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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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隐患代码 |
客观描述 |
隐患负面表述 |
隐患整改标准 |
参考依据 |
隐患整改标准图片 |
隐患类别 |
隐患等级 |
判定标准 |
监管部门 (主管部门) |
是否违法 |
(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230101 |
1、制氢车间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1、制氢车间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为20m(小于25m) |
3.0.2 制氢车间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3.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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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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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30102 |
2、氢气充装间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2、氢气充装间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为20m(小于25m) |
3.0.2 氢气充装间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3.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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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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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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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103 |
3、氢气储罐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3、氢气储罐与(单多层)办公楼水平距离为20m(小于25m) |
3.0.2 氢气储罐与办公楼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25m。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3.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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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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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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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104 |
4、(单多层)宿舍楼与氢气充装间、氢气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 |
4、(单多层)宿舍楼与氢气充装间、氢气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足25m |
3.4.1、4.3.7 宿舍楼、办公楼等非生产建筑与氢气充装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与氢气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2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4.1条、第4.3.7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3.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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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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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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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105 |
5、制氢车间贴邻的配电室,配电室与制氢车间之间的隔墙不得有门、窗、洞口 |
5、制氢车间贴邻的配电室,配电室与制氢车间之间的隔墙有固定窗 |
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制氢车间、氢气充装间为甲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3.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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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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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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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1、 平面布局及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
AZ230106 |
6、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m |
6、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路面上的净空高度只有4m(小于4.5m) |
7.1.3、7.1.8 厂区应设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6.0.3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相互贯通。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7.1.3条、第7.1.8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6.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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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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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2、 气体充装间要求 |
AZ230201 |
1、氢气充装间的配电箱使用保护级别为Ga、GB 的防爆设备 |
1、氢气充装间的配电箱未使用保护级别为Ga、GB 的防爆设备 |
5.2.2 氢气充装间电气设备均应使用保护级别为Ga、GB 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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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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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202 |
2、氢气充装间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测 |
2、氢气充装间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氢气充装间应设置防雷装置,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 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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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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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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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203 |
3、氢气充装间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3、氢气充装间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6.1.10 氢气充装间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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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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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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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气体充装间要求 |
AZ230204 |
4、氢气充装间内配电线路的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连接螺纹不得上缠绕绝缘胶带 |
4、氢气充装间内配电线路的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连接螺纹上缠绕绝缘胶带 |
5.3.5.3.2 氢气充装间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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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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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30205 |
5、氢气充装间内配电线路钢管配线的防爆挠性不得有破损 |
5、氢气充装间内配电线路钢管配线的防爆挠性有破损 |
5.3.6 钢管配线应在防爆电机进线口处、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应使用防爆挠性连接管连接。(具体要求:挠性连接管连接紧实无松动,外表无裂纹、孔洞、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5.3.6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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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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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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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206 |
6、氢气充装间内接线盒,外壳接地的软铜编织线与接地螺栓连接处,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6、氢气充装间内接线盒,外壳接地的软铜编织线与接地螺栓连接处,缠绕连接(未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7.1.1、7.2.1 爆炸危险环境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件均应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具体要求:氢气充装间内开关盒、接线盒、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检(探)测器等设备外壳接地端均应接地,宜用截面积不小于6平方毫米黄绿相间多股铜芯线或软铜编织线与接地螺栓连接,连接处应使用垫片螺栓压接)。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7.1.1条、第7.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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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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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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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207 |
7、氢气充装台钢筋混凝土防护墙厚度不小于200mm |
7、氢气充装台钢筋混凝土防护墙厚度150mm(小于200mm) |
4.6.5 氢气充装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厚度大于等于2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第4.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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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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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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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2、 气体充装间要求 |
AZ230208 |
8、部分氢气气瓶应有定期检验标志 |
8、部分氢气气瓶缺少定期检验标志 |
1.8 气瓶应有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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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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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30209 |
9、氢气瓶应装配不影响使用的保护罩 |
9、氢气瓶保护罩缺失 |
7.3 无缝气瓶出厂时,应当装配不影响瓶阀手轮正常使用的保护罩,并且不得装配螺纹式瓶帽。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23-2021)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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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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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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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210 |
10、部分氢气气瓶应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10、部分氢气气瓶没有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8.3、8.4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使用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日期。 |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 第8.3条、第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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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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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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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制氢车间要求 |
AZ230301 |
1、制氢车间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
1、制氢车间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制氢间应设置防雷装置,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 /T21431-—2008)第6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第9.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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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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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30302 |
