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摘编


20236


目 录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1

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2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3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25

5.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7

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37

7.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8

8.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53

9.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方案 ..............62

10.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73

11.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79

12.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83

13.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版) ....89

1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6

15.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7

16.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9

17.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101

18.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07


1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128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T CPASE GT008-2019 团体标准 供参考) . 138

2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145

21.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169

22.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87

23.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19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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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 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 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 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 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 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 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 以上的。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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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 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 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 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 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

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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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 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 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八条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 风量不足的;

(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 有同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 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 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 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 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 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 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 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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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 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 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十)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 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 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 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 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 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 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 胁地点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 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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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 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八)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 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九)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 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第十条 “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 行开采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三)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 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 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 评价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 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 的;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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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 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 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 入制度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 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 自然发火的;

(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 续生产建设的;

(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第十三条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二)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的;

(三)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 (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 无轨胶轮车的;

(四)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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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 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 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 线段的;

(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 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 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 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 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 试运转除外);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


规模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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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 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 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 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 产的;

(三)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 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 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 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第十七条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 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 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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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 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 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 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 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 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四)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 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 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 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五)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 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六)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 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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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 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 的;

(八)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 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 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 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 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 信线路及装置的;

(十)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 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十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 患。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务院及其 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202111日起施行。原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123日公布的《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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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 不一致;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 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 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 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 统且未设梯子间;

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 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 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 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 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 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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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 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 符;

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 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 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 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 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 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 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米以上, 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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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 业。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 阀未按设计设置。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 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 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 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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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 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 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

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 行处理。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 员。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 施。

(二十)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 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

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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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 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

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要求;

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 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

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 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 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 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 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失效;

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 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

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 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 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 设置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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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 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二十三)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 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四)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 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 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 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 实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 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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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 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 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 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 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三十一)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 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 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三十二)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 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 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 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 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


帮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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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 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 系统;

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 据、信息。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 急剧扩展;

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 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 取安全措施;

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 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

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十三)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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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 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二)坝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变形等现象;

2.坝体出现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 位出逸或者大面积沼泽化。

(三)坝体的平均外坡比或者堆积子坝的外坡比陡于设 计坡比。

(四)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者尾矿库超过设计 库容贮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 (GB39496-2020)第6.1.9条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 复核。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汛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进行调洪演算, 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 尾矿库防洪高度和防洪宽度小于设计值。

(九)排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板、盖板 等排洪建构筑物混凝土厚度、强度或者型式不满足设计要求; 2.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者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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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封堵措施不满足设计要求。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 计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 业。

(十三)安全监测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设计设置安全监测系统;

2.安全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破坏安全监测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 相关数据、信息。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进行正常碾压且 未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2.堆存推进方向与设计不一致;

3.分层厚度或者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碾压。

(十五)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 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十六)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未按设计设置 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者应急道路无法满 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

(十七)尾矿库回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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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批准擅自回采;

2.回采方式、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台阶坡面角不符合 设计要求;

3.同时进行回采和排放。

(十八)用以贮存独立选矿厂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 的场所,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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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 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 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 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 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 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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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 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 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 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 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 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 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 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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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 备设施。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 或者不符合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 工房内粉碎、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 改变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 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 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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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 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 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 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 在零售场所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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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 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 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 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 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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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 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 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 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 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 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 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 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 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 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 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 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 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 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 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 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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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 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 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 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 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 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 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 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 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 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 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 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 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 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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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 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 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 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 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 (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 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 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 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 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 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 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 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 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 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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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 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 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 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 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 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 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 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 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 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 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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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 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 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 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 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 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 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 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 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 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 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 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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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 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 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 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 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 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 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 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 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 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 (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 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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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 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 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 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 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 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 (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 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 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 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 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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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 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 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 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 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 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 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 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 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 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 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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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 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515日起施行。《工贸 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 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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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大火灾隐患的术语和定义、判定原则和 程序、判定方法、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等。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在用 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及相关场所因违反消 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而形成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GB/T 5907 (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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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A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 13690GB 50016GB 50074GB 50084GB 50116GB 50156GB 50222GB 50974界定的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火灾隐患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 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火 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place of public amusement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 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 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3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 gathering place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 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 乐场所等。

3.4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y

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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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 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 教活动场所等。

3.5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place of 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厂房和装置、库房、 储罐(区)、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储存(储配) 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6 重要场所important place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 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和供暖的调度中心, 广播、电视、邮政和电信建筑,大、中型发电厂(站)、110kV 及以上的变配电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国家文物 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与重 要的城市交通隧道等。

4 判定原则和程序

4.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的原则。

4.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适用下列程序:

a)现场检查:组织进行现场,核实火灾隐患的具体情 况,并获取相关影像和文字资料;

b)集体讨论:组织对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做出结论性 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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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专家技术论证: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 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 行技术论证,形成结论性判定意见。结论性判定意见应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同意。

4.3 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管理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4.4 集体讨论或技术论证时,可以听取业主和管理、使用单 位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 判定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应按照第4章规定的判定原则和程 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方法或综合判定方法。 5.1.2直接判定要素和综合判定要素均应为不能立即改正的 火灾隐患要素。

5.1.3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依法进行了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的;

b)单位、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

c)不足以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5.2 直接判定

5.2.1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要素见第6章。

5.2.2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 重大火灾隐患。

5.2.3不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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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综合判定。

5.3 综合判定

5.3.1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要素见第7章。

5.3.2采用综合判定方法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应按下列步 骤进行:

a)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b)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第 7章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 的情形和数量;

c)按第4章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照5.3.3进行重大火灾 隐患综合判定;

d)对照5.1.3排除不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5.3.3符合下列条件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人员密集场所存在7.3.1~7.3.97.57.9.3规定的综 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b)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7.1.1~7.1.37.4.57.4.6 规定的综合判定要素3条以上;

c)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7 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4条以上;

d)其他场所存在第7章规定的任意综合判定要素6条以上。 5.3.4发现存在第7章以外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技术论证专家组可视情节轻重,结 合5.3.3做出综合判定。

6 直接判定要素

6.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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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 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 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 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 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 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 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 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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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7 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 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 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 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 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 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 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 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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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层被占用。

7.3.2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 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 出口被封堵。

7.3.4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 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 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 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 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7.3.8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 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 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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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 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 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 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7.4.5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 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 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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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 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 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 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 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 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

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 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 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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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 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 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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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

2022版)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 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 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 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 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 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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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 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 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 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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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 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 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 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 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 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 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 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 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 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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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 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 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 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 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 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 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 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 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

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


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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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 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 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 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 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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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及时满足整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适用于城乡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 查。

第三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 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 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 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 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 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 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 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条 自建房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应依据本要点在 产权人自查和现场排查的基础上作出。

第五条 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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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 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 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 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 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 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六条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排查。

第八条 排查人员在现场排查时应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第九条 各地可在本要点基础上制定本地排查技术细则, 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要点所列各类结构类型和安全隐患情形。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安全和上 部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安全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 不稳定等情况;上部结构安全重点排查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 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 等现象。

第十一条 排查人员应向产权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 造、改造、装修和使用情况。如,房屋使用期间是否发生过 改变功能、增加楼层、增设夹层、增加隔墙、减柱减墙、建 筑外扩、是否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改扩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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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以目视检查为主,按照先 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 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可辅 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三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 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 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 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 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 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 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 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 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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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 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四)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 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五)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 情形。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排查

第十五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 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 条因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 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第十六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 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 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 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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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 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 陷;

(五)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十七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 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

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二)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三)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 10%;

(四)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 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 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

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二) 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 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十九条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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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 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 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 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 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 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 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 效的搭接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 度1/3的情形。

第二十条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 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 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 严重脱落、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 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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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 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 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 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一条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 梁、板下挠;

(二)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 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 现象。

第二十二条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 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五章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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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 员密集场所,如培训教室、影院、KTV、具有娱乐功能的餐 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二)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 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将原居住功能的城乡居民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 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二)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 加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 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 明显开裂、变形;

(二)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 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三)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 连接。

第二十六条 改扩建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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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二)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 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 明显开裂、变形时;

(三)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 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第二十七条 按本要点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 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 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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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提升行动方案


为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 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 及2023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公路水 运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工程施工安全治理能力提 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交通运输和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夯实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安 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提升工程建设安全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防范和降低安全事故, 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效能。

1.加强安全监管履职尽责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要严格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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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 意见》(交安监规〔20227号)相关监管工作要求。结合 实际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推动省市县三级监督执法队伍建 设,配强监督执法专业人员及执法装备,提升监督执法人员 素质,落实工程监督执法职责。创新省市县联合监督执法机 制,实现工程项目监管全覆盖。

2.强化工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工程现场监督 执法力度,整治监督执法工作“宽松软虚”问题。推行“互 联网+监管工作模式,推进综合监管平台集成应用,提升 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通过调度提醒、专项督导、监督检查、 重点约谈、挂牌督办、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大红线问题治理 力度。强化对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情况监督检查,加大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证件查验力度。在工程项目 明显位置公开监督执法机构电话,接受安全生产举报,依法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执法案例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3.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及我部有关重大事故隐患专 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实际,根据 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制定本地区 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并动态更新。要对监督执法人员开展 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与执法检查 相关内容。对工程项目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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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参建单 位坚决整改落实到位。

4. 提升安全事故警示处置能力。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事故(险情) 信息报送职责,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查处 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等行为。事故结案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 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或认定结论,对 事故(险情)性质予以确认或销号。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汲取、举一反三、系统排查工作,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二)提升工程安全管理能力。

1.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将零死亡作为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基本目标,纳入招(投)标文件、合同、 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参建单位要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 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 论证制度,加强施工安全内业资料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经费 使用。施工单位要将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队伍纳入管理 体系统一管理,强化劳务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安全培训, 将安全管理作为加强施工班组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2.推动现场管理网格化。建设单位要完善工程项目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推行工程现场网格化安全管理模式,推动参 建单位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要将工程现场按 照作业面分解为若干单元网格,明确单元网格管理员及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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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配合现场施工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发现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

3.推进风险管控动态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要健全风险 管控责任体系,按要求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 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确定管控人员和措施。施工单位要强 化风险动态管理,及时调整重大风险清单和管控措施。重点 加强长大桥隧、高边坡、深基坑等的风险管控,加大工程实 际地质与勘察设计不符的风险排查力度,对存在重大风险的 工程部位、作业环节、周边环境应当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强 化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4.推进事故隐患清单化。建设单位要组织参建单位制定 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组织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 展一次专题培训,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将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纳入工作人 员岗前教育培训,组织全员对标对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 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事故隐患叠加,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及时整治。需 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 按规定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 整治台账,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实 行闭环管理。

5.推进工程防护标准化。施工单位要对安全防护设施进 行定型化设计、规范化使用、精细化管理,提高防护设施的 可靠性,规范设置现场防护设施,加强检查验收,及时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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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确保安全防护有效,所需费用按规定列入安全生产费 用予以保障。在高墩塔柱临时作业平台、落差2m以上结构 物边沿、深基坑、孔洞等重点部位应采用标准化防护设施。

(三)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参建单位要总结平安工地 建设的管理经验,将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治 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载体,加强平安工地建设监督 指导,以项目平安工地建设巩固安全治理能力提升效果。

1.二级及以上公路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应深化开展 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制定平安工地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平安 工地建设标准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创新安全 管理理念,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积极参与平安工程创建示范活动,努力争创平安工程。

2.二级以下公路和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应全面开展平安 工地建设工作。参照平安工地建设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制 定平安工地建设工作手册,进行平安工地建设自评价。开工 前核查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 生产费用投入,加强现场安全防护,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提升行动自20235月起至202412月止。各有关 部门与参建单位要按照工作安排,压茬推进各重点任务。

(一)自查自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本项目开展 提升行动,结合实际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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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整治提升,围绕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管理网格化、风险 管控动态化、事故隐患清单化、工程防护标准化,切实提升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二)监督检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落实方案要 求,加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深化重大 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事故警示处置,全面提升安全 监管效能。对本辖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精准 帮扶,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全覆盖。部将适时对各地提升 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结巩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提 升行动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安全制度措施, 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本地区阶段性总结应于每年1115日 前报部。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 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加大提升行动检查力度,确保提升 行动得到有效落实。要在项目安排计划、信用评价、评奖评 优等方面对开展提升行动成绩突出的相关市县和项目参建 单位给予激励,对落实提升行动工作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项目参建单位予以通报。要积 极宣传提升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 提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安全治理能力,打造更多“零死 亡”工程项目,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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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基础管理

