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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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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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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10101 |
1、白酒勾兑车间与居民楼间距应不小于25m |
1、白酒勾兑车间与居民楼间距20m(不足25m) |
3.4.1、3.5.1 甲、乙类厂房与宿舍楼、办公楼、居民楼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第3.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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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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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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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2 |
2、白酒勾兑车间与甲类仓库间距不应小于12m |
2、白酒勾兑车间与甲类仓库(存放白酒等,存量小于10t)间距10m(不足12m) |
3.5.1、3.5.2 甲、乙类仓库与宿舍楼、办公楼、居民楼等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高层民用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5.1条、第3.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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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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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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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3 |
3、丙酮桶装仓库与单罐容积20m3的埋地汽油罐间距不应小于8m |
3、丙酮桶装仓库与单罐容积20m3的埋地汽油罐(罐区总容积180m3)间距只有6m(不足8m) |
4.2.1、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4.2.1规定,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4.2.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4.2.1条、第4.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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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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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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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4 |
4、使用丙酮的打样室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中,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墙封至顶部 |
4、使用丙酮的打样室设置在丙类厂房中,防火分隔未采用实体墙封至顶部 |
3.1.2 洗桶区、打样室应根据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若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建筑面积应小于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5%,且采用防火墙分隔。洗桶区、打样室独立设置的应视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具体要求: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墙并封至顶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1.2条、表3.3.1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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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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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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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5 |
5、电锅炉房、空压机房、烤箱房等辅助生产设备房,与溶剂型涂料生产厂房贴邻设置,应采用封至顶部的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
5、电锅炉房、空压机房、烤箱房等辅助生产设备房,与溶剂型涂料生产厂房贴邻设置,未采用封至顶部的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 |
4.3.6空压机房、烤箱房等辅助生产设备可与甲、乙类厂房及洗桶区等有爆炸性气体释放源的生产建筑贴邻设置,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安全出口位于爆炸性环境范围外 (具体要求:防火分隔应采用实体墙并封至顶部)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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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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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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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10106 |
6、与植物油浸出厂房贴邻设置的车间办公室,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6、与植物油浸出厂房贴邻设置的车间办公室,未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3.3.5车间办公室及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防爆墙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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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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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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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7 |
7、溶剂型涂料生产厂房与办公区应有明显的隔离带 |
7、溶剂型涂料生产厂房与办公区未隔离 |
3.4.1、3.5.1、3.5.2 宿舍楼、办公楼等非生产建筑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具体要求:隔离带应为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栅栏或实墙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第3.5.1条、第3.5.2条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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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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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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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8 |
8、溶剂型涂料生产车间与办公区间距不应小于25m |
8、溶剂型涂料生产车间与办公区间距只有20m(不应小于25m) |
3.4.1、3.5.1、3.5.2 宿舍楼、办公楼等非生产建筑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生产区之间应有明显的隔离带 (具体要求:隔离带应为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栅栏或实墙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第3.5.1条、第3.5.2条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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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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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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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09 |
9、消防水泵房与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间距不应小于12m |
9、消防水泵房与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间距只有10m(不足12m) |
3.4.1 消防水泵房火灾危险性为戊类,与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1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条文说明第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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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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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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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10 |
10、与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贴邻的配电房应使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 |
10、与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贴邻的配电房未使用防火墙分隔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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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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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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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10111 |
11、环氧树脂漆生产厂房与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应不低于1.5倍塔杆高度 |
11、环氧树脂漆生产厂房与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符合要求(不低于1.5倍塔杆高度) |
10.2.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与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得低于1.5倍塔杆高度,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最近水平距离不得低于0.75倍塔杆高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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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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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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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12 |
12、化学清洗间与厂外道路路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
12、化学清洗间与厂外道路路边防火间距只有13m(不应小于15m) |
第十八条 甲类厂房与厂外道路路边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具体要求:若厂外道路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距离厂外道路应大于10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3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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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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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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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113 |
13、涂料生产厂区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m |
13、涂料生产厂区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度不足4m |
7.1.3、7.1.8厂区应设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2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3条、第7.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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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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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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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01 |
1、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的地面应平整、光滑 |
1、溶剂型涂料研磨厂房的地面不平整、光滑 |
3.6.6 甲类厂房应采用不散发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光滑。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具体要求:有效措施包括局部通风、地沟充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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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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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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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02 |
2、溶剂型涂料生产车间的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
2、溶剂型涂料生产车间的地沟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 |
3.6.6 甲类厂房应采用不散发火花的地面,地面应平整、光滑。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具体要求:有效措施包括局部通风、地沟充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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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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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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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03 |
