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4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变电站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 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细则》,编制本要点。

二、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 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写,主要包括现行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 条文(以下简称强条);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含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消防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 条文;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消防设计中落实的规 定。

三、本要点适用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开展 消防设计审查和有关审查机构进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四、审查机构应对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签章和签 字的情况进行审查。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一)国家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

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5.《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8.《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9.《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1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11.《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1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18.《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

(二)行业标准

1.《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2.《变电站总布置设置技术规范》DL/T 5056

3.《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

4.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

5.220kV~500kV户内变电站设计规程》DL/T 5496


6.《变电站和换流站给水排水设计规程》DL/T 5143

7.《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

8.《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

9.《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10.《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目 录


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


防道路 ........................................... 1

2.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8

3.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14

4.电缆及电缆敷设 ................................ 17

5.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19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38

7.消防供电、应急照明、蓄电池室 .................. 43


1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1

火灾危险 性分类

审查变电站内各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 险性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1.1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 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11.1.1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控制楼

二级

继电器室

二级

阀厅

二级

户内直流开 关场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二级

配电装置楼 (室)

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

二级

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

二级

无含油电气设备

二级

油浸变压器室

一级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二级

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二级

干式电容器室

二级

油浸电抗器室

二级

干式电抗器室

二级

柴油发电机室

二级


1


空冷器室

二级

检修备品仓 库

有含油设备

二级

无含油设备

二级

事故贮油池

一级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

二级

水处理室

二级

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二级

污水、雨水泵房

二级

11.1.2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 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 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 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变电站总布置设置技术规范》DL/T 5056

5.5.1 变电站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序号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

耐火等级

3

电缆夹层

二级

11

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二级

16

电锅炉房

二级

17

安全与检修工器具间

二级

19

警传室(单独设置)

二级

20

电缆隧道

二级

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 符合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主控通信楼、继电器室,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 应为丙类。


2


3:当地下变电站、城市户内变电站将不同使用用途的变配电部分布置在移动建筑 物或联合建筑物内时,则其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除另有防火隔离措施 外,需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选用。

4:当电缆夹层采用A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戊类。

2

总平面布 局

审查变电站的选址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变电站总布置设置技术规范》DL/T 5056

4.0.3 变电站总体规划应根据工艺布置要求以及施工、运行、检修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 结合站址自然条件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分期建设时,应根据 负荷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分期或一次征用土地。

总体规划应根据上述原则,对站区、水源、给排水设施、进站道路、防排洪设施、进 出线走廊、终端塔位、站用外引电源及周围环境影响等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

3.0.7 站址选择应满足防洪及防涝的要求,否则应采取防洪及防溃措施。

审查变电站内各建 (构)筑物与相邻建 (构)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 50229

11.1.5 变电站内建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1.1.5的规定。

11.1.5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设备名称

丙、丁、戊类 生产建筑耐 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每组断路器油 量(t

可燃介质电 容器(棚)

事故 贮油 池

生活建筑耐 火等级

二级

三级

<1

≥1

一、二 级

丙、丁、戊类生 产建筑耐火等 级

一、二级

10

12

10

10

5

10

12

三级

12

14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每组断路器油 量(t

<1

10

5

10

12

≥1

10


3


油浸变压器、油 浸电抗器单台 设备油量(t

≥5≤10

10

见第11.1.9

10

5

15

20

>10≤50

20

25

>50

25

30

可燃介质电容器(棚)

10

10

5

15

20

事故贮油池

5

5

5

10

12

生活建筑耐火 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15

10

6

7

三级

12

14

12

20

12

7

8

注:1 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 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为相邻变 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带油电气设备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和带油电气设备 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 距离;

2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两座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顶无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 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 符合第11.2.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除外;

4 屋外配电装置间距应为设备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11.1.6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 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 间距可按本标准表11.1.5减少25%

11.1.7 电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 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11.1.7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电压等级                   最小间距(m


4


35kV及以下

5

66kV

6

110kV

8

220kkV330kV

10

500kkV750kV

15

1000kV

17

注:换流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应按交流侧的电压选择。

11.1.8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防火间 距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1.1.7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 其长度超出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不应小于1m

