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指引
(2024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基本概念......................................................................................... 1
第四条 工作指导......................................................................................... 2
第五条 基本原则......................................................................................... 2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3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管理.........................................................3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3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5
第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7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8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企业许可管理.................................................................10
第十条 许可管理....................................................................................... 10
第十一条变更许可管理........................................................................... 11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管理.................................................................13
第十二条人员管理................................................................................... 13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18
第十四条基础管理...................................................................................20
第十五条储存管理...................................................................................22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23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管理.......................................................................24
第十八条变更管理...................................................................................27
第十九条特殊作业管理...........................................................................28
第二十条承包商管理...............................................................................29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29
第二十二条事故管理...............................................................................31
第二十三条重大危险源管理...................................................................33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管理.................................................................35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业、停产管理...................................... 35
第三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36
第二十五条合规管理负责人...................................................................36
第二十六条合规管理组织.......................................................................36
第二十七条业务及职能部门...................................................................36
第二十八条合规管理制度.......................................................................36
第二十九条激励与惩处机制...................................................................37
第三十条合规安全文化建设...................................................................37
第四章 附 则............................................................................................... 38
第三十一条指引的效力...........................................................................38
第三十二条指引的解释...........................................................................38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38
附录:法律责任索引.......................................................................................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强 化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合规化意识,推动企业安全 生产合规从“事后整改”向“事前预防”转变,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 企业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 命周期管理中的典型问题,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相关 从业人员。适用本指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工和医药企业。
本指引作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和 业务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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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 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人员伤 亡、事故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以合规为目的,围绕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实施 安全风险管控,预防性防范、减少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对人员、设 施以及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四条 工作指导
省、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 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合规管理 的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遵守与安全生 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确保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触及法律底线。
(二)预防性原则。通过违法风险提示、典型场景引导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从 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并可持续发展。
(三)生命至上原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人员生命健康放 在最重要的位置,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应建立在人 员生命安全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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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合规管理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 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化,包括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技 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装置 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三)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 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 过擅自建设。
(四)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合规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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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 价报告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的工艺、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 业化试验基础上,经过工艺危险性分析后,方可开展工程设计。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2.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 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 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 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 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在基础设计阶段应开展危险 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
(三)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应的应 急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四)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
1.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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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 品)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 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
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 自建设。
(二)建设项目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后发生安全设施设计重 大变化的情况,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 自建设。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
(四)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
【合规建议】
(一)建设项目应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 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 学品或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由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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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 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 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有 关要求。
(三)已经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 的审查。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建设项目安全防护距 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的; 变更建设地址,或者总图的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 品)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建设项目在设计中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 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要求,涉及 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事故后果法确 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 量与GB 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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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 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第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开展试生产 (使用)工作,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 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进行试生产(使用)。
(二)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 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进行试生产(使用)。
【合规建议】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 人员或专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试生产(使用)(以 下简称试生产),应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提出 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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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且不超过1 年。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 个月。建设项目试生产需要延期,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期限截止 时限10日前向原报送部门报送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 和延期期限。试生产延期次数不应超过2次,一般建设项目合计 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大型联合装置合计延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工作,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 自投入生产(使用)。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合规建议】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 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 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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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 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许可。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1.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2.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 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6.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设项目主 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
8.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9.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 参加验收人员提供文件、材料,并组织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 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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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险化学品企业许可管理
第十条 许可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经营许可和安全使用许可,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 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
(二)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 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 使用许可证。
(三)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 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
【合规建议】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41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 二章规定的经营条件。
(三)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 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号)第二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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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安全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 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 期均为3年。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 提交延期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 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申请,企业将会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规建议】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 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应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 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 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设计复核和专项安全评价,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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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 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应自变更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储存设施建设项目,应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 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应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 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应在增加前提出 变更申请,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 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 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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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情况,应当对该工艺技术进行设计复核和专项安全评价,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按相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 变更申请。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企业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不符合、任职条件不符 合、未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将会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企业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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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教育和培训,培训学时不满足规定要求,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档案,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 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 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 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指令。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 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 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有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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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 全资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具有化 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 以及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其分管 生产、技术、设备的负责人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 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应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重大危险源、重 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化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 学历。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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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 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 工作的监督。
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的安全风险评估和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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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检测;
8.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 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 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 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 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变更工作岗位的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企业应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存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记录,包 括接受教育培训员工的姓名、时间、内容和效果等。
