIL1是最低等级, SIL4是最高等级,等级越高越可靠。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兼顾安全完整 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可追溯性和经济性,应防止设计不足或过度设计。化工 厂或装置安全仪表功能的安全完整性等级不应高于SL3级。
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包括SIL定级和SIL验证。企业应结合HAZOP分析结果 开展SIL定级工作;SIL定级宜采用LOPA方法;依据定级结果开展SIS系统工 程设计。安全仪表功能的测量仪表、逻辑控制器和最终执行元件等厂家规格型号 确定后,应进行SIL验证计算,以判断现有安全仪表系统是否能够达到SIL定级 时要求的SIL等级。SIL验证的范围应包含所有SIL1及以上的安全仪表功能。 对未达到SIL 等级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应采取整改措施,以满足系统SIL等级 的要求。
紧急停车系统(Emergency Shutdown Systeml,简称 ESD),狭义意义上, 即指SIS中的逻辑运算器及相应软件。它独立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当装置出现 紧急情况时,直接发出保护联锁信号对工艺流程实行联锁保护或紧急停车,以避 免危险扩大。
19
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引
(一)安全领导力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安全 生产 目标 |
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 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 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 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 作指标。 2.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 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书。 3.应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
《危险化学品 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 审标准》(安监 总管三〔2011〕 93 号) |
2 |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面检查,每年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 (2022年修订) |
2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安全 风险 研判 与承 诺公 告 |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 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 并向社会公告。 |
《关于全面实 施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风险 研判与承诺公 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 74 号) |
4 |
领导 带班 制度 |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 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 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 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
《关于危险化 学品企业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安 监总管三 〔2010〕186 号) |
5 |
有感 领导 |
企业中层及以上领导应结合岗位责任制制定个 人安全行动计划, 通过领导带头、以上率下等方 式实施有感领导。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 -2025) |
6 |
领导 参与 班组 活动 |
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 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 字。 |
《危险化学品 从业单位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 审标准》(安监 总管三〔2011〕 93号) |
21
(二)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企业主 要负责 人专业 学历达 标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有 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 验。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2020年)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 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 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 年印发) | ||
2 |
管理团 队人员 配备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和管 理团队,明确安全、设备、工艺、仪表等 的分管负责人,按规定配备相关工程师。 |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厅字〔2020〕 42号) |
3 |
管理团 队人员 专业学 历达标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 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 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 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2020年)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 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 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 年印发) | ||
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化 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 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 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人员安全资质 达标导则(试行)》 (应急危化二 〔2021〕1号) |
2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4 |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设 置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生产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不足 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备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也应明确企业哪个机构来承担这项工作) |
《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2022年修 订) |
5 |
安全管 理人员 配备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 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 应当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 应当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 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备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于本 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2022年修 订) |
有生产实体或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具备条件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需达到以下数量: a)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 b)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 至少2名; c)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 员总数2%。 |
《危险化学品企业 重点人员安全资质 达标导则(试行)》 (应急危化二 〔2021〕1号) |
2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注册安 全工程 师配备 |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名。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 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
《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规定》(安监总 局令第11号公布, 2013年修改) |
7 |
操作人 员专业 学历达 标 |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 水平。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0 年印发)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 |
备注:根据应急管理部的回复,上表中的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 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危险 性类别”为“爆炸物,1.1项”的危险化学品。
24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 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 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 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含 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其责任内容、范 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 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要力求通俗易懂。(备注: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制应符合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 全、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
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 |
《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2 022年修订) | ||
安全 |
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 | ||
1 |
生产 |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 |
责任 |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
《关于全面加 强企业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 | |
制 |
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 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 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要通过教育培 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 安全习惯。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
7〕29号) | |||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 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 行考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 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 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 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
2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2 |
安全 机构 和人 员职 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3 |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 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带班和值班值守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 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 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 |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201 7年修正) |
2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 度。 |
27
(四)安全生产投入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投入 保证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2 |
工伤 保险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 员缴纳保险费。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3 |
安全 生产 责任 保险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 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 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 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保监会、 财政部《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实 施办法》(安监 总办〔2017〕140 号) |
4 |
安全 生产 费用 管理 基本 要求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 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财政部、应急管 理部《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资 〔2022〕136号) |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 算,确保资金投入。 | |||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 证。(备注: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不 需要开设专项账户) |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 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出现赤字(即当年计提企 业安全生产费用加上年初结余小于年度实际支 出)的,应当于年末补提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2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 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 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 书面说明。 | |||
5 |
费用 提取 标准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 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 (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5%提取;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 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 的部分,按照0.55%提取; (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备注:新建和投产不足一年的,当年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据实列支,年末以当年营业收入为依据, 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
财政部、应急管 理部《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资 〔2022〕136号) |
6 |
费用 支出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 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 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 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 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 |
财政部、应急管 理部《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资 〔2022〕136号) |
2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 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 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 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 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 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 支出; (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备注: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中支出。 |
30
(五)安全教育培训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安全培 训工作 保障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 作制度。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 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 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 等情况。 | |||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 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 |||
2 |
主要负 责人和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纳入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取证范围的化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 6学时。 |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 证实施办法》 (安监总局令 第89号公布,2 017年修改)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未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取证范围的 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2学时。 |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纳入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取证范围的化工企业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 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3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特种作 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 业。取证后,应按期参加复审和换证。 |
《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规 定》 |
4 |
危险化 学品企 业从业 人员 |
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 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 全培训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 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 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离岗三个月以 上,以及其他行业、领域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从 业人员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 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浙江省安全 生产条例》(2 022年修订) | ||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 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
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20学时。 | |||
5 |
劳务派 遣人员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 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 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6 |
实习学 生 |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 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 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
《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80 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3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7 |
岗前安 全警示 教育 |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行班组,以及化工装 置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环节作业团队,上班前或 上岗前,利用(3-5)分钟时间,开展班前信息 传达、安全交底、岗前确认、风险告知、安全 分享等。 |
《关于推行“班 前3分钟”安全 分享警示活动 的通知》(衢应 急〔2020〕41 号) |
8 |
事故警 示教育 |
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有关 人员进行教育。(备注:对有教育意义的非本 企业事故,企业也应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
《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加强安 全工作的紧急 通知》(2004 年2月17日) |
9 |
履职能 力评估 |
企业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履职能力评估,对不 能胜任的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对培训考核不 合格者及时调整岗位。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 -2025) |
33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基本要 求 |
用人单位应依据《个人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 (AQ6111-2023),结合单位具体实际,编制个 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制度或企业标准。 |
《个人防护装 备安全管理规 范》(AQ6111-2023) |
用人单位应明确采购、发放、培训、使用、报 废等管理环节要求,建立管理程序与表单。针 对各管理环节,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 | |||
用人单位应建立作业岗位个体防护装备配备清 单。 |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 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的经费。 |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 |||
2 |
劳动防 护用品 选择 |
用人单位应结合石油、化工、天然气行业安全 生产的特点,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中4.2 的要求对其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危害因素进 行辨识和危害评估。用人单位可根据《个体防 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 气》(GB 39800.2-2020)表1所列的作业类别, 或参考附录 A所列的工种进行危害因素的辨 识,对所辨识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评估,以此 作为选择适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依据。 |
《个体防护装 备配备规范 第 2部分∶石油、 化工、天然气》 (GB 39800.22020) |
用人单位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 害评估结果,选择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石油、 化工、天然气行业用人单位个体防护装备的配 备应按照以下一种或两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a) 根据作业类别结合表1辨识的危害因素和 危害评估结果,并依据表1建议的适用个体防 护装备,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 |
《个体防护装 备配备规范 第 2部分∶石油、 化工、天然气》 (GB 39800.22020) |
3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使用者的适合性, 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b) 参考附录B执 行。对于附录 A中未涵盖的工种,用人单位应 根据该工种作业特点,进行危因素的辨识和评 估,并应按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 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配备 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 |||
用人单位应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 护用品。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 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 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 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 /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 和维护指南》(GB/T29512)、《个体防护装备 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 (GB/T28409)、《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 T23466)、《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 /T30041)、《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 B/T23468)等标准。 |
《用人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 理规范》(安监 总厅安健〔201 8〕3号) |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 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 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 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
《用人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 理规范》(安监 总厅安健〔201 8〕3号) | ||
3 |
劳动防 护用品 采购、 发放、 培训及 使用 |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 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用人单 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 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
《用人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 理规范》(安监 总厅安健〔201 8〕3号)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登记(见文件附件4)。 | |||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 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
3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 |||
4 |
劳动防 护用品 维护、 更换及 报废 |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 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
《用人单位劳 动防护用品管 理规范》(安监 总厅安健〔201 8〕3号) |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 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 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 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 更换。 | |||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 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 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
36
(七)双预防机制建设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制度 建设 |
生产经营单位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改)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 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
2 |
安全 风险 分级 管控 操作 流程 |
1、划分安全风险分析单元。 按照“功能独立、大小适中、易于管理”的原则, 选取所有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或场所作为安全风 险分析对象。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独立作 为安全风险分析对象。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顺序或设备设施布局, 将安全风险分析对象分解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 安全风险分析单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泵、压缩 机、分离设备、容器、反应器等主要设备设施均 应纳入安全风险分析单元。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2、辨识评估安全风险 企业应组织各相关部门、专业、岗位人员,应用 SCL、JHA、HAZOP等方法对安全风险分析单元进 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选择可能造成爆 炸、火灾、中毒、窒息等严重后果的事件作为重 点管控的安全风险事件。企业可根据安全管理实 际补充其他安全风险事件。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风 险分析对象、责任部门、责任人、分析单元、安 全风险事件等。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3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 程度,对安全风险分析对象进行科学分级,从高 到低依次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 和低风险4个等级,分别采用红、橙、黄、蓝四 种颜色进行标示,并在信息系统中绘制安全风险 空间分布图。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
4、制定管控措施 针对安全风险事件,企业应从工程技术、维护保 养、人员操作、应急措施等方面识别评估现有管 控措施的有效性,其中工程技术类管控措施主要 针对关键设备部件、安全附件、工艺控制、安全 仪表等方面;维护保养类管控措施主要保障动设 备和静设备正常运行;人员操作类管控措施主要 包括人员资质、操作规程、工艺指标等内容;应 急措施类管控措施主要包括应急设施、个体防 护、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内容。 企业在以上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其他管控措施。管控措施应按照本企业 规定,经主要负责人评估确定。根据运行情况, 不断更新管控措施,及时纠正偏差。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
5、实施分级管控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事件对应的管控措施按照分 级管控原则分解到领导层、部门、车间、班组、 岗位人员等各个层级,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 效实施。上一级负责管控的措施,责任相关的下 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应完善安 全风险清单及隐患排查内容(见附件2),以便 数据信息化录入。 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分析对象风险评估确定的 等级实施分级管控。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3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隐患 排查 治理 操作 流程 |
1、明确隐患排查任务。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作为隐患排查任务, 明确隐患排查责任人、频次等。隐患排查任务应 涵盖全员、责任清晰、周期明确,且与日常巡检 等计划性内容相融合。 企业也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企 业实际,制定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重点时 段及节假日前等形式的隐患排查任务。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2、开展隐患排查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任务,按期开展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应涵盖原有日常巡检的工作,确保管控 措施落实。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
3、实施隐患治理 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 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制定隐患治理计划, 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 位”,确保按时整改。整改完成后要组织对隐患 治理效果进行验收,完成隐患闭环管理。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数字化建 设工作指南(试 行)》(应急管 理部2022年3 月印发) | ||
4 |
奖励 机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 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 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
5 |
通报 机制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 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
3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统计 机制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 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注: 本项根据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
《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令 第16号) |
备注:为鼓励企业主动排查治理隐患,对于企业自查发现并列入整改的隐患,我 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时原则上不予处罚。
40
(八)危险化学品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鉴定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 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危险 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包括各类单质、化合物 及其混合物),应向鉴定机构申请对其进行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备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 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 应等危险特性。 |
《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 第60号) |
2 |
登记 |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 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 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 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 登记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 第53号) |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 产、进口企业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带储存经营企业按规 定填报相关信息。 | |||
3 |
安全 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 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 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 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 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备注: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从出具报告日期算 起,有效期限为3年。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4 |
采购 |
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5 |
储存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 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4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使用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 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 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7 |
生产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 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 (2014年修订) |
8 |
经营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 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 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 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9 |
销售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 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 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 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 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 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禁止向 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 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
企业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严格执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 |
《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 (2018年修改) |
4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企业应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贴钱销售管理制度, 对销售对象的经营资质或使用条件进行审查,如 实登记每笔贴钱销售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并跟踪 最终使用情况。 备注:贴钱销售危险化学品是指因产品质量缺 陷、供求关系影响等,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 时予以运费、管理费等任何形式费用补贴的危险 化学品。 |
衢州市应急局、 生态环境局《衢 州市化工企业 废弃危险化学 品和环保设施 安全环保风险 联控管理制度》 (衢应急〔202 3〕34号) | ||
10 |
管道 输送 |
企业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 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按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
《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安全 管理规定》(安 监总局令第43 号公布,2015 年修改) |
11 |
托运 |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
《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安全管 理办法》(交通 运输部等六部 门令第29号) |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 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 子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 |||
12 |
废弃 |
企业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一品一单”方 式,通过安环联控系统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 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危险化学品废弃转成危险 废物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储存和管理。 |
衢州市应急局、 生态环境局《衢 州市化工企业 废弃危险化学 品和环保设施 安全环保风险 联控管理制度》 (衢应急〔202 3〕34号) |
4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3 |
关停 |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 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 |
44
(九)建设项目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项目 决策 咨询 服务 和立 项 |
化工项目立项需通过衢州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 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决策咨询服务。(工 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是指对拟建工业项目在立 项过程中,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先 进性、经济性、区域要素供给、安全环境影响 等进行联合审查和指导服务的项目前期工作机 制。) |
《关于加强工 业项目决策咨 询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衢 市工咨办发〔20 21〕7号) |
2 |
工艺 危险 性分 析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 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 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国内首次使用的化 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3 |
设立 安全 评价 报告 编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 安全评价,原则上不得将建设项目拆分委托给 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4 |
安全 条件 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 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 查。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5 |
安全 设施 设计 专篇 编制 |
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化 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相 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重大 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 甲级或者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 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4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 计管理导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 若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当明确总设 计单位和各自的设计范围。由总体设计单位出 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 布置图,每一个设计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体设计单位应当明 确项目的总体符合性。 | |||
6 |
安全 设施 设计 审查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 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意见书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7 |
建设 项目 施工 和监 理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单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 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 理。 |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 |
8 |
三查 四定 |
工程按设计内容安装结束、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建设单位或 总承包商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生产 等单位有经验的专业和操作人员按单元和系 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 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整改工作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重点检 查安全措施的缺项、设计缺陷等,并由工艺技 术提供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
《危险化学品 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 指南(试行)》 (应急〔2022〕 52号) |
4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项目总监及建设单位五方会签。 | |||
9 |
检测 检验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 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0 |
试生 产方 案编 制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 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1 |
试生 产方 案论 证 |
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 试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完善后的试生产方 案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2 |
试生 产方 案报 送 |
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报送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3 |
开车 前安 全条 件确 认 |
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 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过程进 行技术指导。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4 |
试生 产期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 过1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
4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限 |
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设项目试生产 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截止 时限10日前向原报送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 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期限。试生产延期次数 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不 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 过1年。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 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 生产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 施,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 查报告和制定试生产方案,向原报送部门重新 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
15 |
安全 验收 评价 报告 编制 |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 设施试生产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 托本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开展安全评价 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6 |
安全 设施 竣工 验收 |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 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 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 专业内容。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17 |
验收 核查 |
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结 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和日常执 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 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浙应急危化 〔2023〕179号) |
48
(十)安全设计和总图布置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安全 设计 |
在役化工装置应经有相应资质单位正规设计或 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
《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 行)》 《衢州市化工 企业废弃危险 化学品和环保 设施安全环保 风险联控管理 制度》(衢应急 〔2023〕34号) 《关于开展非 许可化工医药 企业安全专项 整治的通知》 (浙应急危化 〔2023〕95号) |
(1)企业应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纳 入建设项目整体同步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安全 评价和验收;项目试生产阶段,试生产方案及 操作规程等应涵盖环保设施。 (2)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环保设施,应委托有 相应化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诊断, 委托安全评价单位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3)化工企业单独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原则上 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制度执行;确实无需进行项目立项(备 案)的,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化工设计资质的 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委托安全评价单 位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 |||
(1)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和重大危险源的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应 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全厂设计诊 断,提出具体问题和整改方案,并经设计单位 整改确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完成 全厂安全评价。 (2)未经正规设计的,涉及火灾危险性分类为 甲乙类车间、仓库和罐区的非许可化工医药企 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甲乙 类车间、仓库和罐区设计诊断,出具全厂总平 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平面布置图、气体检测平面布置图等, 提出具体问题和整改方案,并经设计单位整改 确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完成全厂 安全评价。 (3)未经正规设计的,其他非许可化工医药企 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全厂 |
4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总平面布置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平面布置图、气体检测平面布 置图等,提出具体问题和整改方案,并经设计 单位整改确认;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 完成全厂安全评价。 | |||
2 |
设计 标准 选用 |
1、对于《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规范适 用问题的复函》(浙应急危化函〔2019〕8号) 下发前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 “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该建设项目可按原 批复依法执行。 2、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标准规范适用范围,确 定项目选用的标准规范。石油化工企业和精细 化工企业以外,以建筑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宜选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以下简称 《建规》)作为主要标准规范;相关储罐总容 积不超范围的精细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宜选用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 以下简称《精细标准》)作为主要标准规范; 相关储罐总容积超范围的精细化工企业和石油 化工企业建设项目宜选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标准》(GB50160,以下简称《石化标准》) 作为主要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适用标准的规定,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3、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在按照《石化标 准》设计具有爆炸危险性场所防火间距时,《石 化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工艺装置(包括敞开式 厂房)、罐区、仓库等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按 《石化标准》设计,《石化标准》未做明确规 定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根据标准适用原则 按《精细标准》或《建规》设计;上述两者之 间的防火间距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标准规范执 行,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规定时,可根据 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确定;为有效 |
《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计管理的 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3〕76 号) 《关于具有爆 炸危险性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界定标准的 复函》(安监总 厅管三函〔201 4〕5号) 《关于执行76 号文有关标准 适用问题的指 导意见》(浙应 急危化〔2019〕 96号) |
5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 人身伤亡的设施应参照《石化标准》中全厂性 重要设施设计防火间距。 4、有助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老厂改、扩建项 目,在执行《石化标准》某些条款确实存在困 难的,可按照《石化标准》1.0.2 条说明“当 执行本标准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 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 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设计。 5、参照江苏等地的做法,企业原有厂房、仓库 或储罐设计符合当时标准规范要求且目前没有 要求对间距进行强制性整改的,企业可利用原 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进行不新增建构筑物、 生产产品、生产能力和危险化学品储存量的安 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 | |||
3 |
外部 安全 防护 距离 |
1、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应采用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 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 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 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当 企业存在上述装置和设施时,应将企业内所有 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个整 体进行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3、上述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 离要求。 |
《危险化学品 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确 定方法》(GB/T 37243- 2019) |
4 |
总图 布置 要求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除应符合《化工企业总 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化工企业总 图运输设计规 范》(GB 50489) |
5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 (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 |
《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 ||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 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 的位置;可燃液体罐组不应阶梯布置。当受条 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 流入低处设施或场所的措施。 |
《关于进一步 加强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计管理的 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3〕76 号) | ||
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 接班室不应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宜布 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 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完成 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 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 料实体墙)。 |
《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 三年行动实施 方案》 《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导则》 (AQ/T 3034-2022) 《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 行)》 |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粉尘爆炸危险性、 中毒危险性的厂房( 含装置或车间) 和仓库 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 室。 |
52
(十一)工艺技术安全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不得 使用 淘汰 落后 工艺 设备 |
1.《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 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 15〕75号) 2.《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 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 016〕137号) 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 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 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 |
《安全生产法》 《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 行)》(安监总管 三〔2017〕121号) |
2 |
工艺 技术 来源 |
工艺技术应来源可靠,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 同或安全可靠性论证。 |
《重点县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表》 |
3 |
工艺 风险 评估 和分 析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 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 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 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 性论证。 |
《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 |
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 对象,应根据要求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并落实建议措施。 (一)评估对象 1、国内首次使用并投入工业化生产的新工 艺、新配方,从国外首次引进且未进行过反 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工艺。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 发生变更且未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工 艺。 3、因为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
《关于加强精细化 工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 〔2017〕1号) 《精细化工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规范》 (GB/T 42300-202 2) |
5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的工艺。 4、属于精细化工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及 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 5、新建精细化工企业应在编制可行性报告 或项目建议书前,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测试与评估内容 1、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物料分解热评 估、失控反应严重度评估、失控反应可能性 评估、失控反应风险可接受程度评估和反应 工艺危险度评估。 2、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应对原料、催化剂、 中间产品、产品、副产物、废弃物,以及蒸 馏、分馏处理过程涉及的各相关物料进行热 稳定性测试,对化学反应过程开展热力学和 动力学研究测试与分析。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 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 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三)结果运用 根据评估结论,提出工艺设计、仪表控制、 报警与紧急干预、控制设施的安全风险防控 建议措施;企业应结合反应安全风险防控建 议措施,根据设计标准及规范落实具体控制 措施。 | |||
企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运用HAZOP 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 析,一般每 3 年开展一次;对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 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 HAZOP 分析工作; 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 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可采用本导 则第2.3所述的方法,每5 年进行一次。 |
《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导则》 |
5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4 |
自动 化控 制系 统和 安全 仪表 系统 |
1、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 系统。应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 果,确定是否需要装备安全仪表系统。涉及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 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 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 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等相关标准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2、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应设置防泄漏、实 时监测系统(SCADA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及紧急切断设施。 3、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 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 切断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设计管理的 通知》(安监总管 三〔2013〕76号) |
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 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 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 参数的实时监测。 |
《关于公布首批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学 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1〕9 5号) | ||
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改造提 升工作,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依法装备安 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联锁)。 |
《关于公布第二批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名录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3〕1 2号) | ||
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 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 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 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 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 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 停车系统。 |
《关于公布首批重 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 09〕116号) |
5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化工企业要根据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目录及其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 要求和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 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 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 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 制方案装备安全仪表系统(紧急停车或安全 联锁)。 |
《关于公布第二批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目录和调整首 批重点监管危险化 工工艺中部分典型 工艺的通知》(安 监总管三〔2013〕3 号) |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 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 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 备注:改造标准按《关于加快推进硝化等5 种高危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提升改造核查验 收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4〕36号)文 件的附件执行。 1、硝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 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2、氯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 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3、氟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 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4、重氮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 化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5、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 化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 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对重大危 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 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 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 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 S)。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 |
5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企业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应正常投入使用。 |
《化工和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单位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 | ||
5 |
安全 泄压 系统 |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 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 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 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 的蒸 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 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 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 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 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 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 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 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7)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 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 A类液体 管道。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 B50183-2004) |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 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 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 断进料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5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 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 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 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 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 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 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 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 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 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 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 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 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 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 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 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 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 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 GB 50 160、GB 50183等规范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 设计防火规范》(G B50183-2004) |
5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 到达的位置。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石油化工金属管 道布置设计规范》 (SH 3012-2011) | ||
6 |
尾气 系统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 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 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 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 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关于进一步加强 化学品罐区安全管 理的通知》(安监 总管三〔2014〕68 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装置涉及尾气冷凝的,应有监测冷凝效果的 措施;涉及放空总管的,应有及时发现阀门 内漏的措施;尾气排放管道可能积液的,应 有排放积液的措施。 |
《关于全面加强危 险化学品企业事故 防控工作的紧急通 知》(衢州市应急 管理局2024年8月 22日印发) |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 不得随地排放。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 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 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 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5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7 |
火炬 系统 |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 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 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 封、分子封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5)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 GB 501 60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石油化工可燃性 气体排放系统设计 规范》(SH 30092013) |
8 |
阻火 器 |
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 阻火器: (1)甲B、乙和丙A类可燃液体常压储罐, 以及液化烃、液化天然气等低温储罐的通气 口或呼吸阀或气相连通管处; (2)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设备的可燃气 体、蒸气或燃料气进口; (3)输送爆炸性气体的风机、真空泵、压 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4)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 体置换/返回管线; (5)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 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处或其气体支 管接入总管前; (6)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 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 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 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 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 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 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 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 |
《精细化工企业工 程设计防火标准》 (GB 51283-2020) |
6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口; (8)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 总管。 | |||
9 |
空分 装置 |
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 应符合GB16912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 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 |
《深度冷冻法生产 氧气及相关气体安 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
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 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
《氧气站设计规 范》(GB 50030-2 013) | ||
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 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 超标报警。 |
《氧气站设计规 范》(GB 50030-2 013) | ||
10 |
防可 燃气 体积 聚 |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 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 积聚的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11 |
防可 燃液 体流 散 |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 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 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 60-2008) |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 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 施。 | |||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 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 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 措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 范》(GB 55037-2 022) | ||
12 |
取样 |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 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
《石油化工金属管 道布置设计规范》 (SH 3012-2011) |
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 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
6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易结晶物料取样口不应采用快开接头(可用 球阀等),确需采用快开接头的应设置水浴 保温等防止物料结晶的措施。 |
事故教训 | ||
13 |
排液 作业 |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 时,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
《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安全检查 重点指导目录》(安 监总管三〔2015〕1 13 号 ) |
14 |
变更 管理 |
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 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 全风险分析;变更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 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 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3〕88号) |
62
(十二)化工安全操作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操作 规程 |
1、企业应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明确操 作规程编制、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 制、修订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 2、企业应按照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规程 和收集的安全生产信息、风险分析结果以及 同类装置操作经验编制操作规程。操作人员 应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工作。 3、操作规程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 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 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 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偏离正 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步骤;操作过程 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企 业应根据操作规程中确定的重要控制指标 编制工艺卡片。 备注:操作规程(工艺卡片)指标应与设计 指标、实际控制要求相一致。 4、企业应每年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 性进行确认,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一 次审核修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或 行业内同类工艺装置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对 操作规程进行审查;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 发生变更或风险分析提出修订要求时,应及 时组织对操作规程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 5、企业应确保每个操作岗位存放有效的纸 质版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便于操作人员随 时查用。 6、企业应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并对操 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 034-2022) |
2 |
装置 开停 车安 |
1、装置停车包括正常停车、临时停车和紧 急停车,装置开车包括检修后的开车以及紧 急停车后的开车。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 034-2022) |
6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全管 理 |
2、企业应制定开停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管理内容、职责、工作程序。 3、企业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危害辨识和 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开停车方案,经审批后 实施。对临时、 紧急停车后恢复开车时的 潜在风险应重点分析。 4、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开停车方案编制 相应的安全条件确认表,并组织专业技术人 员按照安全条件确认表(见A.6)逐项确认, 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 5、企业应对变更或维修的设备、管道、仪 表及其他辅助设施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具备 安全使用条件。 6、企业应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建立重要 环节责任人签字确认机制。引进物料时应指 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流程确认,实时监测物 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 严格按方案控制进退物料的顺序和速率,现 场应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监控泄漏等异常 现象。 7、停车检修设备、管线倒空时,应有序排 放;设备、管线倒空置换干净后进行能量隔 离。 8、开停车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应将无关人员及时清退出场。 | ||
3 |
正常 操作 |
1、正常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 作规程和工艺卡片要求。 2、企业装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正常投用, 摘除联锁应严格执行许可程序。 3、各专业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 生产装置进行巡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 的装置应每小时巡检一次;涉有毒气体岗位 进行巡检时,应配备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 034-2022) |
6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和应急逃生防护用品。 4、物料加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先后顺序和 数量进行。涉及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应有可 靠的静电导除设施, 涉及毒性物料的加料 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企业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交接内容至少包括异常工况、现场作业、需 接续的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别提醒事项。 | |||
4 |
报警 管理 |
1、企业应优化报警设置,对装置的工艺报 警、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2、操作人员应及时响应、处置报警信息, 重要报警要有报警原因分析及处置记录。 3、企业应定期统计分析报警率,优化报警 设置,减少报警数量。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 034-2022) |
5 |
异常 工况 处置 |
企业应认真对照《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 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建立健全异常 工况处置制度,规范异常工况处置程序,提 高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能力。 1、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 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 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2、紧急处置程序应至少包括:处置步骤、 安全措施、停车条件。 3、紧急处置时,企业未开展评估和进行审 批,不得摘除或旁路联锁以强制维持设备或 装置运行。 4、企业应建立完善岗位人员紧急停车、人 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5、装置联锁触发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 一消除联锁触发条件,严禁强行复位。 6、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 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 |
《化工企业生产过 程异常工况安全处 置准则(试行)》 (应急厅〔2024〕1 7号) |
6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警。 7、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或管线打开等作 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 8、异常工况处置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2)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 (3)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 (4)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 (5)全局考虑统一指挥 附录: 1.精细化工企业典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要 点 2.硝酸铵生产使用企业典型异常工况安全 处置要点 3.合成氨生产企业典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 要点 4.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典型异常工况安全处 置要点 |
66
(十三)设备安全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设备 设施 管理 体系 的建 立与 执行 |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 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 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 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 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 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 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0〕18 6号) |
企业应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 维护人员。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
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 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 信息准确、完备。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
企业应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
企业应明确设备润滑、盘车、定期切换等 日常维护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 30342022) | ||
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 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
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处置。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6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对设备设施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 业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的实施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0〕 1 86号) | ||
2 |
设备 选型、 安装 和验 收 |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设备选型, 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工艺以及重点部位要 按照最高标准规范要求选择。设计要考虑 必要的操作裕度和弹性,以适应加工负荷 变化的需要。 |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4〕94号) |
按照标准进行设备、备件选型,采用合适 的设备材质和密封型式,减少设备密封、 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 30342022) | ||
根据物料特性选用符合要求的优质垫片、 金属软管等配件,合理选择动设备的密封 配件和密封介质。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 30342022) | ||
企业应依据设计标准和制造商提供的安装 指南正确安装设备,并进行初始检查、检 验和测试,形成报告并保存。设备安装、 检查、检验和测试过程及人员资质应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 30342022) |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 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 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 泄漏的可能性。 |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 泄漏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4〕94号)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 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 ||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 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2023) |
6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 到位。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
3 |
设备 的预 防性 维修 |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 展检维修工作。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号) |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 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 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危 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 0871)要求。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22) | ||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 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 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 应立即复原。 |
《安全生产法》 | ||
4 |
设备 的检 测 |
企业应根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要求和安全 风险分析结果,制定设备检验检测计划, 对设备设施实施检验检测。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2025) |
企业应定期开展腐蚀评估,对腐蚀严重设 备和管道实施在线监测,进行设备检验、 检测和腐蚀检查,及时掌握设备性能和内 部腐蚀状况,消除设备缺陷。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2025) | ||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 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 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 维修或更换。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
应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 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 (如H2S含量是否超标)。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6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5 |
动设 备的 管理 和运 行状 况 |
企业应设置机组、机泵防止意外启动的措 施。 |
《机械安全 防止意 外启动》(GB/T1967 0-2023) |
企业应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 动、位移、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及时 评估设备运行状况。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 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 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 用防静电皮带。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 008) |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 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 008) | ||
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 转动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总则》(GB5083 -2023) | ||
6 |
静设 备的 管理 |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 013〕88 号) |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 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 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 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 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 ||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 性连接。(备注:柔性连接的方式有多种, 如设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自然弯曲补 偿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 008) |
7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燃烧过程中,工艺介质流量低 或中断燃烧联锁、燃料气管道压力超高、 超低低联锁以及引风机停运联锁等应正常 投用; (2)加热炉上的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 正常投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 分析仪进行校验; (3)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 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 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 008) | ||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 敞开排放。 | |||
设备视镜应完好、清晰、无渗液,液位线 应清楚。 |
现实隐患 | ||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 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 压力计等。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HG 205 71-2014) | ||
7 |
安全 附件 的管 理 |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 录。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应急〔2019〕 78号) |
企业应对工作计量器具进行规范管理,建 立计量器具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 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计量法》 | ||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 在有效期内使用。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TSGZF001 -200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 SG 21-2016) | ||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 铅封或锁定;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 |||
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 及检定标记明显。 |
7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 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 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 危害介质、液 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 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T SG 21-2016) | ||
8 |
缺陷 管理 |
企业应建立设备设施缺陷的辨识、分析、 报告、处理的闭环管理机制并持续改进, 包括: a)制定缺陷辨识标准,并根据标准对缺陷 进行辨识,明确缺陷等级; b)依据缺陷等级,建立缺陷响应程序,及 时对缺陷进行处理; c)建立缺陷修复验收准则,对缺陷修复情 况进行评估,确认缺陷已消除。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3034-2 022) |
企业应全面辨识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评 估泄漏安全风险,明确具体防范措施。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2025) |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 管线不应长期在带压打“卡具”等临时性 防泄漏措施下运行,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 彻底消除隐患。 | |||
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 要淘汰的,不得继续使用。 |
《危险化学品企业装 置设备带“病”运行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 案》(浙应急危化〔2 023〕31 号) | ||
9 |
老旧 装置 管理 |
企业应定期评估设备老化状况,采取针对 性的检验检测与预防性维修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 范》(GB45673-2025) |
72
序号 事项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列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 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范围的老旧 装置,应根据要求开展老旧装置安全风险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淘汰退出、整 改提升等管控措施。 |
应急管理部《危险化 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 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 指南(试行)》(20 22年2月23日) |
企业应建立设备报废和拆除程序,明确报 废的标准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 导则》(AQ/T3034-2 022) |
设备 企业凡需拆除或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 拆除 10 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 和报 可进行拆除作业或报废处置。 废 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在报废 设备设施拆除前应制定方案,并在现场设 置明显的报废设备设施标志。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 审标准》(安监总管 三〔2011〕93 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 |
73
(十四)电气安全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基本要求 |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 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
《关于加强化 工过程安全管 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3〕88 号) |
2 |
供电电源 |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 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
《供配电系统 设计规范》(G B 50052-2009) |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 列要求: (1)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 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 统。 (2)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 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 荷可由一回 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 电。 | |||
3 |
电气防爆 |
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图。 |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电机、配电柜、 开关箱、接线盒、照明灯、按钮等)的选用、 安装和维护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GB 50058)要求。 |
《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5 0058-2014) | ||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 钢管。 | |||
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桥架或导管,所 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 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
7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防爆电气初始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 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 行。定期检查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企 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安全规 范》(AQ 3009 -2007) | ||
4 |
接地装置 |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 可靠; 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 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接地装 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1 69-2016) |
5 |
配电箱 |
配电箱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箱内不得存放 杂物,接线不得裸露,孔洞应封堵。 |
《浙江省安全 生产全覆盖检 查标准体系(2 024版)》 |
6 |
电气线路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与周边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 |
《化工和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 行)》 |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 计规范;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 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 施;电缆沟通入变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应填 实、密封。 |
《电力工程电 缆设计标准》(G B50217-2018) |
7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 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 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 应保持干燥。 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 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
《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供用电 安全规范》(G B 50194-2014) | ||
7 |
临时用电 |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 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危险化学品 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 (GB30871-202 2) |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 座回路均应采用 TN-S 供电方式,并采用剩 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 | ||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 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 2.5米,室外跨路时,其高度不得低于4.5 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 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 目的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 导则》 |
76
(十五)防雷防静电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防雷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 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 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
《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 3年修订) |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 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 准(2018 年 版)》(GB 50 160-2008) |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 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 板厚度小于 4mm 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 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 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 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 准(2018 年 版)》(GB 50 160-2008) | ||
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 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 的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 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石油化工装置 防雷设计规范 GB50650-2011 (2022年版) |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 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
《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201 3年修订) | ||
2 |
防静电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 体导除静电装置。 |
《化工企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 范》(HG 20571 -2014) |
7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 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 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石油化工静 电接地设计规 范》(SH/T3097 -2017) | ||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 应使用导电软 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 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G B 12158 -202 4) |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 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 准(2018 年 版)》(GB 50 160-2008) | ||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 每隔 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 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 应加跨接线。 |
《石油化工静 电接地设计规 范》(SH/T309 7-2017) | ||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 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 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 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
《石油化工静 电接地设计规 范》 (SH/T30 97-2017) |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 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 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
《工业金属管 道工程施工规 范》(GB50235 -2010) |
78
(十六)仪表安全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基本要求 |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 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 过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 8号)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 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 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
《自动化仪表工 程施工及质量验 收规范》(GB 500 93-2013) | ||
2 |
仪表自动 化控制系 统投用 |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 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 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 过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 8号) |
3 |
控制系统 管理 |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 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
《工业自动化和 控制系统网络安 全集散控制系统 (DCS)第2部分: 管理要求》(GB/ T33009.2-2016) |
4 |
联锁保护 系统 |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 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 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 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 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 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 改方案。 |
7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5 |
安全完整 性评估 |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 安全完整性(SIL)等级为1级及以上, 其安全联锁功能应通过安全仪表系统(S IS)实现。 |
《关于加强化工 过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 8号) |
6 |
仪表电源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可燃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