11.1.9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高压电抗器与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 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11.1.10 总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并联电容器组或箱式电容器,相互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5m,当间距不满足该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


5


审查变电站内消防 车道的设置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 50229

11.1.11 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时,变电 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地。消防车道宽 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1.12 变电站站区围墙处可设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 点不宜大于2m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 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 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6


3

平面布置

审查变电站内各设 备用房防火分隔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 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 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 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7


2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审查变电站内各 建(构)筑物的建 建(构)筑 筑构件、疏散门、

1  物的安全疏 安全出口、楼梯

散和建筑构 间、疏散距离的设

    置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 50229

11.2.4 地上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直通室外;地下油浸变压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 启,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干式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门应向公共走道方向开启,该门应 采用乙级防火门;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继电器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 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 隔墙上的门可采用分别向不同方向开启且宜相邻的2个乙级防火门。

11.2.5 建筑面积超过250m2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阀厅、户内 直流场、电缆夹层,其疏散门不宜少于2个。

11.2.6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11.2.7 主控制楼当每层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4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当每层 建筑面积大于400m2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向室外楼梯。其他 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1.2.8 地下变电站、地上变电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地 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地上首层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分完全隔开,并 应有明显标志。

11.2.9 地下变电站当地下层数为3层及3层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 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烟楼 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1.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 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 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 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 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²。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 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²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 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5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9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 梯段。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 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 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5.2.4 配电装置楼各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配电装置楼内任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30m

11.2.5条文解释,配电装置室室内最远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4.12 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 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 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 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 防火门、窗;


10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8.2.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容量在200Ah以上时宜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 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

8.3.1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100Ah以上的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设置专 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依据《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9.1.11:蓄电池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应采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实体门,门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1960mm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6.1 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3……蓄电池室每组宜布置在单独的室内,如确有困难,应在每组蓄电池之间设耐火时 间为大于2.0h的防火隔断。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

审查变电站内防 火墙、防火窗及防 火封堵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 50229

11.2.1 生产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的间距不满足11.1.5 条的要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与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间距小于5m时,在设备外 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建筑物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和通风孔,且该区域外墙 应为防火墙,当设备高于建筑物时,防火墙应高于该设备的高度;当建筑物墙外 5m~10m 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置甲级防火门, 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2 当工艺需要油浸变压器等电气设备有电气套管穿越防火墙时,防火墙上的电缆孔 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11


11.2.2 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物之 间应设置防火墙。

审查建筑的保温 材料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 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 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 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 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 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 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 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 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 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 封堵材料封堵。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 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 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


12


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 可采用B1级材料。

审查变电站内的 装修材料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防火设计标准》GB 50229

11.2.3 控制室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控制室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 的装修材料。


13


3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1

屋内配电装置

审查室内配电 装置安装是否 根据电压等级 的不同设在符 合规范要求的 位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3.1 35kV以上屋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 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

2

屋内油浸变压 器

审查屋内油浸 变压器是否按 照规范要求设 置相关设施,具 体审查以下内 容:

1.屋内油浸变 压器是否根据 油量的不同设 置在符合规范 要求的房间内; 2.屋内油浸变 压器是否按照 规范要求设置 排烟设施;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3.2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3.9 油浸式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等用房宜独立建造。当确 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10.3.11 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宜设置事故排烟设施。火灾时,通风系统应停用。


14


3.屋内油浸变 压器平面布置 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3

事故贮油池或 挡油设施

审查带油电气 设备是否设置 符合规范要求 的事故贮油池 或挡油设施,具 体审查以下内 容:

1.根据带油量 的不同是否设 置符合规范要 求的事故贮油 池或挡油设施; 2.事故贮油池 与周围建筑的 防火间距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3.事故贮油池 形式、进油管标 高等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1.5 事故贮油池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装置、可燃介质电容器防火间距不小 于5m,与一二级生活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10m

11.3.3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 处的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

