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弓 I号:11440100007482612P/2023-00811
分类:
发布机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2023-12-22
名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亩查、验收、高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号:穗建消防〔2023)776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主题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浏紋啜:53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58号),结合我省、市实际情况,现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穗建消防 (2021) 629号)进行修订,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办事指南》)。
请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我局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依法办理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备案。
附件:广州市建设H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2023年12月修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L2月22日
(联系人:王海兵,电话:8 3193680)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与抽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备案与抽查业务。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 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CACB修改)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GJ号,下称《暂行规定》)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Q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R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FH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Q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工作细则R和Q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文书式样R的通知》(建科规〔CACA〕G号)
(五)《广东省实施Q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办法》(CACC 年D月CM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 会议修订)
(六)《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Q建设工程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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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R的通知》6粤建质函〔CACA〕CCJ号7
(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Q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R和Q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R的通知》(粤建质函〔CACA〕DAB)
(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Q广州市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R的通知》(穗 建人〔CACA〕CCD号)
(九)《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穗建人 〔CACA〕DFI 号)
(十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广州市建设工 程消防服务平台的通知》(穗建消防〔CACB〕CMF)
(十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CACB〕DCI号)
(十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消防专项办理程序的通 知》(穗建消防〔CACB〕HCJ号)
(十四)《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I部门关于印发Q广州 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方案(G=A版)R的通知》(穗 建质〔CACC〕MFC号)
(十五)《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 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CGA米民用建筑消防专题论证有关工作的通 知》(穗建消防〔CACC〕DIF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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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电子图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 的通知》(穗建质〔CACD〕DHJ号)
(十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Q广州市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指引RQ《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重大变更技术清单R的通知》(穗建质〔CACD〕DHJ号) 以上文件中与《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暂行规定》为准。 《暂行规定》明确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以其发布的 为准。
三、受理范围与部门分工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备案。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及有关要求办 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发布实施其他建设工 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通知前,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仍按原 《暂行规定》(住建部第GB号令)执行)。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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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变电站和电力隧道土建工程)等纳入我 市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范畴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联合验收的有关 政策制度办理,不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
在广州市行政区范围内,由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施工 许可证(原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报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 程项目(包括给水排水工程、水利工程)等纳入我市水务工联合验 收办理范畴的,按现行水务工程联合验收的有关政策制度办理,不 单独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
B=房屋建筑工程类
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地下综合管廊,D万平方米以上的 大型地下空间;
②建筑高度超过BOA米的房屋建筑工程;
③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工程;
④大型公共枢纽工程(如机场航站楼、综合立体性车站、交通 枢纽等);
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
⑥BAA米以上高层建筑和BOO米以下建筑在同一地下室投影范 围内。
注:上述工程已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消防业务仍由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C=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详见附件B),市、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仍由市住房和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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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负责此类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工作。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含空港经济区)
1•市级受理范围外的房屋建筑、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地下空间 工程;
2.区级主管部门已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
3•主体建筑已完成消防验收的改建、扩建工程(含装修工程);
4.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
的建设工程。
四、申报材料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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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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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格式) |
详见附件2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 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
3 |
设计文件 |
电子版 (CAD+PDF格 式) |
(1)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改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应提供原消防审 验批文 /设计变更应提供原消防审验批文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5,电子图纸应满足《广 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电 子图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的通知》的交付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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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 (PDF格式) |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注: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 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除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外,应同 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应用实例(两个以上)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 的产品说明等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 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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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
1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申请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PDF格式) |
详见附件2 |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 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
3 |
设计文件 |
电子版 (PDF格式) |
(1)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改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应提供原消防审 验批文 /设计变更应提供原消防审验批文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5,电子图纸需加盖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电子 签章,电子签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要求。图纸无电子签章的应上传 盖章齐全的纸质图纸彩色扫描件,扫描分辨 率不低于300dpi /]VX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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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纸名称 | |||
|
电子版 (PDF格式) |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注:特殊建设工程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 列三种情形之一的,除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外,应同 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应用实例(两个以上)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 的产品说明等 /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 体试验验证内容 |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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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
B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申请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VX格式) |
详见附件C |
|
C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F(含消防 查验报告),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F /经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再次申报消 防验收(备案)的,还需提供验收不合格整 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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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G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图纸应满足《广州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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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D 程竣工图纸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 电子版 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电子图 (]VX格式) 纸全过程流转应用工作的通知》的交付要求 /]VX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9 图纸名称 |
消防验收(备案)申报材料(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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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
B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 验收申请表 |
原件彩色扫描件 (]VX格式) |
详见附件C |
|
C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彩色扫描件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F(含消防 查验报告),消防查验报告详见附件F /经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再次申报消 防验收(备案)的,还需提供验收不合格整 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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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程竣工图纸 |
电子版 (]VX格式) |
/图纸清单详见附件G /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应在审 查通过的电子版图纸上进行竣工图电子签 章(竣工图章、建设单位公章)。有重大设 计变更需重新绘制竣工的,增加设计单位。 采用签章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 名法》要求,无电子签章的应上传盖章版纸 质图纸彩色扫描件,扫描分辨率不低于 DAAfyp /]VX图纸文件名称要求:单体建筑名称9 图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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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B=申请技术审查:对房建类项目实施消防设计与施工图同步审 查,对非房建类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服务前置。需要办理施工图 审查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在“广州市工程建设项 目联合审批平台(登录网址m~~yN@@sm|y=kˉxwspwg=kx =dw@)”或 “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登录网址: m~~yN@@。h·、=kˉdd=kx =dwNJAAA@,)同步办理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 施工图审查。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而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的项目,在消防业务平台办理消防技术审查。
C=申请行政审批: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若有)和消防 设计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提交除设计文件外的其他申报材料 进行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 m~~yN@@xwspwg=kˉdd=kx =dw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 m~~yN@@。h·、=kˉdd=kx =dwNJAAA@)。
D=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
F=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结合该项目规划许可及申报单位 提交的其他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G=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
打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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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务工程竣工联合 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系统 上传电子材料(申报系统网址:m~~yN@@xwspwg=kˉdd=kx =dw)。
办理:申报案件通过系统分送一并办理,审批部门依据建设单 位上传的资料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等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审 批,出具专项意见。
办结: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使用《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企业可通过扫描《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二维码查询竣工联合验收 有关详情,也可在联合验收系统中直接下载。
C=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系统网址 m~~yN@@xwspwg=kˉdd=kx =dw或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业务平台登录 网址m~~yN@@。h·、=kˉdd=kx =dwNJAAA@)。
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凭证。
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由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 收现场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办结: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自行在申报系统打 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得《竣 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三)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理流程
B=申请联合验收的项目:按房屋建筑工程或水务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的现行办法申报,消防事项在联合验收时一并提请,申报 系统上传电子材料(申报系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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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N@@xwspwg=kˉdd=kx =dw)。
非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企业网上 申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m~~yN@@xwspwg=kˉdd=kx =dw),上传电 子材料。
C=受理和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对材料不 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凭证,对联合验收项目按消防专 项不通过处理;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通知申报单位进行备 案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出具备案凭证(对于联合验收项目,备案凭 证作为联合验收消防专项意见)。
D=检查: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出具检查结 果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停止使用,整 改后申请复查。
F=办结:非联合验收的项目,申报人收到办理结果短信通知后, 自行在申报系统打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联合验收项目将获 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六、办理期限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自受理次日起D个工作日内 办结。
(二)联合验收项目自受理次日起I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单独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项目,自受理次日起
D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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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独办理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自受理当日 起B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和确定检查对象。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 自确定之日起BG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 程,自受理复查申请之日起I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其他
(一)本办事指南自CACF年B月B日起实施,原办事指南同 时废止。
(二)为推动《办事指南》修订平稳过渡,对有关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设置过渡期如下:
B=对CACF年B月B日前取得消防技术审查报告的建设工程, 可凭消防技术审查报告按原《办事指南》(穗建消防〔CACB〕HCM 号)申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其他项目按本办事指南附件 D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
C=对CACF年B月B日前已完成参建五方责任单位竣工验收并 已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 合格)的建设工程,可凭竣工验收报告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按 原《办事指南》(穗建消防〔CACB〕HCM号)申报消防验收及消防 验收备案。
D=过渡期自CACF年B月B日起至CACF年B月DB日,CACF年 C月B日起,所有建设工程均按本办事指南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及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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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 书式样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查验报告
5.图纸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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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之1
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类别清单
本办事指南所称非房建类专业建设工程,是指施工许可手续 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但按法律规定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具体包括
DA类:
AB=铁路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AC=公路工程;
AD=水利工程;
AF=煤炭矿山工程;
AG=水运工程(含港口、码头等);
AH=海洋工程;
AI=民航工程;
AJ=商业与物资工程;
AM=农业工程;
BA=林业工程;
BB=粮食工程;
BC=石油天然气工程;
BD=海洋石油工程;
BF=火电工程;
BG=水电工程;
BH=核工业工程; BI=建材工程; BJ=冶金工程; BM=有色金属工程; CA=石化工程; CB=化工工程; CC=医药工程; CD=机械工程; CF=航天与航空工程; CG=兵器与船舶工程; CH=轻工工程; CI=纺织工程; CJ=电子与通信工程; CM=广播电影电视工程; DA=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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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之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 书式样共io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甲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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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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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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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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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依法需办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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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消防设计 |
□是 □否 |
建筑高度大于CGAv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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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v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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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背面) |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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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 |
联系电话(移动 电话和座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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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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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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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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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v) |
长度(v |
占地面积 ) (vC) |
建筑面积(v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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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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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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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 (vC) |
