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用地工作指南
江西省水利厅
2023年4月
前言
水利工程用地占地规模大,兴建水库带来成片淹没区占地, 水利工程用地种类多、类型复杂。目前关于用地相关政策较全 面,但未出台水利工程用地政策相关指南。水利工程用地一直 以来是基础设施用地的大户,用地保障是水利工程顺利实施的 最基础保障。
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推 进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对用地 审批的相关要求,同时,为保护耕地、促进建设项目节约、合 理用地,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共5章,主要内容有:
--用地办理事项
一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
一用地报批阶段
一批后实施阶段
--其他用地手续
本指南适用于全省水利工程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实施具体 项目的参考,后续用地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
目录
1 用地办理事项......................................................... 1
1.1 用地办理事项设立依据............................................... 1
1.2 水利工程用地办理事项............................................... 2
2 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 7
2.1 办理事项........................................................... 7
2.2 用地审批权限...................................................... 11
2.3 办理流程.......................................................... 15
3 用地报批阶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17
3.1办理事项...........................................................17
3.2用地审批权限.......................................................21
3.3办理流程...........................................................23
4 批后实施阶段........................................................ 25
4.1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25
4.2供地及土地登记发证.................................................26
5 其他用地手续........................................................ 27
5.1先行用地...........................................................27
5.2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29
5.3临时用地及复垦.....................................................30
5.4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涉及淹没区的)...............................33
附件:................................................................ 36
附件1.用地相关文件依据.............................................. 37
1.1 通用........................................................... 37
1.2 水利工程相关................................................... 38
1.3 江西省相关..................................................... 38
附件2.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水利部分节选)...... 40
附件3.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 42
附件4.用地办理示例..................................................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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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地办理事项
1.1 用地办理事项设立依据
项目用地事项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建设用地批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核发等。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 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 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 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 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 之日起计算。
〔建设用地批复〕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 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明确,需要申请 使用土地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 号)和《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 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 水利工程用地办理事项
1.2.1.水利工程各阶段需办理用地事项
(一)谋划阶段
(1)相关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有效衔接。相关水利设 施类专项规划编制要充分沟通衔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 学统筹安排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的 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在科学选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的 基础上,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项目用地预审与 选址、用地报批、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 等手续的规划审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过渡期,水利项 目应纳入同级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中重点建设项目清 单。
(2)做深做细项目选址选线工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 “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和历 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提前化解空 间矛盾。对不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 以及用地规模超出国家用地标准或建设标准且无充足理由的, 要坚决调整选址方案,或核减用地规模。项目设计单位要加强 多方案比选,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
2
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地质灾害高风险区。
(二)可研批复前
用地预审与选址是可研批复的前置要件,按相关规定,如 果项目符合可以对规划进行调整的情形的,应明确承诺在项目 用地报批前,完成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土地用途调整听证、 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 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如果项目 符合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需编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完成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 划,经专家论证后取得评审意见;如果项目超出行业土地使用标 准或无相关标准依据的,需编制节地评价报告,提交由自然资 源部门组织评审,经专家论证后取得评审支持意见;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取得省库专家评审意见并完成成果汇交备 案;需对项目用地预审范围与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 查,取得查验意见;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 材料提交审查;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取得评审 意见;如果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需取得设区市政府有限人 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
(三)项目开工前
用地审批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办理用地审批,需先完 成征地前期工作、农用地转用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 耕地占补平衡、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 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权属勘测定界、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修改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节地评价报告、林 业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 为活动认定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多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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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阶段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 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办理土地转征后,核发划 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不动产登记。
1.2.2.水利工程用地办理特性
(一)水库淹没区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征收。
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 外的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预 审。符合原贫困地区政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属于生态保护红 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预审。
(二)水利线型工程用地,可以地(市)为单位分段报批 水利线型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引、调、排、灌工程 等水利设施用地。
(三)水库水面不改变农用地性质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 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 征收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的,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 实耕地"进出平衡"。
(四)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建设区重叠部分办理
根据用地时序,水库淹没影响区和工程建设区重叠部分列 入工程建设区。在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报批手续时,水库淹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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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区和工程建设区重叠区不宜列入工程建设区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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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划阶段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素保障主流程
要素准备阶段
要素保障阶段
谋划启动
自然 资源 部门
空间协同 (提前介入)
资瀛用地预审与选址 部门
飴可研批复
颦初设批复
師⅛ 土地征收(前期)
IH用地报批
然源门 自资部
≡ 土地供应
部门
图1 用地工作主流程
6
2 用地预审与选址阶段
2.1 办理事项
用地预审与选址是可研批复的前置要件,相关批文作为可 研正式向发改部门申请报批的附件。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按 相关规定,(1)如果项目不符合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修改方案;(2)如果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编制补划永久基 本农田方案;(3)如果需要编制节地评价,需要自然资源部门 组织评审,取得评审意见;(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 取得专家评审支持意见;(5)需对项目用地预审范围与保护区 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查,取得查验意见。(6)根据自然资源部 最新文件要求,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 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 章节。(7)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城乡规划资质的技 术承编单位,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研究报告》。(8)根据《江 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 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2〕2号)项目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需取得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
