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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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60101 |
1、罐车装卸设施(有油气回收系统的)与单罐容积10000m³的储罐之间水平距离不低于15m |
1、罐车装卸设施(有油气回收系统的)与单罐容积10000m³的储罐之间水平距离不足15m |
5.1.3 油库内罐车装卸设施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应不低于20m(15m),易燃油品(甲B、乙类液体)泵站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15m,罐车装车设施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30m(23m)。(括号内数值为有油气回收系统的距离)。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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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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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102 |
2、有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车装车设施与办公楼水平距离不低于23m |
2、有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车装车设施与办公楼水平距离不足23m |
5.1.3 油库内罐车装卸设施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应不低于20m(15m),易燃油品(甲B、乙类液体)泵站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15m,罐车装车设施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30m(23m)。(括号内数值为有油气回收系统的距离)。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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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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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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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103 |
3、储罐与汽油泵站水平距离不低于15m |
3、储罐与汽油泵站水平距离不足15m |
5.1.3 油库内罐车装卸设施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应不低于20m(15m),易燃油品(甲B、乙类液体)泵站与内浮顶储罐外壁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15m,罐车装车设施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低于30m(23m)。(括号内数值为有油气回收系统的距离)。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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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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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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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60104 |
4、柴油储罐与相邻罐区汽油储罐间距不低于30m |
4、柴油储罐与相邻罐区汽油储罐间距不足30m |
5.1.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50m; (3)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倍,且不应小于3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5.1.7条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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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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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105 |
5、储存煤油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倍。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
5、储存煤油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倍。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
5.1.8 同一地上储罐区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5.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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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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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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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106 |
6、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内浮顶汽油储罐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能小于较大罐直径的0.4倍 |
6、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内浮顶汽油储罐之间最近水平距离小于较大罐直径的0.4倍 |
6.1.15 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较大罐直径的0.4倍。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6.1.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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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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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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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60107 |
7、罐车装车设施与库外工矿企业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要求 |
7、二级石油库,有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车装车设施,与库外工矿企业水平距离不足25m。 |
4.0.10 罐车装车设施与库外工矿企业最近水平距离A: (1)A≥45m(30m)(一级库) (2)A≥38m(25m)(二级库) (3)A≥30m(20m)(三级库) 括号内数值为有油气回收系统 的距离。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4.0.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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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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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108 |
8、储罐区消防泡沫站与储罐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
8、储罐区消防泡沫站与储罐的距离,小于20m |
5.1.13 储罐区消防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5.1.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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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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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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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109 |
9、一级石油库储罐区,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小于7m |
9、一级石油库储罐区,消防车道路面宽度小于7m。 |
5.2.1、5.2.8 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一级油库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土立式储罐和其他级别的油库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5.2.1条、第5.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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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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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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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110 |
10、行政管理区设置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
10、行政管理区未设置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
5.2.11 油库通向库外的出口不应少于2处;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方位,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置直接通往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5.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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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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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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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1、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060111 |
11、行政管理区与装卸作业区之间应设围墙 |
11、行政管理区与装卸作业区之间未设围墙 |
4.0.12、5.3.3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库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应为实体墙。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4.0.12条、第5.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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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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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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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储罐区安全要求 |
AZ060201 |
1、地上立式储罐罐组,设置的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厚度不应小于0.25m |
1、地上立式储罐罐组,设置的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厚度小于0.25m |
6.5.2、6.5.4 地上立式储罐的罐壁与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罐壁与防火堤内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储罐可利用山体作为防火堤,罐壁与山体的距离最小可为1.5m。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堤身宽度不应小于0.25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6.5.2条、第6.5.4条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第4.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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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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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2、 储罐区安全要求 |
