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防盗保险柜(箱)
Burglary-resistant safes
GB 10409-2019
发布日期:2019-04-04
实施日期:2020-05-0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0409-2001《防盗保险柜》,与GB 10409-2001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1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防盗保险柜(箱)的定义(见3.1,2001年版的3.1);
——增加了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及其定义,在满足通用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其相应附加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见3.2~3.4、5.6~5.8、6.6~6.8、7.3);
——增加了防盗保险柜锁和钥匙的定义(见3.6、3.9);
——修改了防盗保险柜机械锁、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3.7、3.8、5.3、6.3,2001年版的3.10、3.11、5.3、5.4、6.3、6.4);
——增加了有关柜体部件的术语(见3.10~3.11);
——修改了进入的定义(见3.12,2001年版的3.3);
——删除了附加装置的定义(见2001年版的3.15);
——修改了破坏工具的定义(见3.16~3.21,2001年版的3.4~3.9)
——增加了测试体、功能性开口、防技术开启的术语(见3.22~3.24);
——修改了安全级别,按破坏工具、抗破坏净工作时间,将防盗保险柜(箱)划分为3类12个安全级别(见4.1,2001年版的4.1);
——修改了产品标记,在产品标记中增加了抗破坏时间等内容(见4.2,2001年版的4.2);
——删除了对角线尺寸偏差要求(见2001年版的表2);
——删除了外表面平面度要求(见2001年版的5.1.5);
——删除了钢材抗拉强度极限要求(见2001年版的5.2.1);
——删除了柜体焊接有关要求(见2001年版的5.2.2);
——修改了防盗保险柜重量有关要求(见5.2.2,2001年版的5.2.3和5.2.4);
——修改了柜门和门框之间直接通道以及柜体上开孔的相关要求(见5.2.3,2001年版的5.2.5和5.2.6);
——删除了柜外导线拉力要求(见2001年版的5.2.7);
——删除了柜门推拉晃动量要求(见2001年版的5.2.8);
——删除了搁板的强度要求(见2001年版的5.2.9);
——修改了附加装置的要求(见5.2.4,2001年版的5.2.10和5.6);
——修改了主电源电压要求(见5.4.1,2001年版的5.5.2);
——修改了欠压有关要求(见5.4.2,2001年版的5.5.6和5.5.7);
——增加了外部应急电源接口要求(见5.4.7);
——修改了抗破坏试验的方法(见6.5,2001年版的6.7);
——修改了产品标志的内容(见第8章,2001年版的8.1);
——修改了包装的内容(见9.1,2001年版的8.2);
——增加了防盗保险柜产品安全级别标识(见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宁波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东屋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杰宝大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神舟锁业有限公司、上海堡垒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双九箱柜有限公司、宁波艾谱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怡化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纳工贸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伟、李剑、卢螽法、邱日祥、鲍世隆、鲍逸明、曹忠伟、闵浩、徐尧、吴其良、徐真轶、黄伟明、曹君、魏东、杨捷、唐江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0409-1989、GB 10409-2001。
引言
我国是防盗保险柜(箱)研制生产的大国,为规范防盗保险柜(箱)设计、制造和检验,在1989年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0409-1989《防盗保险柜》,2001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需要,在1997年又发布了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GA 166-1997《防盗保险箱》,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随着我国防盗保险柜(箱)市场的成熟以及在国际市场占据重要的位置,为了提高我国防盗保险柜(箱)国家标准的适用性及该行业的技术水平,本次修订中将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纳入本标准中,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同时,标准将防盗保险柜(箱)安全级别进行扩展和提升,将防盗时间明确在产品的标记中,有助于消费者根据需求合理选择产品;标准还增加并明确了攻击破坏使用的工具,以规范产品的检测;本标准提高了对锁具安全性能的要求,明确规定防盗保险柜(箱)应使用符合本标准的防盗保险柜锁,以进一步保证防盗保险柜(箱)的整体安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盗保险柜(箱)(以下简称防盗保险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级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组装式防盗保险柜、投入式防盗保险柜的设计、制造、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20-1979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10125-2012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GB/T 