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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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
AZ150101 |
1、 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1、甲类厂房的疏散门,采用推拉门,而未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
6.4.11 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疏散门的顶部或墙面设置疏散照明。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 6.4.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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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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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50102 |
2、甲类厂房设置的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聚积的措施 |
2、甲类厂房设置的地沟,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聚积的措施 |
3.6.6 甲类厂房应采用不散发火花的地面,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地沟聚积。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 3.6.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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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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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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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103 |
3、生产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密封存放 |
3、生产现场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未盖密封 |
暂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包装应密封存放;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废物,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审查重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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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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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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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104 |
4、甲类车间不得设置非防爆的电气设备或工器具 |
4、甲类车间设置非防爆的电气设备或工器具 |
5.2.2 爆炸危险环境内所用设备设施、管线等须满足防爆要求,不得设置非防爆的电气设备或工器具。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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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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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106 |
6、使用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材料包装、盛装危化品 |
6、使用饮料瓶盛装危化品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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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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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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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
AZ150201 |
1、危化品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内 |
1、危化品仓库设置在员工宿舍的底层 |
第四十二条 涉及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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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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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50203 |
3、甲类仓库产生有毒气体的生产区域,应设排风装置 |
3、甲类仓库产生有毒气体的生产区域,未设排风装置 |
5.1.3 对可能逸出含尘毒气体的生产过程,应采用自动化操作,并设计排风和净化回收装置,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GBZ2.2的规定。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第5.1.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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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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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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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04 |
4、甲类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4、甲类仓库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7.1、7.2 爆炸危险环境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均应静电防护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的入口处(装卸处),应设置人体及车辆静电消除装置。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 7.1 条、第 7.2条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HG 20571-2014) 第4.2.4 条、第 4.2.10 条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粤应急函〔2020〕456 号)第 1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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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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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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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05 |
5、腐蚀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地面、墙壁应有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
5、腐蚀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区域地面、墙壁应无防腐蚀、防渗漏措施 |
第二十条 腐蚀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区域地面、墙壁应做防腐蚀、防渗漏处理,电气设备(照明灯具、通风设备、电气线路、工具等)应选用防腐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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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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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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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06 |
6、危化品仓库应设“禁止烟火”标识 |
6、危化品仓库无“禁止烟火”标识 |
4.9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进入仓库(储罐)区域时应配装阻火器、灭火器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 4.9条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1131-2014)第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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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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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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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
AZ150207 |
7、按规定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
7、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
7.3 室内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 7.3 条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第 7.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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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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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50208 |
8、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外不得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活动 |
8、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活动 |
8.5 危险化学品仓库内部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活动,以上活动应在仓库外进行 。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第 8.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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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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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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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09 |
9、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按要求存放,不得遮挡消防设施设备 |
9、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开口存放;货架遮挡消火栓 |
4.8 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不得超量、超品种;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禁止超高,禁止倒置,禁止开口存放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需要设置货架。堆放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风口条。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 4.8条 《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安全管理规范》(DB4403/T 80—2020) 第 7.2 条、第 7.4 条、 第 9.3.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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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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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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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10 |
10、仓库存放的腐蚀性物品,应包装严密,无泄漏 |
10、仓库存放的腐蚀性物品,未包装严密,有泄漏 |
6.9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第 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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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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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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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11 |
11、液体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11、液体化学品仓库未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
3.6.12 液体化学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 3.6.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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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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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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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212 |
12、剧毒化学品应设专库储存 |
