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贸行业十大事故高发领域重点管控清单

整治内容

重点管控项目

管控要求

(一)

1

未持证
不准作业

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无职业禁忌证。

2

无许可未交底
不准作业

1.实施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和工作许可;
2.
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及应急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

无防护用品
不准作业

穿戴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焊接眼护具、焊接服、焊工手套等。

4

环境不可靠
不准作业

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
2.
动火点15米范围内的易燃物/可燃物应进行有效清理或隔离,距动火作业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 10米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粉尘清扫作业;

3.在动火点下方及周围要采取焊接火花接挡措施,杜绝火花引燃可燃物;

4.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

5

作业设备不安全
不准作业

1.电焊机及电动工具等应安全性能良好、安全附件齐全;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紧固件应牢靠、完好。氧气瓶及其附件不应沾染油脂,乙炔瓶减压阀出口应安装回火逆止器;
3.
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防暴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大于10米,禁止放置在有限空间内;
4.
在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应与生产系统可靠隔断、卸除压力、清洗置换,将所有孔口打开,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

无监护
不准作业

应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监护。

7

严禁现场遗留火源

作业完成后,确认无残留火种才可离开。

(二)

1

严禁以包代管

发包单位必须对外包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外包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

2

不具备资质
不准作业

发包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相应资质、人员配备、规章制度、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承包单位宜有同类工作业绩。

3

无安全管理协议
不准作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培训要求、应遵循的安全制度、现场隐患管控及违约责任等。

4

未教育无交底
不准作业

1.发包单位应对承包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作业主要风险及控制要求、发包单位安全要求等,并检查其工器具安全,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和检查合格的工器具方可入场;
2.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明示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作业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安全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5

未进行风险分析
不准作业

进行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风险分析。

6

危险作业无许可
不准作业

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获得发包单位的书面许可,设置专人现场监护。

7

交叉作业无统一管理
不准作业

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三)

1

人员不符合要求
不准作业

作业人员身体、精神状态符合要求,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危险作业人员已接受安全交底,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2

工器具不符合要求
不准作业

作业所用工器具应检查合格,安全装置完好。

3

无风险分析
不准作业

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控制措施。

4

危险能量源未隔离
不准作业

1.设备检修前,必须对待检修设备停电并锁定设备电源开关,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
2.
存在其他危险能量源的区域(如垂直提升机下方,有限空间进出的物料口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锁定;
3.
其他危险作业场所(如吊装区域等)还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栏。

5

危险作业未审批
不准作业

所有危险作业,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并审批。

6

交叉作业无统一管理
不准作业

存在交叉作业的,应当对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7

必须做好启动确认

1.检修完毕设备启动前,所有危险能量源锁定已经解除,设备的安全设施及安全联锁已复位;
2.
所有停机设备启动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核实设备运行危险区域内已无滞留人员后,才能启动设备。

(四)

1

严禁违法购买

禁止从没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必须到公安部门申请。

2

严禁违规
装卸运输

1.严禁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化学品;
2.
甲、乙类液体装卸严禁使用不导静电的塑料软管,使用的金属管道应可靠接地,管道上必须设置快速切断阀。

3

严禁违规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2.
危险化学品必须采取出入库登记、分类存放并标识,严禁超量储存、严禁混放,并根据风险辨识落实禁止火源、强制通风、可燃性气体监测等措施
3.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且其储量不应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4.
实验室等区域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时,可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储存柜内严禁储存自燃物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
5.
禁止在储存场所进行分装、开箱和调配等作业;
6.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4

严禁违规使用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涉危险化学品相关设备;

3.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法定检验期限继续使用;

4.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应使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
使用流体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装置必须先点火、后送料。未点燃的,二次点火前必须先吹扫合格,再点火、后送料
6.
严禁以关闭阀门代替加装盲板;

7.接触化学品时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

严禁监测等设施

处于非正常状态

1.应根据化学品性质,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信号和监测数据应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2.
严禁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6

严禁盲目
应急处置

1.应急处置过程中非必要不得进行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如确需带压作业,应开展作业可行性评估,制定专项作业方案;
2.
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备注:危险化学品仓库、专用储存室和中间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五)

1

必须落实
粉尘清扫

应对生产过程产生粉尘进行风险分析,编制相适宜的粉尘清扫制度,明确清理范围、周期、方式和责任人员,在相关涉爆粉尘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落实粉尘清扫制度并做好清扫记录。

2

严禁违规

设置涉爆场所和设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设置在非框架的多层建(构)筑物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涉爆粉尘环境电气设备、线路应规范选用与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3

严禁违规设置
除尘系统

1.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
严禁将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严禁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除尘系统互相联通;
3.
铝镁等金属粉尘严禁采用正压除尘方式;采用湿式除尘系统的铝镁等金属粉尘企业,应设置确保连续供水的装置,防止湿式除尘干式运行;
4.
干式除尘系统应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

严禁除尘系统
滞后开启、提前关闭

产尘设备开机时,涉及铝镁等金属粉尘的应在作业前10 分钟开启除尘系统,其他粉尘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产尘设备停机后,应至少滞后10分钟关闭除尘系统,并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5

严禁违规
处置粉尘

1.具有自燃性的热粉料,贮存前应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
2.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3.
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6