18789.1-2013 信息技术 自动柜员机通用规范 第1部分:设备
GA/T 73-2015 机械防盗锁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
GA 1280-2015 自动柜员机安全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789.1-2013、GA/T 73-2015、GA 374-2001、GA 1280-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防盗保险柜(箱) burglary-resistant safe
在规定时间内抵抗本标准规定条件下非正常进入的各类柜(箱)。
3.2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 burglary-resistant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s(ATM) safe
自动柜员机中用于存放现金/票据处理等模块的防盗保险柜。
3.3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 burglary-resistant assembled safe
柜体可以拆卸、拼装的防盗保险柜。
3.4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 burglary-resistant self-service deposit safe
具有安全投入口的防盗保险柜。
3.5 安全级别 safety class
防盗保险柜(箱)抗破坏性能的分级。以在规定的破坏工具作用下,防盗保险柜(箱)薄弱环节能抵抗非正常进入的净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分级。
3.6 防盗保险柜锁 lock for burglary-resistant safe
在防盗保险柜(箱)上使用的,防钻、防撬、防拉、防冲击、防强扭、防技术开启、密钥量等达到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具有锁定装置且独立启闭的锁具。
3.7 防盗保险柜机械锁 mechanical lock for burglary-resistant safe
通过机械装置实现锁具密钥比对,采用机械传动装置实现启闭的防盗保险柜锁,包括钥匙式和密码式等。
3.8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 electronic lock for burglary-resistant safe
通过电子系统实现锁具密钥比对,采用机电方式实现启闭的防盗保险柜锁。
3.9 钥匙 key
用来控制防盗保险柜锁的密钥信息或密钥信息载体。
注:可分为机械钥匙、数字钥匙、生物钥匙。
3.10 门栓机构 bolt work
使防盗保险柜(箱)门保持关闭或开启状态的部件。
3.11 重锁装置 relocking device
门栓机构和锁具遭到破坏性开启时,能阻止门栓机构运动或门被开启的保护机构。
3.12 进入 forced entry
在抗破坏试验中,防盗保险柜(箱)在规定的净工作时间内,按规定要求打开柜(箱)门或在柜(箱)门、柜(箱)体上开出一个不小于规定面积的穿透性开口。
3.13 净工作时间 net working time
实际的破坏攻击时间,不包括试验准备时间及试验过程中可能延误的时间。
3.14 13cm2开口 13cm2opening
面积为13cm2,最小边长为25mm的矩形开口,或最小高为25mm的三角形开口,或直径为41mm的圆形穿透性开口。
3.15 38cm2开口 38cm2opening
面积为38cm2,最小边长为38mm的矩形开口,或最小高为51mm的三角形开口,或直径为70mm的圆形穿透性开口。
3.16 普通手工工具 common hand tool
包括凿子、冲头、楔子、螺丝刀、钢锯、扳手、钳子、质量小于或等于3.6kg的铁锤、长度小于或等于1.5m直径小于或等于25mm(或者相等截面积)的撬扒工具,以及带有一个或多个钩子或其他装置的绳索、金属线或类似物品。
3.17 便携式电动工具 portable electric tool
钻头直径小于或等于12.7mm、功率小于或等于1800W的便携式手持电钻;冲头直径小于或等于25.4mm、功率小于或等于2400W的便携式电动冲击锤及加压装置。
3.18 专用便携式电动工具 specific portable electric tool
便携式切割机、便携式砂轮机、电锯的总称。
3.18.1 便携式切割机 portable cutting machine
具有高速钢、镶硬质合金刀齿且直径小于或等于203mm、功率小于或等于2400W、转速小于或等于8000r/min的手持切割机。
3.18.2 便携式砂轮机 portable abrasive cutting wheel
砂轮片直径小于或等于203mm、厚度小于或等于3.2mm、功率小于或等于2400W、转速小于或等于8000r/min的电动手持盘形砂轮机。
3.18.3 电锯 electric saw
圆锯、锯孔锯、往复锯的总称。
3.18.3.1 圆锯 circular saw
具有高速钢或镶硬质合金刀齿、圆锯片直径小于或等于203mm、功率小于或等于2400W、转速小于或等于5000r/min电动锯。