11.3.4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其容积宜按 设备油量的20%设计,并能将事故油排至总事故贮油池。总事故贮油池的容量应按其接入的 油量最大的一台设备确定,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相 应电气设备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并设置油水分离装置,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设备外廓每 边各1m。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mm80mm 的规定。

11.3.5 地下变电站的变压器应设置能100%的贮存最大一台变压器油量的事故贮油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4.12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 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 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 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 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9……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15


《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

10.3.3 主变压器(高抗)除应设置贮油坑外,还应设置总事故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2……事故油池宜采用自流式,根据需要可采用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3 事故油池进油管的直径不宜小于100mm,其标高应高出出水口标高,并且出水口 的流速要小于进水口流速,以保证油水分离,自流排水。

4 自流式事故油池对底板及侧墙均无抗渗要求,连通孔宜高出底板100mm200mm

5 当多台变压器共用一个事故油池时,进油管标高应一致。

4

户外油浸变压 器

审查多个户外 油浸变压器之 间是否设置符 合规范要求的 防火墙。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3.6 户外油浸式变压器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防火墙的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 1.0m

2 防火墙与变压器散热器外廓距离不应小于1.0m

3 防火墙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1.7 电台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 间距应符合表11.1.7的规定。

11.1.7 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屋外油浸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电压等级

最小间距(m)

电压等级

最小间距(m)

35kV及以下

5

220kV330kV

10

66kV

6

500kV750kV

15

110kV

8

1000kV

17

:换流变压器的电压等级应按交流侧的电压选择。


16


4电缆及电缆敷设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1

电缆沟或电 缆隧道防火 分隔

审查电缆沟或电缆 隧道设置防火分隔 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具体审查以下 内容:

1.根据水平长度审 查防火分隔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2.根据竖向高度审 查竖井内是否设置 符合规范要求的不 燃烧体或防火封堵 材料封堵;

3.电缆是否涂符合 规范要求的防火涂 料或局部采用符合 规范要求的防火 带、防火槽盒。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4.1 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 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墙或隔板,并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通过 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4.3 在电缆竖井中,宜每间隔不大于7m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5.14 电缆隧道的下列部位宜设置防火分隔,采用防火墙上设置防火门的形式:

1 电缆进出隧道的出入口及隧道分支处;

2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内时,间隔不大于100m处;

3 电缆隧道位于电厂、变电站外时,间隔不大于200m处;

4 长距离电缆隧道通风区段处,且间隔不大于500m

5 电缆交叉、密集部位,间隔不大于60m

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防火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宜低于1.2h)且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电缆穿越楼 板、墙体、电 缆竖井的出

审查电缆从室外进 入室内的入口处、 电缆竖井的出入口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4.2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建筑物中电缆引至电 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


17


入口处

处、防火墙上的电 缆孔洞是否设置符 合规范要求的封 堵。

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低于1.00h

11.4.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并应 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3.00h

3

电缆隧道和 电缆沟道

审查电缆隧道和电 缆沟道设置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具体 审查以下内容:

1.电缆隧道和电缆 沟道中是否按照规 范要求设置管道; 2.动力电缆与控 制、信号电缆是否 按照规范要求设 置;

3.电缆规格、型号、 敷设是否按照规范 要求设置;

4.电缆隧道是否按 照规范要求设置安 全出入口、通风方 式以及安全出入口 间距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5.2.4 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5.2.6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 间距不应超过75m

11.4.5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11.4.6 220kV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 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11.4.7 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釆用低烟无卤阻燃电缆。

《变电站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T 5457

10.1.11 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出入口,相邻两个人孔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75m;端部人孔距离端部不宜超过5m,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700mm;人孔的出口应高出周 围地面100 mm150mm


18


5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依据

审查消防给水系统设 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具体审查以下内 消防给水 容:

1    系统  1.应设置消防给水系

统; 2.消防给水系统应独 立设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11.5.1变电站的规划和设计,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注: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过 3000m³,且火灾危险性为戊 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变电站和换流站给水排水设计规程》DL/T 5143

3.5.2生产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其他给水系统可合并设置。

2  消防水源 审查消防水源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4.1.3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并宜采用市政给水;