《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 位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安 监总管三〔2017〕 121号) |
7 |
仪表气源 |
仪表气源应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
《仪表供气设计 规范》(HG/T 20 510-2014) |
仪表气源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 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 可用干燥的氮气)。 |
《石油化工仪表 供气设计规范》(S H/T 3020-2013) |
80
(十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的选用 |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 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 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 燃气体探测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 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 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 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 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 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 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 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
《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 B/T 50493-201 9) |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 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 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 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 等确定。 | |||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 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 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 体探测器。 | |||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 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 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 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 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 布置在一起。 | |||
2 |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的布置 |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 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
《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 B/T 50493-201 9) |
8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 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 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 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 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2、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 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 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 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 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 |||
1、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 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 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 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 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2、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 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 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3、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 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 器。 4、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 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 器。 |
82
序号 事项 |
管理要求 相关依据 |
气体检测 3 报警装置 设置 |
1、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 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 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 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 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 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 源0.5m~1.0m。 2、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 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 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 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 或有毒气体探测器。(一般来说,H2、CH4、 NH3等介质的探测器可以安装在离房内最高 处30cm以内) 3、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 楼地板1.5m~2.0m。 《危险化学品 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气体检测报 建设项目安全 警仪平面布置图。 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导则》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 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 《石油化工可 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 燃气体和有毒 电负荷,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 气体检测报警 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设计标准》(G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 B/T 50493-201 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 9) 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 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 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
8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 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 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 |||
4 |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使用及维 护 |
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正 常运转,不得关闭、破坏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常见隐患有:电源未通电,坏了没及时维 修,用口罩、塑料袋等包住检测口) |
《安全生产法》 |
操作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要立即通过工艺 条件和控制仪表变化判别泄漏情况,评估泄 漏程度,并根据泄漏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处 置预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对报警及处 理情况做好记录,并定期对所发生的各种报 警和处理情况进行分析。 |
《关于加强化 工企业泄漏管 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 〔2014〕94 号) | ||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 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 有毒气体探测器。进入的环境同时存在爆炸 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探测器可采用多传感器类型。 |
《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 B/T 50493-201 9) | ||
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周期应不大于 1 年 (使用说明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定期检 验周期应不超过 3 年;对检测数据有怀疑、 更换了主要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检验。 |
1.《作业场所环 境气体检测报 警仪器通用技 术要求》(GB 12358 -2024) 2.《可燃气体检 测报警器》(J JG693-2011) |
84
(十八)储罐和装卸安全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罐区 防火 堤设 置 |
地上液体储罐区应合理设计防火堤、防 护墙,保障储罐区安全。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 范》(GB50351-2014) |
建设项目可燃液体储罐均应单独设置 防火堤或防火隔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 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 积,当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 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50%。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3〕76号) | ||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 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 小于或等于1000m 3 时,火灾危险性类 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 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 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 罐同组布置。 (5)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储存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毒性液 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 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 火堤内。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 范》(GB50351-2014) | ||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 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 体储罐之间;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8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 液体储罐之间; (4)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 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 |||
防火堤及隔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 体的静压,并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2)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计算 值高出 0.2m,且应为1.0m~2.2m;卧式 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堤高 低限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起算,堤高高 限以堤外 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起 算。 (3)立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 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高度不应低于 0.3m。 (4)在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严密封堵。 (5)在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 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应设置人行 台阶,同一方位上两个相邻人行台阶的 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 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立式储罐外壁 与防火堤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 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 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8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与罐区相关的机泵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罐组的专用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 符合规定。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 布置时(除甲A类以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2 |
储罐 安全 |
到2021年底,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 氯、氟化氢等剧毒(高毒)气体危化品 储罐实施封闭化管理,并配套设置报 警、处置设施。 |
《关于开展涉毒性气体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 知》(浙应急危化〔202 1〕1号) |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 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 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 有关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对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 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 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控技术规范》(G B 17681-2024) | ||
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 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 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 送措施。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 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 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6 8号) | ||
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 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 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 控制系统。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 区设计规范》(SH/T 30 07-2014) | ||
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 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 紧急切断设施。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 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3〕76号) |
8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 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 用柔性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 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 至距罐底200mm处。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备注: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 应高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 017〕15号) | ||
可燃液体储罐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 时,应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并采 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应按国家标准设 置注水措施。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安监总管三〔2 017〕121号) | ||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 于0.9。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 ||
低温液体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 积的95%。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 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 程》(GB16912-2008) | ||
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 验一次,其值超过0.1×10-6时,空分装 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 浓度至小于0.1×10-6,并启动液氧泵和 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 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 程》(GB16912-2008) |
8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罐区 消防 设施 |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 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17m储 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储罐、容 积等于或大于2000m3 低压储罐应设置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控制阀应设在 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甲、乙、丙类液 体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罐壁高度小于7m 或容量不大于 2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采用移 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甲、乙、丙类 液体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 018年版)》(GB 50016 -2014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 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 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 时, 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 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100m3,且小于 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 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 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 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 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设在防火 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15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8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4 |
装卸 设施 |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 的泵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 装车鹤管。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2018版)》(G B 50160-2008) | ||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 充装系统。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安监总管三〔2 017〕121号) |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和装 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
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 置换/返回管线应设置阻火器。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 计防火标准》(GB 5128 3-2020) | ||
5 |
装卸 管理 |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明确 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各个环节 的安全要求。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进入厂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 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 或者装载: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 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 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 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 内;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 部等六部门令第29号) |
9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 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 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 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 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 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 物时,还应当查验规定的单证报告。 | |||
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 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 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 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 等缺陷。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
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 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 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
6 |
设备 设施 管理 |
对化学品罐区设备设施要定期检查检 测,确保储罐管线阀门、机泵等设备设 施完好。加强化学品储罐腐蚀监控,定 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 确保储罐安全附件和防雷、防静电、防 汛设施及消防系统完好;有氮气保护设 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 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6 8号) |
7 |
变更 管理 |
严格按变更管理要求,加强罐区变更管 理。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 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6 8号) |
91
(十九)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储存 要求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 管理。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仓 库储存通则》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的要求。(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 |||
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将储存地点、储存数量、 流向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剧毒化 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 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 | |||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 过1昼夜的需要量。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2014)2 018年版 | ||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 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 物之间不是禁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 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 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 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 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 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 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 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 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安全 技术基本要 求》(GB 1826 5-2019) |
9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应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 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的要求。 |
《易燃易爆性 商品储存养护 技术条件》(G B 17914-201 3) | ||
腐蚀性商品储存应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 术条件》(GB 17915)的要求。 |
《腐蚀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 条件》(GB 17 915-2013) | ||
毒害性商品储存应符合《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 术条件》(GB 17916)的要求。 |
《毒害性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 条件》(GB 17 916-2013) | ||
2 |
仓库 安全 条件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 例》 |
根据规定,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 “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中毒”、 “当心腐蚀”等需要的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 8) | ||
根据规定,设置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样式以《化学品作业场所警 示性标志》(GB/T 30000.31-2023)规定的样式 为准,无需再设置安全周知卡) |
《化学品作业 场所警示性标 志》(GB/T 30 000.31-2023) | ||
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 库房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 设计标准》(G B/T 50493-20 19) |
9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 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 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 报警装置。 |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GBZ 1-201 0) | ||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 尘环境)电气设备、线路等应符合防爆的规定。 |
《爆炸危险环 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 50058-2014) |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 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 B50057-2010) 《防雷减灾管 理办法》 | ||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对地绝缘的静电导体应接 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 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 接接地。 |
《防止静电事 故通用要求》 (GB 12158 - 2024) | ||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 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
《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 ||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仓库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 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2014)2 018年版 |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 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 水浸渍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 50016-2014)2 018年版 |
9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 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配备灭火器、干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
《消防设施通 用规范》(GB 55036-2022) 《建筑灭火器 配置设计规 范》(GB 5014 0-2005) | ||
3 |
堆码 |
1、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 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2、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 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 不小于10cm。 3、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 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 等的高度)。 4、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 措施。 5、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200cm; b)墙距大于或等于50cm; c)柱距大于或等于30cm; d)垛距大于或等于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 不应大于100m2); e)灯距大于或等于50cm。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4 |
出入 库管 理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 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 例》 |
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 标志、安全标签应规 范、清晰。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
出库应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 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出库业务。 | |||
出库应做好出库前安全检查,确保包装及标签、 标志正确完好,货物捆扎安全牢固。 |
9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5 |
在库 管理 |
1、应定期进行盘点,并记录。发现账货不符, 应及时进行处理; 2、应定期对物品堆码状态,包装及仓库进行检 查,并记录。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 确定每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 4、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正确调节控 制库内温湿度。 5、盘点、检查、观测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年。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6 |
装卸 搬运 |
1、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 行作业; 2、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 摩擦、摔扔、挤压等; 3、应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爆炸物及其他易发 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 4、气体钢瓶的装卸、搬运应符合《气瓶搬运、 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的 有关规定。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7 |
作业 安全 |
1、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 2、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 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 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 备防爆功能的通信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 火花的作业机具。(备注:甲、乙类易燃易爆危 险化学品仓库入口处外侧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 装置) 3、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4、不应在恶劣天气进行装卸作业。 |
《危险化学品 仓库储存通 则》(GB 1560 3-2022) |
8 |
视频 监控 |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 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安全 技术基本要 求》(GB 1826 5-2019) |
96
序号 事项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涉及剧毒品,甲乙类、自燃物质、遇湿易燃物质、 自反应物质,或者物质量达 0.5 倍及以上重大 危险源临界量的仓库要求数字摄像机(标清以 上),视频全覆盖,对角数量2个及以上。 甲乙类、自燃物质、遇湿易燃物质、自反应物质 的仓库要求智能视频(热成像双光谱,温度报警 值设定)。 |
衢州市危化专 委办《关于开 展危险化学品 企业重点目标 风险监测预警 数据集中核查 和补采工作的 通知》(2024 年1月19日) |
97
(二十)重大危险源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重大危险 源辨识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 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 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 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 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 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备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 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 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 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 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 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 (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40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2 |
重大危险 源安全评 估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 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 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 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 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 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 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 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 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40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9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重大危险 源安全监 测监控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 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 (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 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 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 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 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 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 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 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 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 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 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 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 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 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 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规定。 备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技术规 范》(GB 17681-2024)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40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9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4 |
重大危险 源登记建 档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 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 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 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 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 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 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40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5 |
重大危险 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 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 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 督管理暂行规 定》(安监总局 令第40号公 布,2015年修 改) |
10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重大危险 源包保责 任制 |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 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 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 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
《关于印发危 险化学品企业 重大危险源安 全包保责任制 办法(试行)的 通知》(应急厅 〔2021〕12号) |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 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 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 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 监督。 | |||
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每周至少组织一 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 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 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组织 一次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 | |||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 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 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 绩效管理。 |
101
(二十一)固定式钢梯及平台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钢直梯 |
1、钢直梯应与其固定的结构表面平行并 尽可能垂直水平面设置。当受条件限制 不能垂直水平面时两梯梁中心线所在平 面与水平面倾角应在75°~90°范围 内。 2、梯段高度大于3m时,宜设置安全护 笼。单梯段高度大于7m时,应设置安全 护笼。当攀爬高度小于7m,但梯子顶部 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m时, 也应设置安全护笼。 3、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 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GB4053.3中规定 的栏杆高度,并有进、出平台的措施或 进出口。 |
《固定式钢梯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钢直梯》 (GB4053.1-200 9) |
2 |
钢斜梯 |
1、固定式钢斜梯与水平面的倾角应在 30°~75°范围内,优选倾角为30°~ 35°。 2、梯高宜不大于5m,大于5m时宜设梯 间平台(休息平台),分段设梯。 3、斜梯内侧净宽度应不小于450mm,宜 不大于1100mm。 4、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 mm,相 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不小于10 mm,不大于35 mm。踏板顶板的上表面应 与平台平面一致,踏板与平台间应无空 隙。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或至少有不小 于25 mm宽的防滑突缘。 5、斜梯敞开侧应安装梯子扶手。斜梯敞 开边的扶手高度应不低于GB4053.3中规 定的栏杆高度。 |
《固定式钢梯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钢斜梯》 (GB4053.2-200 9) |
10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3 |
工业防护 栏杆及钢 平台 |
1、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m及以上 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 应设置防护栏杆。 2、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 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散 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在酸 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 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 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当平台设 有满足踢脚板功能及强度要求的其他结 构边沿时,防护栏杆可不设踢脚板。 3、防护栏杆应采用包括扶手(顶部栏 杆)、中间栏杆和立柱的结构形式或采 用其他等效的结构。 4、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 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900m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 小于20 m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 1050mm;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 时,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
《固定式钢梯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3部分:工业防护 栏杆及钢平台》(G B4053.3-2009) |
103
(二十二)气瓶安全规定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气瓶的装 卸 |
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避免气瓶相互碰撞或 与其他坚硬的物体碰撞,不应用抛、滚、滑、 掉、碰等方式装卸气瓶。 |
《气瓶搬运、 装卸、储存和 使用安全规 定》(GB/T 34 525-2017) |
2 |
气瓶的搬 运 |
近距离移动气瓶,可采用徒手倾斜滚动的方 式移动。远距离移动时,可用轻便小车运送。 不应抛滚、滑、翻。 | |
3 |
气瓶的储 存 |
1、入库的空瓶、实瓶和不合格瓶应分别存 放,并有明显区域和标志。 2、气瓶入库后,应将气瓶加以固定,防止 气瓶倾倒。 3、有毒、可燃气体的库房和氧气及惰性气 体的库房,应设置相应气体的危险性浓度检 测报警装置。 | |
4 |
气瓶的使 用 |
1、气瓶应在规定的检验有效使用期内,安 全附件应齐全。 2、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 措施。 3、氧气或其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 体、瓶阀不应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4、瓶内气体不应用尽,应留有余压。 5、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 上应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6、安放气瓶的地点周围10m 范围内,不应 进行有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的作业。 7、气瓶在夏季使用时,应防止气瓶在烈日 下暴晒。 8、瓶阀冻结时,应把气瓶移到较温暖的地 方,用温水或温度不超过40℃的热源解冻。 |
104
(二十三)安全警示标志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总体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 法》(2021年 修改) |
2 |
具体规定 |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 险特点,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设 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 志。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 合《安全色》(GB 2893)、《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备注:安全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安全标志包括“禁止吸烟”、“禁止用水灭 火”、“当心火灾”、“当心中毒”、“当 心机械伤人”、“当心坠落”、“当心触电”、 “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穿防护服”等。 |
《安全色》 (GB 2893-20 08) 《安全标志及 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 08) |
企业应在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品的作业场 所的出入口、外墙壁或反应容器、管道旁等 醒目位置按《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GB/T 30000.31-2023)规定设置化学品作 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 备注:无需再另行设置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
《化学品作业 场所警示性标 志》(GB/T 30 000.31-2023) | ||
化工企业应参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 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的规定, 在受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 全风险告知牌。 |
《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安 全规定》(应 急管理部令第 13号) |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备注:为了和其他仓库等建筑相区分,便于 识别,可通过文字等方式标识。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 例》(2013年 修订) | ||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 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 更新。 |
《危险化学品 输送管道安全 管理规定》(安 |
10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化工装置的管道刷色和符号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 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备注:基本识别色,水(艳绿)、水蒸气(大 红)、空气(淡灰)、气体(中黄)、酸或 碱(紫)、可燃液体(棕)、其他液体(黑)、 氧(淡蓝)。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 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 |
监总局令第43 号公布,2015 年修改) 《工业管道的 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安 全标识》(GB 7231-2003)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应按照规定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场所附近设置《重大 危险源安全警示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 质安全周知牌》,并在进入重大危险源场所 主大门的醒目处(如门卫处)设置重大危险 源应急救援资料箱。 |
《关于统一规 范设置重大危 险源安全警示 牌的通知》(浙 安监管危化〔2 007〕110号) | ||
在有毒、有害的化工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 标。 |
《化工企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 范》(HG 2057 1-2014) | ||
按照《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等有关规定,在厂内道路 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道路交通标 志和标线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 B 5768)的规定。 |
《工业企业厂 内铁路、道路 运输安全规 程》(GB 4387 -2008) | ||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施工、吊装、检维修等作 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 现场的坑、井、渠、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 栏和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 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
《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GB/T3 3000-2016) |
106
(二十四)作业安全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检修前 的安全 要求 |
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 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 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 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 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 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 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 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 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 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 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 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 架设。 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 换,合格后交出。 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 |
《化学品生 产单位设备 检修作业安 全规范》(AQ 3026-2008) |
10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 全要求。 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 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 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 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 得使用。 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 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 警示标牌或加锁。 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 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 并保证完好。 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 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 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 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 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 净。 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 通道,保证畅通。 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 照明装置。 21、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 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
10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2 |
检修作 业中的 安全要 求 |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 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 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 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 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 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并设专人监护。 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 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 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 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 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
《化学品生 产单位设备 检修作业安 全规范》(AQ 3026-2008) |
3 |
检修结 束后的 安全要 求 |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 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 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 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 污等应清理干净。 |
《化学品生 产单位设备 检修作业安 全规范》(AQ 3026-2008) |
4 |
作业许 可 |
企业应建立作业许可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许可 范围、作业许可管理流程、作业风险管控措施、 作业许可类别分级和审批权限、作业实施及相 关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等内容(见A.8)。 |
《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导 则》(AQ/T 3 034-2022) |
10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企业应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作业程序(规 程)未涵盖的非常规作业进行许可管理,作业 许可范围包括: a)《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中规定的特殊作业; b)装置区施工和检维修作业; c)设备、管线打开; d)企业认为需要通过许可管理的其他作业。 |
《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导 则》(AQ/T 3 034-2022) 《化工企业 设备及管线 打开作业实 施指南》(T ∕ CCSAS 024 -2023) | ||
企业作业许可应执行一事一审批;作业环境、 条件和作业内容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作业 许可审批;作业许可票证应存档。 |
《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导 则》(AQ/T 3 034-2022) | ||
5 |
特殊作 业一般 规定 |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作业前,危险 化学品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 安全规范》(GB 30871)规定组织办理作业审 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 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 手续。 | |||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 或超出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安全 作业票。 | |||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备注:电工、电焊、气焊(割)、高处检维修 等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特殊作业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 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 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备注:从我市近年来事故教训来看,特级动火、 |
11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一级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宜由普通工人 监护,建议应由副班长及以上人员监护。 | |||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 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 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 |||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 |||
6 |
动火作 业定义 和分级 |
动火作业定义: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 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不含固定动火区),从 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 业。 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 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作业分级 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 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 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票应升级 管理。 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 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 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 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 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 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 火作 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 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 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 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 动火作业管理。 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 |
11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 |||
动火作 业基本 要求 |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 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 防火 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 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 定的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 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 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 为隔断措施。 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 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 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 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 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 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 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 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 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 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 施。 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 进行 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 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 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 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 析。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 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11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数)。 8、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 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 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 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 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0、在厂内铁路沿线25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 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 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 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 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 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 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 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 防回火装置。 14、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 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 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 级管理。 16、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 15577要求。 | |||
动火分 析及合 格判定 指标 |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 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 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11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 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 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 不应超过30min;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 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 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 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 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 |||
特级动 火作业 要求 |
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防爆及 应急措施; 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设备 或管道内应保持微正压; c)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物料的管道和设备 设施上不应进行动火作业; d)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时,不应进行带压不置 换动火作业。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11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固定动 火区管 理 |
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 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 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变化时,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 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 求: a)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 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 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 小于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 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 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 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 责任人。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
7 |
受限空 间作业 |
受限空间作业定义: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 的作业。(受限空间指进出受限,通风不良, 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 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 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 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 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 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 断措施;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 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
115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 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 |||
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 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 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 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 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 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 |||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 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 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 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 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 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 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 体检测分析。 | |||
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 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 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 定。 | |||
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 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 |
11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 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 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 |||
进入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 护装备。 | |||
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 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 间。 | |||
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规定个体防 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 |||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 |||
8 |
盲板抽 堵作业 |
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在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 卸盲板的作业。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 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作业。 | |||
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 每个盲板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 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 认并做好记录。 | |||
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 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 |||
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 装备。 | |||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使 用防爆工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 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 行作业时,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 |||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 盲板抽堵作业。 | |||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 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 盲板的一项作业。 |
11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 企业专人共同确认。 | |||
9 |
高处作 业 |
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 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注:坠落基准面 是指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 6095要求的 安全带及符合GB 24543要求的安全绳,30m以 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 | |||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 处休息。 | |||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 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 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等有关标准 要求。 | |||
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 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 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 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 |||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 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 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 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 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 |||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 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 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 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 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 |||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 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 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 |
11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
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 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 层,坠落高度超过24m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 防护。 | |||
因作业需要,需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 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 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 |||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 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 |||
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天。当作业中断, 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 行确认。 | |||
10 |
吊装作 业 |
吊装作业定义: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 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 作业。 注:吊装质量小于10t的作业可不办理《吊装 票》,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并确保措施可靠。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 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 |||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 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 装。 | |||
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内没有非 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 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 |||
11 |
临时用 电作业 |
临时用电定义: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 永久性用电。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 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 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 结果应符合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的规定。 |
11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 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 |||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 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 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 |||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 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 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 |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 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志; — 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 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 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 燥; — 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 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 |||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 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 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 |||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 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 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 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 路。 | |||
12 |
动土作 业 |
动土作业定义: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 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 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 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 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 |||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 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
12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 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 |||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 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 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 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 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 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 |||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 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 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1m处,堆土高 度不应大于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 和容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 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 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 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 有折断、走 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 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 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 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 |||
机械开挖时,应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 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2 m范围内宜采用人工开挖,避免对管线或电缆造 成影响。 | |||
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 |
12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 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 员上下的梯子等能够保证人员快速进出的设 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m以上,防止 工具伤人。 | |||
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 即撤离作业现场。 | |||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 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 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 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迅速撤离现场。 | |||
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 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容井等 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 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 规定。 | |||
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 设施。 | |||
13 |
断路作 业 |
断路作业定义: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 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 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
《危险化学 品企业特殊 作业安全规 范》(GB 308 71-2022) |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 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 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 |||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 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 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 |||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 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 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 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 |||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 |
12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 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 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 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 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
123
(二十五)承包商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 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 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
《安全生产 法》 《关于加强 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的指 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 13〕88 号) 《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导 则》(AQ/T 3 034-2022) |
2 |
资格审查 |
企业应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不得将项目发 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 | |
3 |
安全协议 |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 |
4 |
统一管理 |
企业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理;将承包商在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纳入企业 事故管理。 | |
5 |
教育培训 |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 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凭合格证或人员身份 证明入厂,保存承包商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对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 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技术负责人)进行专项 安全培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 训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 | |
6 |
施工方案 审核 |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其中的 风险辨识结果、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 核。 | |
7 |
作业条件 提供 |
企业应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 |
8 |
安全交底 |
作业前,企业应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告 知承包商作业现场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 有毒物质泄漏等的风险及可能的作业风险, 以及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等。 | |
9 |
作业过程 管理 |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对 特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 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 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12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0 |
沟通机制 |
企业应与承包商建立沟通机制,定期进行沟 通,内容主要包括作业变更信息(环境、作 业范围、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存在的问题 及整改情况、事故事件等。 | |
11 |
工作改进 |
企业应鼓励承包商优化施工工艺和方法、提 出合理化建议、积极上报隐患和事件。 | |
12 |
定期评估 |
企业应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业绩,及时淘汰 业绩不达标的承包商,优化承包商资源。 |
125
(二十六)特种设备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1 |
机构设置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用途、 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 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a)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 的; b)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1), 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使用 30 台以 上(含30台)电梯的; c)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 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 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d) 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e)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 于50台(含50台)的。 |
《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 则》(TSG 08 -2017) |
2 |
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 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 员。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a)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2.5 M Pa 锅炉的; b) 使用 5 台及以上第 Ш 类固定式压力 容器的; c)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d) 使用 10km 及以上工业管道的; e)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 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f)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 2 0 台及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 |
《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 则》(TSG 08 -2017) |
12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 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 位。 | |||
3 |
作业人员 配备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 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 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 定的,从其规定。 |
《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 则》(TSG 08 -2017) |
4 |
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 制度和岗 位职责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 安全岗位职责。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参见DB3308/T 035—2017附录 A),并且应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 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b)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 相关记录制度; c)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管理制度; d)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e)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 废管理制度; f)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 和培训制度; g)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h)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i)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2)主要人员岗位职责包括: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2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a)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b)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岗位职责; 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d)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 |||
5 |
安全操作 规程 |
根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编制不 同种类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 内容可参照DB3308/T 035—2017附录 B。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6 |
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 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 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 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 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 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 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 1)按台(套) 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 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需要按台(套)向登 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 进行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 则》(TSG 08 -2017) |
12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 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 |||
7 |
特种设备 管理人员 及作业人 员持证上 岗 |
1)应根据管理层级和特种设备的种类,配 备相应资格项目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 业人员。 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管 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 理和作业。 3)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 应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人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 作业。 4)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法》的规定,及时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 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8 |
教育培训 |
1)应对上岗前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 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 作业知识和作业技能。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制定特种设备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对在岗 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至少每年 进行 2 次安全教育培训,及时进行知识更 新。 4)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教 育培训的书面记录。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2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9 |
人员档案 |
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档案, 并由专人妥善保管。档案至少包括下列内 容: a)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汇总表(参见DB3308/T 035—2017附录E); b)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c)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 记录。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0 |
按期申报 检验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选择经核准的特种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 验。 2、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 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 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 要求,约定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检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应提前进行 定期检验: a)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 有怀疑的; b)多次发生故障,经自行检查确认故障的 存在影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c)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特种设备事故而 使其安全技术性能受到影响的; d) 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4、应选择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全阀、 压力表及温度计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进行 校验(检定)。 5、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应自觉接受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 6、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 按照电厂大修周期或电网调度批复机组设 备检修计划周期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在定期 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由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3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延长检验周期。 7、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 备,不得继续使用。 | |||
11 |
应急管理 |
1、应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突 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与 其有关的危害、影响和安全隐患,并作出有 效响应,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后果和范围,制 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见DB330 8/T 035—2017附录F)。 2、应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工器具。应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3、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2 |
加强日常 维护和检 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 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 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 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 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3 |
安全技术 档案 |
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参见DB3308/T 035-2017附录D)和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帐 (参见DB3308/T 035-2017附录E),并逐 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引用安全法35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b)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安装 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 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c)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d)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 |
《特种设备 安全主体责 任落实及评 价规范》(DB 3308/T 0352017) |
13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备注 |
行检查记录; e)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 维护保养记录; f)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 录; g)特种设备维修、改造的有关资料和记录; h)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i)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 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j)其他相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 术资料。 |
132
(二十七)消防安全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企业消防 安全职责 |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 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 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 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 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 任人。 |
《消防法》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 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 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
《消防法》 | ||
2 |
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 审查和消 |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 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消防法》 |
13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防验收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 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 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 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 及技术资料。 |
《消防法》 | |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 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 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
《消防法》 | ||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 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 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 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 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 查。 |
《消防法》 |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 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 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 当停止使用。 |
《消防法》 | ||
3 |
火灾、爆炸 危险场所 禁火管理 |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 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 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消防安全规定。 |
《消防法》 |
4 |
作业人员 取证管理 |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消防法》 |
13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5 |
易燃易爆 等场所和 作业消防 要求 |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消防法》 |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 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 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
《消防法》 | ||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 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 规定。 |
《消防法》 | ||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 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
《消防法》 | ||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 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消防法》 | ||
6 |
禁止性的 规定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 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 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消防法》 |
7 |
消防救援 队伍 |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 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 灾扑救工作。 |
《消防法》 |
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 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 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 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 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 防控工作。 |
《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微型消 防站建设标准 (试行)》 |
135
(二十八)职业卫生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机构和人 员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 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 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 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2 |
职业卫生 培训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 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 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 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 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 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3 |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 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4 |
工作场所 基本条件 |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 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 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 护设施;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3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 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 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其他规定。 | |||
5 |
重点场所 要求 |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 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 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 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 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 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 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 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 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 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 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 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 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 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 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 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 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37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 同时” |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 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 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7 |
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 报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 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 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8 |
职业病危 害告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 骗。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 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 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 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存在或者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 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 高毒物品告知卡。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3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9 |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及评价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 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 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0 |
职业病防 护用品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 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 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1 |