3.18.3.2 锯孔锯 holesaw
具有高速钢或镶硬质合金的刀齿、孔直径小于或等于76mm,并与3.17的电钻配合使用的用来切割孔的圆柱形锯装置。
3.18.3.3 往复锯 reciprocating saw
具有高速钢或镶硬质合金刀齿的、功率小于或等于2400W的手持往复锯装置。
3.19 磨头 grinding point
转速为14000r/min~22000r/min且功率小于或等于1440W的电驱动的锥形、盘形、圆柱形及类似形状的磨削工具。
3.20 割炬 cutting torch
氧-乙炔割炬,切割低碳钢的厚度大于或等于3mm、最大厚度小于或等于30mm的手工射吸式割炬。
3.21 爆炸物 explosive
TNT炸药(密度为1.55g/cm3~1.60g/cm3)或具有相当爆炸当量的其他炸药。
3.22 测试体 test body
长为150mm、截面积为125cm2的刚性体,截面要求为最小边长为100mm的矩形,或边长为112mm的正方形,或直径为126mm的圆形。
3.23 功能性开口 functional opening
防盗保险柜(箱)上为特殊功能而预设的开口。
3.24 防技开启 professional-tools resistant opening
抵抗锁具专业技术人员使用专用工具,运用操作手法非破坏性打开锁具的能力。
4 产品分类分级和标记
4.1 产品分类与分级
防盗保险柜按照抵抗破坏所使用的破坏工具不同分为A、B、C三类,按照破坏所需的净工作时间分为12个安全级别,详细内容见表1。
4.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如下:
示例1:FDG-A30×1/J-85-001 表示柜体高度为85cm、安全级别为A30×1的装有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企业产品代号为001的防盗保险柜。
示例2:FDG-C60/D-50-002 表示柜体高度为50cm、安全级别为C60、装有防盗保险柜电子锁、企业产品代号为002的防盗保险柜。
示例3:FDGM-C60/D-100-003 表示柜体高度为100cm、安全级别为C60、装有防盗保险柜电子锁、企业产品代号为003的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
示例4:FDGZ-C60/D-150-004 表示柜体高度为150cm、安全级别为C60、装有防盗保险柜电子锁、企业产品代号为004的组装式防盗保险柜。
示例5:FDGT-B60/D-110-005 表示柜体高度为110cm、安全级别为B60、装有防盗保险柜电子锁、企业产品代号为005的投入式防盗保险柜。
5 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所有的钢铁零、部件表面(不锈钢、抛光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零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防腐措施包括氧化、电镀、喷涂等各种防腐处理。
5.1.2 零件的表面镀层应均匀一致,外露部位不得有明显的焦斑、起泡、剥落、划痕等缺陷。应能按GB/T 10125-2012,经受24h的中性盐雾试验,并按GB/T 6461-2002判定阴极性和/或阳极性的覆盖层不低于5级。
5.1.3 柜体外表面涂层应均匀,不得有明显的裂痕、气泡、斑点等缺陷。以同样工艺制作的样板,不低于按GB/T 1720-1979漆膜附着力测定法测定的5级。
5.1.4 应有结构设计的图纸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5.1.5 防盗保险柜的功能,包括安装、柜门的启闭、密码的更换、附加装置的使用、欠压指示等,应符合第5章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5.1.6 外形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5.2 结构要求
5.2.1 安全级别低于B60的防盗保险柜至少应配置一套防盗保险柜锁,安全级别B60(含)以上防盗保险柜至少应配置两套防盗保险柜锁,其中C类防盗保险柜应采用1级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或防盗保险柜电子锁。
5.2.2 防盗保险柜的质量小于340kg时,应配备固定件,并应有指导防盗保险柜固定的说明书。
5.2.3 除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外,柜门和门框之间应没有进入柜内的直接通道。防盗保险柜上开功能孔的,从开孔位置应不能看见门栓机构,且开孔位置应不降低该部位的抗破坏性能。
5.2.4 防盗保险柜按需要可增加防火、防磁、防水、防潮、防辐射、报警、监控、联网等附加功能,但附加功能的增加应不降低防盗保险柜的安全级别。
5.3 防盗保险柜锁要求
5.3.1 基本要求
5.3.1.1 防盗保险柜锁的锁具防钻、防撬、防拉、防扭、防冲击性能应达到净工作时间15min以上。
5.3.1.2 锁舌锁定部分的长度应大于或等于9mm。
5.3.1.3 锁舌经轴向980N、侧向1470N的压力试验后,应能正常使用。
5.3.1.4 锁具经1m高自由跌落后应能正常工作。
5.3.1.5 锁具应可正常启闭10000次且无任何故障。
5.3.1.6 对锁具6个方向施加冲击,冲击过程中锁具不得自行开启。
5.3.2 防盗保险柜机械锁
5.3.2.1 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由高到低分为1级和2级两个防护级别,其对码误差符合:
a)1级三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个刻度,1级四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25个刻度,超过最大允许偏差时锁具不能被打开;
