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中央企业综合部(办公室):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起草的《职业病防治法(修 订草案)》转给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于3月26日前通过传 真或密码传输网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震,63192497、63192661 (传真)
国资委社会责任局 2022年3月2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司(局)便函
关于征求《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 意见的函
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
按照我委立法计划,我司组织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 修订研究工作,起草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现征 求你单位意见,请于3月28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司。
联系人:娜扎开提、刘骥
联系电话:62030954 (兼传真)、62030958
附件:1•《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与2018年 《职业病防治法》对照稿
2.《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
(信息公开形式:不予公开)
附件1
《职业庸防治法(修订林)> 与2018年 《职业病防治法》对照稿
______2018恥1隐防治法_____ |
______建议修订条款 |
第一章总 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 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____________ | |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 物质和其他有壽、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 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制定、调整并公布。___________ | |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 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 贵、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 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_______________ |
2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 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 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 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 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 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 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联业病防治的管 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______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职贵范围内的职业自防滄工作负贵。 |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 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工 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煤矿、非βr山等s則1端高发领域的 用人单位应当投保职业病责任保豳鼓励 其他行业领域存在粉尘等职业病危害的 用人单位投保恥ιa⅞责任险。职姻融任 |
3
保险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银保监会、财¾⅛陕同制定。 | |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 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 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 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 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 构的建设。 |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 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 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 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 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建设.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 建设。 国家合狸规划与设♦国家职业病医 学中心.研究职亚病防控、诊断治疗难風 培养高Jg次职业病防控、诊断治疗专业人 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 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贵 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 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 管部门按照管行史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 则,加强行业职亚健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 |
4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 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 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 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 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 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 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履行职责。
贵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 ,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 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 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 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 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 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 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 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 任制;采蹴施指导和帶勛小侬企蝇 高职业病防治1権水平0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 开发区,工业IS区等应当盟補负贵聴崎 防治對E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戢管理区域内用 ^«位职业病防治工慳桁监H,协 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 JB行恥1噺防治监督管理职责0
5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 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 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 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 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 |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 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 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 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定并公布O 国家建立职业病及危害因秦监測制 度。省鈑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贵组织职业 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对职业健 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 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 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_________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 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 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 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奖励。 | |
第二章箭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 |
6
消除职业病危害。 | |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 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 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 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 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 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 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 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 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 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 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寻申 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将危害因素的, 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 报危害项■耳,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4≡并公布。职业病 危害唤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 |
7
生行政部门制定。___________ |
行政部门制定。_____________ |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 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 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 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 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 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_____ |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 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 |
提设单』⅛⅜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 搞告生终下%行j⅛⅜B门宙j⅜同意的…不得 |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 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 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 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______ | |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 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 |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 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 中■,医疗栃构放射性职业病宛害严重的建 |
8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 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 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 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 核查。___________________ |
姿要g■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势经卫生行政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弱业 | |
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 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 |
第十九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 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_________ |
第十九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 致病性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__ |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 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福•曾表 老将东曲 下 牛縛甄机 |
人 畐、自普太扑病防治工 | |
#7- 存在就产生严.职业病危害的.直当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的具有公共卫生医师或注册 职业卫生師资格的职亚卫生像队员。存 在或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超过一 |
9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
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F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Sl备专 职或者兼职职亚卫生管理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 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 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 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 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 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 备、材料。 |
第二十三条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 防护与管理应当采取消除替代、工程控 制、管理控制及个体防护等综合触措 施,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 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 |
W
工艺、设备、材料。 恥ɪ原施害严査的技术、工艺、设备、 材料淘汰目录由国务院爰展改革、:DKaII 信息化、科技、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 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 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_________ | |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 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 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 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 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 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 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 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
U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 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 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 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 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 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 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 新作业。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 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a
12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对可能导致急性 健廉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实施由 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对放射性、高毒、 高致病1曼B尘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 翩臃安裝使用监彌设备.并确保监测系 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 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 立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 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 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 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 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 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 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 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 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 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 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 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 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 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 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 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 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 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 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