严禁出现

点火源

1.直接接触粉尘的设备、装置的表面温度应低于该区域存在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均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3.
在可能产生火花的粉尘收集口应安装火花熄灭装置或隔离阀;非金属可燃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措施;存在可能吸入铁、石等杂物粉尘收集口应安装合适的去杂装置。

(六)

1

未审批
不准作业

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需明确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控制措施。

2

未交底
不准作业

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包括作业内容、安全风险、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处置措施。

3

未隔离警示
不准作业

作业前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挡,封闭作业区域,并在进出口周边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

4

无防护用品
不准作业

作业前应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如通风设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用品、气体检测报警仪、照明器材、通讯工具等。

5

未通风检测
不准作业

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过程中应持续通风、连续监测。作业中断的,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6

无监护
不准作业

监护人员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7

严禁盲目施救

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采取个体防护、安全隔离、持续通风等救援防护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七)


1

必须规范设置
电气设施

1.电气线路铺设规范整齐,无私拉乱接;

2.电气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过流保护器、接零/接地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3.电气搭接点、端子连接可靠,无过度发热现象,禁止在其周边堆放易燃物品;

4.杜绝电气设施设备、线路的绝缘老化破裂;

5.6个月应当组织排查电气设备及线路用电隐患。

2

未持证
不准作业

禁止无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3

未审批
不准作业

临时用电必须经过审批,并进行安全交底。

4

特殊环境违规用电
不准作业

1.移动式电气设备及工具、潮湿环境下的电气设备应加装漏电保护装置;
2.
对照明电压的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应不大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电压应不大于12伏;

3.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要求使用防爆电气。

5

违章带电检修
不准作业

1.不得带电作业,确需带电作业的,必须办理审批,制定并执行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2.
正确使用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电工绝缘工具;
3.
作业前必须挂牌上锁,严格执行停电、放电、验电、挂接地线作业程序;
4.
变配电站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所有挂有警示标志的电气设备设施需要进行送电确认后,才可送电。

6

埋地、架空线路

区域无管控
不准作业

在电缆埋设保护区域进行动土类作业或在高压架空线路保护区域作业前,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明确电缆位置或高压架空线路安全距离,进行风险分析,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全程设专人监护。

(八)

1

未持证未检验
不准作业

1.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2.
特种设备应有使用登记证、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和标志。

2

装置设备异常
不准作业

1.吊索具应完好无缺陷,不得擅自加工、改造等;
2.
桥、梁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的腐蚀、裂纹、塑性变形等;
3.
起升高度限位器、制动器、超载限制器、行程限位器、漏电保护器、急停开关、同轨道运行起重设备防碰撞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3

无审批
不准作业

1.实施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许可,并进行安全交底;
2.
抬吊、翻身、大型、异型等非常规吊装作业应编制作业方案。

4

未隔离无监护
不准作业

应优先设置作业隔离区域和安全警示标志,起吊过程专人全程监护,如不能全线隔离,必须警示行经线路上的人员避让。

5

十不吊情形
不准作业

1.吊物超负荷,不准吊;
2.
歪拉斜挂,不准吊;
3.
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4.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大雾、雨雪等极端天气,不准吊;

5.吊物从人头上越过、吊物上/垂臂下站人,不准吊;
6.
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准吊;
7.
埋在地下的物件或质量不明,不准吊;
8.
吊物捆绑不牢和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准吊;
9.
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不填实,不准吊;
10.
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

(九)

1

未审批
不准作业

高处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危险作业审批、安全交底、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等)。

2

未持证
不准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或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工作的人员应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

恶劣天气
不准作业

恶劣天气(五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等)或光线不足,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

环境不可靠
不准作业

上下通道(梯子、平台、脚手架等)或作业站立面应牢固可靠。

5

设施不完好
不准作业

设备(曲臂升降车、液压升降机等)、设施(脚手架、护栏、扶手等)及附件(承重钢绳及安全绳)应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不准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登高。

6

职业禁忌
不准作业

作业人员饮酒后,或具有职业禁忌证(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7

无防护用品
不准作业

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防滑鞋、防坠工具袋等),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锚挂点。

8

未隔离警示
不准作业

将作业区域与周围环境进行有效隔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非作业人员误入作业区。

(十)

1

严禁无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有联动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2

严禁影响
出口、疏散通道

1.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科学设置疏散逃生路线;

3.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

3

严禁违规
动火作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并落实安全控制措施,未经作业许可,严禁动火作业。

4

必须保持
消防设施完好

1.委托专业人员或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2.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

必须保证

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1.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流量、压力应满足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6

必须管控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风险

1.根据危险品的分类和危险特性,分类分区存放并标识,设置必要的安全距离;

2.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防流淌等措施,并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7

必须管控
用火用电用气

火灾风险

1.厨房燃油、燃气管道要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厨房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燃气灶具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2.员工集体宿舍不得擅自拉接电器线路、设置炉灶、使用大功率电器;

3.定期排查电气设备及线路隐患,禁止电气设备超负荷运行,禁止私拉乱接,禁止在电气设备周边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8

必须进行疏散演练

每年至少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金属冶炼、劳动密集型及厂中厂等类型企业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