b)2级三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25个刻度,2级四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最大允许偏差应小于或等于1.5个刻度,超过最大允许偏差时锁具不能被打开。
5.3.2.2 钥匙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0min,1级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0h,2级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防技术开启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h。
5.3.2.3 转盘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应能承受以小于或等于48圈/min的速度作密码组合的操作,累计转动圈数大于或等于10000圈,试验后锁具的对码误差应符合5.3.2.1的要求。
5.3.2.4 三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理论密量应大于或等于106,四转向片密码式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理论密钥量应大于或等于107,实际密钥量应大于或等于理论密钥量的60%。
5.3.2.5 对锁具任意方向施加频率为4Hz~50Hz、振幅为0.254mm、跳频间隔为1Hz的扫描振动,在共振频率点振动2h,如无共振点时则在50Hz处振动2h,振动过程中锁具不得自行开启。
注:共振点为振动过程中锁具内锁定部件的振动幅度达到最大幅度的一半及以上。
5.3.2.6 灵活度、耐腐蚀、差异量、互开率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73-2015的B级及以上有关要求。
5.3.3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
5.3.3.1 锁具中执行开/闭锁动作的部件不应采用电磁铁驱动和锁定。
5.3.3.2 锁具在柜体外的导线在0V~1000V、功率小于或等于50W的双向直流高压攻击下,锁具应不能开启。
5.3.3.3 防技术开启时间应大于或等于20h。
5.3.3.4 对锁具任意方向施加频率为10Hz~35Hz、振幅为0.254mm、跳频间隔为5Hz的扫描振动,在共振频率点振动15min,如无共振点时则在35Hz处振动4h,振动过程中锁具不得自行开启。
5.3.3.5 锁具的所有开锁方式和控制方式,以及动态密的有效时间和可使用次数,应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不应有说明书声明外的开启方式和控制方式。
5.3.3.6 密钥量应大于或等于106。钥匙组数大于或等于10组的电子密码锁,密钥量应大于或等于钥匙组数×105。
5.3.3.7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密钥修改应只能在开启状态下或使用有效钥匙后进行。
5.3.3.8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在用户连续输入少于或等于5次错误密钥后应锁定大于或等于3min。
5.3.3.9 非机械钥匙的密钥不应以目视方式被读取,密钥在钥匙中应非明文存储,防止非授权获取。
5.3.3.10 应不能使用生物钥匙或远程方式独立开启锁具,同时应使用数字密钥进行身份鉴别。
5.3.3.11 信息保存、误识率、环境适应性、抗干扰、安全性、稳定性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A 374-2001的B级有关要求。
5.4 电源
5.4.1 电源的功率、能耗以及环境适应性与安全性要求,应满足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主电源的电压85%~115%变化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
5.4.2 防盗保险柜应使用36V以下的直流电压,在电源电压降至规定的告警电压时应能发出欠压告警。在欠压告警后,电源应仍能满足36h或200次的正常操作。
5.4.3 使用交流220V的主电源时,应有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停止供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并能正常工作,在主电源恢复供电时,应能自动恢复主电源工作,转换过程中不应产生误动作。
5.4.4 供电部分应有过流保护装置。
5.4.5 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Ω。
5.4.6 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或外壳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表3规定的50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5.4.7 内部电池作为主电源时,应具有外部应急电源接口。
5.5 抗破坏性能要求
5.5.1 对于高度小于或等于450mm的防盗保险柜经3m自由跌落试验后,使用普通手工工具进行破坏,打开门扇的净工作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min。
5.5.2 其他抗破坏性能应符合4.1的分类分级要求。
5.6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
5.6.1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应设置重锁装置,重锁方向大于或等于2个。当锁具及门栓机构受到攻击,在保护失效前,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5.6.2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门栓机构应有防护措施,门开启时应不能窥视和触及锁具及门栓机构。
