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毂工嬲献计协会文件
赣建设协[2020] 15号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020年7月14日至7月29日,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协会先后遨请省内部分专家(见附件1)召开了建筑工程消防技 术相关问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按分组、集中方式充分研究、讨论,形成《江西省 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见附件2),仅供设计人员参 考。
附件:
1,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专家名单
2、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
抄报,省住建厅主管领导
抄送:省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
江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秘书处 2020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1: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研讨会 专家名单,::
1、专家组
组长:黎小清 成员:胡松 邓晓斌 范军 俞志敏
2、建筑专业小组
组长:黎小清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副组长:胡松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成员:张远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杜鹃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曹海星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吴文浩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谢瑛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张小华江西省环球建筑设计院 李云慧江西省众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杨好江西省建筑标准办公室
艾云辉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梁豪九江工业建筑设计院
刘俊峰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3、给排水专业小组
组长:邓晓斌 成员:丁立军 王礼敬 聂武林 刘红伟 4、暖通专业小组 -⅛长:范军 成员:何安良 胡晋 舒春林 王永腾 唐文 5、电气专业小组 组长:俞志敏 成员:陶辉 郑国荣 廖长庆 易庆 |
江西省建筑设计翻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环球建筑设计院 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江西貧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众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建筑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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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 相关问题意见
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防技术相关问题意见》主要起草人名单
负责人:
建筑;
给排水:
暖通:
电气:
消防:
许 强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许 强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施一平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龙羿江西同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赖安华 江西省华杰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张雅琴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聂璐南昌大学
秦新民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黄宁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王梦云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邱玉平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唐国强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梁军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万瑞明江西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振球原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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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速筑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的设置
1.高层、多层速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重 型消防车的消仿车道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6m。
2.消防车道及消防车卷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化路面,井有明确标识。
3.南昌地区高度大于50m的建筑,消仿车道及消防车叠高操作场地 的设计承载力不应小于50t,其它地市可参照执行(供大型消防 车通行和停靠作业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其等效均 布活荷栽取值是将其车轮的移动集中荷载按结构效应等效原则换 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 度不大于9m时,沿住宅长边布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作满足 一个长边的要求,见附图4.1。
二、公寓类建筑的消防设计
5.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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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美求进行消仿设计。上述用房与商场、营业 厅应分别设置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三、商业用房
6.住宅下部局部凸出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仍可以视为商业 服务网点,但应控制其凸出的长度,该长度一般按不大于住宅建 筑主体投影长度的1/5。或虽然在住宅建筑主体投影外,但面积
-不超过450疗,仍可以视为商业服务网点,见附图6.1、附图6. 2。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故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
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O. 9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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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困6.1 附图6.2
7.在住宅首层或一、二层设置的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等住宅区 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置在一层的社区养老配套用房(不含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可以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防 火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独立建造且由若干分隔单元组合的小型商业建筑,层数不超过二 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 mt,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当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ι√时可设置一个安 全出口,且安全出口在首层应直接对外。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分隔单元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设计,梯段序宽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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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1.1m,安全出口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2)单元之间的隔堵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相邻 单元之间外墙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Gm时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实体 墙,开口之间小于Lon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实体墙垛。
