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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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代码

客观描述

隐患负面表述

隐患整改标准

参考依据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隐患类别

隐患等级

判定标准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是否违法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AZ080101

1、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防止在电器元件清洗作业中造成职业中毒

1、电器元件清洗作业易造成职业中毒(甲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四条

 

危险作业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102

2、工作现场噪声不能大于限定值

2、作业现场噪声过大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GBZ2.2-2007

11.2.1

 

作业现场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103

3、按照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车间作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4.2 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4.2

 

个体防护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104

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4、未设置公告栏和告知卡

第二十四条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作业现场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105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隔离;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场所隔离;作业场所未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1、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AZ080106

6、喷涂车间应设置除尘设施

6、喷涂车间未设置除尘设施

允许粉尘浓度值为国家有关规程规定的,允许最高的粉尘浓度。不同厂房有不同的要求。一般工作场所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2、洁净厂房

AZ080201

1、真空泵设置应符合规定

1、真空泵设置不符合要求

5.5.6 洁净室(区)内设置真空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油润滑的真空泵应设置除油装置,除油后尾气应排入排气系统;
2.
对传输含有可燃气体的真空泵,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20%时,应设尾气处理装置,在排入排气系统前应去除或稀释可燃气体组分;
3.
传输易燃、自燃化学品或高浓度氧气的真空泵,应采用不燃泵油,并应配置氮气吹扫。氮气吹扫控制阀 应与生产工艺设备操作系统联锁。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5.5.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2

2、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6.2.1 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6.2.1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3

3、洁净厂房出口设置应符合规定

3、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6.2.7 洁净厂房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安全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设观察玻璃窗。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6.2.7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04

4、洁净厂房各层外墙应设专用消防口

4、洁净厂房未设专用消防口

6.2.8 洁净厂房的洁净区各层外墙应设置专用消防口。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6.2.8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5

5、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排风系统配备应急电源;管道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5、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未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排风系统未配备应急电源;气体或粉尘浓度超标;管道未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7.5.3 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防止室外气流倒灌;
2.
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其物理化学性质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
排风介质中含有剧毒物质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6.
排风介质中含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或工艺可靠性要求较高时,应设用排风机,并应设置应急电源;
7.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20%计;
8.
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7.5.3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6

6、洁净厂房走廊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洁净厂房走廊未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7.6.1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7

7、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时需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7、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合用时,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7.6.3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7.6.3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08

8、疏散距离需满足规范要求

8、疏散距离不符合要求

7.6.2 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系统。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7.6.2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09

9、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配是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9、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配室,未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8.2.2 当设有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配室时,应根据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人身安全的要求,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其给水管道应环线敷设布置。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8.2.2

 

应急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0

10、排水系统排除口应设置水封设施

10、排水系统排出口未设置水封设施

8.3.2 洁净室(区)内与电子产品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重力排水管道,应在排出口设置水封装置。排水系统应有完善的通风系统。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8.3.2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1

1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消防给水系统

11、洁净厂房未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或消火栓的流量达不到要求

8.5.1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5.2
洁净厂房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应小于2支,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每只水枪的出水量不应小于5L/s
3
)洁净厂房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8.5.1条、第8.5.2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2

12、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因配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灭火设施

12、洁净厂房内未配置灭火器或灭火器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5.4 洁净厂内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8.5.4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13

13、可燃气体钢瓶特气柜中应设自动灭火设施

13、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8.5.3 洁净室(区)设置的固定水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8.5.3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4

14、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穿过楼板或墙壁处,采取密封措施

14、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穿过楼板或墙壁处,未采取密封措施

10.1.5 洁净室(区)内的可燃气体管道和有毒气体管道应明敷,穿过洁净室(区)的墙壁或楼板处的管段应设置套管,套管内的管道不得有焊缝,套管与管道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1.5

 

危险品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5

15、可燃气体阀门箱,阀门箱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事故排风装置;排气支管护放散管设置阻火设施;放散管设置防雷保护设施;管道设置静电节接地设施