5.6.3 功能性开口应不能被测试体通过,该部位的抗破坏性能不应低于柜体本身对应安全级别的要求。
5.6.4 所有未使用的功能性开口应采取堵塞措施,且从外侧不能拆除堵塞件。
5.6.5 产品图纸应注明功能性开口名称,如导线孔、现钞出口、存钞入口和报警装置孔等。
5.7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
5.7.1 组装完成后应成为一个整体,应无可分离的部件;在不破坏柜体情况下,应不能从外部拆卸。
5.7.2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的连接部分的抗破坏性能应高于或等于柜体本身的要求。
5.8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的开口应有保护措施,应不能直接从开口处钩、夹、粘取内部物品,保护部分的抗破坏性能不应低于柜体本身的抗破坏性能。
6 试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检验
6.1.1 防腐措施检查
检查样品的防腐措施,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1的要求。
6.1.2 表面质量检查
目视检查样品的表面质量,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的要求。
6.1.3 表面镀(涂)层检验
在样品上提取有表面镀层的零件,制作与样品表面漆膜(喷塑膜)同样工艺的试验样板,分别按GB/T 10125-2012与GB/T 1720-1979进行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2和5.1.3的要求。
6.1.4 文件检查
检查样品的技术文件及包装,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4的要求。
6.1.5 功能试验
按使用说明书,对样品各项功能进行试验,包括柜门的启闭、密码的更换、附加装置的使用、欠压告警等,每项试验5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5的要求。
6.1.6 尺寸偏差检验
使用精度为0.5mm的钢卷尺、钢直尺测量外形尺寸并计算其偏差,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1.6的要求。
6.2 结构要求检验
6.2.1 锁具配置检验
检查样品的锁具配置,核对锁具检验报告的有效性及锁具型号,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1的要求。
6.2.2 固定件检验
用秤称量样品质量及检查安装配件及安装说明书,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2的要求。
6.2.3 隙缝及孔检验
对柜门与柜框的隙缝和通道、导线孔进行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3的要求。
6.2.4 附加功能检验
防盗保险柜有附加功能的,应检查其附加功能及相关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件,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2.4的要求。
6.3 防盗保险柜锁检验
6.3.1 基本要求检验
6.3.1.1 锁具抗攻击试验
将样品安装在测试架上(见图1),具有熟练操作技能、了解锁具结构的试验人员用GA/T 73-2015中B.2的试验工具,通过图1中的攻击孔进行钻、撬、拉、冲击试验,以及使用扳手或电动扳手对锁具进行强扭,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1的要求。可多种方式安装的锁具,应对每种安装方式分别进行测试。
6.3.1.2 锁舌行程检验
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判定其结果是否符合5.3.1.2的要求。
6.3.1.3 锁舌压力检验
锁舌压力试验按GA/T 73-2015中6.2.1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3的要求。
6.3.1.4 自由跌落试验
锁具任意面(除锁舌外)从1m高处跌落到水泥地面上10次后,检查锁具的工作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4的要求。
6.3.1.5 锁具耐久性试验
按照锁具使用说明书对锁具进行连续开启10000次试验,记录试验过程中的现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5的要求。
6.3.1.6 锁具冲击试验
锁具6个面依次固定于震动测试台上,每个面施加的冲击10次,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1.6的要求。
6.3.2 防盗保险柜机械锁检验
6.3.2.1 对码误差检验
按照5.3.2.1的要求和GA/T 73-2015中6.1.7.5进行对码误差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1的要求。
6.3.2.2 防技术开启试验
防技术开启试验按GA/T 73-2015中6.6.6进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2的要求。
6.3.2.3 密码式耐久性检验
按照5.3.2.3的要求和GA/T 73-2015中6.1.7.5进行对码误差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3的要求。
6.3.2.4 密钥量检验