(3)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相关条款执行。
9.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o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πrf或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的 自用仓库应采用时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 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大于50OmI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自用仓库应 设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 可以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有独立疏散要•求的功能区除外。
四、安全疏散
10•设在高层建筑内,仅供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独立使用的疏散 楼梯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设置封闭楼梯间。
(1)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与高层建筑上部功能空 间应分别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高层建筑主体的竖向交通及风井道,应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不燃性楼板与裙楼功能空间 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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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第6.2.5条的规定。
(3)建筑高度24m以下的楼层功能空间外墙与宙层建筑上部功 能空间外墙相接处的窗洞口(窗间墙)距离不小于2.0m,上、下窗
(窗槌墙)洞口垂直高度按1.2m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可以 降低实体埼高度),裙楼屋面洞口与高层主体窗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6. Om,见附图 10.1。
附图10.1
11.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o当其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疏散距离的规定值仍 不允许增加。疏散距离的计算,当遇到分隔墙体或建筑结构时, 应按绕行的分段折线距离之和计算,可不考虑车位布置的遮挡。
12•"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 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 接到达室外。布置在地下室锅炉房、消防水泵房,其疏做距离不 大于15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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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宅
13.由两端前宰与开敌外廊组成的住宅殖散设计,其前室窗口与同侧 周边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1.0m,与转角的门窗洞口距离不应 小于2.0m,开敞外廊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应小于2.0m,前室与 开敞外廊连接处不设门,见图13.1。
附图13.1
14.住宅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时,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 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宣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 宽度需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5.住宅开敞外廊具有前室功能时,应与周边门窗洞口距离不小于 2. 0m,如果周边门窗洞口为防火门窗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相关要求时,距禺不限。
六、地下汽车库
16.地下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分散 布置,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2个人员安 全出口使用。
地下车库的楼梯间可以共用,但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
一部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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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的楼梯间,应按防烟楼梯间设置,其前室与相邻车库防火分 区连通处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见附图16.1。
车库内不可利用通向相邻车库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第二安全出
**« 豊冷#
Wffi 16.1
17.分散充电设施的预留标准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充电车 位布置或预留设计时,带充电桩的地下车库应按《电动汽车分散 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执行。
七、构造
18.硫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 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屋顶开敞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 平开门。对于有正压送风要求的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采用普通平开门时均应能确保火灾时磁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 需要维持的正压值。
19.住宅的地下室仅利用采光井进行采光通风。
(1)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用墙体及局部开敞的门窗或 洞口结构进行分隔且无可燃物,下层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 1.20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涧口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1
(2)采光井与地下部分的室内空间没有进行分隔,且地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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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通空间不作储藏间使用,如果上、下层为同一住户时,竖向洞口 与上层门窗开口的间距不小于1.2m,地面洞口与主体建筑门窗洞口 的距离不限,见附图19.2。
(3)上、下层洞口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设置防火挑檐, 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 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 于1.0Oh时,挑檐可以折算洞口的防火距离(挑檐宽度从梁或柱的外 边计算)。
附图19.1 附图19.2
20.消防硫散门的宽度为净宽,门的净宽计算如下:
(1)对于单扇门,应按门扇呈90°角打开时从门侧柱或门框边 缘到门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1。
(2)对于双扇门,应按两扇门分别呈90°角打开时相对两扇门
表面之间的宽度确定,见附图20.2。
附图20.1
附图20.2
八、消防电梯