15、可燃气体阀门箱,阀门箱未设置气体泄漏报警和事故排风装置;排气支管护放散管未设置阻火设施;放散管未设置防雷保护设施;管道未设置静电节接地设施

10.1.8 洁净厂房的可燃气体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可燃气体管道设置阀门时应设置阀门箱,阀门箱应设置气体泄露报警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
2.
接至用气设备的支管和放散管,宜设置阻火设施;
3.
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4.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1.8

 

电气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6

16、放散管的设置符合要求;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设置放散管;放散管设置防护措施

16、放散管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未设置放散管;放散管未设置防护措施

10.2.2 氢气、氧气管道的终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氢气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放散管引至室外,应高出本建筑的屋脊1m,并应采取防雨、防杂物侵入措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2.2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17

17、气体纯化站的设置符合要求

17、气体纯化站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10.2.5 气体纯化间(站)或气体入口室内,设有氢气等可燃气体纯化装置或管道时,气体纯化间或气体入口室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甲类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
2.
氢气等可燃气体引入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3.
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4.
应设置气体泄露报警装置,并应与事故排风装置联锁;
5.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2.5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8

18、氧气管道及阀门、附件进行脱脂处理;氧气引入管设置自动切断阀

18、氧气管道及阀门、附件未脱脂处理;氧气引入管未设置自动切断阀

10.2.6 洁净厂房内的氧气管道等,应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
管道及阀门、附件应经严格的脱脂处理;
2.
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3.
氧气引入管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2.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19

19、气瓶库应设置在洁净厂房外

19、气瓶库设置在洁净厂房内

10.2.7 各种常用气体的气瓶库应集中设置在洁净厂房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1瓶时,气瓶可设置在洁净室(区)内,但应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0.2.7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0

20、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20、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

11.2.1洁净厂房内各种化学品储存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储存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24h的消耗量;
2.
化学品应按物化特性分类;当物化性质不容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分割;
3.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单独的储存间或储存分配间内,与相邻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1.5h的隔墙分隔。
4.
危险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宜靠外墙布置;
5.
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机械排风采用应急电源;
6.
易爆化学品储存、分配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7.
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8.
截至用户的输送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总管上,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1.2.1

 

仓库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21

21、出入口和疏散走廊不得储放、分配危险化学品;运送危险化学品的推车不得超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采用不同推车运送

21、在出入口和疏散走廊储放、分配危险化学品;运送危险化学品的推车超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采用同一推车运送

11.2.2 洁净厂房内采用容器传送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在出入口、疏散走廊储存、分配危险化学品,洁净厂房内运送易燃易爆化学品走廊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运送危险化学品的推车运载量不得超过250L,单个容器的容量不应超过020L;3.物理化学特性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采用同一推车运送。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11.2.2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

13.2.7

 

危险品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2

22、采用压力罐输送危险化学品时,压力罐设减压通风口;减压通风口的设计应符合要求;采取规定气体输送危险化学品;设置手动切断阀

22、采用压力罐输送危险化学品时,压力罐未设减压通风口;减压通风口的设计不符合要求;采取其他气体输送危险化学品;未设置手动切断阀

11.2.3 当采用压力罐输送危险化学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压力罐应设置减压通风口,减压通风口的排气管应接至安全区域;3.输送系统应只容许采用氮气增压;4.在分配和使用处应设置手动切断阀;5.应设置液位监控和自动关闭装置,并应设置防止溢流设施。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第11.2.3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23

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排水沟

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未设置排水沟

11.2.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排水系统。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1.2.4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4

24、液态化学品的储存间、分配间设置溢流保护设施;保护堤的设置符合要求;设置泄漏报警装置;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24、液态化学品的储存间、分配间未设置溢流保护设施;保护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泄漏报警装置;未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11.2.5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分配间,应设置溢流保护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存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堤内容积应大于最大储罐的容积或20min消防用水量,保护堤的高度不应低于500mm;2.化学品互相接触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或罐组之间,应设置隔堤,隔堤不得渗漏;管道穿过隔堤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隔堤高低不应低于400mm;3.应设置液体泄漏报警装置;4.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1.2.5