方案管理

GJ-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 组织施工;不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不开展应急演练。

坍塌等

辅助施工

施工驻地 及场站建 设(含临 时设施搭 设)

GF-001

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场站建设不 符合规范要求设置在危险区域。

坍塌、起重 伤害

GF-002

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 电力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火灾、爆炸

GF-003

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 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 能等级未达到A级,不符合GB 8624GB/T 23932要求。

火灾、爆炸

钢围堰施 工

GF-004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碰撞、 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碰撞造成杆件变形 等缺陷未及时修复;水上钢围堰未科学设置船舶驻泊位置随意驻泊施工船舶, 无船舶防撞措施;未进行焊缝检验及水密试验。

坍塌、淹溺

通用作业

模板工程

GT-001

爬模、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 要求;拆除顺序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预埋件和锚固点未按设计或方案布置、数量不足;紧固螺栓安装数量不足,材 质不符合要求或紧固次数超过产品使用要求。

坍塌

支架作业

GT-002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未按要求处理;支架未按要求预压、验收;支架搭设使用明 令淘汰的钢管材料,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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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作业平台

GT-003

墩柱及盖梁施工、跨越式支架搭设、围堰拼装、设备安装等高处作业和水 上作业施工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高处作业平台未按要求设 置平台上下通道;作业平台未按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超载使用。

坍塌、高处 坠落

设备设施 作业和特 种作业

GT-004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未按要求安装、拆除起重设备,使用 汽车吊、塔吊等起重机械吊运人员;隧道场内运输车辆未年检,人货混装;隧 道场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起重伤害、 车辆伤害、 火灾

爆破作业

GT-005

路基爆破作业未设置警戒区;隧道内存放、加工、销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非 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在爆破15分钟后,未检查盲炮 立即施工的。

火灾,爆炸

改扩建工 程

GT-006

未按施工区交通组织方案实施。

车辆伤害、 物体打击、 坍塌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 工

GL-001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高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未按照自 上而下的顺序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未有效开展边坡稳定性监测;靠近交通要 道作业时不设置隔离防护、警示标志等措施。

坍塌

桥梁工程

深基坑施 工

GQ-001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 求开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坍塌

大型沉井 下沉

GQ-002

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沉井箱体未监测或监测出现异常并超过预警值; 未按既定开挖范围和深度进行开挖;不排水下沉时沉井内水头高度不按要求控 制;水中沉井初沉未考虑水流对河床冲刷影响。

移动模架 施工

GQ-003

移动模架支撑系统未按设计或方案施工造成承载能力不足;移动模架拼装完毕 或过孔后未进行验收;浇筑前未按要求进行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使用。

架桥机施 工

GQ-004

架桥机经过改装等情形,但未按规定检测;架桥机未调平即开展架梁作业;横 坡、高差、梁重等架梁工况超过或濒临架桥机允许值;在道路、航道上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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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挂篮施工

GQ-005

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或梁段重的1/4;挂篮拼装 后未预压、锚固不规范;混凝土强度、弹性模量等未达到要求或恶劣天气时移 动挂篮。

隧道工程

洞内施工

GS-001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未监控围岩变形和有毒有害气体,浓 度超标时施工作业。

坍塌、突水 涌泥

GS-002

勘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没有进行动态设计;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挖 支护;地质条件改变,隧道开挖方法与围岩不适应。

GS-003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符合方案要求;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 的距离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或专项论证要求;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

盾构隧道

GS-004

盾构盾尾密封失效;盾构未按规定带压开仓检查换刀。

坍塌、突水 涌泥

瓦斯隧道 施工

GS-005

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未根据瓦斯等级要求采用防爆供配电系 统和设备;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采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高瓦斯隧道或瓦斯突 出隧道未按设计或方案进行揭煤防突、设置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设施;工区 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超过设计规定限值。

瓦斯爆炸


注:其他严重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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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试用)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易引发 事故类型

基础管理

方案管理

SJ-001

未按规定编制或未按程序审批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不配备应急救援队伍,不开展 应急演练。

各类事故

辅助施工

施工驻地 及场站建 设(含临时 设施搭设)

SF-001

在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驻地或场站建设不符合 规范要求设置在危险区域。

坍塌、倾覆

SF-002

生活区、办公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电力 线的安全距离不足。

火灾、爆炸

SF-003

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生活、办公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 达到A级,不符合GB 8624GB/T 23932要求。

火灾、爆炸

围堰施工

SF-004

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碰撞、随 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碰撞造成杆件变形等缺陷 未及时修复。

坍塌、淹溺

通用作业

支架作业

ST-00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未按要求处理;支架未按要求预压、验收;支架搭设使用明令淘 汰的钢管材料,无产品合格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管材、构件。

坍塌

模板作业

ST-002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或拆除沉箱、胸墙、闸墙等处的模板。

坍塌

特种设备 和特种作 业

ST-003

使用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起重伤害

施工船舶

ST-004

运输船舶无配载图,超航区运输,上下船设施不安全稳固;工程船舶防台防汛防突

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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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风无应急预案,或救生设施、应急拖轮等配备不足;工程船舶改造、船舶与陆用设 备组合作业未按规定验算船舶稳定性和结构强度等。

码头工程

水下爆夯

SM-001

爆破器材无公安机关核定的准用手续,无领用退库等台账资料。

爆炸

沉箱出运

SM-002

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

淹溺

深基坑施 工

SM-003

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进行降(排)水、放坡;未按要求开 展变形监测,出现大量渗水、流土、管涌等情况未及时处理。

坍塌

航道整 治、防波 堤及护岸 工程

铺排施工

SH-001

人员站立于正在溜放的软体排上方。

淹溺


注:其他严重违反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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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 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 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

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 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 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 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 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 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电气系统存在 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 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 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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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 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 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

(三)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 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 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 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

(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 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

(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 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 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

(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 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 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 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 措施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 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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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 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 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

(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 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 的;

(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人员驾驶的;

(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 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

(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 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

(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 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

(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 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 的措施的;

(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 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 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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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铁路沿线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 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 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的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内,擅自建设施工、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其他 违法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线路几何尺寸变化,线路基础空 洞、下沉、坍塌、线路中断,或者施工机具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的;

(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危险物品生 产、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且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

(三)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跨越、穿越铁路铺 设,或者与铁路平行埋设,或者架设的油气管道不符合国家及 行业相关规定的;

(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的塔杆等高大设 施,公跨铁桥梁、公铁并行道路、渡槽、线缆等设备设施(含 防撞护栏、防抛网等附属设施)及日常管理不符合国家及行业 相关规定的;

(五)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 置的地面沉降区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 水,影响铁路基础稳定的;

(六)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两侧,从事采 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不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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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或者在线路 两侧及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 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七)违反国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定, 擅自在铁路两侧设置弃土(石、渣)场或者采矿(采空)区, 开挖山体、河道等动土作业,造成影响行洪、产生泥石流或者 山体滑坡的;

(八)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 河道上游500米、下游规定范围内(桥长不足100米的为1000 米、桥长100~500米的为2000米、桥长500米以上的为3000 米)采砂、淘金的;

(九)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桥梁跨越处, 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 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设施,或者在河道上下游各 500 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

(十)在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铁路隧道上方山体 违规进行钻探作业的;

(十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两侧铁路地界以外 的山坡地水土保持治理不到位,存在溜坍侵入铁路限界现实危 险的。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有关法律法 规基本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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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 要求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行业 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 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 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 监测系统主要功能失效未及时修复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普速铁路旅客列车运行区段Ⅱ级 及以上防洪地点和高速铁路防洪重点地段汛期行车安全措施 的;

(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自然灾害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 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铁路单位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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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 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 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 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 理人,客运码头(含客运站,下同)经营人。

第四条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

(三)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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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

(五)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客船安全技术状况、重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擅自改建;

(二)客船改装后,船舶适航性、救生和防火要求,不满 足技术法规要求;

(三)客船船体破损、航行设备损坏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未及时修复;

(四)客船应急操舵装置、应急发电机等应急设施设备出 现故障;

(五)客船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存在严 重缺陷。

第六条 “客船配员或船员履职能力严重不足”,是指下 列情形之一的:

(一)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配备未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二)参加航行、停泊值班的船员违反规定饮酒或服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第七条 “客运码头重要设备及应急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或 故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配备足额消防救生设备设施或配备的设备 设施存在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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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设置旅客、车辆上下船设施,安全设施, 应急救援设备,或者设置的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作业”,是 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

(二)客船未遵守恶劣天气限制、夜航规定航行;

(三)客船载运旅客人数超出乘客定额人数的、或未按规 定载运或载运的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按规定执行“车客 分离”要求;

(四)客运码头未按规定履行安检查危职责,违规放行人 员和车辆;

(五)未按规定执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六)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经营。

第九条 “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二)未切实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得到 有效运行;

(三)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任职要求或履职能 力严重不足;

(四)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 期不改正。

第十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客船人员应急疏散通道严重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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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船压载严重不当;

(三)客船积载、系固及绑扎严重不当;

(四)客船登离装置存在重大安全缺陷未及时纠正;

(五)客运码头未按相关标准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设备 无法正常使用;

(六)客运码头及其停车场与污染源、危险区域的距离不 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依据本指南直接判断是否为重大事故 隐患的情况,可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论证、综合判定。

第十二条 本指南所指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8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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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 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 有关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港口区域内危险货物作业,用于指导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判定各类危险货物港口 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 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 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 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

(四)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

(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 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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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 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 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 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 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 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 存放的;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 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 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 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 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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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 运行的;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 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 安全要求的;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 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 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 殊安全措施的;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 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 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 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 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85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 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 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 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 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 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 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 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 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 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 合规定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 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


86


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 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 岗的;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 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 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发 现的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5名或7 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同类型重特大事故案例,针对事故发生 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采用风险矩阵、专 家分析等方法,进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关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特种设备相关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消防相关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等标准 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依照本指南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 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是指依照《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


87


督管理办法(试行)》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货物的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液体散货码头,是指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 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散装液体货物的装卸码头;

(三)事故隐患,是指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 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 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局部或者 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事故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事故隐 患。


88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准确 判定、及时整改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水利部监督司组织对2017年 印发的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进行 修订。现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2021年 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单位,并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 以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 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治理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各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强化对本辖区(单位)内有关单位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 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水利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 判定工作的主体。清单中列出了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各单位可 按照清单直接判定隐患等级。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有关责 任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 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


89


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同时,在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逐级上报。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 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90


附件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

基础 管理

人员管理

SJ-J001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 业

2

方案管理

SJ-J00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 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 查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 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3

临时 工程

营地及施 工设施建 设

SJ-J003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 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 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4

临时设施

SJ-J004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 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 达到 A 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 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5

围堰工程

SJ-J005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 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6

专项 工程

临时用电

SJ-J006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 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 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

脚手架

SJ-J007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 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 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91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8

模板工程

SJ-J008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 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9

危险物品

SJ-J009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 符合安全要求

10

起重吊装 与运输

SJ-J010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 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 限制及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 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隧 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 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11

起重吊装 与运输

SJ-J01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 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 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 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 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12

高边坡、深 基坑

SJ-J012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 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 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 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13

隧洞施工

SJ-J013

遇到下列九种情况之一,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 地质预报并采取措施:1.隧洞出现围岩不断掉块, 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 或连续发出声响。2.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隙错位、 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3.出现片帮、岩爆或 严重鼓胀变形。4.出现涌水、涌水量增大、涌水 突然变浊、涌沙。5.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 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 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形状明显 软化。6.洞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 气对流。7.钻孔时,钻进速度突然加快且钻孔回 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8.岩石隧洞掘进机或盾 构机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 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9.突然出现刺激性气味; 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 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 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 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隧 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92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4

隧洞施工

SJ-J014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 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 未采取有效措施

15

设备安装

SJ-J015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 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机坑中进行电焊、 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 时,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 配备消防器材

16

水上作业

SJ-J016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 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 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挖泥船的实际 工作条件大于SL 17—20145.7.9中所列数值, 未停止施工

17

其他

防洪度汛

SJ-J017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 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 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 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 堰或预留岩坎

