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二)


吴住建消〔2020106

各相关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吴住建 消〔2020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公布后,为指导并统 一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审查提供了有效借鉴和做 法,得到广泛好评。在此基础上,区住建局总结了近期消防 设计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本着实用、指导、通用的 原则,形成了本指导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供参照执行。

(1)除两层及以下建筑外,多层建筑不应采用水平环 管接出室内消火栓的方式代替竖向立管;

(2)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得少于两条,不但指消 防泵本体的吸水管,还指进入水池的吸水管;

(3)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区供水时,不管采用何种分区 形式,都应在每个区的最高部位设置伸顶通气阀;

(4)选用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应根据所 保护房间的净深、宽度,以厂家提供的喷头喷水曲线为准作 为设计依据,且一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不应大于36m2

(5)当仅在公共走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走 道连通的房间门洞开口处应设洒水喷头保护;


(6)在对应场所的喷头保护高度范围内,不应设置大 空间灭火装置替代自动喷淋系统(指大空间智能灭火装置、 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和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泡灭火装置);

(7)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线路敷设方式不得采用暗 敷,应采用钢管布线或电缆布线方式明敷;

(8)防爆型式为本质安全型的电气设备仅针对弱电设 备,且安全栅应设置在安全区域,本安型电气线路不得与非 本安型电气线路布置在同一钢管内;

(9)蓄电池间(主要指铅酸、镍镉、镍氢蓄电池)应 结合区域内通风情况考虑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其事故风机应 选用防爆型,并应设置氢气探测装置与之连锁;

(10)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院等场所的 住人房间和易燃材料库房的终端配电回路应装设故障电弧 保护器(AFDD);

(11)汽车库疏散照明灯和方向标志灯允许吊装,宜按 国标图集19D702-7《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设计;

(1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主电源和蓄电 池供电,当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切换 后供给;

(13)防火玻璃仅作为耐火构件的配件使用(镶玻璃构


件),除规范允许的室内步行街两侧店铺可采用外,其他场 合的防火玻璃墙不得替代防火隔墙;


(14)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单 点火灾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排烟口复核排烟口风速。风速超 限时,应在防烟分区支管上设置风量调节装置,宜选择自然 补风,当不具备自然补风条件时,机械补风量应按照最大防 烟分区排烟量计算;

(15)采用自然排烟的场所应注明:场所室内净高、各 防烟分区面积、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储烟仓内可开启外 窗的有效总面积(同时注明每处外窗的可开扇有效面积及开 启方式),高窗不方便开启的应表达手动开启装置;

(16)采用机械排烟的场所应注明:热释放速率、室内 净高、各防烟分区面积、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排烟口最 低点之下烟层厚度(db)、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计 算排烟量、补风和固定窗设置情况;

(17)汽车库防火分区界面上的防火卷帘如为车辆通道, 应按疏散通道考虑两部降;

(18)当中庭地面面积与该层所连通的周围区域的面积 之和小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可以从该层 的上一层起将中庭与以上楼层的连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19)关于《意见》的补充说明:

4条关于“无窗房间”的范畴,主要指装修装饰专业,


不涉及暖通专业对无窗房间的定义;


5条关于“窗墙比”的理解,疏散走道如有吊顶,当 通透率≥75%时,吊顶以上墙面面积应计入门窗洞口所处墙 面面积,当通透率<75%时,墙面面积只计吊顶以下部分。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出台或修订的消防技 术标准涉及本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各单位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本意见不当 之处请及时向区住建局消防设计审验科反映,以期及时纠正。

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71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