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 评定工作,提高消防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 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 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 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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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 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 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 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 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 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 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以下简称“现场评定”)。
第四条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经审查合格 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
第五条 现场评定工作采取以下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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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评定时,应当依法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行业领 域专家参加;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 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受委托开展现场评定的机构不得与申 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存在利害关系。
现场评定人员与所评定建设工程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现场评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填 写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不得缺项、漏项, 确保内容客观、真实、完整。鼓励以影像形式对抽样查看、抽样 测量、抽样测试以及联调联试等现场评定活动进行记录。
第七条 现场评定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现场评定 人员应当提前将现场评定时间、评定前需准备或者配合事项告知 建设单位;
(二)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提前熟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 图纸等资料;
(三)现场评定工作可以根据需要按专业分组检查;
(四)现场评定人员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准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现场评定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召开项目情况介绍会,听取关于设计、施工、工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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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设备调试以及消防设施功能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 情况的介绍,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如果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 防查验的,受委托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也应当一并参 加;
(二)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可以查阅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 工管理资料;
(三)确定现场评定内容、检查部位、检查数量以及任务等 事项;
(四)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实地现场评定时,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单位的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适时书面反馈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发现下列问题应当停止现场评定,待条件具备后, 再行组织实施:
(一)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无故未到现场的; (二)永久性水电未正式接通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的; (四)不能保障现场评定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现场评定包括以下内容: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 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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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 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对于无法开展现场评定的部分隐蔽工程,可以结合查阅隐蔽 工程验收记录进行评判。
对于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时还应当对与非使 用区域的防火、防烟分隔重点检查。
第十一条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 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当全部检查;
(三)测试应当涵盖各类消防设施系统的功能。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 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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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 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十三条 对于现场评定发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进行综合判定,能够在验收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给予适当的 整改时间。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提交整改报告,报告应当 包含所提问题整改闭合内容,现场评定人员可以根据整改报告确 认整改情况,判定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合格;判定不合格的, 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需要现场复查的,除应当对存在问题的部 位检查外,还应当抽查一定数量的同类型其他具体项目(数量不 少于2处,数量不足的全数检查),检查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 合格;检查不合格的,现场评定结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现场评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 整改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重新 组织现场评定。
第十五条 对已经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项目现场 评定时,应当复核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落实情况。
现场评定可以邀请原评审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建设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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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进行提前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有针
对性地准备消防验收申请资料和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定发现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将违 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的,现场检查可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鼓励依托信 息化手段开展现场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1月31日。
附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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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
工程名称 |
工程地址 | ||
建设单位 |
消防查验单位(如有) | ||
单项名称 |
评定结论 |
单项名称 |
评定结论 |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 局、平面布置___________ |
□合格□不合格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合格 □不合格 |
□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外墙装饰 |
-□合格□不合格-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______ |
□合格 □不合格 |
□建筑内部装修 |
□合格 □不合格 |
□防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
□合格 □不合格 |
□防火分隔 |
□合格 □不合格 |
□消防电气 |
□合格 □不合格 |
□防烟分隔 |
□合格 □不合格 |
□建筑灭火器 |
□合格 □不合格 |
□防爆 |
□合格 □不合格 |
□泡沫灭火系统 |
□合格 □不合格 |
□安全疏散 |
□合格 □不合格 |
□气体灭火系统 |
□合格 □不合格 |
□消防电梯 |
□合格 □不合格 |
□特殊消防设计 |
□合格 □不合格 |
□消火栓系统 |
□合格 □不合格 |
□现场抽样测量 |
□合格 □不合格 |
评定结论 |
□合格□不合格 | ||
现场评定人员(签名): 技术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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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