13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安全技 术说明书。用人单位使用可熊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 性物质材料的,应当采取措禽!瞒劳动者 能够获蹲和利用提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技 术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 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 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 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 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 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 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生产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 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生产使用单 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 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 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办理。_______________ |
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 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__________ | |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 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 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過等如实 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 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 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 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 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 |
M
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 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 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 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 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 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 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 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 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贵人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車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防 治知识和⅞m 力。职业卫生圈Eg部 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贵人 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ið训并 a^&ini^ 培训考核指南由會級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 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 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 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 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 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 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15
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 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 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_________ |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 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 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 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 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 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 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 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 复印件上签章。_____________ | |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 |
16
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 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 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 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 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 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 用由用人单位承担。__________ |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 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 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 造融度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肌肉青骼 损伤及职业紧张g开展健康触h儡翱 增掰闻ι者的健康水平。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 危害的作业。______________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 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 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 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______ |
17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 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 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 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 效。
第四十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 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 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
18
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 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 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 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 出处理。 |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 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 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 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 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
*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曾血五 应蛔职业融^^⅝≡∖ «*««, 管理制度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 性检查,^SERO3^^ 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0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 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 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 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 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_______ | |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 | |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 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 |
19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 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 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 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 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 |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 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职业病诊断。____________ | |
第四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 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鑒定办法由国 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制定。____________ | |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 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 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 |
20
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 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 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 构审核盖章。______________ | |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 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 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 职业病诊断、鑒定有关的资料。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 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 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阻挠。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 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 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 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 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 |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 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鑒定相关资料的, 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 用人单位提供诊断、装定相关资料的,诊 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 现、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职 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工友旁证资 料,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 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
2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 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 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 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 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 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 关部门应当配合。 |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 |
Λ√^⅜IHU^M4⅛r■诊断、鉴定机 构应当进行或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 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 门应当配合。_______________ | |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 在确认劳动者取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 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 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 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 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 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 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 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
22
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 遇规定的途径支付。__________ | |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 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 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 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 和时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 通am人单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 IMom舗人在傾、 医学观褰期间的费用堆關职业辅人 诊断或者医学观褰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 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眼传 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负理。______ |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 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 |
笫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 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 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 |
23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再鉴定。 | |
第五十三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 相笑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 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 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 专家库中以隨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 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 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 诊断鑒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 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 位承担。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 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联 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 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
24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 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 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 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 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 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 病病内宁应当告知劳裁者本人并及时通 知用人单位。 |
