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

Ⅰ级 隐患 自查 标准

Ⅱ级 隐患 自查 标准

Ⅲ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 部门

基础 管理

资质 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 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 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印刷经营许 可证

印刷经营许 可证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 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 动。

《印刷业管理条 例》

出版 行政 部门

消防验收报 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 入使用;

《消防法》

公安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 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各级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各部门、各岗 位职责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 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 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 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 生产 规章 制度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 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 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 识;(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八)其他 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 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 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 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 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 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 (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 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 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设 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 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 措施的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 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 其他物品替代;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消防管理制 度

消防管理制 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消防设施、 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求;(二)明确消防设 施、器材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 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技 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施。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 管理制度

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安全生产法》

电气安全管 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 理制度

根据企业情况,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法》

“三同时”安 全管理制度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

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位值班的部 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 明确值班人员值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 员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值班记 录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 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 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 少于24学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 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3号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 护和保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 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 生产 管理 基础 档案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安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 查记录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 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 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1号令)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 惩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 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 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 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签 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 位、承包单 位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 议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工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安全生产法》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质监 局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档案记录

档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 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保养记录

保养记录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应急 救援

应急救援预 案

应急救援预 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包括下列 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二)危险目标 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 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 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七) 经费保障。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安监 局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应急救援演 练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 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 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 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应急救援组 织

应急救援组 织

应当有严密的应急救援组织。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应急救援物 资

应急救援物 资

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职业病防治 计划及实施 方案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防治 法》

安监 局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职业卫生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 法》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危害因素检 测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 法》

危害告知

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 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 法》

危害申报

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 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 法》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 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 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病防治 法》

职业卫生档 案

职业卫生档 案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职业卫生 档案》和《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 管理要求的通知

安全 生产 资金 保障

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资 金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资 金使用情况

安全生产资 金使用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当 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建设;(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三)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现场 管理

设备 设施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

可暴漏于遗留风险的防护区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3)

安全防护装 置及安全措 施

安全防护装 置及安全措 施

易产生危险的运动及传动部件,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 或活动式连锁防护装置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4)

防护装置的 可靠性

防护装置的 可靠性

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 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机械安全 防 护装置 固定式 和活动式防护装 置设计与制造一 般要求》(GB/T 8196-2005)

特种 设备 现场 管理

场(厂)内机 动车辆

特种作业人 员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 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质监 局

登记及检验 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

消防 与应 急安 全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

公安 厅、省 消防 总队

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

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消防设施与 器材

消防设施与 器材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 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

避雷系统

避雷系统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 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 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减灾管理 办法》

气象 局

用电 安全

高压配电室

绝缘胶垫铺 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变配电室出 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 400mm的挡 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应急照明灯 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 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 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 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安全用具管 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 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 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 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 期为每半年一次。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 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 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 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b) 绝 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 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 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c)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 常保持清洁、无损伤;d)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 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e)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 它工具使用;f)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 场。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使用安全标 志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 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变配电室、 值班室要求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 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 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 全措施;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持证上岗 (高压证)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 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门禁管理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 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 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劳动防护用 品穿戴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正确穿戴、检查、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能正确使用安全用具。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低压配电室

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 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绝缘胶垫铺 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 应铺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持证上岗 (低压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 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 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 管理规范》

劳动防护用 品穿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


配电箱、柜

金属框架接 地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 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 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 装施工工艺标 准》

漏电保护是 否齐全、灵 敏可靠、定 期自检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 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配电柜、成套 控制柜(屏、台) 和动力、照明 配电箱(盘)安 装施工工艺标 准》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 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 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 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配电箱、柜 1米范围内 不应有物品 遮挡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用电安全导 则》

电气线路敷 设

一般环境下 布线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 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 护。

《低压配电设计 规范》

住建


插座

接地、漏电 保护装置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 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使用要求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 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 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 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用电安全导 则》

手持电动工 具、移动电气 设备

电源线、电 源插头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 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 用。

《电气安全工作 规程》

定期检查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 技术规程》

电源导线及 连接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 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 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用电安全导 则》

露天防护措 施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 雾和防尘的措施。

《用电安全导 则》

固定用电设 备

接地保护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GB19517-2004

《国家电气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

临时用电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 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用电安全导 则》

漏电保护装 置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剩余电流动作 保护装置安装和 运行》


线路敷设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

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

临时照明

行灯的安全 保护措施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 取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 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电气安全管理 规程》

手提式和局 部照明灯具 的安全保护 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 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 中性线。

《用电安全导 则》

职业 卫生 现场 安全

生产工艺

生产工艺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 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安监 局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

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 减少职业危害。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生产布局

生产布局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 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 活场所分开。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作业环境

作业环境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 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 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的要求。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通风净化

通风净化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危害,采取通风措施,降低 作业场所毒物浓度。印刷企业应在调墨、印刷、复膜、 胶订等工序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危害源隔离

危害源隔离

调墨、复膜、印刷工序应隔离设置。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公告栏

公告栏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

警示标识。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作业卫生

作业卫生

印刷企业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 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危险 化学 品

隔热、降温、 通风等措施

隔热、降温、 通风等措施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 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 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 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 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 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 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安监 局

易燃、易爆场 所安全用电

易燃、易爆 场所安全用 电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场所 安全规定》

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储存

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 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常用危险化学 品储存通则》


使用

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 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 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

设置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 (GB2894-1996)

防静电装置

防静电装置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条》

场所 环境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 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生产法》

仓库管理(纸 张仓库)

照明设施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 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 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线路敷设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 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防火标志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纸张堆放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 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 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仓库防火安全 管理规则》


从业 人员 操作 行为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三违”行为

“三违”行 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15 号令第44条

个人防护用 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 品佩戴

印刷、折页、胶订、裁切作业应佩戴耳塞或耳罩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调墨、印刷、清洗油墨作业应佩戴防毒面具,不得使用 自行装填活性炭的滤毒盒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胶订作业应佩戴防烟尘口罩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

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应佩戴防化学手套。

《印刷业作业场 所职业卫生管理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