按照5.3.2.4的要求和GA/T 73-2015中6.7.2进行密钥量检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4的要求。
6.3.2.5 振动试验
按照5.3.2.5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5的要求。
6.3.2.6 其余技术要求检验
按照GA/T 73-2015的相关试验方法,对锁具进行如下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2.6的要求:
a)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灵活度试验,按GA/T 73-2015中6.3进行;
b)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耐腐蚀试验,按GA/T 73-2015中6.5进行;
c)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差异量试验,按GA/T 73-2015中6.7.1进行;
d)防盗保险柜机械锁的互开率试验,按GA/T 73-2015中6.7.2进行。
6.3.3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检验
6.3.3.1 执行机构检验
检查产品的结构,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1的要求。
6.3.3.2 双向直流高压攻击试验
对锁具在箱体外部的外露导线两两组合分别施加功率为50W,从0V~1000V的直流电压,每个阶梯为100V,每个阶梯停留时间为5s,锁具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能开启,但允许其他损坏情形发生,对每组导线需分别施加两个不同极性方向的电压,每组导线组合及不同极性测试需使用不同的新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2的要求。
6.3.3.3 防技术开启试验
对锁具进行试探性密码开启、强电磁场技术开启、替换锁具的柜外部件等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3的要求。
6.3.3.4 振动试验
按照5.3.3.4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4的要求。
6.3.3.5 开锁和控制方式检验
检查设计文件,与产品说明书进行对比,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5的要求。
6.3.3.6 密钥量检验
按使用说明书检查密码量,对样品进行操作验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6的要求。
6.3.3.7 密钥修改检验
按使用说明书检查设置密码前是否要求用户输入密码进行身份鉴别,对样品进行操作验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7的要求。
6.3.3.8 错误锁定检验
按照5.3.3.8的要求输入错误密码后,检查锁具是否锁定及锁定时间,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8的要求。
6.3.3.9 密钥保存检验
检查非机械钥匙和检查设计文件,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9的要求。
6.3.3.10 开启模式检验
使用生物钥匙或远程方式开启锁具,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10的要求。
6.3.3.11 其余技术要求检验
按照GA 374-2001的相关试验方法,对锁具进行如下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3.3.11的要求: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信息保存试验,按GA 374-2001中6.3进行;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误识率试验,按GA 374-2001中6.4进行;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环境适应性试验,按GA 374-2001中6.6进行;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抗干扰性试验,按GA 374-2001中6.7进行;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安全性试验,按GA 374-2001中6.8进行;
——防盗保险柜电子锁的稳定性试验,按GA 374-2001中6.9进行。
6.4 电源检验
6.4.1 电源电压适应性试验
用精度0.5级、量程1.5倍于电源电压的电压表和精度0.5级、量程1.5倍于额定电流值的电流表监测,电源接上负载(或模拟负载),分别在额定电源电压的85%(交流)、90%(直流)、100%、110%和115%时进行试验,检查防盗保险柜的功能,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1和5.4.3的要求。
6.4.2 欠压告警试验
直流电源接上负载(或模拟负载),用精度0.5级、量程1.5倍于额定电压值的电压表监测,当电源电压降至规定的告警电压时,检查是否发出欠压指示,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2的要求。
6.4.3 备用电源试验
电源接上负载(或模拟负载),在主电源正常工作状态中切断主电源,由备用电源单独供电,检查防盗保险柜的正常状态,然后作主电源接通试验,检查防盗保险柜的工作状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3的要求。