劳动者职 业健康检 查 |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2 |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 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3 |
职业病诊 断资料提 供 |
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 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 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4 |
职业病危 害事故报 告和处理 |
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 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 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 承担所需费用。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3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5 |
职业病病 人或者疑 似职业病 报告 |
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工作场所职 业卫生管理规 定》(卫健委 令第5号) |
140
(二十九)试验项目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试验基 地管理 |
1、试验基地原则上需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 级为一般风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 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各地按照合理布局、 总量控制的原则,支持基础设施条件好、管理 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建设试验基地。 2、试验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 负责运行管理,并根据规模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试验基地及试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按照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 批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 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查及 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4、试验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 业化生产装置。 5、试验基地内生产厂房(场地)、储存设施、 公用水电气设施、生产控制中心、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试验项目需 要。 |
《浙江省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 和试验项目安 全管理办法 (试行)》(浙 应急危化〔202 3〕151号) |
2 |
试验项 目管理 |
1、试验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符合产业政 策和国家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 试验研究。试验装置禁止采用淘汰的工艺、装 备和禁用物料。 2、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医 药企业可在内部建设试验项目。试验装置应在 独立区域单独设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 一建构筑物内,不同试验装置应处于独立的防 火分区内,并满足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3、试验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 验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第一责任,依法履 |
《浙江省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 和试验项目安 全管理办法 (试行)》(浙 应急危化〔202 3〕151号) |
14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试验基地和试验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 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 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 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4、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 中试的程序,必要时进行工业化试验。中试单 位在中试项目实施前应做好该项目的小试研 发技术总结报告。鼓励试验项目采用连续工 艺、微量集成工艺等技术。 5、试验基地、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 的化工企业建设的试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 6、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 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 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结果。涉及化学反应的精细化工试验 项目,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确保具备 与试验项目相匹配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7、试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 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总图、工艺、设备、 电气仪表、安全等方面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职 称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 篇进行评审论证。试验项目实施前,安评报告、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 实情况应保证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8、试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由有资质单位开 展包含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 计在内的完整设计;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 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试验项目,应由具有综合甲 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
14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9、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试验项目,应采 用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 场操作人员的数量。DCS控制室、办公室、休 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 试验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采用 自动化控制。 10、试验装置与在役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 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确保在试验装置 异常情况下,不影响关联的在役装置安全。 11、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 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化学、化工或安全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装置操作人员必 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 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试验 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 历;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 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 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试验项目应配备 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2、单位间合作开发的试验项目,应当签订合 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方安全职 责,经合作各方单位负责人签字。 | |||
3 |
试验项 目运行 |
1、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并组 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进行方 案审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试验过程 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试验单位应加强 工艺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变更审批流程。如有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 发生重大改变,试验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和安全设施设计,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 |
《浙江省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 和试验项目安 全管理办法 (试行)》(浙 应急危化〔202 3〕151号) |
14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证。 2、试验项目实施前,试验单位应当编制工艺 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分析操作规程、设 备检修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规程、操 作法和预案要根据试验过程产生的新变化及 时修订完善,经重新批准后实施。 3、试验装置投入运行前,试验单位应组织工 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对生产条件 进行检查确认,并留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不 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投 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 定。 4、试验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 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 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 5、试验活动开展前,试验单位必须组织参与 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参加试验的人员应当全 面、准确掌握相关规程、操作法和预案,试验 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 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6、试验装置首次投料直至稳定运行期间,项 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 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试验。 7、试验项目研究结束后,试验单位在对试验 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 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 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法、物料平衡、能 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 8、试验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 |
14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产设施予以拆除或清空物料后封存停用。利用 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开展新的试验项 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落实相关要求。 9、试验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 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 告、专家评审意见、试验总结报告、相关规程 预案、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初步(基 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等资料应保证 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 |||
4 |
监督管 理 |
1、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要 加强对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 除,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试验项目实施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 业化试验项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试试验 项目的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 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单个试验项 目原则上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确 需延长的,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确 认后,可延续不超过1年。 3、试验装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应严格按 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办理安全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 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 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 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浙江省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 和试验项目安 全管理办法 (试行)》(浙 应急危化〔202 3〕151号) |
145
(三十)变更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基本要 求 |
企业应建立完善本单位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执 行变更申请、变更风险评估及制定管控措施、 变更审批、变更实施和相关方培训(告知)、 变更验收、资料归档、变更关闭等程序。 |
《化工过程安 全管理导则》 (AQ/T 3034 2022) |
2 |
变更的 办理 |
按照变更大小和影响,将安全生产条件变更分 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三类。 (一)属于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向有相应权限 的应急管理部门申报。 1、变更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尚 未完成竣工验收,或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使用许可证取证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尚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应按照《浙江 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 则》等规定向有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安全审查。如果变更内容仅为建设项目安全条 件局部变更的,企业申请安全审查的范围可仅 为局部变更相关内容。 2、变更时,已完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和相应许可证审批的(含在役化工生产储 存装置)。企业应将变更内容作为建设项目, 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依照《浙江省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 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手续。变更内容因投 资较少等原因确实无法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的, 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后,如果变 更内容不违反相关政策的(限制发展的企业和 安全距离存在问题的装置场所不得增加安全 风险),企业可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 和安全评价单位分别进行变更内容的设计和 安全评价,涉及许可范围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 向有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 |
衢州市应急管 理局《关于对 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生产条 件变更实施分 类管理的指导 意见》(2025 年) |
14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范围变更的审批手续,不涉及许可范围变化的 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核 查闭环(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委托符合资质 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应说明变 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合规性分析),并委托符合 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单位对变更内容进行评 价闭环。 (三)属于一般变更的,由企业按照变更管理 制度自主进行变更内容的管理。 | |||
3 |
变更表 单 |
具体表单可参照《化工企业变更管理实施规 范》(TCCSAS007-2020)要求执行。 |
《化工企业变 更管理实施规 范》(TCCSAS00 7-2020) |
147
(三十一)应急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应急预案 的编制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 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 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 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 源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2015年 修改) |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T 29639-2020)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 ||
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将应 急工作手册作为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的一 个重要内容,和应急预案同步起草、同 步评审、同步备案、同步培训。 |
《衢州市应急管理 局关于做好危险化 学品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工作手册 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4年7月25 日印发) | ||
2 |
应急预案 的评审和 公布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 的)、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 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中型规 模以上的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应当对 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 成书面评审纪要。其他化工医药企业可 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 预案进行论证。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14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 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 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 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 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 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 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 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 |||
3 |
应急预案 的备案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 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 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 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 使用许可证实施办 法》(安监总局令 第57号,2017年 修改) | ||
4 |
应急预案 的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 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 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 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 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 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 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档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14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5 |
应急预案 的演练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 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 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 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 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 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 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 见。(备注:对演练评估报告提出的意 见应及时落实。)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
6 |
应急预案 的定期评 估 |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 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 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 修订作出结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 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中型规模以上 的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应当每三年进 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应急预案的定期评估应按照《生产经营 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AQ/T9011-2019)开展。 |
《生产经营单位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评估指南》(AQ /T9011-2019) | ||
7 |
应急预案 的修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 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15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 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 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 况。 | |||
8 |
应急物资 和装备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 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 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 处于适用状态。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 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 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 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 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 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 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 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
《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 行规定》(安监总 局令第40号公布, 2015年修改) | ||
在高风险的泄漏部位,应配备必要的现 场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 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 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 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 护用品。 |
《用人单位劳动防 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 〔2018〕3号) |
15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应 符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 备要求》(GB 30077 -2023)的规定。 |
《危险化学品单位 应急救援物资配备 要求》(GB 30077 -2023) | ||
9 |
应急队伍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 定,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88 号,2019年修改)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 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 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 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 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 议。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 ||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 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 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 作。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 ||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 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 ||
10 |
气体防护 站 |
大量生产、储存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并 危害人身安全的化工企业应设置气体防 护站。 |
《化工企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
152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使用、产生急性毒性为极度危害、高度 危害的有毒气体或形成有毒气体重大危 险源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气防站;小 型企业应设置气体防护点。 |
《气体防护站设计 规范》(SY/T 6772 -2009) | ||
11 |
值班值守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 的化工企业、带储存经营企业应建立健 全 24 小时值班制度。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关于建立危险化 学品企业24小时 值班制度的通知》 (衢州市应急管理 局2024年10月31 日印发) |
企业应设置固定的值班场所,配备值班 电脑、固定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等工作 设施,并放置企业最新版本的安全评价 报告、应急工作手册等资料。 | |||
企业值班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化工管理 知识,熟悉本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信息、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 措施。 | |||
值班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数字 化系统监控企业安全状态,及时处理各 类风险提示、预警、报警信息; (二)接收本企业事故报告,按程序向 企业领导和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企 业领导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三)提供本企业所售危险化学品的事 故应急咨询服务; (四)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表; (五)其它相关工作。 | |||
值班人员收到政府监管部门或化工园区 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的风险提 示、预警、报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信 息查看和处置。要求反馈的,原则上应 在15分钟内进行反馈(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53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值班人员应 24 小时在岗,保持监测监 控系统正常运行,值班电话、手机等通 讯工具通畅。 | |||
企业应在每个月 25 日前完成下个月的 值班排班,并按要求上报当地应急管理 部门或录入数字化系统。值班人员变化 应及时上报或在数字化系统中修改。 | |||
12 |
应急救援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 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 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 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 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 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 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 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 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 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 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国务院 令第708号) |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 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 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查明事故 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被困人员数量 |
《衢州市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版) |
154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和位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 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 活动,迅速组织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及时、 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
155
(三十二)事故事件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总体要求 |
企业应制定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管理范 围为政府未组织调查的事故和企业发生 的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故征兆、非计 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等)。事故事 件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职责、管理范围、 管理程序、工作流程、分类分级标准、 调查要求、措施跟踪等内容。政府负责 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企业应认真配合 事故调查、积极落实整改措施、配合做 好相关工作。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 034-2022) |
2 |
事故事件 上报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 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
企业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员工与 相关方及时上报安全事件(包括生产事 故征兆、非计划停车、异常工况、泄漏 等),避免漏报。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3 |
事故事件 调查 |
企业应对事故事件(包括政府委托企业 调查的安全事故)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应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 人员和有调查及分析事故事件经验的人 员组成,事件涉及承包商时应包括承包 商员工。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调 查以保证事故事件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156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调查组应借助相关工具、方法,在查清 事故事件直接原因的基础上,深入剖析 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及深层次原因,提 出事故事件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 施。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调查组应在事故事件管理原因调查的基 础上,从安全文化角度剖析事故事件发 生的深层次原因,不断改进企业的安全 文化。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事故事件调查完成后,调查组应编制事 故事件调查报告,企业应及时对事故事 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企业应保留事故事件调查记录,将事故 事件调查结果登记备案并在企业内部公 布。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至少保存5年。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4 |
整改与教 训吸取 |
企业应明确事故事件防范措施落实的责 任人、完成时限,并跟踪评估整改效果。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企业应及时公布事故事件调查结果,组 织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交流 和培训,认真吸取事故事件经验教训。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企业应重视外部事故事件信息的收集工 作,认真吸取同行业、同类企业、同类 装置的事故事件教训,防范发生类似事 故事件。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
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数据库,每半年对 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发 生的规律,制定系统性的防范措施;发 现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和不足时,应及时 对管理体系进行修正和完善。 |
《化工过程安全管 理导则》(AQ/T 3034-2022) |
157
(三十三)其他专项管理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 |
桶装易燃液体 的管理 |
涉及桶(包括吨桶)装易燃液 体(指闪点≤45℃的液体)企 业要按照要求,完成设计诊断 (补充设计)和整改验收,并 将企业桶装易燃液体储存、使 用场所视频接入政府监控平 台。 |
《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 学品企业桶装易燃液体 安全管理“六条硬措施” 的通知》(衢州市应急管 理局2024年8月2日印 发) |
2 |
重大危险源企 业专项检查 |
重大危险源企业要按照检查 细则开展检查;油气储存企业 要对照评估细则开展检查,确 定企业风险等级。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 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 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 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 021〕210号)附件1:《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 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 附件2:《油气储存企业 安全风险评估细则》 |
3 |
氟化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 指南 |
氟化企业要对照指南要求,全 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 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 效机制的通知》(应急管 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 年3月21日印发)附件 4:《氟化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指南》 |
15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4 |
硝化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 和自动化改造 指南 |
硝化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全 面排查风险隐患和落实自动 化改造。 |
(1)《关于推动建立高 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 控长效机制的通知》(应 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 2023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2:《硝化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2)《应急管理部办公 厅关于印发<化工企业硝 化工艺全流程自动化改 造工作指南(试行)>的 通知》(应急厅〔2024〕 19号) (3)《浙江省应急管理 厅关于开展高危细分领 域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 作的通知》(浙应急危化 〔2022〕25号) |
5 |
有机硅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有机硅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1)《关于推动建立高 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 控长效机制的通知》(应 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 2023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5:《有机硅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2)《浙江省应急管理 厅关于开展高危细分领 域 安全风险专项治理工 作的通知》(浙应急危化 〔2022〕25号) |
15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6 |
多晶硅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多晶硅企业要对照相关指南 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 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 效机制的通知》(应急管 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 年3月21日印发)附件 6:《多晶硅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 |
7 |
苯乙烯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苯乙烯企业要对照指南要求,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 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 效机制的通知》(应急管 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 年3月21日印发)附件 7:《苯乙烯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 |
8 |
液氯(氯气)安 全管理 |
液氯(氯气)生产、使用企业 要对照相关要求,全面排查风 险隐患,落实生产、储存和应 急处置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
(1)《关于印发《液氯 (氯气)和氯乙烯生产企 业以及过氧化氢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的函》(应急管理 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年 4月14日印发)附件1: 《液氯(氯气)生产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试行)》 (2)《化工企业氯气安 全技术规范》(GB11984 -2024) |
16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9 |
氯乙烯生产企 业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指南 |
氯乙烯生产企业要对照指南》 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 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 过氧化氢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的函》(应急管理部危化 监管一司2023年4月14 日印发)附件2:《氯乙 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指南(试行)》 |
10 |
过氧化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过氧化企业应对照指南要求,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印发《液氯(氯气) 和氯乙烯生产企业以及 过氧化氢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的函》(应急管理部危化 监管一司2023年4月14 日印发)附件3:《过氧 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试行)》 |
11 |
过氧化氢企业 安全管理 |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应对照指 南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涉及酸碱交替固定床工艺的, 要按要求进行改造。 |
《关于深化过氧化氢生 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整治的函》(应急管理 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年 6月13日印发)附件: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酸碱交替固定床过氧 化氢生产工艺改造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要点(试 行)》(应急厅〔2025〕 9号) |
161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12 |
重氮化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重氮化企业应对照指南要求,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 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 效机制的通知》(应急管 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 年3月21日印发)附件 9:《重氮化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 |
13 |
丁二烯企业安 全风险隐患排 查指南 |
丁二烯企业应对照指南要求, 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
《关于推动建立高危细 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长 效机制的通知》(应急管 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 年3月21日印发)附件 8:《丁二烯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 |
14 |
液化烃储罐区 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指南 |
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应对 照相关要求,全面排查风险隐 患,落实安全管理要求。 |
(1)《关于印发<化工企 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 险排查指南(试行)>的 函》(应急管理部危化监 管一司2023年3月31 日印发)。 (2)《化工企业液化烃 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 Q3059-2023)。 |
162
三、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
(一)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整治 提升内容 |
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主要内容为“十有两禁”, 即:有规划体系,有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 有“四至”范围,有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有 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有封闭化管理,有危险 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有信息化平台,有化工安 全技能实训基地,有消防设施(特勤站);“禁限 控”目录和项目安全准入条件,禁止有居民居住和 劳动密集型企业。 | |
2 |
安全风险 等级认定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 办)统一认定。认定后,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安 全风险等级自评,省级层面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 比例抽查复核安全风险等级,每三年完成一轮全覆 盖省级复核。 | |
2 |
认定的评 分依据 |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 〔2023〕123号)附件中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 查治理检查表”,对化工园区进行评分。 | |
3 |
认定结果 |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分4个等级: 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60分以下(不含60分) 较高安全风险等级(B级):60-70分(不含70分) 一般安全风险等级(C级):70-85分(不含85分) 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85分及以上 备注:分数需按规定进行折算。存在否决项的,直 接判定为高安全风险等级(A级)。 | |
4 |
惩处措施 |
对高(A级)或较高(B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 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 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 改造项目除外)。 |
163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1 |
认定(5 分) |
(1)化工园区应经省级 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认定公布,认定手续齐 全、资料完备,并通过相 关部门审查。 |
0分-化工园区认定手续不完备; 5分-化工园区认定手续齐全、资料完 备,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
2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2)化工园区应符合国 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 产业布局规划要求,位于 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 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的区域,符合所在设 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 “四至”范围明确。“四 至”范围发生变动的,应 及时修订相关规划。 |
0分-化工园区不符合国家、区域、省 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或未 位于符合所在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 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的区域,或“四至”范围不明确; 1分-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划定不合 理,或“四至”范围变动后,未及时 修订相关规划; 5分-符合要求。 |
3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3)化工园区应整体规 划、集中布局,选址具有 良好地质、地形、水文、 气象等自然条件。化工园 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
0分-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且无搬 迁方案和保障措施,或未按照搬迁方 案实施; 0分-化工园区选址于地震断层、地质 灾害高易发区、采矿陷落区、蓄滞洪 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等禁止选 址区域; 3分-化工园区位于地形条件复杂、自 然坡度大、存在窝风地带等安全条件 不利的复杂区域; 3分-化工园区内有居民居住,已制定 搬迁方案和保障措施,且按照方案时 间进度执行; 7分-化工园区未整体规划、集中布 局,存在多个片区; 10分-符合要求。 |
164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4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4)化工园区应编制化 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 规划,总体规划应包含安 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 规划章节或独立编制专 项规划。 |
0分-未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 业规划; 0分-编制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无安 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且 无专项规划; 5分-符合要求。 |
5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5)化工园区应充分考 虑选址安全,与城市建成 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 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 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安 全风险可以接受。 |
0分-新建化工园区未进行选址安全 评估,或已建化工园区在整体性安全 风险评估报告中缺少相关评估内容; 0分-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 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安 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 范》(GB 55037)、《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国 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个人风 险和社会风险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 (GB/T 37243)要求; 5分-符合要求。 |
165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6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6)化工园区应至少每 三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 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 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 实施。化工园区“四至” 范围变化、或重大危险源 数量产生较大变化可能 导致化工园区整体安全 风险显著提高、或安全风 险等级升高要求按照高 (A级)或较高(B级) 风险等级管理、或发生较 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化工生产安全事 故的,应重新开展整体性 安全风险评估。 |
0分-三年内未编制化工园区整体性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或未按要求及时 重新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1分-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评估 范围小于化工园区认定的“四至”范 围; 1分-未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 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等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1分-未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要危 险设备进行计算; 1分-未对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的符合性进行评估; 3分-未对报告编制时的在建、立项拟 建项目进行计算; 3分-提出的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 险的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有效性; 5分-未有效落实消除、降低、管控安 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8分-符合要求。 |
7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7)化工园区应依据化 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 评估结果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 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 化工园区所在地和涉及 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 门、应急管理部门。 |
0分-化工园区未划定周边土地规划 安全控制线,或划定的周边土地规划 安全控制线明显不符合要求; 1分-化工园区未将划定的周边土地 规划安全控制线的资料按程序报送; 5分-符合要求。 |
166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8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8)化工园区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 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 土地开发利用,周边土地 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 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 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 风险控制要求。 |
0分-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 开发建设项目未经过安全风险评估; 0分-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已 开发的建设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安 全风险、规划控制要求等方面与实际 情况严重不符; 5分-符合要求。 |
9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9)化工园区应综合考 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 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 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 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 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 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 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 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 同一化工园区内。 |
0分-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与 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1分-化工园区功能分区不合理; 1分-化工园区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毒性气体、液态易燃气体生产、储存 企业或设施未布局在最小频率风向 的上风侧; 1分-化工园区呈阶梯布局,存在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液体储存设施布 局在化工园区地势较高且容易形成 大面积流淌火的位置; 5分-符合要求。 |
10 |
选址及 规划 (43 分) |
(10)化工园区行政办 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 中场所应与生产功能区 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 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 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 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 布置应满足应急救援的 快速响应需要,并考虑涉 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 态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 施的影响,满足国家标准 |
0分-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 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未相互分离或 未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 外; 0分-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 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不满足应急 救援快速响应需要; 0分-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应急响 应中心、医疗救护站、消防站等与化 工园区内企业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 求; 1分-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 |
167
序号 要素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规范要求,保持足够的安 全距离。 |
护站等重要设施在涉及爆炸物、毒性 气体、液态易燃气体装置或设施的影 响范围内,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3分-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 护站等重要设施在涉及爆炸物、毒性 气体、液态易燃气体装置或设施的影 响范围内,但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 5分-符合要求。 |
(11)化工园区应评估化 选址及 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 规划 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 11 (43 行分析,采取安全风险防 分) 范措施,降低区域安全风 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
0分-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报告中未进行化工园区布局安全性 和合理性分析,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 析; 1分-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报告未对化工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 合理性提出意见,或未提出安全风险 防范措施并有效实施; 3分-符合要求。 |
(12)化工园区内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和危险化 选址及 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12 规划 应对项目(企业)与周边 (43 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 分) 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 布局。 |
0分-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未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 1分-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目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未对优化平面布局提出建议措施并 有效实施; 3分-符合要求。 |
(13)化工园区应严格根 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 准入和 产业规划,制定并落实适 退出 13 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 (19 “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 分) 全准入条件,及时动态更 新。 |
0分-未制定“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 全准入条件; 1分-制定的“禁限控”目录和项目安 全准入条件与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 严重不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 的建设项目,或与化工园区产业规划 严重不符,或制定的项目安全准入条 件不符合编制要求; |
168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3分-符合要求。 | |||
14 |
准入和 退出 (19 分) |
(14)化工园区的项目准 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 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 和主导产业,实现化工园 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 充分利用,安全风险可 控。 |
0分-近五年化工园区的准入项目与 化工园区“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 产业无关,化工园区仍未形成产业链 和主导产业; 1分-化工园区初步形成主导产业,但 近五年化工园区的准入项目不利于 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控制; 3分-符合要求。 |
15 |
准入和 退出 (19 分) |
(15)化工园区内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5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3〕76号)、《危 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 行)》(应急〔2022〕52 号)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 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学历 资质应满足有关要求,企 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 上岗。 |
0分-存在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 5分-全部符合要求。 |
169
序号 要素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16)化工园区应建立健 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和企 准入和 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机制, 退出 16 化工园区和企业应建立 (19 健全承包商安全准入与 分) 退出制度、黑名单制度并 有效执行。 |
0分-化工园区未建立建设项目和企 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机制; 0分-化工园区和企业未建立承包商 安全准入与退出制度、黑名单制度; 1分-化工园区未有效执行建设项目 和企业安全准入与退出机制; 1分-化工园区和企业未有效执行承 包商安全准入与退出制度、黑名单制 度; 5分-符合要求。 |
(17)化工园区内企业存 准入和 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 退出 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 17 (19 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分) 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 闭。 |
0分-现场核查发现化工园区内企业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0分-化工园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企业; 0分-化工园区内存在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但未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 3分-符合要求。 |
(18)化工园区供水水源 应充足、可靠,建设统一 集中的供水设施和管网, 配套功 满足企业和化工园区配 18 能设施 套设施生产、生活、消防 (40 用水的需求。化工园区附 分) 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 道和取水码头。 |
0分-化工园区没有可靠的供水水源; 0分-化工园区供水能力不足,不能满 足企业和化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 活、消防用水的需求; 1分-化工园区未建设统一集中的供 水设施,或未采用环状管网供水或双 管路供水; 3分-化工园区附近有天然水源,但未 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车道和取 水码头; 5分-符合要求。 |
(19)化工园区应保障双 配套功 电源供电,满足企业和化 19 能设施 工园区配套设施生产、生 (40 活和应急用电需求,电源 分) 分 可靠。 |
0分-化工园区及周边供电设施无法 保障化工园区企业双电源供电需求; 0分-化工园区及周边供电设施供电 能力不足,无法保障生产、生活和应 急安全供电需求; |
170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5分-符合要求。 | |||
20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0)化工园区应根据需 求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公 共管廊管理规程》(GB/T 36762)要求的公共管廊, 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和企 业间管道巡检管理、维护 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并 有效执行。 |
0分-化工园区有建设需求但未建设 公共管廊; 0分-化工园区内有大宗液体、气体原 料或产品供应关系的企业间未采用 管道输送; 1分-化工园区未建立符合《化工园区 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 36762) 要求的相关公共管廊和企业间管道 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2分-新建公共管廊不符合《化工园区 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 36762) 要求; 3分-符合要求。 |
21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1)化工园区应运用物 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园 区进行实时监控,实行限 时、限速行驶、专用道路 或专用车道等措施,由化 工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科 学调度,防止安全风险积 聚。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 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 园区应建设符合有关要 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 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
0分-化工园区未对危险化学品运输 车辆进出进行监控; 1分-化工园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 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进行 监控,但未实行实时监控; 2分-化工园区未实行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限时、限速行驶、专用道路或 专用车道等措施,未实施统一管理、 科学调度; 3分-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 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未建设危险化学 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4分-建设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 车场未实行严格管理,不满足有关要 求; 8分-符合要求。 |
171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22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2)化工园区应按照 “分类控制、分级管理、 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 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 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 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 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 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平 台、视频监控、在线监测 预警等技术手段,实现人 员、车辆及物料进出全过 程动态监管。对具有毒性 气体、液态易燃气体、一 级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控 制区采用远程探测在线 监测预警。 |
0分-未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 分步实施”的要求分区实行封闭化管 理; 1分-未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 统; 3分-未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 品、危险废物等物料和人员、车辆进 出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 5分-未对具有毒性气体、液态易燃气 体、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心控制区采 用远程探测在线监测预警; 8分-符合要求。 |
23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3)化工园区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规范要求,督促企业对产 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 险废物及时进行安全处 置。 |
0分-化工园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督促企业对产 生的危险废物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3分-符合要求。 |
24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4)化工园区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规范要求,对事故应急状 况下产生的废水收集进 行需求分析和估算,确保 在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时能够满足事故废水 处置要求。 |
0分-未进行事故应急状况下产生的 废水收集需求分析和估算;或估算 后,在化工园区化工生产安全事故发 生时不能满足事故废水处置要求,未 采取措施; 1分-事故应急状况下产生的废水收 集需求分析和估算不合理; 3分-符合要求。 |
172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25 |
配套功 能设施 (40 分) |
(25)化工园区应通过自 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的方 式,建设满足《化工安全 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 (试行)》等要求的化工 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
0分-化工园区未建设化工安全技能 实训基地; 1分-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不满足 《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 (试行)》等要求; 5分-符合要求。 |
26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26)负责化工园区管理 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明确 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 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
0分-未明确承担化工园区安全生产 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1分-未在化工园区(包括分片设置的 片区)内或附近设立办公场所并配备 相应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5分-符合要求。 |
27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27)化工园区管理机构 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 景的负责人,建立化工园 区管理机构领导带班制 度;根据企业数量、产业 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 等因素,配齐配强专业安 全监管人员,明确监管人 员职责,合理调配力量, 确保专业监管。 化工园区专业安全监管 人员原则上不少于6人;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 超过20家的,专业安全 监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 10人;化工(危险化学 |
0分-配备的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数量 不满足要求; 0分-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未配备具有 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 3分-未建立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领导 带班制度或未有效执行; 5分-符合要求。 |
173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品)企业超过40家的, 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原则 上不少于15人。 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应具 有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 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行业 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二级(技师)及 以上职业资格,或注册安 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 职业资格,或在化工企业 一线从事生产或安全管 理10年及以上。 | |||
28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28)化工园区应实施安 全生产与应急一体化管 理,明确化工园区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 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化工园区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 落实。 |
0分-化工园区未建立安全生产与应 急一体化管理权责清单,未明确化工 园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 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化工 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分-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制度有缺项; 3分-化工园区建立了安全生产与应 急一体化管理权责清单和各项安全 管理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及时修 订; 5分-符合要求。 |
29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29)化工园区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规范要求,制定化工园区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确定安全检查重点,对化 工园区内涉及“两重点一 重大”的企业进行全覆盖 安全检查。 |
0分-化工园区未制定实施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实施年度安全 检查计划; 1分-化工园区制定实施的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或年度安全检查计划 未覆盖化工园区内所有涉及“两重点 一重大”的企业; 3分-符合要求。 |
174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30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0)化工园区应建立健 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 应急救援的联动机制,协 调解决化工园区内企业 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 题,统筹指挥化工园区应 急救援工作,指导企业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 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 管理工作。 |
0分-化工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部门与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未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 救援的联动机制; 1分-化工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部门与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建 立健全了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 救援的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 制度文件,但未有效运行; 3分-化工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的部门与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建 立健全了行业监管、协同执法和应急 救援的联动机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 制度文件并有效运行。 |
31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1)化工园区应按照国 家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对化工 园区内企业进行安全风 险分级,加强对红色、橙 色安全风险的分析、评 估、预警与管控。督促化 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企业按要求开 展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 建设与应用,确保优良运 行,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效能。 |
0分-未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0分-化工园区未开展化工园区内企 业安全风险分级; 1分-化工园区开展了企业安全风险 分级,但未实现化工园区内企业全覆 盖; 1分-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企业未有效运行双重预防机制 数字化系统; 5分-符合要求。 |
175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32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2)化工园区应开展化 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 智能化平台建设,结合化 工园区实际,建设符合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 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 (试行)》(应急厅〔2022〕 5号)要求的化工园区安 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 并有效运行。 |
0分-化工园区未建设安全风险智能 化管控平台; 1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 平台开发建设未根据化工园区实际 需要,未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 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应 急厅〔2022〕5号)要求,安全基础 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等六大功 能模块存在缺漏; 2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 平台建设了安全基础管理、重大危险 源安全管理等六大功能模块,但模块 下功能点或其功能实现存在缺漏; 5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 平台开发建设满足《化工园区安全风 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 (应急厅〔2022〕5号)要求,但未 有效运行; 8分-符合要求。 |
33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3)化工园区应制定总 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
0分-化工园区未制定总体应急预案 和专项预案; 1分-化工园区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 练; 3分-符合要求。 |
176
序号 |
要素 |
评估内容 |
评分细则 |
34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4)化工园区应编制化 工园区消防规划或在化 工园区总体规划中设置 消防专篇,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有大型危化企业专职 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危化企业消防站建设 标准》等要求,结合园区 实际,布点及建设消防 站,消防车种类、数量、 结构以及车载灭火药剂 数量、装备器材、防护装 具等应满足生产安全事 故处置需要。化工园区应 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应 急救援队伍,根据自身安 全风险类型,配套建设医 疗急救场所和气防站。 |
0分-化工园区未编制消防规划或消 防专篇,消防站建设不符合要求,气 防站、医疗救护场所和危险化学品专 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均不符合要求; 0-5分-消防规划或专篇编制、消防站 建设、医疗救护场所、气防站、危险 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符合 要求,每项1分,逐项累积得分。 |
35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5)化工园区应建立健 全化工园区内企业及公 共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 度,统筹规划配备充足的 应急物资装备。 |
0分-未建立企业及公共应急物资储 备保障制度; 0分-化工园区未配备充足的应急物 资装备; 3分-符合要求。 |
36 |
安全生 产与应 急一体 化管理 (47 分) |
(36)化工园区应加强对 台风、雷电、洪水、泥石 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监 测和预警,落实有关灾害 的防范措施,防范因自然 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次 生灾害。 |
0分-未对台风、雷电、洪水、泥石流、 滑坡等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 1分-未落实有关灾害的防范措施; 2分-符合要求。 |
177
否决项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化工园区规划不符合所在设区的市国土空间规划或未明确“四至” 范围; | |
2 |
化工园区未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配备的专业安全 监管人员不满足要求; | |
3 |
化工园区与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和居民区之间的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 |
4 |
化工园区内部布局不合理,企业之间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叠加失控; | |
5 |
化工园区内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且未 通过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 | |
6 |
化工园区内存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资质不满 足相关要求的企业; | |
7 |
化工园区不能保障双电源供电,或化工园区内有一级负荷时,双电 源的每一路电源的变压器总容量不能都满足所有负荷用电需求; | |
8 |
化工园区内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化工生产安全事故。 |
(二)建设项目入园政策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省级 |
1、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 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取证项目 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涉及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 工和医药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 险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 造项目除外。其中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项目, |
《浙江省化工 园区评价认定 | |
1 |
入园 政策 |
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且不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生物医药、中药提取、林产化学产品制 造项目,以及经专家论证确需为省级及以上园 区配套建设的工业气体生产项目,可不进入化 工园区。 2、上条规定外的下列化工和医药项目依法依规 可在化工园区外建设: (1)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纯物理分离、物理 |
管理办法》(浙 经信材料〔202 4〕192 号) |
178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提纯、混合、分装的非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2)不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铅、汞、镉、 铬、砷、铊、锑等重点防控重金属的无机酸、 无机碱、无机盐项目; (3)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项目; (4)医药制剂加工及放射性药物项目。 3、引导其他化工和医药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 非化工和医药企业自用配套建设含化学工序的 项目,其生产的主要化学品全部为本企业自身 配套使用的,及可再生能源发电制氢一体化项 目,按项目所属行业管理,不进入化工园区, 按环保、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安监部 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 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 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 法建设,确保安全。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 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 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另涉及危险化学品 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 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 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 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2、配套其他行业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 施安全规划问题。由于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 很多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如医药、合成革制造等 企业配套的溶剂回收建设项目,不锈钢生产、 |
《浙江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局关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 建设项目安全 规划布局相关 问题的批复》 (2010年10月 14日) |
179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钢铁等企业配套的工业气体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以及其它企业的配套服务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项目,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不强制 要求在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但必须符合相关 行业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 |||
2 |
市级 入园 政策 |
有化学反应或涉及危化品的新建化工项目须布 局在化工园区内,严禁布局在非化工园区;化 工园区内原则上不布局非化工项目。其中,市 区有化学反应的新建化工项目须布局在智造新 城高新片区(含巨化老厂区),化工产品后续 物理加工项目可布局在智造新城东港片区的化 工新材料物理加工区。 |
《关于加强工 业项目决策咨 询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衢 市工咨办发〔20 21〕7号) |
3 |
市级 化工 禁限 控目 录 |
1.各区块要按化工园区整治提升要求推进辖区 内化工企业家数减量工作,对化工企业家数未 按要求削减的,原则上暂缓新设立化工企业的 项目落地。 2.禁止新建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20 15版)》中爆炸物第1.1项的项目,严格控制 涉及该类爆炸物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禁止危化品限制类县域的A类、B类安全风 险等级化工园区新建、扩建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化工工艺或构成一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生产项目。 4.限制园区内无上下游产业关联度、两头(原 料、产品销售)在外的基础化工原料建设项目。 5.限制主要通过公路运输且运输量大的以爆炸 性化学品、剧(高)毒化学品或液化烃类易燃 爆化学品为主要原料的化工建设项目。 6.限制高 VOCs 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 7.限制未按要求设置分管安全副总或安全总 监,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总监(总工) 等技术队伍,未建立(未履行)安全生产检查 职责的原有化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
《关于加强工 业项目决策咨 询服务工作的 指导意见》(衢 市工咨办发〔20 21〕7号) |
180
序号 |
事项 |
管理要求 |
相关依据 |
8.限制化工园区外的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实施除环保、安全需要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技 术改造项目。 9.严格控制新建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 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 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文件中,十 八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以及金属与有机物 反应工艺,且经化工反应风险评估,危险等级 达到四级及以上的项目。 10.严格控制新建生产、使用《监控化学品名 录》中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及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中光气、氰化氢、氯化氰、三氯硝基甲烷 等特定化学品的项目,但对本企业原有上述监 控化学品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的除外。 11.严格控制租赁场地建设涉及十八种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项目。 12.严格控制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 以下或供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有化学反应或涉 及危化品的化工企业,对产出效益特别高、填 补国内空白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可放宽至1 亿元。 13.严格控制化工项目污染物排放,须采用高 效末端治理设施,原则上不得采用低效的环保 治理措施。 | |||
4 |
安全 风险 叠加 动态 评估 |
化工园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决策咨询阶段和竣工验 收阶段应开展安全风险叠加动态评估,防范新 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导致的化工园区安全风 险外溢。 |
《化工园区整 体性安全风险 叠加动态评估 指南(试行)》 (浙应急〔202 4〕169号) |
181
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引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清单如下: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办理机关 |
证件批文有 效期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审批 |
《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 |
省级应急管 理部门(部分 委托市级) |
3年 |
许可类 |
2 |
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 可证审批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
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 |
3年 |
许可类 |
3 |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审批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
市、县级应急 管理部门 |
3年 |
许可类 |
4 |
危险化学品 登记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省、市、 县四级应急 管理部门 |
3年 |
许可类 |
5 |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 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
省、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部 分委托县级) |
2年 |
许可类 |
6 |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 审查 |
《安全生产法》 |
省、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部 分委托县级) |
许可类 | |
7 |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试 生产方案报 送 |
《浙江省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 目安全监督管 理实施细则》 |
市、县级应急 管理部门 |
不超过1年 |
其它 |
8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评 价报告备案 |
《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应急管 理部门 |
3年 |
备案类 |
9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备案 |
《安全生产法》 |
县级应急管 理部门 |
3年 |
备案类 |
182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办理机关 |
证件批文有 效期 |
备注 |
10 |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 备案 |
《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 理办法》 |
县级应急管 理部门 |
3年 |
备案类 |
11 |
企业主要负 责人、安全管 理人员安全 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 |
《安全生产法》 |
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 |
3年 |
其它 |
12 |
特种作业操 作证 |
《安全生产法》 |
省级应急管 理部门 |
6年(3年复 审) |
许可类 |
13 |
国内首次使 用化工工艺 安全可靠性 论证 |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应急管 理部门 |
其它 | |
14 |
安全生产标 准化达标评 审 |
《安全生产法》 |
省、市级应急 管理部门 |
3年 |
其它 |
15 |
化工医药试 验项目实施 前检查 |
《浙江省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 和试验项目安 全管理办法(试 行)》 |
市级应急管 理部门(工业 化试验)、县 级应急管理 部门(中试) |
试验时间不 超过2年 |
监督类 |
18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 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 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改)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应 急〔2024〕160号) |
办理权限 |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企业直接审批: 1.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2.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 3.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 4.跨设区市的生产企业。 二、其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委托设区 的市级应急管理局实施。 |
申报时限 |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宜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开始后9 个月内,且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原许可范围内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 月提出延期申请。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 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4、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宜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开始后9个月内,且应当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
申报材料 |
一、新申请(延期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一份)及申请书(一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 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 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
184
员的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0.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 清单。 1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延期企业提交)。 备注: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 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2、7、9、10 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3.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二、变更申请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 1.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注册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复制件或承诺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 安全合格证的承诺书; (3)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主要负责人学历证明文件。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仅需提交隶属 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实施机关备案。 (二)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的。 |
185
1.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 告;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 明文件、资料; (4)涉及增加企业员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 (5)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仅含原生产装置能力或品种变化) 的: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份); (2)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能力变更确 认意见; (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 1、省厅直接审批的,向省厅申报。 2、委托市局实施的,向市局申报。 |
审查方式 |
1.新建企业首次申请、建设项目涉及许可范围变更申请、延期申请 企业和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现场审查的, 由实施机关组织专家审查; 2.申请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 不再组织专家现场审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应急管理部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文书格式由 省应急管理厅规定,具体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 则》(浙应急〔2024〕160号)的附件。
186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除外) 备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公布,2017年修改) |
办理权限 |
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 批、颁发和管理。 |
申报时限 |
1、新建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 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 更申请。 3、已取使用许可证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 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4、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5、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 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
申报材料 |
一、新申请(延期申请)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 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 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 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
187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 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 案证明文件。 二、变更申请 1、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的,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6、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 规定的,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申报。 |
审查方式 |
涉及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或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 容存在疑问的需现场核查的,应组织现场核查。上述情况外,不组 织现场核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备注:相关文书表格到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
188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包括: 1、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 行稀释,然后销售的。 二、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 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 仓储经营的。 备注:不适用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 经营活动。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 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79号)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 及说明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18号) 4、《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行政审批工作事项 的通知》(衢安监〔2015〕88号) |
办理权限 |
一、属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企业,由市应急管理局自行审批: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 (分公司); 2、智造新城管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除 外); 3、高速公路加油站。 二、下列企业除市应急管理局自行审批的外,委托属地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审批: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
189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 (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其它企业由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 | |
申报时限 |
1、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在经营危险化学品前取得相应的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 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 申请。 |
申报材料 |
一、新证申请(延期申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 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 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 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 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 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二、变更申请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 |
190
施及其监控措施的。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5、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 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5、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审批权限向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或当地县 (市、区)应急管理局申报。 |
审查方式 |
涉及企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或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 容存在疑问的需现场核查的,应组织现场核查。上述情况外,不组 织现场核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备注:相关文书表格到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
191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事指南(生产和进口企业)
办件对象 |
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取 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13〕 63号) |
办理权限 |
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办理,由省级 登记机构审核、国家登记机构核准统一发证。 |
申报时限 |
1、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试生产时)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2、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 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
申报材料 |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 (二)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制件1份; (三)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四)满足值守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 托书复制件1份; (五)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
申报程序 |
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 报省级登记机构审核、国家登记机构核准。 |
审查方式 |
线上核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
192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事指南(使用和经营企业)
办件对象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 当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中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推广应用专项工作方案》(浙安 委办〔2022〕11号文件的附件2) 2、《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信息录入工作的函》(衢 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5月5日印发) |
办理权限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 全生产信息登记,由省级登记机构审核。 |
申报时限 |
新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试生产时)登记。 |
申报材料 |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无 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直接在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中填报 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
申报程序 |
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后, 报省级登记机构审核。 |
审查方式 |
线上核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不涉及。 |
193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 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 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 企业。 备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 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 存等建设项目。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号公布,2015年修改) 3、《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 〔2022〕52 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 危化〔2023〕179号) 5、《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的通 知》(2024年9月20日印发) |
办理权限 |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的除外)的。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不得委托实施。 |
194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 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但下列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实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区)的。 备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审批工作 的通知》(2024年9月20日印发)规定,对于涉及硝化、过氧化、 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各地要将受理通知书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 理厅组织或派员参加安全审查,参与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专家 库抽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要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 |
申报时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经向相关部 门核实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规划相关文 件情形的建设项目除外); 4、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申报告知书(复制件)。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审批权限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或衢州市 应急管理局申报。 |
审查方式 |
应急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 (见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文件附件1),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 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建设项目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 |
重新审查 |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 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重 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 |
195
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2)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 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 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
196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 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 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 企业。 备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 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 存等建设项目。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号公布,2015年修改) 3、《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 〔2022〕52 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 危化〔2023〕179号) 5、《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审批工作的通 知》(2024年9月20日印发) |
办理权限 |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3)跨设区市的; (4)新建、改建、扩建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需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的除外)的。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级应 急管理部门实施。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 目不得委托实施。 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实 |
197
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但下列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实施: (1)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区)的。 备注:对于涉及硝化、过氧化、重氮化、氟化、氯化工艺的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各地要将受理通知书 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或派员参加安全审查,参 与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省级专家库抽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要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 |
申报时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 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审批权限向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或衢州市 应急管理局申报。 |
审查方式 |
应急管理部门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程序和要点》 (见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文件附件1),组织专家以审查会形 式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无具体规定。 |
变更设计 审查 |
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重 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4)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5)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 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
198
(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报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报送办件指南
办件对象 |