18

液氨制冷

SJ-J018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 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 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19

安全防护

SJ-J019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 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 棚

20

设备检修

SJ-J020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 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 锁且无人监管


93


附件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指南)


序号

管理 对象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

水利工程 通用

SY-T001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堵塞, 无法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2

SY-T002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 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3

水库大坝 工程

SY-K001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4

SY-K002

大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压 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 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运行中已出现流 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大 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 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5

SY-K003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 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 坝岸坡不稳定

6

SY-K004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 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 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7

SY-K005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 即投入使用

8

水电站 工程

SY-D001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

SY-D002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 条件而未停止运行;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 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有限空间作业未 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10

泵站

SY-B001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1

水闸工程

SY-Z001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2

SY-Z002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 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13

SY-Z003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 在失稳的可能

14

堤防工程

SY-F00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4


序号

管理 对象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5

SY-F002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 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16

SY-F003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 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17

引调水及 灌区工程

SY-YG001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排架倾 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 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18

SY-YG002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19

SY-YG003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 边坡失稳等现象

20

淤地坝工 程

SY-NK001

下游影响范围有村庄、学校、工矿等的大中型淤地坝 无溢洪道或无放水设施;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 缝或纵向滑动性裂缝;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 冲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放水建筑物(卧 管、竖井、涵洞、涵管等)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 坍塌、基部掏刷、悬空


95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 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 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 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 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 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 险海域的。


96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 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 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 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 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管理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 登记、驾驶人考试等管理工作,严禁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业 机械发放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 证,严厉查处违规发放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行为。

(二)强化技术检验。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 全技术检验规范》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强化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及安全装置检查,对不符合条件以及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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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组不予通过检验。

(三)强化宣传培训。运用多种形式重点宣传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开展 多种形式的农机安全培训,提高农机手安全驾驶和操作技能。

(四)强化执法检查。规范农机安全执法履职行为,明确 职责,落实到岗。严查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驾驶、未年 检、拼装改装、违法载人、超速超载、伪造变造证书和牌照等 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98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 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 定标准。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 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 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 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和水力发 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 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 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 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 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或显


99


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 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 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 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 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 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 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 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 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 资质施工企业,所属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 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 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第五条 对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或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100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电站 大坝工程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纳入国家能源局监督管理范围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

要负责人为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电力企业应当明确大坝工程隐患排查治理的目标和任务,制定 隐患治理计划和治理方案,落实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保障。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大坝工程隐患 治理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水电站项目核准和电力运行管理的地方各 级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履行地方管 理责任。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对大 坝工程隐患治理提供技术监督和管理保障。

第五条 大坝工程隐患按照其危害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 重大、较大、一般等四级。

大坝较大以上(含较大,下同)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进行专项


101


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和专项验收。


第二章 隐患确认

第六条 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以下一种或者 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即使在采取控制水库运 行水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仍 然可能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一)防洪能力严重不足;

(二)大坝整体稳定性不足;

(三)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坝体贯穿性裂缝;

(四)坝体、坝基、坝肩渗漏严重或者渗透稳定性不足;

(五)泄洪消能建筑物严重损坏或者严重淤堵;

(六)泄水闸门、启闭机无法安全运行;

(七)枢纽区存在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严重地质灾害;

(八)严重影响大坝运行安全的其他工程问题、缺陷。

大坝重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 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在采取控制水库运行术 位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水库水位的条件下,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 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大坝较大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或者 多种工程问题、缺陷,并且经过分析论证,无需采取控制水库水位 措施,在设防标准内一般不会导致溃坝或者漫坝的情形。


102


大坝一般工程隐患,是指大坝存在工程问题、缺陷,已经或者 可能影响大坝运行安全,但其危害尚未达到较大工程隐患严重程度 的情形。

第七条 大坝工程隐患,可由电力企业自查确认,也可由派出 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大坝安全 定期检查、特种检查等工作中确认。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以 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时间,是指电力企业自查确认的时 间;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提出明确意见 的时间;大坝中心印发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审查意见的时 间,以及提出大坝其他工程隐患督查意见的时间。

第九条 电力企业对自查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应当 立即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派出机 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各自确认的大坝较大以上工 程隐患,除了应当及时通知电力企业之外,还应当同时相互抄送告 知。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涉及防汛、环保、航运等事项的,隐患 确认单位还应当同时告知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隐患治理

第十条 大坝工程隐患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 将隐患治理计划报送大坝中心;对于较大以上的工程隐患,电力企


103


业还应当将治理计划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委托大坝设计方案的原审查单位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进 行专项审查。

第十三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方案专项审查通过后的 一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将通过审查或者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治 理方案报请大坝中心开展安全性评审。通过安全性评审后,电力企 业应当将治理方案报送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方案涉及大坝原设计 功能改变或者调整的部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报请项目核准(审 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由电力企业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安装、施工、维修和监理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计划和治

理方案明确的时限、质量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并定期将进展情况 报送大坝中心,其中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情况还应当报送派出 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的治理,应当在要求的时限 内完成;一般工程隐患原则上应当立即完成治理,治理工作量大、 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间。


104


第十八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治理完成并经过一年运行后, 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竣工验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 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和分工参加竣工验收。通过专项 竣工验收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电力企业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相关资 料报送大坝中心、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 水情监测、水库调度、防洪度汛、安全监测以及大坝巡视检查等工 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坝运行安全。构成特别重大工程隐患或 者重大工程隐患的,电力企业还应当采取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放空 水库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较大以上工程隐患确认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 制定或者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预案评审和备案, 加强预报预警,健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大坝存在工程隐患,采取治理措施仍然不能保证 运行安全的,应当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 规定退出运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收到电力企业报送的特别重大工程隐患、 重大工程隐患治理专项竣工验收资料后,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大坝安 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和地方


105


电力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大坝特别重大工程隐患的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必要时可以指定有关派出机构实施挂牌督办。派出机构负责对大坝 重大工程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定做好大坝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有关工作。大坝中心为挂牌督办 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应当 加强协同配合,联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电力企业按时、 高质量完成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大坝工程隐患治理责任不 落实的企业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以及大坝中心对大坝工程隐患治理开展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施行的《水电站大坝除险加固管理办法》(电 监安全〔201030号)同时废止。


106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行业企事业单位简称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通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和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2686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9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07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CB 3381  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CB 3660 船厂起重作业安全要求

CB3785  船舶修造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CB 3786 船厂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CB 4204 船用脚手架安全要求

CB 4270 船舶修造企业明火安全规程

CB 4286 高空作业车安全技术要求

CB 4288 船厂起重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CB/T 4297 船舶行业企业放射性检验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JB/T 8856 溶解乙炔设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 20071228日发布 第162015527日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01224日发布 第3620154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修正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739日发布 第90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20171113日 第121


108


《消防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 部消防局 20151111日发布 第3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major hidden danger of safety incidents

事故后果严重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通则

4.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a)国家发布的法律法规;

b)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

c)国家级标准、规范;

d)行业级标准、规范;

e)地方省级人大及政府发布的法规、规章;

f)国际公约;

g)各类设计规范;

h)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4.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方法


109


4.2.1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应采用直接判定法或综合判定法进行 定性判定。

4.2.2同一次隐 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 定标准中任意一项隐患内容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2.3同一次隐患排查过程中,符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 标准中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据的,可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4.2.4隐患内容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 面进行判定。

4.3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方法

4.3.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见图1



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编号格式

4.3.2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编号原则如下:

a)顺序号—从001开始,顺序增加;

b)隐患类别编号—各类隐患拼音的缩写,见表1c)分隔符—区分隐患类别与隐患项目; d)隐患项目编号—隐患种类的缩写,见表1e)船舶—船舶行业的缩写。


110


1 隐患项目编号和隐患类别编号


隐患项目

隐患项目编号

隐患类别

隐患编号

建设项目

CBJS

基础管理

JC

安全设施管理

AQ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

ZY

总平面布置

CBPM

消防管理

XF

重点场所

CBCS

乙炔站

YQ

氧气站

YQ1

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

WH

变配电站

BP

压缩空气站

YS

燃气站

RQ

加油站

JY

探伤室

TS

重点设备

CBSB

压力容器

RQ

起重设备

QZ

明火作业

CBMH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涂装作业

CBTZ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有限空间作业

CBYX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高处作业

CBGC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起重作业

CBQZ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电气作业

CBDQ

基本条件

JB

隐患内容

YH


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见表2

2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判定标准


隐患项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建设项目

基础管 理

CBJS-JC001

建设项目无审批、无核准或无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

法》

安全设 施管理

CBJS-AQ001

企业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 合分析,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AQ002

企业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未委托有


111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同时进行设计,且未编制安全设施 设计

CBJS-AQ003

企业未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进行审查,且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AQ00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由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且未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CBJS-AQ00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未对安 全设施进行检查,或安全设施检查后未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CBJS-AQ006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 业未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且 未形成书面报告,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职业病 防护设 施管理

CBJS-ZY00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且未编制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 设施“三同 时”监督管 理办法》

CBJS-ZY00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不符 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要求或报告内容不全

CBJS-ZY00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 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且未形成 评审意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 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 告

CBJS-ZY00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通 过评审

CBJS-ZY00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 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 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CBJS-ZY006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未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

CBJS-ZY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内容不 全


112


CBJS-ZY008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 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进行评审,且未形成评审意 见;或未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或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

CBJS-ZY009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通过 评审

CBJS-ZY010

建设单位未按照评审通过的设计和有 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 施工

CBJS-ZY0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完成 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 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 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的内容重 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CBJS-ZY01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 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要求,采取相应职业病危害 防治管理措施

CBJS-ZY0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 间,建设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且未编制评价报告;或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 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的要求;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报告内容不全

CBJS-ZY014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未 编制验收方案;或验收方案不全:或职 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未将验收方 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CBJS-ZY015

建设单位未根据职业病危害等级对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且未形 成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或未按照评审 意见和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 改完善;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 书面报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 目未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 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13


提交书面报告

CBJS-ZY0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 告未通过评审。或职业病防护设施未通 过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6.1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3

2 船舶行业建设项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判据

总平面 布置

消防管 理

CBPM-XF001

厂房、仓库、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临时性用房或 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临 时性建筑等建筑构建耐 火等级及夹芯材料燃烧 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

1 GB 50016

2 GB 50720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患

CBPM-XF002

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 罐(区),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区),厂房和仓 库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 准要求

GB 50016

CBPM-XF00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 库不符合防爆要求

CBPM-XF004

厂房和仓库的安全疏散 不符合标准要求

CBPM-XF005

甲类、乙类、丙类液体 储罐(区),可燃、助燃 气体储罐(区),未与装 卸区、辅助生产区以及 办公区分开布置

CBPM-XF006

甲类、乙类、丙类液体 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 区,消防车道不符合标 准要求

CBPM-XF007

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 乙类厂房(仓库),甲类、 乙类液体储罐,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


114


平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

CBPM-XF008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 重点单位(除已建立专 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 外),未建立微型消防站

《消防重点 单位微型消 防站建设标 准》(公消 [2015]301 号)

重点场 所

乙炔站

CBCS-YQ001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围 护结构的门、窗未向外 开启

GB 50031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Q002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与 无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或 房间的隔墙上有管道穿 过时,未在穿墙处用非 燃烧材料密封填塞

CBCS-YQ003

乙炔管、乙炔汇流排无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或接地电阻大于10Ω

CBCS-YQ004

乙炔汇流排间、空瓶间、 实瓶间、贮罐间等1区爆 炸危险区未设乙炔可燃 气体测爆仪,且测报仪 未与通风机联锁

CBCS-YQ005

乙炔管道无导除静电的 接地装置;当每对法兰 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超 过0.03Ω时,无跨接导 线

CBCS-YQ006

每个焊炬、割炬或淬火 炬未设单独的岗位回火 防止器;回火防止器设 保护箱时未采用通风良 好的保护箱

CBCS-YQ007

压力为0.02MPa以上至 0.15MPa的车间乙炔管 道进口处未设中央回火 防止器

CBCS-YQ008

乙炔汇流排各部位的阻 火器和阀件等的设置不 符合JB/T 8856的标准要 求;或乙炔汇流排通向 用户的输气总管上未设

JB/T 8856


115


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

CBCS-YQ009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间未 设置泄压面积,或泄压 面积和泄压设施不符合 GB 50016的要求

