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浙建设发〔2023〕10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 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 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 问题专家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以下简称《设施通 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以下简称《防 火通规》)已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1日起实 施。为解决《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 版)》(以下简称《指南》)中部分涉及《设施通规》《防火 通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相关条文的执
—1—
行问题,《指南》管理组有关专家对相关问题咨询进行汇总, 并召开专题技术研讨会,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 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审查,形成本专家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
浙
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10月19日印发
—2—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 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以下简称《设施通规》)《建筑防火 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以下简称《防火通规》)已分别于2023年3月1日、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两部通用规范发布公告中废止了相应规范标准的强制 性条文。
日前,《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以下简称 《指南》)管理组的有关专家,对《指南》中部分涉及《设施通规》《防火通规》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建筑 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防排烟标准》)的相关条文 执行等的问题咨询进行汇总,并召开专题技术研讨会,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审查,形成本专家意见。
本专家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管理组负责,具体联系方式:《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管 理组秘书处——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310028 杭州市天目 山路148 号浙江大学西溪校区东一楼,联系人:颜晓强,邮箱:zjxfzn@qq.com)
本专家意见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专家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起草专家:王 健 吕敬建 王靖华 赖庆林 杨 彤 项志峰 颜晓强 应 振
主要审查人: 姜传鉷 王宗存 王淑敏 黄 剑 黄亚东 王伶剑 何 江
林 鑫 刘 莹 肖志斌
浙江省2020技术指南部分条文执行问题的专家意见
一、关于《指南》条文有效性的问题。
《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实施后,部分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条文对防火设计提出了不一致的要求,《指南》中的相 关条文是否仍然有效?
【专家意见】
当《建规》《防排烟标准》中纳入《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的原强制性条 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对应且不矛盾或不低于其规定时,相应针对原强 制性条文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规定的《指南》条文,可继续执行。
说明:根据2023年3月住建部组织的《防火通规》《设施通规》强制性规范培训宣贯会 和住建部相关问题回复的精神,各类技术标准均将逐步进行修订,以实现与《防火通规》《设 施通规》的衔接。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现行规范标准中原条文的强制性, 并应按照下列原则把握执行:
1.当原标准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防火通规》《设 施通规》相关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变为非强制性条文;
2.当原条文与《防火通规》《设施通规》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以强制性工程 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二、关于建筑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3.4.3、3.4.6条,对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提 出了新的要求。(1)对于占地面积超过3000 ㎡的单、多层公建均需沿两条长边 设置消防车道,增加了单、多层建筑类型的覆盖;(2)除高层住宅外,单、多层 住宅也要求沿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 防登高操作场地,取消了沿周长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的设置方式。这与《建 规》第7.1.2、7.2.1条的规定不同,同时针对《指南》第2.1.1、2.1.6条,应该如 何执行,存在疑问。
3.4.3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 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π?的其他单、多层 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 少沿建筑的-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 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地h
《防火通规》 3.4.3
L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 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______________ 《防火通规》 3.4.6
1
7. 1.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 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 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 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 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 ⅛≡o
《建规》 7.1.2
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 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 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SO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Qm,且消 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规》 7.2.1
五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及第7.1.3条规定要求设置 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不应大于 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对于其余建 筑,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 元)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
贴邻建筑的5m范围内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m的高大 乔木、行道树等影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附图2.1.1)
5.00m
4⅛0m ʃ
附图2.1.1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的障碍物
《指南》2.1.1
2
2.1.6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对应,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 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 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 布置。
建筑高度太于5ft■的公共建筑
附图2丄6-1
2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 间隔不应大于30m。(附图2.L6-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可按照住宅各个单元连续布置。
注:1、A+B+C≥l∕4周长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2、高层住宅高度>50m时.登高操作场地长度按括号内数字 附图21&2
3
3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总高度(建筑层高之 和)不超过7.8m的变配电房等时,当其与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 于IO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 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附图2丄6-3)消防车登高操作 场地满足回车场要求时,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附图2丄6-3该部位的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要求
《指南》2.1.6
【专家意见】
1.《防火通规》第3.4.3条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 ㎡”指的是单幢公共建筑 的占地面积,通过仅用于人员通行的连廊相连的多幢建筑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占地 面积;占地面积不大于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的设置,可按 《指南》第2.1.1条执行。
2.住宅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沿长边方向设置。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 建筑,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60m;当沿 建筑短边同时设有消防车道时,可按短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元主要出 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大于40m控制,同时长边方向的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单 元主要出入口的救援路径长度不应大于80m。(附图二-2)
S⅛JΓ"i"⅛ 设置的消际丰道
注:
L本条所指的多层住宅建筑为按《建规》定义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2、消防救援路径上不应设置影响救援的绿化、水面、挡墙等障碍物。
图例:
▼ 单元主要Ill入口
-一一消防救援路径
附图二-2 4
3.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沿一条长边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与短边
侧结合设置,但在沿其长边设置的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单段长度不应小于该高层建
筑长边长度的1/2,同时其各段场地的最小尺寸均应符合规范对消防登高操作场
地的规定。(附图二-3)
高层公共建筑
≥15m
≥20m (建筑高度〉50m时)-
\消防车登高論场地
注:Ll + L2 + L3 扌 L 且 Ll 三 O. 5L
附图二-3
4、建筑高度大于50m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不连续布置,但应确保登 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取消《指南》第2.1.6条第1款(含 附图2.1.6-1)的要求,场地可参照《指南》附图2.1.6-2的要求间隔不大于30m 布置。
5.《指南》第2.1.6条其余各款内容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三、关于尽头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
《防火通规》第3.4.5条第6款:“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指南》第2.1.4条是否仍然适用?