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 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 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 企业。 备注:不适用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 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 存等建设项目。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 〔2022〕52 号) 2、《关于明确“试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纳入 监管范畴”有关工作的函》(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年2月 28日印发)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 危化〔2023〕179号)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指南(试行)》(浙应急 〔2024〕125 号) |
办理权限 |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申报时限 |
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将试生产方案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申报材料 |
1、试生产方案; 2、相关技术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论证意见;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的 意见。 |
199
申报程序 |
企业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将电子材料上传至系统。 |
审查方式 |
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1、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年。涉及重 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 2、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限截止时 限10日前向原报送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延期 期限。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延期期限 不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
重新报送 |
经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试生产期间不能正常生产 运行的原因,落实相关问题的具体整改措施,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 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和制定试生产方案,向原报送部门重新 报送并说明原因和整改情况。 |
备注:
1、根据应急管理部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 当完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根据要求将在线检测数据接入政府平台;自投入 物料起,按照投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每日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并按规定运行 双预防数字化机制。
2、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浙安 委办〔2024〕31号),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企业试生产前进行现场核查。
200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
办件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
办理权限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申报时限 |
完成安全评价和整改确认后应及时报备。 |
申报材料 |
1、安全评价报告; 2、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
申报程序 |
方式一: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方式二:由安评机构通过浙江省“安评在线”应用代为备案。 |
审查方式 |
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和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一致。 |
重新备案 |
企业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评价后(按规 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应重新备案。 |
201
(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备注:不适用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0号公布,2015年修改) 4、《关于明确“试生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纳入 监管范畴”有关工作的函》(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3年2月 28日印发) |
办理权限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申报时限 |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后15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申报材料 |
1、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2、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本项资料只需 提供清单);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报。(衢州市应 急管理局在网上权限开通前接受智造新城企业纸质申报)。 |
审查方式 |
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
202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备案有效期为3年。 |
建设项目 重大危险 源评估、 备案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装置设施投入物料前,应当完成重大危 险源评估、备案。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范围为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 危险源,对建设项目不涉及的重大危险源可不纳入评估范围,但在 评估报告中应对项目建设前、后企业重大危险源情况分别进行描述。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结论应明确,相关安全 设施未按设计完成建设的,不得给予通过。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备案有效期应与企业重大危险源 整体备案时间相衔接。 |
重新备案 |
重大危险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 案,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 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 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 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 的。 |
申请核销 |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 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 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
203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2、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
办件依据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2019年修改) 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 号,2017年修改) |
办理权限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申报时限 |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报。 |
申报材料 |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企业,以及使 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 审意见; 3、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
申报程序 |
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申 报。 |
审查方式 |
对报送资料进行形式审核。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备案有效期为3年。 |
重新备案 |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 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 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204
(十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指南
办件对象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 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备注:(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 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57 号令公布,2017年修改)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公布, 2015年修改)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公布, 2015年修改) 5、《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05〕175 号) 6、《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 80号) |
办理权限 |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 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2、设区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 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考核。 |
申报时限 |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应急 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申报材料 |
1、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申请表或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申请表; 2、二寸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
205
申报程序 |
学员经规定学时的培训后(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换 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由培训机构统一报名参加考核。 |
考核方式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试在考试 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当天补考一次。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有效期3年。 |
再培训 |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
备注: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和 学历等要求,否则即使考核合格也不能合规上岗。具体要求见本《手册》“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指引”中的“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
206
(十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指南
办件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 施工、调试等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 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 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 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 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 修理的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 备安装修理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我市不涉及)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 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 气作业、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我市不涉及)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 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 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括: (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 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 岗位的作业。 (3)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4)硝化工艺作业,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5)合成氨工艺作业,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 位的作业。 (7)氟化工艺作业,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8)加氢工艺作业,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
207
(9)重氮化工艺作业,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10)氧化工艺作业,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11)过氧化工艺作业,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12)胺基化工艺作业,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13)磺化工艺作业,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14)聚合工艺作业,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15)烷基化工艺作业,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 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花爆竹储存作业(指从事烟花爆 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等。 |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 第30号令公布,2013年修改)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公布, 2015年修改)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公布, 2015年修改) 5、《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7〕 80号) 6、《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 费〔2012〕294号) 7、《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取消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证明事项 的通知》(2019年1月8日印发) |
办理权限 |
1、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市级考试机构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考试工作。 |
申报时限 |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
申请条件 |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 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
208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 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报材料 |
1、浙江省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2、二寸照片2张;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
申报程序 |
学员经规定学时的培训后,由培训机构统一报名参加考核。 |
考核方式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 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在考试点进行,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1 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试应当在具备实际操作考试条件的考试点进行,采取 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等方式,由考评员现场进行考核评 分。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不合格的,可当天补考一次。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复审 |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 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向原 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特 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 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
备注: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体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的人员)需 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否则即使考核合格也不 能合规上岗。具体要求见本《手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引”中的“人员配备 和机构设置”。
209
(十三)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包括: (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且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 (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国内首次中试放大或产业化应用的实验室技 术; (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工艺路线、原料路线或 者操作控制路线为国内首次使用; (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生产工艺技术; (5)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生产相同产品,但生产 能力、关键生产装置(增加设备台套数除外)有重大变化且未经工 程可靠性论证的; (6)其他化工企业采用相同工艺路线和原料路线,因工艺技术原因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备注: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 技术进行改造,经安全风险评估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范围。 |
办件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5号公布,2015年修改) 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 〔2022〕52 号) 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应急 危化〔2023〕179号) 4、《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浙应急危化〔2023〕162号) |
办理权限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 织,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实施。 |
申报时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 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 |
申报材料 |
1、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申请书; 2、浙江省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 |
申报程序 |
向省应急管理厅窗口提出申请。 |
审查方式 |
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书和论证报告转交技术支撑机构, |
210
由技术支撑机构对论证资料初审。初审认为企业提交的化工工艺不 属于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的,向省应急管理厅退还申请资料并出 具说明文件,省应急管理厅函告申请单位。初审认为属于国内首次 使用化工工艺的,由技术支撑机构组织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名专 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需要对相关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无相关规定。 |
211
(十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事指南
办件对象 |
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 行业企业。 |
办件依据 |
1、《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改)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 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浙应 急基础〔2019〕71号) 4、《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浙应急基础 〔2021〕138号) 5、《衢州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衢应急〔2022〕 44号) |
办理权限 |
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 应急管理厅为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企业的定 级部门。 |
申报时限 |
1、初次评审的企业需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1年以上。 2、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 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若超期申请复评,视为延期评审。 |
申报材料 |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期满复评免审申请表(符合免审条件的企业填写)。 |
申报程序 |
申请定级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自评报 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应 先经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 |
审查方式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 序进行。其中,评审工作由评审单位组织,通过资料核对、人员询 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等方式开展评审(期满复评免审的除外)。 |
证件批文 有效期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为3年。 |
备注: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一般为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评审单位是指由应急管 理部门确定,具体承担标准化现场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212
(一)主要工作内容
五、安全监管工作指引
序号 |
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1 |
化工产业 提升 |
1、严格执行化工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制度,把好 化工项目落地“安全关”。 2、持续推进无安全保障的“低小散”化工企业 淘汰退出工作。 | |
2 |
化工园区 提升 |
1、对安全风险等级未达到“D”类的化工园区, 要进行整治攻坚工作。 2、对安全风险等级已达到“D”类的化工园区, 要进行巩固提升工作。 | |
3 |
化工企业 提升 |
1、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严把企业安全生产 条件。 2、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和 治理,装置设备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鼓励 老旧企业通过“推倒重建”从根本上提升安全条 件。 3、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1)有自动化控制强制要求的必须自动化控制, 没有自动化控制强制要求的要尽可能自动化控 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零手动”改造。 (2)鼓励企业选用精良装备,提升装置和设备 可靠性。 (3)鼓励企业采用微通道反应器、管式反应器 等先进科技技术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 (4)其它先进适用技术。 4、及时研判危化领域安全形势,对集中性、突 出性问题,针对性开展安全整治工作。 5、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6、指导企业按要求推进化工企业安全风险智能 化管控平台建设和应用。 |
213
序号 |
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备注 |
4 |
化工人才 培养 |
1、协调衢州本地院校扩大化工类专业招生,持 续开展化工从业人员学历提升。 2、协调安全培训机构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 类人员取证培训,规范组织考试。 3、持续推进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 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爆炸危险 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专业学 历达标工作。 4、依托化工实训基地等开展化工操作人员实训、 风险辨识工具应用、特殊作业监护等培训。 | |
5 |
配套服务 提升 |
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企业主体、专 业运营”的原则,推进危化品集中储存和统一配 送工作,为化工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危化品仓储 服务。 2、推行中介和企业一体化监管制度,提升危化 领域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等第三方服务质 量。 3、规范危化领域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及时 惩处相关违规行为,提升专家服务水平。 4、建立重点化工项目“三通”服务机制,解决 项目推进过程中企业、中介、部门三者之间信息 联通不够、沟通不畅等问题。 | |
6 |
监管水平 提升 |
1、引导政府加强危化监管投入,使各地危险化 学品监管人员和高水平专家力量与工作任务相 匹配。 2、定期开展危化监管干部业务培训、测试和比 武,营造“比、学、赶、超”的学习氛围。 3、不断推进危化领域安全监管数字化改革,提 升监管质效。 |
备注:包括政府和相关部门层面的工作。
214
(二)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衢 州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 则》(衢市安〔2024〕7 号)等规定,各部门相关职责分工如下:
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备注 |
1 |
应急管理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 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负责化工、医药企业的安全监管;牵头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 | |
2 |
消防部门 |
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企业 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 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依法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 | |
3 |
公安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 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 危险化学品行为。 | |
4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 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 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 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 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指导道路货 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承担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港区内新 (改、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 审查。 |
215
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备注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核发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 监督;依据有关规定,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 学品的行为。 | |
6 |
发改部门 |
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监督管 理,指导督促油气长输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负责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 | |
7 |
经信部门 |
承担化工、医药等行业管理;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 和布局;牵头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 作;实施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强产业结构 升级和布局调整,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引 导鼓励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安全管控水 平,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 |
8 |
住建部门 |
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 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另有 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依法查处建筑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施工企业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
9 |
生态环境部门 |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 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 环境监测。 |
216
序号 |
部门 |
主要职责 |
备注 |
10 |
邮政管理部门 |
负责邮政行业(含快递)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 应急管理;依法查处邮政快递企业收寄危险 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 |
11 |
卫健部门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 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危 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 作。 | |
12 |
商务部门 |
指导督促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相关 商贸、流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开展成品油非法经 营活动整治工作。 | |
13 |
科技部门 |
负责科研院所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14 |
教育部门 |
指导并督促各级教育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含 幼儿园、民办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督促大专院校、职业院校加强安全科学 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 安全工程、化工、矿山等相关专业人才。 | |
15 |
人社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推进企 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 |
16 |
资规部门 |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 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 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 管制,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开发利 用。 | |
17 |
总工会 |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 诉求,指导各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
217
(三)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事项
序号 |
工作事项 |
工作介绍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年度 监督检查 |
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检 查。一般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 检查,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 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 |
2 |
重大危险源企 业安全专项检 查 |
该检查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由应急管理 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联合组织,采取企业自 查、市级全覆盖检查(一般为交叉检查)、 省级抽查、部级督导核查的方式开展,每年 至少进行一轮。 | |
3 |
危险化学品登 记和化学品鉴 定分类专项执 法检查 |
该检查由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采取危险化 学品登记和化学品鉴定分类专项执法检查 企业自查、省市县检查执法、部级抽查督导 的方式开展,一般每年开展一轮。 | |
4 |
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试生产 核查 |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 管理机构要在企业试生产前进行现场核查。 | |
5 |
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 查 |
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管 理机构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和日常执法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 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6 |
化工医药试验 项目实施前检 查 |
试验项目实施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工业 化试验项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试试验 项目的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 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单个试 验项目原则上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 年,确需延长的,经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 门检查确认后,可延续不超过1年。 |
218
序号 |
工作事项 |
工作介绍 |
备注 |
7 |
安全生产标准 化达标企业 “回头看”抽 查 |
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应按照辖区内定 级企业总量的10%(或至少50家)以上,组 织对已定级企业的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 查。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标准化所有 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 产现场。 | |
8 |
油气长输管道 企业检查 |
一般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市场监管、 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每季度或 重大节假日前开展联合检查。 | |
9 |
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企业 检查 |
一般由公安禁毒支队牵头,定期组织检查。 | |
10 |
剧毒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 企业检查 |
一般由公安治安支队牵头,定期组织检查。 | |
11 |
安全评价机构 检查 |
全省统一组织,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另外根 据中介和企业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在危化审 批和检查工作中,要一并对安全评价进行检 查。 | |
12 |
安全生产社会 化服务机构检 查 |
根据省厅的要求开展,一般每年至少应开展 一次执法检查,重点对象应全覆盖。 | |
13 |
事故教训“举 一反三”检查 |
对照事故教训,部署同类企业开展检查。 | |
14 |
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落实情 况评估检查 |
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要依照权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 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的规 定组织开展评估检查。 | |
15 |
专项整治检查 |
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地实际,针对安全生产重 点事项或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和检查。 | |
16 |
节假日和特殊 时段检查 |
针对大型节假日、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或高 温季节、汛期、台风、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段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开展检查。 |
219
序号 |
工作事项 |
工作介绍 |
备注 |
17 |
暗访暗查 |
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突出重点时段、 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重点地区及单位开展 暗访暗查。 检查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 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 检查重点内容:企业带班值班、桶装易燃液 体管理、特殊作业、承包商作业、应急准备 工作等。 |
监督检查要求
序号 |
项目 |
具体要求 |
备注 |
1 |
检查准备 |
安全生产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检查 方案和检查表。检查方案应明确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检 查表则应详细列出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以便于现场检查时使用。 | |
2 |
检查实施 |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 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 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 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内容和 方式,并向被检查单位明确提出需要提供的 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2、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 密应当为其保密。 3、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性内容的安全检 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 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专家的书面建议,依 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
220
3 |
检查记录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 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填写现场检查 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 位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向企业下达相关 执法文书,当场交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 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邀请其他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 |
4 |
问题和隐患 处置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采取下列措 施并出具相关文书: 1.当场予以改正;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3.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 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 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6.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置措施。 本条第5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 |
5 |
整改和复查 |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 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 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 |
221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 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 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 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 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 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 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 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 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事后应当及 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2、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 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规 定办理立案审批。 | |
7 |
问题移送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 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 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
222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基本规定
序号 |
工作事项 |
具体要求 |
备注 |
1 |
事故上报 |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 位负责人要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 处置,并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119指挥中心(或 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县级应急管理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
2 |
应急处置 |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单位) 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 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查明事故类型和 发生地点、范围、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在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 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迅速组织事故影响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 全地点。 2、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政府、功能区管 委会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 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 援等有关部门(机构)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 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 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 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 损失。事态发展达到本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 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并 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态发展,必要时提请上级启动 应急救援预案。 3、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政府、部门和开发 区(园区)领导须依照《衢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领 导到场制实施办法》(衢市安〔2022〕6 号)的 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
《衢州市 危险化学 品事故应 急预案》(2 022年版) |
223
序号 |
工作事项 |
具体要求 |
备注 |
3 |
事故调查 |
1、事故现场处置完成后,应根据《衢州市生产 安全事故复盘工作制度》(衢市安办〔2022〕4 号)规定,立即启动事故复盘工作,成立由安委 办牵头的复盘工作小组,成员由应急管理、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 组成。市、县两级安委办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 复盘报告,事故情况复杂的经同意后,可延长3 个工作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 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 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 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 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 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60日。 备注:对事故责任认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精神。 (1)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 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 (2)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 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 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 |
224
序号 |
工作事项 |
具体要求 |
备注 |
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 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 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 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 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 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 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 |||
4 |
责任追究 的落实 |
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3、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
5 |
事故整改 确认 |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6 |
事故整改 评估 |
事故结案后 10 个月至 1 年内,负责事故调查 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 办〔2021〕4 号)的规定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 作可以由相应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
225
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主要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安全记分、信用惩
戒等,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刑事处罚
《刑法》相关条款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款 |
备注 |
1 |
重大责任 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 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2 |
强令、组 织他人违 章冒险作 业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 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3 |
危险作业 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 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 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 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 |
4 |
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 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 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26
序号 |
罪名 |
《刑法》条款 |
备注 |
5 |
危险物品 肇事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 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6 |
消防责任 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 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 |
7 |
不报、谎 报安全事 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备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照《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衢应急〔2021〕42号)执行。
227
(二)行政处罚
1、事故罚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提请关 闭企业 |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件,导致发生重大、特 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 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 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三 条 |
2 |
对事故 责任单 位的处 罚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生产经营单位负有 责任的。 |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 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 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 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四 条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 故,生产经营单位负有 责任的。 |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 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 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 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四 条 |
228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生产经营单位负有 责任的。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 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 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 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四 条 | ||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 有责任的。 |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 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 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 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 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四 条 | ||
3 |
对事故 责任人 员的处 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 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给予撤职处分;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四条 |
229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 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 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五条 |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六条 | ||
4 |
事故信 息上报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 年年收入60%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 六条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 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一百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条 |
230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 人漏报事故的; |
处上一年年收入40% 至80%的罚款;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 给予处分。 |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 五条 | ||
5 |
事故应 急处置 和配合 调查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 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 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 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条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 事故现场的; |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 60%至100%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
《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 院令第493 号)第三十 六条 |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转移、隐匿资金、 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 据、资料的; |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的; |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的; |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 的。 |
备注:1、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特种作
231
业操作证;
2、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改),发生造成人员死 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 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2、行为罚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 |
提请关 闭企业 |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 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 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 的行政处罚的;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 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关闭,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吊销其有关证 照。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 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情 节严重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三 条 |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 | ||||
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 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 的。 | ||||
2 |
危险化 学品安 全生产 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擅自进行生产的(包括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或者冒用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使 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 例》(2014 年修订)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一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 例》(2014 年修订)第 二十条 |
232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 |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暂扣期满 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三条 | ||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四条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 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 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 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 更申请的。 |
责令限期申请,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七条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 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 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 投入运行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申请,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八条 |
233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 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 可证。 |
《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九条 | ||
3 |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包括企业在经 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 品经营的) |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七条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 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 经营许可证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一条 |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 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的。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经停产停业整 顿仍不具备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吊销 其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二条 |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 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申请变更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三条 |
234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 |
《浙江省安 全生产条 例》(2022 年修订)第 五十九条 | ||
4 |
危险化 学品安 全使用 许可证 |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产的(包括企业在安全 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 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 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七条 |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 租、出借、转让安全使 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 可证的; |
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 年修改)第 三十八条 |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 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 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 料报发证机关的。 |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 续,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 年修改)第 三十九条 |
235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 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 建、改建、扩建建设项 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 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 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 生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 年修改)第 四十条 | ||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 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 |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 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 许可证,并给予警告, 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 可证。 |
《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实施 办法》(2017 年修改)第 四十一条 | ||
5 |
危险化 学品建 设项目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 建、改建、扩建生产、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的。(包括建设项 目发生变化后应重新申 请审查但未申请的,以 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六条 |
236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的;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 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 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的;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 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 合格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 正,并处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八条 | ||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 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 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2015年修 改)第二十 九条 | ||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 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 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2015年修 改)第三十 |
237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 产(使用)方案进行审 查、对试生产(使用) 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七条 |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 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 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 |
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 予通过,给予警告, 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 审查。 |
《危险化学 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 (2015年修 改)第三十 八条 | ||
6 |
一般建 设项目 (无需 安全许 可审查 的)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第七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 项和第(四)项规定以 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 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 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 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 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 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 面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并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2015年修 改) |
238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7 |
危险化 学品企 业安全 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 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 安全评价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相关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 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 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 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一条 | ||
8 |
安全生 产投入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 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 必需的资金;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生产经 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三条 |
9 |
安全生 产责任 保险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 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 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九条 |
239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0 |
企业主 要负责 人履职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四条 |
11 |
企业其 他负责 人和安 全生产 管理人 员履职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六条 |
12 |
机构设 置和人 员配备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 安全工程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
《浙江省安 全生产条 例》(2022 年修订)第 五十六条 |
240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3 |
三类人 员培训 取证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 |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 外,处3000元以下的 罚款,并自撤销其相 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证 书。 |
《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五条 | ||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 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六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 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 |
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下的罚款。 |
《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2025年修 改)第三十 八条 |
241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 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
《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2025年修 改)第四十 一条 | ||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 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 证的。 |
给予警告,并处2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
《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技 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 (2025年修 改)第四十 一条 | ||
14 |
从业人 员安全 教育培 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 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242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危险物品生产经 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 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 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的; |
责令改正,处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三十六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 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 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 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 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 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 (2015年修 改)第二十 九条 |
243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15 |
劳动防 护用品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九条 |
16 |
安全风 险管控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 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一条 |
17 |
隐患排 查治理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 照规定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一条 |
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 |
244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 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规定》第二 十六条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期消除,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二条 | ||
18 |
应急预 案管理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七条 |
245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 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 值班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条 例》第三十 二条 |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 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 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 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 应急预案评审的; (三)事故风险可能影 响周边单位、人员的,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 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 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 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 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 案管理办 法》(2019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246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 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 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 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第四十六条 | ||
19 |
宿舍设 置 |
生产、经营、储存、使 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 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 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五条 |
20 |
出口、疏 散通道 管理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 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 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或者占用、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五条 |
21 |
危险化 学品鉴 定和登 记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物 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 学品(各类单质、化合 物及其混合物)进行物 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 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鉴 定与分类管 理办法》(原 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60 号)第十九 |
247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
条 | |||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 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 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 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的。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 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 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 变更手续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 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登记管理 办法》(原 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53 号)第三十 条 | ||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 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 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 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变更手续的; | ||||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 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 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 产或者进口的; |
248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 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 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的;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 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 ||||
22 |
化学品 安全技 术说明 书和安 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 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上粘贴、 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 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 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 装(包括外包装件)粘 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 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 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 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 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 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 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249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 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 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
23 |
危险化 学品包 装物、容 器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 式、规格、方法和单件 质量(重量)与所包装 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 用途不相适应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包装物、容器,在重 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 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相关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条 | ||
24 |
危险化 学品储 存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 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 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 专用仓库内;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 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条 |
250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要求的;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 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 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
相关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25 |
淘汰工 艺、设备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九条 |
26 |
超核定 能力生 产 |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 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27 |
危险化 学品管 道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 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 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 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251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 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 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 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 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 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 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 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 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的; | ||||
28 |
安全设 备、设施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九条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的; | ||||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 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 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 相关许可证件,并由 相关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条 |
252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29 |
安全警 示标志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九十九条 |
30 |
通信、报 警装置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 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31 |
可燃爆 物质管 理 |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 可燃爆的粉尘、气体、 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 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执行爆炸性危 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 度; (二)未按照规定控制 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 质的存放数量;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 爆粉尘。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
《浙江省安 全生产条 例》(2022 年修订)第 五十八条 |
253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32 |
危险化 学品管 理 |
生产、经营、运输、储 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 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一条 |
33 |
重大危 险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 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未制定应 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 急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一条 |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2015年修 改)第三十 三条 | ||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 源进行辨识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 |
《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 |
254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 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 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 任机构的; |
下的罚款。 |
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2015年修 改)第三十 三条 | ||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 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 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 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 设备、物资,并保障其 完好的; | ||||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 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的; | ||||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 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 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 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的; | ||||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的; | ||||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 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 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 期消除;危险化学品 单位拒不执行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2015年修 改)第三十 五条 |
255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34 |
危险作 业管理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一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 破、吊装、动火、临时 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 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 业,作业前未完成作业 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 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 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 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 业并撤出作业人员;未 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 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 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 |
《浙江省安 全生产条 例》(2022 年修订)第 五十七条 |
256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35 |
外包和 出租管 理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十万元的,单 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三条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 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三条 | ||
36 |
交叉作 业管理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四条 |
257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37 |
免责协 议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 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 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六条 |
38 |
违章行 为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 任,不服从管理,违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 操作规程的。 |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依照有关 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七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 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 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 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 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258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39 |
非药品 类易制 毒化学 品管理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 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 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 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营、购买或 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 人的或者伪造、变造、 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 营、购买、运输易制毒 化学品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 生产、经营、购买或 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 品、用于非法生产易 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 及非法生产、经营、 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 化学品的设备、工具, 处非法生产、经营、 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 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 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的20倍不足1万 元的,按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有营业执 照的,由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 八条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 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 营许可办 法》第三十 一条 |
259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 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 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 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 数量,生产、经营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 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不符合《条例》规定要 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 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 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 情况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1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 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可以予以没 收;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 顿;逾期整顿不合格 的,吊销相应的许可 证。 |
《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 品生产、经 营许可办 法》第三十 条 | ||
40 |
剧毒化 学品、易 制爆危 险化学 品管理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未将其剧毒化学品的储 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 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一条 |
260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未将剧毒化学品在专用 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七 十八条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 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 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 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 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 品的农药除外)、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并由相关部门责令其 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 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 照。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四条 | ||
41 |
危险化 学品托 运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 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 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七条 |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 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 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 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261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 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数量、危险特性 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 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 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 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 应标志的;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六条 | ||
42 |
危险化 学品充 装或者 装载查 验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 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 验、记录制度的。 |
应当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安 全管理办 法》第六十 五条 |
43 |
危险化 学品处 置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未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 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 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 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二条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 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 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 部门备案的。 |
由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 十二条 |
262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44 |
提供虚 假材料 或隐瞒 问题 |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 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45 |
使用违 法手段 取得许 可证书 或批准 文件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 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 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 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 件的 |
撤销许可及批准文 件,并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但是最高 不得超过3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 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 可。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五十一条 |
263
序号 |
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规定 |
处罚依据 |
46 |
拒绝、阻 碍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 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零八条 |
47 |
拒不执 行监察 指令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 管监察指令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 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 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 的。 |
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 之日的次日起,按照 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罚。 |
《安全生产 法》(2021 年修改)第 一百一十二 条 | ||
48 |
擅自恢 复生产 经营 |
被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 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 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 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 经营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暂行 规定》第二 十六条 |
49 |
擅自启 封或者 使用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 施、设备、器材、危险 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 启封或者使用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 |
《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 法》(2015 年修改)第 四十五条 |
264
(三)安全记分
1、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管理
依照《衢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衢州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制度 的通知》(衢市安办〔2023〕1 号)执行。
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管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适用 范围 |
衢州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 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领 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记分管理。 |
2 |
记分 周期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每个记分的有 效期为一年,时间从作出该记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有效 期满后,被记分的行为已完成整改的,该记分予以消除;被记分 的行为未完成整改的,该记分继续有效,完成整改后予以消除。 |
3 |
记分 情形 |
1.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 24 分; (2)企业发生由政府组织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 12 分; (3)企业发生由政府组织调查以外的造成人员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6 分。 |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 (1)未按规定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一次记2分;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未达 到本地区本行业要求的,一次记3分; (3)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的,一次记2分; (4)未按规定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的,一次记2 分; (5)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次记2分; (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整改且无正当理由 的,一次记3分; (7)未按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一次记3分; |
265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8)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次记6分。 | ||
3.企业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 (1)经提醒或督促后,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一次记3分。 (2)企业提供、填报或在信息化系统中录入的重要安全生产信息、 资料存在虚假或严重错误的,一次记2分。 | ||
4 |
结果 运用 |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达到6分的,对其进 行安全生产提醒谈话,就有关问题进行提醒,提出整改要求并督 促整改。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达到12分的,对其进 行安全生产专项教育。教育时间为3天,期满后经评估合格的, 结束教育。不合格的,应延长教育时间直至合格。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达到18分的,对该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增加一次监督检查。 (四)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记分达到24分的,建议企 业主要负责人任免权限机构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引导其退出该行 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 |
2、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
依照《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办法》的 通知》(衢应急〔2024〕26号)执行。
安全生产专家记分管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适用 范围 |
适用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包括市安委办、危化专委办、工矿专 委办)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包括一般安全生产类专家和安全生 产事故应急救援类专家)的管理。由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推荐上报 被应急管理部或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聘任的安全生产专家参照本办 法管理。 |
2 |
记分 周期 |
安全生产专家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每个记分的有效期为一年, 时间从作出该记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有效期满后,被记 分行为已按规定处理的,该记分予以消除;未按规定处理的,该 记分继续有效,完成处理后予以消除。 |
266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3 |
记分 情形 |
1、在政治、法律、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 (1)违反政治纪律的,一次记12分; (2)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一次记12分;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家庭美德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次记12分。 |
2、违反专家管理要求的 (1)在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务活动中未亮明身份或未出 具专家安全服务证的,一次记1分; (2)未按要求通过信息化系统报告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参加的服 务活动的,一次记1分; (3)未按要求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 (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外),一次记2分; (4)以安全生产专家名义超所聘任行业领域和自身能力范围开展 相关服务活动的,一次记3分; (5)无正当理由拒绝政府部门专家服务活动工作安排的,或半个 年度未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服务活动的,一次记3分; (6)拒绝参加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专业知识测评,或经补考 后仍不能通过的,一次记12分。 | ||
3、违反工作程序的 (1)未经批准擅自简化安全生产服务工作程序(不含实地查看工 作程序),或缩短安全生产服务时间的,一次记2分; (2)安全生产服务活动结束后,不按要求出具意见、作出结论或 签名确认的,一次记3分; (3)对应进行实地查看的事项未开展实地查看,或实地查看未涵 盖重点场所、关键装置、重要设施的,一次记6分。 |
267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4、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 (1)认定问题隐患没有注明相关依据条款,或没有提出整改建议 的,一次记2分; (2)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如服务内容有重大缺失,擅自降 低重点内容服务标准,出具或作出的意见结论有重大错误的等), 一次记6分; (3)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等服务尺度不一、显失公正的, 一次记6分; (4)出具的意见或作出的结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重大事 故隐患、重要安全问题的,一次记12分。 | ||
5、违反工作纪律的 (1)在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时,对有 利害关系的情况未主动向政府部门告知并提出回避建议的,一次 记2分; (2)违规使用他人名义签名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签名的,一 次记6分; (3)违反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一次记6分; 已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一次记12分; (4)在政府部门支付服务费的活动中,又收取企业等服务对象专 家费的,一次记6分;暗示或要挟服务对象给专家费的,一次记 12分; (5)以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名义招揽业务或者利用协助政府部门 安全生产检查(审查、评审)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次记12 分。 | ||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政府委托企业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次记 6分; (2)政府直接调查认定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次记12 分; |
268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4 |
结果 运用 |
(一)根据记分结果对专家安全服务码进行赋色,分绿码、黄码、 红码。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专家记分达到6分的,对其安全服务码赋 黄码,暂停其安全生产专家服务活动3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 其进行约谈。暂停期满后,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恢复其安全生产 专家服务活动。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终止其专家资格。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专家记分达到12分的,对其安全服务码赋 红码,按程序终止其专家资格。 (四)应急管理部门推荐或选聘专家时,应将其记分结果作为重 要参考。 |
(四)信用管理
1、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
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管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不良信息 的归集 |
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以简易程序 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 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归集和公示。 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的生产经营单 位纳入不良信息主体。 |
2 |
信用修复 的条件 |
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指南》、《浙江省公 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以下情况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1.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 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其 中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针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 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备注:严重安全生产违 |
269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法行为指给予单项违法行为10万元(含)以上罚款,没收违 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没收非法财务价值10万元(含) 以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情形。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 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 ||
3 |
修复流程 |
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 进行,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开展 信用修复工作,区(县、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由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1.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公示的,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修复指南 开展信用修复。 2.在信用浙江、信用杭州网站公开公示的,申请信用修复企 业应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 章)、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罚款缴纳 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材 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
2、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依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规 定执行。(备注:安全生产严重失信是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 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列 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或者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 信息等管理活动。)
270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适用范围 |
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 名单管理。 |
2 |
列入条件 |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 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 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 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
下列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 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 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 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 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 劣、情节严重的。 |
271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3 |
管理措施 |
应急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可以采取 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 业禁入;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 (五)在政府资金项目申请、财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 他管理措施。 |
4 |
管理期限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 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
被列入对象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 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 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 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
272
七、常见问题释义
(一)综合性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哪些?