GB 50016

CBCS-YQ010

乙炔站、乙炔汇流排间 和露天设置的贮罐的防 雷设计不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GB 50057的要求

GB 50057

氧气站

CBCS-YQ1001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 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 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 未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 置,或接地电阻大于10 Ω

1 GB 50030

2 GB 50057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Q1002

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 管在车间入口处未装设 切断阀、压力表,或未 在适当位置设置放散管

CBCS-YQ1003

氧气管道设置的导除静 电接地装置不符合标准 要求

CBCS-YQ1004

氧气站和露天布置的氧 气贮罐、液氧贮罐等的 防雷设计不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GB 50057 的要求

危险化 学品存 放场所

CBCS-WH001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未设置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

1 GB 15603 2 《化工和 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 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 (试行)》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WH002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未使用防爆 电气设备设施或电气设 备设施未接地

CBCS-WH003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超量或超品 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CBCS-WH004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防雷设备设 施未定期检测

CBCS-WH005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未安装通风


116


设备或通排风系统未设 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CBCS-WH006

有毒物品未贮存在阴 凉、通风、干燥的场所, 或露天存放或接近酸类 物质存放

CBCS-WH007

腐蚀性物品包装不严, 存在泄露风险,或与液 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CBCS-WH008

进入化学危险品贮存区 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 作业车辆未采取防火措 施

CBCS-WH009

化学危险品建筑未安装 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 统

CBCS-WH010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内堆 积可燃废弃物品

CBCS-WH011

危险化学品库房(临时 存放场所)消防器材数 量不足、选型不正确

变配电 站

CBCS-BP001

站区和房内的消防、避 雷、接地系统未按规定 定期进行检验

1 GB 50059

2 GB 26860

3 GB 50029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BP002

电气设备的绝缘有破 损、过热、膨胀变形、 放电痕迹

CBCS-BP003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未铺设绝缘(胶)垫

CBCS-BP004

未按GB 26860的规定配 备安全工器具和防护用 品,或安全工器具和防 护用品未定期检测

CBCS-BP005

变电站主变压器等各种 带油电气设备及建筑物 未配备适当数量的移动 式灭火器

CBCS-BP006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 蓄电池室、电缆夹层、 配电装置室以及其他有 充油电气设备房间的门


117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

CBCS-BP007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 入口处与电缆竖井的 出、入口处,以及控制 室与电缆层之间未采取 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 燃及分隔的措施

CBCS-BP008

变电站的六氟化硫开关 室未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CBCS-BP009

建筑面积超过250 m'的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 室、电缆夹层,其疏散 出口不易少于两个,楼 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 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 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 度超过60 m时,应增设 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压缩空 气站

CBCS-YS001

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 制装置的装设不符合CB 50029 的相关规定

GB 50029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YS002

控制室和空气压缩机旁 均未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CBCS-YS003

储气罐未装设安全阀或 安全阀未定期检验

CBCS-YS004

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 未装设切断阀

CBCS-YS005

空气压缩机的联轴器和 传动部分未装设安全防 护设施

CBCS-YS006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 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 间未装设止回阀;空气 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未 设置放空管:活骞空气 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 机与储气罐之间装设切 断阀时,空气压缩机与 切断阀之间未装设安全 阀

燃气站

CBCS-RQ001

站内未设置消防系统且 未按照GB 50140要求配

1 GB 50494

2 GB 50140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118


备相应的灭火器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患

CBCS-RQ002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 气储罐区未设置周边封 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 墙

CBCS-RQ003

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 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 置未确定爆炸危险区域 等级和范围,且未采取 相应措施

CBCS-RQ004

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 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 钢质燃气储罐未采取防 雷接地措施

CBCS-RQ005

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 的储罐、设备和管道未 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CBCS-RQ006

站内具有燃气泄漏和爆 炸危险的场所未设置可 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 置

CBCS-RQ007

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 闭式建筑未采取良好的 通风措施

GB 50028

CBCS-RQ008

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 气的管道、储罐接管及 储罐等的安全阀件不符 合GB 50028的要求

加油站

CBCS-JY001

加油作业区内作业时有 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 点

1 GB 50016

2 GB 50057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JY00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 罐设置在室内或地下室 内

CBCS-JY003

油罐导除静电措施不完 好

CBCS-JY004

油罐未设置高液位报警 装置

CBCS-JY005

加油软管上未设置安全 拉断阀

CBCS-JY006

油罐车卸油未采取密闭 卸油方式


119


CBCS-JY007

油罐通气管管口距离地

面高度不足4 m

CBCS-JY008

加油站工艺设备配备的 灭火器材不符合GB

50156 要求

CBCS-JY009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 时,加油站作业区内的 电缆沟未充沙填实

CBCS-JY010

钢制油罐未进行防雷接 地,或接地点少于两处

CBCS-JY011

加油站内防雷接地装置 不符合GB 50057的要求

CBCS-JY012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工 艺管道上的法兰(连接 螺栓少于五个)、胶管两 端等连接处未采用金属 线跨接

CBCS-JY013

加油站未设置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系统且未设置 紧急切断系统

探伤室

CBCS-TS001

探伤室未安装门-机联 锁装置和工作指示灯

CB/T 4297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CS-TS002

探伤室未设置紧急停止按 钮

CBCS-TS003

探伤室入口处未设置声光 报警装置

CBCS-TS004

射线探伤室未配置固定式 辐射检测系统,或固定式辐 射检测系统未与门-机联锁 相联系

CBCS-TS005

照射状态指示装置未与射 线探伤装置联锁

CBCS-TS006

射线探伤室未与操作室分 开


6.2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4

4 船舶行业重点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判据

重点设 备

压力容 器

CBSB-RQ001

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 记

TSG 21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120


CBSB-RQ002

压力容器本体、接口部 位、焊接接头等存在裂 纹、变形、过热、泄漏、 腐蚀、机械接触损伤等 现象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患

CBSB-RQ003

压力容器支座支撑不牢 固,连接处有松动、移 位、沉降、倾斜、裂纹 等现象

CBSB-RQ004

罐体无接地装置

CBSB-RQ005

安全阀未在检验有效期 内且铅封不完好

CBSB-RQ006

安装在安全阀下方的截 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封

CBSB-RQ007

单独爆破片作为泻压装 置时爆破片与容器间的 截止阀未常开且未加铅 封

CBSB-RQ008

对于盛装易燃介质、毒 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安 全阀或爆破片的排放口 未装设导管,且未将排 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CBSB-RQ009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的安 全连锁装置不完好

CBSB-RQ010

压力表封签损坏且超过 检定有效期限

CBSB-RQ011

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为 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 液位计上未装设防泄漏 的保护装置

起重设 备

CBSB-QZ001

起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 记

CB 4288

同一次隐患 排查过程中, 企业发现任 意三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 为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

CBSB-QZ002

起重设备未定期检验

CBSB-QZ003

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 起升高度限位器、运行行程 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幅度 指示器

CBSB-QZ004

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设置 起重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 器、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CBSB-QZ005

户外起重设备未根据需要 设置防倾翻和抗风防滑装 置


121


CBSB-QZ006

起重设备未设连锁保护安 全装置

CBSB-QZ007

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变 形、损坏


6.3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5

5 船舶行业明火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据

明火作 业

基本条 件

CBMH-JB001

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审 批手续

CB

4270

1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同一作 业现场发现任意 一项基本条件+任 意两项隐患内容 的,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作 业现场累计发现 任意两项基本条 件的,判定为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作 业现场累计发现 任意四项隐患内 容的,判定为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CBMH-JB002

重点部位明火作业现场 无人监护

CBMH-JB003

明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

CBMH-JB004

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 理,存在与明火作业相 冲突的作业,造成两种 或两种以上交叉作业

CBMH-JB005

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 物质的各种容器或有限 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 浓度检测或测量结果不 合格即实施作业

隐患内 容

CBMH-YH001

作业现场或附近存在易 燃易爆物品,且未采取 安全控制措施即实施作 业

CBMH-YH002

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 情况、不了解设备设施 情况盲目实施作业

CBMH-YH003

作业现场防火措施落实 不到位

CBMH-YH004

焊割设备(工具)不完好 或气体胶管混接(含颜 色混乱)

CBMH-YH005

作业结束未将氧气和可 燃气体胶管(割炬)带出 舱外

CBMH-YH006

作业结束将氧气和可燃 气体胶管(割炬)存入封


122


闭工具箱

CBMH-YH007

使用割炬进行照明

CBMH-YH008

高处明火作业点火星所 及范围内有易燃易爆物 品


6.4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6

6 船舶行业涂装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据

涂装作 业

基本条 件

CBTZ-JB001

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 续

CB

3381

1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同一作 业现场发现任意 一项基本条件+任 意两项隐患内容 的,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作 业现场累计发现 任意两项基本条 件的,判定为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作 业现场累计发现 任意四项隐患内 容的,判定为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CBTZ-JB002

舱内涂装作业现场无人监 护

CBTZ-JB003

涂装作业审批人员和气体 检测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

CBTZ-JB004

作业现场生产调度不合理, 在涂装作业禁区内存在与 涂装作业相冲突的作业,造 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交叉作 业

隐患内容

CBTZ-YH001

作业现场未使用防爆的电 气设备、照明设施

CBTZ-YH002

舱内涂装作业现场未有效 通风

CBTZ-YH003

油漆溶剂未履行上船登记 手续,剩余涂料和溶剂未带 离作业现场或未放入指定 回收点

CBTZ-YH004

作业现场违规使用可能产 生静电或火花的物品

CBTZ-YH005

喷漆软管存在断裂、泄露、 划破、膨胀、活接头损坏等 情况

CBTZ-YH006

喷涂作业时喷漆软管扭结 或软管的不锈钢接头未包 扎

CBTZ-YH007

调漆搅拌机、喷漆泵等设备 未有效接地


6.5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123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


7

7 船舶行业有限空间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据

有限空 间作业

基本条 件

CBYX-JB001

未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同一作业现场发 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内容的, 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计发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查过 程中,不同作业现场累 计发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CBYX-JB002

作业现场无人监护

CBYX-JB003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经气体浓度检 测或测量结果不合格即实施作业

隐患内容

CBYX-YH001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 标志

CBYX-YH002

无通风设备设施、无照明设备设 施或照明设备设施未采用安全电 压

CBYX-YH003

通风设备设施、照明设备设施的 电线绝缘破损

CBYX-YH004

作业过程无持续有效的空气置换 措施

CBYX-YH005

在密闭容器、设备等特殊场所内 部作业时,随意关闭舱门或舱盖


6.6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8


8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据

高处作 业

基本条 件

CBGC-JB001

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未办理作业申请手续

1 CB 4204

2 CB 4286

3 CB 3785

1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CBGC-JB002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 收合格设置检验合格标 识牌即实施作业

CBGC-JB003

脚手架搭架人员、吊篮 和高空作业车操作人员 未持证上岗

CBGC-JB004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或饮 酒者从事高处作业

隐患内 容

CBGC-YH001

高处作业未符合“有洞 必有盖、有边必有栏,


124


洞、边无盖无栏必有网, 电梯口必有门联锁”的 规定

条件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CBGC-YH002

脚手架整体结构不符合

CB 4204的相关要求

CBGC-YH003

脚手架搭设(拆除)时作 业区域无人监护且未设 警戒区域(标识)

CBGC-YH004

船舶外挂型脚手架、船 舶艏艉部线型变化较大 部位、上下通道等易发 生坠落部位未悬挂安全 网

CBGC-YH005

下方没有工作平台、悬 空的脚手架,下方未水 平设置安全网

CBGC-YH006

搭架单位未定期对脚手 架进行巡回检查

CBGC-YH007

高处作业现场照明照度 不符合CB 3785的相关要 求

CBGC-YH008

高空作业车或高空作业 吊篮安全装置失效

CBGC-YH009

高空作业车平台未加装 限位保险杠或限位保险 杠顶部高度小于1900 mm


6.7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船舶行业高处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见表9


9 船舶行业起重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据

起重作 业

基本条 件

CBQZ-JB001

重大件吊装未办理危险 作业审批许可手续

CB 3660

1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

CBQZ-JB002

起重作业相关人员未持 证上岗

CBQZ-JB003

起重指挥信号不明,多 人操作时未指定专人指 挥

CBQZ-JB004

重大件吊装、联吊或抬 吊无吊装工艺方案


125


隐患内 容

CBQZ-YH001

起重钢丝绳、吊索具未 定期检查、未张贴检查 标识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CBQZ-YH002