AZ060201 |
2、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规定设置隔堤 |
2、立式储罐罐组内设置的隔堤高度小于500mm |
6.5.8 立式储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2)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3)隔堤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实体墙,隔堤高度宜为0.5m-0.8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6.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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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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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203 |
3、柴油储罐的上罐扶梯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3、柴油储罐的上罐扶梯处,未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14.3.14 甲、乙和丙一类液体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具体要求:静电释放球或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使用)。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14.3.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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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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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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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204 |
4、钢储罐的防雷接地点不少于2处 |
4、钢储罐的防雷接地点少于2处 |
14.2.1钢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14.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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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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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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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205 |
5、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 |
5、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未采用盘梯 |
6.4.1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罐顶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6.4.1条、第6.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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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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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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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2、 储罐区安全要求 |
AZ060206 |
6、立式储罐罐顶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 |
6、立式储罐罐顶经常走人的地方,未设防滑踏步和护栏 |
立式储罐应设上罐的梯子、平台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储罐应采用盘梯。罐顶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和护栏,测量孔处应设测量平台。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6.4.1条、第6.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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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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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209 |
9、汽油储罐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
9、汽油储罐上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
储罐上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具体要求:汽油、乙类柴油储罐上电气设备均应使用满足爆炸性环境保护级别为 Ga、Gb 或 Gc要求 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2.2条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附录B第B.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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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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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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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2、 储罐区安全要求 |
AZ060210 |
10、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
10、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未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
14.2.7 储罐上安装的信号远传仪表,其金属外壳应与储罐体做电气连接。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14.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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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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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211 |
11、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钢管的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 |
11、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钢管的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采用铆接 |
14.2.5 装于地上钢储罐上的仪表及控制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应穿镀锌钢管保护,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规定: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 (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第14.2.5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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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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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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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212 |
12、煤油储罐防火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的探测器的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 |
12、煤油储罐防火堤内设置的可燃气体的探测器的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会议室 |
3.0.1、4.2、6.1、6.2.1 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GB 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 、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 693-2011) 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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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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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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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01 |
1、汽油储罐防火堤内,可燃气体的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
1、汽油储罐防火堤内,可燃气体的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1m |
3.0.1、4.2、6.1、6.2.1 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并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2)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GB 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第6.1条 、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 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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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02 |
2、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定 |
2、灌装棚罩棚至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5m |
8.2.2 汽车灌装棚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装棚应为单层建筑; (2)灌装棚的耐火等级应大于三级; (3)灌装棚罩棚至地面净空高度,应满足罐车作业要求,且不得小于5m; (4)灌装棚内通道宽度应满足灌装作业要求; (5)当灌装设备设置在灌装台下时,台下空间不得封闭。 |
《石油库设计规 (GB 50074-2014)第8.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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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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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03 |
3、装卸区电气设备接线盒外壳接地线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3、装卸区电气设备接线盒外壳接地线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处未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7.1.1、7.1.7、7.1.8 汽车灌装棚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件均应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装卸区电气设备、接线盒、开关等外壳应接地,接地线宜使用截面积不小于6 平方毫米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第7.1.7条、第7.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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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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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04 |