释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何认定?
释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中相关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 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3、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能不能替代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
释义: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议事协调机构,一般由企 业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或组长,企业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或副组长,各内设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不属于企业内设独立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主要职能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大方向、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的职能不一致。综上所述,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能替代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如何认定?
释义:依据安全生产法释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 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 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2.1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正式任命, 专门从事本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一般不得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5、电焊工、电工在高处作业时,是否需要持高处作业证?
释义:根据《高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低压电工 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纳和考核标准》相关内容,已包含了登高安全用具及其 使用、架空线路安装、登杆作业基本技能等。如在上述范围内作业,可不用重复
273
取高处作业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中 不包含“高处作业”的培训考核内容,电焊工在高处(2米以上)进行检维修或 者其他作业时,仍需要取高处作业证。
6、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可以异地办理、复审、换证?
释义: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 以向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同时,为便于及时掌握培训考试信息,可登录衢州市应 急管理局网站,在“教育培训”栏查看具体培训开班计划以及公布的考试咨询电 话进行咨询。
7、如何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释义:登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查询平台“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或“国家安全生 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企业人员取证事项
问:化工企业哪些人员需取得安全相关取证?
答:化工企业需取得安全相关证书的人员主要有:
序号 |
证件类型 |
工种范围 |
发证依据 |
发证机关 |
1 |
主要负责人 安全合格证 |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 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 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 人)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
应急管理 部门 |
2 |
安全管理人 员安全合格 证 |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 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
应急管理 部门 |
274
序号 |
证件类型 |
工种范围 |
发证依据 |
发证机关 |
3 |
特种作业操 作证 |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 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 空调作业、石油天然气安 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 作业等从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管 理规定》 |
应急管理 部门 |
4 |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 |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 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场(厂)内机 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 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
5 |
消防设施操 作员证 |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 员 |
《浙江省消防条 例》《关于公布国 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通知》(人社部发 〔2017〕68号)》 |
人社部、应 急管理部、 消防鉴定 指挥中心 联合发证 |
6 |
特殊作业监 护人员培训 合格证 |
特殊作业监护人员 |
《化学品生产单位 特殊作业安全规 范》(GB30871) |
企业 |
(三)定期检测检验事项
问:化工企业哪些项目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检测检验? 答:化工企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的项目主要有: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检测要求 |
1 |
特种设备 (含安全 附件)检 测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 炉定期检验规则》、《固定式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 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电梯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定 期检验规则》、《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等 |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定期检 测、检验、校验。 |
275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依据 |
检测要求 |
2 |
气体检测 报警装置 检验 |
《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 -2024)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 程》(JJG 693-2011) |
仪器校准周期应不大于 1 年(使用说明书有要求的 按其要求);定期检验周 期应不超过 3 年;对检测 数据有怀疑、更换了主要 部件或修理后应及时检 验。 |
3 |
防雷检测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工业企业雷电防护规范》(GB 50057 -201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 准》 (GB51283 -2020) |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 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 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 半年检测一次。 |
4 |
防静电检 测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 T 3097 -2017) 《静电防护管理通用要求》(GB/ T 39587 -2020) |
企业应具备必要的静电检 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手段, 或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 和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静 电检测。 |
5 |
危险场所 电气防爆 安全检测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 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 术规范》(DB33T 775-2009)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 测实行定期检测,检测周 期不超过3年。 |
6 |
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 |
《消防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 -2010)等 |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 检测1次。备注:建筑消 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 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 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 设备设施的总称。 |
276
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
检测要求 |
职业危害 7 《职业病防治法》 因素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 害一般的,每3年至少进 行一次 |
(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事项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如何确定?
答: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损益表中的数 额为准。企业可将损益表作为营业收入的证明文件。
企业营业收入一般应包含本单位各业务的全部收入。企业不同类别业务只有 在原辅材料、公用配套、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管理成本、销售收入等所有费用 都能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不同类别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提取标准何时确定?
答:为不影响企业按时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确定。
3、提取标准计算有误的该如何处理?
答:提取标准计算有误的,企业应按规定重新进行计算。若已按错误标准计 提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4、记账凭证文件是什么?
答:记账凭证是财会部门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载经济业务简要内容,确定 会计分录,作为记账依据的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应按相关会计制度规范填制并上 传。
5、是否可以不逐月提取而是一次性提取?
答:按规定应逐月提取的,不能一次性提取。
6、多提或少提怎么办?
除规定可以多提或少提的情形,多提或少提应当按提取标准进行调整,有两 种处理办法:
(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
(2)多提的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可以相应少提,少提的在当年的后续月份应
277
补足,并注明原因。
7、哪些费用不宜列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负面支出清单
类别 |
名称 |
安全防护设 施设备维护 支出 |
1.“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 |
2.防爆工器具(如防爆工具、防爆掀等工具)购置支出; | |
3.生产类装置及通用附件的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 | |
应急能力建 设支出 |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 年费; | |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 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 |
重大危险源 检测、评估、 监控,安全 风险分级管 控和事故隐 患排查整 改,安全生 产信息化建 设支出 |
1.重大危险源起火、爆炸、毒气泄漏等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善后 处理等费用; |
2.危险废弃物处置费用; | |
3.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环保治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支 出; | |
4.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后委托第三方实时监控运营支出。 | |
安全检查、 评价、咨询 支出 |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 等服务支出。 | |
现场作业人 员安全防护 用品支出 |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 (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 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 |
安全生产宣 教培训支出 |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 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
安全“四新” 推广应用支 出 |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 前期费用。 |
安全设施、 |
1.根据环保要求需定期开展的泄漏与修复(LDAR)检测费用; |
278
类别 |
名称 |
特种设备检 测检验、检 定校准支出 |
2.压力容器反应釜清理费、叉车维修费及保养费用; |
3.生产设施、普通机械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 |
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支出 |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
其它直接相 关支出 |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 出; |
2.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 岗位人员工资; | |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 治疗、康复费用; | |
4.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生产设 备、运行成本等。 |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 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8、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 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 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 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 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 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 “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79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示例
例如:某危化生产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为18亿元,提取标准计算如下:
营业收入分段 |
各部分金额 |
提取比例 |
各部分应计提金额 |
1000万元的部分 |
1000万元 |
4.5% |
45万元 |
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9000万元 |
2.25% |
202.5万元 |
1亿至10亿元的部分 |
9亿元 |
0.55% |
495万元 |
超过10亿元的部分 |
8亿元 |
0.2% |
160万元 |
年度应计提总额 |
902.5万元 | ||
月度应计提金额(=年度应计提总额/12) |
752083.34元 |
10、会计处理示例
(一)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示例
例如:某危化生产企业9月份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元。其会计处理如
下:
摘要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借方 金额 |
贷方 金额 |
9月安全生产费用 |
xx成本/xx费用 |
安全生产费 |
10000 | |
9月安全生产费用 |
专项储备 |
安全生产费 |
10000 |
(二)费用使用示例
(1)费用性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示例
例如:某危化生产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1000元。其会计
处理如下:
摘要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借方 金额 |
贷方 金额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
专项储备 |
安全生产费 |
1000 |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账款/…… |
/ |
1000 |
(2)资本性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示例
例如:某危化生产企业发生了一笔10000元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用于形
280
成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安全设备未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摘要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借方 金额 |
贷方 金额 |
xxx工程 |
在建工程/应交税费/…… |
/ |
10000 | |
xxx工程 |
银行存款/其他应付账款/…… |
/ |
10000 |
②安全设备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摘要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借方 金额 |
贷方 金额 |
xxx工程 |
固定资产 |
/ |
10000 | |
xxx工程 |
在建工程 |
/ |
10000 |
摘要 |
总账科目 |
明细科目 |
借方 金额 |
贷方 金额 |
xxx工程 |
专项储备 |
安全生产费 |
10000 | |
xxx工程 |
累计折旧 |
/ |
10000 |
11、税务处理示例
例如:某危化生产企业2022年计提100万元安全生产费用,其中费用性支 出34万元,固定资产支出36万元,固定资产于当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企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剩余未使用的30 万元,需要纳税调增。
(2)形成费用性支出34万,无需纳税调整。
(3)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需考虑2种情形:
依据财税2018年第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 计算折旧。税务处理如下:
①如果该企业选择享受上述优惠,即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2023年形 成固定资产支出36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和会计处理上没有差异,则无需 纳税调整。
281
②如果该企业选择不享受上述优惠,即分年度计算折旧。假设预计折旧年限 3年,且符合税务上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则2023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 =36/3/12=1万元。则,2023年度该企业还需纳税调增35万元。并需在2024年 度、2025年度、2026年度分别纳税调减12万元、12万元、11万元。
(五)企业隐患排查类型
问: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有哪些类型?
答: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主要有6种类型,基本要求如下:
企业隐患排查基本要求
序号 |
类型 |
检查组织人 |
时间 |
备注 | |
1 |
综合 检查 |
公司级 |
企业主要负 责人 |
每季至少1 次 |
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 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 面安全检查。 |
车间级 |
车间负责人 |
每月至少1 次 | |||
2 |
专业检查 |
企业分管领 导或专业部 门负责人 |
每半年至少 1次 |
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 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 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 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 | |
3 |
季节性检查 |
企业领导 |
汛期、台风、 高温季节、 冬季等特殊 季节来临前 |
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 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 温、防台风、防冻保暖工作 等进行预防性检查。 | |
4 |
日常 检查 |
巡回检 查 |
岗位操作人 员 |
按巡检周期 |
按巡检点位和要求进行检 查。 |
日常检 查 |
各级管理人 员 |
经常性开展 |
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日常检查。 | ||
5 |
重点时段及节 假日检查 |
企业领导 |
重点时段或 五一、国庆、 春节等大型 节假日前 |
对重点时段或节假日前安 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 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 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 |
6 |
事故“举一反 三”检查 |
企业领导 |
有同类企业 事故发生后 |
对照事故教训进行检查。 |
备注:所有检查原则上都应制作检查表,按表进行检查。
282
(六)精细化工“四个清零”
问:精细化工“四个清零”是指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安委〔2020〕3号)要求,精细化工“四个清零”是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自 动化控制装备改造、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四项安全整 治任务完成“清零”。
(一)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清零”。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是企业获取安全 生产信息,实施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首次提出了精细化工反应 安全风险评估的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还特别对 涉及安全风险较高的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 置提出了特殊要求。此外,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是落实要求 的关键,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 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
(二)自动化控制装备改造“清零”。一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的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二是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 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提升危险 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场所操作人员数量。
(三)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达标“清零”。自2020年5月起以下人员必须 率先达标:一是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 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二是涉 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 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三是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 (又称爆炸性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性类别为爆炸物的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283
(四)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一是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 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 完成整改。二是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 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 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三是具有甲乙类火灾 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 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问:哪些企业属于精细化工企业范围?
答:精细化工企业是以基础化学工业生产的初级或次级化学品、生物质材料 等为起始原料,进行深加工而制取特定功能、特定用途、小批量、多品种、附加 值高和技术密集的精细化工产品的一类化工企业。结合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实际,精细化工“四个清零”的企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的“2631.化学农药制造、2641.涂料制造、2645.染料制造、2661.化学 试剂和助剂制造、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3.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6.环 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及医用气体 产品制造除外)、2684.香料、香精制造、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既包括 上述行业分类中依法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使用许可的企业,也包括 其他一般化工企业。
任务一: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清零”
问:哪些精细化工企业需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答:两类情况需要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一是依据《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为: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 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 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进的新 工艺且未进行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
2.现有的工艺路线、工艺参数或装置能力发生变更,且没有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报告的;
284
3.因反应工艺问题,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进行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的范围还包括:
1.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 须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 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问:为什么要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对 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答: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可能具有热敏性,会因为温度升高而发 生分解甚至爆炸,需要对反应中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等进行热 稳定性测试,明确其起始分解温度及分解过程放热量,并在此基础上对蒸馏、干 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问:“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全流程”怎么理解?全流程不在 一个车间内,主装置外另一个车间内的流程是否要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答:全流程是指从原料投入生产开始、到最终产品产出为止的全过程,包括 原料预处理、分步化学反应、产品分离及精制等。其中涉及的所有反应过程,相 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均应开展反 应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如果某种产品的生产流程分布在多个车间,那么不应仅对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车间或装置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而应对该产品 的全流程全面开展评估。
问:对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哪些安全风险?
答:蒸馏过程是物质提纯的过程,如果该物质具有热敏性,很可能在蒸馏过 程中发生分解,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因此重点评估蒸馏物料的热稳定性。
干燥过程既要考虑物质热敏性的风险,也要考虑粉尘爆炸风险,因为干燥过 程会产生粉尘,与空气混合后,遇静电等点火源可能会发生爆炸,还需重点评估 测试粉尘云最小着火能量、粉尘云最低着火温度、粉尘层最低着火温度、粉尘云 最大爆炸压力和最大爆炸指数、粉尘云爆炸下限及粉尘云极限氧浓度等燃爆参数。
285
储存的化学品如果具有热敏性,则具有分解放热并引发火灾、爆炸的风险, 因此应重点评估该物质在当前包装规格下的SADT,即一定包装材料和尺寸的化 学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最高允许环境温度,一旦储存环境温度高于SADT,该物质
就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风险。
任务二: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改造“清零”
问:“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 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要求中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如何理解?
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安委〔2020〕3 号),要求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 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是指与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 过氧化反应装置(单元)直接相连的各类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既包括上游为反 应装置提供原料的储罐、料仓、配料釜等,也包括反应装置下游负责产品提纯或 精制的单元等。另外,涉及多步反应的生产线中通过管道与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直接相连的反应釜也属于上下游配套装置。
之所以规定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一是因为硝化、氯化、氟化、 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本身容易因反应失控发生事故,而上游物料的添加顺序、 加入量、加入速率等对反应速度影响很大,容易因人为操作失误导致反应失控; 二是上述五种工艺的反应产物往往安全风险较大,下游的后续反应或提纯操作也 是危险性较高的环节,仅要求工艺装置本身实现自动化,而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 化控制水平不高,则现场作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因此,从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出发,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问:如何理解“全流程自动化”?实现远程控制是否等同于实现自动化?
答:全流程自动化是指从原料投入生产开始、到最终产品产出为止的全过程 均实现自动化控制,目标是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避免人员误操作带来安 全风险。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的,应先实现远程控制从而最 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但远程控制本质上依然是人工操作,无法解决人员误
286
操作带来安全风险等问题,因此不能等同于实现自动化,企业应在远程操作基础 上逐步优化,并最终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任务三:从业人员学历资质不达标“清零”
问:关于“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 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要求中,主要负责人指哪些人?
答:《〈安全生产法〉释义》明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 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 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问:小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能兼任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吗?
答:对于大中型化工企业,通常有专职的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 责人,但对于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对简单,管理人员数量少,可单独设 置分管负责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负责人兼任,但应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明确。
任务四: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
问:精细化工企业中的哪些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答: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所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是指企 业内部的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相对密集 的场所。如果这类人员密集场所距离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甲乙类火 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等安全风险较大的装置设施过近,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可能造 成严重后果。这里的人员密集场所与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有所区别, 人员密集场所搬迁改造“清零”所涉及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企业内部的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人员密集场所通常是指医院、学校、养老院等企业外部人员聚 集的场所。
问:“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 区内”,装置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有 关规定,“装置区”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
287
成的区域”。精细化工企业的装置区的边界可按照装置(车间)或联合装置(车 间)最外沿的连线来确定。
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内的包装岗位 是否需要搬迁出去?
答:企业的包装岗位一般操作人员相对较多,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 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对厂房内的包装 岗位人员造成影响。企业应对包装岗位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开展自动化改造或搬 迁至低安全风险场所,尽可能减少危险场所操作人员数量。
(七)特殊作业典型问题及解读
1、特殊作业时,什么是关联作业?
答:关联特殊作业,一般指同一项检修活动中要同时进行的相互关联特殊作 业。比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则可能的关联作业有:动火作业、临时用电 作业、高处作业,甚至还有吊装作业。
对于为受限空间作业而开展的盲板堵抽作业,一般不会与受限空间作业同时 进行,可能会要早/迟几个小时、几天,这种情况下也应属于关联作业。
2、特殊作业票中“作业实施时间”的作业结束时间在什么时候填写?
答:作业票中“作业实施时间”的作业结束时间,应在作业实际结束时填写。 答:作业票中“作业实施时间”的作业结束时间,应在作业实际结束时填写。 3、特殊作业没有按计划完成,作业票能否延期处理?
答:依据2022版GB 30871第4.16条要求: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 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特殊作业票不能延期处理。
4、特殊作业批准授权方式有哪些?授权记录应该存留多长时间?
答:特殊作业批准授权必须采用“一作业一授权”,其授权方式可采用书面、 微信、QQ、短信等可查询的方式。授权记录(包括微信、QQ、短信等授权的截屏 记录)存留时间应与相应作业票的存留时间一致。
5、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答:一项检修工作如果同时涉及多种特殊作业,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 可能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则可以结合这项检修工作, 做总体的安全交底,不必单独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288
6、2022版GB 30871中对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要求“检测 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
分析”,“较大的设备”如何界定?
答:不能一概而论。设备内如果有填料等,应结合实际确定取样点;如果是 全部直接连通的设备,结合设备内部空气流动情况、介质情况(比空气重还是比 空气轻),综合考虑是否视为较大设备。
7、特级动火过程影像采集从什么时候开始?摄录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吗? 采集范围是否包括监护人行为?影像采集记录需要存留多长时间?厂区内的固 定式视频监控可以作为摄录设备吗?
答:特级动火作业影像可以从正式动火开始采集,可以不包括作业准备过程。 摄录设备如果在动火点附近(距离不超过10米),可以是非防爆设备,但应保 证摄录设备处于可燃气体采样范围内。影像采集应该把监护人的行为也采集进去。 在2022版GB 30871中未对采集记录保存时限做出具体要求,一般应存留至少一 个月。如果企业厂区内固定式视频监控设备清晰度、位置满足要求,可以作为动 火作业的摄录装备,否则应在作业时设置其他符合要求的摄录设备。
8、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有“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的内容, 此“高处作业”是否就是GB 30871中的2 m及2 m以上的“高处作业”?此条 安全措施该如何确认?
答:动火作业票安全措施中的“高处作业”与GB 30871中的2 m及2 m以 上的“高处作业”不是同一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泛指有一定的作业 高度、动火时可能会对作业下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动火作业。这个“高处作业”的 高度可能不到2米,也可能会超过2米。在确认此条安全措施时,如果实际作业 高度没有达到2米,可以在作业票此条措施后手写注明实际作业高度(如:作业 高度为1.6米)。
9、动火作业定义中的“禁火区”就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吗?
答:“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 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企业将生产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全部列 为禁火区,所以禁火区会包括“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10、GB 30871中要求“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
289
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 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企业 是做一次书面批准就行,还是每张二级动火票上均需负责人批准签字?
答:由装置所在车间提交整个装置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的书面(或电子系统) 申请,由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的副总批准,装置的所有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管理。
11、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10米应按照动火点管理,是否需要再单独办理 作业票?
答:如果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了10m,则应将电焊机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 需要同样在电焊机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但不需要单独再办理动火作业 票,即在同一个动火票中,同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12、白天开展二级动火作业,需要在夜间继续作业,是否需要升级,该如何 升级?
答:2022版GB 30871在5.1.1条提出了夜间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二 级动火作业夜间应升为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因二级动火作业与一级动火作业的现 场管控要求相同,只是作业票审批单位不同。为便于实际操作,二级动火作业在 夜间升级可如此操作:由一级动火作业票的审批人(一般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人 员)在对原二级动火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及夜间作业需要落实的各项措施进行 检查核实确认后,在原二级动火作业票上签署检查确认意见并签字,可视为作业 升级管理,不必再重新办理一级动火作业证。
13、企业生产岗位24小时连续生产(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动火作业在 节假日、公休日也要升级管理吗?
答: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尽管企业的生产岗位24小时连续生产,但技术、 管理岗位很多人员不在岗,可能会导致某些方面的技术管理及应对突发状况力量 不足。同时企业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等时间段内工作时,容易出现倦怠、疲劳 心理和疲惫状态,在此情况下开展特殊作业的员工易出现操作失误等,作业风险 相对较高。所以无论企业的生产岗位是否24小时连续生产,节假日、公休日都 要升级管理。
14、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如何划 分等级?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里动火作业如何划分等级?
290
答: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属于火灾爆炸危 险场所。如果罐区处于运行状态,则在防火堤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 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其他动火为一级动火。如果罐区内所有设备设施 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 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在涉及易燃易爆介质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里面动火要求同上。
15、使用防爆插座的临时用电是否属于临时用电?需要专业电工吗?使用防 爆插座是否还需要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吗?
答:使用防爆插座属于临时用电,需要专业电工接电并对相关电气设备进行 检查。因为临时用电不仅是接电拆电,还包括使用电气设备,电工要对电气设备 是否符合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如果插座、电气设备全部为防爆型 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可以不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否则就需要进行可燃气体分析。
16、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票吗?
答:2014版标准的临时用电作业票中无可燃气体分析栏,在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内接电按动火作业管理,需要为临时用电办理专门的动火作业证。在2022 版 GB 30871临时用电作业票中,增加了可燃气体分析的栏目。在火灾爆炸危险 场所内临时用电如果不涉及动火作业,则不需再专门为临时用电办理关联的动火 作业证,有效简化企业的作业票办理程序,缩短作业前准备时间,便于实际操作。 临时用电关联动火作业的,则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票。
17、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中的“用电人”“作业人”“安全交底人”“接 受交底人”分别指哪些人?
答:2022版 GB 30871临时用电作业票中“用电人”是指使用电气设备设施 (电焊机、切割机、电灯等)开展各种作业活动的具体人员,包括承包商。“作 业人”是指临时用电接线、拆线人员,一般是指企业的专业电工。“安全交底人” 应由“作业人”即企业的专业电工来担任,必要时作业点所在的车间人员也可以 作为交底人对相关要求进行交底。“接受交底人”是指“用电人”。
18、高处作业有效期7天,每天作业开始前均需再次确认吗?必须由原作 业票的批准人来确认吗?
答:同一项高处作业需要多天完成的,中断1小时及以上再作业前均需要再
291
次确认。由原作业票的批准人,或其他可批准作业票的人(企业在制度中作出明 确规定)来进行再确认,并在作业票上签署确认意见。
19、在管廊上为同一根管线进行包保温作业,高度一直保持一致是否可以 办理一张高处票证?
答:同一区域内管廊上的同一根管线的高处作业可以办理一张高处作业票, 但应在作业票中作业地点栏中明确管线的起止位置。如果这条管道跨越多个不同 的区域,应视情况分别办理作业票。
20、生产区内所有作业深度超过1.2米的动土作业,都视为受限空间作业 管理吗?
