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隐患代码

客观描述

隐患负面表述

隐患整改标准

参考依据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判定标准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是否违法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AZ120101

1、车间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车间粉尘浓度符合要求

1、车间的有害物质浓度不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车间粉尘浓度不符合要求

4.2.1 木工车间应有自然同分或机械通风设施以形成良好的空气循环。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4.2.2
车间生产中会产生大量粉尘的设备,应有单机吸尘或集中吸尘的设施,车间空气中的木屑(木粉尘)浓度不得高于3mg/m³。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 第4.2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102

2、车间作业地点的温度应符合要求

2、车间作业地点的温度不符合要求

4.1.1.2当作业地点气温≥37℃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接触时间。
4.1.1.3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4.1.2.4
生产室用水较多或产生大量十七的车间,设计室应采取比亚的排水防湿设施,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4.1.2.5
车间的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维护结构内表面应防止凝结水汽,维护结构不包括门窗。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第4.1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103

3、车间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规定

3、车间的噪声限值不符合规定

4.4.1各类木工机床空运转时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12557的规定;
4.4.2
噪声和振动强度较大的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2008)第4.4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104

4、车间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车间作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4.2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第4.2

 

制度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AZ120105

5、喷漆车间苯浓度不得超标

5、喷漆车间苯浓度超标

第三节 苯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为2.4mg/m3二甲苯一次最高容许浓度为0.30mg/m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三节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2、平面布置

AZ120201

1、防火间距应符合要求

1、防火间距不足

3.4.5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5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202

2、厂房、仓库占地面积应符合要求

2、厂房、仓库占地面积不符合要求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3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203

3、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贮存甲乙类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4

 

仓库

重大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平面布置

AZ120204

4、员工宿舍不得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4、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205

5、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仓库内时应符合要求

5、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厂房、仓库内时不符合要求

3.3.53.3.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2018版)第3.3.5条、第3.3.9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206

6、厂房、仓库内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设置应采用不燃材料

6、厂房、仓库内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设置不符合要求

3.3.11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1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3、生产场所

AZ120301

1、生产车间的粉尘应符合要求

1、生产车间的粉尘不符合要求

2 23条生产车间木粉尘时间加权平均允许浓度不得超过3mg/m³,短时间最高允许接触浓度不得超过5mg/m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2 23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3、生产场所

AZ120302

2、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爆炸危险设备应设置泄压口

2、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未设置爆炸泄压设施或爆炸危险设备未设置泄压口

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2

 

设备设施

重大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303

3、爆炸泄压设施的材料应符合要求

3、爆炸泄压设施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3.6.3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6.3

 

设备设施

重大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9.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304

4、粉尘沉积厚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

4、粉尘沉积厚度超过相关标准

9.2对粉尘沉积的区域应及时清扫,任何时候沉积厚度均不应超过3.2mm.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9.2

 

设备设施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4、喷漆车间、烘干车间

AZ120401

1、选择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

1、选择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

5.4涂装生产作业场所原则上直接独立厂房设置,如果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则应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如果设置在多层厂房内,侧应布置在多层厂房的最上层。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4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2

2、调油坊应独立设置

2、调油坊未独立设置

5.11涂装前处理、喷漆、涂料配制等腐蚀、有毒、易燃易爆可能性大的工序,隔开布置,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独立,封闭设置,与火灾、爆炸危险区(1区)的安全距离应大于6m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1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3

3、调油坊应具备安全条件

3、调油坊不具备安全条件

5.1.3 3、调料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采用防爆电器设备;
4
、室内禁止一切火源,调料间不能兼做更衣室和休息室;
5
、调料人员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使用开启涂料和稀释剂包装的工具,应采用不易产生火花型的工具;
6
、调料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调料间内不应存放超过当日施工所用的原料。

《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5205-2008)第5.1.3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4、喷漆车间、烘干车间

AZ120404

4、地面应做防火处理

4、地面未做防火处理

5.17涂装车间内应易于清扫且不得积水,作业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起火花,并配置冲洗地面的设施,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5.17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5

5、作业场所用电器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5、作业场所用电器具不符合防爆要求

8.1涂装作业场内的电气安全,必须符合整体防爆的要求,即电机、电器、照明、线路、开关、接头等必须符合防爆安全要求,严禁乱接临时电线。

《涂装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规范》(AQ5201-2007)第8.1

 

电气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6

6、作业场所涂料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6、作业场所涂料存量超量

8.8.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8.8.2

 