(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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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 险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未收集和获取安全生产 信息,未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 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 容变更手续。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 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 途不相适应。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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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 测。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主要包括化学品危险性 信息、工艺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和其他信 息。主要来源包括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 技术说明书;项目工艺技术提供商、设计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商 提供的工艺信息和详细设计信息等;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设施 信息;相关方提供的设备和管道完工试验报告、单机和系统调试 报告、监理报告、特种设备及附件检验检测报告、消防验收报告、 安全验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设备检验检测报告等资料;同行 业、同类企业或同类化工过程的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岗位操作规程,明 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 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 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符 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化学品分类和 标签规范》(GB 30000系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 和项目顺序》(GB/T 1648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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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 危险特性,应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应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应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 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分类 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 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发现其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应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 更手续。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第十四条 基础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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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责任体系,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 行安全评价。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 程,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向 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 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 责任的协议。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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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 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根据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的相关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作业人员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保障企业 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储存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将会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 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 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度的。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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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等国家标准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 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 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张贴明显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仓 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风 险监控,使企业风险处于不受控状态,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三)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将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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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 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方法及风险管控要求,将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融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研判的 基础上,落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 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全风险是否得到 有效管控。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管理 制度;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不得在同一部位进行交叉作业;无 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处置危险区域。
第十七条 设备、设施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进行设备完好性管理,未做好本质安全设 计,未进行设备设施采购、制造、安装质量控制,未进行运行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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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和定期检测检验,未采用仪表和控制实现过程安全保护措施, 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企业风险处于不受 控状态,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检 测。
(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六)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 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七)企业涉及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或淘汰的工艺、设备。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 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 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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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 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应保证作业场所的建 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 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 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 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 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 措施培训。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 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 系统应保持正常投用状态,出现报警应及时处置。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 的危险化学品设备、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发 生泄漏,应妥善处置不得带病继续运行,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彻底消除隐患。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毒性气体和爆炸品,且主要反应器等设备设施达到设计 使用年限,或实际投产运行时间超过20年的老旧装置,应评估 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落实分类改造提升管理要求。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应急管理部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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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 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和恢复均应根据安全联锁管理流程履行手 续。
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 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
(七)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淘 汰类;《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一 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 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均应按要求淘汰。
第十八条 变更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 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使企业 风险处于不受控状态,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会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合规建议】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需纳入变 更管理的范围,变更分级分类原则,管理职责和程序、变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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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识及控制、变更实施及验收等内容。
企业应根据变更的期限和风险大小,制定变更的分级标准, 明确不同等级的变更对应的审批程序。
企业应采用合适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开展变更风险 评估、制定管控措施,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特殊作业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作业许可管理,企业将 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企业未按国家要求制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 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 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二)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 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以及未办理审批手续。
【合规建议】
(一)企业应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许可范围、 作业许可管理流程、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许可类别分级和审 批权限、作业实施及相关人员培训与资质要求等内容。
(二)企业在特殊作业许可审批前,应开展作业人员能力评 估、作业风险分析、作业设备设施完好性及适用性确认、现场作 业环境检查、风险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并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三)企业开展特殊作业,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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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安全规范》(GB 30871)中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四)企业在组织特殊作业过程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条 承包商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承包商管理,使企业风 险处于不受控状态,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未与承包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合规建议】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制定承包 商准入标准,严格承包商资格审查。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或合同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 责任、义务与要求,对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培训的承包商人员进入厂区。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建立对承包商的监 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应急管理,企业将会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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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 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
(二)企业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
(三)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 应急资源调查;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事故风险可能影 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 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未 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四)企业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 成严重后果。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二)企业应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 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应将 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 员;应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资源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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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保养,保证状态完好。
(三)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企业应至少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 预案进行修订,发生重大变更或事故后应及时评审修订应急预 案。
第二十二条 事故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直接 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 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匿,漏报事故, 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 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 查中作伪证,指使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 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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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 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 而拒不执行;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 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 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
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五)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 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合规建议】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做好日常安全 管理,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二)企业应制定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管理职责、 管理范围、管理程序、工作流程、分类分级标准、调查要求、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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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跟踪等内容。
企业应组织对事故事件管理制度进行培训,使员工明确事故 事件上报及调查的相关要求。
(三)企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 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第二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企 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场景】
(一)企业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 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二)企业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三)企业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明确重大 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未将重大 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 单位、区域及人员,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 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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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合规建议】
(一)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 安全职责,切实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
(二)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及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建档、监控, 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应当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 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 况进行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企业应完善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建立在 线监控预警系统。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 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 信息存储等功能;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 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 车系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 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 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 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场所应设置 视频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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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 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
(六)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周边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措施等信息告知相关人员和周边单位。
(七)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 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企业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业、停产管理
【风险提示】
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按规定处置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设备、设施,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合规建议】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 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经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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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 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管理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 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合规管理组织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成立合规性审核小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对执行中的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合规性审核,当企业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事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发 生调整时应及时开展合规性审核,对审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项,应 及时组织各部门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业务及职能部门
危险化学品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管 业务必须管合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 作,由各环节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合规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定期获取和识别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法定要求 的渠道,定期进行适用性评估,及时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等清单,并将新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规程。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依照合规管理流程,明确各项管理流 程的责任人、流程步骤、时间节点等,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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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法定要求应用于企业的全生命 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激励与惩处机制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合规运营奖惩机制。建立完整的责 任制管理体系,落实全覆盖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及考核。 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 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 进行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全 体员工参与合规工作,制定奖励制度,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指出 的问题等确有价值的,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条 合规安全文化建设
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合规文化宣贯 机制,借鉴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模式,通过全员参与, 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创建,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文化的组成 部分,引领从业人员建立正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观,将合规文化 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践行合规运营的价值观,不断增 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 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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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指引的效力