3.4.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 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防火通规》3.4.5-6
5
《指南》2.1.4
【专家意见】
取消《指南》第2.1.4条的要求,调整为按《防火通规》第3.4.5条第6款的 规定执行。
四、关于建筑设置消防救援口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2.2.3条,对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南》 第2.2节相关内容是否仍适用?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 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
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
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LOm,当利用
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 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
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志O
《防火通规》 2.2.3
6
22消防救援口
2.2.1厂房、仓库和商店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直通走 道、公共区域(可利用公共卫生间、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或大空间 区域的消防救援口。(附图2.2.D
附图221
2.2.2确有困难时,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设置两个通向相邻 设有消防救援口防火分区的走道、公共区域或大空间区域的连通口
(此连通口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附图222)
»««m|| AWWflIi
附图22.2
2.2.3设置玻璃幕墙的住宅建筑的外墙应在每户的适当位置设置可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与场地 相对应。
2.2.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 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每个商业服务网点的各层均应设消防救援 口。
《指南》2.2
【专家意见】
1.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救援口设置,仍应按《指南》第2.2.4条执行。
7
2.消防救援口尺寸(净宽度×净高度)应按不小于1.0m×1.0m设计,当采用 门时可按不小于0.8m×1.4m设计。
五、关于地下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2.2.6条条文说明中提到,该条第6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 建筑(室),包括地下汽车库。《指南》第4.3.6条则明确不包括汽车库。设计时 如何把握?
2. 2. 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 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Io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防火通规》2.2.6
2.2.6本条确定了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基本要求。
在建筑内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提高消防救援人员的战斗力和 灭火救援效果。基于一座建筑同一时间同时发生-次火灾,本条规 定要求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具有1部消防电梯可供使用,并 且为提高消防电梯在救援使用时的安全性,每个防火分区应尽量独 立设置至少1部消防电梯;防火分区未独立设置消防电梯时,应采 取确保安全使用共用的消防电梯的措施。对于规模较大或复杂的 建筑,当按照同一时间同时发生多次火灾考虑时,应提高相应的设 防要求。
本条第6款规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包括平时使用的人 民防空工程、地下汽车库、地下和半地下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工业与 民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防火通规》2.2.6条文说明
8
4.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第3款规定的“埋深大于IO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Itf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总建 筑面积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 汽车库位于下部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指南》4.3.6
【专家意见】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应计入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指南第4.3.6条不再适用。 可按《指南》第4.3.5条相邻防火分区合用消防电梯的要求执行。但针对2023年 6月1日前已经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当为纯地下建筑(地面以上除 疏散楼梯间等出口外无建筑物)时,《指南》第4.3.6条的规定可适用至2023年 12月31日。
2.当地下、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的部分与不大于10m的部分分别划分为 独立的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替代),且 分别满足独立疏散的条件时,“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总 面积可仅计算埋深大于10m的部分的总面积。
六、关于防火分区建筑面积计算的问题。
《指南》第3.1.3、4.1.22条关于防火分区面积计算的规定与《防火通规》第 4.1.2条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 防救援、控制火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 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敞开 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 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 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 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敞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 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入所在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防火通规》 4.1.2
9
3.1.3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建筑中游泳池、 消防水池等的水面面积、溜冰场等的冰面面积、滑雪场等的雪面面积, 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 盥洗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 甲级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
《指南》3.1.3
4.1.22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 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 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 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指南》4.1.22
【专家意见】
1.《指南》第3.1.3条中,除符合《防火通规》第4.1.2条规定的场所外,其 余场所均应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但针对2023年6月1日前已经方案或初步 设计审查通过的项目,对于高层建筑主体部分的防火分区,《指南》第3.1.3条的 规定可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
2.《指南》第4.1.22条中,当汽车坡道设置防火墙、特级防火卷帘与汽车库 及相邻其他功能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该坡道部位可不计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 可不考虑疏散距离。但该坡道部位应设置至少一个通向相邻空间的甲级防火门或 直通室外的出口作为应急出口。
七、关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净宽度计算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7.1.4条对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进行了规定。在《<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2022实施指南》第295页进一步指出,当设有栏 杆、扶手时,净宽度计算应算至栏杆、扶手的内侧。这些要求与《民用建筑通用 规范》GB 55031-2022(以下简称《民用通规》)第5.3.3条有矛盾。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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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O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 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Lo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Llm;