 

应急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5

25、洁净厂房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的照度应符合要求;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转角处设疏散指示标志;专用消防口设置应急照明指示和提示标识

25、洁净厂房疏散通道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的照度不符合要求;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转角处未设疏散指示标志;专用消防口未设置应急照明指示或未设置提示标识

12.2.4 洁净厂房内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在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或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指示灯。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2.2.4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2、洁净厂房

AZ080226

26、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6、洁净厂房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3.2 洁净厂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的最大建筑面积允许值时,保护等级应为一级。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2.3.2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7

27、消防控制室设置于洁净厂房外;洁净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27、洁净厂房内设置消防控制室;洁净室(区)的入口处未设置消防专用电话

12.3.3 洁净厂房的消防控制室不应设在洁净室(区)内。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并应在下列场所设置消防专用电话:1.洁净室(区)的入口处;2.应急处理中心;3.中央控制室;4.特种气体管理室。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2.3.3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8

28、生产区、技术夹层、站房、机房设置火灾探测器;硅烷储存、分配区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设置手报和声报

28、生产区、技术夹层、站房、机房未设置火灾探测器;硅烷储存、分配区未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未设置手报和声报

12.3.4 1.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其中洁净生产区、技术夹层应设置智能型探测器;3.硅烷储存、分配间(区),应设置红外线-紫外线火焰探测器;4.洁净生产区、走道和技术夹层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或声光报警装置。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2.3.4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29

29、洁净厂房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29、洁净厂房未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2.3.6 洁净厂房下列场所应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1.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储放分配间;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气瓶柜和分配阀门箱内;3.工艺设备的气体分配箱和排风管内。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第12.3.6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230

30、洁净厂房内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0、洁净厂房内气体浓度超标

12.3.7 洁净厂房内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值应为其爆炸下限值或允许浓度值的20%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12.3.7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3、可燃气体站房

AZ080301

1、可燃气体管道末端或最高点设置放散管,或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防雷设施

1、可燃气体管道末端或最高点未设置放散管,或放散管未设置阻火器、防雷设施

5.2.5 洁净厂房内的尾气应经初处理后,汇集到中央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除;非洁净厂房室外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1000mm 以上,且应在防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第6.2.5

 

危险品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2

2、可燃气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2、可燃气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未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6.2.3 高纯氢气、高纯氧气管道必须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6.2.3

 

危险品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3

3、大宗气体的纯化站设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3、大宗气体的纯化站设置不符合要求

3.0.1 大宗气体纯化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纯化站设置在制气站、供气站内时,宜与功能特性相近的装置或房间邻近布置。
2.
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邻布置时,应在建筑物的首层靠外墙或端部布置。
3.
氢气纯化站宜与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站合建。
4.
氧气纯化站宜与非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站合建。
5.
当用气车间设有大宗气体入口室时,气体纯化站宜与气体入口室合建。
6.
站房内宜留有适当的扩展余地。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3.0.1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4

4、氢气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4、纯化站厂房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

3.0.2 氢气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纯化站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邻近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2.
氢气纯化站不得与相邻房间直接相通,且氢气纯化站毗连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3.0.2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3、可燃气体站房

AZ080305

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要求

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数量不符合要求

3.0.6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安全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其中1个应直通室外;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时,可只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出入口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3.0.6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6

6、与氧气接触的管道、仪器、仪表应经脱脂处理

6、与氧气接触的管道、仪器、仪表未经脱脂处理

10.0.10 与氧气接触的仪器仪表必须经过脱脂处理。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 第10.0.10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7

7、可燃气体的灯具设置应符合要求

7、可燃气体的灯具设置不符合要求

10.0.5 氢气纯化站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灯具。
2.
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3.
灯具应安装在较低处,并不得装在氢气释放源的正上方。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10.0.5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8