危险品

重大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7

7、作业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

7、作业场所无消防设施

8910配备消防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条、第9条、第10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4、喷漆车间、烘干车间

AZ120408

8、喷漆室灯具设置应符合要求

8、喷漆室灯具设置不符合要求

6.4.1 装在喷漆区的墙或天花板上,但在任何话帝国爆炸区域外部并用符合7.4要求的玻璃屏将其分割开的灯具,可采用常规性灯具,维修灯具应在喷漆区外部进行。
7.4
照明灯具屏或观察玻璃屏应采用安全型的:如经热处理的玻璃、夹有金属丝的玻璃、双层夹膜玻璃制成并应密封以使溶剂蒸气、过喷物、残余物限制在喷漆区内。灯具的玻璃屏应与灯具为一体,玻璃屏表面温度不应大于90℃。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6.4.1条、第7.4

 

电气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09

9、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9、烘干室使用自然通风;
与其它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4.3.2.6 每台烘干室宜单独设置废气排放总管,不宜兼作燃烧设备排烟管或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第4.3.2.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0

10、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10、未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5.10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25 %。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5.10

 

机械设备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二(四)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1

11、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11、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未设自动灭火系统

5.9 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5.9

 

消防

重大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4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4、喷漆车间、烘干车间

AZ120412

12、喷漆室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

12、喷漆室未进行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

15.3 喷漆室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系统效能技术测定和电气安全技术测定,并将测定结果记入档案。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15.3

 

制度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3

13、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

13、喷漆室未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

8.4 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8.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4

14、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应符合要求

14、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不符合要求

9.1 喷烘两用喷漆室通风系统应使排出气流中各溶剂蒸气的浓度低于其燃烧极限下限值的2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9.1

 

机械设备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二(五)6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5

15、喷烘两用喷漆室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

15、喷烘两用喷漆室未设置温度限制开关

9.3 应设置温度限制开关,当烘干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自动切断烘干设备的加热源。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第9.3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416

16、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设置连锁装置

16、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未设置连锁装置

9.4 喷漆设备、烘干设备和通风系统应有连锁装置。当烘干设备处于运行或带电状态时,喷漆设备应自锁或整体移出。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第9.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4、喷漆车间、烘干车间

AZ120417

17、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喷漆室内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17、喷烘两用喷漆室,烘干车间运行前,还存放有易燃、可燃液体

9.5烘干设备运行前应移走喷漆室内所有的易燃和可燃液体。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第9.5

 

作业环境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5、特种设备

AZ120501

1、叉车等机动车辆进入车间应安装阻火器

1、叉车等机动车辆进入车间未安装阻火器

10.13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10.13

 

特种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6

生产设备、生产设施

AZ120601

1、木材加工设备应设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1、木材加工设备无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1 所有的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1.1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2

2、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

2、板材砂光机未安装火花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2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2.1.2

 

机械设备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一)9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3

3、管道系统中,管道的材质应符合要求

3、管道系统中,管道的材质不符合要求

6.2.2.1 管道及各输入接口应采用金属构件,其强度应能承受所输送物料发生燃爆未泄放时最大的压力,但与机械连接端允许采用软连接,其长度应尽可能的短。
6.2.2.2
管道系统不应使用绝缘管(如PVC管)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2.2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6

生产设备、生产设施

AZ120604

4、设备外壳、机罩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4、设备外壳、机罩未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1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6.2.3.2
机壳、机罩的设计和安装应有利于机器所产生的木粉尘或颗粒降落、射入或吸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 第6.2.3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5

5、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5、爆炸危险环境中未使用防爆型风机

6.2.4.1 爆炸危险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2.4.1

 

电气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一)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6

6、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6、除尘器未设置泄爆口

6.2.5.5 除尘器应设置泄爆口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 6.2.5.5

 

机械设备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一)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7

7、加热设备应采取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表面积聚措施

7、加热设备未采取防止木粉尘和纤维粉尘在加热设备表面积聚措施

6.4.4应防止木粉尘和纤维分成在加热设备热表面上积聚。
6.4.5
在加热设备附近有浮尘或积尘的场所,加热设备的助燃空气应由建筑物外直接用导管导入。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4

 

机械设备

重大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第一(一)61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08

8、干燥系统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设置位置、干燥系统设置应符合要求

8、干燥系统未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干燥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6.7.1干燥系统应设置自动火花探测及自动灭火系统,安装在烘干设备和下游材料处理设备之间;
6.7.5
干燥系统与纤维分离系统和成型系统之间应进行隔离;
6.7.6
干燥旋风分离器顶部应设置泄爆装置;
6.7.7
室外干燥旋风分离器及铺装机顶部的旋风分离器,若高出附件建筑物的屋面时,应安装GB 50057的要求设置防雷系统。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4228-2012)第6.7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6