起重吊耳(吊码或吊环) 强度和设置位置术经设 计、定位,且未经专人 焊接检验

CBQZ-YH003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的规定

CBQZ-YH004

钢板夹、磁性吊具的使 用不符合CB 3660 的相 关要求

注:起重作业“十不吊”:超负荷不吊;无专人指挥、重量不明、视线不清、指挥信号不 明确不吊;安全装置失灵,机械设备有异声或故障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 滑动不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吊;歪拉斜品、物件的利边快口未 加衬垫不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物件被压住或情况不明不吊;吊物上 站人或有浮动物件不吊;露天起重机遇6级以上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不吊。


6.8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10 船舶行业电气作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综合判定标准


隐患项 目

隐患类 别

隐患编号

隐患内容

参考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据

电气作 业

基本条 件

CBDQ-JB001

临时用电未办理危险作 业审批许可手续;送变 电未执行工作票制度

CB 3786

1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同一 作业现场发现任 意一项基本条件 +任意两项隐患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2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两项基本 条件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3 同一次隐患排 查过程中,不同 作业现场累计发 现任意四项隐患

CBDQ-JB002

电气作业人员未持证上 岗

CBDQ-JB003

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或 校验(修理)电气设备时 未设置警示标志

隐患内 容

CBDQ-YH001

电线接头及电气线路拆 除后其线头外露且未做 绝缘保护

CBDQ-YH002

供电箱、供电柜、用电 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 的金属部分未与供电系 统的零线可靠连接

CBDQ-YH003

使用裸灯头及不封闭的 碘钨灯作照明

CBDQ-YH004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防护 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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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Q-YH005

上船电源线电压不小于 220V时,未采用绝缘完 好的橡套电线,或与氧 气(乙炔)皮带同道架设

内容的,判定为 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CBDQ-YH006

电焊机无可靠的保护接 地无保护接零装置;电 焊机裸露带电部分无安 全防护罩


127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 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 查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风险防控、分级 负责、分类实施、照单履职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常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 检查、证后监督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


128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对特 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

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 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生 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常规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 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 员),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 纳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制造地与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 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

第九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 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129


(三)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好 重大活动、重点工程以及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保障,或者根据各 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特定时间内对 特定区域、领域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 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任务分工、进度安排 等要求。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应当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 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并规定专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 内容,或者参照常规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

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进度安排等要求, 工作方案应当明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要求。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应当采用“双 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并及时公


130


布监督检查结果。

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本机关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充装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列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充装质 量安全状况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状况,确定证后监督检查 重点单位名录,并对重点单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上一年度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

(二)上一年度生产、充装、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 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因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问 题被行政处罚的;

(三)上一年度因产品缺陷未履行主动召回义务被责令召回的; (四)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已经进行证后监督检查的不

再进行常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

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 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当 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


131


以上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并 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 单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 服务,或者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及其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 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 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 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 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 期限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特 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 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或者交由属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 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 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


132


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 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 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 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 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 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 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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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 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 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 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 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 人。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 督管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 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确有其他无法实施

监督检查情形的,检查人员可以终止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 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 核查等方式实施。

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 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


134


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 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 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 要措施及时处理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的,应当 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办理过 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将 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 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 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已有 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其


135


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构成犯罪,依法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 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 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 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 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 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依法 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 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涉 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 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136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所需装备按照市

场监督管理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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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T CPASE GT008-2019 团体标准 供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使用过程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分类和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G 08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 则

GB/T 343462017 基于风险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风险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者风险管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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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者因其他因素导致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引发事故的 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3.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产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的隐患类别。

3.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grad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根据特种设备隐患的严重程度确定的隐患级别。

3.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special equipment accident

potential catalogue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隐患的统一描述和说明。

4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4.1 总则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4.2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

4.2.1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为管理类隐患、人员类隐患、设备类隐 患、环境类隐患4个类别。

4.2.2 因管理缺失所产生的隐患为管理类隐患(代号:G)。


139


4.2.3 因人员自身或人为因素所产生的隐患为人员类隐患(代号: R)。

4.2.4 因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陷、缺失或失效 所导致的隐患为设备类隐患(代号:S)。

4.2.5 因特种设备使用环境变化导致的隐患为环境类隐患(代号: H)。

4.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4.3.1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故隐患3个级别。

4.3.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4.3.2.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 为。

4.3.2.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 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3 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 患。

4.3.2.4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 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3.2.5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隐患。

4.3.3.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行为。

4.3.3.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较大事 故的隐患。


140


4.3.3.3 风险管控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4.3.4 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 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4.3.4.1 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

4.3.4.2 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

4.3.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 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

——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隐患级别;

—— 对油气管道隐患,其隐患分级还应符合GB/T 34346等的要 求;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高隐患级 别,但不能降低本标准规定的隐患级别。

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目录

5.1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目录及其分类分级分 别见附录A、附录B

5.2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隐患目录由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 和风险管控要求自行建立并逐步完善。

5.3 当一个隐患同时满足本标准的不同条款时,按隐患目录最直 接的表述归类。

5.4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或细化隐患目 录,并建立与本目录的对应关系。


141


—— 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

—— 使用风险较高行业的(见注);

—— 使用重点特种设备的;

—— 使用环境会给特种设备安全带来较大影响的。

注:如金属冶金、港口码头、物流仓储、气体充装、液氨制冷、 石油化工等行业。


14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


序 号

隐患类别

隐 患 目 录

1

设备类 (S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 理的

2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 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3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5

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 注销手续的

7

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8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 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9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 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0

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 制召回)

11

管理类 (G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 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12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1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15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6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17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注:

1. 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 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14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隐患


序 号

隐患类 别

隐 患 目 录

1

设备类 (S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

2

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3

管理类 (G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

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

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7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 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 录

8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9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 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1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

11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12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置

1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14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压力管道、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 符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15

人员类 (R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16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7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注:

1. 由环境因素导致的上述隐患也可归为环境类隐患;

2. 其他环境类隐患的目录和级别,可由使用单位、监管部门根据其危害程度确定。


14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 工作程序和内容、信息平台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 持续改进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 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89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WJ/T 9075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 检查表 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隐患 hidden risk of work safety accident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145


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 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隐患排查 screening for hidden risk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 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 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3.3

隐患治理 elimination of hidden risk 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3.4

隐患信息 hidden risk information

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 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 的总称。

4 体系建设基本原则

4.1 兼容性原则


146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与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相 衔接,与企业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各类体系认证等相互兼容。

4.2 科学治患原则

企业应树立科学治患理念,采用先进、实用的隐患排查 方法,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施隐患排查治理。

4.3 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体系的实施,全面排查、精准判定、科学施策、有 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4.4 全员参与原则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考核计划,分层次、 分阶段组织全员学习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 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明确各层级、岗位事故隐患 排查责任、周期。

4.5 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体系评审,根据内、外部变 化的情况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其连续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5 基本要求

5.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


147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 织体系及工作机制,包括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 议事规则、工作安排等。

5.2 建立健全体系运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 级各类人员职责、各部门运行协作流程、隐患排查范围、隐 患排查方法、隐患治理、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等,明确各级 各类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形成企业集团、企业(场点)、 车间、班组、岗位分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5.3 完善科学隐患排查方法

积极采用适用的、有针对性的、科学的事故隐患排查方 法,利用智能化管控技术,进一步完善危险场所风险点和关 键部位在线监控、自动报警、故障自诊断、故障自愈等技术 手段,建立本企业各类危险生产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 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中的融合应用,增强企业安全生 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加速隐患排查从 静态分析向动态感知、事后应急向事前预防、单点防控向全 局联防的转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4 实行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监管、重点处理、动态跟 踪、综合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基层单位自查自改,治理过


148


程、治理方法和整改验收存档备查;重大事故隐患须由企业 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治理并验收。

5.5 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考核与绩效 挂钩。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未按 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治理效果达不到要求、弄虚作 假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制。

5.6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培训

发挥工程技术人员作用,强化各级安全管理和作业岗位 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技能培训及考核,并建立健全相关培 训档案。

5.7 实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公开和重大事故隐患备案制

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 向行业监管部门上报,并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的监督。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将 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情况进行备案。

6 隐患分级与分类

6.1 分级


149


6.1.1 根据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 和影响范围,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 大事故隐患。

6.1.2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有 关规定,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隐患,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a) 证照不齐,安全评价、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 b) 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c) 超过许可数量和品种、超过规定作业时间、超过规 定储存量、超过定员人数组织生产经营的“四超”现象的;

d) 管理严重缺失、安全防护及控制保护设施失效可能 导致本单元或更大范围安全失控的;

e)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且 构成重大风险的;

f) 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

g) 外部安全距离发生变化,不能满足GB50089要求的;

h)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的;

i) 其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6.1.3 除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隐患,为一般事故隐患。

6.2 分类

6.2.1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6.2.2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150


a) 证照、许可及建设程序;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c) 行业人员、设备准入;

d) 安全生产责任制;

e) 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f)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入、设备设施管理、应急管理、职业卫生 基础管理、领导带班、事故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风险管控、技术资料、相关方安全管理等;

g)其他。

6.2.3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a) 作业场所、工(库)房及设施、设备; b)防殉爆、隔爆措施;

c)自动控制、安全联锁装置;

d)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 e)电气与通讯、防静电与防雷; f)消防雨淋、采暖与通风;

g)运输与储存、试验与销毁;

h)内、外部安全距离;

i)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j)自然灾害与环境等方面;

k)违反现场管控措施的;

l) 其他。


151


7 工作程序和内容

7.1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7.1.1 基本要求

企业每年应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的项目内容清单,包 括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 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可依据6.2.16.2.2条款并结合 WJ/T 9075、工作危害分析法、有关事故案例等进行编制。

7.1.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基础管理类内容,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 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 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附录A

7.1.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企业应依据生产现场类内容,针对风险点控制措施和标准 规程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风险点简况、排 查内容、排查标准、隐患判定、排查类型等信息,样式参见 附录B

7.2 确定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 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 体排查项目作为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可分为生产现场 类隐患排查或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 行。


152


7.3 组织实施

7.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 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 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7.3.2 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 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 排查相结合。

7.3.3 组织级别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 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 间)级、班组级、岗位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 员,覆盖各单位、各部门、各班组、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责任体系。

7.3.4事故隐患排查周期

根据风险点特性确定隐患排查周期,明确企业各级岗位 人员排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一班三检、每班一次、每周一 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 根据安全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至少满足:


153


a) 一班三检:一线作业人员(操作工、库管员等)进行 本岗位班前、班中、班后现场排查并记录;

b) 每班一次:当班安全员、设备维修人员、班长、车间 (库管)主任等进行生产现场排查并记录;

c) 每周一次:安全、技术、机电等业务部门主管进行专 业性排查并记录;

d) 每月一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设备等职能部门 或分管负责人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e) 每季一次: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 录;

f) 每半年一次:企业集团负责人组织涵盖所有生产、销 售场点的全面隐患排查并记录;

g) 对于三级及以上的风险点及其关键设备危险源、作业 活动应重点关注,明确排查责任人、排查周期。

h)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对设备、电气与通讯、 消防、采暖与通风、自动控制、防静电与防雷、防爆 设施、视频监控、门禁系统、作业场所、运输与储存、 试验与销毁、外部环境变化、自然灾害等进行检测或 安全性评估;

i) 当本企业获知相关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时, 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专项隐患排查。

7.3.5 隐患判定


154


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企业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判定,重大事 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按照6.1.1规定进行 判定。

7.4 隐患治理

7.4.1 隐患治理要求

隐患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治理措施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 治理、公司治理等。

b)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 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 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 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 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 发生。

c) 对于可能引发的垮塌、泥石流、滑坡、雷击、火灾、 洪水等自然灾害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和管控措施要求进行治理。在接到有关自 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 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 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等防范措施,必要时向当地 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55


d) 对于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事故隐 患,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治理。

7.4.2 隐患治理流程

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对所发现的隐患,排查部门应签 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对隐患治理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 期限等提出要求。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 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隐患整改 通知签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治理效果组织验收。企业每月至少 一次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 期限、治理措施要求及整改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示。隐患整改通知单 样式参见附录C、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样式参见 附录D