其訂立的劳动合同h |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AI强职业病 患者健康管理.及时拳握其相关值息■建 立健质档案.定期进行随访调查和健康管 理0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 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 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 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 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 |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 费用,伤戏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 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 险的规定执行。____________ |
25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 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_______________ | |
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 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 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 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 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 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 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 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 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 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通的职业病病 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瓶入门渺骑«^。对符合城乡最 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 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彌大职亚病救治经费投入, 运用大病保险、工伤保院、医疗救助等手 |
26
段,使l≡S½的≡c篩人获得医疗救 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五章监督检查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依据职贵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 职贵划分,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伤保 险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IR业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粮据辖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 况,砲定监督检查的量点,方式和頻次, 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分網制E应当将 监督检查结敕(入用人单位的诚值体系。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分 类监ff管理總味,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_______ |
第六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 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 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 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
第六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相关工作场 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 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 品威者开展监滁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职业病危書Itt 患.未即T采取触进行雌的.可咙# 被樹6单位扫g负贵人进行约谈,被约谈 |
27
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擒亂 进行整改,消 | |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 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 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 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 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 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 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 解除控制措施。____________ | |
第六十五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 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 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 |
第六十六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 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 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 列行为:__________________ |
28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 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 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 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 |
第六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 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 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 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 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 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六章法律责任________________ | |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的;_______________ |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告L责令限期改正,T⅜不改正的L处 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 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 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 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 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 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 ^^的。 |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的; |
审接同意L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 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丁 | |
都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 |
∙⅛λ 职业餌⅜伞部施主椁罔想东*收2s⅛ | |
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L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戲⅛逾期不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 |
30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 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 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 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 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 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 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
31
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 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 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生产使用或者首次进 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 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9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it期不改正的.处十
^%以上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 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可能导致 急性健處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 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 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將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
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 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 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 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 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作业的;_____
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的。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吿L贵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測,或者不能 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联业病 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 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 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 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春管理部门 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 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 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 活保障费用的。____________ |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 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 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A)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 督^i的; (十)隐瞒、伪造、蕪改、毁损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 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联业病诊断、 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 费用的。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 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__________ |
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 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年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_______________ |
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 |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 职业病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 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承警 |
33
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 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 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 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 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 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 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 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 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告L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 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 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 给没有职业病防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 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 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 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34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 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 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A)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 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 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 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______ |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 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_________ | |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建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情}對J的,对赶负责人和其健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 *lfcΛ的TeLh+«以下罚映 (T ttβ^tt⅝≡^为 F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j (≡)雌行为造成严・Jg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 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____ |
35
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 下的則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 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 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 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澈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 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 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 |
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 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租借、挂靠、超出资质认可从 事职业卫生技术JS务或者超出诊疗项目 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
责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
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Je假报告 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 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 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 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 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________ | |
第八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 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 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 贵,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 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
37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 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附 则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 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 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 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 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 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 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 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 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 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 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 |
