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GB 16410-2020

发布日期:2020-12-24 

实施日期:2022-01-0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与GB 1641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范围中增加了适用范围:集成灶和户外燃气烤炉;删除了检验规则、运输、贮存及标准不适用的情况[见第1f)、g),2007年版的第1]

    ——增加了术语:3.9 集成灶、3.10 燃气烤炉;

    ——增加了集成灶和户外燃气烤炉的要求与试验方法(见第5章、第6章);

    ——增加了储气罐压力上升最大值(见5.2.5);

    ——性能和结构方面增加了与相关行业标准的符合性关联要求(见5.2.6、表6);

    ——提高了灶具热效率的要求(见表52007年版的表4);

    ——提高了耐用性能要求(见表72007年版的表6);

    ——删除了零部件结构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见2007年版的5.3.76.20

    ——增加了烤箱灶结构、集成灶结构(见5.3.65.3.7);

    ——增加了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的具体的规定(见5.4.1.3);

    ——删除了烤箱门玻璃、灶面钢化玻璃面板、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灶脚、包装材料与包装废弃物等材料要求(见2007年版的5.4.145.4.175.4.19);

    ——删除了外观的要求(见2007年版的5.5);

    ——修改了试验室条件中风速要求(见6.1.2);

    ——增加了灶具试验中灶与墙壁等遮挡物距离要求[6.5g]

    ——增加了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的计算方法(见表17);

    ——增加了我国燃气灶试验用锅的几何参数、质量参数和表面色度参数要求,试验用锅具体要求及加热水量(见表18);

    ——修改了温升试验方法,同时增加了对于不能预埋热电偶直接接触热辐射的被测物(如旋钮、盛液盘、面板等),热电偶的布置方法(见表19);

    ——修改了热效率试验方法及计算公式(见表22);

    ——删除了检验规则(见2007年版的第7章);

    ——删除了运输、贮存(见2007年版的8.38.4);

    ——增加了NO,含量计算公式(见附录A);

    ——增加了嵌入式灶嵌装开孔尺寸(见附录B)。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410-1996GB 16410-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具及使用城镇燃气和电能的家用气电两用灶具,包括:

    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kW的燃气灶;

    b)额定热负荷≤5.82kW的燃气烤箱和燃气烘烤器;

    c)额定热负荷符合a)、b)规定的燃气烤箱灶和燃气烘烤灶;

    d)每次焖饭的最大稻米量≤4L、额定热负荷≤4.19kW的燃气饭锅;

    e)额定热负荷符合a)、b)、d)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kW的气电两用灶具;

    f)额定热负荷符合a)、e)规定的集成灶;

    g)使用充气量不大于15kg的液化石油气储气罐供气,总热负荷不大于35kW的家用户外燃气烤炉(以下简称燃气烤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019-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1690-2010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 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T 1765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GB/T 3768-2017 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和声能量级采用反射面上方包络测量面的简易法

    GB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214.1-201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通用要求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1部分:通用要求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706.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4706.2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GB 4706.2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便携式电磁灶的特殊要求

    GB 480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T 4857.3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3部分:静载荷堆码试验方法

    GB/T 5013.4-2008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GB/T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

    GB/T 7306.1 55°密封管螺纹1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6.2 55°密封管螺纹2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GB/T 7307 55°非密封管螺纹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GB/T 17713-2011 吸油烟机

    GB 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GB 19212.1 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其组合的安全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

    CJ/T 132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用自吸阀

    CJ/T 157-2017 家用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305-2009 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

    CJ/T 42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QB/T 3832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3  术语和定义

    GB  4706.1GB 4706.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的术语与GB 4706.1所确立的器具术语相对应,如灶具对应器具、类灶具对应类器具、类灶具对应类器具、类灶具对应类器具、电热灶具对应电热器具、电动灶具对应电动器具、联合型灶具对应联合型器具。

3.1  燃气灶具 gas cooking appliances

    含有燃气燃烧器的烹调器具的总称。

    注:燃气灶具包括燃气灶、燃气烤箱、燃气烘烤器、燃气烤箱灶、燃气烘烤灶、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集成灶、燃气烤炉。

3.2  燃气灶 gas stove

    用本身带的支架支撑烹调器皿,并用火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气燃烧器具。

3.3  嵌入式燃气灶 built-in gas stove

    镶嵌在烹调台面使用的燃气灶。

3.4  气电两用灶具 gas-electric combined stove

    将燃气灶具和电灶(包括电磁灶)组合在一起,能单独或同时使用燃气和电能加热的两用灶具。

3.5  燃气烤箱 gas oven

    食品放在固定容积的箱内(加热室),以对流热和辐射热对食品进行加热的燃气燃烧器具。

3.6  燃气烘烤器 gas roaster

    用火直接烘烤食品的敞开式燃气燃烧器具。

3.7  燃气烤箱灶 freestanding gas cooker

    将烤箱与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

3.8  燃气烘烤灶 independent hotplate and grill

    将烘烤器和灶组合在一起的燃气燃烧器具。

3.9  集成灶 Integration cooking appliances

    将家用燃气灶和吸排油烟装置组合在一起的器具,或在此基础上增加食具消毒柜、烤箱、电磁灶、贮藏柜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功能的器具。

