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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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基础管理项 |
AZ160101 |
1、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
1、未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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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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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60102 |
2、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2、安全评价内缺少问题整改方案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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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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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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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03 |
3、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管理 |
3、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未设专人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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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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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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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04 |
4、企业排污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
4、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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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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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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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基础管理项 |
AZ160105 |
5、排污单位的多个生产经营场所应分别取得排污许可证 |
5、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场所,只取得一个排污许可证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
第六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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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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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160106 |
6、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6、危险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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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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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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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07 |
7、中间仓库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需要量 |
7、中间仓库储量超过使用标准 |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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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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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08 |
8、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按照要求设置防护措施 |
8、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591号令)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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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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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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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09 |
9、化学品的储存间(区)、分配间应设置废液收集系统,废液收集系统设置应符合要求 |
9、化学品的储存间(区)、分配间未设置废液收集系统或废液收集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 |
12.4.1 化学品的储存间(区)、分配间应设置废液收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生产中排放的化学品成分和性质设置废液分类收集系统,形式宜依据废液量确定。 2.物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化学品,应分别设置收集系统。 |
《印制电路板工厂设计规范》(GB51127-2015)第12.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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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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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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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基础管理项 |
AZ160110 |
10、液态化学品的储存间、分配间应设置溢流保护设施;保护堤的设置应符合要求;应设置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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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液态化学品的储存间、分配间未设置溢流保护设施;保护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泄漏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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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溢流保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存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堤内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的容积或20min消防用水量,保护堤的高度不应低于500mm;2.化学品互相接触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或罐组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不得渗漏;管道穿过隔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隔堤高低不应低于400mm;3.应设置液体泄漏报警装置;4.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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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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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111 |
11、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
11、未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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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12 |
12、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
12、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
4.6针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及药 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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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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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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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13 |
13、公布明示安全操作规程 |
13、安全操作规程未公布明示 |
4.7 电镀(包括化学镀)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所涉及镀种的安全操作程序(指导书)。电气安全操作规 程应符合GB/T 13869的要求,且应公布明示。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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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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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14 |
14、电镀生产场所应设置应急喷淋装置 |
14、电镀生产场所未设置应急喷淋装置 |
4.13电镀生产场所应配备应急喷淋装置,以便操作人员被溅到槽液及时冲洗;在有剧毒品使用的场所,应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溶液。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4.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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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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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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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115 |
15、现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管理 |
15、现场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未设专人管理 |
4.15 电镀生产现场不应大量存放化学药品、原材料等。按操作班次少量存放的化学药品应由专人负 责管理。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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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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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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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平台通道梯子栏杆 |
AZ160201 |
1、布局应合理 |
1、布局不合理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
第十一条(1)剧毒化学使用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
《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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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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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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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工作平台通道梯子栏杆 |
AZ160202 |
2、通道的宽度应符合要求 |
2、通道的宽度不符合要求 |
13.2单人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00 mm,当通道经常有人或多人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 200 mm, 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1 200mm。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1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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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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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203 |
3、平台和通道上方的净空宽度应符合要求 |
3、平台和通道上方的净空宽度不符合要求 |
13.3平台和通道上方的最小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 100 mm。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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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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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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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204 |
4、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要求 |
4、防护栏杆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
13.4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500 m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 板高度应不小于110 mm。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1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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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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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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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剧毒化学品储存 |
AZ160301 |
1、建立剧毒化学品出入台账 |
1、剧毒化学品未建立出入台账并记录流向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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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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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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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2 |
2、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
2、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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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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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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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3 |
3、剧毒化学专库存放,设置双人管理 |
3、剧毒化学未专库存放,未设置双人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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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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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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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4 |
4、剧毒化学储存情况向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备案 |
4、剧毒化学储存情况未向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五条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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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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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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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5 |
5、值班人员定时巡查 |
5、值班人员未定时巡查 |
5.l.3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每两小时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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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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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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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6 |
6、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
6、未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
5.l.6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次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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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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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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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7 |
7、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并做好发放登记 |
7、剧毒化学品未单独存放或发放登记记录不全 |