4、易燃液体汽车灌装棚内电气开关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防爆要求 |
4、易燃液体汽车灌装棚内电气开关不满足爆炸危险环境防爆要求 |
5.2.2 汽车灌装棚内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具体要求:易燃液体汽车灌装棚内属于2区,电气设备、接线盒、开关等均应使用满足爆炸危险环境保护级别为Ga、Gb或Gc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附录B第B.0.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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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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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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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305 |
5、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5、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5.3.6 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铠装电缆连接时封堵应严实(具体要求: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有防爆标识,外表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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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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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06 |
6、汽车灌装棚内部分配电线路,钢管配线的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连接螺纹旋合丝扣应不少于5扣 |
6、汽车灌装棚内部分配电线路,钢管配线的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连接螺纹旋合丝扣只有3扣 |
5.3.1、5.3.2 汽车灌装棚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 5 扣。 (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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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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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07 |
7、柴油装卸作业区内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7、柴油装卸作业区内平台的扶梯入口处未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14.3.14 3 甲、乙和丙 A 类液体装卸作业区内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具体要求:静电释放球或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使用)。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4.3.14条第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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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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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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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308 |
8、柴油的汽车罐装设施,应设置与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
8、柴油的汽车罐装设施,未设置与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
14.3.8 甲、乙和丙A类液体的汽车罐装设施,应设置与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4.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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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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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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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09 |
9、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汽油,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的液体流速不大于1m/s |
9、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汽油,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的液体流速大于1m/s |
8.2.8 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 B、乙、丙 A 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 1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 4.5m/s。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第8.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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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作业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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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10 |
10、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与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 |
10、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与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大于15m。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会议室内 |
4.3.2、6.1、6.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4.3.2条、第6.1条、第6.2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JJG693-2011)第5.5条 |
|
机械 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311 |
11、油气回收管与收集支管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阻火器 |
11、油气回收管与收集支管的法兰连接处未设置阻火器 |
5.1.3 油气回收管与收集支管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阻火器。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第5.1.3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12 |
12、石脑油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装置 |
12、石脑油的装载系统未设置油气回收装置 |
3.0.1 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装置。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第3.0.1条 |
|
机械 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13 |
13、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器 |
13、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未设置阻火器 |
3.0.12 油气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尾气排放管道高度不应小于4m。 (2)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阻火设施。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第3.0.12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314 |
14、汽油装卸区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
14、汽油装卸区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0.9m |
4.3.1、6.1、6.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4.3.1条、第6.1条、第6.2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2011)第5.5条 |
|
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3、 装卸区安全要求 |
AZ060315 |
15、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收集支管上,应安装切断阀 |
15、油气回收装置的油气收集支管上,未安装切断阀 |
5.1.2 油气回收装置的入口管道处和油气收集支管上,均应安装切断阀。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第5.1.2条 |
|
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316 |
16、油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 |
16、油气回收系统未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 |
5.1.6 油气回收系统应设置事故紧急排放管,事故紧急排放管可与油气回收装置尾气排放管合并设置并采取阻火措施。 |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2012)第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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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4、 油品泵站及管道要求 |
AZ060401 |
1、油泵站泵棚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5m |
1、油泵站泵棚的净空高度小于3.5m |
7.0.2 油品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 (2)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 (3)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7.0.2条第1、2、3项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402 |
2、柴油泵站的门外应设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
2、柴油泵站的门外未设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
甲、乙和丙A类油品泵站的门外应设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具体要求:静电释放球或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消除人体静电装置使用)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4.3.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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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4、 油品泵站及管道要求 |
AZ060403 |
3、油品泵站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件的接地线不得相互串联 |
3、油品泵站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件的接地线相互串联 |
7.1.1、7.1.7、7.1.8 油品泵站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件均应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泵组、接线盒、开关盒等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线宜使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与设备外接地螺栓连接,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7.1.1条、第7.1.7条、 第7.1.8条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404 |
4、油品泵站内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的连接螺纹上不得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
4、油品泵站内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的连接螺纹上有绝缘胶带缠绕 |
