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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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二十)模具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警示标志 |
AZ200101 |
1、平面磨床后面与墙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
1、平面磨床后面与墙间的距离只有0.5m |
3.3.3布置机床时,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3.3.3的规定,机床后面、侧面离墙柱距离不小于0.8m。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18-2000)第3.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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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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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00102 |
2、磨床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
2、磨床工作场所无“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
8 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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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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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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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103 |
3、部分设备张贴当“心机械伤人”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
3、部分设备未张贴当“心机械伤人”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
5.4.4在醒目位置张贴“当心机械伤人”警示标志和有可操作性的安全操作规程。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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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标志标识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七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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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安全防护 |
AZ200201 |
1、普通车床作业应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1、未见普通车床作业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5.20每台设备应配备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13)第5.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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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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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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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02 |
2、车间(钻床、磨床)电气设备外壳接地 |
2、车间(钻床、磨床)电气设备外壳未接地线 |
3.0.4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必须接地。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16 )第3.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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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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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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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模具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设备安全防护 |
AZ200203 |
3、插床设置一个或数个急停开关 |
3、未见插床急停开关 |
5.4.6 机床应设置一个或数个紧急停止装置。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 2004)第5.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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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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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00204 |
4、加工长度超过机床尾部的棒料,应设支撑架等防弯装置并设防护栏或挡板 |
4、加工长度超过机床尾部的棒料,未设支撑架等防弯装置未设防护栏或挡板 |
5.5.3 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如链、链轮、齿轮、齿条、皮带轮、皮带、蜗轮、蜗杆、轴、丝杠、排屑装置等)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使用信息,除非它们所处位置是安全的。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 2004)第5.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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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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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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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06 |
6、磨床砂轮安装防护罩护板 |
6、磨床砂轮防护罩护板缺失 |
4.6 砂轮安装在主轴上后应将砂轮防护罩上的护板位置调整正确并紧固。 |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4674-2009)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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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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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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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07 |
7、磨床护罩上标明砂轮的旋转方向和砂轮最大线速度标识 |
7、磨床护罩上未见砂轮的旋转方向和砂轮最大线速度标识 |
4.5.2.4 砂轮防护装置砂轮防护罩应符合JB 4029 的规定。在砂轮防护罩或其附近显著位置应标明砂轮的旋转方向和砂轮最大线速度。 |
《外圆磨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24384-2009)第4.5.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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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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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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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08 |
8、钻床皮带轮设置防护罩 |
8、钻床皮带轮无防护罩 |
6.1.2 设备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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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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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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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模具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设备安全防护 |
AZ200209 |
9、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应加防护罩 |
9、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未加防护罩 |
5.2.6 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必须加防护罩,以防止在高速运转中造成的卷入危险,贮丝筒由电机驱动转动时,其上丝手柄如不能自动脱开,应与控制系统联锁,使得只有在手柄取下或不暴露于表面时,贮丝筒方可转动,贮丝筒运转时,不应出现电极丝的缠绕和抛射。 |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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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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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00210 |
10、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应加防护罩 |
10、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防护罩脱落 |
5.2.7电火花磨床的加工区应加防护罩,以避免磨轮电极旋转时造成切割危险,并防止工作液的飞溅。 |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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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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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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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1 |
11、电火花成型机应设置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 |
11、电火花成型机未设置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 |
5.6.3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液面不在规定的高度以上,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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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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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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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2 |
12、电火花成型机设置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 |
12、电火花成型机未设置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 |
5.6.3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用可靠的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在工作液温度时,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5.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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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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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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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3 |
13、电火花线切割机工作液循环管路不得有渗漏 |
13、电火花线切割机工作液循环管路破损漏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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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工作液循环和过滤系统包括管路、阀、容器、管接头等处不得渗漏。 |
《电火花加工机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13567-1998)第6.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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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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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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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4 |
14、加工中心机械排屑装置应与防护装置的打开和机床运转的停止联锁 |
14、加工中心机械排屑装置未与防护装置的打开和机床运转的停止联锁 |
3.9.2 大量产生切屑的机床一般应设置机械排屑装置。机械排屑装置不应对操作者构成危险,必要时可与防护装置的打开和机床运转的停止联锁。 |
《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8568—2001)第3.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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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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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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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模具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设备安全防护 |
AZ200215 |
15、加工中心工作区域周边应加防护罩 |
15、加工中心工作区域周边未加防护罩 |
3.9.2 为防止操作者由于意料不到的运动或观察加工时产生挤压危险,应在工作区域周边加防护装置或采用可调式防护装置或压敏防护装置。 |
《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 18568—2001)第3.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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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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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00216 |
16、加工中心加工石墨等易产生粉尘的零件时,应设置有效的吸尘装置 |
16、加工中心加工石墨等易产生粉尘的零件时,未设置有效的吸尘装置 |
3.1.1工作时产生大量粉尘的机床,应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或设置有效的吸尘装置。 |
《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GB 18568—2001)第3.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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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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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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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7 |
17、锯床锯轮应设防护罩 |
17、锯床锯轮无防护罩 |
6.1.1锯条应尽量有效合理地进行防护。锯轮、皮带轮和锯条(除加工区部分外)应用固定式和/或可调式防护装置防护。 |
《金属锯床安全防护技术条件》(GB16454-2008) 第6.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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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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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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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00218 |
18、空压机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检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18、空压机储气罐压力表、安全阀检验过期 |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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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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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