装修所在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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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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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 S □BB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
消防设施及 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
工程简要 说明 | ||||
(背面有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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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 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 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 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 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 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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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受理8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
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设计审查,并提
交了下列材料:
□ B.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 2•消防设计文件;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4•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 5.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 建设工程7。
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口 B∙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 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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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文号)
aaaaaaaaaaaaaaa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的aaaaa 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于aaaa年aa月aa日正式受理(受理 凭证文号:穗建消审凭〔CACD〕第aaaaaaa号)。
aaaaaaaa项目位于广州aaaaaaaaaaaaaa,本次报审 aaaaaaaa建筑的土建和装修工程,总建筑面积aaaaa平方 米,局部装修,装修面积共aaaaa平方米。地上aa层,地下 a层,地上部分建筑面积aaaaaa平方米,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aaaaa平方米。建筑高度为aaaaa米,属于(a)类高层建筑, 耐火等级为(a)级。地下一层aaa。B层为aaa;C层为aaa; D至H层为aaa。
该工程设计有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 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 梯,灭火器,aaaa等消防设施。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五条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 五条规定,依据该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aaaaaaaa技术咨询 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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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格书,经程序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
二、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应选用具备消防产品 市场准入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检查,若发现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仍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GJ号)规定需要执行的规范条文 的情况,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四、经此次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修改,在材 料设备采购、工程检测、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对经审 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要求有改变且影响防火安全或消防 救援的,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五、本工程的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 装、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 作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的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 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请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 建设;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向 本工程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消防设施使用交底及消防安全
—23—
培训,明确使用期内的维护、保养、更换、正常使用年限 等要求。
八、本意见书不作为申报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 证明,如有涉及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未尽事宜,建设、设计、监理、检测、施工单位 及相关材料、设备的生产企业均应按国家、省、市各级发 布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章执行。
aa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印章7
CACD年a月aa日
—2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穗建消审字〔CACA〕第 号
。。。。:
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受理凭证文 号: )消防设计审查。
项目为:B幢(自编。。)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 为。。米,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首层使用功能为。。,。。至。。 层使用功能为。。,为。。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级。该工 程设计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 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 位出具的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合格书(编号: ),意见 如下:
一、该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
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B=
三、该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不得施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 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月日
—25—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vC) |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和座机) | |||||||||
|
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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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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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
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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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书》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审查合格日期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 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 |
制证日期 | |||||||||||||
|
建筑 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 (v) |
长度 (v) |
占地 面积 (vC) |
建筑面积(vC) | ||||||
|
地上 |
地 下 |
地上 |
地下 |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
装修面积(vC) |
装修所在层数 |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 S □BB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背面有正文)
—26—
—2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8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
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申请
建筑高度: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层数:
;建筑面积:
;使用性质: )
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 B=消防验收申请表;
□ 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口 D=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C.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 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
年月日
—28—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穗建消验字〔CACA〕第 号
aaaa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aaaa年aa月aa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地
址: ;受理凭证编号: ;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书编号: 。
6写明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情况描述原则上应与设计审 查意见书一致,并写清楚本次验收范围7。
本工程设有 系统、 系统、 系统及灭火 器等消防设施。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质量监督机构提 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书》等,经审核, 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尚有以下情况需要说明:
一、工程投入使用后,你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与火灾应 急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应当定期维修保养,保证功能 良好完整有效;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 任制,确保安全。
—29—
二、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6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 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7等,应依法向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及 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三、本工程的设备及相关管线、电气设备的生产、安装、 拆卸、检测、维护、使用等过程的安全审查及监督工作不在 消防验收的范围,应按有关规定报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 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书不作为申报场所或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的 证明,也不作为生产、经营机构经营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如 涉及违法建设或违法经营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CACA年。月。日
抄送单位: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30—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穗建消验字〔CACA〕第 号
aaaaa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aaaa年aa月aa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地
址: ;受理凭证编号: ;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书编号: 。
6写明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情况描述原则上应与设计审 查意见书一致,并写清楚本次验收范围7。
本工程设有 系统、 系统、 系统及灭火 器等消防设施。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有关规定,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质量监督机构提 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报告书》等,经审核, 结论如下:
□合格。
E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B=……
C=……
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如不服本意见,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
—31 —
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CACA年。月。日
抄送单位: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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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v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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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 话和座机) | |||||||||||
|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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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技术服务机构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制证日期 | |||||||||||||||
|
建筑 名称 |
结构 类型 |
使用 性质 |
耐火 等级 |
层数 |
高度 (v) |
长度 (v) |
占地 面积 (vC) |
建筑面积(vC) |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
装修面(vC) |
装修所在层数 |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 A □BB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背面有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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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印章):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印章):项 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印章):项
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3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8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 有关规定,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
工程6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
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要求,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综合受理流水号: 。。。。。。。。。。。。。。。。。。。。。。。,案件编号:CACB。。。。。。。。。。 ,可登录 申报系统打印电子备案凭证。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 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印章)年 月日
—3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8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 有关规定。
你单位于。。。。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备案,综合受理流水号:。。。。。。。。。。。。。。。。。。。。。。。;案件编 号:CACB。。。。。。。。。。 ,可登录申报系统打印电子备案凭证。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 B=消防验收备案表;
□ 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D=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図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
□ B∙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 D∙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印章)年 月日
—3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8复查结果通知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 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
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 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月日
—3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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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
|
备案表编号 |
备案凭证文号 |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 结果通知书文号 | ||||||
|
存在问题整改 情况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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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年 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印章) 年月日 | ||
—38—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 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 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 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 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 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口",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 前的“口”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 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 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39—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 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 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 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 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 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 建筑的防 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 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 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 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5)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 相关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 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 本的名录;(7)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 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 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
—40—
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 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 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 (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 况;(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 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 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 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 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 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 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41 —
附件之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书 (模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技术审查日期:
审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42—
填写 说明
1.本文件是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结果汇总,由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在申请消防 设计审查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
2.本文件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的重要依据,审查单位及 其参与审查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 练,字迹清楚。
3.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4.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5.审查单位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43—
表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
联合审图号: | |||||
|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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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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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
|
项目基本情况 |
该工程位于广州广州市广州南沙区、番禺区、海珠区、天河区,所在建筑为1栋地上XX 层、地下XX层(设1层设备夹层)综合楼,建筑高度为17.3米,总建筑面积为6350.441875.9 平方米(含地下建筑面积1875.9平方米),属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设计为一级(穗 建消审字〔2020〕第081401号)。现拟对该建筑进行局部调整,调整范围为负一层局部(J 至P轴交 至 轴部位除外)、首至四层整层及五至七层局部( 至 轴部位除外);调整后地 下一层为超市、商铺、非机动车库及设备用房,首、二层为商铺,三层为商铺、早教场所、 儿童活动场所及游艺场所,四、五层为商铺、餐饮, 六层为电影院,七层为配套办公、会 议、员工餐厅、厨房(无明火)及设备机房。该工程设计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变配电房等设备房设计有气体自 动灭火系统。 | ||||
|
□新建工程 |
单体建筑名称 使用性质 | ||||
|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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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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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地上)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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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别 火灾危险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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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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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 装修工程所在 建筑 |
所在建筑已取得的消防设计审核 或审查意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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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装修 部位 |
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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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装修 后使用功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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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后建筑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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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设置 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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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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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图人员 |
∴∴∴、∴∴∴ |
复核人员 |
∴∴∴ | ||
—44—
签发人 ∴∴∴
审查意见:
1、该项目消防设计文件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处,违反带有“严禁” “必须" “应” “不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处;
2、该项目消防设计文件(符合、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要求。
审查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T如申报工程为改建T扩建T装修工程^填写改建T扩建T装修^位^积以 及改建/扩建/装修后的使用功能。
表2: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单
|
审查专业: | |||
|
工程名称: | |||
|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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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查意见 (审查机构填写) |
回复意见 (设计单位填写) |
修改落实情况复核 (审查机构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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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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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 |
回复人: |
复核人: |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
填表说明:此表由审查机构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并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 见完成设计文件整改后,将整改情况填写在回复意见中连同整改后的设计文件一并反馈 给审查机构;审图机构对设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表格中填写修改落实情况。
—45—
表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执行技术标准条文情况审查记录表
(参考模板,以住宅建筑为例)
|
《工作 细则》 一级目 录 |
《工作 细则》 二级目 录 |
《工作 细则》 三级目 录 |
《工作细则》条款 |
规范名称 |
图名 图号 |
是否符合 条文要求 |
备注 |
|