笫八十六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 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 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 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 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第八十六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 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 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的义务;造成劳动者健JK损害 的,承担Ia应法律责任0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 |
38
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 |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 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 ɪM^M^____ |
第A"⅛条 对医■痔机掏效射仕职业病 危害控⅜⅛⅛监督簪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 照本法的规定实施。__________ |
第八十八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 施行。
附件2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性)》起草说明
2020年,职业健康司启动《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工作, 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 病防治》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 年5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近二十年。期间虽经四次修订, 但主要是针对政府监管职能调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而进行 的个别条款的修订。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近20年来,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已经发生深刻变化,法律规定的 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对职业健康工作的 要求、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劳动者对职业 健康的美好期望,迫切需要在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 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适当、必要的修改。当前《职 业病防治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需要理顺。一是目前乡镇 等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各项监管任务难以落实。现行《职 业病防治法》没有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
40
发区、工业园区等配备职业健康监管力量予以规定。二是中 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 对中小微型企业帮扶力度有待加强。三是淘汰落后工艺、技 术、设备和材料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四是职业卫生监管模式 需要调整,需要创新职业卫生监管模式,提升用人单位做好 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五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 度有待加大,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切实起到警示和震慑 作用。
(二)用人单住取业病跨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住。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能力不能满足职业病防 治工作需要。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缺少基本的防护设施和有效 的个体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实际 用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或外包。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健康损害得不到及时发现, 甚至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突出。
(三)取业病珍断难仍然制约劳动者寧业健康权盖的维 护。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要被诊断为职业病, 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患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明确的 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发生,劳动者在工作 中明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患疾病是《职业不分类和目 录》所列疾病。现代医学技术水平下的疾病诊断并不难;职 业病诊断难、鉴定难,难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职业接触的 认定难。为解决这一问题,2011年修法时针对影响职业病诊
41
断难、鉴定难的因素做了一些重大修改,但职业病诊断难、 鉴定难的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突出问题是相当多 的农民工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资料,或者因用人单位解 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不能满足对劳动者所患疾 病病因认定的最低法律要求。
(四)取业病嘉者教治保陣制度难落实。许多慢性职业 病,尤其是尘肺病具有潜伏期长、病情隐匿的特点,发病工 龄可长达20多年。现在许多存活的职业病人是在改革开放 初期、管理粗放时期、《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前被诊断的, 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纳工 伤保险;许多职业病人是在其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后被诊断 的,还有许多农民工职业病人,是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依法参 考相关旁证等前提下诊断的。这些病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享 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进而影响其疾病救治和基 本生活。此外,对于煤矿、非煤矿山等企业,由于其劳动用 工和生产特点,职业病人多,保障压力大,如何强化用人单 位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加大职业病人保障,需要通过修法 引入职业病责任险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五)"放管腻"改革事项需要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伴 随国家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对已经取消的可能产生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行政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级管理,以及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权限下放等,需要通过修法确认,以
依
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
以上问题,均需通过修法才能得以解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88条,本次对其中的34 条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明晰取业卫生监管贵任。修改稿在以下方面,进 一步强化了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一是强调管行业必须管职业 健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职业健康工作的管理的要 求(第九条第二款末)。二是构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网底, 强化基层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明确负 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第 三款);三是针对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重,又不具备职业 病防治能力的实际问题,明确地方政府帮扶小微型企业职业 病防治的责任(第十条第二款末);四是提出由国家发展改 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并公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目录 (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
(二)疆化用人单住取业病防治主体责住落实。在强化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方面,重点做了以下修 改:一是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提出要求,补 充增加用人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负责的规定(第六条)。二是调整完善职业病危害申
卷
报制度,明确规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 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申报(第十六条)。 三是根据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细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分类管理要求,强调存在或产生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配备的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公共 卫生医师或注册职业卫生师资格;存在或产生一般职业病危 害、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四是强调职业病危害防护综合治理原则(消 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及个体防护)和源头控制优先 原则,规定国家制定并公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设备、材料淘汰目录(第二十三条)β五是对用人单位开展 日常监测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优化,明确用人单位对可能导 致急性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 日常监测(第二十六第一款)。六是现行《职业病防治法》 仅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 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 明书,对用人单位安全使用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和利用提供方所 安全技术说明书未作规定,明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安全使用 化学品。为次,修改稿对用人单位使用、生产可能危害健康 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作出规 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和利用 提供方所提供的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并
44
根据国际化学品协调制度和国家相关标准,将化学品中文说 明书统一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七是对用人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业务能力及考核提出要 求,规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管理能 力。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培 训并进行随机抽查考核(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八是对 用人单位健康促进和新型职业病危害预防提出要求,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预防肌肉 骨骼损伤及职业紧张,开展健康促进,保持和增进劳动者的 健康水平(增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九是对用人单位自查 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作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职 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如实记录(增加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十是针对当前劳务派遣工职业健康危害严重而又 因为对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歧义,明 确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 益。
(三)解决职业病珍断鑒定难的瓶颈何題。本次修订着 眼于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的问题。一是对用人单位依 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监督 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七条)。二是对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 鉴定相关资料的,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
用人单位提供诊断、鉴定相关资料情况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作 出规定,明确在这些情况下,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 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参考劳动者自述的职 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及工友旁证资料,卫生健康等有关 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 论(第四十八条)。这些制度上的设计,是真心实意为保障 劳动者健康做实事的具体体现。
(四)解决取业病患者載治保障问題。许多慢性职业病 具有潜伏期长、病情隐匿的特点,尤其是尘肺病的发病工龄 可长达20多年。许多尘肺病人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从事接触 粉尘作业,由于生产条件落后,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障制度 不完善,用人单位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劳动者职业防护意 识低下而患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进而 影响职业病的救治保障。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考虑以下措 施:一是针对煤矿、非煤矿山用人单位职业病高发,职业病 人保障压力大的问题,从强化用人单位责任意识,加大职业 病人保障力度出发,提出建立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职业病责 任保险制度,规定煤矿、非煤矿山等职业病高发领域的用人 单位应当投保职业病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存在粉尘 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投保职业病责任险。国家制定职业 病责任保险的实施办法(第七条)。二是整合细化了医疗卫 生机构和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报告的要求,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
46
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按规定 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并 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确诊为 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 告。(第五十条)。三是对规划和设置国家职业病医学中心 作出规定,提高诊断救治能力(第八条)。四是对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对职业病患者的随访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相出规 定,明确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职业病患者健康管理, 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定期随访调查和健康管 理(第五十五条)。五是对各有关部门的保障措施进行细化, 增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纳入门诊慢病管理的规定。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职业病救治经费 投入,运用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手段,使用人 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获得 医疗救治(第六十一条)。
(五)落实放管JR改革精神。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行 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情况,认真落实深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 革。一是取消对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第十八条)。二 是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级管理,并将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权限下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六
47
条)。三是增加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租借资质、挂靠等 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第八十条第三款)。
(六)解决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一是强调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划分,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伤 保险及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二是为更好地适应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需要,规定根 据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实施分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 结果纳入用人单位的诚信体系(第六十二条增加第二、三 款)。三是增加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约谈制度,规定对检查发 现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的,可对 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单位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第六十三条)。四是对法律责任部分的第六十九、 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 五条、七十八条、八十条进行修改完善,对前面章节中修改 和调整的内容在法律责任中逐一体现,加大了处罚力度,增 加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 条款。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