21.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虔直, 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仿火分隔措施时,24m 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 楼层可不停靠。
22•普通电梯可以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电梯层门应满足《建筑设计 仿火规范》6.2.9条第5款规定要求。
23.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消防电梯相对应的部分,见 附图23.1。
附图23.1
第二部分;给排水
一、消防设施
1.消防水池池底标高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房的地坪标高,消防水池的 最低有效水位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条 文说明及图示执行。
2.消防系统设有穏压设备时,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信 号和穏压设备的压力信号同时参与启动消防主泵。
3.消防水泵出水千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 流量开关启泵信号设定值:
(1) 低压压力开关按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有效水位下降0.2~0. 3m
计算;
(2) 流量开关: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2. 33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2)高位消防水箱直接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1.0~2.0L/s为 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3)高位消防水箱配稳压泵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以 2. 0~3. 5L∕s为自动启动消防泵的流量值。
二、消火栓系统
4.符合同一平面应保证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 何部位要求的住宅建筑,为保证安全,设计中尽量不采用双检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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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箱;当消火检立管及消火栓箱布置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双立 管双检布置。
5.室内消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枪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3.5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条的标准取值确定, 不按消火栓口要求的动压计算结果值。
6.建筑室内汽车库的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汽车库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 不应超过5个,无需每个消火栓加设检修阀。
8.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室内消火栓可 以穿过防火门跨区借用。
9.消火栓箱不应在防火墙上暗装,如确需暗装,则应对开洞部位做 满足梱应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处理。
10.汽车库内消火栓应设在通道、走道、疏散楼梯等明显易取、方便 操作的地点;在汽车通道设置的消火栓箱门应开向通道,如果安 装确有困难,可采用非标箱体或栓箱分离。
11.大型滑冰场室内消火检应设在常温穿堂或走道、楼梯间等明显易 取用的地点附近,如消火栓设在常温区域不能满足消火检水龙带 保护的要求时,可考虑配置二条水龙带,供接长水龙带使用,消 火栓箱门需加标识,并应满足规范所要求的消火栓栓口所需的动 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的要求;若冰场面积过大,采用接长水 带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则应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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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动灭火系统
12.建筑附建柴油发电机房的油箱间,采用气体或千松自动灭火系统。
13.多层丙类厂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 版)8. 3.1条、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设五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4.住宅小区设置的老立人照料设施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宅一 层设置的社区系老配套用房,按本"指南"建筑专业关于商业服 务网点的定义进行消防设施设计。
15.净空高度不超过18m的展览空间,建筑屋面采用玻璃顶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有困难时,可采用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
16•地下车库采光井汽车泊位处自动灭火系统,可考虑沿采光竖井侧 壁四周设置带集热板的侧墙式喷头,当超出喷头有效覆盖范围时, 则应采用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
17.自动扶梯服务的建筑室内其它部位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自 动扶睇的首层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它楼层宜设置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且:
(1)有防火卷帘分隔的自动扶梯独立区域,不单独设置湿式报警 阀、水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或末端试水阀:
(2)各层自动扶梯均从当层往下引喷淋支管。
(3)设置自动扶梯处的景高楼层顶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8.人防工程口部的滤毒室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泵接合器应在湿式报警阀前的输水管上接入。
20.消防泵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如下条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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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可燃物的消防水泵房,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其它功能的水泵房,如无可燃物且满足消防水泵房的类似分 隔条件,也可以不设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附注:走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农用时火极限不低于2. OOh的济火隔堆和1.5Oh的楼板 与其它部位分角,开向速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但是,为了满足扩大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要求(《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5. 3.1注1),可以考 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需要同时配套相关保护措施:
(3)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电气类设备(包括电气连接件),其防 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即使误喷也不应影响消防水泵的正常运 行:其它泵房应有防水溃和漏电的措施。
(4)消防水泵电机等的防护等级,应确保消防水泵的正常运行 (即使喷淋启动的情况下)。
《建筑设计防火扰意》GB50016-2014 (2018年版)5. 3.1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 大允许这筑面积,当慮筑内设置自动灭火泵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 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π?的学校、企 事业单住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以及末端试水阀的出水,应采取 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 径不应小于75rm;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点(如:集水坑、排水 沟、DNlOO的地漏、DN75排水管的拖布池),可作为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试水排水点。