2.2消 防救援 设施 |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应急排 烟设施 |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 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 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 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 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 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消防电 梯 |
2.2.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 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防火 |
建筑平面 |
□符合 |
—46—
|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 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
通用规范》 |
图 |
不符合 | ||
|
2.2.9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2",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7.3.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的丁、戊类厂房。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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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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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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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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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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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每层停靠; 2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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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 总平面 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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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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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 爆建筑 的间距 |
3.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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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民 用建筑 |
民用建 筑防火 间距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 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 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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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昉火间距(E)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类别 一 .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I14 —、二級 9 6 7 9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级 普__7 四级 14 9 10 12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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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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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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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
《建筑防火 |
总平面图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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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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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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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 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 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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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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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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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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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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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 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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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 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 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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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 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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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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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占地面积大于30000m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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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 总平面 布局 |
3.4消 防车道 与消防 车登高 操作场 地 |
«7.1.6堆场或储罐区的储■ 棉,麻、尼、 桔秆、芦 木材 甲、乙、闵类液体 液化石油气 可燃气体⅛Λ "吊 化纤⑴ 编⑴ (m?) 価權(加) 储罐(m?) 施(of) 储尿: 1000 50<)0 5000 ISoo 500 30000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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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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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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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 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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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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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 登高操 作场地 |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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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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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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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总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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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
4.1一 般规定 |
平面布 置原则 |
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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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 区的划 |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 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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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
4.1一 般规定 |
分 |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 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 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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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 用防火 分隔的 区域 |
4.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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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油 设备用 房 |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 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防止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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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 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3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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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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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 泵房 |
4.1.7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 层; 4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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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 制室 |
4.1.8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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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
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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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 |
4.1.9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 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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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民 用建筑 |
民用 建筑内 不应设 置的用 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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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 非住宅 功能合 建 |
4.3.2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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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营 业厅、 公共展 览厅 |
4.3.3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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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 动场所 |
4.3.4 儿童活动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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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 照料设 施 |
4.3.5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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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 筑 |
4.3.6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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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 娱乐放 映游艺 |
4.3.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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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
4.3民 用建筑 4.3民 用建筑 |
场所 |
3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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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 建筑 |
4.3.8 I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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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Ⅱ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3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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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Ⅲ级木结构建筑中的下列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1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等; 2儿童活动场所。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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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 区面积 |
4.3.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 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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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 ㎡。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 600 ㎡。 3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 ㎡;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 ㎡。 4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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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且防火分隔措施应可靠、有效。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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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 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平面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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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4.3民 置与防 用建筑 火分隔 |
*531不同时火学0鱷遺的允许鯉筑离度或层el∙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城筑再IR 时火如许建華高IB火?大 名称 等级k«8A允空片H *1 SSRfflitsa 一,=ta 5j*Λa⅛ 1500 对于体f 副场的现众厅, ..-..防火分区的.大允许ItsH.釈 -.二如技本規m第 2s∞ 可适资増m 单,多Ig ______ 5 ■.定___ Kffl ⅛3⅛ 三■ ] 5— 12M 地下或旱地 _纳_ 曲 设篇用据的防火分区■大允许 卞潼筑工室) - 世筑面积不宜大于m覆『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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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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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 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 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 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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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 区面积 |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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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 。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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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 的区域。相邻区 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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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4.3民 置与防 用建筑 火分隔 |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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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 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 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 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 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 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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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 置 |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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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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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 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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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 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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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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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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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4.3民 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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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 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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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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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 面积不宜大于400m 。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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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 置 |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 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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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 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 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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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 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 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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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 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 时,该层应设置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 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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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 平面布 置与防 火分隔 5建筑 结构耐 火 |
4.3民 用建筑 |
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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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 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 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 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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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布 置 |
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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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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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5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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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 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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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民 用建筑 |
民用建 筑耐火 等级 |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注: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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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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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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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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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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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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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 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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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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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 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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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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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二层和二层半式、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 A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4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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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建筑防火 |
建筑总说 |