生产设备、生产设施

AZ120609

9、木工圆锯机应设置分离刀或止逆器

9、木工圆锯机未设置分离刀或止逆器

5.1.45.1.7 具有纵剖功能的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离刀。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

5.1.4条、

5.1.7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0

10、木工圆锯机应设防护罩,并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10、木工圆锯机未设防护罩,也未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5.1.1木工圆锯机上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
5.1.2
因特殊原因,锯片不能设置防护罩时,应在锯片前上方设置安全挡板(或挡帘)或采取保证操作者安全的其他防护措施。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1.1条、第5.1.2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1

11、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圆锯机应设置锯片回位装置

11、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未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圆锯机未设置锯片回位装置

5.1.5具有横截功能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应设置限制锯片移动的装置,锯片向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不得超出工作台范围。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并稳定在原始位置上。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1.5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2

12、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

12、带锯机锯条部分裸露

5.2.1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机器上锯轮处于最高位置时,其上端与防护罩内衬表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锯条的防护罩要能通锯卡一起升降,除锯卡与工作台(或横船)之间的锯条部分外,锯条的其余部分应封闭。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2.1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6

生产设备、生产设施

AZ120613

 

13、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s

13、带锯机制动时间不符合要求

5.2.4 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制动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5S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2.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4

 

14、带锯机锯条焊接应符合要求

14、带锯机锯条焊接不符合要求

5.2.6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得超过3个,接头与街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1/5以上,接头厚度盈余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锯中央。锯条接头搭接时搭接宽度应视锯条的宽度和厚度而定,一般为9mm-11mm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2.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5

15、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15、木工带锯机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7.2.2 木工机械的外露移动件的行程达到极限位置的距离,其边缘距相邻的设备和厂房构件不得小于800mm
7
23木工带锯机不能布置在电气走线的下方。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2008)第7.2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6

16、压刨床应设置指型止逆器、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16、压刨床未设置指型止逆器、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5.3.1机器应设置支承工件安全加工的工作台和常闭式结构的指型止逆器;机器的共建输入端应设置限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3.1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7

17、二面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机器的进给一段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

17、二面刨床未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机器的进给一段未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

5.3.4 1.二面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2.
机器的进给一段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进给料压紧可靠的机器除外)。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3.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十二)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6

生产设备、生产设施

AZ120618

18、木工铣床应按要求设置导向板

18、木工铣床未设置导向板或导向板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5.6木工铣床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高度必须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其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3/4(辅助导向板的长度之和不应比工作台长度小于100mm以上)。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 第5.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19

19、圆棒机的切削头机棒料胚未设置防护罩机挡板;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19、圆棒机的切削头机棒料胚未设置防护罩机挡板;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未设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5.6.35.6.4圆棒机的切削头机棒料胚未设置防护罩机挡板;端面木工车床的回转盘应有牢固的锁紧装置。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6.3条、第5.6.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20

20、防护罩的材质,设置应符合要求

20、防护罩的材质不符合要求,防护罩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5.7 机器上刀具的防护罩应能罩住切削刀除切削工件必需部分以外的1/2以上(操作者一侧)的圆周表面。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7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21

21、机器沿手工送料一侧应设置护挡

21、机器沿手工送料一侧未设置护挡

5.8 机器沿手工送料的一侧应设置护挡,防止手误入危险区。如采用脚踏开关,应采用Ⅱ型防护罩罩住。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AQ 7005-2008)第5.8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120622

22、链式双头开榫机:机床的稳定性应符合要求;机构的刀具防护装置材料应符合要求

22、链式双头开榫机:机床的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机构的刀具防护装置材料不符合要求

5.3.1机床的结构应能将固定式机床及其辅助设备固定在一个适合的稳定结构上,例如几家底部有孔;
2.
刀具防护装置至少用下列操劳,钢,抗拉强度不小于350N/mm²,厚度至少为2mm;轻铝合金;聚碳酸酯,厚度不小于5mm,或其他塑性材料,其抗冲击强度不小于5mm厚的聚碳酸酯的抗冲击强度;铸铁,抗冲击强度不小于200N/mm²,厚度至少为5mm

《木工机床安全链式双头开榫机》(GB 31146-2014)第5.3.1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