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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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北 京
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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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中阈立卅工a. %版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建材书店经销 印刷:北京雁林吉兆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850mm×1168mm 1/32 印张:0.875 字数:30千字 2023年9月第1版 2023年9月第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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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书号:155160• 4099 定价:26.00元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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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鲁建消技字〔202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技术依据,保障既有建 筑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助力全省城市更新建设。山东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编制了《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同圆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2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 通知》(建办科〔2021〕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 2018〕96号),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单位经过调查研究,结合我省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 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在确保不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前提 下,鼓励既有建筑改善与提升,明确不同改造形式中,原有标准 和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山东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南共分6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 3.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4.消防给水;5.防烟排烟;6.电气。
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同圆设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具体 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同圆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 号楼),邮编:250101,电话:0531—66770195,电子邮箱: jyjzgzxfzn@tyjt. net。
本指南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 编 单 位:同圆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烟台市建筑设计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烟台市勘察设计审查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 山东同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潍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临沂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山东意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春堂 张晓君 林晓云 |
李 刚 |
韩子磊 |
韩晓东 陈 强 赵文武 |
孙付杰 |
陈军华 |
周 艳 白 滢 宋 群 |
陈 君 |
孙红军 |
邵迎旭 姜 超 徐 静 |
王新强 |
徐文波 |
王志洪 刘宣莲 马志鹏 |
池 丹 |
邹本春 |
曹新茹 王仰慧 王朝辉 |
刘少君 |
宋英芳 |
孙红光 项 申 李 荣 |
胡东友 |
王英辉 |
訾晓军 訾 洁 姚兰芳 |
朱立泉 |
刘怀旭 |
王海涛 吴焕吉 葛孚焕 |
李树全 |
郭恒志 |
朱孔尚 潘政文 李海洲 |
郭 勇 |
聂明正 |
陈 谦 高俊海 朱光彬 杜 鹏 白宗琨 王 伟 |
许荣学 吴宝岭 |
徐 冬 |
主要审查人:仝 玉 李 昂 路世昌 |
甘廷霞 |
于晓明 |
徐伟勤 张克峰 刘 鹏 聂友超 |
刘同强 |
刘洪令 |
目 次
1 总 则 …………………………………………………………1
2 基本规定 ………………………………………………………3
2.1 改造原则 …………………………………………………3
2.2 改造形式分类 ……………………………………………3
2.3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5
2.4 使用功能改变和使用功能未改变 ………………………5
3 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 ……………………………………6
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
3.2 建筑总平面布局 …………………………………………6
3.3 建筑平面布置 ……………………………………………6
3.4 安全疏散 …………………………………………………7
3.5 建筑构造与外部装修 ………………………………… 10
3.6 消防救援设施 ………………………………………… 11
4 消防给水 …………………………………………………… 13
4.1 一般规定 ……………………………………………… 13
4.2 消防水源 ……………………………………………… 13
4.3 供水设施 ……………………………………………… 13
4.4 消防给水设施 ………………………………………… 14
5 防烟排烟 …………………………………………………… 15
5.1 一般规定 ……………………………………………… 15
5.2 防烟系统 ……………………………………………… 15
5.3 排烟系统 ……………………………………………… 16
6 电 气 ……………………………………………………… 18
6.1 一般规定 ……………………………………………… 18
6.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8
6.3 消防联动控制 ………………………………………… 18
6.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9
6.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19
6.6 消防电源及配电 ……………………………………… 20
6.7 电气设备及布线系统 ………………………………… 20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绿色更新,保障既有建筑 改造工程消防质量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适用标准, 编制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筑改造:
1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2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既有民用建筑 改造;
3 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 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4 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建筑主体已验收的工业建筑改变 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
1.0.3 住宅装修、临时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旧住宅小区、 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及本指南1. 0. 2条列举情形 以外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适用本指南。
1.0.4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 火灾危险性和使用功能等因素确定防火技术要求,采取加强性措 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变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使用功能 或具有其他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情形的,应在改造实施前取得 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
1.0.6 既有建筑改造范围以外涉及的相关消防设施,当具备改 1
造条件时宜同步进行改造。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 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 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0.8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利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组织 开展消防性能和结构安全评估。
1.0.9 本指南未涉及的消防设计内容,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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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 1 改造原则
2.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
2 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性能;
3 不得降低建筑的耐久性。
2.1.2 既有建筑改造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未成 年人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建筑、教学建筑、体育馆及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等场所的,以及包含上述功能场所的既有建筑改造工 程,应执行现行标准。
2.1.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 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2. 2 改造形式分类
2.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改造形式不同分为:建筑整体改造 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2.2 既有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建筑整体改造 工程:
1 整体使用功能产生改变的;
2 主要承重结构产生改变的;
3 地上、地下改造总建筑面积之和超过原地上、地下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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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面积之和50%的。
2.2.3 既有建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建筑局部改造 工程:
1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使用功能产生改变的;
2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火分区产生改变且改造后防火分 区的面积不超过现行标准规定的;
3 部分楼层或楼层局部防烟分区产生改变的;
4 修缮工程,包括:结构加固、建筑设施或构件拆换、 设备或管线拆换、屋面防水改造、平屋面改坡屋面等专项改造 工程;
5 立面改造工程,包括:外围护节能改造、外立面整体装 饰改造、外立面部分构件更换和增设等。
2.2.4 既有建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 未发生改变:
1 在办公楼、科研楼增设对内服务的生活、文化活动设施;
2 文化、体育、教学、医疗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不改变的 前提下,在建筑一、二层增设的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小型商业服务配套设施;
3 不改变建筑的规划性质和使用用途、不提高建筑整体消 防设施标准的商业建筑内的业态调整或互换;
4 虽改变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险性没有提高,可视同建 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2.2.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符合除第2. 2. 4条规定以外的改变使 用功能的情形,应认定为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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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和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2.3.1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宜执行现行 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以下内容可不 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1 总平面布局中的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及既有建筑与 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2 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3 既有建筑的疏散楼梯形式、疏散楼梯数量、疏散楼梯宽 度和疏散走道宽度、消防电梯;
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的设置位置。
2.3.2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不得对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 造成不利影响。
2.3.3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内的 平面布置涉及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分区面积、房间面积等改变的; 改造范围内的安全疏散涉及防火分区疏散借用、疏散门的宽度和 数量、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等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3.4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宜执行现行 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改造范围内的 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避难间等应执 行现行标准,其他内容可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2. 4 使用功能改变和使用功能未改变
2.4.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执行现行标准。
2.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使用功能未改变但建筑面积增加的, 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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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
3. 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整体或局部改变使用功能时,应 根据现行标准的要求确定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2 改造区域内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 现行标准的规定,保留的建筑构件不满足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 求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并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3. 2 建筑总平面布局
3.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统筹区域总体布局。宜根据建设需 求采取疏通消防道路、开辟室外集散广场、控制防火间距等措施, 完善周边消防基础设施,改善消防救援条件,保障消防安全。
3.2.2 改造建筑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要 求时,建筑相邻外墙的耐火极限之和不应低于3. 00h。当建筑外 墙上需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2.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为单一使用功能,且既有建筑的占地 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 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3 建筑平面布置
3.3.1 既有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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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升机房楼层位置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其他防 火措施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3.2 既有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的楼层,当 提升泵房楼层位置或埋深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消 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其他防火措施应满足 现行标准要求。
3.3.3 既有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其位置不符合现行标 准要求但改造确有困难时,机房位置可维持现状,但其防火分隔、 相邻房间使用功能、安全疏散等防火措施均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 4 安全疏散
3.4.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采取限制业态及使用人员数量,增 加安全出口、增设或改造疏散楼梯,完善疏散指示标志等措施, 满足人员安全疏散条件,保障疏散安全。
3.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后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 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条件不具备、 确有困难时,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措施:
1 增设或增加室外楼梯进行疏散,该楼梯可作为不同防火 分区的共用疏散楼梯,且2个防火分区仅可共用一部疏散楼梯,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室外疏散 楼梯的设置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 既有建筑与相邻建筑连通的屋面、露台、外廊、连廊, 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屋面、露台、外廊、连廊应有和相邻建 筑连通的出口,其连通出口和既有建筑的距离应满足现行标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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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除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歌 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 个安全出口或仅有一部疏散楼梯,且难以改造时,可维持既有建 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变(包括楼梯间形式、楼梯疏散宽 度、疏散走道宽度、疏散距离,首层疏散形式等),但应同时满 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建筑层数不应大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2;
3 第二层和第三层使用人数之和不应超过50人。
3.4.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层采用疏散距离不大于30m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楼梯间前室进行疏散。
3.4.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疏散楼梯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疏散楼梯平面位置确需发生改变时,应设置专用疏散走道连接改 变位置后的疏散楼梯,在此范围内,不得开设除楼梯间门和送风 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 其他必要的消防设施。
3.4.6 依据现行标准,对于不同使用功能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 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改造工程,商业与非商业部分分别设置疏散楼 梯确有困难,需在竖向共用疏散楼梯时,应采用防火隔间、避难 走道等方式与既有建筑进行连通。
3.4.7 建筑层数不大于3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按现行标准 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的,地上既有建筑敞开楼梯间难以改造为封 闭楼梯间时,在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措施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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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地上原有疏散楼梯形式不变。
3.4.8 既有多层建筑改造工程,围绕电梯设置的敞开楼梯间改 造为封闭楼梯间时,电梯门可开向楼梯间内,电梯轿厢的内部装 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门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3.4.9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内的敞开楼梯间,面向走廊 开口处的上方应设置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挡烟垂壁。
3. 4. 10 一、二级耐火等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改造部分防火分 区的疏散宽度确实难以满足现行标准要求时,其疏散宽度可借用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 算所需疏散净宽度要求的30%;
