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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 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锂离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规范秩序、 保障安全、提升质量、鼓励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 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 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 用、生态环境保护、节能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 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应具备相应的运输条件。

(二)在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 离子电池及配套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 要求关闭拆除,或严格控制规模、逐步迁出。

(三)引导企业减少单纯扩大产能的制造项目,加强技术 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二、生产经营和工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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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 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 进的费用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取得省级以上 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企业自建或参与联合建设中试 平台;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申报时上一年度实际产 量不低于同年实际产能的50%

(二)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智 能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达到以下要求:

1.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电极涂覆后均匀性的监测能力, 电极涂覆厚度和长度的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2μm1mm;应具有生产过程中含水量的控制能力和适用条件下的 电极烘干工艺技术,含水量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0ppm

2.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剪切过程中电极毛刺控制能力, 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1μm;具有卷绕或叠片过程中电极对齐 度控制能力,控制精度达到或优于0.1mm

3.单体电池企业应具有注液过程中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 境条件控制能力,露点温度≤-30℃;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 部短路高压测试(HI-POT)在线检测能力。

4.电池组企业应具有单体电池开路电压、内阻等一致性 控制能力,控制精度分别达到或优于1mV1mΩ;应具有电 池组保护装置功能在线检测能力和静电防护能力,电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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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具有防止过充、过放、短路等安全保护功能。

5.正负极材料企业应具有有害杂质的控制能力,控制精 度达到或优于10ppb

三、产品性能

(一)电池

1.消费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60Wh/kg,电池组 能量密度≥ 20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 650Wh/L。单体电池和电池组循环寿命≥800次且容量保持 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为小动力型电池和大动力型电池。

小动力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40Wh/kg,电池组 能量密度≥ 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 1000次且容量 保持率≥ 70%,电池组循环寿命≥ 800次且容量保持率≥ 70%

大动力型电池,又分为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使用三 元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230Wh/kg,电池组能量 密度≥165Wh/kg;使用磷酸铁锂等其他材料的能量型单体电 池能量密度≥165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功率 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 15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 1200W/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1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电池组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电池。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5Wh/kg,电池组 能量密度≥110Wh/kg。单体电池循环寿命≥6000次且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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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率≥80%,电池组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 80%

(二)正极材料

磷酸铁锂比容量≥ 155mAh/g,三元材料比容量≥ 180mAh/g,钴酸锂比容量≥ 165mAh/g,锰酸锂比容量≥ 115mAh/g,其他正极材料性能指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三)负极材料

碳(石墨)比容量≥ 340mAh/g,无定形碳比容量≥ 280mAh/g,硅碳比容量≥ 480mAh/g,其他负极材料性能指 标可参照上述要求。

(四)隔膜

1.干法单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20MPa,横向拉伸强 度≥10MPa,穿刺强度≥0.133N/μm

2.干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 度≥25MPa,穿刺强度≥0.133N/μm

3.湿法双向拉伸:纵向拉伸强度≥110MPa,横向拉伸强 度≥90MPa,穿刺强度≥0.204N/μm

(五)电解液

水含量≤ 20ppm,氟化氢含量≤ 50ppm,金属杂质钠含 量≤ 2ppm,其他金属杂质单项含量≤ 1ppm,硫酸根离子含 量≤10ppm,氯离子含量≤5ppm

四、安全和质量管理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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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行业 标准,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当 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 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设立 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手段,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 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 到三级及以上水平。

(三)锂离子电池企业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制定 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建设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并 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锂离子电池产品的安全应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 强制性认证要求。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 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

强制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 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电动汽车 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1)、《固定式电子设备 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GB 40165)、《电 动平衡车、滑板车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 (GB 40559)、《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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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3854 )、《电能存储系统用锂蓄电池和电池组安全 要求》等。

(五)锂离子电池的运输应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 册》第In部分38.3节要求,遵守航空、铁路、公路、水运等 运输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口锂离子电池的包装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要求。

(六)锂离子电池设计、生产、储存、装载、使用、回 收和处理处置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关安全要求, 有效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七)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 质量方面的控制流程、防止和发现内外部短路故障的控制程 序、试验数据和质量记录等内容。企业应设立质量检查部门, 配备专职检验人员。鼓励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对锂离子电池产品开 展编码并建立全生命周期溯源体系,加强生产者责任延伸,鼓 励企业应用主动溯源技术。

五、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一)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出台的土地使用标准,严 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规 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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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污染物并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土壤和地下水,锂离子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依 证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工业污 染物达标排放,溶剂回收率≥90%

(三)企业应制定包含产品单耗指标和能耗台帐,不得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 工艺。鼓励企业调整用能结构,使用光伏等清洁能源,建设 应用工业绿色微电网,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规 章制度,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 果转化。

(四)锂离子电池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 400kgce/Ah。正极材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 1400kgce/t。负极材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 3000kgce/t。隔膜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 750kgce/ m。电解液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50kgce/t

(五)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 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当年及 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三方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清洁 生产指标宜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级 及以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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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应依据有关政策及标准,开展锂离子电池碳 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加强资源回收和综合利 用设计,做好锂离子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综合利用等全 生命周期资源综合管理。企业应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将研 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锂离子电池交由具有处理能力的机 构处理。

六、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落实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执行保障职业健康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预防以及防治管理措施, 加强职业防护与安全的培训。

(三)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鼓励通过第 三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四)企业应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养 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

七、监督和管理

(一)企业自愿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 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 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研究 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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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对已公告企业产 品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未按时报送自查材料和经营情况表;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规范条件;

4.连续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

5.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和污染责任事故;

6.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7.其他不能保持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要求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撤销企业公告资格前,提前告知相关 企业,听取相关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其申报材料两年内不予受理。

规范公告名单及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抄送 国家投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 融监管、能源等部门。

(三)有关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 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 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 材料、隔膜、电解液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中的锂离子电池 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和电池组(含电池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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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和系统)。

(二)消费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 本电脑、可穿戴设备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小动力型电池主 要指应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领域的 锂离子电池,其电池组额定能量通常不超过5kWh。大动力型 电池主要指应用于电动汽车、电动船舶、电动飞机等领域的 锂离子电池。储能型电池主要指应用于家庭储能、工商业储 能、新能源储能等领域的锂离子电池。

(三)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 修订后的最新文件执行。

(四)本规范条件涉及的部分工艺技术指标,因技术快速 发展需要更新的,将以修订单的形式发布。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4620日起实施,《锂离子 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 年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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