2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 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审查消防排水措施是

3  消防排水 否符合规范要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47

9.2.1 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内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1消防水泵房;

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

3消防电梯的井底;

4仓库。

9.2.2 室内消防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消防排水宜排入室外雨水管道;


19


2当存有少量可燃液体时,排水管道应设置水封,并宜间接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3地下室的消防排水设施宜与地下室其他地面废水排水设施共用。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2.4 室内消防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技术措施。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 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9.3.2 试验排水可回收部分宜排入专用消防水池循环再利用。

审查消防水池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具 体审查以下内容: 1.消防水池容积应符 合规范要求,应设置 就地水位显示装置, 消防水池水位正常;

4  消防水池 2.消防水池补水设施

应正常;

3.寒冷地区的消防水 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溢流水管和排水设 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 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 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 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 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 50m3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当大于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


20


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的要求。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 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 施。

5

消防管网

审查消防管网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具 体审查以下内容: 1.消防管网的设计应 符合规范要求; 2.阀门及其他组件的 设计应符合规范要 求;

3.低温地区管网应采 取防冻措施。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7.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城市隧道及其他构筑物的消火栓系统,应采取防冻 措施,并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和干式室外消火栓。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 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8.2.5 埋地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20MPa时,宜采用球墨铸铁管或钢丝网骨架 塑料复合管给水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小于1.60MPa时,宜采用钢丝网骨 架塑料复合管、加厚钢管和无缝钢管;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时,宜采用无缝钢管。 钢管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和法兰,当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时,公称直径小于等 于DN250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2.50MPa,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DN300 的沟槽式管接头系统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0MPa

8.3.1 消防给水系统的阀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1埋地管道的阀门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当设置在阀门井内时可采用耐腐 蚀的明杆闸阀;

2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宜采用蝶阀、明杆闸阀或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等;

3室外架空管道宜采用带启闭刻度的暗杆闸阀或耐腐蚀的明杆闸阀;

4埋地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室内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或不 锈钢阀门,室外架空管道的阀门应采用球墨铸铁阀门或不锈钢阀门。

8.3.2 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置自动排气阀。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 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 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8.3.6 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泵 房

审查消防水泵房的设 计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14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时,其疏散 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

11.5.17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 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消防泵组应设试验回水管,并配装检查用的放水 阀门、水锤消除器、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 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h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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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0h 的 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

消防水泵

审查消防水泵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具 体审查以下内容: 1.消防水泵的设计和 选择应符合规范要 求;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 灌式吸水;

3.消防水泵有注明系 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牌;

4.进、出口阀门常开, 启闭标志牌正确; 5.消防水泵的进、出 口应设压力表,显示 正常;

6.消防水泵及消防管 道安装应牢固,无锈 蚀;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1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 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11.5.16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11.5.18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 量和扬程。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 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 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口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


23


7.消防水泵流量和压 力测试要求。

定:

1 单台消防给水泵的流量不大于20L/s、设计工作压力不大于0.50MPa时,泵组应 预留测量用流量计和压力计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 消防水泵设计流量值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装置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应大于最大一台 消防水泵设计压力值的16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应低于

1.60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 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 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 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审查消防水泵控制柜 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具体审查以下内 容:

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

8 消防水泵 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 控制柜 号的标志;

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 有双电源供电,应处 于自动状态,指示灯 显示正常;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 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扭;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


24


3.手动启停消防水泵 主泵和备用泵,应运 行平稳;

4.主、备消防泵应具 有自动切换功能; 5.消防控制室应能手 动启动消防泵。

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 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 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 泵在报警5.0min内正常工作。

11.0.18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显示消防水泵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的输出端子及远程控 制消防水泵启动的输入端子。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和信号等功能, 且对话界面应有汉语语言,图标应便于识别和操作。

9

水泵接合 器

审查水泵接合器设置 要求和位置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10 当地下变电站室内设置水消防系统时,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 置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供消防车取水的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离宜为 15m~40m。水泵接合器应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