2 该楼层的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本楼层按现行标准计算 所需疏散总净宽度要求的80%,且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3. 4. 11 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 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位置不得有妨碍公共 视读的障碍物。公共建筑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疏 散指示外的其它用途指示颜色不得与疏散指示颜色相似。不得遮 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3. 4. 1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任意区域按照现行标准应设置封闭楼 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各层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 间,不应仅对改造区域内的楼梯间进行局部改造。
3. 4. 13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楼层增加疏散楼梯,经过下部 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的防火疏散宽度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 下部楼层进行改造。增加的疏散楼梯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应 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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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14 对于仅改造首层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当首层与其他未 改造部位之间采取了满足现行标准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时,其首 层改造部分的安全疏散应满足现行标准要求,其他楼层可维持 现状。
3. 5 建筑构造与外部装修
3.5.1 当需要提高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和耐火极限时,可 采取下列措施:
1 既有建筑中裸露的木质、钢质材质的柱、梁等结构构件 和疏散楼梯等,应采取防火涂料、无机板包覆等相关防火措施, 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2 满足第1款要求确有困难时,应采取控制建筑物内可燃 物的数量、提高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消防措施。
3.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处的防火卷帘宽度宜符合现行标准的 相关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防火卷帘的洞口宽度不变,防火 卷帘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5.3 既有建筑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等应符 合现行标准规定。确有困难时,可维持现状保留使用,但管道井 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井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 烟的要求。
3.5.4 建筑外墙上新增或更换外门、窗时,消防救援口、防火门、 防火窗等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未做更换的外门、 窗可维持现状。
3.5.5 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工程,其外墙保温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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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外饰面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5.6 既有建筑的外部装修和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应满足防止 火灾通过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应妨碍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 灾时建筑的排烟与排热,不应遮挡或减小消防救援口。
3.5.7 既有建筑立面改造工程应满足本指南第3. 5. 4 ~ 3. 5. 6 条的规定,其他未涉及改造的部分可维持现状。
3. 6 消防救援设施
3.6.1 当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场地内消 防车道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场地内 消防车道现状(含建筑平面外轮廓少量增加但未影响场地既有消 防车道的情况)。
3.6.2 当既有高层建筑改造工程由于现状场地条件不足,场地 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难以符合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可维 持既有建筑场地现状。
3.6.3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现行标准应增加消防电梯的,其消防电梯设置应符 合现行标准;
2 既有建筑消防电梯宜每层停靠,新增设的消防电梯应每 层停靠(特殊规定不需停靠者除外)。确有困难时,消防电梯可 不通至顶层和地下室底层;
3 除埋深超过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商业 外,改造工程确有困难时,地下部分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4 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部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
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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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楼层增加消防电梯,经过下部 未改造楼层且对下部楼层防火未产生影响时,可不对下部楼层进 行改造。增加的消防电梯连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标准的 有关规定。
3.6.5 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工程宜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符合现行标 准的消防救援口。
3.6.6 当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整体改造或对公共建筑外门窗进行 全部更换时,应按现行标准设置消防救援口。当既有公共建筑的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0.8m;或利用门做消防救 援口时,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8m时,可不对原有消防救援口进 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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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给水
4. 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其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应执行 现行标准。
4.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执行原有标准,当条件具备 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4. 2 消防水源
4.2.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 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市政给水干管引入,市政给水干 管应确保与市政管线成环状,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 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供水。
4.2.2 使用功能未改变或虽改变使用功能但消防安全危险性没 有提高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其保留使用的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计 算方法可适用原有标准,原有效容积不变。
4. 3 供水设施
4.3.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建筑局部改造工程,高位消防水箱有 效容积可维持现状;
2 原建筑未设置消防水箱仅设置稳压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改造时可保留此供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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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位置受土建条件限制无法高于所服 务的水灭火设施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采用安全可靠的 消防给水形式,并设置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设施。
4.3.2 消防给水系统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压力开关、流量开关等 消防水泵启泵控制装置。当建筑为局部改造时,改造部分应满足 现行标准要求,原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具有直接启泵功能时, 可维持现状。
4. 4 消防给水设施
4.4.1 体积大于5000m3、不超过10000m3且未设置室内消火栓 系统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当建筑局 部改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 图书馆等功能时,可仅在改造区域内增设消防给水设施,宜为其 他区域预留接口条件。
4.4.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当消防水源改 造确有困难且无法增加消防用水量,或受建筑条件制约难以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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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烟排烟
5. 1 一般规定
5.1.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防烟排烟应执行现行标准。
5.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烟排烟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 当条件具备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5.1.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部分的防烟排烟应执行现 行标准。
5.1.4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新增防烟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5.1.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并符合现行标 准的有关规定。
5.1.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防烟排烟补风系统和设备时, 其性能及参数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5. 2 防烟系统
