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1
小场所燃气常见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瓶装液化气)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公用处刘世钦,电话:0431-89940389
序号 |
隐患描述 |
图例 |
标准依据 |
1 |
没有与供气企业签订的 供用气合同。 |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 〜“E ≡≡iT日μ:__年___月___日 |
《燃气服务导则》(GB/T 28885-2012)第5.2.3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
2 3 |
公共用餐区域设置有气 瓶。 地下或半地下场所内使 用液化石油气或高层建筑内 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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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2.3 条: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 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 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十一) 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 员就餐场所,……。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3 条: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 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 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 条: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高层建 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序号 |
隐患描述 |
4 | |
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液 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 |
5 |
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 年,到期后允许在进行安全评 定后延长使用期,最长使用年 |
限为12年)、超期未检气瓶 | |
(检验周期为4年)、非供气 企业自有气瓶。 |
图例
标准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 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第二部分“目标 任务”第二条:(4)……,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 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 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 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 气;
2.《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第9.3条定 期检验周期:……,经过安全评估的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 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表9-1气瓶 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民用)检验周期4年。
4.《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第11.1条设 计使用年限:按本文件制造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不少 于8年。
序号 |
隐患描述 |
6 | |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可调 | |
节式调压器。私自拆开修理角 阀和调压阀。 | |
7 |
对液化石油气瓶用明火 |
试漏、加热或倒置使用。 | |
图例
标准依据
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第
5.2.1.3条: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 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10 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 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10 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得 采用明火试漏;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不得倒出处 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 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互相 倒气。
序号 |
隐患描述 |
8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及用 气场所未规范安装燃气报警 器(与燃气用具水平距离大于 4米,安装高度距地面超过 0.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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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瓶与燃气用 具的水平距离小于半米。 | |
10 |
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 量超过100公斤时,未设置专 用气瓶间。 存瓶总重量超过420kg 时,气瓶间未设置在与其他民 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m的独 立单层建筑。 |
图例
间的净距罔小于0.5米
普通橡胶软管
标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 第10.8.2条: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求: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时,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
阀门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m,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 内。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3 条: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 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 条2项: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 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 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第二部分“目标任 务”第二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存 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 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 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 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序号 |
隐患描述 |
11 |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设置 在通风不良场所,或有暖气 沟、地漏。 |
12 |
燃具连接软管未使用金 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波纹软 管;有接头或三通,或长度超 |
过2米;穿越墙体、楼板、顶 | |
棚、门窗;存在龟裂、老化等 现象。 |
图例
波纹软管
标准依据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2.2.7 条: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 后聚集的条件,……。
2.《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第7.0.3条第2项: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 第10.1.1第2项:门窗应向外开。
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7 条:……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 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8 条: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 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51-2016)第4.7.8条6项: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 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 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序号 |
隐患描述 |
图例 |
标准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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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 置。 |
1.《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第5.2.1.13 条: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2.《城镇燃气设施抢修、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51-2016)第4.7.8条1项: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 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 和燃气用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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