〔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 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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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修改方案,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专家论证等工作。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继续执行,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的规划依据。
建设项目的安排与“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不冲突,符合在 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和时 序安排等总体要求,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强度和规 模,可不进行规划调整。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1.党中央、国 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 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 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 度清单的项目。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 明确的水利项目。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 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原深度贫困地区、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 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 案及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按项目编制,省自 然资源厅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市初审的占用补划方 案进行踏勘论证,出具论证审核意见。通过省级论证审核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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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补划方案,应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报件的必备要件。
〔涉及占用耕地〕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出 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意见;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 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 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 目)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踏勘论证。
〔涉及节地评价〕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节地评价的,应当出具 节地评价评审论证意见。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 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涉及省级 审查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标准或需超标准建设的,由所在地 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地评价。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 目,应当通过节地评价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 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 灌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 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根据自然资源部最新文件要求,项 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用地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 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 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 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 进行分析比选,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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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相关章节。
〔压覆矿查询〕进行压覆矿“一站式”查询,视压覆情况 进行选址优化。若确实需要压覆,需及时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 查评估工作并依法依规完成压覆矿审批手续。
〔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生态 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设区市政府出 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生态保护红线 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 项目 说明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形。
〔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 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 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 函〔2020〕71 号)要求,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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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用地审批权限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 批权决定的通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 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 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 保持不变,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 条规定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同时报国务院批准。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 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2019〕1号。
原已下放至设区市和县(市、区)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 审批权限收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 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与建设项目批(核)准权限 相对应。省级以上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及以下有关 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批(核) 准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按照 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跨设区市、跨县域 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 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级及以下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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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 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按 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项目涉及地方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出具初审意见,由省自然资源厅通过后 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 选址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地方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预审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项目〕涉及新增建 设用地,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 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无需办理预审的项目〕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 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 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 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涉及下列情况项目的办理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占用永久基 本农田的,预审按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办理,规划选址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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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办理,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建设项 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地质灾害易发区项目,在申请办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需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办理情况及相关坐标和文件。
〔自然资源部下放预审权限的项目〕应当由自然资源部负 责用地预审的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向地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受理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并报自然资 源部备案后,按相关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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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用地预审审批权限
事项 |
国 务 院 |
自然 资源 部 |
省政府 |
省政 府或 授权 机关 |
自 然 资 源 厅 |
设 区 市 |
县 |
备注 | |
用 地 预 审 |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 |
√ | |||||||
生态保护红线内有 限人为活动涉及新 增建设用地 |
√ | ||||||||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 的建设用地 |
无需办理预审 | ||||||||
用 地 预 审 与 规 划 选 址 |
省级以上政府及投 资主管部门批(核) 准的建设项目 |
√ | |||||||
省级及以下有关政 府发展和改革等部 门批(核)准的建 设项目 |
与批(核)准 机关同级的自 然资源主管部 门 | ||||||||
涉及跨设区市、跨 县域的建设项目 |
上一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 |
备注: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 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
(三)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已经通过用 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自批准后三年内,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需核准的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 未办理备案手续;
2.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预审总面积达 到10%、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范围对比适用分期分段情形);
3.重大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用地审
批时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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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
2.3 办理流程
用地预审与选址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复审程序办 理,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 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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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论证
用地预审
审查流程
图2 用地预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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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源门 自资部
然源门 自资部
重大MI础设施项目更素晶障用加预审流程一
3 用地报批阶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3.1办理事项
用地审批是项目开工的前置要件,办理用地审批,需先完 成征地前期工作、农用地转用方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 压覆矿产资源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永 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节地评价报告、林业部门关于自然保护 地和湿地的意见、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或生态保 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多项工作。