5.2.1 既有建筑已有的防烟设施,改造确有困难时,可执行原 有标准。
5.2.2 住宅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井道应按现行标准分别独立设 置,确有困难时,可维持原系统形式。
5.2.3 加压送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增设机房 确有困难时,加压送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置满足风机防护、 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2.4 加压送风机、补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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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5.2.5 改造更换的加压送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标准的 有关规定。
5. 3 排烟系统
5.3.1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场所,自然排烟窗(口)有效面积 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增设机械排烟 设施。自然排烟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净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地上房间,自然排烟窗(口) 有效排烟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净高小于或等于 3.0m时,自然排烟窗(口)高度不低于净高的1/2;净高大于3.0m 且小于或等于6.0m时,自然排烟窗(口)高度不应低于最小清 晰高度,且自然排烟窗(口)应设于储烟仓内;
2 确有困难时,中庭、剧场舞台空间的自然排烟窗(口) 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场所建筑面积的5%;
3 作为自然排烟窗(口)的可开启外窗,应按现行标准计 算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确有困难时,当采用开启角度 大于30°的悬窗或平开窗,可按开启扇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窗(口) 面积。
5.3.2 原机械排烟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措施:
1 原排烟竖井排烟量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改造部分的消 防排烟可接入原有排烟竖井,原排烟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
2 原竖井排烟系统排烟量不符合现行标准要求的,应按现 行标准采用其他排烟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排烟竖井风速和排烟 风机压头等技术措施,使排烟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排烟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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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设计要求。
5.3.3 净高小于或等于6.0m的场所,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 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可按风口有效面积与风速乘积计算,排烟 口最大风速按不宜大于10m/s计算确定。
5.3.4 净高小于或等于3.0m的场所,其排烟口设置高度不低于 净高的1/2,如排烟口设置高度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可执 行原有标准。
5.3.5 原机械补风竖井改造确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补风量符合现行标准的,局部改造或功能未改变的整 体改造的补风可接入原补风井,原补风竖井可适用原有标准;
2 原竖井补风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的,应按现行标准采用 其他补风方式,或采用提高原有竖井风速和补风风机压头等技术 措施,使补风系统负担的任一防烟分区消防补风量均满足设计 要求。
5.3.6 排烟风机、补风机宜按现行标准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 增设机房确有困难时,排烟风机、补风机可放置于室外,但应设 置满足风机防护、通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
5.3.7 改造更换的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 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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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电 气
6. 1 一般规定
6.1.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利用原有电气系统和设备时,其性能 及参数应满足改造后的使用要求,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
6.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电气改造可执行原有标准。当 条件具备时,宜执行现行标准。
6.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2.1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2 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可执行原有标准;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6.2.3 改造区域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有系统,当原 建筑物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现行标准设置该系统,并 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区域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在有人 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2 当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时,火灾报警系统中起集中控制作 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6. 3 消防联动控制
6.3.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联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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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其他情况宜执行现行标准。
6.3.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新增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时,应按 现行标准增加其联动控制,新增消火栓按钮宜执行现行标准,原 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具有直接启泵功能时,可维持现状。
6.3.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及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 造工程,未设压力开关及流量开关时,新增消火栓按钮应具备直 接启泵功能。
6.3.4 改造区域内设有防火卷帘、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及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门、自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宜采 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方式;原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防火 卷帘、防火门、自动排烟窗数量较少时,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 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或采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进 行联动控制。
6.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6.4.1 既有建筑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改造区域内的电气火 灾监控设备应接入原有系统。
6.4.2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应执行 现行标准。
6.4.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宜按现 行标准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新增的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设备应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24h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内。
6. 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5.1 使用功能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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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工程,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供电时间应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 和控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
6.5.3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工程,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供电时间宜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和控 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
6. 6 消防电源及配电
6.6.1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依据改造后的建 筑整体情况按现行标准确定,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执行现行标准。
6.6.2 不在改造区域内但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消防水泵、防烟 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等设备,宜按现行标准对其消防电源及配电 进行改造。
6.6.3 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 作为备用电源,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 7 电气设备及布线系统
6.7.1 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和非消防电力线缆、控制线缆的选型 及敷设,应执行现行标准。
6.7.2 不在改造区域内但为改造区域电器装置供电的各级线缆, 绝缘和载流量应满足改造后的要求,其他性能及参数可执行原有 标准。
6.7.3 改造区域内的电器装置应执行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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