3.10  燃气烤炉 gas barbecue

    通过辐射和对流对食物进行烘烤的家用户外燃气燃烧器具。

3.11  基准状态 reference conditions

    温度为15℃、绝对压力为101.3kPa条件下的干燥燃气状态。

3.12  低热值华白数 net Wobbe number

    燃气的低热值与其相对密度平方根之比。

3.13  额定热负荷 nominal heat input

    额定热流量

    制造厂家标识的在额定燃气供气压力下,使用基准状态下基准气时灶具的热负荷的设计值。

3.14  实测热负荷 actual heat input

    实测热流量

    试验状态下,试验气的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的乘积。

3.15  实测折算热负荷 converted actual heat input

    实测折算热流量

    设计燃气低热值与实测燃气流量折算到设计燃气基准状态流量的乘积。

3.16  燃气供气压力 gas supply pressure

    在灶具燃气入口连接处,灶具运行时测得的相对静压力。

3.17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normal gas pressure

    制造厂家根据燃气类别、实际管网压力和标准要求规定的燃气供气压力的设计值。

3.18  界限气 limit gas

    代表了灶具设计使用的燃气的性能变化极限的标准试验气。

3.19  燃烧器 burner

    使燃气实现稳定燃烧的装置。

3.20  主燃烧器 main burner

    灶具运行时,用于烹饪或制备热水的燃烧器。

3.21  点火燃烧器 permanent pilot ignitor

    用火焰点燃小火燃烧器或主燃烧器的小燃烧器。

3.22  小火燃烧器 permanent ignition burner

    用火焰点燃主燃烧器,灶具工作期间及待机状态不熄灭的小燃烧器(长明火)。

3.23  烤箱温度控制器 oven temperature controller

    保证烤箱内设定温度恒定的自动控制装置。

4  产品分类

4.1  燃气灶具的类型

    注:燃气灶具以下简称灶具。

4.1.1  按燃气类别可分为人工煤气灶具、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

4.1.2  按灶眼数可分为单眼灶、双眼灶、多眼灶。

4.1.3  按功能可分为燃气灶(以下简称灶)、燃气烤箱灶(以下简称烤箱灶)、燃气烘烤灶(以下简称烘烤灶)、燃气烤箱(以下简称烤箱)、燃气烘烤器(以下简称烘烤器)、燃气饭锅、气电两用灶具、集成灶、燃气烤炉。

4.1.4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台式、嵌入式、落地式、组合式、其他形式。

4.2  灶具的型号编制方法

4.2.1  灶具类型代号按功能不同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JZ表示灶;

    ——JKZ表示烤箱灶;

    ——JHZ表示烘烤灶;

    ——JH表示烘烤器;

    ——JK表示烤箱;

    ——JF表示饭锅;

    ——JJZ表示集成灶;

    ——JKL表示燃气烤炉。

4.2.2  气电两用灶具类型代号由灶具类型代号和带电能加热的代号组成,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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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灶具的型号由灶具的类型代号、燃气类别代号和企业自编号组成,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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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

5.1  基本设计参数

5.1.1  灶具前额定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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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源条件:单相额定电压≤250V

5.2  性能

5.2.1  气密性

    灶具的气密性应满足:

    a)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L/h

    b)自动控制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55L/h

    c)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用0-1气点燃,不向外泄漏。

5.2.2  热负荷

    灶具的热负荷应满足:

    a)每个燃烧器的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应在±10%以内。

    b)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85%。

    c)两眼和两眼以上的燃气灶、气电两用灶和集成灶应有一个主火燃烧器,其实测折算热负荷: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kW

5.2.3  燃烧工况

    灶具燃烧工况应满足表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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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温升

    温升不应超过表3所示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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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储气罐压力上升最大值

    储气罐内的压力上升最大值应符合表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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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耐热冲击

5.2.6.1  烤箱门、燃气烤炉观察窗玻璃耐热冲击无破裂。

5.2.6.2  灶面钢化玻璃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157-2017要求。

5.2.6.3  陶瓷面板耐热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305-2009要求。

5.2.6.4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热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7  耐重力冲击

5.2.7.1  灶面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157-2017要求。

5.2.7.2  陶瓷面板耐重力冲击性能应符合CJ/T 305-2009要求。

5.2.7.3  非金属材料面板耐重力冲击破碎后不应飞溅。

5.2.8  安全装置

5.2.8.1  熄火保护装置

    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应满足:

    a)开阀时间≤10s

    b)闭阀时间≤60s

5.2.8.2  饭锅温控装置

    饭锅温控装置的闭阀温度应为试验处水沸点的+0.5℃+4.5℃

5.2.8.3  油温过热控制装置

    油的最高温度≤300℃

5.2.8.4  集成灶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明火进入到烟道后30s内应切断燃气通路和风机电源。产品经防火试验后,其气密性、电气安全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5.2.9  电点火装置