〔征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 协议。
征地前期工作时间跨度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 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至少公告10个工作日)
(2)勘测定界
(3)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至少公告5个工作日)
(4)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5)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7)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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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30日)
(8)组织听证
(9)补偿登记
(1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规范报部审 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 资办函〔2022〕819号)要求,将一书四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改为农用地转用方 案,方案包括转用面积情况、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情 况补充耕地情况、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 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 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 56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 号)要求,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并按程序办理社保手续, 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表。
〔与预审阶段重复专题〕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规划修改方案
(3)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
(4)节地评价评审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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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按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通知《江西 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赣自 然资规〔2023〕1号)规定,建设单位可就近到县级及以上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通过“江西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一站式”查询,获取“建设项目压 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建设项目查询范围内无矿业权、上表 矿区、规划区和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建设项目单位可凭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直接办理用地手续。除此之 外,均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按 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可就近到县级 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将申请材料通过“江 西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业务管理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后才能压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 年,经设区市局出具意见,可顺延一年。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项目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 内林地,需按要求办理林地相关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需宜耕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林业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的意见〕依据《江西省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协调联动进 一步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前置审核工作的通知》(赣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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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办发〔 2022〕40号)的要求,按管控要求办理建设项目关于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湿地的相关意见。
〔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生 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附省政府出 具的“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取得用地预审 与选址意见书并确定用地红线后,开展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工作,按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报请省政 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与用地预审衔接
用地预审批复后,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 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规模调增或区位 变化比例超过10%的,从严审查;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 未变且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 批复规模的,不再重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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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用地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 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市中心 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审批。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用地,仍按原程序报省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 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政府审批。
21
表2 用地审批权限
事项 |
国 务 院 |
自 然 资 源 部 |
省政府 |
自 然 资 源 厅 |
设区 市 |
县 |
备注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除 有限人为活动外占用生 态保护红线 |
√ | |||||||
圈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 田 |
√ |
国务院授权 省政府审批 | ||||||
农 用 地 转 用 |
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国土空间规划)确 定的该市中心城区建设 用地规模范围内,除永 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 地转用 |
√ |
国务院授权 省政府审批 | |||||
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 南昌市外其他城市、集 镇 |
√ | |||||||
圈内村庄批次转用 |
√ |
授权设 区市人民政 府审批 | ||||||
永久基本农田 |
√ | |||||||
土 |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 超过35公顷的 |
√ | ||||||
地 征 |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的 |
√ | ||||||
收 |
征收低于35公顷面积 的耕地、征收低于70公 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
√ |
备注:圈内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圈外指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是指征收总面积(含耕地等各种地类)超过 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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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办理流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 审批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建设项目征转用地报件组卷工作后, 按照县级组卷上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批的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涉及国务院审批权限的,由省级审查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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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
林地审批
压覆矿、地质灾害、违法用地、 生态4呆护红线
申直内谷
核实申请用地单位的资格条件;
核实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 备案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审直内容
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 用地预审规模、取得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情况;
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界址、地类、面积、 权属真买准确、合法合规;
按规定程序完成拟征收土地预公告、现状调查、社会穗定风险评估、 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落实有关费用和差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
用关前期工作;以及使用集体土礙国有企业的情况;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 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潜买占补(置换)方案并依法批复;
核实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复垦、压植重要矿产资源, 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
核实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林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风景名胜区等情况;
核实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指标、 功能区用ft^g标执行情况;
核买建设项目用地动工建设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存在信访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完成其他前置审手续。
.Y批复文件
省政府批准
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呈报书的内 容、数据等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情况、用地 预审规模、取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
髏IS書嚴案i≡需噩盜置毆 情必仞串面积、审批权限等情况;
征45dJ½的必要性、合理性,符合<±⅛⅛≡i⅛^第45例定确需征收 土地情形以及征地前期工程符合法定程序情况;使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 符合有关规定情况;
占用耕地的,落实补偿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植食产能,并在自然资源部 拼地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涉及占用用标准农田的, 落实占补(置换)方案及依法批准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复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
建没项目红线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城镇开发 边界范围、风景名胜区等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符合要 求情况;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省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政策、行业用地定额指标、功能区用地指标执行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动工建设情况(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存在信访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占用林地等其他部门前置审批情况(I
.1......................补正(七个工作日)
_______J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内容
征地处 牵头工作,起草用地审查报告,批复意见
法规处 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意见
调查监测 对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提出意见
开发利用 对是否符合土地供应政策、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
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意见
空间规划对是否符合规划修改相关政策、是否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提出意见
扬修复 对土地复星提出意见
耕地{耕 对永农占用、补划、耕地占补平衡提出意见
执法局 对违法用地、违法查处情况提出意见
矿保处 核实压覆矿产资源情况
地勘处 是否存在地灾风险隐患