5.4.1 室内设置的系统宜设置水泵接合器。

5.4.2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单台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 10L/s15L/s计算。

5.4.3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与室外消 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m40m

5.4.4 墙壁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宜距离地面0.7m,与墙面上的门、窗、洞口的净距离不 应小于2.0m,且不应设置在玻璃幕墙下方。

5.4.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4m,并不应小于井 盖的半径,且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井内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10

稳压泵气 压水罐和 稳压泵控

审查稳压泵气压水罐 和稳压泵控制柜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12 具有稳压装置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最大压力和流量要求;


25


制柜

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稳压泵、气压水罐 和稳压泵控制柜安装 应牢固,运行平稳, 无锈蚀;

2.稳压泵控制柜应有 双电源供电,指示灯 显示应正常,并应处 于自动状态;

3.稳压泵启动、停止 运行应正常,电接点 压力表的压力设定值 应符合设计要求; 4.管网压力显示应正 常;

5.稳压泵进、出口阀 门应开启,并有明显 标志。

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宜为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 1%~3%,启泵压力与消防泵自 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0.02MPa,稳压泵的启泵压力与停泵压力之差不应小于0.05MPa,系 统压力控制装置所在处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与消防泵自动启泵的压力差宜为 0.07MPa~0.10MPa

3 气压罐的调节容积应按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h计算确定,气压罐的最低 工作压力应满足任意最不利点的消防设施的压力需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5.3.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 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的材质宜采用不锈钢。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11

消防用水 总量

审查变电站消防用水 总量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3.6.2 的规 定。根据第3.6.2条中表3.6.2规定,变电站火灾延续时间为2h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 行。


26


11.5.11 变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3.....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10.1.1 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水管 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量。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6.1.3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2 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小于60min

7.2.3 泡沫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3.1.2 针对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系统的持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0.4h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 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 求。

12

室外消火 栓

审查室外消火栓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室外消火栓的流量 应符合规范要求; 2.室外消火栓的设置 要求应符合规范要 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3 变电站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3的规定。

11.5.3 室外消火栓用量L/s

建筑物耐火 等级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0<

V≤3000

3000<

V≤5000

5000<

V≤20000

20000<

V≤50000


27


一、二级

丙类厂房

15

20

25

30

丁、戊类厂房

15

丁、戊类厂房

15

注:当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4.3.6 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发电厂和变电站应集中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和消 火栓扳手,宜放置在厂内消防车库内。当厂内不设消防车库时,也可放置在重点防火区域 周围的露天专用消防箱或消防小室内。根据被保护设备的性质合理配置19mm直流或喷雾 或多功能水枪,水带宜配置有衬里消防水带。

13

室内消火 栓

审查室内消火栓设置 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具体审查以下内容: 1.根据规范应设置室 内消火栓的建筑; 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 要求应符合规范要 求;

3.室内消火栓的配置 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规 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7 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

1500kV及以上的直流换流站的主控制楼;

2220kV及以上的高压配电装置楼有充油设备3220kV及以上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充油设备4.地下变电站。

11.5.9 变电站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1.5.9的规定。 11.5.9 室内消火栓用量L/s

建筑物名称

建筑高度Hm), 体积Vm3) 火灾危险性

消火栓用 水量(L/s

同时使用消 防水枪数 (支)

每根竖管最 小流量(L/s

控制楼、配电装 置楼及其他生产 类建筑

H≤24

丁、戊

10

2

10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28


24<H≤50

丁、戊

25

5

15

30

6

15

检修备品仓库

H≤24 丁、戊

10

2

1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7.4.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并可与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设置在同一箱体内;

2 应配置公称直径65有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不宜超过25.0m;消防软管卷盘 应配置内径不小于ф19的消防软管,其长度宜为30.0m;轻便水龙应配置公称直径25有 内衬里的消防水带,长度宜为30.0m

3 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6mm19mm的消防水枪,但当消火栓设计流量为2.5L/s 时宜配置当量喷嘴直径11mm13mm的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应配置当量 喷嘴直径6mm的消防水枪。

7.4.8 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的安装高度应便于消防水龙带的连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 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应便于消防水带的敷设,并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º角或向 下。