8、氢气纯化装置外壳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

8、氢气纯化装置外壳未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

5.0.5 氢气纯化装置或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装置采用封闭式整体设备时,气体纯化装置外壳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并应进行连锁控制。

《大宗气体纯化及输送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724-2011)第5.0.5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309

9、硅烷或硅烷混合物的气瓶储放在洁净厂房建筑外的储放区内

9、硅烷或硅烷混合物的气瓶储放地点设置不符合要求

10.4.5 硅烷或硅烷混合物的气瓶应存放在洁净厂房建筑外的储放区内。储放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储放区应至少三面敞开,气瓶应固定在钢制框架上;气瓶或气瓶组与周围的构筑物或围栏的间距应大于3.0m;储放区顶棚的高度应大于3.5m.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 第10.4.5

 

特种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4、喷粉室

AZ080401

1、喷粉区的位置设置应符合规定

1、喷粉区的位置设置不正确

4.4.2 喷粉作业区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如布置在多层厂房内,宜布置在建筑物顶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边跨,并应符合GB6514的有关规定。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4.4.2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AZ080402

2、自动喷粉室,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

2、自动喷粉室,未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或自动灭火系统

4.5.3 在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切断供气系统和电源。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  4.5.3

 

消防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3

3、喷粉区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材料

3、喷粉区地面未采取防静电材料;

4.5.6 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粉尘。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4.5.6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4

4、喷粉区地面应光滑、平整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

4、喷粉区地面不光滑、平整

4.5.6 喷粉区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防静电材料铺设。地面应平整光滑无缝隙、凹槽、便于清扫粉尘。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4.5.6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5

5、喷粉区灯具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采用其他照明灯具设置保护措施

5、喷粉区灯具未采用防尘型冷光源或采用其他照明灯具未设置保护措施

4.5.7 喷粉区应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当采用透明材料做隔板照明时,应符合一下要求:1.采用固定式灯具做光源;2.用隔板将灯具与喷粉区隔开,其安装密封应保证粉尘不会进入灯具;3.隔板应选用不易破损的,不燃或难燃材料;4.隔板上的沉积物厚度不允许影响规定的照度;5.隔板表面温度不超过9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  4.5.7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6

6、喷粉区内导体应接地,接地电阻阻值要符合要求

6、喷粉区内导体未接地或接地电阻阻值不符合要求

4.10 喷粉区内所有的导体都应可靠接地,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4.10

 

电气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7

7、封闭回收容器应设置泄压设施

7、封闭回收容器未设置泄压设施

5.1.3 刚性回收装置和基本封闭的喷粉室应有足够的空间容积,并应设置泄压装置。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5.1.3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408

8、自动喷粉室安装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的联锁设置应符合要求

8、自动喷粉室未安装火灾报警装置或火灾报警装置的联锁设置不符合要求

5.1.6 自动喷粉室内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该装置应关闭压缩空气、切断电源,以及启动自动灭火器,停止工件输送的控制装置进行联锁。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607-2008  5.1.6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4、喷粉室

AZ080409

9、过滤器应设置泄压设施

9、过滤器未设置泄压设施

6.4.4 与喷粉室相连的粉末回收装置以及高效过滤器应设置能将爆炸压力引向安全位置的泄压装置。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 15607-2008  6.4.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5、废气处理系统

AZ080501

1、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1、场所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9.2.3 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业设备和辅助设备均应设局部排风装置,排风罩宜为密闭式。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 第9.2.3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502

2、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设就地处理装置;酸、碱、有毒和有机废气分开设置排风系统,并应设置备用风机和应急电源;有毒和有机排风采用防爆措施;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风管穿过时,设置熔片式防火阀;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设备设在排风机的首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2、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未设就地处理装置;酸、碱、有毒和有机废气应分开设置排风系统,并应设置备用风机和应急电源;有毒和有机排风未采用防爆措施;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风管穿过时,设置熔片式防火阀;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设备应设在排风机的首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未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等离子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的尾气应设就地处理装置。
2.
酸、碱、有毒和有机废气应分开设置排风系统,并应设置备用风机和应急电源。
3.
阵列、彩膜、成盒厂房一般排风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6.
有毒和有机排风应采取防爆措施。
7.
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防火分割物。若必须穿过时,不得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8.
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设备应设在排风机的负压端。
12.
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第 9.2.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5、废气处理系统