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 1m;
4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 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 Om的区段。
《防火通规》7.1.4
5-3.3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 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 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 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 应小于40mm。
《民用通规》5.3.3
【专家意见】
疏散走道、疏散楼梯设置扶手时,净宽度可按《民用通规》规定计算至扶手 中心线。
八、关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休息平台净高度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7.1.5条要求疏散通道和疏散走道净高不低于2.1m,通道和 走道上局部下挂的挡烟垂壁是否可以按2.0m控制?《指南》4.1.29条中的挡烟 设施下部距地面净空高度可否仍按2.0m控制?另外,疏散楼梯平台净高与《民 用建筑通用规范》要求不一致。
7.1.5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 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 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 应小于2. 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
《防火通规》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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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地下一层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口与自行车库之间可 不设防火门,可作为敞开楼梯间用于疏散,但应设置挡烟设施,设施 下部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 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指南》4.1.29
3. 2. 7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 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 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 OOmo
5.3.7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 20m。
《民用通规》3.2.7,5.3.7
【专家意见】
1.疏散通道、疏散走道上局部设置的挡烟垂壁、梁等突出物部位净高确有困 难处,可按《民用通规》第3.2.7条执行。
2.疏散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净高可按《民用通规》第5.3.7条执 行。
3.人防门和防火门不宜同框设置。人防防护设备的规格及其选用按人防部门 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首层疏散外门名词相关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7.1.4条第3款中的“首层疏散外门”的含义是否有变化, 《指南》第4.2.13、4.2.14条是否仍适用?
^n.4疏散出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
2住宅建筑中直通室外地面的住宅户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Om,当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18m且一边设置栏杆时,室内疏 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LOm,其他住宅建筑室内疏散楼梯的净 宽度不应小于1. 1m;
3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 净宽度均不应小于Llm;
4净宽度大于4.0m的疏散楼梯、室内疏散台阶或坡道.应 设置扶手栏杆分隔为宽度均不大于2. Om的区段。_________
《防火通规》7.1.4
12
L4.2.13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 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Γ4.2.14住宅的疏散楼梯间首层开向门厅的门及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 净宽可按本《指南》第4.1.35条第1款的规定控制。
《指南》4.2.13,4.2.14
【专家意见】
《防火通规》第7.1.4条第3款中的“首层疏散外门”是指首层门厅等公共 区域设置的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不包括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疏散楼 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的门,可按《防火通规》第7.1.4条第1款执行。与室内主 体功能不连通的单个辅助房间(例如设备间、垃圾间、储藏间)在首层直通室外 的疏散门,可按《防火通规》第7.1.4条第1款规定执行。
《指南》第4.2.13、4.2.14条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十、关于电梯间与汽车库连通门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6.4.2条规定电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指 南》第4.3.1条的规定低于《防火通规》要求。
6.4.2下列部位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ɪ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门;
2设置在耐火极限要求不低于3. OOh的防火隔墙上的门;
3电梯间、疏散楼梯间与汽车库连通的门;
4室内开向避难走道前室的门、避难间的疏散门;
5多层乙类仓库和地下、半地下及多、高层丙类仓库中从库 房通向疏散走道或疏散楼梯间的门。
《防火通规》6.4.2
4.3.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 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O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 汽车库分隔,确需用防火卷帘替代时,卷帘总长度不得超过6m。
《指南》4.3.1
【专家意见】
连通汽车库的电梯间、侯梯厅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不应采用防 火卷帘替代。
十一、 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疏散门设置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7.4.2条第1款规定,对儿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
13
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允许设置1个疏散门。
《指南》第9.2.2条低于《防火通规》要求。
7.4.2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 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 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 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 50m2 ;
2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 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 75m⅛
3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n√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4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
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
5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 50m2 ;
6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 于200π√、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 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防火通规》 7.4.2
922除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外,其他儿 童活动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 不大于120 Itf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指南》 9.2.2
【专家意见】
取消《指南》第9.2.2条的规定,调整为按《防火通规》第7.4.2条第1款的 规定执行。
