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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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116日应 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1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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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 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 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 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作业。

第四条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 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 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 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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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 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 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 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第八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 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 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 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 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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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 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 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人员未经审 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 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 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 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 常使用。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 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 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 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 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 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 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 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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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 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 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 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 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 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 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十七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 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 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 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 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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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 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 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 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 规定组织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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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 责的;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 账的;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1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5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 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9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分送: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 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3U30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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