信访处 核实是否存在信访情况
管制处 复核项目用地计划
图3 用地报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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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批后实施阶段
4.1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后,应当及时依法 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征收程序一般分土地征 收(前期)、依法报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至少公告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 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 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 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 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 会保障基金账户。
(3)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 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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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 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 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2供地及不动产登记发证
供地手续是指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转征后,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后,将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租赁、划拨、作价出 资(入股)等方式供应。供地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 租赁协议、核发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不动产登记。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 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 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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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用地手续
5.1先行用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 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水利工程先行用地政策〕对于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工程, 在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已批准 (核准)项目、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出具先行建设任务认定意见后,属于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 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 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 办理先行用地。
先行用地办理原则上限定在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范围内。对于地方审批(核准)的水利水 电项目,其中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 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以及纳入经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 规划的水电项目,确需先行用地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先行用地材料要求〕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 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五)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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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先行用地申报相关要求〕
(一)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 无争议。
(二)项目立项情况。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办理 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 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
(三)用地预审情况。应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通过预审;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且应 当在有效期内;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 模的20%。
(四)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 护红线。
(五)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 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六)用地补偿安置情况。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 置应已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地方政府 应承诺动工前将补偿费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 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涉及国有土地的,相关单位应 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情况。是否已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用地并 已依法处罚。占用林地的,应当已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 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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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 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 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 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水利工程分期分段用地政策〕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区用地原则上应一同 报批,但对于施工工期较长的水利水电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确定的分期方案分别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水利线型工程(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引、调、排、灌工 程等水利设施)用地,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地(市)为单位 分段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 (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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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临时用地及复垦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 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 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 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 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2022年3月,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上线,根据自 然资源部要求,临时用地信息由县(市)、市辖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组织填报,备案信息类型包括审批、复垦、复垦延期3 个阶段。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 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权 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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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 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 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 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 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 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临时用地复垦〕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有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 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 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 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 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九条:负 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 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 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土地复垦工程经 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 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 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 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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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临时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 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 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 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 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 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所必 须的临时用地,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要论证其必要 性和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且必须能够逐步恢复生态功 能,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 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 理。
〔水利工程先行使用土地〕
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 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原 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 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 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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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涉及淹没区的)
耕地“进出平衡”制度指即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 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 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 用地导致耕地数量减少的,应按照“先进后出、数量不减、质 量不降”的原则,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在年度内补足同等数量、 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耕地“进出平衡”与耕地“占补平衡”都是为严格保护耕 地而设立的监管机制,但是管控的对象有所差异,前者是对耕 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或者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等“非粮化”行为实行的严格管控,是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用途 转变管控;而后者是针对建设占用耕地的“非农化”行为实行 的严格管控,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用途转变。此外,由 于耕地“进出平衡”和占补平衡是并列的两套管控制度,指标 实行独立管理。因此,即可恢复、工程可恢复地类以外的非耕 农用地开发补充为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
耕地“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 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可 申请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耕地转出”要求〕
