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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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 京


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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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中阈立卅工a. %版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建材书店经销 印刷:北京雁林吉兆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850mm×1168mm 1/32 印张:0.875 字数:30千字 20239月第120239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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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04099 定价:26.00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邮政编码 100831) 本社网址:www. jccbs. com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鲁建消技字2023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技术依据保障既有建 筑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助力全省城市更新建设山东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912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 通知》(建办科20213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我省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 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在确保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前提 下鼓励既有建筑改善与提升明确不同改造形式中原有标准 和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共分6其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4.消防给水5.防烟排烟6.电气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同圆设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同圆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 号楼),邮编250101电话053166770195电子邮箱jyjzgzxfzn@tyjt. net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 编 单 位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 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春堂 张晓君 林晓云

李 刚

韩子磊

韩晓东 陈 强 赵文武

孙付杰

陈军华

周 艳 白 滢 宋 群

陈 君

孙红军

邵迎旭 姜 超 徐 静

王新强

徐文波

王志洪 刘宣莲 马志鹏

池 丹

邹本春

曹新茹 王仰慧 王朝辉

刘少君

宋英芳

孙红光 项 申 李 荣

胡东友

王英辉

訾晓军 訾 洁 姚兰芳

朱立泉

刘怀旭

王海涛 吴焕吉 葛孚焕

李树全

郭恒志

朱孔尚 潘政文 李海洲

郭 勇

聂明正

陈 谦 高俊海 朱光彬 杜 鹏 白宗琨 王 伟

许荣学

吴宝岭

徐 冬

主要审查人仝 玉 李 昂 路世昌

甘廷霞

于晓明

徐伟勤 张克峰 刘 鹏 聂友超

刘同强

刘洪令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3

2.1 改造原则 …………………………………………………3

2.2 改造形式分类 ……………………………………………3

2.3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5

2.4 使用功能改变和使用功能未改变 ………………………5

3 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 ……………………………………6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

3.2 建筑总平面布局 …………………………………………6

3.3 建筑平面布置 ……………………………………………6

3.4 安全疏散 …………………………………………………7

3.5 建筑构造与外部装修 ………………………………… 10

3.6 消防救援设施 ………………………………………… 11

4 消防给水 …………………………………………………… 13

4.1 一般规定 ……………………………………………… 13

4.2 消防水源 ……………………………………………… 13

4.3 供水设施 ……………………………………………… 13

4.4 消防给水设施 ………………………………………… 14

5 防烟排烟 …………………………………………………… 15

5.1 一般规定 ……………………………………………… 15

5.2 防烟系统 ……………………………………………… 15


5.3 排烟系统 ……………………………………………… 16

6 电 气 ……………………………………………………… 18

6.1 一般规定 ……………………………………………… 18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8

6.3 消防联动控制 ………………………………………… 18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9

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9

6.6 消防电源及配电 ……………………………………… 20

6.7 电气设备及布线系统 ………………………………… 2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绿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 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适用标准编制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

1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既有民用建筑 改造

3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4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工业建筑改变 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1.0.3 住宅装修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及本指南1. 0. 2条列举情形 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适用本指南

1.0.4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防火技术要求采取加强性措 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变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使用功能 或具有其他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情形的应在改造实施前取得 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1.0.6 既有建筑改造范围以外涉及的相关消防设施当具备改 1


造条件时宜同步进行改造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 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0.8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消防性能和结构安全评估

1.0.9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2 基本规定


2. 1 改造原则

2.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 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3 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1.2 既有建筑改造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未成 年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建筑教学建筑体育馆及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等场所的以及包含上述功能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工 程应执行现行标准

2.1.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 用规范GB 550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2. 2 改造形式分类

2.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改造形式不同分为建筑整体改造 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2.2 既有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建筑整体改造 工程

1 整体使用功能产生改变的

2 主要承重结构产生改变的

3 地上地下改造总建筑面积之和超过原地上地下总建

3


筑面积之和50%

2.2.3 既有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建筑局部改造 工程

1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使用功能产生改变的

2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火分区产生改变且改造后防火分 区的面积不超过现行标准规定的

3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烟分区产生改变的

4 修缮工程包括结构加固建筑设施或构件拆换设备或管线拆换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等专项改造 工程

5 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 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等