6.4.4 电源过流保护试验
检查电源电路应装有断路器或保险丝,其额定电流应与最大工作电流相适应;对不要求区分极性的接线柱与相邻接线柱短路或引线成对反接并保持60s±2s,检查电路损坏情况,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4的要求。
6.4.5 电源绝缘电阻试验
用500V精度1.0级的绝缘电阻测试仪表,测量保险柜样品的电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受试样品的电源开关处在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施加试验电压稳定5s后,读取绝缘电阻值,检查样品的工作状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5的要求。
6.4.6 电源抗电强度试验
在保险柜样品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与外壳或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用功率大于或等于500VA,50Hz可调电源馈给试验电压,试验电压以200V/min速率升至5.4.7中表3的规定值并保持1min,检查保险柜的工作状态,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6的要求。
6.4.7 应急电源接口检验
断开内部电池供电,使用外部应急电源接口供电,正常开启防盗保险柜,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4.7的要求。
6.5 抗破坏试验
6.5.1 试验准备
由两名具有熟练操作技能、了解防盗保险柜结构的试验人员组成试验小组。试验小组应根据产品图纸和对样品的实际观察和对结构的分析、研究,找出薄弱环节,制定试验方案。
6.5.2 进入方式
6.5.2.1 防盗保险柜进入方式
对于高度小于或等于450mm的防盗保险柜应先进行自由跌落试验,从3m高度对样品进行1次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跌落后使用普通手工工具进行6.5.3.1中规定的破坏,判定打开柜门或进入的净工作时间是否符合5.5.1的要求。
然后按各类防盗保险柜在表4中对应安全级别规定的破坏工具和净工作时间,按照6.5.3规定的破坏方法对样品进行攻击,未能打开柜门或进入,判定样品的抗破坏性能是否符合5.5.2的要求。
6.5.2.2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进入方式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功能性开口经过对应安全级别规定的时间和工具破坏试验后应不能通过测试体,其他部分进入方式及抗破坏性能应符合6.5.2.1的要求。
6.5.2.3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进入方式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的柜体和连接部分进入方式及抗破坏性能均应符合6.5.2.1的要求。
6.5.2.4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进入方式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的柜体和开口进入方式及抗破坏性能均应符合6.5.2.1的要求,且破坏试验中不能从开口钩、夹、粘取内部物品。
6.5.3 破坏方法
6.5.3.1 常规破坏
试验小组按表4规定的各类防盗保险柜允许使用的工具,对样品进行下列一种或全部破坏方法的试验:
a)在柜门上开孔,打到锁盒、锁舌、承载杆或机构的其他关键部位,再用拨、戳、撬、冲以及探出密码等方法,使闭锁机构失效,打开柜门;
b)敲击密码盘、锁头,钻、冲锁轴或锁芯等,然后用撬拨工具松开闭锁机构,打开柜门;
c)破坏柜外器件或在柜门、柜体上打孔,触及电路关键部位,用更改密码或使密码失效等方法打开柜门;或施加外电源,使控制电路失效或产生误动作,打开柜门;
d)使用合适的扳手、钳子、撬棒及套筒、套管,对门栓控制手把施加压力,使门栓退缩,打开柜门;
e)用凿子、楔块、大锤打击门隙、扩大门隙。用撬棒、楔块、凿子等撬打柜门,破坏门体、门栓、铰链,打开柜门;
f)在门栓对应的门框侧面打孔,使冲杆能冲及门栓,打击门栓,使门栓退出锁闭位置,再撬开柜门;
g)在柜体表面,用各类防盗保险柜规定的工具,錾切、钻排孔,锯、磨以及撬扒、锤击等方法,打开大于规定形状和面积的通孔。
6.5.3.2 割炬破坏
B类和C类防盗保险柜的抗破坏试验,可以使用割炬,每次试验使用的氧气和燃气的总量应限制在28m3以内。
6.5.3.3 爆炸物破坏
C类防盗保险柜使用爆炸物进行抗破坏试验时,进行爆炸试验不能在使用割炬和其他规定工具进行破坏的样品上进行,应另外准备一个新的样品使用爆炸物进行试验,每次试验使用总量应小于或等于227g当量的爆炸物分两次进行,试验爆炸物一次填充量应小于或等于113g,爆炸试验前允许在柜体上开孔以安放爆炸物,开孔时间应小于或等于本级别规定时间的20%。
6.5.3.4 破坏方法组合
抗破坏试验方式并非限于6.5.3.1~6.5.3.3方式,试验小组可选择其他方式,对薄弱部位,包括安装附加装置的部位进行攻击。并允许在执行一个破坏方案后,可选择第二个方案。
6.6 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检验
6.6.1 检查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的重锁装置的设置,结合抗破坏性能试验,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1的要求。
6.6.2 检查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的门栓机构盖板,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2的要求。