□符合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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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2一层和一层半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单、多层人员密集场所; 4 B类广播电影电视建筑; 5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 6设置洁净手术部的建筑,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7用于灾时避难的建筑。 |
通用规范》 |
明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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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除本规范第5.3.1条、第5.3.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城市和镇中心区内的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教学建筑、医疗建筑。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总说 明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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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
6.1防 火墙 |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具有相应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并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结构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防火墙与建筑外墙、屋顶 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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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防火墙任一侧的建筑结构或构件以及物体受火作用发生破坏或倒塌并作用到防火墙时,防火墙应仍能阻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的另一侧。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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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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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 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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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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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 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 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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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 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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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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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 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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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防火墙的构造应能在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会导致防火墙倒塌。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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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防 火隔墙 与幕墙 |
6.2.1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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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0.50h。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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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防火隔墙与建筑外墙、楼板、屋顶相交处,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另一侧的防火封堵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59 —
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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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 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 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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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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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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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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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 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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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 第6.5.3条的规定: 1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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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 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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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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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 的耐火极限。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不燃性墙体分隔。 冷库、低温环境生产场所采用泡沫塑料作内绝热层时,绝热层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绝热层的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冷库的库房与加工车间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确需开设相互连通的开口时,应采取防火隔间等措施进行分隔,隔间两侧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冷库的氨 压缩机房与加工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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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竖 井、管 线防火 和防火 封堵 |
6.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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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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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 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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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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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 火性能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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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 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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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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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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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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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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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大样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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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顶 |
6.3.1 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屋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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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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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内有可燃物的闷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0.7m的闷顶入口;对于公共建筑,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 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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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防 火门、 防火 窗、防 火卷帘 和防火 玻璃墙 |
防火 门、防 火窗 |
6.4.1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 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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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 |
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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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除建筑直通室外和屋面的门可采用普通门外,下列部位的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且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相应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甲、乙类厂房,多层丙类厂房,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封闭楼梯间的门;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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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
6.4防 火门、 防火 窗、防 火卷帘 和防火 玻璃墙 |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 4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 5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丁类仓库中从库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的门; 6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疏散门; 7从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 8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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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埋深大于10m的地下建筑或地下工程,应为甲级防火门;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为甲级防火门; 3对于层间无防火分隔的竖井和住宅建筑的合用前室,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4对于其他建筑,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丙级防火门的要求,当竖井在楼层处无水平防火分隔时,门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门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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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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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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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窗 |
6.4.6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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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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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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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卷 帘 |
6.4.8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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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 且不应大于20m。 2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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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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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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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玻 璃墙 |
6.4.9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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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栈桥和 管沟 |
天桥、 栈桥 |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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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疏散通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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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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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连廊 |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 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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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建 筑的内 部和外 部装修 |
建筑内 部装修 |
6.5.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 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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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下列部位不应使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镜面反光材料: 1疏散出口的门; 2疏散走道及其尽端、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3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门、窗; 4消防专用通道、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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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下列部位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1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2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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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消防控制室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顶棚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下列设备用房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均应为A级: 1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机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等消防设备间; 2配电室、油浸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 3通风和空气调节机房; 4锅炉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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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其他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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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装 修和户 |
6.5.8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 援口。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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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6建筑 构造与 装修 |
外广告 牌 |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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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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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建 筑保温 6.6建 筑保温 |
6.6.1建筑的外保温系统不应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当采用B1级或B2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或制品时,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保温系统在建筑的立面 或屋面蔓延的措施或构造。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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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 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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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飞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飞机库大门及采光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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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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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建筑或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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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住宅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100m时,不应低于B1级。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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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6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50m时,不应低于B1级。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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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除本规范第6.6.3条~第6.6.5条规定的建筑外,其他建筑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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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下列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1人员密集场所; 2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3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 4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 5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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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0 除本规范第6.6.3条和第6.6.9条规定的场所或部位外,其他场所或部位内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 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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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 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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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 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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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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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 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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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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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A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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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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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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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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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 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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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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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 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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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 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立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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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 疏散与 避难设 施 |
7.1一 般规定 |