3、厂房内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5m |
3、厂房内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足5m |
3.7.1、3.7.2 厂房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7.1条、第3.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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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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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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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04 |
4、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4、厂房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
6.4.11、10.3.2 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疏散门的顶部或墙面设置疏散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4.11条、第10.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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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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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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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05 |
5、涂料研磨机外壳应接地 |
5、涂料研磨机外壳未接地 |
7.1.1、7.2.1 爆炸危险环境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均应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甲、乙类厂房内分散机、研磨机、三辊机、风机、接线盒、开关盒、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检(探)测器等设备外壳均应接地,宜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连 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第7.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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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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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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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06 |
6、溶剂涂料生产车间使用搅拌机、电子秤应满足防爆要求 |
6、溶剂涂料生产车间使用搅拌机、电子秤不满足防爆要求 |
5.2.2 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具体要求:甲、乙类厂房、洗桶区、打样室内分散机、研磨机、三辊机、风机、搅拌机、电子秤、接线盒、灯具等设备均应使用满足爆炸性环境保护级别为Ga或Gb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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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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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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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07 |
7、油漆生产车间油漆缸应做接地 |
7、油漆生产车间油漆缸未接地 |
7.1.1、7.2.1 易燃液体的生产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甲、乙类厂房、洗桶区、打样室内使用的缸、釜、桶等容器均应接地,宜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 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接地,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或使用静电夹连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第7.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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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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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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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08 |
8、汽油管道螺纹连接处采用聚四氟乙烯带、麻等绝缘材料作为填料的应跨接 |
8、汽油管道螺纹连接处采用聚四氟乙烯带、麻等绝缘材料作为填料的,未跨接 |
7.2.1 易燃液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并符合以下要求: (1)管道应在进出厂房处、分支处进行接地 (2)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 (3)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非金属架构上平行安装的易燃液体金属管道之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管道相互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具体要求:管道螺纹连接处采用聚四氟乙烯带、麻等绝缘材料作为填料的,应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7.2.1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3.1条、第5.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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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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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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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09 |
9、易燃液体管道应设介质和流向标识 |
9、甲苯等易燃液体管道未设介质和流向标识 |
5.1、5.2 易燃液体管道应设介质和流向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7231-2003)第5.1条、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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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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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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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0 |
10、净距离小于100mm、平行安装的易燃液体金属管道之间应跨接 |
10、净距离小于100mm、平行安装的易燃液体金属管道之间未跨接 |
7.2.1 易燃液体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并符合以下要求: (1)管道应在进出厂房处、分支处进行接地 (2)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 (3)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非金属架构上平行安装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金属管道之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管道相互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具体要求:管道螺纹连接处采用聚四氟乙烯带、麻等绝缘材料作为填料的,应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7.2.1条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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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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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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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1 |
11、溶剂涂料生产车间电机进线口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11、溶剂涂料生产车间电机进线口处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5.3.6 甲、乙类厂房、洗桶区、打样室内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具体要求:防爆挠性连接管应连接紧实无松动,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5.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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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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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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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12 |
12、溶剂涂料生产车间打样室内使用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 |
12、溶剂涂料生产车间打样室内使用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未采用螺纹连接 |
5.3.1、5.3.2 甲、乙类厂房、洗桶区、打样室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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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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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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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3 |
13、溶剂涂料生产车间打样室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13、溶剂涂料生产车间打样室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4.6.2.4 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具体要求:甲、乙类厂房,独立设置的洗桶区、打样室入口处均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人体消除静电装置使用)。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6.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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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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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4 |
14、使用甲苯车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测探头应安装距地坪0.3m-0.6m处 |
14、使用甲苯车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测探头安装在距地坪高1m处(应距地坪0.3m-0.6m) |
3.0.1、4.2、6.1、6.2.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2)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5m,室外不宜大于10m ; (3)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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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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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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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5 |
15、环氧树脂涂料研磨厂房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
15、环氧树脂涂料研磨厂房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甲、乙类厂房应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24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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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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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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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16 |
16、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16、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安装在无人会议室 |
3.0.1、4.2、6.1、6.2.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2)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5m,室外不宜大于10m ; (3)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GB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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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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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7 |
17、配电室门口应设挡鼠板 |
17、配电室门口未设挡鼠板 |
4.3.2、4.3.4、4.3.7 (1)变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室内地面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2)配电室门口应设挡鼠板,窗户、通风口、电缆沟应蛇、鼠类小动物进入的罩网(具体要求:挡鼠板高不应小于0.4m,网罩孔洞不应大于2.5m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第4.3.2条、第4.3.4条、第4.3.7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第一部分:变电》(Q/GDW434.1-2010)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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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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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18 |