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耕地转出”应严格控制范围,切实防止耕地布局的随意调整 及规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优先从不稳定耕地中转出。 经批准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面涉及占用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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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需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严禁纳入“耕地转出”范围的情形包括:划入永久基本农 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的 耕地;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耕地;按照 耕地用途管制要求不得转出的其他耕地。
〔审批和管理〕
1.耕地“进出平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发 展、资源禀赋、用地需求等情况,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 调查,制定本地耕地“进出平衡”计划,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 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申请。占用耕地实施国土绿化(含绿 化带),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将流转给工商企业等 社会资本的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涉及农村集 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 报,其他土地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2.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及审批。根据乡镇人民 政府年度“进出平衡”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 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拟实施整治恢复耕地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编制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明确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 用地的规模、布局、时序和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的安排,
“耕地转进”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方 案编制时,要充分征求相关土地权利人意见并征得同意,充分 考虑养殖用地合理需求,涉及林地、草地、坑塘水面整治为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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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的,经县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定后纳入方案。年 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 自然资源厅备案。备案成果包括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 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 见、矢量数据等。
3.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变更。总体方案原则上一经 批准严格实施,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重 新批准,并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 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总体方案年度内只允许调整一次。
4.承包合同变更。涉及承包耕地转为林地等其他地类的, 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发包方依法与承包农户重新 签订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权属证书等。
5.“耕地转进”项目管理。“耕地转进”项目参照县级耕 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的, 应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6.日常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耕地“进出平衡”日常 监管,建立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及时掌握本辖区内耕 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实施进展及落实情况。总体方案报 备后,设区市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地区耕地“进出平衡”情况上 报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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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用地相关文件依据
附件2.用地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水利部分节选)
附件3.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
附件4.用地办理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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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用地相关文件依据
1.1 通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 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6.《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 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 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1〕2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 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
10.《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 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
11.《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
12.《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 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
13.《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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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
14.《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自 然资发〔2022〕160)
1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 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
1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
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 答的通知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的通知》
1.2 水利工程相关
1.《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2017年)
2.《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
3.《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414号)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290-2009)
5.《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
1.3 江西省相关
1.《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 查报批办理指南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19〕4号)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权限内建设项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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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预审与选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 5 号)
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国土资规〔2020〕6号)
5.《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发〔2022〕 2号)
6.《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 (赣自然资字〔2022〕25号).
7.《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重大项目以承 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2〕289 号)
8.《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 (试行)的通知》(赣林规〔2022〕5号)
9.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2018 版)》的通知
10.《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权决定的通知》(赣府字〔202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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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水利部分 节选)
39 问:130号文有“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的, 从严审查”规定,项目范围是否限于线性工程,是否包括能源、 水利和其他交通设施?
答:项目范围不仅限于线性工程,还包括能源、水利和其 他交通设施用地。
40 问:130号文有“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 总用地规模(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 模的,不再重复审查”,不审查的是什么内容?
答:不再重复审查内容是指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用地报 批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52 问: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总长235公里,涉及5个市县、 29个乡镇、237个行政村。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批复工程5520 亩永久用地。由于组卷报批时未要求分村签订征地协议,在实 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困难,必须避让而微调渠线,需要重新报 批,是否在129号文范围?
答: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属于可申请调整用地的线性工程, 但征地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符合申请调整用地的条件。
58 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 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项目范围为线性 基础设施,是否包含跨地市的水利设施?
答:跨地市线性水利设施也可纳入线性基础设施工程予以
40
考虑。
60 问:根据129号文,淹没区用地不报用地预审,能否明 确淹没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需不需要在预审阶段上报 审查?
答:淹没区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要编制永久基本 农田补划方案,但在用地预审阶段不作强制性要求。
61 问:在具体操作中因水利项目建设区和淹没区,涉及转 征和只征不转,能否尽快解决系统无法预检的问题?
答:已对接信息中心完成系统调试,相关项目预检已不受 影响。
62 问: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按129号文规定 不预审,在项目申报时,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需包含淹没区用 地部分?
答:用地预审阶段总规模不包含淹没区部分。
82 问: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如果在可研报告专章中进行 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且能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超 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是否不需要再开展节地评价?
答: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1〕14号)。适用130号文件的项目,依据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能够判断14号文件中审核要点的,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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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水利工程涉及用地政策
1 库区淹没土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否需办理征收手续?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 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不办理农用 地转用手续; 涉及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办理土地征收 手续,按淹没前的现状地类报批;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涉及占用耕地的,要先行落实耕 地"进出平衡"。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2〕129号),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征收。
2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河道治理工程如何办理手续?