5.1.7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就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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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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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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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8 |
8、化学品标识正确完好 |
8、化学品标识缺失或不符 |
5.l.9应每天核对、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账物不符的,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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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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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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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09 |
9、剧毒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 |
9、剧毒场所未设置警示标识 |
5.2.3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剧毒、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符合GB2894、GB18871的要求。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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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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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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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310 |
10、剧毒储存场所视频监控应设置备用电源 |
10、剧毒储存场所视频监控未设置备用电源 |
5.4.1.5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断电时应保证对视频监控设备供电不少于lh。 |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 第5.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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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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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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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设施 |
AZ160401 |
1、设置抽风净化装置、冲洗、喷淋装置 |
1、未设置抽风净化装置、冲洗、喷淋装置 |
5.7 (1)自动电镀生产线应设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防止氢气聚集。 (2)镀槽应设置抽风净化装置。 (3)对于酸洗槽应在附近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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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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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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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2 |
2、装置的防护罩应符合要求 |
2、装置的防护罩不符合要求 |
4.2 装置工作时,如果存在有被加工料、碎块(物品破裂)或液体从设备中飞出或溅出而发生危险的情况,应设置透明的防护罩、隔板等防护措施,其强度应能承受可以预料的负荷。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第 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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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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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3 |
3、钢槽底面应离地面不小于100 mm,以防设备 |
3、钢槽地面离地高度50mm |
5.3钢槽底面应离地面不小于100 mm,以防设备腐蚀。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第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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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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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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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4 |
4、掉入槽内的工件不应用手捞出,而应使用专用工具 |
4、掉入槽内的工件用手捞出或未设有专用工具 |
6.5.6掉入槽内的工件不应用手捞出,而应使用专用工具。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 第6.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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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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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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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设备设施 |
AZ160405 |
5、称量、运输氰化物应设置剧毒标记 |
5、称量、运输氰化物未设置剧毒标记 |
6.5.7所有称量、运输氰化物的应为专用器具,并应在明显处标注剧毒标记,称量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6.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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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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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406 |
6、带衬里的钢槽应设置检漏装置 |
6、带衬里的钢槽未设置检漏装置 |
5.4带衬里的钢槽应设置检漏装置,防止衬里由于老化等原因损坏后引起槽液腐蚀槽体。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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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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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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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7 |
7、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 |
7、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未采取绝缘的措施 |
6.7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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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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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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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8 |
8、整流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要求 |
8、整流器的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
6.8整流器应布置在通风干燥处,其相互间距不小于600 mm,以保证整流器必须的冷却空间和维修 空间。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第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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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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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09 |
9、槽体应设置液位计 |
9、槽体未设置液位计 |
7.3所有电加热的槽体均应布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液 面低于液位计所示液面时,应无法启动电加热。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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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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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0 |
10、电加热管应接地 |
10、电加热管未接地 |
7.4 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允许与金属槽体、工件、极杆和极板接触。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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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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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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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1 |
11、进风口与排放口的距离应符合要求 |
11、进风口与排放口的距离不符合要求 |
10.4设有进风装置的电镀生产线,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当水平距离小于20 m 时,进风口应比排风口至少低6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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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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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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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2 |
12、排风口应设置缓冲装置 |
12、排风口未设置缓冲装置 |
10.5排风口应设置缓冲装置,气体不可直接排出,风管顶部应有帽盖,且排风口应高于屋面5 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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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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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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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3 |
13、行车运行过程中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13、行车运行过程中未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或装置失效 |
12.3行车运行过程中应设置提醒作用明显的声光报警装置。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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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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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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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4 |
14、多台行车运行时应设置防相互碰撞的措施 |
14、多台行车运行时未设置防相互碰撞的措施 |
12.6 电镀生产设备使用多台行车时,应设置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防护设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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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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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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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设备设施 |
AZ160415 |
15、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
15、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过载等故障,引起触电、火灾 |
6.3直流输出的额定电压宜不小于镀槽最高工作电压的1.1倍,若生产工艺需要,整流器的电压冗余应满足镀槽冲击负荷的要求。直流额定电流值应不小于计算电流值(电流密度与每槽最大施镀面积的乘积)。需要冲击电流时,整流器应根据冲击电流值及电源设备短时允许过载能力来确定。 6.1 整流器的外壳应安全接地。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第6.1条、第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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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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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416 |
16、槽液配置方法应符合要求 |
16、槽液配置方法不当 |
7.2 槽液混合作业时,添加的新槽液应缓慢加入,同时进行充分搅拌。 7.5 镀液配置和调整时,应先将固体化学品在槽外溶解后再慢慢加入槽内。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7.2条、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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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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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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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7 |
17、氰化镀槽与酸液槽的镀后清洗槽不准合用 |
17、将酸带入氰化镀槽内形成剧毒氰化氢气体 |
6.5、10.1 氰化镀槽与酸液槽不准相邻或背靠设置,氰化镀槽与酸液槽的镀后清洗槽不准合用。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2008)第6.5条、第1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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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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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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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8 |
18、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
18、未提供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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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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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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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19 |
19、控制系统应设置在专用的控制室 |
19、控制系统未设置在专用的控制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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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 控制系统较复杂的自动生产线的控制台应设在专用的控制室内,控制室应设观察窗。当控制室门开向生产车间时,控制室宜有正压通风。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第5.0.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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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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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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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20 |
20、控制室应设置正压通风系统 |
20、控制室未设置正压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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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421 |
21、电气设备应采取防腐措施 |
21、电气设备未采取防腐措施。 |
5.0.13 电镀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型,其线路及金属支架等应采取防腐措施。 |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5-2011)第5.0.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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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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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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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设备设施 |
AZ160422 |
22、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要求并保持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通畅 |
22、安全出口设置不足或通道堵塞 |
3.7.4、3.8.2、3.8.3 (1)厂房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GB50016-2014表3.7.4的规定。 (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 (3)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7.4条、第3.8.2条、第3.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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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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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5、 废水处理 |
AZ160501 |
1、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
1、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未经处理排放到收集池。 |