7.1.1建筑的疏散出口数量、位置和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应与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 埋深、建筑面积、人员密度、人员特性等相适应。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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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建筑的地上楼层,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上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2对于建筑的地下楼层或地下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各层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其下部各层中要求疏散净宽度的最大值。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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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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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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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其他住宅建 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1m; 4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0m的区段。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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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 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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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除设置在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外侧的推拉门或卷帘门可用于疏散门外,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或在火灾时具有平开功能的门,且下列场所或部位的疏散出口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的储存场所; 3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的公共场所; 4其他建筑中使用人数大于60人的房间或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大于30人的房间; 5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 6室内通向室外疏散楼梯的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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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疏散出口门应能在关闭后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开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走道的门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或疏散走道的有效净宽度。除住宅的户门可 不受限制外,建筑中控制人员出入的闸口和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出口门应具有在火灾时自动释放的功能,且人员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即能容易地从内部打开,在门内一侧的 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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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 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 他门、窗等开口。 6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 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8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 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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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使人员在避难层处必须经过避难区上下。除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或应能使人员的疏散路 线保持连续。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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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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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 疏散与 避难设 施 |
7.1一 般规定 |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2除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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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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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 设置在消防电梯或疏散楼梯间前室内的非消防电梯,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消防电梯的防火性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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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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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 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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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避难间所在区域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3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5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6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7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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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7 汽车库或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应为防烟楼梯间; 2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汽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3地上修车库,应为封闭楼梯间;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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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8 汽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汽车库、位于建筑首层的汽车库,无论汽车库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均不应大于60m。 2其他汽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45m;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大于60m。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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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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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 疏散与 7.1一 避难设 般规定 施 |
2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 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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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 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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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 。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 ;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 。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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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 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 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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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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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 ,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 不应小于220m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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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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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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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
建筑平面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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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规范 》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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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 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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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 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 。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 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 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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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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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 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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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 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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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 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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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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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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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 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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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 疏散与 避难设 施 |
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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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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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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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住 宅建筑 |
7.3.1住宅建筑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 的住宅单元;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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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住宅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当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低于1.00h时,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开向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户门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且每层仅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单元,户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 5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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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5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 ,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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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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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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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 。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 ,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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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的规定。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 的规定减少2m。 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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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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⅛5 5 29住宅建筑宜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易近安全出口的直坡距离C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户门 住宅建筑类别 _____..----....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I 4q I I I 20 I I ―一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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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 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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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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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71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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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7硫散出口、疏做走道和疏散楼梯毎I皿人所需 最小琉敝净宽度(m/l1g人) 史械的用火等级或矣M 建筑层数或理保 T级,木 、二级 .I 叫级 结由也筑 i β^2 GJ U.G5 U.75 I.UO 物 I tEl.: ∙ I: 0.7$ I.Q0 不小于4抗 1.∞ I.翳 埋煤不大∙f】0m 0.75 地卜二 埋淳火于InIIL 1.CH) 甞地F棲层 取描恨乐放映i⅛自J⅛所及 北他人从雍集的房同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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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5.5. 18高后公共注我内嘤意间的首Ig罐發门,首居配散扑门. 紘曲走道知雄融彼机的盘小*更IS M 椅拂间的首JaEilKrL 走道 r S , □ .⅛MliιI5Γl J ,单面布店 立面布房 高层医疔建遍 130 』非 1 5Q 1.30 貝他?Kl≡公共证统 ,割 I 30 1 40 1.20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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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建筑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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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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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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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 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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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 设施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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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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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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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消 防给水 和灭火 设施 |
一般规 定 |
8.1.1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 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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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器材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 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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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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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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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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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除四类城市交通隧道、供人员或非机动车辆通行的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外,城市交通隧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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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甲、乙、丙类厂房; 2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甲、乙、丙类仓库; 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4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5建筑体积大于5000m!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建筑; 10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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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地上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房中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房中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
□符合 □不符合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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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 设施 |
8.2消 防给水 和灭火 设施 |
2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 ㎡的地上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8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 ㎡的地上火柴仓库; 9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上空邮袋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 ㎡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款~第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款~第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丙类仓库。 |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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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 定 |
8.1.9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 室与器材间等; 5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7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 ㎡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或礼堂的观众厅;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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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I、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 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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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1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车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场所; 3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4建筑面积大于60 ㎡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库房; 5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6特等和甲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的舞台葡萄架下部,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7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 ㎡的电影摄影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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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74—
8消防 设施
8.2消 防给水 和灭火 设施
8消防 设施
8.2消 防给水 和灭火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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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6地铁工程中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或场所; 7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 ㎡或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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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消 火栓系 统 |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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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的戊类厂房(仓库)。 3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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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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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 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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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灭 火系统 |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 4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高层乙、丙类厂房; 6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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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 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 3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 4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非高架冷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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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 设施 |
8.2消 防给水 和灭火 设施 |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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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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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 材间等;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办公建筑等; 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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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 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 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采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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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灭 火系统 |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 且生产或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建筑面积大于60m 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 4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5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m2的电影摄影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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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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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76 —