7.4.3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由企业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 排专人进行验收确认。

7.4.4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隐患特点、成因;

b) 目标和任务;

c) 方法和措施;


156


d) 物资和经费保障;

e)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f) 时限和要求;

g) 验收部门及负责人。

7.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本单位的相 关人员或专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必要时可委 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隐患 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评估;需要进行复查验收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形成闭环管理。参与验收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对验 收评估结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要做好登记及整改销号 审批。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事故 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样式参见附录E

8 信息平台建设

8.1 基本要求

企业宜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通过工业互联网建立安全 生产双重预防信息平台,推动人员、装备、物资等安全生产 要素的网络化连接、敏捷化响应和自动化调配,形成“快速 感知、实时监测、超前预警、联动处置、系统评估”等新型 事故隐患治理能力体系。

平台应具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 及风险预警等功能,实现风险与隐患数据应用的无缝连接; 保障数据安全,具备权限分级功能。


157


8.2 功能模块

8.2.1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

风险分级管控模块应实现对安全风险的记录、跟踪、统计、 分析和上报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功能:

a) 风险点的管理(增加、删除、编辑、查询等功能);

b) 年度、专项、岗位、临时风险辨识评估的管理(辨识 数据的录入、辅助辨识评估、辅助生成文件、审核、 结果上传等)。

8.2.2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

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实现对隐患的记录统计、过程跟踪、 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a) 隐患信息录入及与风险的关联;

b) 隐患整改、复查、销号等过程跟踪,实现闭环管理。

对于整改超期、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进行预警;

c) 实现重大隐患自动上报、跟踪督办。

8.2.3 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

统计分析及预警模块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实现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多维度统计分析,自动生成报

表;

b) 实现安全风险等级变化和隐患数据变化的预警功能;

c) 与风险点关联,实现安全风险动态管理的直观展现,

宜与安全生产相关系统集成。


158


8.3 系统接口


系统接口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应具备信息提醒接口,实现预警信息的及时推送;

b) 应具备对外提供数据接口,实现风险、隐患等数据与 其他系统的对接。

8.4 系统管理

企业的双重预防体系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信息系统中 涉及本单位相关内容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更新内容主要包 括企业管理机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评价清单、 风险点(源)数据库、风险点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治理 信息数据库等内容。

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9.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企业每年应依据排查出的隐患,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包括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台账和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台账, 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计划、排查、整改、验收等过程记录。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式参见附录F、现场管 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样式参见附录G

9.2 实施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自隐患治理验收完毕之日起至少 保存三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a)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59


b)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c)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d)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示资料;

e)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f)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 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10 持续改进

10.1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 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 等内容,主要包括:

a)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或更新;

b) 企业组织形式、作业场所及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 化;

c) 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d) 发生事故和相关重大事件的;

e) 其它应当进行更新的情形。

10.2评审

企业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进行评审,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

10.3改进


160


评审后需要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改进的,由企业主 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实施改进。同时应保存体系改进措施、 实施情况和效果验证等记录。

11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 关方的外部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 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161


附 录 A

(资料性)

年度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样表)


序 号

基础 管理 项目

排查内 容

排查标 准

隐患判 定

排查类型

(一)

排查类型 (二)

排查类型 (…)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1: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


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2:组织级别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

3隐患判定”栏在隐患排查判定后填写。


162


附录B

(资料性)

年度生产现场类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样表)


序 号

风险点简况

排查 内容

排查 标准

隐患 判定

排查类型

(一)

排查类型 (二)

排查类型 (…)

风险点 名称

责任 单位

风险 等级

排 查 周 期

组 织 级 别

排 查 周 期

组 织 级 别

排 查 周 期

组 织 级 别


1:排查类型主要包括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


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2:组织级别包括企业集团级、企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

3隐患判定”栏在隐患排查判定后填写。


163


年 月 日


附录C

(资料性) 隐患整改通知单(样表)


编号:


排查部门

负责人

存在的隐患

隐患判定

整改措施 及要求

排查人员签字

整改责任 人签字

落实验证

验收人:    验收日期:


164


附录D


(资料性)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样表)


XXXXXXX(企业名称)

(年、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公示

序号

隐患内 容

所在区 域

整改要 求

整改责 任人

完成时 间

完成情 况

整改验 收人

验收时 间

备注:


165


隐患编号:


附录E

(资料性)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样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隐患名称

隐患类型

发现时间

治理完成时限

隐患概况:(包括隐患形成原因、 可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 数、造成的职业病人数、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

主要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措施、 所需资金、完成时限、治理期间 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整改情况

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监管部门意见

注:由于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的事故后果严重,因此需要企业特别关注。涉及 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完成后,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销号记录。鉴于现行法律法规 要求,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当地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将纳入监管重点,因此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实施销号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效果应当有监管 部门的意见。重大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与使用。


166


附录F

(资料性)

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样表)


序 号

基 础 管 理 项 目

计划过程

排查过程

整改过程

验收过程

排 查 内 容

标 准

排 查 类 型

排 查 周 期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排 查 结 果

隐 患 描 述

隐 患 级 别

排 查 人

排 查 时 间

形 成 原 因 分 析

整 改 措 施

整 改 责 任 单 位

整 改 责 任 人

整 改 期 限

资 金 额

验 收 时 间

验 收 人

验 收 情 况


注: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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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资料性)

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样表)


风险点简况

计划过程

排查过程

整改过程

验收过 程

序 号

风 险 点 名 称

所 属 单 位

风 险 等 级

排 查 内 容

标 准

排 查 类 型

排 查 周 期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排 查 结 果

隐 患 描 述

隐 患 级 别

排 查

排 查 时 间

形 成 原 因 分 析

整 改 措 施

整 改 责 任 单 位

整 改 责 任 人

整 改 期 限

资 金 额

验 收 时 间

验 收 人

验 收 情 况


注:本表仅供参考,企业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168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在民航安 全管理体系(SMS)内的相关定义,以及基本逻辑关系、功 能定位和运转流程,推动SMS与双重预防机制的有机融合, 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建有SMS 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及民航行政机关相关监管活动。其他民航生产经 营单位应作为构建安全管理等效机制的重要参考参照执行。

3.定义

危险源: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 的条件或者物体。(样例见附录1

1:区分危险源和隐患的重要性——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 《安全管理手册》中使用Hazard代指危险源,并另外提出了“不遵 守规章、政策、流程和程序的情况”,以及“防范措施”中的“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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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akness或“缺陷(deficiency)”。对比可知,这一提法实 质上符合国内关于“隐患”的定义,但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中 未在定义部分将这些定义为隐患,从而造成一些单位容易在危险 源识别和隐患排查中出现概念混淆和记录混乱,特别是当双重预防 机制上升为法定要求之后,两者的混淆将成为相关管理满足法定要 求的阻碍,必须加以区分。

2:区分危险源和安全隐患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中明 确将“危险源”和“隐患”列在同一条法条中,本着立法中避免不同 名称描述相同含义导致概念混淆的原则,“危险源”和“隐患”出现 在同一法条内,意味着应分属不同定义和内涵。《民航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借用了我国90年 代安全管理理论中关于危险源划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的概念, 这一理论中的第二类危险源即“安全隐患”。为避免概念混淆,本办 法将取代《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不再使用“一 类危险源、二类危险源”的表述,后者直接表述为“安全隐患”。

3:当需要把未经评估或未经培训的关键人员列为危险源时, 应注意与“人的不安全行为”区分,后者属于安全隐患的范畴。

4: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在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危险 源是航空活动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可被视为系统或其环境内以一种或 另一种形式蛰伏的潜在危害,这种潜在危害可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例如:作为自然条件(如地形)或技术状态(如跑道标志)“。可见, 危险源定义中的“条件”通常指环境因素;“物体”则通常包括运行 体系内存在的能量或物质。因此危险源的基本描述应尽量使用名 词,如“XXX可燃物、XXX短窄跑道、XXX超高障碍物等,避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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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或后果混淆。


5:因《安全生产法》已定义“重大危险源”为“长期地或者 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 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 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 品”,且《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包含民航业,民航行政机关无权使 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以外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变更《安全生产法》 中既定的定义,故本咨询通告不再单独定义“重大危险源”。

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制措施失效 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人的不安全 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 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样例见附录2

1:《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问题隐患、 风险隐患等均有提及,基于民航“安全隐患零容忍”的行业特点,本 规定中统一使用“安全隐患”一词,与其他相关概念并无本质差别。

2: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 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3安全隐患通常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 状态、管理的缺陷,因此安全隐患的基本表述应尽量采取主语+ 行为、状态、缺陷的组合,并尽量与违规或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 化相关联,如“xxx人员违反xxxxxx车辆阻挡xxxxxx手册缺少


171


xxx”等,避免与危险源混淆。

4: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本管理规定对安全隐患分类的基 础上,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进行细化(如涵盖法定自查的记录要求)。

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安全隐患。

注:重大安全隐患的定义主要源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的定义,该定义沿用至今未发生变化。民航 行业使用该定义,能够确保与《安全生产法》相关精神一致。

安全风险:危险源后果或结果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根 据容忍度不同,分为可接受、缓解后可接受、不可接受三级。

1:亦有翻译为可接受、可容忍、不可容忍,对应关系不变。

2:民航风险分级沿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级标准,通常为三 个等级,与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红橙黄蓝”四个风险等级对应关系为: 民航的不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风险(红)和较大 风险(橙);民航的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 风险(黄);民航的可接受风险对应国家安全生产领域的低风险(蓝)。

重大风险:风险分级评价中被列为“不可接受”的风险, 或者被列为“缓解后可接受”但相关控制措施多次出现失效 的风险。

剩余风险:实施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安全风险。

注:剩余风险可能包括风险管理中未穷举的风险,也可以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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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初始的安全风险在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后“保留的风险”。实 际安全管理中,通常是后者更具现实意义。



生产运行链条


风险控制措施 (挡板)\


危险源


危险源


危险源


安全风险


风险控制措施失效 或弱化产生安全隐患 (挡板上的裂痕或者漏洞)


后果

:如事故、征候:


剩余风险


1 双重预防机制相关基本概念关系示意


4.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2)附件19《安全管理》第二版,国际民航组织,2016 年。

3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第四版,国际民航组织,

2018年。

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交通 运输部,2018年。

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2年。

7)《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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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6年。

8ISO Guide732009 《风险管理——术语》。


5.一般要求

5.1 工作原则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依法 合规、务实高效、闭环管理的原则,围绕事前预防,推动从 源头上防范风险、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是 民航安全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 有机融合、一体化运行的原则。



2 民航SMS相关要素与双重预防机制融合流程


1:双重预防机制的第一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对应民航SMS的第二大支柱——安全风险管理,本质相同。双重预防 机制的第二重预防机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属于民航安全管理体 系的第三大支柱——安全保证的一部分,安全隐患排查同时也是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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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绩效监测数据的一种方式,并且可能发现新的危险源。

2:图2进行了适当简化以便于理解基本逻辑和流程,省略安 全绩效监视与测量、数据分析、系统评价等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各民 航生产经营单位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过程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考 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5.2 责任主体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在 SMS框架下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化 解安全风险,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3 监管主体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协调、指导行 业范围内的民航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中国民用航空 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 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6.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6.1 负责人的职责

1)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SMS框 架内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其他负责人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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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组织形式 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 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简称“十五条硬措施”),主要负 责人通常指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6.2 部门的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 析和评价分级,拟订或组织其它业务部门拟订相关风险控制 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风险的安全管理措 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注:“安全管理部门”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安监、航安、 安质、安管”等不同名称,但本质上都是《安全生产法》中要求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即企业内部设立的独立主管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 部门。

2)其他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民航 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相应职责,并按规定参与或独 立开展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以及拟定风险控 制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6.3 从业人员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 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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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报告。

6.4 工会的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 决的建议。

6.5 外包方的监管职责

民航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 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安全生产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对 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6.6 同一作业区域的监督职责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风险管控 措施和安全隐患治理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

民用机场等特定运行场景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7.1 总体要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并根据图2所示,清晰、明确地接入SMS的“安全风险 管理”流程。该制度应当包括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职责分 工、系统描述、危险源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分级和风 险控制过程,以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等管理要求。