十二、 关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是否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问题。
《防火通规》第8.1.9条第7款,“……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 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是否包括中、 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指南》第5.4.3条是否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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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 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13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住宅建筑;
4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 大于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 大于5000个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S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6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 于1500π?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π?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 手术部;
7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
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OmZ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总建筑面积大于500h?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9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第一层至 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上歌舞娱乐赴映游艺场所;
10位于地下或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剧场 或礼堂的观众厅;
11建筑面积大于IOoo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防火通规》8.1.9
543局部设置具有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教学 楼、办公楼,当设置空调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000 Itf但空 调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或者设置空调系统的部分建筑 面积之和不超过300Onf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指南》5.4.3
【专家意见】
《指南》第5.4.3条不再适用,但对于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及其附 属教学用房,当其空调送回风道(管)不穿越所服务的房间隔墙或者设置空调系 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 ㎡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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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关于排烟系统中排烟防火阀与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锁关闭问题。
《设施通规》第11.3.5条中规定,“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应具有在280。C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是否 本条所列的所有排烟防火阀均需与排烟风机、补风机联锁关闭?而《指南》第7.3.2 条中仅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具有此联锁关闭功能,此规定是否仍然 适用?
11.3.5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GC 时自行关闭和联锁美闭相应排烟凤机、补凤机的功能:
1垂宜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
段上i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人口处;
4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设施通规》11.3.5
73.2机械排烟系统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备现场手动开启、 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联动)开启功能;当 系统中任一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后,应能通过报警系统的控 制模块自动(联动)启动(或通过其他方式启动)相应的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仅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需具备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 补风机的功能。
《指南》7.3.2
【专家意见】
《设施通规》第 11.3.5 条仅规定了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 机、补风机的功能,但未明确哪些排烟防火阀应具有联锁关闭功能。从尽可能延 长排烟风机运行时间的角度出发,可仅保持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具有联 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其他排烟防火阀可不与排烟风机、补风机 联锁关闭。《指南》7.3.2条仍然适用,可继续执行。
十四、关于地上建筑的走道、面积小于500 ㎡的房间及地下建筑的补风问题。
《设施通规》第11.3.6条中规定,“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进行补风,……” 本条并未明确地上建筑的走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及地下建筑具体 的补风要求,《指南》第7.2.27、7.2.41条是否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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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3.6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病的房间 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覓接从室外引人空气补风,且补风量 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设施通规》11.3.6
7.2.27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 m二或房间 建筑面积小于500 nf但大于300 Hf且空间净高大于6m时,不论其采 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设置了排烟口 且房间门为防火门的其他地上无窗房间,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 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 有直接补风设施。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Onr时,房间应设置 直接补风设施;当房间建筑面积小于200 m?且设置了排烟口时,房间 也应设置补风设施,可直接补风,或通过相连的走道间接补风,当采 用走道间接补风时走道应设有直接补风设施。
自然排烟系统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补风,自然补风口的有效面积 宜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所在防烟分区总自然排烟有效面积的 1/2。
7.2.41对于新建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的防火单元,其排烟系 统应独立设置,不应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共用;当独立设置 确有困难时,同一防火分区内相邻布置的两个防火单元可共用一个排 烟系统,系统排烟量可按一个防火单元确定,但排烟量应在《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o
防火单元的补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也可 利用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或其它防烟分区进行补风。
《指南》7.2.27、7.2.41
【专家意见】
《设施通规》第 11.3.6 条仅规定了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场所的补风要求,并未明确地上建筑的走道、地上 建筑面积小于500 ㎡的房间及地下建筑具体的补风要求。《指南》第7.2.27、7.2.41 条作为对《设施通规》第11.3.6条的补充,在《防排烟标准》修订前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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