18、配电室窗口应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18、配电室窗口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4.3.7 配电室门口应设挡鼠板,窗户、通风口、电缆沟应蛇、鼠类小动物进入的罩网(具体要求:挡鼠板高不应小于0.4m,网罩孔洞不应大于2.5m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7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第一部分:变电》(Q/GDW434.1-2010)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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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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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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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2、生产厂房及生产辅助区要求 |
AZ010219 |
19、配电箱箱门与箱体跨接跨接线采用垫片螺栓压接 |
19、配电箱箱门与箱体跨接跨接线缠绕连接 |
5.1.1配电箱箱门应与箱体跨接(具体要求:跨接线宜为黄绿相间铜质线,连接处采用垫片螺栓压接)。 |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第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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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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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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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20 |
20、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设施 |
20、配电室未设置备用照明设施 |
10.3.3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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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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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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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21 |
21、树脂反应釜压力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定期检定安全阀 |
21、树脂反应釜压力表刻度盘上未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安全阀未定期检定 |
9.1.1、9.1.4.5、9.2.1.2 (1)安全阀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2)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21-2016) 第9.1.1条、第9.1.4.5条、第9.2.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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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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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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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22 |
22、烤箱房配电线路敷设应穿套管保护 |
22、烤箱房配电线路敷设未穿套管保护 |
7.1.2 烤箱房配电线路敷设应套管保护,能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源带来的损害。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7.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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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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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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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23 |
23、烤箱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局部通风 |
23、烤箱房通风不畅 |
6.9.1、6.9.4 烤箱房宜采用自然通风,通风不良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宜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具体要求:本质安全考虑,建议使用防爆烤箱)。 |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第6.9.1条、第6.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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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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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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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224 |
24、烤箱金属外壳应接地 |
24、烤箱金属外壳未接地 |
4.1.3.3 烤箱金属外壳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10Ω。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3-2007)第4.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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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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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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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仓库及储罐区要求 |
AZ010301 |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300㎡的丙酮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300㎡的丙酮仓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3.3.2、3.3.3 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每座仓库面积不应大于750㎡,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25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扩大一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2条、第3.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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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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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3、仓库及储罐区要求 |
AZ010302 |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800㎡的单层溶剂油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800㎡的单层溶剂油仓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
3.3.2、3.3.3 乙类仓库为单层建筑时,每座仓库面积不应大于2000㎡,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500㎡。多层建筑时,每座仓库面积不应大于900㎡,防火分区面积不应大于3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扩大一倍。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2条、第3.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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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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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3 |
3、溶剂油仓库,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3、溶剂油仓库,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只有4m(不应小于5m) |
3.8.2仓库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一座仓库面积不大于300㎡可设一个;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可设1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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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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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4 |
4、溶剂油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4、溶剂油仓库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 |
6.4.11、10.3.1、10.3.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丙、丁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疏散门的顶部或墙面设置疏散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6.4.11条、第10.3.1条、第10.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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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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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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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5 |
5、溶剂油仓库内开关盒外壳应接地 |
5、溶剂油仓库内开关盒外壳未接地 |
7.1.1、7.2.1 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甲、乙类仓库及储罐区风机、接线盒、开关盒、泵组外壳上均应接地,宜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与设备外壳接地螺栓连接,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 7.1.1 条、第 7.2.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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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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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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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3、仓库及储罐区要求 |
AZ010306 |
6、溶剂油仓库内通风机应满足防爆要求 |
6、溶剂油仓库内通风机不满足防爆要求 |
5.2.2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具体要求:甲、乙类仓库及储罐区风机、泵组、接线盒、灯具等设备均应使用满足爆炸性环境保护级别为Ga或Gb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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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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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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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7 |
7、平行安装的石脑油金属管道之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金属跨接线宜间隔20m |
7、平行安装的石脑油金属管道之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金属跨接线间距为50m(宜间隔20m) |
7.2.1 爆炸危险区域非金属架构上平行安装的易燃液体金属管道之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管道相互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具体要求:甲、乙类储罐区安装的易燃液体金属管道间净距离小于100mm时,宜每隔20m用金属线跨接,相互交叉净距离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7.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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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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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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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8 |
8、溶剂油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8、溶剂油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具体要求: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宜为漫坡且高度不宜小于150m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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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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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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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09 |
9、溶剂油仓库内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 |
9、溶剂油仓库内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采用铆接连接 |
5.3.1、5.3.2 甲、乙类仓库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 。 (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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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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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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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10 |