14

其他灭火 设施

审查其他灭火设施设 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具体审查以下内 容:

1.灭火设施的配置类 型应符合规范要求; 2.水喷雾灭火系统的 设计参数、喷头布置、 操作与控制应符合规 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4 单台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200Mvar及以上的油浸电抗器应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配置干粉灭火器。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在室外专用贮存场 地贮存作为备用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 统。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6.2 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 池、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29


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 设计参数、喷头布置、 系统管道布置应符合 规范要求;

4.泡沫喷雾系统的设 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2 锂电池、钠硫电池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应设置干粉灭火 器和消防砂箱。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5.4.12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 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 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 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 应小于0.2MPa,但对于甲B、乙、丙类液体储罐不应小于0.15MPa

3.2.1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水雾喷头特性, 按本规范第7.1.1条和第7.1.2条计算确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喷头的布置应使水雾直 接喷向并覆盖保护对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水雾喷头。

3.2.5 当保护对象为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水雾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压器绝缘子升高座孔口、油枕、散热器、集油坑应设水雾喷头保护;

2 水雾喷头之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距离应满足水雾锥相交的要求。

6.0.7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 宜采用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锁控制。

6.0.8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具有下列功能:

1 监控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

2 监控雨淋报警阀的开启状态,监视雨淋报警阀的关闭状态;

3 监控电动或气动控制阀的开、闭状态;

4 监控主、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30


7.1.1 水雾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10P

式中: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

P——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K——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取值由喷头制造商提供。

7.1.2 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

式中:N——保护对象所需水雾喷头的计算数量(只);

S——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

W——保护对象的设计供给强度[L/min•㎡)];

q——水雾喷头的流量(L/min)。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3.2.4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完全包络或覆盖保 护对象或部位,喷头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 0.5m。用于保护室内油浸变压器时,喷 头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变压器高度超过4m时,喷头宜分层布置;

2 当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在其间隙内增设喷头;

3 喷头不应直接对准高压进线套管;

4 当变压器下方设置集油坑时,喷头布置应能使细水雾完全覆盖集油坑。

3.3.8 对于油浸变压器,系统管道不宜横跨变压器的顶部,且不应影响设备的正常操 作。

3.4.1 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3.4.9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用于保护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


31


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时,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20min

《泡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

6.4.1 泡沫喷雾系统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时,其系统形式的选择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大于600MV•A 时,宜采用由泡沫消防水泵通过比例混 合装置输送泡沫混合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2 当单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大于600MV•A时,可采用由压缩氮气驱动储罐内的 泡沫液经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喷洒泡沫的形式。

6.4.3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时,泡沫喷雾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喷头的设置应使泡沫覆盖变压器油箱顶面,且每个变压器进出线绝缘套管升高座 孔口应设置单独的喷头保护;

5 保护绝缘套管升高座孔口喷头的雾化角宜为 60°,其他喷头的雾化角不应大于 90°

6.4.7 泡沫喷雾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方式。在自动控制状态下, 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6.4.8 与泡沫喷雾系统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误动作会对保护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时,应采用两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 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2 当保护油浸电力变压器的系统采用两路相同的火灾探测器时,系统宜采用火灾探 测器的报警信号和变压器的断路器信号进行联动控制。

审查每个计算单元配

15   灭火器  置的灭火器数量和类

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22 变电站应按表11.5.22设置灭火器。

11.5.22 建筑物火灾危险类别及危险等级


32


要求。

主控制室

E

严重

通信机房

E

阀厅

E

户内直流开关场(有含油电气设备)

E

户内直流开关场(无含油电气设备)

E

配电装置楼(室)(有含油电气设备)

E

配电装置楼(室)(无含油电气设备)

E

继电器室

E

油浸变压器室

BE

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E

油浸电抗器室

BE

干式电抗器室

E

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BE

干式电容器室

E

蓄电池室

C

电缆夹层

E

柴油发电机室及油箱

B

检修备品仓库(有含油设备)

BE

检修备品仓库(无含油设备)