6.6.3 使用测试体在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的功能性开口上进行进入试验,任意一测试体能否通过其中任意一个功能开口,对于结构符合要求的开口,其抗破坏性能试验见6.5.2.2,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3的要求。
6.6.4 检查自动柜员机防盗保险柜上未使用的开孔的封堵措施,尝试从外侧拆除堵塞件,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4的要求。
6.6.5 按照随机产品图纸,测定每一个功能孔的位置与尺寸偏差,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6.5的要求。
6.7 组装式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检验
6.7.1 对照组装式防盗保险柜的图纸,检查产品的结构,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1的要求。
6.7.2 抗破坏性能试验见6.5.2.3,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7.2的要求。
6.8 投入式防盗保险柜附加要求检验
对照图纸,检查产品开口部位的结构,并在柜内装散装有100元钞票尺寸相同的点钞钞票10张,用规定的工具进行钩、夹、粘试验,在相应级别的规定时间内应不能取到钞票;同时,抗破坏性能试验见6.5.2.4,判定结果是否符合5.8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型式检验抽样按GB/T 2828.1-2012中有关规定执行。
7.1.2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检验项目按表5。
7.1.3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管理等方面有较大的改变(包括人员素质的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
c)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后的周期性试验;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e)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的检验要求。
7.1.4 型式检验中应由生产厂制造试验样件。试验样件应按与产品的整体或部件相同的工艺制作,并有同等的功能。
7.1.5 型式检验可在由同样材料、元件、工艺制作的、仅外形尺寸不同的系列产品中,选取最薄弱的规格产品进行抽样。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分为四类:
a)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C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
d)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出厂检验只对B组检验进行组批抽样。样品在A组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抽样数按表6规定。C组和D组检验的样品数量,应在A组和B组检验的合格批中随机抽取2台进行检验。
7.3 检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见表5。
7.4 判定规则
7.4.1 型式检验中出现A类不合格;或一项B类一项C类不合格;或两项以上C类不合格,即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7.4.2 出厂检验中出现不合格品,应返修或报废。
7.4.3 出厂检验B组抽样检验中B类和C类不合格按表5判定,不合格品经返修后可重新检验。
7.4.4 出厂检验中出现A类或B类不合格,即应停止检验,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行检验。
8 标志
8.1 产品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志应至少有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商标(或企业名称);
c)执行标准;
d)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
e)符合4.2的产品标记;
f)质量及容积;
g)涉及人身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8.2 标志用纸、塑料、金属材料制作,应固定在柜内明显位置上。
8.3 产品应有防盗保险柜产品安全级别标识,使用金属材料制作,用胶黏剂或钉铆固定在柜内明显位置上,样式参见附录A。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1.1 防盗保险柜应至少用衬垫和防尘袋封装。
9.1.2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安装说明书、使用说明书、附件及装箱单。
9.2 运输和贮存
9.2.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确保运输中的安全。
9.2.2 产品应存放在空气干燥且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防盗保险柜产品安全级别标识
防盗保险柜产品安全级别标识样式见图A.1(白底黑字),字号和字体见表A.1,产品根据其安全级别在对应的安全级别单元格内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