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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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仓储 管理 |
AZ210101 |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 |
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 |
3.3.2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2条,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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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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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10102 |
2、仓库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
2、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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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1.3条 |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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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103 |
3、仓库安全出口分散布置,数量、宽度设置应符合要求 |
3、仓库安全出口未分散布置,数量、宽度设置不符合要求 |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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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3条 |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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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104 |
4、防火墙设置应符合要求、耐火等级与其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应匹配 |
4、防火墙设置不符合要求、耐火等级与其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匹配 |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6.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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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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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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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105 |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防火门、窗、洞 |
5、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窗、洞 |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6.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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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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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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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仓储 管理 |
AZ210106 |
6、防火卷帘应具备防烟性能,防火卷帘门应保持性能良好,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
6、防火卷帘不具备防烟性能或者同一防火分区内损坏数量大于该区域内应设防火卷帘数量的50% |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1410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6.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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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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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10107 |
7、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7、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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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条 |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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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 管理 |
AZ210201 |
1、仓库内未经审批不得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
1、仓库内未经审批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六号)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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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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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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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02 |
2、仓库内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或照明灯具与其下方储存物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
2、仓库内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或照明灯具与其下方储存物垂直距离小于0.5米 |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六号) 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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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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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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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消防 管理 |
AZ210203 |
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或未采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六号) 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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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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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10204 |
4、仓库内应设置防火标识。甲、乙类仓库需实行人员登记、检查制度 |
4、仓库内未设置防火标识。甲、乙类仓库未实行人员登记、检查制度 |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六号) 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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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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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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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05 |
5、消防器材应便于取用,周围不准堆放物品、杂物 |
5、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杂物 |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公安部令第六号)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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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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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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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06 |
6、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按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
6、仓储场所未划线标明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
3.4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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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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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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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07 |
7、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7、未开展防火检查或防火检查落实不符合要求 |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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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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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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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消防 管理 |
AZ210208 |
8、消防器材应完好能正常使用 |
8、消防器材无法正常使用 |
5.2.2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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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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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10209 |
9、仓储场所防火检查频次为每月一次,部门(班组)为每周一次 |
9、防火检查频次不足 |
5.1.1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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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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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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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0 |
10、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储量不得超标 |
10、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储量超标 |
6.4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6.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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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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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1 |
11、仓库内堆垛应满足要求 |
11、仓库内堆垛不满足要求 |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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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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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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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2 |
12、货架不得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
12、货架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导致自动喷淋系统、排烟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
6.9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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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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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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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消防 管理 |
AZ210213 |
13、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关闭风箱和送风器,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
13、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未设置防火罩,未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在库区内清炉 |
7.2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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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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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10214 |
14、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14、汽车、拖拉机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7.3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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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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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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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5 |
15、车辆加油或充电区域和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应隔开 |
15、车辆加油或充电区域和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未隔开 |
7.5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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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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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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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6 |
16、不得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16、使用高温照明灯具 |
8.2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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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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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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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10217 |
17、仓库内不得使用家用电器 |
17、仓库内使用家用电器 |
8.7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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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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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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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仓储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消防 管理 |
AZ210218 |
18、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设明显标志、不得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18、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无明显标志、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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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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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10219 |
19、消火栓等固定灭火设施应有明显标志且能正常使用 |
19、消火栓等固定灭火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
10.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1131-2014) 第1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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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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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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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辆 管理 |
AZ210301 |
1、叉车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1、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 |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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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条 |
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