    10次应有8次以上点燃,且不能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5.2.10  使用性能

    灶具使用性能应满足表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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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电气性能

5.2.11.1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满足表6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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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2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满足当电源突然断电时,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1.3  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当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应满足: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

    ——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5.2.12  耐用性能

    灶具的耐用性能应满足表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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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3  耐振动性能

    灶具装箱后经10Hz频率、5mm振幅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各30min振动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不妨碍使用。

5.2.14  耐跌落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6.18的方法进行跌落试验后,气密性应符合5.2.1的规定,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其电气性能应符合5.2.11的规定。

5.2.15  包装承压性能

    灶具装箱后按GB/T 1019给出的方法进行压力堆码试验后,包装件高度与试验前高度之差小于1cm/m

5.2.16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要求

5.2.16.1  吸排油烟装置要求应符合GB/T 17713-20115.25.7的规定。

5.2.16.2  集成灶单独运行吸排油烟装置噪声要求应符合GB/T 17713-2011中表3的规定。

5.3  结构

5.3.1  结构的一般要求

5.3.1.1  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中不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5.3.1.2  灶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稳定性,不产生滑动和倾倒现象。

5.3.1.3  灶具整体结构向任何方向倾斜15°时不翻倒,零部件不脱落。

5.3.1.4  灶具的燃烧器(不含室外使用产品,如:燃气烤炉)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独立的燃气阀门。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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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  电点火装置出现故障时,应不影响安全;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应经手动复位,方可使用。

5.3.1.6  燃烧器未点燃、意外熄火或火焰检测器失效时,熄火保护装置应能关闭燃烧器的燃气通路。

5.3.1.7  燃烧器的燃烧状态应便于观察。

5.3.1.8  燃气导管应符合:

    a)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b)点火燃烧器的燃气导管内径应不小于2mm

    c)燃气导管用焊接、法兰、螺纹等方式连接时,其结构应保证其密封性能。

    d)灶具的硬管连接接头应使用管螺纹,管螺纹应符合GB/T 7306.1GB/T 7306.2GB/T 7307的规定。灶具的软管连接接头应使用图2所示的结构(ф9.5mmф1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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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管道燃气宜使用硬管(或金属软管)连接。当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时,燃气导管不得因装拆软管而松动和漏气。软管和软管接头应设在易于观察和检修的位置。

    f)软管和软管接头的连接应使用紧固措施。

5.3.1.9  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5.3.1.10  旋钮在正常使用中被抓握时,应使操作者的手不可能触及那些温升过高的零件。

5.3.1.11  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之中。

5.3.1.12  带盖板的灶在使用状态下,盖板不应自行下落,在盖板与灶面夹角小于60°时,燃气通路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应自行打开。

5.3.2  灶结构

    使用非金属材料作面板,当面板破碎时应满足:

    a)碎片不得飞溅;

    b)烹调器皿不倾倒。

5.3.3  烘烤器结构

    烘烤器排气口上放置容器时,不得影响烟气排出。当不能放置容器时,应在易见处用文字标明。

5.3.4  烤箱结构

5.3.4.1  烤箱门荷载试验时应稳定,不得产生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

5.3.4.2  不带点火装置的烤箱,应为只有打开烤箱门才能露出火孔并点燃的结构。

5.3.4.3  烤箱内燃烧器火孔应便于清扫,且不易为溢液所灭火。

5.3.4.4  烤箱的烤盘拉出三分之二时,不应产生滑脱现象,具有锁定装置的应在锁定位置上。

5.3.4.5  烤箱的排气口不应设在箱体的背面。

5.3.4.6  烤箱内装有热风循环风机的,当打开箱门时,风机应停止运转;并应保证在放入和取出烤物时不会产生危险;风机应装有保护框和保护网。

5.3.4.7  烤箱内的照明设施应装有保护罩。

5.3.5  饭锅结构

    煮沸的水等不能浇到饭锅的自动熄火装置上。自动熄火装置不应产生过热现象。

5.3.6  烤箱灶结构

5.3.6.1  烤箱和灶的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5.3.6.2  烤箱和灶应各自独立控制。

5.3.7  集成灶结构

5.3.7.1  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应具有唯一的燃气进口,并使用管螺纹。

5.3.7.2  集成灶的燃气导管(包括点火燃烧器燃气导管)应设在不过热和不受腐蚀的位置。

5.3.7.3  集成灶的燃气管路应采用金属管连接。

5.3.7.4  集成灶上用于安装零部件的螺孔、螺栓过孔等不应开在燃气通路上;除测量孔外,其他用途孔和燃气通路之间的壁厚不应小于1mm

5.3.7.5  集成灶内不应放置燃气钢瓶。

5.3.7.6  集成灶应设置烟道防火安全装置。

5.3.7.7  集成灶在使用状态下,应只有唯一的电源输入接口,其余备用接口应有效封闭。

5.3.7.8  集成灶的结构应避免燃气泄漏积存引起爆炸。

5.3.8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5.3.8.1  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应为类灶具、类灶具或类灶具。