四、其它
23.住宅商业服务网点的划定范围、原则,详见本“指南"建筑专业 的相关条件规定。
24.通过连廊连接的建筑,根据建筑专业确定是否为单栋或多栋建筑 进行消防给排水系统设计。
25•减压孔板不宜串联设置,确要串联设置减压孔板时,其减压孔板 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0倍的设置管段直径。
26.地下车库消防排水泵及其电源按如下规定:
(1)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时连续排水,保证地下室积水高 度不大于100mm:
(2)应提供积水高度对应的水容积荷载给结构专业进行结构强 度验算;
(3)除消防泵房内及消防电梯集水坑排水应采用消防电源,其它 用于消防排水的排水泵可不考虑消防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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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暖通
一、仿烟设计部分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如部分不大于50 m 的区域与高层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 楼板完全隔开,其仅服务于50米以下功能空间的符合自然通风防 烟条件的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可采用自然通凤防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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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舍当
附图1
2.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可作为地下室楼梯 间顶部的固定窗使用。
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不允许设置在建筑物内部。
3.对于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6条限定条件 的地下封闭楼梯间,若仅满足最高部位设置了不小于1∙0m*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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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外窗或开口(面积小于2.0 nr),其楼梯间不能按自然通风设计, 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对于地下二层(含地下一层)的封闭楼梯间、底层室内地面与 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如可开启外窗或开 口的总面积不小于2. OrrV,且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1.0 nr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对于地下三层及以上(或最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 差大于10米)的防烟楼梯间,当满足1)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总面 积不小于2.0m∖ 2)其中在最高部位有不小于LOm3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3)每层均设有可开启外窗(开向下沉式广场、内庭院)三 项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否则,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 面积不小于1.0 rn1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对于顶部的五层楼梯间, 如顶层已设置了 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则其余4层内再 设置不小于1.Onrr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可满足"标准"要 求,其下部的楼梯间则每五层内应设建总面积不小于2. O nr的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5.不超过三层的楼梯间,如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未设置风井,只设置 一个送风口对楼梯间送风,不算直灌式通风,风量不需要加大。
6.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和小于或等于100米的 住宅建筑,如首层的扩大前室具各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宜采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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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通风方式,如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应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加压送风风量按以下规则计算:当该建筑上部楼层各前室采用自 然通凤方式防烟,只需首层扩大前宣加压送风時,送风量按《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 4. 5~3. 4. 8条规定计算,且取N1=1; 当首层及上部楼层前室均需加压送风时,N1=3;如各层前室门数 量(或面积)不同,其加压送风量可按连续三层门开启最大面积 果持要求的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7.确定机械加压送风量,查《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 4. 2 条的表格时,按条文附注规定当采用单扇门时查得的风量可以乘 以0.75的系数,但如有多个单扇门,查得的风量不应再乘以0.75 的系数。
8.独立莉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有多个入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采用顶送时,加压送风口宜分别设于各入口顶部,形成空气幕阻 止烟气侵入,当受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时,允许只在顶部设一个送 风口。
9.建筑物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是否共用应按下列原则判定:地 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拝间如通过楼梯筒体内防火门联通,算共用; 地下楼梯间和地上楼梯间如在首层采用防火墙分隔,无联通门, 且分别通向室外,则不算共用,如附图9,1、9,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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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9.1地上地下室楼梯间共用 附明9. 2地上地下楼梯间不共用
10.住宅建筑中前室正压送风量计算时,子母门可按单扇门考虑,但 缝隙漏风应按实际漏风量计算。
11.加压送凤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 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与北面、东面与西面等)时,两者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当加压送风系 统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处于相邻的不同建筑面(如南面 与东面、北面与西面、屋面与外立面等)时,如两个面之间外夹 角小于180°或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180°且小于225° ,则 两者之间的水平或垂直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第3. 3.5条的相关规定,如附图11.1所示:如两个面之间外夹 角大于或等于225° ,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IOm,或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如附图11.2所示。
225' >α>180
附图11.2
12.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3条,三合一詢室(共 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不允许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3.地下室加压送风吸入段、排烟系统压出段的竖向管道宜采用金属 风道,当有困难难以实施时,允许采用土建风道,但应在总说明 中要求风道兩筑严密,内表面抹灰平整。
14.对于面积大于IoOmJ的扩大前室,仍应按前室来处理。
15.对于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层数V3层的地下楼梯间前室,N1可按实
际楼层数取值;当楼层数,3时,Nl取3。