177


7.2 系统描述

1)基本要素

参照Doc9859《安全管理手册》的相关要求,“系统描 述”是《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的必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组 织机构、业务流程、可能涉及的设施设备、运行环境、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接口的描述,以界定SMS及其子系统 的边界,确定双重预防机制在体系内的特征。

2)作用

使用系统描述可以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更清晰地 了解其众多的内外部交互系统和接口,有助于更好地定位危 险源、安全隐患并管控相关风险。同时,及时更新系统描述 还有助于了解各种变动对SMS流程和程序的影响,满足SMS “变更管理”对系统描述进行检查的相关要求。

3)格式

系统描述通常包含带有必要注释的组织机构图、核心业 务流程图(包含内外部接口),及各项相关政策、程序的列 表,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适合其自身的方法和格式 编制适合本单位运行特点和复杂程度的系统描述。

注:基于“系统描述”开展“系统与工作分析”的记录,作为识 别危险源的过程记录,可由各单位按照易理解、可操作、可追溯的原 则确定格式。

7.3 危险源识别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综合使用被动和主动的方法,识 别与其航空产品或服务有关、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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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征候以及一般事件等后果,从而梳 理出危险源与后果之间存在可能性的风险路径。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专门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 地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监管局备案,并抄报 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7.4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风险分级标准,对其所 识别的、影响航空安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价分级, 从高到低分为不可接受风险、缓解后可接受风险和可接受风 险三个等级(采用更多等级的单位,需明确对应关系)。

安全风险矩阵和分级标准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民航 局相关业务文件规定和本单位特点自行制定。安全风险指数 采用字母与数字组合或单纯的数值来表示都是可接受的。

7.5 风险控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价 分级结果,按“分级管控”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

1)对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由主要负责人组织 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及专项应急预案;

2)对于其他缓解后可接受风险,由安全管理部门负 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3)对于可接受风险,仍认为需要进一步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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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措施,但要避免层层加码。

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 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 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 定后,应当重新回到系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 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7.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分级管 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台账,至少如实记录危险源名称、 危险源所在部门、是否是重大危险源、危险源可能导致的后 果、现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分级评价、计划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效果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

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台账即危险源清单,可参见附录1的样例, 本规定样例中未包含安全绩效管理有关内容。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8.1 总体要求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制度包括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 分工、安全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一般安全隐患治 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管理要求。

要通过立整立改或制定等效措施等方法,确保可能导致 风险失控的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即:针对排查发现的安 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对于无法立即消除 的安全隐患,制定临时性等效措施管控由于受该安全隐患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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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而可能失控的风险,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期限且在 整改完成前定期评估临时性等效措施的有效性。

8.2 安全隐患排查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采取但不限于安 全信息报告、法定自查、安全审计、SMS审核以及配合行政 检查等各种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照8.3的要求进行治理;如 发现一般安全隐患,应当按照8.4的要求进行治理;排查中 如发现潜在的危险源,应回溯到“7.2系统描述”进行定位 和梳理,适时启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流程识别危险源并管控 相关风险;如评估发现的问题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可选择 是否改进后,回到系统运行环节。

8.3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

1)及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 产停业,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管局,抄报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回溯到“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按照“7.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启动安全风险管理,制定治理方案。

3)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 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被责令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 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对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确认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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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治理方案、执行情况和评估报 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8.4 一般安全隐患治理

1)对于排查出来风险控制措施失效或弱化产生的一 般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回溯到“7.5 风险控制”环节 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审查和调整;对于涉及组织机构、政策 程序调整等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管控措施,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且上述类型的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后,应当重新回到“7.2 系 统描述”,按需开展变更管理,并分析和评价剩余风险可接 受后,方可转入系统运行环节。

2)对于暂未关联到已有风险管控措施、因违规违章 等情况被确定的安全隐患,如涉及重复性违规违章行为,回 溯到本规定“7.2 系统描述”环节进行梳理,并按需启动安 全风险管理;如不属于重复性违规违章,可立即整改并关闭。 8.5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1)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即安全隐患清单, 参见附录2样例),如实记录安全隐患名称、类别、原因分 析(如适用)、关联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关联的后果(如 适用)、整改措施、治理效果验证情况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已经完成整改闭环的安全隐患可标记关闭,不再统计 在本单位安全隐患总数内,但安全管理的数据库,以及判定 重复性、顽固性安全隐患的比对资料,应当长期保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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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篡改或删除。

2)对重大安全隐患除填入安全隐患清单外,还应建 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包括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方案、复查验 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3)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 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监督检查

9.1 监督检查重点

民航行政机关在对各业务系统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SMS 检查时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建设和 实施情况;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情况; (3)重大风险的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情况;

5)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

6)未能按期关闭的安全隐患及重复性违规违章类的 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9.2 推动安全隐患动态清零

对于民航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 治理,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以安全隐患“动 态清零”为目标,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1)对于治理难度高且尚未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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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应当重点记录、跟踪督办。

2)对于检查发现或接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 指定专责部门挂牌督办,录入信息系统。必要时,应当将重 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报告同级 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落实《安全生产法》 关于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监管 要求,共同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3)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 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收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 提出的书面申请后,由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或授权监管局组织 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核销,同 意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9.3 责任追究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民航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处理。

10.生效与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2022930日生效,《关于印发民用 航空重大安全事项挂牌督办及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航发〔2011120号)、《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 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201911号)废止。

本咨询通告生效起一年内为过渡期,期间各地区、各单 位应当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及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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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样例(危险源清单)


编 号

危险源名称 (参照第三章危险 源定义及注释4

危险源 管理的主责部门

重 大 危 险 源

危险源识别

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分级

风险控制措施

(如风险处于可接受,可填写“不涉及”)

剩余风险

(参照第三章剩余风险定义及注释)

危险源 来源

可能导致的后果 (事故、征候、一 般事件等)

现有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危险源已有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技术、培训等)

风险分级 (参照第七章7.4

可 能 性

严 重 性

风 险 值

风险评价 分级

可 能 性

严 重 性

风 险 值

风险评价 分级

是否衍生新的 危险源 (如是,填写新危 险源名称和编号)

1

xxxx3个机 场冬季湿滑或 污染跑道

飞行部(航空公 司)

事件调 查

飞机冲偏出跑道

1.模拟机训练中有湿滑跑道的训 练科目。

2.FOCM手册中有湿滑跑道的起降 标准和程序。

4

B

4B

不可接受 风险

1.一个定检周期内有过刹车系统故障的飞机不运 行该机场。

2.结合QAR监控状况,在模拟机复训中增加部分 飞行员湿滑跑道起降训练不少于2/场; 3.在换季学习中增加湿滑跑道着陆的学习内容, 培训飞行机组强化主动了解天气变化趋势和雪情 通告的意识。

4.细化飞行准备,飞行机组要准确识读新的道面 状况评估报告和雪情通告相关内容;签派员要讲 解帮助机组掌握污染道面变化情况和污染物导致 跑道变窄的信息。

5.在现有标准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湿跑道和污染 跑道上的运行限制与侧风标准,作为冬季飞行前 准备抽查项,抽查率不低于50%

6.下发警示,要求配载部门和飞行机组严格按程 序做好性能分析,防范起降时偏出跑道风险。

1

B

1B

可接受

2

XX机场春季低 空风切变、强乱 流

飞行部(航空公 司)

自愿报 告统计

飞机可控撞地

1.运行手册天气标准

2.机组训练手册颠簸、风切变处 置程序

3.模拟机复训科目

2

A

2A

缓解后可 接受风险

1.报告及数据分析中乱流、风切变最集中的3-4 月份,调整部分航班时刻,起降时刻避开下午风 险最高的时段,降低遇到极端天气的可能性。

2.并增加签派席位专项监控程序,预报、实况等 存在风切变或大风时及时提醒机组。

3.排班确认3-4月份执飞该机场的机组,最近一 次复训中无风切变处置、稳定进近方面的不符合 记录。且航前准备时提前向机组发放xx机场航前 准备提示单。

1

A

1A

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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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样例(安全隐患清单)


安全隐患名 称 (参照第三章 安全隐患定义 及注释3

重大安全隐 患 (参照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 定义)

隐患的类 别(参照第 八章8.4

原因分析 (如适用)

关联的风险控制 措施(法规、制度或 者风险控制措施的具 体要求)

关联的后果 (如适用)

来源

发现 时间

整 改 单 位/ 部 门

整改时间

整改措施

整改资 金 (如适 用)

应急 预案 (涉及 重大隐 患时填 写)

措施 验证 人

措施验证 时间

治理效果验证情况

是 否 关 闭

关闭 时间

1

某进近管制 室部分管制 员违反管制 协议,向相邻 管制单位过 早进行电子 移交。

风险控制 措施失效

1.部分管制员对管制协 议向相关内容存在误解; 2.进近管制室对管制协 议开展了培训,但无相关 考核;

3.进近管制室的《业务培 训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 需要考核的条件及要求。

进近管制室的《业 务培训管理规定》 规定:协议签订 后,应对全体人员 开展不少于2小时 的培训。

飞行冲突

内部 检查

2022/1/3

进 近 管 制 室

2022/1/9

1.修订进近管制室 《业务培训管理规 定》,增加业务培 训后应对受训人员 进行考核,不合格 的直到补考合格后 方可上岗的要求。

2.进近管制室对全 体人员开展管制协 议培训和考核,对 不合格的人员进行 了补考,直到全体 人员考核合格。

安质 部检 查员

2022/2/1

1.202221日检 查了进近管制室修订 的《业务培训管理规 定》,该规定明确业 务培训后应对受训人 员进行考核,不合格 的直到补考合格后方 可上岗的要求。

2.202221日检 查进近管制室对全体 人员进行管制协议培 训和考核记录,均已 经考核合格。

3.202221日随 机抽查了过去两个月 中每周各1小时的录 像,没有发现过早进 行电子移交的情况。

2022/3/1

2

货运平板车 阻挡加油车 前方的紧急 通道。

重复性违 规违章

1、作业人员违反车辆靠 机作业规范;

2、作业人员对加油车紧 急通道的要求不熟悉。

公司《航站运行手 册》“航空器活动 区道路交通管理 规则”第XXX" 当飞机正在加油 时,在停机位内的 车辆不得阻碍加 油车前方的紧急 通道。

1、紧急情况 下阻挡加油 车的撤离; 2、车辆与飞 机或车辆与 车辆刮碰

日常 安全 检查

2022/1/3

货 运 部

2022/1/5

1、对违规操作人员 进行批评教育并现 场纠正; 2、组织装卸处员工 再次学习《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管 理规则》的相关要 求;

3、安质处组织对车 辆靠机作业安全检 查频次由每周3次 增加至5次,并协 调机场进行视频抽 查。

货运 部安 全质 量经 理

2022/2/3

1.202223日检 查了装卸处员工学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 交通管理规则》的记 录和考核记录,所有 员工学习和考核合格 2.202223日随 机抽查过去两个月的 车辆靠机作业安全检 查记录,发现连续两 个月没有发生类似违 规事件

2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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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提高民航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 治理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 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民用航空器维修 单位合格审定规则》(CCAR-145)、《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 理规定》(CCAR-140)、《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 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等法律规章及《民航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民 航规〔202232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用于指导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和民航行政机关判定重大安全隐患。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 之外的其他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本标准相关定义与《民航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一致。

(一)安全隐患:是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风险控 制措施失效或弱化可能导致事故、征候及一般事件等后果的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 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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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分类】民航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3大类: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等安全管理 缺陷。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12个日历月内 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1.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运行规范授权和限制,重复违 规安排航班运行。

2.公司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出现大面 积训练记录造假。

3.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重复出现违规使用或搭配不 符合运行资质的飞行员、乘务员、签派员和维修人员。

4. 公司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或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 范和其他批准项目。

5. 公司未按照规章要求,落实飞机适航性责任,存在 大面积维修记录造假。

(二)重要设备或性能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重复出现机载设备不满足条件被违章放行。

2. 重复出现超出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被放行。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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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复出现机长和签派员低于运行标准执行或放行航


班。

2.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故意隐载、私拉货物,造成舱 单与实际配载不符。

3. 负责货物配载的人员私自装载危险品上机,未按要 求进行报告。

(四)其他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日常 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在12个日历月内存在下列 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