5.3.8.2  Ⅰ类灶具应有安全接地措施,接地电阻应符合表6的规定。

5.3.8.3  灶具内部的电热元件应可靠支撑,即使电热元件断裂,电热导线也不应与金属部件接触。

5.3.8.4  电热元件不应设计成可见灼热元件。

5.3.8.5  灶具的外壳应设计成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开的结构,并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5.3.8.6  灶具的运动部件,应兼顾灶具的使用和工作来放置或封盖,以便在正常使用中对人身伤害提供充分的防护。

5.3.8.7  防护性外壳、防护罩和类似部件,应是不可拆卸部件,并且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3.8.8  在正常使用时,灶具的结构应使其电气绝缘不受到在冷表面上可能凝结的水或可能渗漏的液体的影响。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X3,并按GB 4208-201714.2的规定试验。

5.3.8.9  灶具使用的安全特低电压从电网获得时,应通过一个安全隔离变压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绝缘应符合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9212.1的规定。

5.3.8.10  灶具的结构应使得如绝缘、内部布线、绕组、整流子和滑环之类的部件不暴露于油、油脂或类似的物质。但是如果其结构决定绝缘要暴露在诸如油或油脂之类的物质中,则这些物质应具有足够的绝缘性能,以不损害对本标准而言的合格程度为准。

5.3.8.11  自复位热断路器和过流保护装置的意外再次自动接通,不应引起危险。

5.3.8.12  非自复位控制器的复位钮,如果其意外复位能引起危险,则应使其不可能发生意外复位或加以保护。

5.3.8.13  对防止接触带电部件,防水或防止接触运动部件的不可拆卸零件,应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应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5.3.8.14  用来指示开关或类似元件挡位的手柄、旋钮和类似件,如果其位置的错误可能引起危险,则应不可能将其固定在错误位置上。

5.3.8.15  有效地防止带电部件与热绝缘的直接接触,除非这种材料是不腐蚀、不吸潮并且不燃烧的。

5.3.8.16  木材、棉花、丝、普通纸以及类似的纤维或吸湿材料,除非经过浸渍,否则不应作为绝缘使用。

5.3.8.17  灶具的结构应使下垂的电热导线不能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接触。

5.3.8.18  用保护阻抗连接的部件之间,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隔开。

5.3.8.19  在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由于磨损而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如果任何的电线、螺钉、螺母、垫圈、弹簧或类似零件变松或从原位置上脱落,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上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至表9规定值的50%。

5.3.8.20  附加绝缘和加强绝缘的设计或保护,应使灶具内部部件磨损而产生的尘埃或脏物的沉积,不会使其爬电距离或电气间隙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5.3.8.21  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对类结构,这类液体不应与基本绝缘或加强绝缘直接接触。通过视检,检查其合格性。

5.3.8.22  操作旋钮、手柄、操纵杆和类似零件的轴不应带电,除非当其上的零件被取下后,轴是不易触及的。

5.3.8.23  对正常使用中握持或操纵的手柄、操纵杆和旋钮,即使绝缘失效,也不应带电。如果这些手柄、操纵杆或旋钮是金属制成的,并且它们的轴或固定装置在绝缘失效的情况下可能带电,则它们应该用绝缘材料充分地覆盖,或用附加绝缘将其易触及部分与它们的轴杆或固定装置隔开。

5.3.8.24  电容器不应连接在一个热断路器的对应的两触头之间。

5.3.8.25  保护阻抗应至少由两个单独的元件构成,这些元件的阻抗在灶具的寿命期间内不可能有明显的改变。

5.3.8.26  内部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布线槽应光滑,而且无锐利棱边。布线的保护应使它们不与那些可引起绝缘损坏的毛刺、冷却用翅片或类似的棱缘接触。其内通过绝缘线的金属软管,应有平整、圆滑的表面或带有衬套。应有效地防止布线与运动部件接触。

    b)带电金属线上的绝缘串珠和类似的陶瓷绝缘应被固定或支撑,以使它们不能改变位置;它们不应安放在锐利的边缘或锐利的角棱上。如果绝缘串珠是在柔性的金属导管内,除非该导管在正常使用时不能移动,否则它们就应被装在一个绝缘套内。

    c)裸露的内部布线应是刚性的而且应被固定,以使得在正常使用中,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能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d)内部布线的绝缘应能经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电气应力。其绝缘的电气性能应符合GB/T 5023.3GB/T 5013.4所规定的要求。

    e)当套管作为内部布线的附加绝缘来使用时,它应采用可靠的方式保持在位置上。

    f)对内部布线施加2N的力拉扯时,不能接触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内部耐高温线除外)及运动部件。