按近期一些项目,管理范围内土地没有工程措施,不改变 土地性质不能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按照《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 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关于“湿地公园等生 态环境用地在保证不占用基本农田、控制占用耕地规模、落实 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的前提下,对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 用地,可以只办理土地征收、不办理农转用手续。”九江市九 龙山公园项目采取“只征不转”的方式上报,尚属全省首创, 确保了城市生态用地的土地权属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只征 不转”模式是否适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用地,目前未有明确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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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引调水,灌区工程用地手续如何办理,可否按高标农田办理 用地手续?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2〕101号《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 议第8671号建议的答复》:一、关于新建灌区工程用地参照执 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政策的建议:灌区工程主要是指为农 田灌溉而兴建的水利工程,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 程等类型。不同类型的灌区工程用地政策不相同,如拦蓄河槽 径流或地面径流的水渠(毛渠、农渠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 中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属于农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 地转用手续;而为灌溉修建的引水坝、进水闸、抽水站、干渠、 支渠、斗渠及附属建筑物等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 国有农场如何办理土地手续?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 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只需拟订农用 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 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中,第三条规定了“规范国 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其中第一款规定,“国家经济 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进行补偿;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 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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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 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 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 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 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 充社会保障资金。
5 批次和单独选址两种报批方式有什么要求?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集镇、村 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 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包上 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 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或同时使 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 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6 沟渠、河流水面、水工建筑用地如何区分,河道内护坡护岸 如何办理用地手续?常水位如何认定?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国务院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1 河流水面(1101):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 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区段水面。
2 水工建筑用地(1109):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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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构)筑物用地。① 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②沿江、河、湖、海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③ 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④修建取(进)水的 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⑤修建过坝建筑 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⑥堤坝上 修建堤路的土地。
3沟渠(1107):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 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及 小型泵站。①人工修建,用于引水、排水、灌水的渠槽、渠堤 及小型泵站用地。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必需的防护林的土 地。③渡槽及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④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 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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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用地办理示例
示例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复、《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样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 求,核发此书。
建设单位名称
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
江西竹赣扭平原灌区"十四五"续建 尼套与现代化改造工杼二期
2020-360000-76-01-051285
江西省戰採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
南昌市南昌县
总面积11J966公顷,农用地4.3815公顷(含雷地 .建设用地2.9322公頃,⅛*lffl⅛
附图及附件名称
底江西省MltvF原灌区"十四Jr线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一期建BWJJft要 求:
2、江西省膜採平原H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現代化改造工程二期规划Ji址范 USo
遵守事项
--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 法定凭据.
未処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本书所需附图及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 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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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事项
-.本证是经自然贫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投用地符合国土空同规划 和用途管制要求,准予使用土地的法律雙iσ.
二、未取得本证而占用土地的,属违法行为.
三、未蹉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項規定不得鼬意变更.