二、排烟设计部分
1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时可设置 在平时通风空调机房内,但合用机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6.2.7条中对专用机房的相关要求,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 C时连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排烟风机和加压送风机、排烟补风机不得设置在同一机房内。
17.同一建筑空间宜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当同一建筑空间相邻的两 个防烟分区采用不同排烟方式时,挡畑垂壁应能降至两个防烟分 区中较低的设计储烟仓底部以下,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 应在本防烟分区设置补风措施。
18.排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 的 50%。
19.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 5.1条 规定,设置排烟 系统的房间如面积小于500 mɪ可不设置补风系统。但对于建筑面 积小于500 m,、室内比较封闭(无窗)且人员密集的影厅、报 告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当设置有机城排烟系统时,宜设置排烟 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 烟量的50%。
20.需设置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範的走道或回廊如划分了多个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均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 6. 3, 3、 4. 6. 3.4条对机械排烟量或自然排烟窗(口)的规定要求。
21.宽度大于2.5m小于3m的走道,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长度为50mo 如走道局部加宽区域累计长度不超过走道长度的四分之一,且加 宽区域宽度不大于6米,走道的防烟分区允许最大长度为45米。
22.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走道和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 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朴烟量可按《速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4.4.12条第7款规定的排烟口最大凤速(Iom/s)计算确定。
2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 6. 5条条文解释"-・・不应 <b∙f 107000m3∕h (或25沖的有效开窗面积)"中的"25n?的有效开 窗面积"与按条文正文要求进行计算得出的结果不相符,应按计 算结果设计自然排烟窗(口]
24.走道的防烟分区长边.景大允许长度测量时,应按走廊最远两点之 间最大沿程长度计算。
25•查《速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表4. 2. 4时,对于斜屋顶或有 凸出屋顶天窗的场所,当排烟口底部位置高于屋面板底最低点时, 建筑空间净高可按风口底到室内地面的距离计算,如排烟口頂部 位置低于屋面板底最低点,建筑空间冷高应按屋面板底最低点到 室内地面的高度计算。
26.确定防烟分区面积和计算排烟量时应按建筑装修吊顶后室内序高 来考虑。
27,确定机械排烟系统单个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查《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表附录B时,若房间净高或烟层厚度处于中间值, 排烟口最大排烟量不可以按插值法查表,需按公式计算确定。
28•暖通专业施工图排烟平面应标注下列内容:防烟分区面积、空间 净高(是否吊顶及吊顶形式)、最小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档烟 垂壁高度等。采用自热排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窗设歪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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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方式、储烟仓内实际有效排烟面积和计算所需排烟面积;采 用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还应注明排烟口底标高、排烟量;有补 风系统的应标明补风口标高、补风量(或补风口面积);高大空间 场所,应注明是否有喷淋。
三、其他
29.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1.4条规定,部分场所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需在外墙或屋顶设置一定面积的固定窗。 如在该场所速筑设有外窗(或易破碎的玻璃幕墙*其面积、位置 均符合"标准"第4. 1.4条规定要求且可从室外破拆时,可不再 另设固定窗,但须在室外做好标记。
30.《建筑设计仿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8.5. 4规 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 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 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条文中"且经常有人停留 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 来"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两种情况而言的。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O16-2014 (2018年版)第8.5. 2.2 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Om,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 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 车间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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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电气
一、消防电源及配电
1.当变电所设置在共用大底盘建筑群内时,应从变电所的低压側开 始设专用回路向消防设备供电;当变电所设置在室外或其它建筑 物时,应从该建筑物配电室开始配出消防专用回路。
2.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 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o
3.屋面的消防给水稳压泵等消防设备双电源切换箱及控制箱宜安装 在设备附近的室内场所。
4.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可由相关 防火分区内设置总双电源切换箱供电,当涉及2个以上(不含2 个)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如图1、图2所示:
图1:防火分区分隔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图2:中庭防火卷帘供电昱向示意图
5.消防配电线路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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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 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 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6.配电设备不应安装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宜安 装在敞开楼梯间。
二、消防应急照明
7.建筑物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由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消防 控制室控制时,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8.住宅建筑底部建気而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消防 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
三、火灾自动报警
9.疏散通道上的常用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 防火门监控器。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具有联动功能时,应采用阻燃时火 铜芯电线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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