2.2.4 既有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 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活动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不改变的 前提下在建筑一二层增设的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性质和使用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 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4 虽改变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险性没有提高可视同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2.2.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符合除第2. 2. 4条规定以外的改变使 用功能的情形应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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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3.1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宜执行现行 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以下内容可不 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 总平面布局中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及既有建筑与 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3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数量疏散楼梯宽 度和疏散走道宽度消防电梯

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2.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不得对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 造成不利影响

2.3.3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内的 平面布置涉及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分区面积房间面积等改变的改造范围内的安全疏散涉及防火分区疏散借用疏散门的宽度和 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等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3.4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执行现行 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改造范围内的 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避难间等应执 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 4 使用功能改变和使用功能未改变

2.4.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未改变但建筑面积增加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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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


3.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应 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2 改造区域内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现行标准的规定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 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2 建筑总平面布局

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统筹区域总体布局宜根据建设需 求采取疏通消防道路开辟室外集散广场控制防火间距等措施完善周边消防基础设施改善消防救援条件保障消防安全

3.2.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 00h当建筑外 墙上需开设门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

3.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为单一使用功能且既有建筑的占地 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 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3 建筑平面布置

3.3.1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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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升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其他防 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3.2 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楼层当 提升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消 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 现行标准要求

3.3.3 既有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其位置不符合现行标 准要求但改造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但其防火分隔相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防火措施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 4 安全疏散

3.4.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采取限制业态及使用人员数量增 加安全出口增设或改造疏散楼梯完善疏散指示标志等措施满足人员安全疏散条件保障疏散安全

3.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当条件不具备确有困难时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 增设或增加室外楼梯进行疏散该楼梯可作为不同防火 分区的共用疏散楼梯2个防火分区仅可共用一部疏散楼梯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室外疏散 楼梯的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连通的屋面露台外廊连廊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屋面露台外廊连廊应有和相邻建 筑连通的出口其连通出口和既有建筑的距离应满足现行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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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 个安全出口或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 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变包括楼梯间形式楼梯疏散宽 度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首层疏散形式等),但应同时满 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应大于3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应超过50

3.4.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3.4.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疏散楼梯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疏散楼梯平面位置确需发生改变时应设置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改 变位置后的疏散楼梯在此范围内不得开设除楼梯间门和送风 口外的其他门洞口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 其他必要的消防设施

3.4.6 依据现行标准对于不同使用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商业与非商业部分分别设置疏散楼 梯确有困难需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时应采用防火隔间避难 走道等方式与既有建筑进行连通

3.4.7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现行标准 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地上既有建筑敞开楼梯间难以改造为封 闭楼梯间时在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措施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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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地上原有疏散楼梯形式不变

3.4.8 既有多层建筑改造工程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 造为封闭楼梯间时电梯门可开向楼梯间内电梯轿厢的内部装 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内的敞开楼梯间面向走廊 开口处的上方应设置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挡烟垂壁

3. 4. 10 二级耐火等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部分防火分 区的疏散宽度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其疏散宽度可借用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 算所需疏散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按现行标准计算 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3. 4. 11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 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位置不得有妨碍公共 视读的障碍物公共建筑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疏 散指示外的其它用途指示颜色不得与疏散指示颜色相似不得遮 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3. 4. 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任意区域按照现行标准应设置封闭楼 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各层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 间不应仅对改造区域内的楼梯间进行局部改造

3. 4. 1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经过下部 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宽度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 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应 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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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14 对于仅改造首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首层与其他未 改造部位之间采取了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时其首 层改造部分的安全疏散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其他楼层可维持 现状

3. 5 建筑构造与外部装修

3.5.1 当需要提高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时可 采取下列措施

1 既有建筑中裸露的木质钢质材质的柱梁等结构构件 和疏散楼梯等应采取防火涂料无机板包覆等相关防火措施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 满足第1款要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控制建筑物内可燃 物的数量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消防措施

3.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 相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防火卷帘的洞口宽度不变防火 卷帘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5.3 既有建筑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等应符 合现行标准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保留使用但管道井 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井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 烟的要求

3.5.4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外门窗时消防救援口防火门防火窗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未做更换的外门窗可维持现状

3.5.5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工程其外墙保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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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外饰面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5.6 既有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 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 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3.5.7 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应满足本指南第3. 5. 4 3. 5. 6 条的规定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可维持现状

3. 6 消防救援设施

3.6.1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场地内消 防车道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 消防车道现状含建筑平面外轮廓少量增加但未影响场地既有消 防车道的情况)。