四、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率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函〔2022〕350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赣江抚河下游尾闾综合 整治工程(赣江下游尾闾整治) 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赣江抚河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赣江下游尾闾整 治)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赣府文〔2022〕3号)业经国务院批 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79 公顷(其中耕地16.068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16.068公顷)、未 利用地0.00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 体所有建设用地0.1206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9893公顷、未 利用地97.35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3.2633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 依规提供,作为赣江抚河下游尾闾综合整治工程(赣江下游尾闾整 治)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 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落实核减的用地(共 计核减1.1433公顷,均为鱼道工程用地),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 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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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XX项目用地预审办理过程
序 号 |
涉及专 题 |
分项 |
审批部门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永久基 本农田 补划方 案 |
确定用地红线 |
主设单位 | ||
2 |
审核项目占永 久基本农田面 积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3 |
永久基本农田 补划基本方案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4 |
永久基本农田 补划图斑审查 |
省自然资源厅耕 保处下属国土空 间规划调查研究 院 | |||
5 |
评审请示 |
县人民政府 | |||
6 |
部门意见 |
市、县自然资源局 | |||
7 |
补划地块外业 核查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8 |
方案评审 |
耕保处 |
省自然资源厅 | ||
9 |
用地预 审与规 划选址 报告 |
确定用地红线 |
主设单位 | ||
10 |
报告编制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11 |
林地占用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 |
审查会召开前 置条件 | ||
12 |
方案审查 |
用途管制 处、空间规 划局、利用 处 |
省自然资源厅 | ||
13 |
生态保 护红线 不可避 让论证 |
确定用地红线 |
主设单位 | ||
14 |
报告编制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15 |
方案审查 |
空间规划局 |
省自然资源厅 | ||
16 |
土地利 用总体 规划修 改延续 方案 |
确定用地红线 |
主设单位 | ||
17 |
报告编制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18 |
方案审查 |
空间规划局 |
省自然资源厅 |
48
序 号 |
涉及专 题 |
分项 |
审批部门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9 |
用地预 审组卷 |
申请表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待专题方案评 审后办理 | |
20 |
用地请示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待专题方案评 审后办理 | ||
21 |
初审意见 |
市、县自然资源局 |
待专题方案评 审后办理 | ||
22 |
踏勘报告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23 |
建设依据 |
项目建设单位 |
包括项目进国 家规划 | ||
25 |
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 |
项目建设单位 |
评估报告+专家 意见+TXT评估 坐标+省自然资 源厅备案函 | ||
26 |
压矿报告 |
项目建设单位 |
评审报告+专家 意见+TXT评估 坐标+省自然资 源厅备案函 | ||
27 |
面积表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
28 |
组卷最终材料 |
用途管制处 |
土地预审技术单 位 |
待专题方案评 审后组卷上报 |
注:本项目为线型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
按现有政策需增加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延续方案可在报批阶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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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3 XX项目用地报批办理情况
序 号 |
材料 类别 |
材料名称 |
开始 时间 |
完成时 间 |
责任部 门 |
配合部门 |
举措 |
1 |
土地 征收 |
预公告(10个工 作日) |
2022. 12.27 |
2023.1 .11 |
县人民 政府 |
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财 政、发展改 革、住房和城 乡建设、人力 和社会保障、 农业农村、林 业、民政局等 部门及乡 (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 处 |
参照《江西省征收土 地管理办法》 |
现状调查及调查 确认 |
2023. 1.12 |
2023.1 .19 | |||||
调查公告(5个工 作日) |
2023. 1.30 |
2023.2 .3 | |||||
土地征收社会稳 定性调查 |
2023. 1.12 |
2023.1 .19 | |||||
安置公告(30天) |
2023. 2.4 |
2023.3 .6 | |||||
听证会(13个工 作日,包括:听 证告知5个工作 日、听证通知7 个工作日、听证 会1个工作日) |
2023. 3.7 |
2023.3 .24 | |||||
补偿登记(3天) |
2023. 3.25 |
2023.3 .27 | |||||
签订补偿协议 |
2023. 3.28 |
2023.3 .30 | |||||
3 |
勘测 定界 材料 |
勘测定界报告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县自然资源 局、乡(镇) 人民政府 | ||
4 |
权属 材料 |
拟征(占)地的 土地权属汇总表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
5 |
行政 材料 |
市、县国土资源 部门用地请示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市、县自然资 源局 |
市政府、县政府、市 自然资源局、县自然 资源局盖章 | |
6 |
建设项目用地 “一书一案” (农转用方案)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县政府、市、 县自然资源 局 | |||
8 |
社保 材料 |
社保请示、承诺、 审查表、拟参保 人员名单、社保 费用缴纳票据 |
2023.1 .20 |
项目建 设单位 |
人力和社会 保障局 |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参保人员名单、及征 地相关材料,并缴纳 相应社保费用,人力 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相关材料,并完成市 人社局、省人社局盖 章 |
50
序 号 |
材料 类别 |
材料名称 |
开始 时间 |
完成时 间 |
责任部 门 |
配合部门 |
举措 |
9 |
补充 耕地 材料 |
缴纳耕地开垦费 凭证、占补平衡 挂钩确认信息号 及明细表 |
2023.1 .20 |
项目建 设单位 |
县自然资源 局 |
项目建设单位缴纳 耕地占补费用后,县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相关材料 | |
10 |
土地 复垦 材料 |
项目土地复垦方 案(项目土地复 垦方案+承诺书) |
2023.1 .20 |
项目建 设单位 | |||
11 |
专题 材料 |
生态保护红线有 限认为活动认定 |
2023.1 .20 |
项目建 设单位 |
取得市政府出具的 初步认识时间 | ||
12 |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成果表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完成地灾报告,并在 省厅备案 | |||
13 |
压覆矿产资源评 估报告的评审备 案证明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完成压覆矿产查询, 涉及矿产资源需签 订相关协议 | |||
14 |
永久基本农田占 用和补划方案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
15 |
规划修改方案 |
2023.1 .20 |
技术单 位 | ||||
16 |
违法 材料 |
出具未违法用地 证明 |
2023.1 .20 |
县自然 资源局 |
项目用地红线确定 后,国土资源测绘工 程总院对接省厅执 法局核查疑似动工 图斑,县自然资源局 出具未违法用地说 明材料 | ||
17 |
组卷 报批 |
报市自然资源局 联审 |
2023. 2.6 |
2023.2 .18 |
技术单 位 | ||
18 |
报省自然资源厅 联审 |
2023. 2.19 |
2023.3 .5 |
技术单 位 | |||
19 |
报自然资源部审 查 |
2023. 3.7 |
技术单 位 |
注:本项目为线型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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