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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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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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50101 |
1、站房距加油机不小于5m |
1、站房距加油机不足5m |
5.0.13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加油机与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小于5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5.0.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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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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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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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2 |
2、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2、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防火间距小于30m |
5.0.10 当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内设置非油品业务建筑物或设施时,不应布置在作业区内,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4.0.4条~第4.0.8条有关三类保护物的规定。当站内经营性餐饮、汽车服务、司机休息室等设施内设置明火设备时,应等同于“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第4.0.4条第三类保护物距汽油加油机不小于7m,距柴油加油机不小于6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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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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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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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3 |
3、汽油加油机与站外居民楼(三类饱和物)间距不小于7m |
3、汽油加油机与站外居民楼(三类饱和物)间距小于7m |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站内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均应符合规范要求。汽油加油机与站外三类保护物水平距离不小7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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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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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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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4 |
4、三级加油站的埋地汽油储罐、汽油通气管口与站外三类保护物水平距离不小于7m |
4、三级加油站汽油埋地储罐、汽油通气管管口距站外办公楼(小于5000m2)水平距离不足7m |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站内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均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加油站的埋地汽油储罐、汽油通气管口与站外三类保护物水平距离不小于7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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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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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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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5 |
5、柴油加油机与站外居民楼(三类保护物)间距不小于6m |
5、柴油加油机与站外居民楼(三类保护物)间距小于6m |
4.0.4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站内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均应符合规范要求。三级加油站的埋地汽油储罐、汽油通气管口与站外三类保护物水平距离不小于6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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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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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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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6 |
6、加油站柴油埋地储罐、柴油通气管管口距站外办公楼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 |
6、加油站柴油埋地储罐、柴油通气管管口距站外办公楼水平距离不足6m |
4.0.4 加油站、各类合建站中的汽油、柴油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柴油埋地储罐、柴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外民用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小于6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4.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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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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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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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50107 |
7、汽油加油机与室外变配电站间距不应小于12.5m |
7、室外变配电站与汽油加油机间距不足6m |
5.0.8 加油加气加氢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作业区之外。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汽油加油机与室外变配电站间距不应小于12.5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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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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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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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8 |
8、贴邻站房设置的通气管高出站房顶面2m及以上 |
8、贴邻站房设置的通气管高出站房顶面不足1.5m |
6.3.9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2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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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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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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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109 |
9、加油作业区黄色边界线标识 |
9、加油作业区边界线标识不清晰 |
5.0.3.加油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具体要求:加油作业区边界线为卸车设施、油罐、加油机、通气管、卸车停车位爆炸危险区边界线加3m,界线标识颜色 宜为黄色)。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5.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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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标线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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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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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油卸油区要求 |
AZ050201 |
1、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 |
1、未见加油机供油管道的剪切阀 |
6.2.4以正压(潜油泵)供油的加油机,其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剪切阀,当加油机被撞或起火时,剪切阀应能自动关闭。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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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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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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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2 |
2、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
2、加油枪软管上无拉断阀 |
6.2.3加油软管上宜设安全拉断阀。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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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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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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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3 |
3、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加油枪油气回收罩应完整无破损 |
3、加油枪油气回收罩损坏 |
6.2.2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加油枪油气回收罩应完整无破损。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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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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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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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4 |
4、加油站底部工艺管线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
4、加油站底部工艺管线填砂不足 |
6.3.14 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必须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必须用中性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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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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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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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2、 加油卸油区要求 |
AZ050205 |
5、同一台加油机上不同油品的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5、同一台加油机上不同油品的加油枪无颜色标识 |
6.2.5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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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 标线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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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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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6 |
6、加油岛端部应设防撞柱 |
6、加油岛端部无防撞柱 |
14.2.3 靠近岛端部的加油机、加气机、加氢机等岛上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车辆误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识。采用钢管防撞柱(栏)时,其钢管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应小于0.5m,并应设置牢固。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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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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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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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7 |
7、加油岛端部宽度不应小于1.2m |
7、加油岛端部宽度小于1.2m |
14.2.3 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m~0.20m; 2、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3、加油岛、加气岛、加氢岛上的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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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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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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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8 |
8、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8、未见罩棚应急照明设施 |
13.1.3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不设事故照明,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应在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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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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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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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09 |
9、人孔阴井内部不得积水或锈蚀 |
9、人孔阴井内部有积水 |
8.1.8人孔阴井内部不得积水或锈蚀。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3010-2007)第8.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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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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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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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10 |
10、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
10、油罐的量油孔应带锁量油帽未带锁 |
