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 ||||||
Ⅰ级 隐患 自查 标准 |
Ⅱ级 隐患 自查 标准 |
Ⅲ级隐患自 查标准 |
Ⅳ级隐患自 查标准 |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
参考依据 |
监管 部门 |
基础 管理 |
资质 证照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公司法》 |
工商 |
印刷经营许 可证 |
印刷经营许 可证 |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 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 动。 |
《印刷业管理条 例》 |
出版 行政 部门 | ||
消防验收报 告 |
消防验收报 告 |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 入使用; |
《消防法》 |
公安 |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 |
各级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
单位主要负 责人 |
单位主要负 责人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
各部门、各岗 位职责 |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 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 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安全 生产 规章 制度 |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法》 |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 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八)其他 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
《安全生产法》 | |||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 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 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 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 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 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 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设 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 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 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消防管理制 度 |
消防管理制 度 |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 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 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 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
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
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
《安全生产法》 | |||
电气安全管 理制度 |
电气安全管 理制度 |
根据企业情况,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
《安全生产法》 | |||
“三同时”安 全管理制度 |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
《安全生产法》 | |||
值班制度 |
值班制度 |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 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 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 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 录要求。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安全 教育 培训 |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 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 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 |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号 | ||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 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
《安全生产法》 | |||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安全 生产 管理 基础 档案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 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1号令) | |||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 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 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签 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
与承租单 位、承包单 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 议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
《安全生产法》 | |||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
机构和人员 |
机构和人员 |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质监 局 | |
管理制度 |
管理制度 |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应急救援 |
应急救援 |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档案记录 |
档案记录 |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检验报告 |
检验报告 |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 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 |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应急 救援 |
应急救援预 案 |
应急救援预 案 |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 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 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 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 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 经费保障。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安监 局 | |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 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 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 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应急救援组 织 |
应急救援组 织 |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应急救援物 资 |
应急救援物 资 |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职业病防治 法》 |
安监 局 | |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职业病防治 法》 |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职业病防治 法》 | |||
危害告知 |
危害告知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职业病防治 法》 | |||
危害申报 |
危害申报 |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 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职业病防治 法》 | |||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 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职业病防治 法》 | |||
职业卫生档 案 |
职业卫生档 案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河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职业卫生 档案》和《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要求的通知 | |||
安全 生产 资金 保障 |
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制度 |
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资 金使用情况 |
安全生产资 金使用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 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现场 管理 |
设备 设施 |
警告标志 |
警告标志 |
可暴漏于遗留风险的防护区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3) | |
安全防护装 置及安全措 施 |
安全防护装 置及安全措 施 |
易产生危险的运动及传动部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 或活动式连锁防护装置 |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4) | |||
防护装置的 可靠性 |
防护装置的 可靠性 |
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 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5) | |||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
场(厂)内机 动车辆 |
特种作业人 员 |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 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质监 局 | |
登记及检验 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 |||||
消防 与应 急安 全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
《消防法》 |
公安 厅、省 消防 总队 | |
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 |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 | |||
消防设施与 器材 |
消防设施与 器材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消防法》 | |||
避雷系统 |
避雷系统 |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 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 每半年检测一次。 |
《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
气象 局 | ||
用电 安全 |
高压配电室 |
绝缘胶垫铺 设 |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应铺设绝缘胶垫。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变配电室出 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 400mm的挡 板 |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应急照明灯 具 |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 时间不低于20min。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门窗的要求 |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 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 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安全用具管 理 |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 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 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 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 期为每半年一次。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 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 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 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 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 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 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 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 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 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 场。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使用安全标 志 |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 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变配电室、 值班室要求 |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 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 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 全措施;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持证上岗 (高压证) |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 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门禁管理 |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 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 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劳动防护用 品穿戴 |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低压配电室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 时间不低于20min。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挡板 |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绝缘胶垫铺 设 |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应铺设绝缘胶垫。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持证上岗 (低压证) |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 ||||
门窗的要求 |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 向开启门。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 |||||
劳动防护用 品穿戴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使用。 |
《安全生产法》 |
配电箱、柜 |
金属框架接 地 |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 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 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 装施工工艺标 准》 | |||
漏电保护是 否齐全、灵 敏可靠、定 期自检 |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 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 装施工工艺标 准》 | ||||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 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 |||||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 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 增加实验次数。 |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 |||||
配电箱、柜 1米范围内 不应有物品 遮挡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
《用电安全导 则》 | ||||
电气线路敷 设 |
一般环境下 布线 |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 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 护。 |
《低压配电设计 规范》 |
住建 |
插座 |
接地、漏电 保护装置 |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 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 |||
使用要求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 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
《用电安全导 则》 | ||||
手持电动工 具、移动电气 设备 |
电源线、电 源插头 |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 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 用。 |
《电气安全工作 规程》 | |||
定期检查 |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 技术规程》 | ||||
电源导线及 连接 |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 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 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用电安全导 则》 | ||||
露天防护措 施 |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 雾和防尘的措施。 |
《用电安全导 则》 | ||||
固定用电设 备 |
接地保护 |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
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 |||
临时用电 |
使用期限 |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用电安全导 则》 | |||
漏电保护装 置 |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
线路敷设 |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 | ||||
临时照明 |
行灯的安全 保护措施 |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 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 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 | |||
手提式和局 部照明灯具 的安全保护 措施 |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 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 中性线。 |
《用电安全导 则》 | ||||
职业 卫生 现场 安全 |
生产工艺 |
生产工艺 |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 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安监 局 |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 |
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 减少职业危害。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生产布局 |
生产布局 |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 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 活场所分开。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作业环境 |
作业环境 |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 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 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的要求。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通风净化 |
通风净化 |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 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 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危害源隔离 |
危害源隔离 |
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公告栏 |
公告栏 |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警示标识 |
警示标识 |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 警示标识。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作业卫生 |
作业卫生 |
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 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危险 化学 品 |
隔热、降温、 通风等措施 |
隔热、降温、 通风等措施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 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 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 行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
安监 局 | |
易燃、易爆场 所安全用电 |
易燃、易爆 场所安全用 电 |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
《爆炸危险场所 安全规定》 | |||
防护措施 |
防护措施 |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 |||
储存 |
储存 |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 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
《常用危险化学 品储存通则》 |
使用 |
使用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 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 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 |||
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 |
设置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 (GB2894-1996) | |||
防静电装置 |
防静电装置 |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条》 | |||
场所 环境 |
宿舍安全 |
宿舍安全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 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安全生产法》 | ||
仓库管理(纸 张仓库) |
照明设施 |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 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 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 |||
线路敷设 |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 保护。 |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 ||||
防火标志 |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 ||||
纸张堆放 |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 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 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
从业 人员 操作 行为 |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 ||
“三违”行为 |
“三违”行 为 |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国家安监总局15 号令第44条 | |||
个人防护用 品佩戴 |
个人防护用 品佩戴 |
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 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胶订作业应佩戴防烟尘口罩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 |||||
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应佩戴防化学手套。 |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