AZ080503

3、废气处理系统的去除率应符合要求

3、废气处理系统的去除率不符合要求

9.2.5 废弃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和干法刻蚀设备尾气宜设置两级就地处理装置,对硅烷和二氧化硅的去除率不应小于98%。对其他有害物的处理效率不应小于99%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 第9.2.5

 

危险品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504

4、排风系统应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4、排风系统未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9.2.8 酸、碱、有毒和有机排风系统宜在排气筒内设置在线检测取样传感器。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 第9.2.8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509

9、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应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9、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未设置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

9.4.4 洁净室(区)的排烟系统应有防止室外气流倒灌的措施,并应设置用于平时巡检的旁通道路。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工厂设计规范》(GB51136-2015) 9.4.4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6、设备设施

AZ080612

12、热处理车间设置隔离设施

12、热处理车间未设置隔离设施

4.3.14  热处理车间的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和等离子束等设备应隔成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4.3.1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AZ080613

13、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铺设绝缘橡胶;高压电源接地;高频装置设围栏,围栏入口与主回路应设有联锁装置

13、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未铺设绝缘橡胶;高压电源未接地;高频装置未设围栏,围栏入口与主回路未设联锁装置

4.3.15  高频装置的房间地面,应铺设绝缘橡胶;高压电源应有可靠接地;周围应设置围栏,围栏入口与主回路电源应有联锁装置。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4.3.15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614

14、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试验站设置警示标识,设备接地

14、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试验站未设置警示标识,设备未接地

4.3.17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大电流或深冷等试验台和装置的试验站,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配备信号、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高电压、大电流试验站和试验大厅应设置可靠的接地系统。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4.3.17

 

标志标线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615

15、浸淬水槽和油槽、涂装浸漆槽、电镀槽、酸洗槽和清洗槽等槽口设置应符合要求

15、浸淬水槽和油槽、涂装浸漆槽、电镀槽、酸洗槽和清洗槽等槽口设置不符合要求

4.4.4  浸淬水槽和油槽、涂装浸漆槽、电镀槽、酸洗槽和清洗槽等槽口,应高出地面或操作台面1.1m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4.4.4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616

16、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16、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未设隔离区,未设置警示标识

4.5.7  生产设备凡有强烈的辐射热、弧光、电磁波、高能射线产生的作业区,应设为隔离区,并设警示标识。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4.5.7

 

标志标线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617

17、激光设备设置在专用室内;激光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要求

17、激光设备未设置在专用室内;激光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

5.4.16  2类以上激光设备应设在专用室内,工作场所应处于关闭状态;室外应设有警告标识和红色指示灯;室外应设置高压电源开关。
5.4.17  
激光室内墙面和天棚应做成白色漫反射,地面应铺深色不反光的橡胶或地板,窗应采用毛玻璃。
5.4.18  
激光设备布置应避免射束朝门窗方向投射,且不应处于人眼视线范围内;射束应低于地面0.92m或高于地面2m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5.4.16条、第5.4.17条、第5.4.18

 

机械设备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八)电子制造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6、设备设施

AZ080618

18、激光设备室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18、激光设备室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4.20  易燃及易爆品,应远离激光设备。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5.4.20

 

重点场所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

AZ080619

19、电离室内应设置紧急事故按钮

19、电离室内未设置紧急事故按钮

5.5.12  电离辐射照射室外,在行人来往的位置应设置醒目的指示灯和警戒信号;电离辐射照射室内,应设置工作前的预警信号装置、摄像和剂量探测装置;电离辐射照射室内操作人员能瞬时触及的部位,应设置标识明显的紧急事故按钮。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1155-2016) 第5.4.12

 

应急管理

一般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