10、溶剂油仓库内通风机电机进线口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10、溶剂油仓库内通风机电机进线口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5.3.6爆炸危险场所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具体要求: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紧实无松动,外表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5.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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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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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3、仓库及储罐区要求 |
AZ010311 |
11、溶剂油仓库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
11、溶剂油仓库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甲、乙类仓库及储罐区施应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第24号令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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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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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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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12 |
12、煤油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检测器安装高度,距地坪宜为0.3m-0.6m |
12、煤油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检测器安装高度,距地坪1m |
3.0.1、4.2、6.1、6.2.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2)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5m,室外不宜大于10m ; (3)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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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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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13 |
13、煤油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13、煤油仓库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4.6.2.4 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具体要求:甲、乙类仓库及甲、乙类储罐区入口处均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使用)。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6.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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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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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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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3、仓库及储罐区要求 |
AZ010314 |
14、溶剂油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其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 |
14、溶剂油仓库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其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会议室 |
3.0.1、4.2、6.1、6.2.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 (2)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7.5m,室外不宜大于15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第6.2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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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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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315 |
15、溶剂油仓库应安装通风设备 |
15、溶剂油仓库未安装通风设备 |
第五条 甲、乙类仓库内应安装通风设备(具体要求:甲、乙类仓库内挥发气体比空气重时风机应安装在下部,宜离10cm-30cm,并保持常开)。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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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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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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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10401 |
1、丙酮仓库消防器材配备应符合要求 |
1、丙酮仓库灭火器配备不足 |
4.2.2、5.2.1 乙类厂房(仓库)内应按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18m配备相应灭火器。类型可选泡沫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4.2.2条、第5.2.1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4、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10402 |
2、占地面积500㎡的溶剂油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2、占地面积500㎡的溶剂油仓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8.1.2、8.2.1 厂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8.1.2条、第8.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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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4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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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3 |
3、单罐容量1200m3 的汽油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3、单罐容量1200m3 的汽油固定顶罐未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8.3.10条 |
|
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5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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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4 |
4、溶剂油仓库应配置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 |
4、溶剂油仓库未配置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 |
第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应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应急物资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轻型防化服2套、A型褐色过滤式防毒面具每人1具、防爆手电筒每人1个、防爆对讲机4个、 急救包1个。(具体要求:应急物资应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摆放整齐;若企业周边有接到报警后5min能赶到现场的救援单位可不配备)。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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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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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5 |
5、溶剂油仓库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
5、溶剂油仓库未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
5.12 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场所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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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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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4、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10406 |
6、甲类仓库应粘贴所储存的二甲苯安全周知卡 |
6、甲类仓库未粘贴所储存的二甲苯安全周知卡 |
第九条 甲、乙类仓库内应设置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 |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劳部发〔1996〕423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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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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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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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7 |
7、仓库内储存的助焊剂应附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7、仓库内储存的助焊剂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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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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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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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8 |
8、溶剂型树脂生产车间作业不应使用铁质工具及撞击会产生火花的其他工具 |
8、溶剂型树脂生产车间作业人员,使用铁质工具敲击作业 |
6.4.4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不应使用铁质工具及撞击会产生火花的其他工具。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6.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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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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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09 |
9、进入油漆生产区的机动车应配装阻火器 |
9、进入油漆生产区的机动车未装阻火器 |
6.4.3 机动车辆一般不应进入生产区,当需进入时机动车应配装阻火器、灭火器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6.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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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
AZ010410 |
10、作业现场使用的各类溶剂原料容器应加盖封闭存放,不应无序乱堆 |
10、作业现场丙酮桶敞口存放 |
6.4.7 使用的各类溶剂原料容器应加盖封闭存放,不应无序乱堆;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废物、油迹、漆垢,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具体要求:作业现场地面、容器、设备表面干净整洁无油迹、漆垢,无明显锈蚀情况) |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6.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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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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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10411 |
11、仓库物品摆放应符合“五距要求” |
11、仓库物品摆放不符合“五距要求” |
甲、乙类仓库内各种商品摆放,垛高不超过3m;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80cm并符合“五距”要求,其中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灯距大于等于50cm。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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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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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专用检查指引 |
4、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10412 |
12、甲类仓库内,易燃液体不可落地存放 |
12、甲类仓库内,易燃液体直接落地存放 |
6.11、6.1.2、6.2 甲、乙类仓库内各种商品摆放,垛高不超过3m;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支通道大于等80cm并符合“五距”要求,其中柱距大于等于10cm;垛距大于等于10cm;顶距大于等于50cm;墙距大于等于30cm;灯距大于等于50cm。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6.11条、第6.1.2条、第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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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10413 |
1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作业 |
13、甲、乙类仓库内进行分装、开桶作业 |
8.1、8.4、8.5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严禁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仓库外进行。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8.1条、第8.4条、第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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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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