答:2022版 GB 30871要求: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 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 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即满足如下条件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规定:(1)在生产装置区、罐区 等危险场所动土且挖掘深度超过1.2m的,无论地下是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介质管线、窨井等;(2)在非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但地下有易 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且挖掘深度超过1.2m的。
备注:更多问题解答,详见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出版的《GB30871-2022<危 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GB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 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应用问答(第二辑)》。
(八)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考建议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化工和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家判定参考建议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1)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判为重 大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中的人员在任职6个月后未取得安全培训 考核合格证,判为重大隐患。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已经参加培训,尚未取得
292
证书,但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如果证明材料 只显示了参加培训,而未明确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但未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 核合格,判定为重大隐患;当地政府未要求每年参加再培训的,不判定为重大隐 患。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1)按30号令,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判定为重大隐 患。需要关注的是∶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人员取证超期未 复审的,视为未取证。
(2)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了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的不 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 足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报告中的外部防护距离的判定重大隐 患。未做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评估的,作为问题提出,不判定为重 大隐患。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不满足《石油化工企业 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标 准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外部防火距离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 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 急停车功能,判定为重大隐患。
(2)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现场调节阀、紧 急切断阀未投用或旁路阀打开;有关联锁长时间切除(超过1个月以上,设备大 检修期间及特殊原因除外),判定为重大隐患。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 急停车功能,但正在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93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 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 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 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 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但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 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 隐患。
(4)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 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 定为重大隐患。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判定为重大隐患。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未设注水设 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要求设置注水设施的液化烃储罐主要是常温的全压力 式液化烃储罐,对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如乙烯)、部分遇水发生反应的液 化烃(如氯甲烷)储罐可以不设置注水措施。二甲醚储罐可不设置注水措施。) (2)储罐注水措施未设置带手动功能的远程控制阀,判定为重大隐患。
(3)储罐注水措施不能保障充足的注水水源、注水压力,判定为重大隐患, (4)卧式全压力储罐未设注水设施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 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 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294
(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判定为重大隐
患。
(2)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的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关设计经验的, 判定为重大隐患。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依据GB5049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未设 置检测报警器,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设置的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种类错误(如检测对象错 误、可燃或有毒类型错误等),视为未设置,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可能泄漏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的主要释放源设置了检测报警器, 但检测报警器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未通电、数据有严重偏差等),判定 为重大隐患。
(4)以下情况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①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缺少声光报警装置的;
②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号未发送至24小时有人值守的 值班室或操作室的;
③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安装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④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值数值、分级等不符合要求的;
⑤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报警信息未实现连续记录的;
⑥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因检定临时拆除,企业已经制定了相应 安全控制措施的;
⑦ 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定,但未发现报警器有明显问 题的。
(5)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 大隐患。
(7)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因缺少螺栓、缺少封堵等造成防爆
295
功能暂时缺失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 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判定为重大隐患。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 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的;或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 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 设置不间断电源。
(1)企业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DCS等自动化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开启,但未设置铅封的,不判 定为重大隐患。
(3)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的,不判 定为重大隐患。
(4)爆破片未定期更换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判定为重大隐患。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缺少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安全管理机构或 安全管理人员及与生产有关的重点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生产车间等) 的安全职责的,判定为重大隐患。缺少其他单位的安全职责,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有1至2 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的安全职责不全面的,或 与其行政职责不相符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296
(4)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判定为重大隐患。
(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内容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问 题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判定为重大隐患。
(2)企业未明确工艺控制指标,或工艺控制指标严重不符合实际工作的, 判定为重大隐患。
(3)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岗位操作记录等资料中有关数据、工艺指标严 重不符、偏差较大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企业制定了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但没有发放到基层岗位,基层 员工不清楚操作规程内容及工艺控制指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企业重大变更后未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般变更后未及时修改操作规程、工艺卡片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6)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未编制工艺卡片(但明确了工艺控制 指标)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 度未有效执行。
(1)未编制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开展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开展动火(易燃易爆场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作业分析的、 未进行危险源辨识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4)特殊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措施严重缺失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5)特殊作业审批程序错误(如动火作业先批准,后动火分析等;不是指有 关时间填写错误)、弄虚作假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6)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内容不完善、作业许可证内容不健全、作业许可证 填写不规范等,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 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
297
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 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98
八、典型事故案例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1、法治意识淡薄,超审批或设计、安评范围,违法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 化学品。
整改建议: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法规规定,不超范围生产、储存或使用 危险化学品。
案例:
1)2022年11月22日12时40分,RSKJ公司操作工祝某在SBQ车间(丙类 车间)进行甲类物料人工投料作业,当第二桶物料快投料结束时,醋酸乙烯酯混 合液生产反应釜超温,反应釜内的醋酸乙烯酯混合液液位上升并从人孔外溢,流 散在二层钢平台上,祝某急忙切断隔膜泵气源,按停搅拌电源,迅速撤离现场。 部分物料蒸发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点火源(非防爆电气、电缆结合 处等)后发生爆炸并引起燃烧。事故主要原因:企业擅自改变生产设施用途,将 不具备防火防爆条件的丙类车间设备用作涉及甲类物料醋酸乙烯酯混合液的生 产;改变用途的反应釜维护不当,蒸汽漏入夹套造成超温,且缺少温度检测、报 警等安全设施;生产现场电气设备不防爆。
2)2025年1月17日7时54分,CSHG公司氟代车间3#氟化反应釜投料后, 反应釜内温度急剧上升,超温、超压导致反应釜爆炸,现场1名操作人员在釜底 进行应急处置时,被釜底泄放管中冲出的高温物料烫伤。本次事故发生时,出事 的反应釜内温度急剧上升,反应已处于失控状态,企业虽采取了一定的应急措施 (进行了冷却和紧急放料处理),但仍没有控制住。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一是 企业违规更换反应原料,将原料从3,4-二氯硝基苯改为3,4-二氯硝基苯和2, 3二氯硝基苯的混料,同时使用含有催化剂的回收原料替代部分原料,导致反应 失控;二是发生事故的反应为氟化反应,属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根据 国家要求需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但企业由于自动化控制系统档 次较低,以及现场操作工年纪大,实际生产时,全部采用人工现场操作(仅在最 后一步保温的时候使用安全联锁,但该安全联锁实际也不能发挥作用),调节阀 和切断阀气源均处于切断状态。三是氟化反应操作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需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企业控制室人员已取证但实际不操作,实际要在现场操作的人
299
员并没有取证。四是本次事故发生时,该反应釜上压力传感器和爆破片处于被切 断状态(操作工在投料前忘记打开),导致压力监测失效,压力升高后爆破片不 能泄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开展“三查四定”,或者未落实整改“三查四定” 发现的问题,违规冒险试生产。
整改建议: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查四定”等管理 程序,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试生产。
案例:2023年2月11日9时10分许,承包商作业人员19人在JJHG公司 在建项目(试生产中)合成车间708管廊进行管线保温作业,由于变换车间液氮 洗工序燃料气(约20%一氧化碳)出口切断阀阀前法兰轻微泄漏,导致正在下风 向变换车间低温液氮洗东侧二层平台施工的作业人员王某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晕 倒,附近作业的司某、徐某未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将王某抬至一楼,之后也因吸 入一氧化碳中毒,造成后果扩大。事故教训:一是企业在试生产方案未报备、有 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未安装到位的情况下,违规冒险试生产。二是法兰垫片 有缺陷,试生产前试压试漏和管线巡检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漏点。三是试生产装 置现场有大量人员在施工作业。
3、发现装置存在危及安全应停车处置的隐患后不停车,违规冒险“带病运 行”。
整改建议: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 证安全的,应当果断停车处置。
案例:
1)2024年3月12日,YYZY公司夜班作业人员发现硫化炉炉盖中的盘管部 位出现漏水后未停车,继续“带病运行”,想等3月15日大修时再处理。3月 13日6时21分许炉内高温熔融金属遇含水物料发生喷炉事故,造成3人烧伤。
2)2024年7月19日,KHHC公司绿色硅基新材料产品开发中心孵化项目试 生产时,在溶剂达不到回用要求的情况下,仍继续试生产,临时将易燃回收溶剂 打入吨桶,并违规在装置边大量堆放。11时41分左右,企业在回收物料装桶时, 因现场看护不到位,导致易燃回收溶剂溢出流入车间外排水沟,遇管廊上动火作 业溅落的电焊火花起火,引燃装置区边上违规堆放的大量吨桶,造成火势扩大。
300
事故主要原因是:一是在溶剂回收装置运行不达标的情况下,强行试生产,并违 规在装置边大量堆放桶装易燃物料;二是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员工全程 看护,放料过程处于失控状态;三是动火作业管理不到位,未落实高处动火作业 防火花飞溅措施等措施,未对动火人员进行安全风险交底,动火作业中断重新开 始前未重新进行气体浓度分析。
3)2024年8月20日,ZTFG公司7020#合成装置试生产时运行不正常,单 体塔尾气放空量急剧放大,大量放空气体通过应急放空管向焚烧装置烟囱直接进 行排放,易燃气体在焚烧烟囱排放口处被雷击引燃,造成放空烟囱顶部起火并持 续燃烧。事故发生后,企业对焚烧装置等进行了紧急停车。8月22日13时50 分许,停车状态的焚烧装置的引风机进气管道(处于焚烧炉后、放空烟囱前部位) 爆裂,引燃从焚烧装置中接出来的桶装物料,事故造成4人烧伤。事故主要原因是: 一是装置试生产出现异常后,企业继续冒险开车,处理紧急放空管物料方法失当; 二是试生产准备不足,试生产方案编制不完善,试生产前安全评估不到位;三是 工艺装置有缺陷,造成生产装置尾气排放量超出焚烧装置尾气处理能力。
4、为赶装置检维修时间,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整改建议: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作业相关安全管理 规定。
案例:2022年3月8日21时10分许,SSXC公司车间负责人为赶装置检维 修时间,夜间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拆开未经清洗、置换的漏有氟化氢的管道,造成 1人被氟化氢灼伤。
5、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为图省事私自乱处理。
整改建议: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应报告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不擅 自违规处理。
案例:
1)2022年6月24日8时左右,YYZY公司三车间当班班长祝某在巡检时发 现三车间围堰内冷却塔管道腐蚀严重,有碱液漏出。该员工为图省事,未按规定 上报漏液情况,自行用内膜袋套住漏点,被管道内喷出的液碱灼伤左脚。
2)2022年11月25日7时10分许,YYZY公司职工马某发现投料机皮带跑 偏,未按照要求通知机修前来调整皮带位置,图省力私自用撬棍推送皮带试图复 位,结果被弹出的撬棍击中唇部受伤。
301
(二)设计缺陷
1、未按要求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或者未对原料、 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设计时未落实评估建议。
整改建议:按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原料、中间产品、产品 及副产物热稳定性测试,并落实评估建议。
案例:2021年9月26日7时30分许,FJXC公司环状磷酸酯车间缩合反应 釜操作工投料速度过快,反应釜超温超压,导致反应物料从反应釜大法兰垫片处 泄漏。由于反应处在升温阶段,泄漏后现场烟雾很大,操作人员无法靠近反应釜 打开冷却水阀门降温,造成釜内物料温度进一步升高并超出分解温度,大法兰处 喷料和喷气加剧,最终发生闪爆。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为安全设施设计中未落实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工艺控制温度非常接近物料分解温度。
2、安全设施设计中,未对企业引入的工艺包变更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采取 相应安全措施。
整改建议:设计时应认真核查工艺包变更情况,对变更内容应进行安全风险 辨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案例:2022年12月3日0时30分,WRYH公司四丁基脲装置试生产过程中, 精馏釜夹套内的导热油温度过高(釜底夹套内导热油由加热棒直接加热,且未采 取无强制循环等措施),且精馏釜温度报警值设置过高,造成局部过热烧穿,精 馏釜夹套内的高温导热油从釜底加热棒接线盒处泄漏,遇空气自燃着火。事故的 主要原因是设计时将原工艺包中的导热油炉循环加油改为釜底夹套内加热棒直 接加热,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安全设施设计时仅考虑正常工况,未考虑异常工况的紧急泄放,或安全 设施设计时未考虑有机溶剂分层分不干净的情况。
整改建议:设计时应对异常工况、有机溶剂分层分不干净的情况进行分析, 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案例:
1)2022年12月11日22时40分许,TSFG公司废弃物焚烧处置项目试生产 时,DCS操作人员通知班长废液接收釜B温度从早上8时起从59℃升高至74℃, 压力29.7kpa。班长立即安排员工将废液接收釜B中物料转移至吨桶内。22时
302
58分许,作业人员打开废液接收釜B底部排污阀转移物料时,压力急剧升高至 160kpa,产线经理立即安排现场人员撤离。23时20分许,废液接收釜B发生爆 炸。该项目设计时,未对碳酸亚乙烯酯精馏残液混入空气、水分后会聚合进行风 险辨识,废液接收槽仅根据正常生产需要设置了呼吸阀,未考虑异常情况下的紧 急泄放。
2)2024年8月21日,YKXC公司水解系统的水解分层器S-4201中盐酸放料 至暂存盐酸罐A和B过程中,由于静电引起盐酸罐内有机物闪爆着火,致A、B 罐和相关管线损坏。事故的主要原因是:1.安全设施设计时未考虑到有机溶剂分 层分不干净的情况,导致分层放出的盐酸中含有有机溶剂,长期积累在暂存盐酸 罐A和B中;2.盐酸罐进料管口破损,导致空气进入罐内;3.盐酸罐进料口设计 不合理,一个进料口设计时无插底管,盐酸从该进料口放料时,产生静电引燃盐 酸罐内的有机物。
4、对需抽真空的装置,手孔等的密闭方式设计不合理。
整改建议:对需抽真空的装置,应选择合适的密闭方式。
案例:2022年3月4日,ZBYJG公司R0203A反应釜上用于加催化剂和取样 的手孔在取完样后,手孔的四个螺丝拧紧不到位,导致抽真空时空气倒抽进反应 釜内,低沸物与空气混合达到了爆炸极限,在活塞式真空泵气阀处由于阀片碰撞 产生的静电作用下爆燃,发生真空泵出口通往尾气吸收系统管道火灾。事故原因: 一是手孔密闭方式设计不合理,螺旋式手孔不易压紧,抽真空时容易漏,建议改 为压盖式;二是尾气系统管道为塑料管,不符合防静电的要求。
5、环保设施未经正规设计;可燃尾气治理设施设计时未考虑防火防爆、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等安全要求;有毒尾气处理设施未设计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对危险性大的尾气,在尾气处理装置设计时未设计尾气处理能力是否正常的在线 监测措施。
整改建议:新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应纳入项目一体化设计,原有未经正规设 计的环保设施应经设计诊断,环保设施变更应进行变更设计;可燃尾气治理设施 设计应考虑防火防爆、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等安全要求;有毒尾气处理设施应设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对危险性大的尾气,在尾气处理装置设计时应设计尾气 处理能力是否正常的在线监测措施。
303
案例:
1)2021年1月21日14时许,JHJA公司机装三班施工人员根据施工安排,
对JSHG公司TCE车间大氯化B塔尾水池区域平台进行镀锌钢格栅铺设,由于试 生产过程中有未完全反应的乙炔气体聚集在尾水池上方密闭空间,在铺设最后一 块镀锌钢格栅时,金属碰撞引起现场发生爆炸,气浪将坐在大氯化塔B尾水池吸 风罩南侧的一名施工人员郑某推落至地面(坠落高度5m),造成郑某多处骨折。 事故主要原因是企业为治理异味,在尾水池上加装了半密闭的吸风罩,但未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尾水池尾气中的乙炔气体在吸风罩内聚集,遇铺设镀锌钢格栅 碰撞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炸。
2)2022年5月18日上午11时45分许,HYGX公司电钴车间尾气吸收C槽 因吸收充分切换到尾气吸收B槽(该操作全部在DCS上完成),在切换过程中尾 气管道气动阀法兰处泄漏,尾气中含少量氯气,现场未设计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装置,处于下风口位置的槽面工黄某在反酸配置槽取样口取样和洗手过程中多 次吸入泄漏的尾气,引发中毒。
3)2022年7月17日上午9点35分左右,SRYJG公司甲类车间1屋顶有机 尾气处理装置闪爆起火,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故由多方面原因综合形成,主要 原因:一是尾气处理装置长时间未更换循环液,导致装置内大量气相低沸物无法 被吸收;二是尾气处理装置光催化箱体底部有漏点,导致空气吸入和未被吸收的 气相低沸物形成混合性爆炸气体;三是尾气处理装置未经正规设计,塔体材质选 型不当(为PP材料不易导除喷淋过程产生的静电),塔内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4)2025年1月15日8时20分许,ZNGY公司年产100吨F、N混合气项目 氟氮装置尾气处理工段空气净化塔发生火灾事故,事故造成空气净化塔等设备烧 毁。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含氟尾气吸收塔吸附剂(主要成分CaO)吸收氟气能力 大幅降低,导致本次置换废气中的氟气未能有效吸收,较多氟气进入含氟尾气吸 收塔至空气净化塔之间的管道,接触到PP塑料管道时,氟气与PP塑料反应放热 并燃烧,进而引燃PP塑料材质的空气净化塔。
304
(三)施工缺陷
1、擅自变更设备、管道等的材质或规格。
整改建议: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或者擅自变更设备、管道等的材质或规
格。
案例:
1)2022年8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HYGX公司污水车间员工王某和郑某在 硫酸镍和溶镍车间中间过道上,吸入硫酸镍车间上方管廊氨水管道爆管散发出来 的氨气,造成两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呼吸困难症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材料短缺, 施工单位私自使用约1米CPVC管道材质代替304不锈钢材质,CPVC管道与法兰 采用胶水粘接,粘接处脱开,造成爆管。
2)2023年7月10日19时05分许,JHXC公司液钠B罐主管道金属软管处 弯折处液钠发生液钠泄漏,液钠喷出着火,并引燃保温材料。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采购的金属软管长度比原金属软管长,安装后软管弯折角度过大,使用中受热膨 胀后发生泄漏。
2、管道未固定,或未按要求安装管道补偿器。
整改建议:管道安装应按设计和规范进行,投用前应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案例:2023年5月7日9时30分许,HYGX公司员工吕某在进行巡检时,一 楼管架上的硫酸镍管道连接处突然脱开,管道液体喷射至吕某身上,造成化学灼 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管架上横放的支撑工字钢没有焊接,进液过程中管道压力 波动造成管道抖动(管道没有按设计安装),导致横放的工字钢被推倒,进而导 致进液管道接口处脱开。
3、阀门、仪表安装在不便操作和观察的位置。
整改建议:阀门应安装在易于操作和维修的位置,现场仪表应安装在便于观 察的位置。
案例:2021年7月5日14时左右,YTGFZ公司二车间造粒釜员工杨某在造 粒釜旁关闭蒸汽阀门时,由于阀门位置不方便操作(阀门设置位置可以正常进出, 不用加力杆比较费劲),需使用加力杆,杨某违规用加力杆敲打阀门把手,不慎 击中左手大拇指,导致大拇指骨折。
305
(四)安装和拆除
1、格栅板铺设后未固定。
整改建议:格栅板铺设后应及时固定,未固定前应采取拉警示带等措施。
案例:
1)2023年4月14日19时50分许,HYGX公司员工童某在新建项目上检查, 童某下萃取箱过程中,由于萃取箱下方格栅板铺设后还未固定,现场也没有警示, 格栅板发生滑动脱落,导致童某坠落受伤。
2)2023年5月1日19时50分许,HYGX公司四名员工在新建项目上进行萃 取箱试水准备工作,其中吴某经过萃取箱混合室旁平台格栅板处时,由于格栅板 铺设后还未固定,现场也没有警示,格栅板发生滑动脱落,导致吴某坠落受伤。
2、重物就位未采取吊装等合适方式,冒险采取推、撬、用手抬等错误方式。
整改建议:重物就位应采取吊装等合适方式,不得冒险采取推、撬、用手抬 等错误方式。
案例:
1)2016年4月20日16时15分许,JHDH公司PVDF项目变配电室的变压器 (重6180kg)安装就位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采用两侧推、后面撬的错误方式 安装就位。接近就位时,2名人员在变压器与墙壁之间观察就位情况,众人推动 后,由于变压器处于倾斜不稳定的状态,变压器迅速向推动方向滑去,1人逃出, 1人被挤压致死。
2)2024年1月26日17时许,JMGC公司在HYGX公司年产5万吨(金属量) 高纯硫酸镍项目(一期)除TOC厂房配电房内开展变压器就位过程中(变压器已 放置在钢支架基础上但需移位),作业人员许某在一侧用撬棍撬,其他3人在侧 面、后面扶和推,作业过程中变压器向许某一侧倾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 受伤。
3)2021年10月5日14时30分许,YZLD公司职工熊某在进行离心机液压 油缸装配作业时,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电动葫芦吊住油缸,徒手将油缸抬到安装 位置,作业时液压油缸滑落,造成左手大拇指末节裂伤。
3、切割、拆开或拆除钢架、管道、阀门等物体时未进行支撑或固定,导致 拆除物体突然扭曲、坠落或坍塌;拆除过程未进行警戒,或警戒不到位;拆除后
306
未及时清理现场。
整改建议:切割、拆开或拆除可能突然扭曲、坠落或坍塌的钢架、管道、阀 门等物体时应进行支撑或固定;拆除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并派专人监 护;拆除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案例:
1)2015年11月25日18时30分许,JHLS公司硫酸车间对5号二氧化硫进 口管进行更换作业(进口管上连有电动阀门及连接的电动机和传动装置),作业 人员拆除34根电动阀门与进口管道的连接螺栓后,在未对电动阀门及连接的电 动机和传动装置进行可靠固定情况下,陈某站在电动机及传动装置下方的风管上, 切割最后2根电动机和传动装置的定位螺栓后,电动阀门及连接的电动机和传动 装置突然下坠,将陈某压死。
2)2023年6月15日9时左右,KPHX公司员工吴某在进行尾气总管拆除时, 未制定拆除方案,当与尾气总管相连的支管快锯断时,用于固定尾气总管的角铁 变形,造成尾气总管滚落,撞击到吴某的腰部,导致吴某从1米高左右的踏步台 阶上跌落受伤。
3)2021年11月20日9时左右,HYGX公司备料车间一次除铁浆化水管道在 重新切割并铺设时,监护人姜某因警戒线不够,东西走向靠近槽罐方向未拉警戒 线。张某负责切制管道时,管道一端有1.5米左右且下面没有支撑,管道在切制 一半左右时,整根管道从4米高处摔落至地面,反弹击伤正好从槽区出来找配件 的郑某安全帽右后脑部位,并将郑某击倒。
4)2023年7月4日9时30分许,HYGX公司职工徐某等人对电积后液中转 槽进行清槽,槽面上有拆除后的管道支撑钢架未及时清理,徐某在有楼梯的情况 下,仍想利用管道支撑钢架攀爬上槽顶,徐某在抓住钢架时,被倒下的钢架砸到。
4、安全设施拆除后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整改建议:安全设施拆除后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案例:2014年1月11日9时50分许,HYGX公司员工孙某等,在P204萃取 厂房二楼调试设备设施,由于二楼物料口的临时防护栏杆拆除后,未设置任何警 示和防护措施,导致孙某从物料口坠落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307
(五)工艺操作
1、未接指令的情况下,提前作业。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2022年7月22日23时许,YTGFZ公司操作工吕某和新员工毛某未等 成盐釜冲洗步骤(用蒸气清洗管道)结束,且未进行抽真空操作时,在未接到 DCS控制室指示的情况下,擅自拧开成盐釜投料口螺栓投料,由于釜内蒸汽压力 大,釜内蒸汽喷出,造成员工吕某和毛某烫伤。
2、擅自减掉操作步骤。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2022年1月1日15时,CSHG公司车间作业人员向地槽投入片碱时, 由于图省事,未将片碱破碎,块状较大,导致含氢氧化钾的碱性溶液溅到腿上。
3、操作步骤顺序弄反。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2022年9月11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YFHG公司郑某在次钠操作区 将液碱打到循环罐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把操作步骤顺序弄反),先把真空泵 打开,后打开管道阀门,导致PP管道爆裂,液碱喷溅至郑某身上。
4、投料(打料)速度过快。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2016年5月29日21时50分许,YHHG公司6号车间2楼颜料橙16 合成配酸作业时,配酸作业人员朱某违反操作规程把浓硫酸控制阀门开至最大 (按规程先加水1000公斤,开启搅拌,后缓慢加入浓硫酸350公斤),导致浓 硫酸稀释过程中急剧放热产生喷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5、未按规定打开搅拌。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308
案例:2023年7月19日,YYZY公司职工吕某在碳化渣溶解作业,下午14:51 分吕某关闭水浸2#常压槽搅拌及进酸阀门进行取样测pH值(根据规定完成取样 后应重新打开搅拌);下午15:15分至15:44分期间吕某被组长叫去协助水处理 车间卸磷酸铁渣;下午15:57分,吕某回到岗位发现搅拌未开,故随即打开常压 储槽搅拌开关;下午15:59分水浸2#常压槽发生超压爆炸,由于常压储槽未设 置泄压装置,导致槽内高温料液从掀开的槽盖口处喷出。
6、温度、压力等超工艺控制指标。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
1)2020年2月24日7时许,KPHX公司五车间(精馏车间)夜班人员余某 对7#精馏塔回收溶剂(二氯甲烷)精馏前馏份进行镀锌钢桶(200L)包装作业 过程中,包装至第三桶时液体物料放完后,大量气体(带少量液体,含氟化氢) 经放料软管管口喷出,放料软管(未按要求连接插桶棒)从包装桶口甩出,喷溅 到余某面颈等部位,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主要原因是精馏时,含杂质、水分的 粗二氯甲烷,在温度超出工艺控制指标的情况下,分解产生氟化氢等物质。
2)2021年7月11日12点51分许,JCYJG公司裂解A釜进行出渣作业时, 岗位操作人员肖某违反操作规程,釜内温度没有降至规定温度时就开始出渣,造 成釜内可燃气体的温度超过其闪点,同时违规提前打开了裂解A釜手孔盖导致空 气被吸入釜内。12点57分许,肖某通知DCS控制室人员开启釜底阀出渣,DCS 控制人员未确认釜内温度,违章开启釜底阀。12点58分许,肖某在用铁铲进行 辅助出渣时,发生爆炸。
7、违规排放有毒尾气。
整改建议:企业应加强工艺操作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对“三违”行为进行 严惩。
案例:2021年1月4日8时43分许,JHFJ公司八车间DCS室操作员郑某违 反岗位操作规程,将原本用于紧急处置的抽真空切断阀(3XV-1082B)违规开启, 含高浓度八氟异丁烯(剧毒品)的有机氟混合气体经放空总管排出,导致正在进 行附近施工作业的人员中毒,造成1人死亡,8人重伤。
309
(六)储存管理
1、易燃液体包装桶鼓包、胀桶等处置不当,或者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违规 开桶、分装。
整改建议: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开桶、分装、改装 等作业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门场所或储存仓库外安全区域进行。
案例:
1)2019年8月23日20时20分许,CYYJG公司吴某在现场巡检中发现,甲 类仓库内1只装有四甲基二硅氧硅的吨桶涨气,为避免吨桶被涨破,吴某便将吨 桶上部螺纹桶盖打开,让其泄压。泄压过程中,吨桶口开始着火,火焰迅速从吨 桶桶口喷出。吴某想利用叉车将着火吨桶转移至厂区空旷处,因对叉车操作不熟 练,使着火的吨桶从货叉上坠地,燃烧着的四甲基二硅氧烷从吨桶内流出并四处 流淌形成了流淌火,使火势扩大,厂区车间和仓库全部烧毁。
2)2024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YDSW公司费某在巡查仓库时,发现存放 的甲苯吨桶有鼓包现象,存在安全隐患,即通知更换鼓包的吨桶。下午13时30 分,工人用叉车将鼓包吨桶叉到仓库内1.5米高的钢架上,用一根钢衬塑料软管 作放料管,将鼓包吨桶内的甲苯放至底下一个完好的吨桶。放料时,塑料软管伸 至底下的吨桶口下面20公分左右(未伸至桶底)。13时40分许,当收料吨桶 收料70-80公斤时,收料吨桶内部闪燃,内部着火喷出,接着整个桶炸裂,形成 流淌火,造成整个仓库着火。
2、将异常工艺条件下产出的,含自聚、自反应物质等杂质的危险化学品包 装入库。
整改建议:对异常工艺条件下产出的危险化学品要进行风险辨识,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才可包装入库。
案例:2022年1月22日1时53分许,TSFG公司仓库中干燥处理不达标的 TEA盐(残留较多的VC及DMC、TEA等有机物),发生物料自聚,引发火灾,造 成仓库烧毁。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在干燥处理设备真空度达不到工艺要求的情况 下,仍将TEA盐包装入库,未辨识出残留物质有自聚风险。
3、副产品、回收物料等危险化学品乱存放;生产区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未 严格限量。
整改建议:副产品、回收物料等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经设计和评价核定的规
310
定场所,不得超量存放、不得随意变更存放位置;生产区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 随用随领、严格限量。
案例:2020年11月9日11时23分许,ZTDF公司3号堆场浆液高沸吨桶底 阀泄漏,现场作业人员将处理后的混合物装入编织袋并靠放在现场浆液高沸吨桶 边上,混合物长时间反应放热后自燃起火,将浆液高沸吨桶引燃,导致大量有机 硅高沸物泄漏并加速燃烧形成流淌火,引发周边堆场着火,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事故的一个重要教训是临时堆场长期大量堆放有机硅高沸物。
(七)易燃液体物料放料
易燃液体物料放料时,放料管距桶底距离超过200mm,未采取可靠的控制流 速的措施,液体未沿侧壁下流,放料管和桶的材质不符合导静电要求,放料作业 未进行静电跨接和接地,未根据要求桶内进行氮气保护。
整改建议:易燃液体物料放料时,放料管应伸至距桶底部200mm处,并有可 靠的控制流速的措施,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放料管和桶的材质应符合导静电 要求,放料作业要进行静电跨接并接地,必要时桶内进行氮气保护。
案例:
1)2021年01月28日下午13点左右,YDSW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从反应 釜进行石油醚混合溶液(二甲氧基喹唑啉产品溶解在石油醚溶剂)放料作业,放 料至塑料过滤桶内。由于出料口与塑料过滤桶有高差,且操作过程中,放料流速 过快,塑料过滤桶内静电积聚,致使桶内溶剂起火,引发火灾。
2)2021年4月30日上午9时56分,FDQY公司树脂车间员工从三层溶解釜 放含有二甲苯的溶解石油树脂到二层不锈钢拉缸内,由于违规拆除金属材质的放 料缓冲管,导致出料口与拉缸存在约1米高差,且放料速度较快导致静电积聚, 物料在拉缸内起火,工人把拉缸拉离放料口后想去关放料手动阀,发现放料口以 及地面也起火,因一时无法关闭放料手动阀,火势引燃溶解釜内物料,用灭火器 无法控制火势,造成事故损失扩大。
3)2021年8月24日上午,WFXC公司操作工刘某在釜内加原料DMC时超量, 随即通过PVC塑料软管,排放至聚乙烯材质塑料吨桶内,但塑料软管未放到桶底。 8时59分,塑料吨桶口发生闪燃。闪燃引燃吨桶内的物料,同时引发的冲击将 塑料软管震出吨桶外,因着火釜底放料阀未能在第一时间关闭,软管内DMC洒向 各处引起流淌火,引燃周边物品。
311
(八)装卸作业
1、装卸管接口连接不可靠。
整改建议:企业应根据物料性质和操作条件选择适合的装卸管接口连接方式; 管道和连接口应定期检查;接口每次连接后,都要检查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案例:
1)2021年9月1日1时左右,CFTL公司的一辆无水氟化氢槽车在FXHG公 司厂区卸车时,液相出料紧急切断阀与罐体连接法兰面一组紧固件松动,导致氟 化氢泄漏。主要原因是法兰紧固不到位,该处螺栓螺母易松动。
2)2021年3月25日13时8分许,HYGX公司职工吾某在岗位卸电池粉过程 中,由于固定输送软管接口的铁箍断裂,造成接口崩开,大量粉尘溢出,喷出的 粉尘进入吾某眼部。
2、装卸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整改建议: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案例:2023年3月16日16时10分左右,SYS公司提纯车间员工郑某到二 氧化碳装车处进行二氧化碳罐装扫码登记,因罐装刚完成,管道内有残留部分结 晶固态二氧化碳,溅出后弹到司机衣服上破碎,碎片击中郑某,郑某因未佩戴面 罩眼部受伤。
3、人从车上掉下。
整改建议:企业槽罐车装卸应设置专门的装卸平台;特殊情况需在车顶作业 的,应按高处作业管理。
案例:2018年3月3日13时36分许,HBWL公司盐酸槽车在QHFHX公司2CDM 装备北侧等待罐装,司机爬到槽罐顶部进行罐装前准备工作时,不慎从槽罐坠落 至地面。
4、被车上掉落的物体砸到。
整改建议:卸车搬运物体时,应自上而下搬运。
案例:2023年5月8日10时10分许,YYZY公司职工钱某在液压车上搬运 设备的过程中,被液压车上滑落的设备击中受伤。
312
(九)取样作业
1、易结晶物料取样口采用快开接头。
整改建议:易结晶物料取样口不宜采用快开接头(可改用球阀等),确需采 用快开接头时应设置水浴保温措施。
案例:
1)2021年8月21日,ZXKP公司分析人员叶某及车间操作人员冯某在电解 液车间现场对原料进行取样。取样中取样口发生结晶堵塞,冯某准备重新加热疏 通,在拔出接头的时候,因原料桶上的快速接头被结晶物料卡住,物料在桶内压 力作用下直接喷射,溅到取样人员的左眼、左耳、脖子及工作服上。
2)2023年10月9日14时45分许,XYSS公司姚某在取样作业的过程中, 由于快接接头顶芯被结晶物料卡住无法回弹,姚某断开快开接头后被物料(主要 成分是一,三-丙烷磺内酯)喷出致灼伤。
2、取样工具不当,取样时取样人员无防护或防护不当。
整改建议:取样时,应采用专门的取样工具,并按要求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案例:2022年6月9日20时30分左右,WRYH公司职工宋某在8KT乙酰丙 酮稀酸岗位用取样杯取样时(应采用专门的取样工具),由于阀门开得较大,且 未戴防护面罩,物料不慎喷入左眼。
3、取样时开错阀门。
整改建议:取样位置应进行标识,取样人员在取样时应进行检查确认。
案例:2022年6月1日18时许,XXXC公司职工戴某到现场,准备开启物料 存储罐连接冷凝器管道的排液手动阀取样时,开错阀门,误将物料存储罐尾气管 上的阀门打开,由于尾气管阀门后端管道上盲板未紧固牢,导致氢氟酸气雾从盲 板处喷出,将戴某手臂烧伤。
313
(十)设备老化
1、视盅老化。
整改建议:企业应选用安全性好的视盅或视镜,并定期检查、更换。
案例:
1)2021年10月1日23时19分许,HSYY公司二车间ASC萃取罐底部观察 视盅发生破裂,二氯甲烷发生泄漏。泄漏处置过程中,4名操作工吸入少量二氯 甲烷有毒气体,1名现场接应人员因空呼阀门未开导致缺氧。
2)2022年5月31日6时30分许,YYZY公司浸出车间主控金某在对镍盐浸 出压滤机滤液进行日常巡检,在检查滤液管是否正常出液时(用手清理视盅), 视盅由于老化发生爆裂,导致员工右手指被破碎的玻璃视盅割伤。
2、管道(软管)老化。
整改建议:企业应选择安全性好的管道(软管),并定期检查、更换。
案例:
1)2021年9月26日10时25分许,KYHG公司盐酸装车作业,充装人员童 某开启酸雾泵。酸雾泵正常运转后,童某发现泵出口地面有物料漏出,遂走近确 认时,泵出口法兰的塑料短接脱开,物料喷出,溅到童某身上及脸上,致身上多 处化学灼伤。该酸雾泵未经设计,酸雾泵和法兰(PP材质)采用塑料PP管硬连 接,塑料老化导致脱开。