    g)内部布线贯穿金属孔时,金属表面应光滑或配有套管。

    h)用接插件连接内部布线时,在连接处施5N力不应脱落。

    i)黄/绿组合双色的导线,应只用于接地导线,它连接在灶具的接地端子和插头的接地触点之间。

    j)多股绞线在其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使用铅-锡焊将其焊在一起,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能使得此处不会出现由于焊剂的冷流变而产生不良接触的危险。

    k)铝线不应用作内部布线。

5.3.8.27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a)额定电流不超过16A的灶具应采用带插头的电源软线连接电源。

    b)插头均不应装有多于一根的柔性软线。普通硬橡胶护套的厚度应符合GB/T 5013.4-2008中表3和表5的规定。

    c)电源软线的导线,应具有不小于表8中所示的标称横截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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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在将软线模压到外壳的局部时,该电源软线的绝缘不应损坏。

    e)软线固定装置的位置应使它们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触及,或者其结构只能借助于工具才能把软线装配上。

    f)电源软线的绝缘导线应使用基本绝缘与易触及的金属部件再次隔开,该绝缘可以用电源软线的护套或其他方法来提供。

    g)电源软线应使用符合GB/T 5023.3GB/T 5013.4-2008规定的软线。

    h类灶具使用的电源软线应有一根黄/绿芯地线。

    i)电源软线的导线在承受接触压力之处,不应通过铅-锡焊将其合股加固,除非夹紧装置的结构使其不因焊剂的冷流变而存在不良接触的危险。

    j)电源软线不应与灶具的尖端或锐边接触。

    k)软线入口应带有衬套,或其结构应使电源软线护套能在没有损坏危险的情况下穿入。软线入口衬套应:

       ——具有的形状能防止电源软线损坏;

       ——是不可拆卸部件。

       在软线入口处,电源软线的导线与灶具外壳之间的绝缘应由导线的绝缘层和另加至少有两层单独的绝缘构成。

       如果软线入口处的外壳是绝缘材料的,则只要求一层单独的绝缘。

    l)带有电源软线的灶具,应有软线固定装置,以使导线在灶具内的连接处免除张力和扭矩,并保护导线的绝缘防止磨损。

    应不能将软线推入灶具,达到能使软线或灶具内部部件损坏的程度。

    通过目测、手动试验并通过下述的试验来检查其合格性。

    当软线经受100N的拉力和0.35N·m的扭矩时,在距软线固定装置约为20mm处,或其他适合点做一标记。然后,以同样的力拉软线25次,拉力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不得使猛力,每次持续1s。在此试验期间,软线不应损坏。

    试验后软线的纵向位移不应超过2mm,并且导线在接线端子内的位移不应超过1mm。在连接处不应存在明显的张力,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减小到低于表9的规定值。

5.3.8.28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a)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值。

    b)接线端子和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要在将螺钉和螺母尽可能拧松的情况下进行测量,电气间隙应不小于表9所示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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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穿通绝缘材料外部零件上的狭孔或开口的距离,要测量到与易触及表面接触的金属箔上。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将金属箔推入棱内和类似的位置,但不要压进开口内,并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必要的话,在测量时,对电热元件以外的裸露导线上的任意点、对温度控制器或类似装置的无绝缘的金属毛细管上的任意点和金属壳的外表面要施加一个力,以力图减少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2)此力用图3所示的试验销施加,其值如下:

         ——对裸露导线、温度控制器的无绝缘毛细管、导电性软管、在灶具内部的金属箔以及类似部件为2N

         ——对外壳为3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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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对工作电压小于或等于250V的情况,金属部件间穿通绝缘的距离,如果是用附加绝缘隔开的,不应小于1.0mm;如果是用加强绝缘隔开的,不应少于2.0mm

5.3.8.29  耐热:其恶化可导致灶具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那些由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外部零件、用来支撑带电部件(包括连接)的绝缘材料零件以及提供附加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热塑材料零件,应充分耐热。

5.3.8.30  耐漏电起痕:跨越其上可能出现漏电起痕路径的绝缘材料应对耐漏电起痕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此时要考虑工作条件的严酷性。

5.3.8.31  元件:

    a)在其合理应用的条件下,各类电器零部件、电子元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b)灶具的电源线连接端子,可以使用钎焊、熔焊、压接和类似的连接方法来进行外部导线的连接。接线端子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源软线的接线端子应适合于它们的使用目的。用螺钉夹紧的接线端子和无螺钉接线端子,不应用于扁平双芯箔线的连接,除非这种箔线的端头装有一个适合与螺钉接线端子一起使用的装置。

      2)不借助于工具帮助应触及不到接线端子,尽管其上的带电部件是触及不到的。

      3)接地端子:

         ——Ⅰ类灶具的易触及金属部件,应永久并可靠地连接到灶具内的一个接地端子。接地端子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

