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

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

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通知

矿安〔2023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 业:

近年来,一些非煤矿山在地压、水、火、边坡垮塌、漫 顶溃坝等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研判报告和采取 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风险失控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酿成事 故;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后,受威胁区域人员未停止作 业、及时撤出,造成事故发生或伤亡扩大。为保障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 失,依据《安全生产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 矿库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现提出如下要 求:


一、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制度


非煤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及时 向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或带班值班矿领导报告;情况严重的, 及时向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报告。

(一)地下矿山。

1.采掘过程中遇到预测外的地质构造、岩溶通道、地下 暗河、老采空区、废弃巷道,或者地质构造变化较大的;

2.地压在线监测出现压力、应变、微震等异常事件报警 的;

3.支护出现严重开裂,或者锚杆(索)出现断裂的;

4.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5.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骤升,或者地表、河床产生塌陷 的;

6.矿井涌水量变化幅度达到20%以上的;

7.井下出现突水点,或者发现与含水层连通的未封闭钻 孔的;


8.探放水或采掘过程中,突然出现臭味的;


9.矿井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4ppm,或者一氧化碳变化浓 度超过5ppm,或者进风巷发现一氧化碳的;

10.矿井氮氧化物浓度达到2.5ppm的;

11.发现有烟雾,或者闻到空气中有烟火气味的;

12.矿井主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的;

13.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露天矿山。

1.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2.发现变化较大的地质构造,或者未探明的地下采空区、 废弃巷道、岩溶通道的;

3.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 变化的;

4.采场边坡有明显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 檐体的;

5.排土场出现非均匀沉降,或者地基向上隆起的;

6.采场运输道路出现大面积结冰,或者雨雾天气能见度


小于150米的;


7.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三)露天地下联合开采。

1.露天坑侧帮出现局部塌陷的;

2.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减少的;

3.露天或井下爆破可能导致井上下贯通或相互影响的;

4.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四)尾矿库。

1.气象预报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息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防洪高度或干滩长度不满足设 计要求的;

3.排洪设施出现裂缝、变形、部分堵塞,或者出现轻微 倾斜、垮塌的;

4.坝体出现沼泽化迹象、坝面鼓包,或者浸润线异常抬 升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加速变化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出现局部坍塌的;


7.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应当报告的。


二、建立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

非煤矿山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 作业人员;尾矿库“头顶库”还应发布应急广播,并组织下 游居民及时疏散。

(一)地下矿山。

1.井下连续出现矿柱劈裂破坏、支护开裂、顶板破裂、 碎块掉落、淋水量增加等大面积冒顶征兆的;

2.揭露地下暗河,或者发现与地表水连通的岩溶通道的;

3.地压在线监测区域2组及以上测点出现红色预警的;

4.井下出现强烈震动、岩石爆裂声响、矿岩弹射等动力 现象的;

5.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6.矿区及周边河道水位急剧上升,距离井口或防水堤顶


部不足1米,或者矿区地表大面积塌陷,或者周边河道突然

断流的;


7.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 涌水、水叫、雾气,或者未封闭钻孔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 20%的;


8.探放水过程中钻孔水量、水压突增且无法控制,积水 从钻眼溃出的;

9.水仓水位骤增,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 的;

10.井下发生明火或阴燃,且不能立即扑灭的;

11.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内无法恢复通风的;

12.塌陷范围以外的洪水进入塌陷区的;

13.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

14.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二)露天矿山。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采场边坡岩体发出开裂或被剪切挤压声响的;

3.采场边坡、排土场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


预警的;


4.采场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


大面积滚石滑落、小型崩塌等滑坡征兆的;

5.排土场内部土层出现大面积非均匀沉降、开裂,坡面 鼓出或地基鼓起等滑动迹象的;

6.冬季采场路面冻胀开裂产生明显裂缝,或者雨雾天气 能见度小于50米的;

7.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露天地下联合开采矿山。

1.露天或地下采掘作业不当导致隔离矿柱被破坏的;

2.露天坑底出现塌陷,或者侧帮出现大面积塌陷的;

3.露天坑底水量突然大幅减少,同时井下涌水量突然增 大,导致中央变电硐室或水泵房存在被淹危险的;

4.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四)尾矿库。

1.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橙色的;

2.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均不 满足设计要求的;


3.排洪系统出现断裂、严重堵塞或坍塌的;


4.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放射状裂缝,或者出现 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5.坝体表面位移或内部位移监测出现红色预警的;

6.回采尾矿库坝前大面积坍塌的;

7.库区及周边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兆的;

8.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一)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是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赋予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 及时报告、及时撤人的权力。当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 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带班值班人员无需请示,有权第一时间 撤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非煤矿山分管负责人、带班值班矿领导或主要负 责人在接到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断处置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主要负 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到现场指挥 排除险情。


(三)非煤矿山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演练,保证从业 人员熟练掌握各类报告和撤人情形。所有生产、建设的非煤 矿山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非煤 矿山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并全程参与应急演练,同时做好 演练效果评估和预案修订工作。企业要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奖惩 机制,对及时报告灾害情况重大变化或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 情况及时撤人、避免发生事故的,应当给予重奖。

(四)非煤矿山在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时,企业应 当及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及时指导排除险情,防止灾情扩大造成事故。

(五)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 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 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 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 可根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灾害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 时撤人工作细则。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 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