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歎鮭險员会文件

安委〔20241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 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 神,坚决防范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国务院 同意,现将《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 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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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 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 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 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 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 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设置人员 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其建筑产权方要遵守本文有关规定,加强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 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 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 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 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 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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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 责任。

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 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 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 试的场所除外。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医 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 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 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 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 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 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 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各地有关部门发现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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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场所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 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 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 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 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 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各地区细化落实,应简化程序、便于操 作。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 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 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备案情况开展暗访检 查,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或群众举报有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 案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将内部改(扩)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 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应 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 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 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 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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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人员密集场 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 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 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 作业安全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 应依法实施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动火作业内 部审批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 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 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 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应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 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各地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 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 要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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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 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 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 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 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 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 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对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 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 安全事故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 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各地区及消防救援、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 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 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小 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 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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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 形,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依法实施处 罚。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 执法、''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 高压态势。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 督办;上级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 不力、推诿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 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发生的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 全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 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发布加 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 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 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 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强化震慑效应。

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 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 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鼓励企业内部职 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时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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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九、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严格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 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 水"等乱象。统筹优化各地考试点布局,按照发证部门自建或依托 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的模式,建成一批规范化考试点,在源头 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要增加培训考试供给,提高培训考 试质效,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取证。对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 全亡人事故的,应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对存在培训弄虚作 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 单位等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 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 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十、强化国家标准约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消防 救援局要加快强制性标准制修订。20256月底前,完成《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修订,严格施工现场 动火作业有关要求;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中增加建立可 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 的修订工作,并研究增加焊机出厂前“加芯赋码"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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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底前,将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相关要求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 理》(GB/T40248)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系统规范场所的安全 措施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 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或加快应用本地区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 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地区要推动对旧焊机进行"加芯 赋码"或其他"一机一码"技术改造,为系统推广应用提供支撑。各 地区要推动建立动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供需平台,解决信息 不对称问题,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 动火作业。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 门进一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动火作业安全管 理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参照本文有关规定,加强对 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 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国家消防救援局、住房城乡建设 部、应急管理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 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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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 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 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 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 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 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 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 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 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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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抄报: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41210日印发


承办单位:执法工贸局经办人:赵天骄电话:83933854 共印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