5.3.1、5.3.2油品泵站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规定: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 (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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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405 |
5、油品泵站内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 |
5、油品泵站内电气设备不满足防爆要求 |
5.2.2 油品泵站内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防爆设备(具体要求:油品泵站内、泵组、电箱、开关、灯具、接线盒等均应使用满足爆炸危险环境保护级别为Ga、Gb或Gc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第5.2.2条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附录B 第B.0.8条、 第B.0.9条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4、 油品泵站及管道要求 |
AZ060406 |
6、钢管配线在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6、钢管配线在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未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 |
5.3.6 钢管配线在电机进线口处、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铠装电缆连接时应封堵严实(具体要求:防爆挠性连接管应有防爆标识,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 第5.3.6条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407 |
7、油品管道应有介质及流向标识
|
7、油品管道无介质及流向标识
|
5.1、5.2油品管道应有介质及流向标识。 |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第5.1条、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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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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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408 |
8、汽油泵站的可燃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 |
8、汽油泵站的可燃气体指示报警设备安装在会议室内 |
3.0.1、4.2、6.1、6.2.1 甲B、乙A类油品泵站,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2)泵站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泵站为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时,每隔15m设一台检(探)测器。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GB/T 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 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 第5.5条 |
|
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4、 油品泵站及管道要求 |
AZ060409 |
9、管道上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 |
9、管道上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超出检定周期 |
第二十八条 压力管道及其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
制度管理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060410 |
10、地上敷设的工艺管道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 |
10、地上敷设的工艺管道未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 |
14.3.10 地上或非充沙管沟敷设的工艺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m-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接地装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4.3.10条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411 |
11、汽油泵站安装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0.3m-0.6m |
11、汽油泵站安装的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1m |
3.0.1、4.2、6.1、6.2.1 甲B、乙A类油品泵站,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0.3m-0.6m。
(3)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或门卫室内(具体要求: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定期校验确保灵敏可靠。新建、扩建工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第3.0.1条、第4.2条、 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 第5.5条 |
|
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5、 辅助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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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501 |
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符合规范的跨接措施 |
1、平行敷设于地上的金属管道,净距为90mm的管道之间跨接点间距大于30m |
14.2.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艺管道,应采取下列跨接措施: (1)工艺管道的金属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非充沙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4.2.12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502 |
2、油库的含油污水与地面雨水应分流制排放 |
2、油库的含油污水与地面雨水汇流 |
13.2.1 油库的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应采用分流制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放,未被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染的地面雨水和生产废水可采用明沟排放。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3.2.1条 |
|
危险品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503 |
3、含油污水管道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置水封井 |
3、含油污水管道在储罐组防火堤处未设置水封井 |
13.2.3 含油污水管道应在储罐组防火堤处、其他建(构)筑物的排水管出口处、直管干管连接处、干管每隔300m处设置水封井。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3.2.3条、第13.2.5条 |
|
重点场所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504 |
4、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在油库围墙里侧应设置水封井 |
4、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在油库围墙里侧未设置水封井 |
油库通向库外的排水管道和明沟,应在油库围墙里侧设置水封井和截断装置。水封井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应采用暗沟或暗管。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3.2.4条
|
|
重点场所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5、 辅助设施要求 |
AZ060505 |
5、配电室的窗户应设防止蛇、鼠类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5、配电室的窗户未设防止蛇、鼠类小动物进入的网罩 |
4.3.2、4.3.4、4.3.7 配电室门应向外开启,地面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窗户、通风口、电缆沟应设防止蛇、鼠类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具体要求:网罩孔洞不应大于2.5m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 第4.3.2条、第4.3.4条、 第4.3.7条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506 |
6、配电室门口应设挡鼠板 |
6、配电室门口无挡鼠板 |
4.3.7 配电室门口应设挡鼠板(具体要求:挡鼠板高不应小于0.4m)。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7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第一部分:变电》(Q/GDW434.1-2010)表9 |
|
电气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507 |
7、配电室长度超过7m的应设2个安全出口,门向外开启 |
7、长度超过 7m配电室,只有1个出口 |
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应设2个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2011)第4.3.2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5、 辅助设施要求
|
AZ060508 |
8、配电室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配备 2 具灭火器 |
8、配电室内配备1具灭火器 |
6.1.1 7.2.1配电室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配备 2 具灭火器(具体要求:带电火灾可选择磷酸铵盐干粉型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型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第6.1.1条、第7.2.1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509 |
9、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且作业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9、配电室无备用照明 |
10.3.3 配电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10.3.3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6、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60601 |
1、各级油库的漏油及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池容量不得小于规范水平 |
1、三级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只有300m3 |
13.4.1、13.4.2 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系统。一、二、三、四级油库的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容量分别不应小于1000m3 、750m3 、500m3 、300m3,五级油库可不设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3.4.1条、第13.4.2条 |
|
重点场所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602 |
2、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汽油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2、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汽油地上立式储罐,未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12.1.4 容量大于1000m3的其他甲B、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 12.1.4 条 |
|
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6、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60603 |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汽油储罐,应配置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
3、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汽油储罐,未配置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
12.3.6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消防水带等移动泡沫灭火用具。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3.6条 |
|
消防 |
重大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7条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604 |