8消防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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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 7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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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等标准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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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 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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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防 烟与排 烟 |
防烟和 排烟设 施 |
8.2.1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避难层、避难间; 5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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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 ㎡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300 ㎡的地上丙类库房; 6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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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 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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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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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
《建筑防火 |
暖通系统 |
符合 |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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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 设施 |
1建筑面积大于50 ㎡的房间; 2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区域。 |
通用规范》 |
图、平面 图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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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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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 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 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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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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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火 灾自动 报警系 统 |
8.3.1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丙类高层厂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丙类生产场所; 3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丙类仓库; 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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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2旅馆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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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建筑防火 |
电气系统 |
□符合 |
— 78 —
|
通用规范》 |
图、平面 图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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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 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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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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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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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 暖、通 风和空 气调节 系统 |
9.1一 般规定 |
9.1.1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2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 风机房内。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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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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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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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供 暖系统 |
9.2.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 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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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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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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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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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建筑设计防 |
暖通系统 |
□符合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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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 暖、通 风和空 气调节 系统 |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
火规范 》 |
图、平面 图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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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通 风和空 气调节 系统 |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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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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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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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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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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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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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 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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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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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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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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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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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 暖、通 风和空 气调节 系统 |
9.3通 风和空 气调节 系统 |
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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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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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0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 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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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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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 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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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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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 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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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 料。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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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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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 气 |
10.1 消防电 气 10.2 消防电 |
10.1.1 消防电 源及其 配电 |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 3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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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82—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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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民用机场航站楼; 5 Ⅰ类汽车库; 6建筑面积大于5000m 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地铁工程; 8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
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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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3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7民用机场航站楼; 8 Ⅱ类、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 9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10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1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 12 三类城市交通隧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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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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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朋构灯光議敢指示标志的 昔用电源的逢健供电时间 IUXftlPJ 庄罐眦电时lH<h> 让薫爲度大子IWm的民川建技 LS 建以爲度不大干UXhr的怯〃世以.老年人照-设施.点•建読 而机上干i„m 的K他公共建筑 水利1程,水电I程,危建筑而积火f 2000∙)∏l的地F度f地 下理羅 阮同和地F中站 LO 城中轨13女辿Lff -------------.......----------- 地I伴帖』•柄駐也 也宫 r 二要 1.5 城府登前触遭 三类 LQ 城東尊介管库I程:用时曲用的人国防空Lf^除上述人庭外 的K他让Jfe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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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 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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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电 气 |
10.1.1 消防电 源及其 配电 |
無ML 1,5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域时间 位笊:差W 月休火喂 i2计火我《能时间42 仓“..-- 「,国类仓匣 2. I) 厂酬 T,X类厂房 Io 大A瓜建筑,便友体机 宅卄健琉 k『IMU図m崎i>犬也荒 其他必冲建⅛t 2-0 一一件卫(E - ItiA TiJ ⅛'t⅛⅛l ---------- —---------------------- ItIttIlreitSft Ln T时仲剧的 总ii睛而机不大干翔Mg LU *l¢Pj⅛ E ,◎建鮭而租大于30∣J∣>∣t∣' Lu 城市火通后ι通 IriiIltifi交如T和;,3⅛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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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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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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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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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85 —
10电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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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电 气 |
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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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除本规范第10.1.1条和第10.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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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 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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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0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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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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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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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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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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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 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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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消防应 急照明 和疏散 指示标 志 |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 清晰、视觉连续: 1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公共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5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和修车库;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换乘通道或连接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8城市交通隧道、城市综合管廊; 9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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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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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及其疏散口; 3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5地铁工程中的车站公共区,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楼梯,连接通道或换乘通道,车辆基地,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 6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 7城市综合管廊的人行道及人员出入口; 8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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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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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 照明的照度。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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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0.3.1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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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 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不应低于10.0 lx。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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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 明的照度。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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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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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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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 气 |
于1.0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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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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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GB 17945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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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非消防 电气线 路与设 备 |
电力线 路及电 器装置 |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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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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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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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 隔。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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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 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
《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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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表10.2.1的规定。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或总容积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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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2. 1聚空电/做与甲,乙獎厂房(仓库)、可健材料堆取等的■近水平距篇(n>) 名称 聚空电力线 甲、乙臭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浦1♦情 京H ‹ 心 ML液化石油气储标,中婚、動摟气体储域 直埋地下的甲、 乙类讀体他G和可俐■体储缰 电杆(塔,离度的5 75倍 丙类液体储:| 电轩(塔)高度的L 2信 直侵她下的丙鬓能体佬Mt 电杆(塔》髙瘦的0.6信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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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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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 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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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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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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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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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 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3.0.2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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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 |
《消防设施 |
系统图 |
□符合 |
—89—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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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0.10MPa。 |
通用规范》 |
给排水平 面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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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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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4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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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 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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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 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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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2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 量的要求; 4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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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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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4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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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连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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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消防设施 |
系统图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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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通用规范》 |