A

水处理室

A

空冷器室

A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有柴油发动机)

B

生活、工业消防水泵房(无柴油发动机)

A

污水、雨水泵房

A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33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 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审查消防砂箱是否符

16  消防砂箱 合规范要求。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14.3.5 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油罐区、油泵房、油处理室、特种材料库、柴 油发电机、磨煤机、给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和电除尘等处应设置消防砂箱或砂桶,内装 干燥细黄砂。消防砂箱容积为1.0m³,并配置消防铲,每处3~5把,消防砂桶应装满干 燥黄砂。消防砂箱、砂桶和消防铲均应为大红色,砂箱的上部应有白色的“消防砂箱”字 样,箱门正中应有白色的“火警119”字样,箱体侧面应标注使用说明。消防砂箱的放置 位置应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具体审查以下 内容:

1.GB50229规定的场 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17 火灾自动 2.主要建(构)筑物 报警系统 和设备设置的火灾探

测器类型应符合规范 要求;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 设置应符合规范要 求;

4.火灾探测器的选型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5.25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通信机房;

2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 器室、通信机房;

3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4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5 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地下变电站、户内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11.5.26 变电站主要建筑物和设备宜按表11.5.26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5.26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火灾探测器类型

建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控制室                    点型感烟/吸气

通信机房                   点型感烟/吸气

阀厅                     点型感烟/吸气


34


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 求;

5.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应 符合规范要求; 6.火灾警报装置的设 置和位置应符合规范 要求。

户内直流场

点型感烟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缆式线型感温

继电器室

点型感烟/吸气

电抗器室

点型感烟

电容器室

点型感烟

配电装置室

点型感烟

室外变压器

缆式线型感温

室内变压器

缆式线型感温/吸气

注:电抗器室如选用含油设备时,宜采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

11.5.28 有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主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变电站 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变电站门厅,并应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 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

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 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 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 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 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内;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


35


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 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 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 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 有关信息的功能。

4 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 和场所。

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

1.8m ,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 ,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

6.2.4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6.2.5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6 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1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 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 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 100m

3 探测器应设置在固定结构上;

4 探测器的设置应保证其接收端避开日光和人工光源直接照射;

5 选择反射式探测器时,应保证在反射板与探测器间任何部位进行模拟试验时,探 测器均能正确响应。

6.2.16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在保护电缆、堆垛等类似保护对象时,应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 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36


2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 0.1m。探测器的保 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半径要求;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m1.5m

3 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每个光栅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符合点型感温火灾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要求;

4 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场所有联动要求时,宜采用两只不同火灾探测器的报 警信号组合;

5 与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连接的模块不宜设置在长期潮湿或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 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 散通道或出入口处。

6.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 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6.5.1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 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

6.5.3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37


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1

地上变电站 的采暖、通 风和地上地 下变电站的 空气调节

审查地上变电站采 暖、通风和空气调 节系统是否按照规 范要求设置,设置 部位是否正确,换 气次数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6.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 8章的有关规定。

8.1.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8.1.5 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6 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 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

8.2.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防 火阀动作温度应为70℃。

1 穿越重要设备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2 穿越通风空调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防火分区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8.2.3 穿过墙体或楼板的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道保温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穿过 处的空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8.2.4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机、回风机应与消防系统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 即停运。

8.2.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应远离废气口和其他火灾危险区的烟气排气口。

8.2.6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欠风超温断电保护措施。

8.2.7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道及其附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


38


作。

8.2.8 空气调节系统风道的保温材料、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 采用不燃烧材料。

8.3.1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计算。 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 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 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5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 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

8.1.3 采暖的方式可根据变电站的位置、规模和气象条件并结合当地的条件,可分为分 散电采暖、集中电锅炉供暖或利用附近热源设施采暖。

8.2.8 通风机应与火灾探测系统连锁,火灾时应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 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4 ...... 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 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 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9


2

地下、半地 下电缆夹层 排烟设施以 及阀厅的排 风设施

审查阀厅的排风设 施以及地下、半地 下电缆夹层排烟设 施等是否按规范要 求设置,具体审查 以下内容:

1.阀厅是否按规范 要求设置排风设 施。

2.地下、半地下的 电缆夹层是否按要 求设置机械排烟系 统和补风系统。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220kV500kV户内变电站设计规程》DL/T 5496

7.3.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的电缆夹层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及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注: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4.6.3 的规定执行。

7.3.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区域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自然补风风量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采用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风机和排烟风机应采用双路电源。

3

蓄电池室

审查蓄电池室各设 备设施是否按规范 要求设置,具体审 查以下内容: 1.蓄电池室供暖、 通风、空气调节系 统是否按规范要求 设置。

2.蓄电池室风机排 风量、换气次数是 否按照规范要求设 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 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 暖沟道。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 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 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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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5.3.9 蓄电池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 级防火门。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工程设计规范》GB/T 50980

3.4.6 蓄电池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电池室应布置在避光区域,避免强光直射;

2 防酸蓄电池和大容量的阀控蓄电池应安装在专用蓄电池室内,40Ah及以下的镉镍 蓄电池和300Ah及以下阀控蓄电池可安装在柜内。

《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 5035

6.2.2 对阀控密封式蓄电池室的规定如下:

.2.....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时通风系统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h计算;

《工业......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6.4.3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业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h。房 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 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实际体积计算。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220kV750kV变电站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

8.2.5 蓄电池室应根据设备型式和当地的气候条件确定设置机械通风或通风降温系统, 应满足下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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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免维护蓄电池的通风设计,按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 风装置可兼作通风用。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10.6.2 其他蓄电池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无氢蓄电池室、锂电池室、钠硫电池、 UPS室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向室外的有效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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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供电、应急照明、蓄电池室


序号 审查点   审查内容

参考依据

审查变电站消防供

1  消防供电  电是否按照规范要

求进行设置。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7.1 变电站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与消防有关的电动阀门及交流控制负荷,户内变电站、 地下变电站应按Ⅰ类负荷供电;户外变电站应按Ⅱ类负荷供电;

2 变电站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当本身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 应由站用电源供电;当本身不带有不停电电源装置时,应由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当 电源采用站内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 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 工作,不停电电源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负荷功率的 120%,不停电电源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 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3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疏散通道应急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5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 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 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 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 沟内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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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井 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

消防配电和 用电设施

审查消防配电和消 防用电设备是否按 照规范要求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 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 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 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 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 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 直接明敷。

2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 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 类不燃性电缆。

3

应急照明和 疏散标志

审查应急照明和疏 散标志是否按照规 范要求设置,具体 审查以下内容: 1.应急照明、疏散 标志、照度是否按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11.7.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 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 地下变电站的控制室、通信机房、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继电器室、消防水泵房、 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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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规范要求设置。

2.应急照明和疏散 标志备用电源的连 续供电时间是否按 照规范要求。

3 地下变电站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lx,楼梯间的地面最低水 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疏散通道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高度宜安装在距地坪1.0m以下 处;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人口的顶部或侧边墙面的上部。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 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 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3.2.4 无人值守变电站宜装设人工开启的备用照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 列规定:

.3.....他建筑,不应少于0.50h

4  蓄电池室  审查蓄电池室是否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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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要求设置, 具体审查以下内 容:

1.蓄电池室各设施 是否设置为防爆 型。

2.蓄电池室电缆、 电线是否按规范要 求进行穿管或封 堵。

3.蓄电池室是否按 照规范要求设置探 测器以及自动报警 系统。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 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 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 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

10.6.1 酸性蓄电池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易产生爆炸性气体的蓄电池室内应安装防爆型探测器;

.7..... 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 室的外面。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检修用的行灯应采用 12V 防爆灯,其电缆应用绝缘良好的胶质软线;

8 凡是进出蓄电池室的电缆、电线,在穿墙处应用耐酸瓷管或聚氯乙烯硬管穿线,并 在其进出口端用耐酸材料将管口封堵;

.1.1....蓄电池室通风装置的电气设备或蓄电池室的空气入口处附近火灾时,应立即切断 该设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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