4、罐壁高度大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4、罐壁高度大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未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12.1.5 储罐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容量大于或等于3000m3。 或罐壁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2)容量小于3000m3且罐壁高度小于15m的地上立式储罐及其他储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1.5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605 |
5、地上立式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其冷却水管的安装应符合规定 |
5、地上立式储罐的冷却喷水环管上水幕式喷头,间距大于2m |
12.2.10 地上立式储罐采用固定消防冷却方式时,其冷却水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抗风圈或加强圈不具备冷却水导流功能时,其下面应设冷却喷水环管。 (2)冷却喷水环管上应设置水幕式喷头,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m。 (3)储罐冷却水的进水管道下端应设清扫口,清扫口下端应高于储罐基础顶面不小于0.3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2.10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AZ060606 |
6、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
6、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消火栓间距大于60m |
12.2.15 消防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 (1)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着火罐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内。 (2)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60m。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2.15条 |
|
消防 |
一般
|
|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6、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60607 |
7、油库应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灭火器材 |
7、公路装车台设置2具6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12.4.1、12.4.2 油库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应配备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计算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备。 (2)每个装车台应配置2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罐组、油泵站、消防泵房、变配电间、雨水支沟接主沟处各应配备不少于2m³消防沙;汽车装卸场地应配备不少于1m³消防沙。 (4)四级及以上油库罐组、汽车装卸场地应至少配备4-6块灭火毯。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4.1条、第12.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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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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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608 |
8、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
8、消防值班室内无专用受警录音电话 |
12.6.1、12.6.2 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一、二、三级油库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控制室合并设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6.1条、第12.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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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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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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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609 |
9、一、二、三级油库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控制室合并设置 |
9、二级油库的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 |
12.6.1、12.6.2 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一、二、三级油库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控制室合并设置。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2.6.1条、第12.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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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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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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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6、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60610 |
10、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放置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 |
10、未设置应急救援物资器材柜 |
6 在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放置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应急物资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轻型防化服2套、A型褐色过滤式防毒面具每人1具、防爆手电筒每人1个、防爆对讲机4个、急救包1个(具体要求:应急物资应进行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摆放整齐;若企业周边有接到报警后5min能赶到现场的救援单位可不配备)。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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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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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611 |
11、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 |
11、容量为5000m³的储罐未设高、低液位报警 |
15.1.1 容量大于100m³的储罐应设液位测量远传仪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连续测量信号应采用模拟信号或通信方式接入自动控制系统。 (2)应在自动控制系统中设高、低液位报警。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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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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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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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612 |
12、油库流动作业岗位,配置无线通信手持机应采用防爆型 |
12、油库流动作业岗位,配置无线通信手持机无防爆标志 |
15.2.5 油库流动作业岗位,应配置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通信手持机应采用防爆型。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5.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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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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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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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油库专用检查指引 |
6、 应急设施设备配备及其他要求 |
AZ060613 |
13、容量大于等于50000m³的内浮顶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
13、容量为50000m³的内浮顶罐未设低低液位报警 |
15.1.2、15.1.3年周转次数大于6次,且容量大于等于10000m³或年周转次数小于等于6次且容量大于20000m³的甲B、乙类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连锁。容量大于等于50000m³的内浮顶罐应设低低液位报警。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5.1.2条、第1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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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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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060614 |
14、油库入口处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
14、油库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标志 |
5.12 油库入口处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标志。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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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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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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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615 |
15、一级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能在现场操作外,应还可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15、一级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只能在现场操作外,不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15.1.7 一级油库的重要工艺机泵、消防泵、储罐搅拌器等电动设备和控制阀门,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应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二级油库除应能在现场操作外,尚宜能在控制室进行控制和显示状态。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5.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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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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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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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060616 |
16、油库的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油品泵站 |
16、油库的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未覆盖油品泵站 |
15.2.6 油库应设置电视监视系统,监视范围应覆盖储罐区、油品泵站、油品装卸设施和主要设施出入口等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15.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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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场所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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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