给排水平 面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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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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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动 喷水灭 火系统 |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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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 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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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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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2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 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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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2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 响应喷头;6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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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 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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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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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泡沫 灭火系 统 |
5.0.1泡沫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控火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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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91 —
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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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采用海水作为系统水源时,应使用适用于海水的泡沫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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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2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3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 设施; 4对于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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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储罐或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大于或等于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个储罐所需 泡沫混合液用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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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泡沫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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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 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3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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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3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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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对于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手动和机械应急操 作的启动方式,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具有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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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压力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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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喷 雾、细 水雾灭 火系统 |
6.0.1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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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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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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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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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6.0.5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 等于0.15MPa。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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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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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30min; 2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 3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应大于或等于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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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 等于0.8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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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 消防 炮、自 动跟踪 定位射 流灭火 系统 |
7.0.1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 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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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 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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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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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室外固定消防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射流应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喷射强度应满足灭火或冷却的要求; 2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所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炮塔应采取防雷击措施,并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水幕,防护水幕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6L/s。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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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 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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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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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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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7.0.8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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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2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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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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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自动开启 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5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对应火源探测装置的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其中应至少有一组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火源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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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体 灭火系 统 |
8.0.1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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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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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性反应浓度。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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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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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惰化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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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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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11消 防设施 |
8.0.7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 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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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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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 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 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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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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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干粉 灭火系 统 |
9.0.1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系统动作时防护区不能关闭的开口应位于防护区内高于楼地板面的位置,其总面积应小于或等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 2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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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应小于或等于2m/s;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可燃液体保护对象的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0mm。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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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干粉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动作后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周围形成设计灭火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2对于室外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 3对于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60s;对于其他室内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干粉持续喷放时间不应小于30s。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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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多套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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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组合分配干粉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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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干粉灭火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干粉储存容器和驱动气体储瓶的性能应满足在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和相应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喷头的单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6mm。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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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在启动前或同时联动切断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气体、液体供应源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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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用于经常有人停留场所的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其他情况的全淹没和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均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 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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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灭 火器 |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
□符合 □不符合 |
— 95 —
|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
面 | |||||
|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 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 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7 灭火器应定期维护、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96—
|
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裏10.0∙8灭火器的最大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 报废期限(年) 水基型灭火器 6 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推车式 ----------;...;........ I° 洁净气体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H 12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系统图 给排水平 面 |
□符合 □不符合 | |||
|
11防 烟与排 烟系统 |
11.1 一般规 定 |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 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2 防烟 |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 的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
□符合 □不符合 |
— 97 —
|
11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11防 烟与排 烟系统 |
图 | |||||
|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 于或等于2.0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2。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 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 排烟 |
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 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 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暖通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12火 灾自动 报警系 统 |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98—
|
12消 防设施 的功 能、性 能要求 及技术 措施 |
12火 灾自动 报警系 统 |
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 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 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1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2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99—
|
12.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 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 电源插头。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
|
12.0.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
《消防设施 通用规范》 |
电气系统 图、平面 图 |
□符合 □不符合 |
填表说明:(B)审图机构根据项目情况,对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简称《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五)项中所列的消防设 计文件内容,参照以上模板对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条文要求作出是否合格的判断;若该消防设计文件不涉及《工作细则》第七条第(四)(五)项中的部 分条款可在对应备注中填写“不涉及”。
(C)参考模板仅列举了住宅建筑消防设计文件执行技术标准条文情况审查记录内容,其他建筑类型消防设计文件执行技术标准条文情况审查记录表可参 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培训手册(CACD年版)》附录C。
—100—
表4:各专业审查人员信息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
审查专业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专业注册证书编号 |
签名 |
说明:我司已核实上述人员身份信息及签名真实有效,相关 法律责任由我司及法人代表承担。
单位盖章:xxxxxx公司 法人代表签章:xxx
年月 日 年月 日
— 101 —
附件之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验收I」期:
建设单位(盖章):
—102—
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的填写说明
GD-EIr914/1□口口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向备案机关提交。
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各持-
■■■■■■■
-G D - E 1 - 9 1 4 / 1 -
—103—
一、工程概况
GD-E1-914∕2□□□
|
工程名称 | |||||
|
工程地点 |
建筑面积 |
工程造价 | |||
|
结构类型 |
— |
层数 |
地上: 层 地下: 层 | ||
|
施工许 可证号 |
监理许 可证号 |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验收日期 |
年 月日 | ||
|
监督单位 |
监督编号 | ||||
|
建设单位 | |||||
|
勘察单位 | |||||
|
设计单位 | |||||
|
总包单位 | |||||
|
承建单位 (土建) | |||||
|
承建单位 (设备安装) | |||||
|
承建单位 (装修) |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图 审查单位 | |||||
Illlllllllllligilllllllllllli ^GD-E1-914∕2*
—104—
二、工程竣工睑收实施情况
GD-E1-914∕3□□□
(一)验收组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工程特点,下设若干个专业组。
L验收组
|
组长 | |
|
副组长 | |
|
组员 |
2.专业组
|
专业组 |
组长 |
组员 |
|
建筑工程 | ||
|
建筑设备安装工 程 | ||
|
工程质控资料 |
C二)验收程序
L建设单位主持验收会议。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名。
—105—
三、工程质量评定
GD-E1-914∕4∣ | □匚
|
成 套设备)工程 々砍 |
验收意见/备注 |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 结果统计 |
主要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 资料核查/实体质量抽查结 果统计 |
观感质量验收抽查结果统计 |
|
地基与基础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耍球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球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主体结构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建筑装饰装修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球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项 | |
|
屋面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球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 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项 | |
|
建筑给水、排 水及采暖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贯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一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一项 | |
|
通风与空调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球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置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建筑电气 |
其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4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智能建筑 |
共___项,其中: 受审查符合要球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 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项 | |
|
建筑节能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球___项 生核定符合要求 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 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项 | |
|
电梯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球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主核定符合要球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資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球___项 空核定符合要求 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 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项 | ||
|
共___项,其中: 空审查符合要求___项 生核定符合要求___项 |
共____项,其中: 资料核查符合要求__项 实体抽查符合要求__项 |
共___项,其中: 评价为"好"的 ___项 评价为"一般”的 ___项 | ||
|
Iiiiiiiiiiiiiiiiiiiiiiioiiiiii |
IiiSS |
—106—
四、验收人员签名:
GD-El-≡5□□□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职称 |
签名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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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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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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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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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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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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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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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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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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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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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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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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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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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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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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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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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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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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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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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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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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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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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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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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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