2、制氢车间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2、制氢车间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6.1.10 制氢车间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具体要求:金属管做成的扶手可作为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使用)。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2006)第6.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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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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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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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303 |
3、制氢车间内配电箱使用保护级别为Ga或GB 的防爆设备 |
3、制氢车间内配电箱未使用保护级别为Ga或GB 的防爆设备 |
5.2.2 制氢车间内电气设备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选用相应保护级别的设备。(具体要求:制氢车间内风机、电箱、开关、灯具等设备均应使用保护级别为Ga或GB 的防爆设备)。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2.2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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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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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304 |
4、制氢车间内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连接处应采用螺纹连接 |
4、制氢车间内的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之间连接处采用铆接(应采用螺纹连接) |
5.3.1、5.3.2 制氢车间内所有配电线路应使用镀锌钢管配线,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螺纹应完整无锈蚀,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他油漆。 (2)螺纹旋合丝扣不应少于5扣。(具体要求: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连接紧实无松动)。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第5.3.1条、第5.3.2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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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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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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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制氢车间要求 |
AZ230305 |
5、水电解制氢装置设置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 |
5、水电解制氢装置未设置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 |
8.0.7 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第8.0.7条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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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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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30306 |
6、制氢车间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检(探)测器设置在制氢装置的上方1m处;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6、制氢车间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检(探)测器设置在制氢装置的下方;指示报警设备应安装在会议室 |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制氢车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氢气比空气轻,应在释放源上方1m处设置检(探)测器。 (2)氢气集束车站房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时还应在仓库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探)测器。 (3)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5m,室外不宜大于10m。 (4)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3.0.1条、第4.2条 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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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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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3、 制氢车间要求 |
AZ230307 |
7、水电解制氢装置中压缩机设紧急停车按钮 |
7、水电解制氢装置中压缩机未设紧急停车按钮 |
4.0.8 水电解制氢装置中压缩机应设紧急停车按钮。 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4.0.8条 《机械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通则》 (GB /T 35076-2018)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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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AZ230308 |
8、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的制氢车间,车间内最高点应设置检测器 |
8、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的制氢车间,车间内最高点未设置检测器 |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制氢车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氢气比空气轻,应在释放源上方1m处设置检(探)测器。 (2)氢气集束车站房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时还应在仓库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检(探)测器。 (3)室内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5m,室外不宜大于10m。 (4)指示报警设备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8.0.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第8.4.3条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第3.0.1条、第4.2条 第6.1条 、第6.2.1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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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重大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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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气体储罐及管道要求 |
AZ230401 |
1、氢气储罐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
1、氢气储罐的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 |
3.0.2 氢气储罐应设置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并定期检测。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第3.0.2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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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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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30402 |
2、氢气储罐中心轴带刷有宽200mm-400mm的红色色带 |
2、氢气储罐中心轴带刷有宽200mm-400mm的黄色色带(氢气储罐应为红色) |
4.12.3 氢气储罐中心轴带应刷宽200mm-400mm的色带(氢气储罐红色)。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第4.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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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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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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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403 |
3、氢气储罐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检验 |
3、氢气储罐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验 |
第二十八条 氢气储罐显著位置应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并确保储罐及其安全附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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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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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404 |
4、架空氢气管道的分岔处接地 |
4、架空氢气管道的分岔处未接地 |
4.7.1、4.7.4 氢气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符合以下规定: (1)架空氢气管道应在分岔处、无分岔管道每隔50m-80m处、进出装置或设施处设置接地。 (2)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第4.7.1条、4.7.4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 第9.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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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
(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气体储罐及管道要求 |
AZ230405 |
5、氢气储罐应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 |
5、氢气储罐未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 |
第二十八条 氢气储罐显著位置应粘贴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并确保储罐及其安全附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 (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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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30406 |
6、氢气管道连接法兰之间,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
6、氢气管道连接法兰之间,未采用金属导线跨接 |
4.7.1、4.7.4 氢气管道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符合以下规定: (1)架空氢气管道应在分岔处、与架空电力线交叉处、无分岔管道每隔50m-80m处、进出装置或设施处设置接地。 (2)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应采用金属导线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 第4.7.1条、4.7.4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9.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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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一般 |
|
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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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230407 |
7、氢气管道放空管管口应设阻火器 |
7、氢气管道放空管管口未设阻火器 |
7.3.13 氢气管道宜架空敷设,在管道高点处应设置放空管,并在放空管管口设阻火器,放空管高出屋脊1m。12.0.9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lm;2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3压力大于0.1 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第7.3.13条 《氢气站设计规范》 (GB 50177-2005)第12.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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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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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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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氢气生产经营企业专用检查指引 |
4. 气体储罐及管道要求 |
AZ230408 |
8、氢气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
8、氢气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未定期检验 |
第二十八条 氢气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处于有效检验期内(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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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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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是 |
AZ230409 |
9、氢气管道应有流向标识 |
9、氢气管道未见流向标识 |
4.12.1、4.12.2 氢气管道应有介质及流向标识(氢气储罐红色,流向标识为黑色或黄色箭头)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 16912-2008) 第4.12.1条、第4.12.2条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 第5.1条、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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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线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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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