         ——接地端子的夹紧装置应充分牢固,以防止意外松动。

         ——电源线的接线端子或软线固定装置与接线端子之间导线的长度的设置,应使得如果软线从软线固定装置中滑出,载流导线在接地导线之前先绷紧。

    c)螺钉应符合以下要求:

      1)紧固装置和电气连接失效可能损害对本标准的合格程度的,应能承受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机械应力。

      2)电气连接的结构,应使接触压力不通过那些易于收缩或变形的绝缘材料来传递,除非金属零件有足够的回弹力能补偿绝缘材料任何可能的收缩或变形。

      3)宽螺距(金属板)螺钉不应用于载流零件的连接,除非它们以彼此直接接触的方式压紧那些零件。

      4)自攻螺钉不能用作载流零件的电气连接,除非它们能形成一种完全标准形状的机械螺钉螺纹。这种螺钉如果可能由用户或安装者操作,则除非其螺纹是挤压成形的,否则不应使用。

      5)只要在正常使用中它一定不妨碍连接,并且在每个连接处至少使用两个螺钉,则自攻螺钉和宽螺距螺钉可以用来提供接地的连续性。

      6)灶具的不同部件之间进行机械连接的螺钉和螺母,如果它们也进行电气连接,或提供接地连续性,则应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5.4  材料

5.4.1  材料的一般要求

5.4.1.1  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下的温度。

5.4.1.2  金属部件(耐腐蚀的材料除外)应电镀、喷漆、搪瓷或其他合适的防腐表面处理。

5.4.1.3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部件及有可能接触的部件,应使用对人体不产生有害化学变化的材料或进行过适当表面处理的材料制成,并不得产生有害物质,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不锈钢件,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搪瓷件,应符合GB 4806.3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聚四氟乙烯涂层,应符合GB 4806.10的规定。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其他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5.4.1.4  材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试验后应符合:

    a)耐腐蚀性能:表面应无腐蚀,镀层和漆膜应无气泡、脱落和生锈现象;

    b)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搪瓷无脱落现象;

    c)保温和隔热材料阻燃性能:应不燃或在1min内自然熄灭;

    d)耐油性能:不变形、不影响使用。

5.4.2  密封材料

5.4.2.1  接触燃气的密封材料和旋塞阀用润滑脂应与使用燃气的特性相适应。

5.4.2.2  作密封填料用的垫圈、垫片等,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应小于20%,而且不应有影响使用的软化及脆化现象。对橡胶制品,正戊烷试验后其渗漏量应小于0.005g/h

5.4.2.3  旋塞用润滑脂经耐燃气性能试验后的质量变化率,在20℃时应小于10%,在4℃时应小于25%。试验后的密封性能合格。

5.4.3  保温材料

    对接触面无腐蚀,在使用中不产生异味。

5.4.4  导电材料

    导电材料应使用铜、铜合金或具有同等以上电气性能、热稳定性能、机械稳定性能的材料,其中用于需要弹性的部位及其他部件上必需的材料,在不发生危险时可不受此限制。

5.4.5  燃气导管及点火燃烧器导管

    燃气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点火燃烧器导管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6  旋塞阀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7  喷嘴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8  喷嘴座

    应使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9  空气调节器(风门)

    应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0  燃烧器

5.4.10.1  燃烧器火孔部位应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

5.4.10.2  灶具的燃烧器从喷嘴燃气出口处到燃烧器火孔,所有零部件使用的材料,按燃烧器耐过热试验方法进行回火试验15min,燃烧器应无影响性能的变形。

5.4.11  锅支架

    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

5.4.12  盛液盘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3  烤箱内壁、烤盘、烤架及烘烤器辐射板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在使用中不能出现因热分解而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5.4.14  饭锅内锅

    使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5  熄火保护装置火焰检测器

    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并且在高温环境下不应产生氧化层。

5.4.16  集成灶

5.4.16.1  吸烟口应采用耐温大于500℃的材料。

5.4.16.2  风机入口到风机出口的部件应采用耐温大于350℃的材料。

5.4.16.3  玻璃盖板应为钢化玻璃。

5.4.16.4  排烟装置宜采用金属材料,当采用其他材料时应采用阻燃材料。

5.4.16.5  导油管应采用耐油、阻燃材料。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室条件

6.1.1  室温为20℃±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m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上端大致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6.1.2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试验灶具周围1m处空气水平流动速度≤0.1m/s

6.1.3  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6.2  试验用燃气

6.2.1  试验气代号按GB/T 13611的规定,见表10,在试验过程中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范围应在±2%以内。灶具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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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见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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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使用GB/T 13611规定以外的燃气,灶具试验用燃气按产品设计时所依据的燃气,波动范围参照GB/T 13611的有关规定。

6.2.4  试验用燃气条件代号表示为:试验气代号-试验用燃气供气压力代号。

    示例:0-2表示基准气-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6.3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

    试验用主要仪器仪表见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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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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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灶具试验状态