3.6.2 当既有高层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场地 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维 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3.6.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电梯的其消防电梯设置应符 合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 层停靠特殊规定不需停靠者除外)。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 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3 除埋深超过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商业 外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4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


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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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楼层增加消防电梯经过下部 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防火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 行改造增加的消防电梯连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标准的 有关规定

3.6.5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宜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现行标 准的消防救援口

3.6.6 当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整体改造或对公共建筑外门窗进行 全部更换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救援口当既有公共建筑的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0.8m或利用门做消防救 援口时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8m可不对原有消防救援口进 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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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给水


4. 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其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应执行 现行标准

4.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执行原有标准当条件具备 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4. 2 消防水源

4.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市政给水干 管应确保与市政管线成环状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 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4.2.2 使用功能未改变或虽改变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险性没 有提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其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 算方法可适用原有标准原有效容积不变

4. 3 供水设施

4.3.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高位消防水箱有 效容积可维持现状

2 原建筑未设置消防水箱仅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改造时可保留此供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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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 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采用安全可靠的 消防给水形式并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

4.3.2 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 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当建筑为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应满足 现行标准要求原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具有直接启泵功能时可维持现状

4. 4 消防给水设施

4.4.1 体积大于5000m3不超过10000m3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建筑局 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等功能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宜为其 他区域预留接口条件

4.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当消防水源改 造确有困难且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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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烟排烟


5. 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

5.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当条件具备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5.1.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的防烟排烟应执行现 行标准

5.1.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5.1.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并符合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5.1.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防烟排烟补风系统和设备时其性能及参数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 2 防烟系统

5.2.1 既有建筑已有的防烟设施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 有标准

5.2.2 住宅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井道应按现行标准分别独立设 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5.2.3 加压送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增设机房 确有困难时加压送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2.4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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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2.5 改造更换的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 有关规定

5. 3 排烟系统

5.3.1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 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增设机械排烟 设施自然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地上房间自然排烟窗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净高小于或等于 3.0m自然排烟窗高度不低于净高的1/2净高大于3.0m 且小于或等于6.0m自然排烟窗高度不应低于最小清 晰高度且自然排烟窗应设于储烟仓内

2 确有困难时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3 作为自然排烟窗的可开启外窗应按现行标准计 算自然排烟窗的有效面积确有困难时当采用开启角度 大于30°的悬窗或平开窗可按开启扇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窗面积

5.3.2 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 防排烟可接入原有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

2 原竖井排烟系统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按现 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排烟竖井风速和排烟 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排烟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排烟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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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设计要求

5.3.3 净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 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排烟 口最大风速按不宜大于10m/s计算确定

5.3.4 净高小于或等于3.0m的场所其排烟口设置高度不低于 净高的1/2如排烟口设置高度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 行原有标准

5.3.5 原机械补风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补风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 体改造的补风可接入原补风井原补风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

2 原竖井补风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 其他补风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竖井风速和补风风机压头等技术 措施使补风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消防补风量均满足设计 要求

5.3.6 排烟风机补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 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 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3.7 改造更换的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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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 气


6. 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电气系统和设备时其性能 及参数应满足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

6.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电气改造可执行原有标准当 条件具备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6.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当原 建筑物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现行标准设置该系统并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 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中起集中控制作 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6. 3 消防联动控制

6.3.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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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情况宜执行现行标准

6.3.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时应按 现行标准增加其联动控制新增消火栓按钮宜执行现行标准原 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具有直接启泵功能时可维持现状

6.3.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及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 造工程未设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时新增消火栓按钮应具备直 接启泵功能

6.3.4 改造区域内设有防火卷帘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及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宜采 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方式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防火 卷帘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数量较少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 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或采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进 行联动控制

6.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1 既有建筑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 灾监控设备应接入原有系统

6.4.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执行 现行标准

6.4.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宜按现 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新增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设备应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24h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内

6.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5.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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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供电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 和控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

6.5.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供电时间宜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和控 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

6. 6 消防电源及配电

6.6.1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 筑整体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6.6.2 不在改造区域内但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消防水泵防烟 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宜按现行标准对其消防电源及配电 进行改造

6.6.3 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 作为备用电源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7 电气设备及布线系统

6.7.1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和非消防电力线缆控制线缆的选型 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7.2 不在改造区域内但为改造区域电器装置供电的各级线缆绝缘和载流量应满足改造后的要求其他性能及参数可执行原有 标准

6.7.3 改造区域内的电器装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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