—107—
—108—
建设单位(公章):
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位于广州市____区_____________工程
(请勾选:口单位工程,口子单位工程),已完成本工程的各项 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 方同意验收。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 月日
注:本意见书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各填写一份
—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参考模板)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消防查验日期: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填写说明
1.本报告是建设单位实施消防查验的结果汇总,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 附件,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一并提交。
2.建设单位如未直接和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订立委托合同,在施 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
—110—
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则本报告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由建设单位 及其项目负责人盖章、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3.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重要依据,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参与查验收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其法 律后果并确保如实填写。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4.本报告一式七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 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5.建设单位负责核查参加查验的人员从业单位、姓名、身份证、执业资格并 确保其签名真实有效。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可填“无”。
6.本报告中的所有表格,栏目或内容不够的可自行增加。
7.各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在本报告上盖骑缝章。
—111—
工程名称: ×××××××××大厦
、工程概况
|
工程名称 | |||
|
建筑类别 |
□房屋建筑工程 □其他 | ||
|
□新建 □改建 □扩建 □内部装修 | |||
|
各层使用功能 | |||
|
建筑高度 |
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或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 证明文件编号 |
建筑面积 |
地上: 地下: 总建筑面积: | |
|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 |
监督编号 | ||
|
建设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设计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单位(如有) |
项目负责人 | ||
|
总承包施工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 (如有多个,可加行) |
项目负责人 | ||
|
监理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
消防检测单位(如有) |
项目负责人 | ||
|
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书文件编号 |
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编号 | ||
—112—
工程名称: ×××××××××大厦
二、消防查验实施情况
(一)消防查验组织及形式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 关专家成立验收组。
2、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 收组,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二)消防查验程序
1、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
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 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 程进行全数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5、完成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
6、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果意见并签名。
(三)验收人员签名
|
验 收 组 组 成 情 况 |
单位 |
成员名单 | |||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签名 | ||
|
建设单位 |
可加行 | ||||
|
… | |||||
|
设计单位 |
可加行 | ||||
|
… | |||||
|
总承包施工单位 |
可加行 | ||||
|
… | |||||
—113—
工程名称: ×××××××××大厦
|
专业分包施工单 位 (如有,可加行) |
可加行 | ||||
|
… | |||||
|
监理单位 技术服务机构 (如有) |
可加行 | ||||
|
… | |||||
|
可加行 | |||||
|
… | |||||
|
验收组组长 |
(四)除建设单位外,其他各责任主体分别独立出具的消防质量确认报告
|
责任主体 |
消防质量确认报告 |
报告编号 |
|
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竣工报告(含建筑与结 构、装修装修、建筑节能、给水排水、建 筑电气等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消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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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 告 | |
|
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评 估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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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
|
备注: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之前,应当对下列材料自行单独组卷。 1.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的种类和内容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一标准》(GB50300)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 料统一用表》提供的表格编制,包括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应当由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验报告,以及检验批、分项工程、分 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等其他资料。 2.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出具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报告。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的检测合格报告。 | ||
—114—
工程名称: ×××××××××大厦
三、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查验结果
表一 建设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及查验项目列表
|
分部工程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 程竣工图纸与经审 查合格的消防设计 文件是否相符 |
执行标准 (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 件调整和增加) |
查验结论 (是否合格) |
查验人签名 |
复核人签名 | |
|
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全数查验) | ||||||
|
(一)建筑与结构 | ||||||
|
建筑类别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耐火等级 |
主要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 钢结构耐火极限及防火保护 措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 范 》GB 51249 |
— | |||
|
平面布置 |
关键部位(消防控制室、消 防水泵房、变配电房等) 特殊场所(儿童活动场所, 厨房、锅炉房、厂房中间仓 库等)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
|
防火、防烟 分隔 |
防火、防烟分区 防火防烟分隔设施(防火门、 防火卷帘、防火墙、防火玻 璃、挡烟垂壁、防火阀、排 烟防火阀、耐火外窗等)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 GB 51251 |
— | |||
|
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管道井、天桥、建筑防火 | ||||||
—115—
工程名称: ×××××××××大厦
|
构件、下沉广场、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等) |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 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 璃》GB 15763.1 《防火玻璃非承重隔墙通用 技术条件》GA 97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 准》GB/T 51410 《挡烟垂壁》GA 533 | |||||
|
窗间墙、窗槛墙、玻璃幕墙、 防火墙两侧及转角处洞口等 部位防火构造 建筑缝隙防火封堵(管道穿 防火墙、变形缝、幕墙封堵、 外墙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的封堵等) |
— | |||||
|
建筑防爆 |
爆炸危险场所、泄压设施、 电气防爆、防静电、防积聚、 防流散等措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安全疏散与 避难 |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 疏散距离 疏散门 疏散走道 避难层(间)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
|
(二)建筑装饰装修 | ||||||
|
室内装饰装 修 |
室内装修范围和使用功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 验收规范》GB 50354 | ||||
|
顶棚材料燃烧性能 | ||||||
—116—
工程名称: ×××××××××大厦
|
墙面材料燃烧性能 |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 分级》GB 8624 | |||||
|
地面材料燃烧性能 | ||||||
|
隔墙或隔断材料燃烧性能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 塑料电工套管燃烧性能 其他室内装修装修材料燃烧 性能 对疏散设施影响 对消防设施影响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防火隔 热、散热措施,及其周围材 料的燃烧性能 电气装置(配电箱、控制面 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 安装基材的燃烧性能 |
— | |||||
|
外墙装饰 |
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 分级》GB 8624 | ||||
|
(三)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水 | ||||||
—117—
工程名称: ×××××××××大厦
|
水源 | ||||||
|
消防水池 | ||||||
|
高位消防水池 | ||||||
|
消防水泵房 | ||||||
|
消防水泵 | ||||||
|
稳压泵气压罐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 |||||
|
消防给水及 |
减压阀 |
55036 | ||||
|
消火栓系统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 |||||
|
高位消防水箱 |
术规范》GB 50974 | |||||
|
管网 | ||||||
|
消火栓 | ||||||
|
控制柜 | ||||||
|
系统流量压力 | ||||||
|
系统功能 | ||||||
|
自动喷水灭 |
系统供水水源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 ||||
|
火系统 |
消防泵房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 50261 |
—118—
工程名称: ×××××××××大厦
|
消防水泵 | ||||||
|
报警阀组 | ||||||
|
喷头 水泵接合器 系统流量压力 系统功能 |
— | |||||
|
气体灭火系 统 |
防火分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 装置间 设备和灭火及输送管道 系统功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GB 5026 |
— | |||
|
泡沫灭火系 统 |
泡沫液储罐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泡沫产生装置 消防泵 泡沫消火栓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281 |
— | |||
|
阀门 |
—119—
工程名称: ×××××××××大厦
|
压力表 | ||||||
|
管道过滤器 | ||||||
|
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 管道及附件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 墙及变形缝等的处理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 装置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 备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 泡沫试验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 试验 |
— | |||||
|
建筑灭火器 |
建筑灭火器布置、配置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 查规范》GB 50444 | ||||
|
其他灭火系 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 范》GB 50898 | ||||
|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 系统 |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 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 |
—120—
工程名称: ×××××××××大厦
|
水喷雾灭火系统 |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 范》 GB 50219 | |||||
|
消防炮灭火系统 |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 与验收规范》GB 350298 | |||||
|
干粉灭火系统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等 |
— |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 技术条件》GB 16668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XF 498-2012 | ||||
|
(四)通风与空调 | ||||||
|
防烟、排烟 系统 |
系统设置 设备手动功能 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 机械防烟与机械排烟系统性 能 机械排烟风机 正压送风机 管道 防火阀及排烟防火阀 系统联动功能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 5022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 GB 51251 | ||||
|
特殊场所防烟、排烟系统有 效性试验(特殊消防设计、 | ||||||
— 121 —
工程名称: ×××××××××大厦
|
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城市隧 道、高大空间、中庭) | ||||||
|
(五)建筑电气 | ||||||
|
消防电源及 其配电 |
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与供电 形式 备用电源(发电机、UPS等) 专用供电回路设置 配电箱、末端切换装置及断 路器设置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及防护措 施 消防配电电缆的阻燃或耐火 性能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303 |
— | |||
|
电力线路及 电气装置 |
架空电力线路与保护对象的 距离 电线电缆的防火性能(耐火 性能、阻燃性能、低烟性能、 无卤性能等) 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防 火措施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303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 缆通则》GB/T 19666 《阻燃及耐火电缆》GA306.2 |
— | |||
|
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 统 |
系统形式和功能选择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系统线路设计 | ||||||
—122—
工程名称: ×××××××××大厦
|
布线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 |||||
|
灯具 | ||||||
|
供电设备集中控制型系统功 能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功能 系统备用照明系统功能 |
— | |||||
|
(六)智能建筑 | ||||||
|
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 |
消防控制室 布线 火灾报警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 火灾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 火灾声光警报器 |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验收规范》GB 501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或光 缆通则》GB/T 19666 《阻燃及耐火电缆》GA306.2 |
— | |||
|
消防专用电话 | ||||||
—123—
工程名称: ×××××××××大厦
|
消防应急广播 | ||||||
|
火灾显示盘 | ||||||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 监控设备) 系统联动功能 供电线路和联动控制线路的 耐火性能 传输线路的阻燃或耐火性能 |
— | |||||
|
城市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 |
远程监控系统集成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功能 |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 术规范》GB 50440 |
— | |||
|
(七)建筑节能 | ||||||
|
建筑外墙节 能工程防火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防护层 防火隔离带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 50411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 15-65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 分级》GB 8624 |
— | |||
|
建筑屋面节 能工程防火 |
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防护层 |
— | ||||
|
防火隔离带 | ||||||
—124—
工程名称: ×××××××××大厦
|
幕墙节能工 程防火 |
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 | |||||
|
供暖通风空 调节能工程 防火 |
绝热材料、绝热防潮材料燃 烧性能 | |||||
|
保护层 | ||||||
|
(八)电梯 | ||||||
|
消防电梯 |
消防电梯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310-2002 | ||||
|
消防电梯前室等 | ||||||
备注:1.本表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填写,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人员应根 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上述查验项目没有包含的内容进行增补,当某个查验项目包含多个查验对象或部位时,应当进行 全数查验。
—125—
工程名称: ×××××××××大厦
表二 室外工程的划分及查验项目列表
|
单位工程 |
分部工程 (全数查验) |
涉及消防的建设 工程竣工图纸与 经审查合格的消 防设计文件是否 相符 |
执行标准 (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设计文件 调整) |
查验结论 (是否合格) |
查验人签名 |
复核人签名 |
|
室外总体 |
防火间距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
|
消防车道 | ||||||
|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及登高面 |
备注:1.本表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人员组成查验小组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填写,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人员应根 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进行全面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对上述查验项目没有包含的内容进行增补,当某个查验项目包含多个查验对象或部位时,应当进行 全数查验。
—126—
工程名称: ×××××××××大厦
四、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汇总表
|
序号 |
材料/构配件/设 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批号 |
使用数 量 |
工程使用部位 |
见证单位及见证人 |
检验机构名称 |
检验报告 编号 |
|
(一)涉及消防的装饰装修材料 | ||||||||
|
1 | ||||||||
|
... | ||||||||
|
(二)涉及消防的节能保温材料 | ||||||||
|
1 | ||||||||
|
... | ||||||||
|
(三)涉及消防的电线电缆、电工套管等其他建筑材料 | ||||||||
|
1 | ||||||||
|
... | ||||||||
|
(四)涉及消防的建筑构配件 | ||||||||
|
1 | ||||||||
|
... | ||||||||
|
(五)涉及消防的建筑设备 | ||||||||
|
1 | ||||||||
|
... | ||||||||
—127—
五、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意见和结论
|
工程 竣工 验收 消防 查验 意见 和结 论 |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情况: |
|
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试验(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的情况: | |
|
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分别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的情况(是否已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书面质量评价或检测报告): | |
|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结论(是否合格): | |
|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 |
|
真实 性承 诺 |
本单位和本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履行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 质量管理和查验职责,充分了解本报告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验收或备 案抽查的重要依据,承诺所填内容完备、真实。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承担因填写遗漏或不 实所造成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
—128—
六、各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确认
|
建设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设计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总承包施工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监理单位(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盖章) |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附件目录(设计、施工、监理涉及多个单位时,请明确各单位所承担 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 |
|
附:1.消防设计审查文书、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自评报告; 4.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消防设施 等内容检测报告; 5.竣工预验收会议记录及签到表; 6.验收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7.竣工验收档案组卷目录。 |
、系统功能联调联试 |
—129—
附件之5
(一)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B.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B)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C)建筑设计总说明、图例;
(D)消防总平面图(含邻近建筑状况、消防车道、扑救场地、 防火间距等);
(F)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 离等);
(G)立面图、剖面图;
(H)其他。
C.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B)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C)防烟分区示意图;
(D)防排烟系统图;
(F)各层防排烟平面图;
(G)其他。
D.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B)设计说明、图例;
(C)室外给排水及消防总平面图;
(D)消防给排水系统图;
—130—
(F)各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
(G)各层喷淋平面图;
(H)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I)消防泵房、水箱、水池等大样图;
(J)其他。
F.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B)设计说明、图例;
(C)消防设备动力配电箱系统图及其二次控制原理图;
(D)应急照明系统图、平面图;
(F)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图; (G)其他。
G.施工图消防报建(火灾自动报警)。
(B)设计说明、图例;
(C)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防火门监控系统图;
(D)消防控制室布置大样图;
(F)各层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G)其他。
H.其他图纸。
I.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三家单
位盖章确认)。
—131 —
(二)装修工程消防施工图纸清单。
B.施工图消防报建(建筑)。
(B)消防设计说明专篇;
(C)设计说明、图例(含设计依据、工程概述、装修材料及 其燃烧性能汇总表等);
(D)消防总平面图(含室外消防车道、扑救场地、消防控制 室等);
(F)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各层平面图(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 计算依据、疏散距离、消防电梯等);
(G)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地面图;
(H)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天花图(标注材料、高度等);
(I)报审范围内的装修剖面图、立面图(标注材质及燃烧性 能等级等);
(J)其他。
C.施工图消防报建(通风空调)。
(B)空调通风及防排烟设计说明、图例;
(C)防烟分区示意图;
(D)防排烟系统图;
(F)各层防排烟平面图;
(G)其他。
D.施工图消防报建(给排水)。
—132—
(B)设计说明、图例;
(C)消防给水平面图;
(D)消火栓图;
(F)喷淋平面图;
(G)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平面布置图;
(H)其他。
F.施工图消防报建(电气)。
(B)设计说明、图例;
(C)应急照明平面图;
(D)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图和平面图;
(F)其他。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图。
(B)设计说明、图例;
(C)火灾自动报警平面图;
(D)其他。
H=其他图纸。
I=图纸的真实性承诺书(消防设计审查:建设、设计、施工 图审查三家单位盖章确认;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设计、 监理、消防施工、施工总承包五家单位盖章确认)。
—133—
备注:图纸目录将根据各类建筑的性质、使用功能有所不同, 目前公布常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类。如申请民用建筑装修工程消防 变更,除提供民用建筑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清单外,需提供以 下资料:变更范围、内容的对比图及说明;若有防火加强措施需 说明。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CACD年BC月CI日印发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