    灶具应按规定的安装和使用状态试验,除各个单项性能试验中的具体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有可调节风门的灶具,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各项性能试验时不得再调风门;

    b)灶应按表18选定的试验用锅(下限锅)和加热水量,试验中水位低于二分之一水量时,应及时补水;

    c)活动锅支架在试验中应调整到对试验最不利的状态;

    d)对具有盛液盘的烘烤器,盛液盘中应加水,试验中水量过少时,应及时补水;

    e)烤箱试验中,在烤箱中部应放一个烤盘;

    f)饭锅试验中,水应按最大饭量注入,试验中水位低于二分之一水量时,应及时补水;

    g)灶与墙壁等遮挡物距离应大于150mm

6.6  气密性试验

    燃气通路气密性试验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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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热负荷试验

    热负荷试验见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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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燃烧工况试验

6.8.1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

    燃烧工况试验条件应符合表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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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  燃烧工况试验方法

    燃烧工况试验方法按表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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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温升试验

    温升试验见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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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耐热冲击试验

    耐热冲击试验见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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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耐重力冲击试验

6.11.1  钢化玻璃耐重力冲击试验

    按照CJ/T 157-20176.7规定的方法。

6.11.2  灶具陶瓷面板耐重力冲击试验

    按照CJ/T 305-20096.6规定的方法。

6.11.3  其他非金属面板

    参照CJ/T 305-20096.6规定的方法,飞溅物不应嵌入测试卡纸或擦破测试卡纸。

    在距离灶具边沿200mm的位置,四周竖直放立高度至少为1000mm的测试卡纸,卡纸要求为厚度为3mm的单瓦楞纸板(三层瓦楞纸板),耐破强度不低于450kPa,边压强度不低于2kN/m,纸板表面应平整,没有明显的凹凸变形和折痕。

6.12  安全装置试验

    安全装置试验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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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电点火装置试验

6.13.1  试验条件:使用0-1气、0-3气。

6.13.2  试验状态:

    ——使用干电池的点火器应调节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70%;

    ——使用交流电源的点火器应调节电压为额定电压的90%。

6.13.3  试验方法:

    ——预先进行数次预备性点火。

    ——每次点火应在燃烧器接近室温时进行。

    ——点火操作方式及点火速度,按点火器不同,规定如下:

        ·单发式压电点火器一回操作为一次,每次速度控制在0.5s1s时间内;

        ·回转式点火器以转动一回为一次,每次速度控制在0.5s1s时间内;

        ·使用交流电或直流电源的连续放电式或加热丝式点火器,以在点火位置上停留2s为一次。

    ——反复点火10次,检测着火次数及有无爆燃现象。

6.14  使用性能试验

    使用性能试验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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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电气性能试验

6.15.1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的电气性能试验见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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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  交流电源异常试验

6.15.2.1  试验条件:使用0-2气。

6.15.2.2  试验状态:在灶具点燃15min后。

6.15.2.3  试验方法:

    灶具的电源电压按表25规定的幅度和时间减少,观察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间隔时间至少为10ms

    在随机状态下,对以下每一种操作条件的电压暂降和短时中断做3次试验:

    ——待机状态;

    ——点火安全时间和熄火安全时间(如果采用);

    ——运行状态;

    ——关闭状态。

    两次试验之间的最小时间间隔为10s。试验后通电检查试验燃具有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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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4  判定:

    a)对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时间小于或等于20ms时,灶具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b)对电压暂降、短时中断时间大于20ms时,灶具应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6.15.3  直流电源异常试验

6.15.3.1  试验条件:使用0-2气。

6.15.3.2  试验状态:在灶具点燃15min后。

6.15.3.3  试验方法:

    ——把直流电源从额定电压慢慢下降到额定值的70%,试验灶具能否维持正常工作、灶具熄火保护功能是否正常;

    ——把直流电源从额定电压慢慢下降到0V,然后恢复到额定电压,试验灶具是否处于规定状态。

6.16  耐用性能试验

6.16.1  燃气旋塞阀

6.16.1.1  试验条件:使用与额定燃气供气压力相同压力的空气。

6.16.1.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1.3  试验方法:以5/min20/min的操作速度,经过30000次动作后,进行气密性和操作性能试验。

6.16.2  熄火保护装置

6.16.2.1  试验条件:使用3-3气。

6.16.2.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2.3  试验方法:点燃燃烧器,使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焰检测器接触到火焰,并保持1min,然后关闭气源,使燃烧器熄火,火焰检测器脱离火焰,并保持不少于1min,这样操作为1次,经过6000次动作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和熄火保护装置性能的试验。

6.16.3  电磁阀

6.16.3.1  试验条件:使用与额定燃气供气压力相同压力的空气。

6.16.3.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3.3  试验方法:以10/min30/min的速度反复开闭,经过30000次动作后,进行开闭功能及气密性试验。