2)2023年2月16日1时许,HYGX公司班长朱某安排槽面工高某、吴某进 行一次精密过滤器反冲洗,由于躺槽顶部排液管道压力跳动,高某站在1米左右 爬梯上进行观察,这时CPVC管道由于老化发生断裂,有少量气体喷出,高某躲 闪不及从爬梯上摔下。
3、盖板等老化。
整改建议:企业应选择安全性好的盖板,并定期检查、更换。
案例:2022年5月25日10时10分许,承包商职工叶某在PEKXC公司准备 上管廊进行电缆铺设时,踏上地面的窨井盖,窨井盖老化,盖板突然断裂,人坠 落暗沟致左胸受伤。
314
(十一)检维修和异常工况处置
1、检维修未办设备安全交出手续。
整改建议:企业应建立设备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设备 安全交出手续。
案例:
1)2021年8月6日,NGF公司98%硫酸卸酸槽泵上的压力表出现故障,通 知雷某检修,雷某当天有事说过几天检修。8月8日10时20分许,雷某在未与 厂部联系确认的情况下,私自更换压力表,且更换压力表前未对管道内的硫酸进 行置换,未关闭压力表下方阀门以及管道阀门,作业过程中被喷出的硫酸致身上 多处烧伤。
2)2022年9月12日下午4时许,YTGFZ公司综合利用车间蒸发工序3#循 环轴流泵轴封密封圈老旧发生泄漏,车间主任郑某发现情况后安排临时停车检修。 在未对工艺管道作排净确认,未办理检维修作业票的情况下,组织维修人员王某、 吾某进行设备检修。三人首先拆除泵体连接螺栓,当无法脱开泵体、泵壳结合面 时,用手拉葫芦从轴流泵联轴器处吊拉泵体,进行强行拆卸。当泵体、泵壳突然 分离时,循环管内大量的残余高温(87℃左右)硫酸钾母液喷向检修工人,事故 造成3人烫伤。
2、检修设备未停机、断电或断气,或者未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牌或 加锁。
整改建议:检修设备应按要求停机、断电、断气;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 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案例:
1)2014年5月24日凌晨0时40分许,TGHG公司硫铵车间离心岗位员工詹 某在未停机的情况下,用铁钎插入观察孔清理离心机下料口边沿结块物料,铁钎 碰触离心机转鼓反弹后击中其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2)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点15分,HYXNY公司员工江某在进行吨袋打
315
包处理时,发现吨袋异常,江某在设备运行期间将手伸入设备中处理吨袋,导致 右手手腕以及小臂被压伤。
3)2021年7月23日上午8点许,HYXNY公司吴某在对包装机自动提升机气 缸进行检维修作业时,在未将提升机气缸断气的情况下,吴某爬上包装机钢梁处 对提升机气缸进行检查,被下降的提升机压住脚背,导致右脚脚背骨折。
4)2022年5月10日,JMHG公司试生产过程中,车间主任徐某安排机修工 程某拆下有漏点的短接进行焊补,并让岗位员工方某协助和监护。拆到一半,因 物料泵电源开关处未挂牌上锁,有人误启动物料泵,致物料喷出到程某和方某两 人头上身上。
3、异常工况处置不当(特别是设备管线的疏通处置不当,主要包括:异常 工况处置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异常工况处置的处 置程序等)。
整改建议:企业应对照《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建立 异常工况处置制度,规范异常工况处置程序,对常见或可预测异常工况的处置方 法应写入操作规程。
案例:
1)2021年2月1日5时许,JHNH公司乙炔发生系统振荡器由于下料的电石 夹杂杂物,发生堵塞。在停机后,从早上8点到9点使用氮气置换1小时,9点 20时左右取样检测合格。9点55安环部认为取样时间已超半小时,要求重新取 样检测。机修工不听劝阻,采用非防爆工具拆人孔盖螺栓,人孔盖口发生闪爆, 2名机修工受伤。主要原因是系统虽经氮气置换,但系统中有电石在持续产生乙 炔气体。
2)2021年8月6日9时30分许,PFLXC公司高位槽不加压,疑似压力表堵 塞。时任车间经理詹某和工程部商量后,决定采用直接对高位槽对通压缩空气加 压的方式判断是否堵塞。加压过程中,因为人孔盖的螺栓未上紧,在压力1MPa 左右时人孔盖弹开,高位槽里涂料乳液喷出,击中现场多人。
316
3)2021年11月30日18时30分许,HBHG公司氯化钙放料管道因温度低, 氯化钙结晶堵塞,林某凭经验用管子疏通带压的氯化钙放料管道过程中,被放料
管内喷出的液体氯化钙灼伤脸部侧面多处。
4)2023年3月14日20时40分许,YTGFZ公司车间主任顾某指派车间机修 工王某对苯酚储罐进行打料清理工作时,清理时机修工王某利用隔膜泵对储罐内 的苯酚进行打压输送至苯酚地槽,在输送过程中出现输送物料比较缓慢的情况, 判断输送管(钢丝透明软管)内可能存在苯酚结晶,随即顾某指挥王某利用蒸汽 管对输送管进行蒸汽加热,在此过程中未将隔膜泵关闭,导致输送管软化并破裂, 苯酚喷到两人身上导致不同程度灼伤。
5)2023年9月13日上午9点40左右,HBHG公司树脂车间装置二3线水洗 釜出现压力报警(150Kpa)。副主任许某通过对讲机指挥副班长王某在现场违规 打开釜顶预留管线的球阀阀门泄压时(直接现场排放),由于瞬间阀位开度太大, 水洗釜内有压力夹带部分甲苯树脂溶液溅到王某身上,为躲避物料,王某从水洗 釜操作平台上(高度1米)跌落受伤。
6)2023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许,ZNGY公司职工蓝某发现压片机下料 不畅,经过判断其原因是三合一设备往SAH料仓的下料阀门堵塞。开始疏通作业 前,蓝某将放空管打开泄压,但因现场没有压力表,所以泄压不彻底。因系统整 体密闭,没有检维修口,蓝某擅自拆开下料阀位置现场一个连接着氮气金属软管 的阀门后,用镀锌管疏通下料阀。在系统疏通一瞬间,系统微正压导致四氢化铝 钠粉料从拆出的法兰处喷出,粉料在接触到蓝某手掌后自燃,导致双手手背烧伤。
4、设备及管线打开未实行作业许可,未根据要求落实泄压、倒空、隔绝、 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人员无防护或防护不当。
整改建议:企业应参照《化工企业设备及管线打开作业实施指南》建立设备 及管线打开管理制度,对设备及管线打开实行作业许可;设备及管线打开前根据 要求落实泄压、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安全措施;设备及管线打开时作业人 员必须按要求规范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317
案例:
1)2017年4月29日9时许,JHFJ公司二车间2名员工在对R125装置循环
泵检修作业中,由于天气炎热,2人就将防酸服、防酸面罩等防护用品脱掉,在 用撬棍将循环泵口撬开后,含氢氟酸的催化剂物料喷出,造成1人死亡、1人受 伤。
2)2023年8月3日14时许,HXF公司职工黄某和徐某在单位车间更换氟化 氢管道上的阀门,由于管道未置换干净,徐某用撬棒撬开阀门法兰时,黄某被喷 出的含有氢氟酸的气体灼伤面部。
3)2023年6月9日10时许,SSHG公司在硫酸钴车间二楼碱管检修过程中, 管道经空气置换通风,但仍未置换干净,导致机修张某锯开管道时,管道里面碱 液溅到张某和另一个同事身上,导致受伤。
5、检维修完成后未确认(垫片未安装、阀门开关状态未确认等)。
整改建议:法兰安装前应检查垫片等是否齐全;检维修完成后、开车前,应 对每个阀门的开关状态等进行确认。
案例:
1)2023年7月19日16时51分许,LRXC公司职工吾某在单位车间进行氯 磺酸高位槽磁翻板液位计检修作业,检修完成后,由于液位计下方首道法兰垫片 未安装,存在密封缺陷,吾某未采取安全的试漏措施,即打开液位计下部引压管 道手操阀,且阀门操作开度过大(2/3),液位计下方首道法兰面发生氯磺酸喷 溅泄漏,导致吾某受轻伤以及持续酸雾扩散不良影响。
2)2023年4月1日,SSHG公司在硫酸钴车间管道改造后重新启用时,未全 面确认硫酸管道是否全部封闭,导致在开启硫酸高位槽后,废水六号桶和七号桶 中间上方硫酸管硫酸流出溅到下方干活的郑某和其他同事,造成郑某受伤。
318
(十二)特殊作业
1、动火作业未经规范审批,擅自增加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落实隔离、 清洗、置换等措施,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辨识和气体分析,安全措施确认弄虚作假, 未配备监护人员,监护人员擅自离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现场遗留火 种等。
整改建议:动火作业必须规范办理作业票(不得代签),不得擅自增加动火 作业地点,按要求落实隔离、清洗、置换等措施,按规定进行风险辨识和气体分 析,电气焊、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要求配备监护人员,监护人 员不得擅自离岗,作业完成后应检查确认作业现场遗留火种。
案例:
1)2018年1月5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GYSB公司在SAHG公司盐酸羟胺 车间开展V112废水槽(用于收集含2-丁酮的废水)进料管更换作业,将进料管 和废水槽之间的法兰连接后进行定位焊接时,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 伤。事故主要原因:一是未辨识出V112废水槽内废水中含有大量2-丁酮,在废 水槽液面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二是动火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对废水槽 进行清洗、置换、检测。三是动火作业审批把关不严,动火作业票等级不够(仅 定为二级),动火部位负责人由他人代签;四是动火监护人在作业时擅自离岗; 五是电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2021年6月10日13时许,ZXKP公司岗位人员发现T-324B塔底部三通 有漏液后报告车间。车间安排计划于次日(6月11日)安排对该漏点进行处理, 车间为图方便,擅自将一级动火降为二级动火,由车间自行审批没有报安环部。 2021年6月11日夜班落实交出措施完毕,车间在制定交出方案时,错误认为A 塔B塔并联交汇的溢流管是液相管道,不会有气体,因此没有将检修点(B塔) 与生产系统溢流管可靠隔绝,导致3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吸入含氟混合气体 致肺部感染。
3)2022年9月17日上午7点半左右,承包商YIAN公司三人到HYGX公司 开展尾液槽拆除作业,在中午就餐时间停止作业并收拾工器具离开现场。由于监
319
护人未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遗留火种,导致动火作业残留的焊渣未完全 熄灭,落在PPH槽顶阴燃,最终引发火灾。
4)2024年9月11日,HBHG公司仅开具了储罐外面预制管道的动火作业票, 但作业过程中,承包商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储罐里面进行焊接作业,作业结束后未 检查发现残留的焊渣,导致焊渣引燃脚手架上的毛竹片,引发火灾。
5)2024年10月11日,HBHG公司开具了动火作业票,但作业票中没有明确 具体动火作业位置,现场作业人员在完成正常作业后,自行增加低沸塔盲法兰气 割作业,导致低沸塔内易燃物料喷出,引发火灾。
6)2024年11月5日14时19分许,SXHX公司在钢制热水罐检维修(修补 泄露点)电焊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主要原因: 一是热水罐出水管道阀门出现内漏,导致酸性污水倒流回罐内,与钢质罐壁发生 反应,产生了氢气;二是企业动火作业管理失控,动火作业前未进行风险辨识, 未进行气体分析,安全措施确认弄虚作假,安全监护缺失。
2、受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未按要求落实隔离、清洗、通风等措施,未按 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个体防护不到位,监护人员离岗、盲目施救等。
整改建议: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规范办理作业票,按要求落实隔离、清洗、通 风等措施,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品, 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发生事故应按照预案科学施救。
案例:
1)2015年1月18日13时18分许,SXHX公司尼泊金甲酯车间四楼2#中和 反应釜镀锌管道下料口出现下料不畅,企业1名员工从上部人孔进入釜内排除故 障时晕倒,另1名员工实施救援时掉入釜内,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进入受限空间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属违章作业。 二是作业人员进釜前,仅用水冲了一下釜(未隔离、通风、检测),釜内味道很 重,班长余某在操作工吴某两次试着下釜但受不了釜内味道马上爬出来的情况下, 仅戴了一个口罩的情况下,仍下到釜内,下到一半时就失去意识坠落釜底。三是 事故救援存在重大问题。操作工吴某在仅佩戴防尘口罩的情况下,下釜施救,所
320
幸下到一半就爬了出来。其他人员将班长吾某和空气呼吸器分别系上绳子先后放 入反应釜内(人孔太小、人戴上呼吸器后进不去),监护人员感觉吾某状态异常 想把他拉上来时,由于绳子未扎牢固,吾某从绳子上脱落,只拉上来一根空绳子 和一个空气呼吸器。
2)2023年10月21日16时许,HYGX公司职工周某在单位车间进行清槽工 作,清槽工作完成后,在监护人要求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周某仍未系安全带,其 在通过绳梯从槽内向上爬出的过程中从槽体中部跌落致全身多处受伤。
3)2024年4月28日13时10分许,JSHG公司PVDC装置部乳液厂房3 脱 析槽(V0550C)清槽作业中发生受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为图生产方便,擅自将进入槽内清槽作业由特殊作业(受 限空间作业)改为常规作业,导致管理力度大大下降。二是企业对外包人员管理 不到位,长期任由外包人员自行监护、自行作业。三是外包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在隔离、清洗、通风等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脱析槽 开展清槽作业。
3、高处作业未经审批,高处作业未按要求系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无护栏 或有孔洞,直接站在彩钢板、石膏板、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站在 设备顶部等不安全位置作业。
整改建议:高处作业必须规范办理作业票,按要求系安全带;高处作业平台 应有护栏,孔洞应封堵;在彩钢板、石膏板、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 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不得站在设备顶部等不安全位置作业。
案例:
1)2022年4月14日8时30分许,YTGFZ公司新员工吴某在安装混料机顶 部吸管快接头时,为图方便,在有作业平台(高度2米左右)的情况下未使用作 业平台,站在高度2.5米左右的混料机顶部进行操作,现场监护人未制止,吴某 失足从混料机顶部跌落至地上,导致肋骨和盆骨连接处骨折。
2)2022年4月20日13时10分许,JLJS公司员工周某某在HBHG公司环氧 树脂二期项目仪表桥架安装时,因身高不够,站在未固定的不锈钢弯头上作业,
321
不慎向后倾倒,从旁边未封堵的孔洞(直径1米)处坠落至地面(12米),送 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2023年7月19日21时45分许,JHNH公司工段长陈某在拆除后处理熔 盐出料阀门时,站在高度为3.2米的作业平台(作业平台搭在二楼)上借用加力 杆拆螺丝,作业平台未设护栏,由于螺丝生锈拆不开,陈某就加大力度,结果扳 手打滑,人摔到了出渣房的泡沫瓦上翻了个跟头掉到了水泥地上。
4)2023年3月10日9时30分许,SXHX公司梅某受指派去对酸工业级车间 铺设电缆线,作业中,他上到一次酸析配电房顶部(高度约3米),脚踩踏在石 膏板上,因石膏板破损导致摔落至地面。
5)2023年9月10日15时左右,HXF公司职工彭某在地面完成石灰干燥器 侧边人孔安装后,使用梯子手持工具爬上高度约为2米的支撑钢平台,彭某在用 扳手紧固上封头人孔螺栓的时候,一个人同时操作两个扳手,扳手打滑,身体重 心不稳,从高处跌落至地面。
4、吊装作业未经审批,吊机支腿未展开垫牢,或者支撑腿垫板尺寸偏小、 地基承载力不足。
整改建议:吊装10吨以上重物的作业必须规范办理作业票,吊机支腿必须 展开垫牢,支撑腿垫板尺寸和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要求。
案例:
1)2014年1月20日14时许,SBAZ公司使用50吨吊机在JHJL公司己内酰 胺氨肟化装置北面对一根重21.477吨的高压循环水上水管进行吊装铺设作业时, 水管往下放置过程中,吊机侧翻,吊机驾驶员叶某被压在吊机下,经抢救无效死 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吊装作业未办理作业票,吊机右侧支腿未完全展开,致 使重心外移。
2)2024年4月29日15时33分许,JHJT公司分布式光伏装备河道水塘光 伏建设项目上,一辆汽车起重机在吊装液压挖掘机(打桩机)至运输板车过程中, 汽车起重机发生侧翻,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吊装作业 过程中汽车起重机左侧后方支撑腿垫板尺寸偏小、左后支腿垫板下方的地基承载 力不足造成地基塌陷,导致汽车起重机侧翻。
322
(十三)物料吊运
物料吊挂连接不可靠,吊的重物过多,吊运方向操作错误,运行线路有障碍
物,吊运线路底下有人员作业,被钩住野蛮处理,将手放在挤压面,吊装物内危 化品未清理干净。
整改建议:物料吊挂连接应可靠,吊的重物不能过多,吊运应先点动操作, 运行线路应避开障碍物,调运线路底下不得有人员作业,吊物被勾住不得野蛮处 理,吊物放下时手不得放在挤压面,吊装物内危化品应清理干净。
案例:
1)2021年9月2日2时10分许,HYGX公司员工徐某站在平台槽钢支架前 面操作行车吊运移动白合金球磨料时,遥控器按键操作错误(未先进行点动操作), 致使行车行驶方向与预计方向相反,导致行车挂钩上的白合金球磨料包发生碰撞, 将徐某夹到了柱子和料包之间,造成徐某受伤。
2)2022年10月22日17时52分许,PFLXC公司职工毛某在操作电动葫芦 的悬吊臂将产品吊袋从离心机运至槽车过程中,因吊臂金属三角卡扣长期使用产 生变形,导致未完全卡进吊袋卡槽,造成吊袋滑落,砸伤毛某手臂。
3)2022年10月30日20时49分许,HJXNY公司操作工周某在操作行车将 吨袋放到一楼的过程中,吨袋被挂在槽钢上,周某继续将缆绳放低试图将吨袋拉 下来。在操作过程中,挂钩带着吨袋被甩下来,砸到一楼正在拆解吨袋的柳某。
4)2023年2月19日13时55分许,HYXNY公司反应釜副槽人孔盖安装垫片 时,采取行车吊起人孔盖,李某左手放在挤压面未及时撤回,被下落的人孔盖压 伤手指,造成左手皮肤裂伤、指骨骨折。
5)2023年7月6日14时许,HYGX公司李某一次吊装4包物料到投料口上 方,导致2包未卸物料底部压住吸风罩表面,李某下降吨包高度,并拉扯另外2 包已卸物料的吨袋,导致未卸物料吨袋从吸风罩表面滑下来,晃动过程中撞击李 某,将李某挤压至粉尘吸收管罩处,造成挤压受伤。
6)2023年8月7日19时许,JHJA公司职工裘某在指挥吊机工作的过程中, 由于吊装物内危化品未清理干净,裘某被吊机上酸循环桶泵内流出的残留化学液 体灼伤双下肢。
323
(十四)叉车作业
利用叉车作为登高工具,叉车违规载客,叉车超速行驶,行驶遮挡视线,叉
运货物时和配合人员配合不当。
整改建议:严禁利用叉车作为登高工具;遵守作业场所内的限速规定,严禁 超速行驶;叉车不得载客;叉车司机视线不良或者受阻时,应倒车低速行驶或者 在专人指挥下低速行驶;叉车人机配合作业时,应有人在现场指挥。
案例:
1)2022年9月24日,JMHG公司副总陈某违章指挥操作工徐某使用叉车作 为登高工具对投料用电葫芦进行检维修,导致徐某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 未站稳从高处坠落,发生右侧根骨骨折。
2)2022年3月10日早上9点30分许,DSJC公司员工吴某违规搭乘装卸料 作业叉车,后又在未告知驾驶员情况下私自跳车,因右脚原骨折伤未痊愈站不稳 跌倒,导致再次受伤。
3)2021年2月6日15时46分许,GGSH公司物流员毛某在仓库装运衣康酸 过程中,叉车司机未注意周边是否有人,急转弯超速度行驶倒出后退过程中,叉 车将毛某右脚压倒。
4)2023年7月9日10时30分许,JRHY公司员工何某在车间工作时,由于 倒车的叉车被前方的钢瓶挡住了视线,不小心就被叉车压伤了左下肢。
5)2021年10月23日9时30分许,HYGX公司职工胡某在卸货平台配合叉 车司机卸货挂包,当前面2个吊耳挂进去后,再整理挂后面2个吊耳时,叉车司 机操作叉车失误,导致叉刀撞伤胡某左手小指。
(十五)个体防护
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员工未按使用规范穿戴个体防护用品(特别关注危险化 学品装卸作业、检维修作业、设备管线打开、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取样和 分析等);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失效。
整改建议: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未按使用规范穿戴个体防护用品的行为要 进行严惩(特别关注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检维修作业、设备管线打开、受限空
324
间作业、高处作业、取样和分析等);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使用后 失效的应进行更换。
案例:
1)2021年8月5日上午10点左右,ANSK公司员工余某与同班两位同事在 固体车间二楼冲洗搅拌釜投料口,因该搅拌釜内残留有机磷,清理人员均身穿防 护服以及佩戴防护口罩。由于夏季高温,作业场所未有良好的除热通风措施,作 业过程中清釜人员有打开防护面罩透气。作业完成后,余某满脸通红,身体不舒 服,送医后被诊断为有机磷中毒。
2)2022年9月2日15时20分许,KYHG公司职工在单位车间协助叉车搬运 槽钢,在搬运过程中用手扶槽钢,右手手指被槽钢未处理边缘的割伤。
3)2022年8月8日,YYXNY公司员工江某在处理小试废液分装过程中,因 未按照安全防护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未开启排风罩,导致吸入少量有机溶剂引起 呼吸困难。
4)2023年7月9日9点17分,YKHX公司五氧化二磷生产车间职工在出料 打包时,因双手未抓稳包装袋,造成包装袋内的成品(五氧化二磷)洒落在右大 腿的裤子上,夏季裤子被汗水湿透遇五氧化二磷发生放热反应导致皮肤表层烫伤。
5)2023年9月2日,LSXC公司,因为蒸汽停了,成品储料罐内物料未达到 预定储料温度,导致物料出不来。但操作人员切料时在看到物料没出来的情况下, 违规打开成品储料罐(苯胺类)盖进行查看,因查看时未佩戴防护用品吸入物料 蒸汽,导致中毒。
6)2023年6月15日20时15分许,YYZY公司职工徐某对火法烟气管道进 行清理烟灰作业,由于徐存才长期使用未更换过滤式防毒面具,导致面具失效, 而掏取的烟灰扩散,致使其吸入管道内烟灰造成咽喉受伤。
325
(十六)教育培训
未对员工教育培训,或员工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整改建议:员工上岗作业前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不得指派未经培训合格人
员上岗作业。
案例:
1)2022年9月29日18点50分左右,LRXC公司陈某作为新员工,被同事 叫去帮忙,做自己工作职责以外的卸卷作业时,陈某按气顶按钮退出时误以为膜 卷会掉落用右手去接,致使右手中指被气顶卡住,卡断在第一关节处。
2)2022年11月29日20时52分许,YYZY公司职工苏某在火法备料车间作 业时,现场二氧化硫报警器发生报警,苏某由于对物料危险性不清楚,仍在岗位 上进行作业,同时作业时未穿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引发中毒。
3)2022年10月12日凌晨1时30分许,YYZY公司新员工雒某在NE3皂化 段打开液碱阀门时,液碱疏通口结晶物溢出至萃取箱箱体底部,该员工未经培训 不清楚物料性质,手戴尼龙丁腈手套直接进行收集溢出含碱物料,造成右手灼伤。
4)2023年12月29日10时51分许,JSFHX公司可熔树脂装置部PFA后处 理装置导热油管线安全阀根部阀阀后法兰渗漏,区域长余某在对导热油系统安全 阀根阀交出更换操作时,临时决定关闭导热油电加热,并安排未经培训人员操作, 在误认为已正确关停导热油电加热器情况下,停运导热油泵并关闭导热油进出口 阀门,导致导热油管道超压爆裂,高温、高压导热油喷出后发生爆燃事故,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操作人员未掌握导热油电加热 器的正确关闭方法,误认为已关闭加热器,实际上加热器还在持续加热。
(十七)承包商管理
承包商管理不到位,作业过程无化工企业人员在管理或监护。
整改建议:承包商作业时,必须有化工企业人员在现场管理或监护。
案例:2023年9月6日14时许,JYJX公司职工章某由单位指派前往HYGX 公司开展设备技改安装工作,萃取车间无人对接,车间员工吴某电话通知章某可 以先打开泵进口法兰位置进行残留余液进行排放。章某排空泵内余液后,未等待 通知即开始拆除泵出口管道,作业不涉及到的管线此时稀硫酸有滴漏情况并有加 剧情况,萃取班长朱某路过出声制止工作。章某及其同伴用毛巾包裹对管道进行 包裹继续作业,随后管道与三通连接处脱开导致稀硫酸喷出。
326
(十八)其他典型问题
1、爆炸危险使用非防爆工器具。
整改建议:爆炸危险区域不得使用非防爆工具。
案例:2023年3月11日12时30分许,CJYJG公司职工潘某和祝某用铁锹 将铁桶储罐里的废硅油渣(成分:聚硅氧烷,内包裹有游离的氢气)转移至袋子 时,铁锹撞击罐壁产生火花,造成闪爆并引燃硅油渣,致1人全身多处被火焰烧 伤。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和管线排放口、采样口未加装盲板、丝 堵、管帽、双阀等。
整改建议: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和管线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 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案例:
1)2023年8月29日16时50分许,JHJS公司职工鲍某在2#聚合楼内打开 计量槽底部阀门放料时,左侧肩膀碰到计量槽液位计根部球阀手柄,由于根部球 阀未加丝堵,计量槽内磺内酯从液位计排净口流出,滴至鲍某右手小臂处,造成 灼伤。
2)2022年11月15日上午,XBZJ公司员工傅某在一车间109反应釜底下清 理打扫过程中,在经过反应釜底下时,因管道阀门滴漏(未安装双阀),被管道 内漏出的稀硫酸滴到(作业时佩戴安全帽),造成后脖颈灼伤。
3、高速旋转部位无防护。
整改建议:高速旋转部位应配备防护罩。
案例:
1)2022年10月8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HYGX公司职工郑某按照安排对 一楼北侧从西到东1-4台泵机进行清扫作业。郑某在擦拭设备至第三台P204有 机输送泵时,由于泵联轴器开口部位无防护罩,郑某拿着抹布的右手被离心泵连 接套带入,右手卡入离心泵轴与连接套处,造成手腕处大幅度弯曲。
2)2021年1月23日早上8时左右,JHNH公司机修工毛某在使用磨光机对 DCS的门下边进行切除时,由于磨光机缺少防护罩,且毛某单手操作磨光机,手 打滑,将磨光机甩出,触其左腿部,致使腿部割伤。
327
4、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无防护。
整改建议:距下方相邻地板或地面1.2米及以上的平台、通道应设防护。
案例:2022年2月5日13时50分许,YYZY公司冯某在槽车未停到指定位 置时就先爬到了取样平台等待,槽车倒车失误撞击到了取样平台,由于取样平台 未设置护栏,导致冯某从平台上掉落下来。
5、活动梯子未固定,或者单手爬直梯。
整改建议:活动梯子应固定;攀爬直梯,应面向梯子,三点接触,禁止手中 持物爬梯。
案例:
1)2023年9月8日下午13时40分许,HSYJG公司粉碎车间员工沈某与另 外2名员工在进行应急水池清理杂物作业时,因使用一字型木梯子且未固定好, 导致沈某从池底上来时,梯子滑动造成其左胸部受伤。
2)2021年12月19日11时40分许,YYZY公司职工余某在槽罐车上取样, 从槽罐车直梯子下来时,一手拿着取样瓶,一手单手扶梯,未按取样操规要求双 手扶梯,违反了爬梯三点接触的原则,从梯子上跌落受伤。
6、站在活动架等未固定的物体上进行拉扯作业。
整改建议:禁止站在活动架等未固定的物体上进行拉扯作业。
案例:2023年1月2日9时30分,HSYJG公司刘某在进行搬迁作业拉电缆 时,站在未固定的活动架上拉电缆,因电缆太重、活动架未固定,导致连架和人 一起掉落,造成腰背等处受伤。
7、单手操作应双手操作的手持工具。
整改建议:手持式磨光机、砂轮机等应双手操作。
案例:2021年7月29日20时20分许,YYZY公司机修工谢某在对压滤机进 料管进行气割切割与磨光机打磨工作时,磨光机切割片与切割部位发生卡顿,由 于谢某单手操作磨光机,反作用力使磨光机从谢某手中震脱落,并割到小腿。
8、交接班未交接问题隐患。
整改建议:企业应制定并有效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内容至少包括异常 工况、现场作业、需接续的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别提醒事项。
案例:2017年9月30日9时21分许,JHXCL公司三车间甲基三丁酮肟基硅
328
烷装置合成工序大产品清液槽打料过程中,由于交接班时未将为临时打料在大产 品清液槽液位计DN25短接上接有塑料接头、PVC软管及液位计球阀打开的情况 进行交接,操作工傅某在使用氮气对大产品清液槽加压后,致使临时接的PVC 软管脱开,大产品清液(含有40%的120#溶剂油)从液位计短接处泄漏,泄漏的 物料冲刷塑料短接,产生静电,引起爆炸起火。
9、换热设备管理不到位
导热油加热设备未停前,关闭循环;使用的熔盐系统利旧设备存在积碳、油 垢等和熔盐禁忌的物质;未对冷媒系统的腐蚀泄漏情况进行在线监测或定期检测; 员工未掌握导热油系统操作技能。
整改建议:1、导热油和熔盐系统必须经正规设计,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2、 采用氯化钙冷冻盐水的要在冷却循环系统中安装 pH 值在线监测仪器或定期取 样检测;3、导热油加热设备未停前,一定不能关闭循环;4、使用的熔盐必须保 持干净,要有明确的、可操作的防止杂质混入的措施,并严格执行。高温熔盐系 统原则上不得使用利旧设备(同种介质的除外)。确需使用利旧设备的,必须经 风险辨识、可靠清洗和专门检测,确保不存在禁忌物,确保设备符合要求。5、 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案例:
1)2023年12月29日10时51分许,JSFHX公司可熔树脂装置部PFA后处 理装置导热油管线安全阀根部阀阀后法兰渗漏,区域长余某在对导热油系统安全 阀根阀交出更换操作时,临时决定关闭导热油电加热,并安排未经培训人员操作, 在误认为已正确关停导热油电加热器情况下,停运导热油泵并关闭导热油进出口 阀门,导致导热油管道超压爆裂,高温、高压导热油喷出后发生爆燃事故,事故 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操作人员未掌握导热油电加热 器的正确关闭方法,误认为已关闭加热器,实际上加热器还在持续加热。
2)2024年7月12日,JDKJ公司发生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 原因是使用氯化钙冷冻盐水换热的尾气放空冷凝器列管泄漏,换热器内氢气和一 氧化碳混合气泄漏进入盐水系统,经循环后在盐水箱顶部积聚,盐水箱顶部使用 磨光机进行彩钢板打磨作业,产生的火花遇盐水箱检修孔处逸出的氢气和一氧化 碳混合气发生闪爆。
329
3)2025年2月27日, KYHG公司在试生产前设备调试时(装置尚未投料), 用于给反应器加热的高温熔盐换热系统发生爆燃事故,引发社会舆情。该熔盐加 热系统为常压系统(熔盐槽上人孔处于打开状态),熔盐槽、管线等为新设备, 熔盐用于给R1701D反应器等提供热量。R1701D 反应器为利旧设备,原使用的加 热介质为导热油,本次接入熔盐加热系统前,企业于 2月23日15:00至21:30 对 R1701D壳程通蒸汽清洗。2月25日上午,企业开始向R1701D反应器壳程通熔盐, 开展设备除水、查漏、热紧固等工作。2月27日22:06许,R1701D反应器壳程 位置爆裂并引发火灾。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为高温熔盐通入利旧的反应器 壳程后,受反应器壳程内未清洗干净的积碳、油垢等的影响,发生快速分解。
10、涉易燃易爆物料的离心操作未采取惰性气体保护。
整改建议:涉易燃易爆物料的离心操作应提供可靠、稳定的惰性气体保护, 并安装在线氧含量监测仪;在惰性气体保护失效时,应具备报警和停机功能。
案例:2025年4月11日下午15时57分,HLHG公司叠氮化钠一号生产线重 结晶离心机S0103对含有甲醇溶剂的叠氮化钠进行离心后,员工关闭离心机电源, 在等待离心机停机过程中,离心机发生爆燃事故。事故原因:1.对涉易燃有机溶 剂甲醇的离心操作前,仅通氮气进行了置换,离心过程未连续进行充氮保护;2. 离心机通过母液管道连接着地槽,地槽未完全封闭,导致空气进入离心机内部与 甲醇形成爆炸性混合性气体;3.离心机停机过程震动产生摩擦火花,引燃混合性 气体,并引起物料叠氮化钠爆炸。
(十九)事故扩大
1、桶装易燃液体包装、存放、使用场所,没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整改建议: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甲、乙、丙 类液体桶装物料充装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堰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 施。
案例:
1)2019年8月23日,CYYJG公司吨桶起火、倾倒后,形成流淌火,导致事 故扩大,厂区车间和仓库全部烧毁。
2)2020年11月9日,ZTDF公司吨桶起火、泄漏后,形成流淌火,引发周 边堆场着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024年5月9日,YDSW公司吨桶起火、破裂后,形成流淌火,造成整个
仓库着火。
330
4)2024年7月19日,KHHC公司吨桶满桶溢料后,遇电焊火花,形成流淌 火,引燃装置和周边堆放的大量桶装物料。
2、危险区域内未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整改建议:1、装置试生产、检维修或异常工况处理时,现场应严格控制人 员数量;2、高毒(剧毒)气体、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场所应严格控制人数;3、可 能有八氟正丁烯的场所要单独进行封闭化管理,进入里面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防 护用品。
案例:
1)2021年1月4日,JHFJ公司高危区域内有大量施工人员作业,毒气泄漏 后,造成1人死亡,8人重伤。
2)2023年2月11日,JJHG公司边试生产边施工作业,毒气泄漏后,造成 多人中毒。
3)2025年1月2日,LHXCL公司对场地内的六氟丙烯二级压缩机进行抽空 置换作业,由于真空度不够,导致六氟丙烯二级压缩机腔体的八氟正丁烯等有机 氟气体泄漏,造成在装置区进行防腐作业的3名油漆工有机氟中毒。
3、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员工应急处置不熟练或处置错误。
整改建议: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 演练;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果断启动应急预案。
案例:
1)2014年11月5日,JHJL公司苯槽内的苯在清罐时,加水过多,苯浮在 水上,放料时误认为已放料干净,在苯槽内通蒸汽蒸煮时,苯水共沸,苯槽顶盖 开裂,蒸汽喷出、扩散,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调查发现,企业未及时 启动预案,延误救援时机。
2)2021年10月1日,HSYY公司视盅破裂二氯甲烷泄漏后,泄漏处置过程 中,1名现场接应人员因空呼阀门未开导致缺氧。
3)2023年7月19日,LRXC公司高位槽下方法兰泄露后,员工未第一时间 远程关闭高位槽根部阀门,导致泄漏时间较长。
331
九、中介机构名单
由于信息所限,本名单仅收录了省内或我市部分机构信息,不作为业务推荐, 不代表名单外的机构不能从事相关业务。
(一)安全评价机构
在衢安全评价机构名单(经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资质认定)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业务范围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科健安全卫 生咨询有限公司 |
衢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邵颖 0570-3096909 /0570-3617535 |
2 |
杭州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陆 上油气管道运输业。 |
杨秀兰 13205705599 /0571-88083419 |
3 |
浙江泰鸽安全科 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董贤红 18668221256 /0571-86029193 |
4 |
浙江中一寰球安 全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赵亚琼 18668538896 |
5 |
浙江圣泰安全技 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蒋立恒 13655713232 /0571-87178253 |
6 |
浙江泰达安全技 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 采选业,石油加工业,化 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 造业,金属冶炼。 |
何明 13588706695 /0571-88808029 |
7 |
浙江兴达安全科 技有限公司 |
绍兴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 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 选业。 |
邹金初 13506855622 |
8 |
浙江高鑫安全检 测科技有限公司 |
金华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陈国俊 13588663093 |
332
9 |
浙江润和安全技 术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胡益新 15988895521 |
10 |
浙江道宇安环科 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蒋永成 18167165563 |
11 |
浙江和邦安全技 术有限公司 |
嘉兴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 花爆竹制造业。 |
杜燕军 13957307115 |
12 |
浙江天为安全科 技有限公司 |
绍兴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 |
陈骞 13957151992 |
13 |
浙江安环安全科 技有限公司 |
绍兴市 |
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 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金 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 选业。 |
蒋立恒 13655713232 |
(二)化工设计机构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资质范围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工程设计有 限公司 |
杭州市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 |
0571-89819765 |
2 |
浙江省天正设计 工程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 |
0571-88362888 |
3 |
浙江天成工程设 计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 |
0571-85225570 /85228307 |
4 |
中国空分工程有 限公司 |
杭州市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 工程)甲级 |
0571-85387773 |
5 |
宁波中天工程有 限公司 |
宁波市 |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 工程)甲级 |
0574-87075845 /18969876860 |
333
(三)首次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吕韩0571-58619707 |
2 |
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 |
杭州市 |
0571-88268813 |
3 |
浙江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 |
杭州市 |
0571-86017817 |
(四)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吕韩 0571-58619707 |
2 |
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 |
衢州市 |
胡琴 0570-8011658 |
3 |
衢州氟硅技术研究院 |
衢州市 |
马利勇15158778826 |
4 |
浙江化安安全技术研究院 |
绍兴市 |
谢刚 13857501191 |
(五)防爆电气检测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吕韩0571-58619707 |
2 |
浙江方圆电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
嘉兴市 |
马国浩0573-82077338 |
3 |
浙江聚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衢州 分公司 |
衢州市 |
徐丽成18857020506 |
(六)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吕韩0571-58619707 |
2 |
浙江方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杭州市 |
鹿燕0571-85126980 /15868453546 |
3 |
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 公司 |
杭州市 |
李萍萍13656817750 |
334
(七)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检测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吕韩0571-58619707 |
2 |
浙江聚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分 公司 |
衢州市 |
徐丽成18857020506 |
3 |
浙江衢州鑫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衢州市 |
胡泳13357026262 |
(八)防雷防静电检测机构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资质 等级 |
业务范围 |
联系方式 |
1 |
浙江省应急管理 科学研究院 |
杭州市 |
/ |
防静电检测 |
吕韩 0571-58619707 |
2 |
杭州防雷安全检 测有限公司衢州 分公司 |
衢州市 |
甲级 资质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周兴国 13615700341 |
3 |
浙江聚森检测科 技有限公司衢州 分公司 |
衢州市 |
甲级 资质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徐丽成 18857020506 |
4 |
吉林省宇泰安全 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衢州分公司 |
衢州市 |
甲级 资质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何云飞 15068929313 |
5 |
甘肃诚邦防雷检 测有限公司衢州 分公司 |
衢州市 |
甲级 资质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吴红华 18868089191 |
6 |
宁波仕通检测技 术有限公司常山 分公司 |
衢州市 |
甲级 资质 |
防雷防静电检测 |
徐小红 13506702316 |
335
(九)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
序 号 |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业务范围 |
联系方式 |
1 |
衢州市特种设备 检验检测研究院 |
衢州市 |
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 工业管道、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起重机等。 |
黄诚蔚 0570-3855478 |
2 |
巨化集团有限公 司特种设备检测 中心 |
衢州市 |
压力容器、工业管道。 |
方荔然 13957025530 |
3 |
衢州迎宾特种设 备检测有限公司 |
衢州市 |
气瓶(焊接气瓶、无缝气瓶、 纤维缠绕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安全阀、 压力表 |
姜益飞 17370389906 |
4 |
衢州市计量质量 检验研究院 |
衢州市 |
压力表 |
0570—3853882 |
5 |
浙江京都气体有 限公司 |
衢州市 |
无缝气瓶 |
郑霖 18906704447 |
336
(一)省级专家
十、安全专家名单
第二届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危化相关在衢专家)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邓伟平 |
男 |
安全管理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13957002694 |
2 |
伊晓成 |
男 |
自控仪表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17757008518 |
3 |
宓伟 |
男 |
电气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
13857016356 |
4 |
杨波 |
男 |
化工工艺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 司 |
13905709134 |
5 |
谢炳福 |
男 |
电气 |
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 司 |
13705707950 |
6 |
楼敏 |
男 |
电气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电化厂 |
13957016082 |
7 |
王树华 |
男 |
化工工艺 |
浙江巨化技术中心有限 公司 |
13957011673 |
8 |
陈水耀 |
男 |
自控仪表 |
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
13567002732 |
9 |
潘绍忠 |
男 |
安全管理 |
浙江巨化检安石化工程 有限公司 |
13587001340 |
10 |
徐进 |
男 |
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 |
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 有限公司 |
13857010204 |
11 |
陆瑞元 |
男 |
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 |
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 有限公司 |
13957007999 |
12 |
王荣仙 |
女 |
安全管理、 安全评价 |
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 有限公司 |
13625708278 |
13 |
冯晓亮 |
男 |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 |
衢州学院 |
13625806636 |
14 |
周文军 |
男 |
化工工艺、 安全评价 |
衢州学院 |
13750701458 |
15 |
杨庆红 |
女 |
安全管理、 化工工艺 |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 协会 |
13957011756 |
337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16 |