6.3.8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6.3.8条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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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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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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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11 |
11、卸油接口和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
11、卸油接口无指示油品和规格的标识 |
6.3.2 每个油罐应各自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和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6.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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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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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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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2、 加油卸油区要求 |
AZ050212 |
12、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 |
12、卸油口未使用时未上锁 |
5.2.18卸油口未使用时应加锁。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 3010-2007) 第5.2.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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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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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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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13 |
13、油罐车卸油时接地线应连接可靠 |
13、油罐车卸油时接地线未可靠连接 |
5.2.7油罐车进站后,卸油人员应立即检查油罐车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油罐车的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检查合格后,引导油罐车进入卸油现场,应先接妥静电接地线夹头接线并确实接触。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 3010-2007)第5.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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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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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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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14 |
14、值班室应设置紧急系统手动开关 |
14、值班室未设置紧急系统手动开关 |
13.5.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实现紧急停车和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保护功能。 13.5.2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开关:1、在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且较为安全的位置; 2、在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银台等有人员值守的位置。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13.5.1条、第13.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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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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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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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215 |
15、油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放置在便于观察的箱内 |
15、油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放置在不便于观察的地点 |
6.1.15 油罐卸油应采取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到油罐容量的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高液位报警装置应位于工作人员便于觉察的地点。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第6.1.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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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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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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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辅助服务区要求 |
AZ050301 |
1、应在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1、站房营业厅未设事故照明装置 |
13.1.3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不设事故照明,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应在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第1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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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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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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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302 |
2、站房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 |
2、站房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 |
15.7.2 电缆施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出入电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管口应密封; 2、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应充沙填实; 3、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5.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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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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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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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3、 辅助服务区要求 |
AZ050303 |
3、通往站房屋顶的钢直梯护笼伸出屋面高度不小于1.05m |
3、通往站房屋顶的钢直梯护笼伸出屋面高度不足1.05m |
5.3.2梯段高度大于3m宜设置护笼,大于7m应设置护笼; 5.7.7护笼顶部在平台或梯子顶部进出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小于GB4053.3中规定的栏杆高度。(护笼应延伸至顶面1.05m以上 )。 |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4053. 1-2009 ) 第5.3.2条、第5.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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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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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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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304 |
4、应在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4、配电房无应急照明设施 |
13.1.3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是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的地方,如不设事故照明,照明电源突然停电,会给经营操作或人员撤离危险场所带来困难。因此应在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设置事故照明电源。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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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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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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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305 |
5、开关、插座、电箱应设置防水盖板或与洗车作业区分隔,电气线路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四周无明显积水 |
5、洗车区电气开关无防水盖板 |
7.1.2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具体要求:开关、插座、电箱应设置防水盖板或与洗车作业区分隔,电气线路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四周无明显积水)。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 ) 第7.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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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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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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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306 |
6、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 |
6、室外变压器设置高度为1.2m的围栏。 |
4.2.2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栏或围墙,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围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0.3m。 |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 第4.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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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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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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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307 |
7、自备柴油发电机排烟管应安装阻火器 |
7、自备柴油发电机排烟管未安装阻火器 |
13.1.4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 2、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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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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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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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50401 |
1、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
1、消防沙配备量不足且未加盖防水 |
12.1.1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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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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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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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402 |
2、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
2、加油机灭火器配备不足 |
12.1.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第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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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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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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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油站专用检查指引 |
4、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50403 |
3、油罐区应至少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
3、油罐区未配备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
12.1.1油罐区应至少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具体要求:放置在应急器材间的应急器材应摆放整齐,方便使用)。 |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第12.1.1条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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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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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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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405 |
5、加油站出入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
5、作业区内未见“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
9.0.2站区内严禁吸烟,不得使用移动通信工具。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使用手机、BP机,严禁摄像拍照。10.3.2 以下情况应设“禁止标志”:加油站出入口及周边、作业防火区内,选用“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 3010-2007) 第9.0.2条、第10.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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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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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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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50406 |
6、进入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
6、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
8.1.2进入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严禁穿戴铁钉的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 (AQ 3010-2007)第8.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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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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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