4.0.6 含有较高浓度易挥发有毒化合物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4.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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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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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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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2 |
2、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处于室内时应设机械通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与报警装置 |
2、(1)机械格栅动力装置未采取防爆措施; |
5.1.2 处理含有挥发性可燃液体的污水采用的机械格栅动力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 第5.1.2条、第5.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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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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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3 |
3、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对废弃进行妥善处理 |
3、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污水的设施未加盖或未对废弃进行妥善处理。 |
5.2.6 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污水的设施应加盖,并应对废气进行妥善处理。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第5.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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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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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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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4 |
4、隔油池应设置消防设施 |
4、隔油池未设置消防设施 |
5.3.9 隔油池应设置消防设施。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5.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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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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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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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5 |
5、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
5、(1)隔油池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爆措施; |
5.3.10 隔油池(罐)的机电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5.3.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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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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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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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6 |
6、加药系统的设计应 符合相关标准 |
6、加药系统的设计不符合相关标准。 |
5.9.7 采用氯系化合物、臭氧作氧化剂或消毒剂时,加药系统的防火、防爆、防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5.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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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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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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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07 |
7、厌氧系统应密封 |
7、厌氧系统漏气 |
6.1.5 厌氧反应器内壁应进行防腐蚀处理,系统应密闭,沼气收集、处理系统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6.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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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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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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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5. 废水处理 |
AZ160508 |
8、厌氧系统、沼气储存和输送系统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设施并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露报警装置 |
8、(1)厌氧系统、沼气储存和输送系统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未采取防爆设施; |
6.1.6 厌氧反应器、沼气储存和输送系统采用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厌氧处理系统的机泵设备间、阀门控制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沼气泄漏报警装置。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6.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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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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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509 |
9、密闭式表面曝气池应设气相压力传感仪表;反应池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管道切断阀和清扫风机以及尾气排气管的切断阀。 |
9、(1)密闭式表面曝气池未设气相压力传感仪表; |
7.4.4 密闭式表面曝气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生产控制及安全监控设施: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7.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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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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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0 |
10、污泥消化泵房、污泥气储罐等采用的电气设备应采防爆措施并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
10、(1)污泥消化泵房、污泥气储罐等采用的电气设备未采防爆措施; |
11.4.9 污泥消化泵房、污泥气储罐、污泥气压缩机房、阀门控制间等采用的电机、仪表、照明等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 (GB50684-2011)第11.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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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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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1 |
11、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液态化学品室外卸货区域应设置排水沟 |
11、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液态化学品室外卸货区域未设置排水沟 |
10.2.5 下列区域应设置能够存储事故排水的设施:(1)存储、分配、收集液态化学品的房间、液态化学品室外卸货区域。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10.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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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管理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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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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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2 |
12、有害废水应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
12、有害废水随意排放 |
10.5.1 有害废水应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排放。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10.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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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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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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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3 |
13、废水收集及输送管路应敷设在管沟中 |
13、废水收集及输送管理露天敷设 |
10.5.2 废水收集及输送管路应敷设在管沟中。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10.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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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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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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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4 |
14、废水收集及输送管道设置应符合要求 |
14、废水收集及输送管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
10.5.2 当废水收集及输送管道需要直埋敷设时,应采取双套管和设置泄漏报警装置防止废水泄漏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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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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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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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5. 废水处理 |
AZ160515 |
15、事故废水收集池的容积应符合要求 |
15、事故废水收集池的容积太小 |
10.5.3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事故水池总容积不宜小于厂区排量最大的一种废水6h的排水量。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10.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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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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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516 |
16、废水处理设施及末端排放宜设置在线检测仪表 |
16、废水处理设施及末端排放未设置在线检测仪表 |
10.5.4 废水处理设施及末端排放宜设置在线检测仪表。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10.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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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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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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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517 |
17、水处理构筑物应设安全设施和避雷设施 |
17、(1)污水处理建构筑物应设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 |
12.3.7 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设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
《化学工业污水处理与回用设计规范》(GB50684-2011) 1第2.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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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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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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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气处理系统 |
AZ160601 |
1、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
1、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
9.2.3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业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宜为密闭式。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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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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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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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602 |
2、(1)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应设就地处理装置; |
2、(1)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未设就地处理装置; |
9.2.4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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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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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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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603 |
3、废气处理系统的去除率应符合要求 |
3、废气处理系统的去除率不符合要求 |
9.2.5 废弃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尾气宜设置两级就地处理装置,对硅烷和二氧化硅的去除率不应小于98%。对其他有害物的处理效率不应小于99%。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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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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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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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电镀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6、 废气处理系统 |
AZ160604 |
4、排风系统应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
4、排风系统未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
9.2.8 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宜在排气筒内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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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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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160605 |
5、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应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
5、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未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
9.4.4 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应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用于平时巡检的旁通道路。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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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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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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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606 |
6、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
6、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
9.2.3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业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宜为密闭式。 |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9.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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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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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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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160607 |
7、严禁氰化物槽与酸槽的排风合并设置 |
7、氰化物槽与酸槽的排风合并设置 |
c.严禁氰化物槽与酸槽的排风合并,而氰化物槽与碱槽的排风可以合并;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AQ 5203—2008)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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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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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