管建平 |
男 |
安全管理、 化工工艺 |
衢州建华南杭药业有限 公司 |
13867002608 |
17 |
黄华章 |
男 |
化工工艺 |
杭州撷华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18767086969 |
18 |
董阳军 |
男 |
安全管理、 设备安全 |
杭州撷华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
13567006221 |
(二)市级专家
具体名单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网站--社会化服务--“安全专家”栏目。
338
十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一)专业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名单
序 号 |
单位 |
地址 |
队伍简介 |
应急联系方式 |
备 注 |
1 |
浙江省 安全生 产应急 救援巨 化中心 |
衢州市 柯城区 中央大 道巨化 集团公 司 |
依托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共 有人员55人(其中专职救援 队员55人),具备危险化学 品火灾、泄漏等各类危险化 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
接警中心 3091119 |
省 级 |
2 |
衢州市 精细化 工灭火 专业救 援队 |
衢州市 柯城区 黄家乡 春城路 15号柯 山消防 大队 |
依托柯山消防救援大队,共 有95人(其中专职救援队员 36人、兼职救援队员59人), 具备各类精细化工企业火 灾、泄漏方面事故应急救援 能力。 |
值班电话 13357020062 /8585119 /俞超 18268952119 |
市 级 |
衢州市 |
依托江山市双氧水有限公司 |
值班电话 | |||
江山市 |
江山市 |
等企业,共有15人(其中专 |
4574119 | ||
3 |
两新产 业园气 |
两新产 业园兴 |
职救援队员15人),擅长处 理油漆油墨、双氧水等易燃 |
/詹云兴 15268066117 |
县 级 |
消防站 |
工路42 |
易爆物质泄露、火灾等相关 |
/陈楷温 | ||
号 |
事故。 |
13567011448 | |||
开化县 危险化 学品应 急救援 专家组 |
浙江省 | ||||
衢州市 |
依托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 ||||
4 |
开化县 华埠镇 |
等企业,共有13人(其中专 职救援队员13人),擅长处 |
刘城 15157065984 |
县 级 | |
桐塘路9 号 |
理有机硅方面事故。 |
339
序 号 |
单位 |
地址 |
队伍简介 |
应急联系方式 |
备 注 |
5 |
氟化工 专业应 急救援 联合分 队 |
浙江省 衢州市 高新园 区华阳 路39号 |
依托索尔维蓝天(衢州)化 学品有限公司等氟化工企 业,共有31人(其中兼职救 援队员31人),具备处理氟 |
陈胜 15857076829 /张志军 |
园 区 级 |
化氢泄漏处置方面事故应急 救援能力。 |
13867029078 | ||||
有机硅 专业应 |
浙江省 衢州市 高新园 区华荫 北路20 号 |
依托浙江中天东方氟硅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等有机硅企 业,共有130人(其中专职 |
值班电话 8598588 /金灿 13106085620 /魏益飞 13587001384 |
园 | |
6 |
急救援 联合分 |
救援队员11人、兼职救援队 员119人),具备处理涉及 |
区 级 | ||
队 |
有机硅类事故应急救援能 力。 | ||||
危险化 学品应 急倒罐 处置队 |
浙江省 |
依托实达实集团公司,共有 |
社 | ||
7 |
衢州市 柯城区 衢化路 |
技术保障人员10人,擅长救 援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具备 危险化学品应急倒罐处置所 |
梅文韬 1805702122 |
会 救 援 | |
876号 |
需相应物资装备。 |
队 | |||
8 |
中国石 化衢州 公司油 品泄漏 应急救 援队 |
衢州市 柯城区 荷花中 路256号 |
依托中国石化龙游油库,共 有8名兼职油品泄漏应急抢 险救援队员,具备各类油品 泄漏方面事故应急救援能 力。 |
李飞 15905709068 |
社 会 救 援 队 |
340
(二)应急储备物资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清单
序 号 |
物资装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存放地点 |
联系方式 |
1 |
发电机 |
柴油发电机 (TFW2-200 -4A)、汽油 发电机 |
7 |
台 |
柯城区江郎中路2号 |
3061199 /18057001199 |
2 |
无人机 |
/ |
10 |
台 |
柯城区江郎中路2 号、柯城区 双港街道荷花三路 259号、衢江区府前 路6号、龙游县新一 路37号、江山市虎 山街道西山路2号、 常山县天马街道天 马路249号、开化县 华埠镇钟山路24号 |
3061199 /18057001199 |
3 |
布控球 |
/ |
12 |
台 | ||
4 |
移动单兵 |
/ |
50 |
台 | ||
5 |
对讲机 |
370MHz |
300 |
台 | ||
6 |
卫星便携 站 |
/ |
7 |
套 | ||
7 |
移动式升 降照明灯 组 |
华量BHL630 |
12 |
套 |
衢州市应急物资储 备库 (衢州市柯城区三 衢路558号) |
余媛园 13305700728 |
8 |
吨桶 |
氢氟酸介 质,1m3 |
100 |
个 |
浙江凯圣氟化学有 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念 化路8号) |
3096733 /周斌 13957012296 |
耐酸耐腐 蚀,1m3 |
30 |
个 |
浙江中天东方氟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绿色产业 集聚区华荫北路20 号) |
金灿 13106085620 /魏益飞 13587001384 |
341
序 号 |
物资装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存放地点 |
联系方式 |
9 |
槽罐车 |
盐酸、稀硫 酸、浓硫酸、 有水氢氟 酸、氨水、 碱类、易燃 液体等介质 |
若干 |
辆 |
浙江巨化物流有限 公司 (衢州市绿色产业 集聚区巨化厂前路 67号) |
3096733 /姜小勇 13957030911 |
成品油介质 |
若干 |
辆 |
中石化衢州石油分 公司上铺油库 (衢州市江山市清 湖镇路口村187号) |
李飞 15905709068 | ||
双氧水介质 |
2 |
辆 |
江山市捷达运输有 限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江 山经济开发区八二 路2号) |
李国俊 13967008800 /4352099 | ||
10 |
工程车 |
挖掘机、推 土机、转载 机等 |
若干 |
辆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念 化路36号) |
李迪舟 13857019119 |
11 |
石灰 |
/ |
20 |
吨 |
浙江中天东方氟硅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衢州市绿色产业 集聚区华荫北路20 号) |
金灿 13106085620 /魏益飞 13587001384 |
12 |
电石渣 |
/ |
300 |
吨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 公司电化厂 (衢州市柯城区北 一道186号) |
3096011 /薛俊军 15057005365 |
342
序 号 |
物资装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存放地点 |
联系方式 |
13 |
砂石 |
/ |
1250 0 |
m³ |
衢州元立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念 化路36号) |
李迪舟 13857019119 |
/ |
按需 提供 |
/ |
江山市恒申建材有 限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江 山经济开发区兴工 七路1-1号) |
徐剑 13811709100 | ||
14 |
干水泥 |
/ |
按需 提供 |
/ |
衢州南方水泥有限 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贺 村镇十里牌16号) |
周献军4552317 |
/ |
按需 提供 |
/ |
浙江京创商品混凝 土有限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江 山经济开发区江东 区兴工七路1-1号) |
张弯 15057044065 | ||
15 |
强酸、碱 洗消剂 |
/ |
20 |
吨 |
浙江恩萨科技有限 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清 湖街道龙飞路8-5 号) |
陈利青 13362022107 |
16 |
泡沫灭火 剂 |
水成膜泡沫 灭火剂、抗 溶水成膜泡 沫灭火剂、 氟蛋泡沫灭 火剂、氟蛋 抗溶泡沫灭 火剂、抗溶 |
按需 提供 |
/ |
浙江金瑞恒消防科 技有限公司 (衢州市江山市江 山经济开发区江东 区兴工六路9-2号) |
徐静 13355706080 |
343
序 号 |
物资装备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存放地点 |
联系方式 |
泡沫灭火 剂、高倍数 泡沫灭火剂 等。 | ||||||
抗溶性泡沫 |
30 |
吨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中 央大道) |
杲仁 13957037770 /3091119 | ||
17 |
重型防护 服 |
耐二氯甲烷 |
2 |
套 |
浙江海昇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黄 家乡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华阳路36号) |
郑茂华 18205708811 /靳卫华 15869083794 |
霍尼韦尔 |
6 |
套 |
索尔维蓝天(衢州) 化学品有限公司 (衢州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华阳路39 号) |
陈胜 15857076829 | ||
18 |
空气呼吸 器 |
/ |
100 |
台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中 央大道) |
杲仁 13957037770 /3091119 |
19 |
过滤式防 毒面具等 装备 |
/ |
若干 |
套 |
实达实集团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衢 化路876号) |
梅文韬 1805702122 |
344
(三)应急咨询专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专业领域 |
1 |
韩建勋 |
男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13567006 008 |
氟化氢等氟化工 事故应急救援 |
2 |
范信根 |
男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安全评价师 |
13857012 018 |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 |
3 |
江建民 |
男 |
巨化集团有限公司 |
政工师 |
13957009 125 |
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 |
4 |
陈胜 |
男 |
索尔维蓝天(衢州) 化学品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
15857076 829 |
氟化氢等氟化工 事故应急救援 |
5 |
何坚华 |
男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 公司电化厂 |
正高级工程 师 |
18167005 053 |
液氯(氯气)、 盐酸、氢氧化钠 等事故应急救援 |
6 |
方宁 |
男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 公司电化厂 |
工程师 |
13957036 003 |
液氯(氯气)、 盐酸、氢氧化钠 等事故应急救援 |
7 |
陈新 |
男 |
中天东方氟硅材料 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
18058178 320 |
有机硅等事故应 急救援 |
8 |
杨庆红 |
女 |
中国氟硅有机材料 工业协会 |
高级工程师 |
13957011 756 |
有机硅等事故应 急救援 |
9 |
操伟祥 |
男 |
浙江开化合成材料 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
13757016 249 |
有机硅等事故应 急救援 |
34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专业领域 |
10 |
祝云飞 |
男 |
浙江衢州建橙有机 硅有限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
18967002 212 |
有机硅等事故应 急救援 |
11 |
管建平 |
男 |
衢州建华南杭药业 有限公司 |
高级工程 师、注册安 全工程师 |
13867002 608 |
液氨(氨气)、N, N-二甲基甲酰胺 (DMF)等事故应 急救援 |
12 |
吴发洪 |
男 |
浙江晋巨化工有限 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13732503 247 |
液氨(氨气)、 硫酸等事故应急 救援 |
13 |
楼阳晓 |
男 |
衢州杭氧气体有限 公司 |
高级工程师 |
13362028 353 |
工业气体等事故 应急救援 |
14 |
陈新刚 |
男 |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 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 |
15068941 651 |
工业气体等事故 应急救援 |
15 |
章雪山 |
男 |
中国石化衢州石油 分公司 |
工程师 |
13575652 331 |
成品油等事故应 急救援 |
16 |
陈金龙 |
男 |
中石油衢州销售分 公司 |
注册安全工 程师、注册 消防工程师 |
15067036 065 |
成品油等事故应 急救援 |
346
(四)应急处置指挥原则
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依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 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 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 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 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 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3)有关生产部门监控装置工艺变化情况,做好应急状态下生产方案的调 整和相关装置的生产平衡,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汽、交通运输车辆 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 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2.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①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泄漏,事故单位应根据生产和事故情况,及时采取控制 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采取停车、局部打循环、改走副线或降压堵漏等措施。
②在其他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泄漏,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转料、套装、 堵漏等控制措施。
(2)控制泄漏物
①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②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 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爆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③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 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及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1)立即将染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
救治。
347
(2)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4.其他处置要求
(1)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
离信号。
(2)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 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3)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 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348
(一)行政审批服务系统
十二、数字化系统
序 号 |
系统名称 |
系统简介 |
登录途径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 工作事项 |
政府端 工作事项 |
1 |
浙江省应 急管理政 务审批系 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 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备案、非药品易制 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 案等事项的在线申报 和审批。 |
企业端: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 vice-fe/#/home?siteCode=330000000 000) 政府端:浙江省应急管理政务审批系统 (http://zwadmin.yjt.zj.gov.cn/lo gin)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 经营、使用企业 政府端:审批人员 |
相关事项申 报 |
对申报事 项进行审 批 |
2 |
投资项目 在线审批 监管平台 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 管理系统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 施设计审查事项的在 线申报和审批。 |
企业端: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 vice-fe/#/home?siteCode=330000000 000) 政府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https://tzxmgl.zjzwfw.gov.cn/tzxm app/ddLoginNew.do?method=Login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 企业、带储存经营企业 政府端:审批人员 |
相关事项申 报 |
对申报事 项进行审 批 |
349
序 号 |
系统名称 |
系统简介 |
登录途径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 工作事项 |
政府端 工作事项 |
3 |
浙江省统 一事项库 管理系统 |
对审批、备案事项库进 行管理、维护。 |
政府端:浙政钉-工作台(浙江省)— 浙江省统一事项库 |
政府端:审批人员 |
/ |
对相关事 项进行新 增、删减、 修改、维 护 |
4 |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和经营许 可证打证 程序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 可证、经营许可证制 证。 |
政府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 证打证程序 (https://yhbzlx.mem.gov.cn/xkzdz cx/) |
政府端:审批人员 |
/ |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 和经营许 可证打证 |
5 |
衢州市数 字营商应 用 |
对招商项目进行研判。 |
政府端:浙政钉-工作台(衢州市)-数 字营商一体化-数字招商平台-项目全 流程管理-项目列表-我的研判 |
政府端:审批人员 |
/ |
对招商项 目进行审 核,提出 部门研判 意见 |
350
序 号 |
系统名称 |
系统简介 |
登录途径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 工作事项 |
政府端 工作事项 |
6 |
衢州工业 强市 |
对拟落地项目进行决 策咨询。 |
政府端:浙政钉-工作台(衢州市)-工 业强市在线-项目管理平台 (https://gyqs.jxj.qz.gov.cn/qs-h tml/#/home)-市级项目决策中心 |
政府端:审批人员 |
/ |
对拟落地 项目进行 审核 |
7 |
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 化信息管 理系统 |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 在线申报 |
企业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 (https://bzhgl.yjt.zj.gov.cn/sta ndard-web/#/login) 政府端:工业企业安全在线 (https://gkaqsc.yjt.zj.gov.cn/di st/#/login)系统中的标准化应用模 块。 |
企业端:申请定级的危 险化学品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安全生产标 准化定级申 报 |
对申报的 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 化信息进 行审核、 管理 |
351
(二)市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系统名称: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登录网址:https://whaq.yjj.qz.gov.cn/。
系统功能简介表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 |
企业档案 |
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信息,危 险化学品信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信息,重大危险源信息, 危化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场 所信息,企业员工和三类人员培训 取证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审批、监 管、事故、处罚等信息,形成“一 企一档”,并可根据业务进行多维 度查询统计。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企业员工信息的维护; 2.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的报 送; 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 上传; 4.企业各级组织的安全教育 培训信息维护。 |
1.负责企业基础信息 的维护; 2.建设项目试生产方 案的接收; 3.企业档案信息的审 核。 |
2 |
重点目标 监测预警 |
实时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 置、储罐、仓库、装卸场所等重点 目标的视频监控、关键工艺参数、 安全联锁、可燃(有毒、氧含量) 气体监测报警、人员定位等数据, 自动分析产生预警信息,自动提醒 企业及时处置。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通过系统核对视频监控、 DCS、GDS、安全联锁等点位 接入情况; 2.对需要变更和停用(恢复) 的点位进行信息维护; 3.重大危险源备案。 |
1.监控企业重点目标 安全状态; 2.定期核查企业数据 接入情况; 3.重大危险源备案资 料审核。 |
352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3 |
危险作业 管控 |
将企业特殊作业纸质作业票改为电 子作业票,规范企业对危险作业的 审批管理,有效管控企业补开票、 补签名、作业无资质、监护人员未 经培训等违规行为,自动识别安全 措施确认未到现场、监护人员擅自 离岗、作业区域人员过多等隐患。 同时系统无感采集企业电子作业票 信息,使政府能实时掌握企业危险 作业动态,为线上综合风险研判和 线下精准检查提供了重要依据。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完善字典、模板等基础配 置; 2.进行危险作业的线上审批 管理。 |
1.查看企业危险作业 动态; 2.对企业危险作业进 行线上抽查。 |
353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4 |
外包管理 |
建立全市统一的化工企业承包商单 位和人员数据库,向全市化工企业 共享相关承包商单位和个人信息。 企业端,实现承包商信息管理、准 入管理、入厂管理、开工准备、现 场管理、作业监控、考核评价、续 用与退出、黑名单管理等全流程信 息化、规范化动态管理。政府端, 无感采集企业外包管理信息,实时 掌握企业承包商作业变化动态,自 动识别相关问题隐患,并对承包商 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诚信分级。 |
企业端:化工企业、承包 商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一、承包商: 1.维护承包商单位和人员等 基础信息; 2.维护承包商作业项目信 息; 3.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二、化工企业: 1.录入外包项目信息; 2.进行外包项目准入管理、 入厂管理、开工准备、现场 管理、作业监控等; 3.对外包项目进行评价; 4.记录外包人员违规信息。 |
1.查看承包商单位和 人员等基础信息; 2.查看化工企业承包 商作业动态。 |
354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5 |
双重预防 机制 |
企业端,建立企业系统化的安全风 险和隐患排查内容清单,并按照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分级管控原则逐一 分解到领导层、部门、车间、班组、 岗位人员等各个层级,构建隐患排 查内容系统化、针对化,排查责任 到岗、到人,排查过程定时、定点、 定标,隐患治理全跟踪全闭环,工 作质量有考核有奖惩的数字化工作 体系。政府端,无感采集企业双重 预防机制运行数据,自动对企业进 行工作提醒,自动评估企业运行成 效。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2.制定隐患排查任务计划; 3.根据任务计划开展隐患排 查; 4.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5.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 制履职; 6.政府下发的专项检查任务 的问题隐患录入及整改。 |
1查看企业双重预防机 制建设情况; 2.查看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运行效果的自动 评估结果; 3.对企业双重预防机 制运行效果进行抽查 检查; 4.查看企业重大危险 源包保责任制履职情 况; 5.对隐患整改进行督 办提醒; 6.通过系统下发政府 安全检查任务,查看专 项检查任务整改闭环 情况。 |
355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6 |
安环联控 |
包括贴钱销售危化品管理和环保设 施管理两项内容,对企业贴钱销售 危化品进行流向登记,对企业环保 设施的新增、变更、更新、停用、 拆除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登记贴钱销售危化品及流 向信息; 2.完善环保设施清单及设计 信息。 |
1.查看企业贴钱销售 危化品信息; 2.查看企业环保设施 信息; 2.对企业录入的贴钱 销售危化品和环保设 施数据进行审核。 |
7 |
安全生产 费用 |
企业端,主要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标准管理、费用提取管理、 费用使用管理等内容,可自动识别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范 情况,自动提醒企业及时开展有关 工作,并能够一键生成企业所需的 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报告,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材 料。政府端,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为线上综 合研判和线下精准检查提供了重要 依据。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录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2.录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使用明细。 备注:支持企业通过手工录 入、模板导入、接口推送等 三种方式进行相关数据的填 报。 |
查看企业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情况。 |
356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8 |
企业主要 负责人记 分 |
主要用于保障我市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记分管理制度的有效执 行,包括记分录入、记分审核、记 分处理、统计分析等内容。 |
企业端:非煤矿山、危险 化学品、化工、医药、烟 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行业领域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查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记分记录和处置记录。 |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进行安全生产记分; 2.管理企业主要负责 人被记分行为整改情 况; 3.记录记分结果处置 情况。 |
9 |
一图汇聚 |
结合二维、三维地图,在图上标注 企业边界、重要装置(场所)、视 频监控点位、应急物资位置、人员 定位和人员聚集风险预警识别区、 重点目标的事故伤亡半径等信息, 汇聚形成应急一张图。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通过地图标注企业边界、场 所边界、视频监控点位、人 员集聚风险监测预警区域等 位置信息。 |
信息查看。 |
357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0 |
应急协同 指挥 |
主要包括一键调度、一屏统览、快 速查询、辅助决策等功能。可根据 事故情况,快速进行协同部门、救 援队伍和专家、物资的调度,快速 向应急指挥人员提供事故涉及的企 业、危险化学品、事故装置等信息, 并可为应急指挥人员提供应急处置 原则、事故可造成的伤亡半径以及 事故疏散建议。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维护企业应急预案、应急 物资装备信息; 2.维护应急工作手册相关数 据; 3.录入企业应急演练记录。 |
1.维护危险化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相关协同 部门、应急专家、救援 队伍、应急物资、应急 预案等数据; 2.查看各地各有关企 业应急预案编制和应 急演练开展情况; 3.使用系统开展危险 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指 挥调度或应急演练。 |
11 |
安全风险 报告集成 分析 |
自动采集系统各类在线监测和业务 数据,从企业固有风险、动态风险、 安全投入、管理水平四个层面建立 安全风险评估模型,自动对危险化 学品企业和重点目标安全风险进行 红、橙、黄、蓝动态分级,自动对 高风险企业和风险升级情况进行提 醒。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查看本企业安全风险动态情 况。 |
查看园区、企业安全风 险动态情况。 |
358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2 |
安全风险 数字化管 控运行全 景 |
通过大屏融合展示我市化工行业安 全管控运行状态,为综合分析决策 提供相关依据。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查看企业安全管控整体运行 状态和主要业务模块的汇总 数据。 |
查看本辖区安全管控 整体运行状态和主要 业务模块的汇总数据。 |
13 |
事件中心 |
自动汇聚系统各业务模块安全提 示、安全报警、到期提醒等信息, 自动通过短信等形式向企业和政府 人员发送重要信息,并监控闭环情 况。 |
企业端:危化品生产企 业、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 业、带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接收企业安全报警、风险 提示、到期提醒、灾害预警 和政府工作交办等信息; 2.根据报警、提醒、提示、 交办等信息采取针对性措 施,落实安全管控要求; 3.及时反馈安全报警等信息 处置情况。 |
1.查看本辖区内企业 安全报警、风险提示、 到期提醒、灾害预警等 信息和闭环处置情况; 2.根据实际情况,对紧 急和重要的报警、未及 时处置的报警等问题 进行人工督办; 3.接收和执行上级的 工作交办信息,并对下 级进行工作交办。 |
359
序 号 |
应用 模块 |
功能简介 |
使用范围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4 |
安环险 |
通过保险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 企业使用系统或采集保险机构数 据,自动汇总分析保险机构承保、 企业投保、第三方服务、企业隐患 情况。 |
企业端:危化、矿山、金 属冶炼、烟花爆竹、环境 治理及其他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保险公司及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录入保险和服务相关信 息; 2.投保企业查看保险和服务 信息,反馈隐患整改信息。 |
查看各区块企业投保 情况、保险公司承保、 第三方服务等信息。 |
15 |
人员分布 管理 |
展示全市在厂人员数量及分布情 况,对人员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支持查询展示特定人员实时位置、 历史轨迹。 |
企业端:建设道闸或人员 定位的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常态化使用道闸及人员定位 功能。 |
1.定期核查企业道闸 及人员定位在线情况; 2.查看企业道闸及人 员定位使用情况。 |
360
(三)省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安全生产子系统
企业端登录网址:https://whp.yjt.zj.gov.cn/WebManage/EnterpriseRiskLogin.aspx
政府端登录网址:https://whpgov.yjt.zj.gov.cn/WebManage/Login.aspx
系统功能简介表
序 号 |
模块名称 |
功能简介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 |
企业信息管理 (政府端:危化 品一张表) |
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信息、重 点岗位人员信息、特种设备等重要 设备信息、危险化学品信息、重大 危险源信息、涉及的危险工艺信息、 危化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 场所信息、外部环境信息、安全生 产审批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企业 动火及动态风险趋势等信息,形成 “一企一档”,并可根据业务进行 多维度查询统计。 |
企业端:危化品生 产、经营和使用企 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企业基础信息录入、维护 |
企业基础信息的查询、 审核 |
361
序 号 |
模块名称 |
功能简介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2 |
化工园区管理 |
汇集化工园区基本情况,园区空间 规划、产业规划情况,园区实景三 维,园区企业列表情况,园区自评、 复评、整治提升情况等,形成“一 园一档”。 |
政府端:监管人员 |
/ |
化工园区基础信息的维 护。 |
3 |
安全承诺与风 险提示(政府 端:日志管控) |
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特 殊作业情况上报。 |
企业端:危化品生 产企业、经营(带 储存)企业、使用 许可企业,危化品 重点监管单位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每日上午10时前进行当日 安全承诺公告; 2.每日18时前上报明日特殊 作业情况。 |
查看企业安全风险研判 和承诺情况,特殊作业 上报情况。 |
362
序 号 |
模块名称 |
功能简介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4 |
监测预警 |
对区域风险等级、动火、动态风险、 运行负荷情况进行分析,在地图上 展示区域企业风险分布图。 |
政府端:监管人员 |
/ |
查看企业风险分布、区 域风险分析,以及企业 动火、动态风险、运行 负荷情况。 |
5 |
重大危险源监 测预警 |
实时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 源的视频监控、关键工艺参数(温 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气体 监测报警等数据,自动分析产生预 警信息,提醒企业及时处置。 |
企业端:重大危险 源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填报重大危险源相关指标,对 重大危险源运行、报警情况进 行在线巡查。 |
查看重大危险源运行情 况,对重大危险源运行、 报警情况进行在线巡查 抽查。 |
6 |
经营使用动态 管理 |
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流向情况进 行管理,通过流向追溯,提供非法 违法行为线索,实现非法精准打击。 |
企业端:危险化学 品经营、使用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对基础信息进行查询及维 护; 2.对危化品库存、进货、销售 进行管理。 |
查看企业基础信息、危 化品库存及出入库情 况。 |
363
序 号 |
模块名称 |
功能简介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7 |
危险化学品双 重预防信息管 理系统 |
依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 预警系统,开发风险识别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信息模块和简捷方便的 数据报送信息化工具,实现企业风 险和隐患数据及时上报,推动双重 预防机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 险监测预警系统有效融合,实现数 据采集、统计分析和预警推送功能, 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提供支撑。 |
企业端:重大危险 源企业、取证的危 险化工工艺企业、 其他化工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2.制定隐患排查任务计划; 3.根据任务计划开展隐患排 查; 4.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5.企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 制履职; 6.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 检查任务的问题隐患录入及 线上整改。 |
1查看企业双重预防机 制建设情况; 2.查看企业双重预防机 制运行效果; 3.对企业双重预防机制 运行效果进行抽查检 查; 4.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 包保责任制履职情况; 5.对隐患整改进行督办 提醒; 6.下发政府检查任务, 查看整改闭环情况。 |
364
序 号 |
模块名称 |
功能简介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8 |
危险化学品全 生命周期 |
围绕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使 用、危废处置各环节,重塑源头联 合治理、风险闭环管控、履职动态 监测机制,集成生产安全、物流管 控、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等14个业务支撑应用,开发 “风险研判一图清”、“安全准入 源头治”、“监测预警实时管”、 “事故隐患及时除”、“非法违法 全链打”、“履职监测动态晒”、 “危化品问题清单”7个子场景, 有效防范化解危化品系统性安全风 险。 |
企业端:危化品生 产企业、使用危化 品的化工企业、带 储存经营企业(不 含加油站) 政府端:监管人员 |
1.风险提示单闭环处置; 2.建设项目全周期信息报送 (包括立项、安全条件审查、 设计专篇审查、试生产和竣工 验收); 3.隐患督办单处置; 4.日常隐患录入和线上整改 闭环; 5.根据下发的年度专项任务, 进行相关信息填报; 6.在安环联控模块,及时填报 和更新危化回收物料登记、出 入库、提升改造等信息;填报 危化品转危废申报信息和转 入危废情况。 |
1.风险提示单闭环管 理、处置、查询; 2.建设项目全周期信息 查看、抽查; 3.企业事故隐患查看、 录入、督办; 4.非法生产、经营、使 用线索核验处置; 5.对企业填报的年度专 项任务情况,进行查看、 审核; 6.在安环联控模块,查 看企业危化回收物料和 转危废等信息;审核数 据并进行线上线下检 查。 |
备注:危化品全生命周期也可通过以下网址进行登录:https://whpqsm.yjt.zj.gov.cn/dist/index.html#/login
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登录网址:http://223.4.77.212:8020/#/login
365
(四)部级数字化监管系统
主要系统简介
序 号 |
系统 名称 |
系统简介 |
登录途径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 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1 |
危化品登 记综合服 务系统 |
系统针对企业、政府、社会公众 三个层面,设置不同权限,提供 不同类型应用服务。一是企业服 务方面,提供登记业务网上办 理、“一书一签”编制流转及“一 企一品一码”、人员资格管理、 法规标准和警示信息推送等服 务。二是政府服务方面,提供危 化品安全生产“一张图”、应急 辅助决策、重点任务督办、现场 核查反馈以及专题统计分析等 服务,为危化品安全监管和应急 救援提供支持。三是公众服务方 面,实现企业登记信息查询、危 化品危害信息查询、事故案例信 息查询等功能,为社会公众获取 有关信息提供权威的数据支撑。 |
企业端: 方式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 服务系统: https://whpdj.mem.gov.cn/# /login 方式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 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生产安全子 系统-应急管理部系统(菜单 栏)-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 政府端: 方式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 服务系统: https://whpdj.mem.gov.cn/# /login 方式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 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生产安全子 系统-应急管理部系统(菜单 栏)-危险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 |
企业端:生产或 者进口危险化学 品的企业;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化 工医药企业、带 储存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 员 |
企业的基本 信息、化学品 信息、重大危 险源信息、危 险化工工艺 等基础信息 填报和登记。 |
对企业危险化学 品登记信息和安 全生产信息登记 情况进行查看和 审核。 |
366
序 号 |
系统 名称 |
系统简介 |
登录途径 |
使用对象 |
企业端工作 事项 |
政府端工作事项 |
2 |
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 学品综合 管理信息 系统 |
用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持证信 息、生产经营信息以及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颁证情况的网络报送 和管理信息系统。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 理信息系统: https://yzd.mem.gov.cn/ |
企业端: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 员 |
1、填报企业 基本信息、持 证信息等。 2、及时录入 每笔生产、经 营记录。 3、生产经营 年报报送。 |
1、审核企业提交 的基本信息、持 证信息等。 2、查看企业录入 的信息。 3、审核企业报送 的年报。 |
3 |
全国烟花 爆竹流向 管理信息 系统 |
汇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环 节基本信息,烟花爆竹入库、出 库、库存,以及安全检查等信息。 |
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 统: https://yhbzlx.mem.gov.cn/ lhdlxjk-aj |
企业端:烟花批 发经营企业 政府端:监管人 员 |
填报烟花爆 竹入库、出 库、库存等信 息。 |
查询烟花爆竹入 库、出库、库存 等信息,审核汇 总各级安全检查 信息。 |
4 |
危险化学 品经营安 全监管系 统 |
汇集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信息, 经营许可信息,带储存经营企的 储罐或仓库信息,形成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基本档案。 |
https://whjy.mem.gov.cn/#/ unifiedLogin |
企业端: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 政府端:审批人 员 |
企业基本信 息、发证信 息、储罐或仓 库信息的填 报。 |
审核企业上报信 息。 |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