本指引仅针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作 出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指引中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 法律法规阐释多为原则性、概括性说明,企业应结合各司法辖区 关于合规制度以及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违反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 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生产合规体系和开展合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指引的解释
本指引由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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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律责任索引
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建设项 目管理 |
第六条 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严格执 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对危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法律、 法规、标准及相关程序和 审批要求,新建、改建、 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建设项目,企业将会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一)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 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 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 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化(如:周边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的,变更建设地址的,或者总图的主要功 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 品方案(含主要中间产品、副产品)或者装置规模 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 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未重 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 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 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设计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过程中 未依照规定进行有关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工作,企业将会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 通过,擅自建设。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左述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 |
(二)建设项目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后发生安全设施 设计重大变化的情况,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 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 | ||||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 | ||||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左述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六)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 资料。 | ||||
(七)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 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 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
(八)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 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
第八条 建设项目 试生产 (使用)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未依照规定开展 试生产(使用)工作,企 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一)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 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 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左述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 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 ||||
第九条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左述行 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左述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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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许可管 理 |
第十条 许可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危 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化 学品使用许可企业或未合 规管理使用许可证,企业 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一)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 化学品生产。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左述 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的,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 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 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
(三)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 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 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
(四)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 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 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 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
(五)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安全使 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 数量标准规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 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 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
第十一条 变更许可 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 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申请,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 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 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 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 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 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 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 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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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 作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和 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不符 合、任职条件不符合、未 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企 业及其从业将会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配备管理机构、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生 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 | ||||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 ||||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企业未建立特种 作业人员档案。 | ||||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学时不满足规定要求, 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未如实告知从业人 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 ||||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 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发现 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 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 封或者使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 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左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 信息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运行管 理过程中未收集和获取安 全生产信息,未建立和完 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 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 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 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 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或者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 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 ||||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 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 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 ||||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 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 装置,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 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 ||||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 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 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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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十四条 基础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运行管 理过程中未建立完善的安 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责任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 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 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 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 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 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六)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三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七)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法规规定保证安全生 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 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 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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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十五条 储存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范 储存危险化学品将会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 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未对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 测、检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条第六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 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 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款 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 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款 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 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 和隐患排 查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开展危 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 控制及风险监控,使企业 风险处于不受控状态,造 成或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 故,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 | ||||
(三)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规定,有左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设备、设 施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进行设 备完好性管理,未做好本 质安全设计,未进行设备 设施采购、制造、安装质 量控制,未进行运行维护 和定期检测检验,未采用 仪表和控制实现过程安全 保护措施,使企业风险处 于不受控状态,造成或可 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企 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进 行定期检测。 | ||||
(三)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四)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 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相关数据、信息。 | ||||
(六)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无法保证安全。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七)企业涉及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或淘汰的工 艺、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八条 变更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 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使企业风险处于不受控状态,造成或可 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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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十九条 作业许可 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作业许可管 理,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
(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二)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 析、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以及未进行相关内部审签 手续。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企业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 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 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条 承包商管 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承包商管理, 使企业风险处于不受控状 态,造成或可能造成安全 生产事故,企业将会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未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一 条应急 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规定 进行应急管理,企业将会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一)企业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 急教育和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企业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左述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 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 案评审;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 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周边单位和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 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未落实应急 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企业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左述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4
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二十二 条事故管 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 员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 即组织事故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匿,漏报事 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 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拒绝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指使 他人作伪证,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 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左述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 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 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 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 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 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 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 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 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 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 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 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 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 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 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 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 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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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节 |
指引 条款 |
风险提示 |
典型场景 |
法律责任警示 |
危险化学品 企业运行管 理 |
第二十二 条事故管 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企业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 员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情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 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 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 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 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 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 5.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左述情形 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 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 |
(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其 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 |||
第二十三 条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根据相 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 管理,企业将会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
(一)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对重大危 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 测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有左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 |
(二)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 定期检测、检验。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有左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明确 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 任机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 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 员,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 保障其完好;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未对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 有左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四 条危险 化学品企 业停业、 停产管理 |
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 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 品的,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处方案,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 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 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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