12、剧毒化学品未设专库储存 |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实行“五双”管理(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应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安全管理规范》(DB4403/T 80—2020) 第 7.5 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 第 7.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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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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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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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
AZ150213 |
13、设置在同一卸料口、间距小于100mm 的易燃液体管道用金属线跨接 |
13、设置在同一卸料口、间距小于100mm 的易燃液体管道未用金属线跨接 |
7.2.1 储存和装卸易燃液体的储罐应设防静电接地,容积为 50m³及以上的储罐接地点不应少于2 处;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并确保连接紧实,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 5 根时,可不跨接;设置在同一卸料口的管道间距小于 100mm 时应每隔20m 用金属线跨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第7.2.1条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1990 第2.4.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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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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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50214 |
14、甲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
14、甲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足3m |
4.2.5 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罐组,其四周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 (2)防火堤的高度应比设计高度高出 0.2m,且应为 1.0-2.2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 4.2.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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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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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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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AZ150301 |
1、包装机械工作机构应设置安全联锁保护 |
1、包装机械工作机构未设置安全联锁保护 |
4.5.4.16 灌装机、包装机对操作人员具有危险的外露运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所有设备停止装置应安全可靠,并设有紧急停止功能或按键;制药机械(设备)应有过载保护、连锁控制、故障报警等机械防护结构和电气控制装置。 |
《深圳市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审查重点清单》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GB/T35076-2018) 第6.3条、第6.6条、第6.7条 《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GB28670-2012)第4.5.4.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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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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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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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02 |
2、制药机械固定管路外连管道接口处,应标明管道内容物的名称及流向 |
2、制药机械固定管路外连管道接口处,未标明管道内容物的名称及流向 |
制药机械(设备)中的主要固定管路外连管道接口处,应标明管道内容物的名称及流向;6.3.7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类管道,均应设置指明内容物及流向的标志。 |
《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GB28670-2012)第 4.6.3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第6.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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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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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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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04 |
4、医药洁净室内的管道保温层应有保护外壳 |
4、医药洁净室内的管道保温层无保护外壳 |
管道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和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金属外壳保护。 |
《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GB28670-2012)第 6.3.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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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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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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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05 |
5、使用有爆炸危险介质的萃取设备应设置泄爆装置 |
5、使用有爆炸危险介质的萃取设备未设置泄爆装置 |
使用或反应生成爆炸介质的设备应有泄爆装置 |
《制药机械(设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则》 (GB 28670-2012)第 5.1.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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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 |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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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AZ150306 |
6、洁净室(区)地面应采用防静电的面层 |
6、洁净室(区)地面未采用防静电的面层 |
9.5.2 洁净室(区)地面的面层应具有导电性能,平整、耐磨、耐撞击,易除尘清洗。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 第 9.5.2 条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第 1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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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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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50307 |
7、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设施 |
7、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设施 |
11.3.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第11.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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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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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08 |
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
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未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
11.2.8、11.3.3、11.3.4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消防应急广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声光报警器、火灾探测器;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第 11.2.8条、第 11.3.3 条、 第 11.3.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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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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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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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09 |
9、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
9、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
6.4.3、 6.3.7 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各类工艺管道,均应设置指明输送物料名称及流向的标志。 |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50457-2019) 第 6.4.3条、 第 6.3.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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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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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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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医药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
AZ150312 |
12、冷库灯具应符合防潮要求 |
12、冷库灯具不符合防潮要求 |
7.8、6.3冷库库房内应设紧急呼救按钮,采用防潮型灯具和开关。 |
《冷库安全规程》(GB 28009-2011) 第 7.8 条、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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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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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50313 |
13、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 |
13、制冷管道无标识 |
4.12.2.4制冷管道应标示管内制冷剂或载冷剂名称;4.11.1.4制冷剂泵、油泵、水泵等外露的转动部位,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4.11.4根据制冷系统和制冷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品。 |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 第4.11.1.4 条、第 4.11.4 条、第 4.12.2.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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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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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14 |
14、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应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 |
14、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未配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 |
第二十条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设备和药品。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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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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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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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50315 |
15、有毒或腐蚀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冲洗眼器 |
15、有毒或腐蚀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应急冲洗眼器 |
第二十三条 有毒性危害或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 15m,并有稳定水源供给;附近应有良好照明条件。 |
《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 2 部分:使用指南》(GB/T38144.2-2019) 第 4.1.2 条、第 5.2 条、第5.6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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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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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