1.未按照经批准的许可维修范围和限制,重复违规从 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

2. 重复出现违规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的人员从事维修 及相关管理工作。

3. 在维修许可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通 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维修许可证及其许可维 修项目。

4. 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相关管理制度,重复出现关键 维修管理人员管理记录造假、维修记录造假,或相关培训和 资质记录造假。

(二)工具或器材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维修工作中多次使用的工具不符合规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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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合格的航材在维修工作中被违规大面积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重复出现同类维修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民航运输机场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 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运行

1. 军民合用机场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并严格落实军 民航融合协议。

2. 最高类别航空器连续 3个月内连续起降架次超过运 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批复的消防救援等级保障范围,限期未整 改完成的。

3. 持有符合岗位资质的消防人员低于规章要求单班车 辆定员的80%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跑道道面出现严重破损或病害。

2. 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区的平整度、密实度不 符合标准要求。

3. 跑道灯、进近灯和PAPI灯电缆绝缘电阻不符合标准 要求。

4. 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灯光系统和进近灯光系 统灯具未经检验合格进入机场使用的。

5. 机场围界破损且超过3小时未修复或采取安保措施。

6. 机场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失能,且超过24小时未予 以修复;机场飞行区灭火作战车辆失能,且超过 72小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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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修复。

7.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超出机场障碍物 限制面。

8.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 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永久性构筑物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 最低标准造成严重影响。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行为

飞行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其他

1.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领域重大隐患应参照《民航专业 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2. 安检设备未经使用验收检测合格的;开展安检设备 日常管理的检测员未满足相关能力要求的。

第八条 民航空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应判定为重大安 全隐患:

(一)组织原因严重违规违章、超能力作业

1. 12个日历月内,超时运行的管制员占比超过10%

2. 管制员无资质上岗或资质、经历造假。

3. 12个日历月内,管制单位因不及时分扇或流控管 理问题导致出现持续超扇区容量运行30分钟(含)以上的 情形达10次(含)以上。

(二)关键设备设施状况严重违规违章等不安全状态

1. 导航设备未经飞行校验或开放许可,违章开放使用。

2. 导航设备电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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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被违章使用。

(三)关键岗位人员严重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

1. 12个日历月内,出现管制员在工作期间脱岗或睡 岗行为达2次(含)以上的。

2. 12个日历月内,出现导致管制原因征候的违规违 章行为达2次(含)以上的。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情 形,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 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3. 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致使该单位被局方评估为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 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等效安全管理机制。

5.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

6.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弄虚作假、 骗取、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 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10. 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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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或隐瞒不报、谎报, 或在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第十条 【其他情形判定】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判定存在困难时,或出现上述所列情形外风险较大且难以直 接判断为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各单位可结合运行实际,组 织5名或7名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不安全事件案例,进 行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3510日起试行,有效期 两年。试行期间将结合专项整治、调研等多种形式收集意见 建议及相关样例,健全完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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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1 总 则

1.1 为遏制民航专业工程较大及以上级别事故、全力压减 一般事故,为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提供依据,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编制本判定标准。

1.2 本判定标准所述条款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施工现场重 大安全隐患的判定。

1.3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三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1.4 当存在本判定标准第四章描述条款情况之一时,即判 定为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1.5 施工现场除不得违反本判定标准所列条款之外,尚应 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定。火灾、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 质等方面重大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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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1 重大安全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民 航专业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2.2 施工现场

民航专业工程范围内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2.3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指民航专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 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

2.4 高大模板

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 8m,或 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或集中线荷载 大于20kN/m的模板工程。

2.5 特种作业人员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类别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 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

2.6 TN-S接零保护系统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2.7 起重吊装

使用起重设备将建筑结构构件、器具、材料或设备提升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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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至设计指定位置和标高,并按要求安装固定的施工过程。


2.8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 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 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 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2.9 浅埋暗挖法

在软弱围岩地层中,在浅埋条件下修建地下工程,以改造地 质条件为前提,以控制地表沉降为重点,以格栅(或其他钢结构) 和喷锚作为初期支护手段,按照十八字原则(管超前、严注浆、 短开挖、强支护、快封闭、勤测量)进行施工的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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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大安全隐患


3.1 管理类

3.11 无资质证书或超资质承揽工程,或将工程进行转包、 违法分包。

3.1.2 无项目审批、无工程设计、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 续开展工程施工。

3.1.3 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3.1.4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从事相关工作。

3.1.5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无执业资格、不在岗履职。

【条文说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 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6规定了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3.1.6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未编 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工程(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 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1.7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验 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

3.1.8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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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作业。


【条文说明】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 装拆卸工、焊接作业人员、建筑电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才 能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1.9 模板支撑体系和脚手架体系所使用的材料和构配件, 未提供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 用。

3.1.10 使用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 中禁止类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3.1.11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 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未提供企业标准、成果鉴定、检测报告、产 品合格证,未进行专家论证。

3.1.12 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记录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条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民航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管理规定》均对建立 健全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提出了要求。

3.1.13 施工现场违规储存、使用可燃物或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

3.1.14 其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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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高大模板施工


3.2.1 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2 模板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2.3 模板的安装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设置纵、横、斜 支撑或水平拉杆。

3.2.4 安装后模板、支撑构件间的相互位置不符合规范及 施工方案要求。

3.2.5 钢筋等材料集中堆放或混凝土浇筑顺序未按方案规 定进行,局部荷载大于设计值。

3.2.6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3.2.7 拆除顺序未按施工专项方案要求进行。

【条文说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第4.5.2条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拆除底模及 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立方体试件抗 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板:当跨度≤2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50%设计标准值; 当跨度>2m,≤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计标准值;当 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②梁、拱、壳: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75%设 计标准值;当跨度>8m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 值;

③悬臂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应≥100%设计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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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现浇混凝土支架


3.3.1 支架的地基或基础的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3.3.2 支架未按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预压。

3.3.3 存在相互搭接且作为支撑结构的支架或模板在拆除 时无临时稳定措施。

3.3.4 支架构配件不符合规范要求。

3.4 脚手架工程

3.4.1 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 求。

【条文说明】本条所述“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 况如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基础未进 行承载力验算,或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技术标准》(JGJ/T 231-20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 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 128-2019)中有关基础承载力的验算 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

(2)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工字钢强度、截面高度、截面形 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钢梁与建筑结构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 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锚固段与悬挑段长度比小于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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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加固措施的情况下,在落地式脚手架基础附近开挖


设备基础或管沟。

3.4.2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连墙件、剪刀撑、斜撑设置的 位置、数量偏差较大或整层缺失;杆件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本条中连墙件设置的位置和数量偏差较大包括: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的垂直间距大于建 筑物的层高;连墙件的轴向力大于方案设计值或单个连墙件所覆 盖的脚手架外侧面积的迎风面积大于方案设计值。

3.5 高边坡、深基坑工程

3.5.1 开挖时未逐级开挖逐级防护或出现严重超挖情况。

3.5.2 未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分层、分段、对称、均衡、 适时的原则进行开挖。

3.5.3 未按设计或方案设置临时排水设施。

3.5.4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采取监测措施。

3.5.5 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底部出现管涌,周边道 路出现裂缝、鼓包、塌陷,管线、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出现危险征 兆且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3.5.6 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3.5.7 对既有边坡坡脚开挖且未采取有效支护。

3.6 土石方工程

3.6.1 未按设计及方案放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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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未采取支护措施或支护结构不符合设计要求。

3.6.3 应进行监控而未有效监控的。

3.6.4 坡顶堆土堆料、机具超过设计限值。

3.7 暗挖施工

3.7.1 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 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3.7.2 施工时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 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3.7.3 未按规范或设计要求监测和地质超前预报。

3.7.4 地质条件较差地段未对围岩进行超前支护或加固。

3.7.5 围岩较差、变形较大的隧道,上部断面开挖后未按 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控制围岩及初期支护变形量的措施。

3.7.6 围岩自稳能力差,拱架施工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 求。

3.8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3.8.1 设置在地质灾害、水文灾害或影响区域。

3.8.2 与集中爆破区、易燃易爆物、危化品库、高压线的 安全距离不足。

3.8.3 大型设备设施倾覆影响范围内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条文说明】场站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的施工场所、临 时设施,一般包括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原材料存放场 地及隧道临建设施等。

大型临时设施,是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根据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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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程计划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及附近建造或 搭设的规模较大的临时性设施,包括各种大型临时生活设施、办 公设施、生产设施、运输设施、储存设施、管线设施、通讯设施 和消防安全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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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需重点关注的一般安全隐患

4.1 管理类

4.1.1 未经合规性和可行性论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1.2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4.1.3 未制定安全作业规定、规程或未按照已制定的规定、 规程开展作业。

4.2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4.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 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4.2.2 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 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3 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 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2.4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 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 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4.2.5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 破坏。

4.2.6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 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4.2.7 起重机械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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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多台起重机械抬吊同一构件时,起重机械性能差异


较大且缺少相应措施。

4.2.9 起重吊装违规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

【条文说明】起重吊装作业“十不吊”是指:超载或被吊物 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 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 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 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 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 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4.3 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4.3.1 桥式或门式起重机的重量限制器、行程开关和尾端 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4.3.2 停止使用后夹轨器或抗风缆等固定装置未有效使 用。

4.3.3 起重作业行走时发现偏移未及时停止作业或多台 起重机同时作业未安装防碰撞设施。

4.4 塔式起重机

4.4.1 塔式起重机顶升过程中操作不当,主要支撑体系限 制、限位安全附件缺失或附着设施安装不到位或自由端过长。

4.4.2 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安全距 离不足,防碰撞措施不到位或无专人指挥。

4.4.3 行程开关和尾端止挡等安全附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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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4.5.1 未安装防坠器,导轨架上下末端无限位器,底部无 缓冲器。

4.5.2 附着设施未及时安装或间距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4.5.3 轨道垂直度超标(h70m时不大于(1/1000hmm70m<h100m时小于等于70mm100m<h150m时小于等于90mm150m<h200m时小于等于110mmh>200m时小于等于130mm)。

4.5.4 限载标识不明确,或存在超载情况。

4.5.5 安全装置、限位装置、防护设施未安装、不灵敏或 失效。

4.5.6 利用限位开关代替控制开关进行操作。

4.6 临时用电

4.6.1 施工现场或施工机械设备与高压线路之间的安全距 离不足且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6.2 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分级漏电保护系统,未采 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与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参数不匹配。

4.6.3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调试、试运行、检修时,未按 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未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4.6.4 特殊环境下(潮湿、密封容器等)未按规定使用安 全电压、特种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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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混凝土施工

4.7.1 混凝土输送泵管安装时附着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 降机、支架、脚手架、爬梯上。

4.7.2 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模板、支架和钢筋骨架稳定 性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4.7.3 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强度的情况下进行土方回填。

4.8 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施工

4.8.1 基坑周边未按设计要求堆载、停放大型机械、设备。

4.8.2 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监测地表及地下水渗流或监 测有泥砂、涌泥、涌水等情况出现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9 暗挖施工

4.9.1 洞口边、仰坡未按设计坡率进行开挖。

4.9.2 仰坡未按设计及时进行支护。

4.9.3 未定期监测边仰坡变形。

4.9.4 明洞衬砌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进行回填。

4.10 土石围堰施工

4.10.1 土石围堰无防排水和防汛措施。

4.10.2 堰体结构出现破坏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4.10.3 堰体出现流砂、涌水、涌泥等情况。

4.10.4 围堰工作水头超过设计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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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有限空间作业

4.11.1 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 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11.2 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

4.11.3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外未设警戒区及警示标志,有限 空间作业负责人及监护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

4.12 施工现场施工便道

4.12.1 施工便道承载力不足,未能保证施工车辆和设备行 驶安全。

4.12.2 施工便道在急弯、陡坡、连续转弯等危险路段未设 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4.12.3 陡坡地带施工便道未采取降坡或修绕行路等措施。

4.12.4 施工便道与既有道路平面交叉处未设置道口警示 标志。

4.13 动火作业

4.13.1 施工现场未建立、实施动火审批制度。

4.13.2 动火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 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未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 离。

4.13.3 动火作业未配备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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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护。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6.3.1,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 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火灾的主要原因。

4.14 施工驻地及场站建设

4.14.1 驻地使用防火等级为B级及以下彩钢板搭设。

【条文说明】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临 时设施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环保和消防要求,其构件的燃烧性能 等级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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