6.16.4  烤箱温度控制器

    用温度控制器控制烤箱中心部位的温度在200℃状态,用热风和冷风交替送到温度控制器的感温部位(热传感器),每次时间为1min,并按表7规定的次数试验后,进行温度控制器的控制温度精度、温度指示精度及气密性试验。

6.16.5  饭锅温度控制器

    饭锅处于空烧状态,以一定周期反复使温度控制器动作,可靠地切断主燃烧器气路,经过1000次动作后,进行气密性和焖饭性能试验。

6.16.6  机械定时器

6.16.6.1  试验条件:使用与额定燃气供气压力相同压力的空气。

6.16.6.2  试验状态:器件与灶具处于分离状态或器件安装在灶具上。

6.16.6.3  试验方法:

    将主轴旋转到最小设定时间,但不能小于1min,以接通为时间起点,断开为时间终点,这样操作为一次。经过2000次动作后:

    ——进行气密性试验;

    ——将主轴在2s时间内旋转到满行程角度,以接通为时间起点,断开为终点,测定满行程定时时间,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并与耐久试验前的满行程定时时间比较,计算变化率。

6.17  振动试验

    把带防护包装灶具按运输要求捆扎好,水平放置在振动机上,以10Hz的频率,全振幅5mm,上下、左右方向各振动30min后,进行燃气通路气密性、电气性能和使用功能试验。

6.18  跌落试验

    GB/T 1019-20085.9的方法进行试验,跌落高度按GB/T 1019-2008中表3流通条件1选取。跌落试验后再进行燃气通路气密性和电气性能试验,其电气强度、泄漏电流、接地电阻应满足5.2要求。

6.19  包装承压试验

    试验方法按GB/T 4857.3的规定。

6.20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要求试验

6.20.1  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要求试验按GB/T 17713-2011规定。

6.20.2  集成灶单独运行吸排油烟装置噪声

    关闭燃烧器,开启吸排油烟装置,以最高转速挡运行,按GB/T 4214.1-20177.1.2规定的试验方法,按GB/T 4214.1-20178.6的计算方法将测试所得声压级噪声值换算成声功率级。

6.21  结构试验

6.21.1  一般试验

    5.3的规定目测进行试验。

6.21.2  倾斜翻倒试验

    把灶具水平放在试验台上,渐渐倾斜到与水平面成15°夹角,目测是否翻倒,着火的部件是否产生移动和脱落。

6.21.3  烤箱门荷载试验

    将烤箱水平放置于牢固的台面上,打开烤箱门。台式烤箱在门的中心部位加以39.2N4kgf)的静荷载,落地式烤箱在门的中心部位加以147N15kgf)的静荷载,均持续5min,检查是否有翻倒及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

    1:所谓无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损坏现象,是指加荷载后,位于门前缘的翘曲度(指烤箱门处于全部打开状态下的位置与在门上加荷载后下沉位置之差)小于15mm,并不损坏机能。

    2:加荷载的方法:可将烤箱灶附属的烤箱用盛液盘放置于烤箱门的中心部位,在盛液盘的中心再加上直径为260mm的圆形重物。

6.22  材料试验

6.22.1  一般试验

    5.4的规定目测进行试验。

6.22.2  耐腐蚀性能试验

6.22.2.1  电镀件盐雾试验

    把电镀试样放入规定的盐水喷雾设备中,在35℃±2℃温度下,以质量分数为5%的盐水溶液进行喷雾,雾化空气压力为70kPa100kPa,时间为24h72h。取出试样,检测腐蚀程度。试验方法按QB/T 3826执行,质量评定按QB/T 3832执行。

6.22.2.2  涂漆试样耐盐雾试验

    GB/T 1765的规定制备试样,然后进行盐水喷雾试验,试验方法按GB/T 1771的有关规定执行,腐蚀程度按GB/T 1740的规定评定。

6.22.3  搪瓷耐钢球冲击性能试验

    把经过搪瓷处理的试样放在相应尺寸的木板上,用直径为30mm的钢球从300mm高处自由落下,冲击在试样上,试样的搪瓷应无剥落。

6.22.4  保温和隔热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在材料均匀的地方,取长150mm±1mm、宽50mm±1mm、厚13mm±1mm的试样放在图16所示的装置上,用火烧1min然后撤火,目测试样是否燃烧。当试样产生燃烧时,测定从燃烧开始到自行熄火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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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  耐油性能试验

    将橡胶材料制成的灶脚试样放在温度为20℃±15℃的食用油(如豆油)中浸泡24h后,目测检查是否有明显影响使用的变形现象。

6.22.6  耐燃气性能试验

6.22.6.1  膜片试验方法

    把预先测量出质量的三个试样,放在温度为5℃25℃的正戊烷液体中浸泡72h,取出放在空气中24h,按GB/T 1690给出的方法试验其质量变化。人工煤气用膜片用GB/T 1690-2010中规定的B溶液试验。

6.22.6.2  燃气密封垫片、垫圈试验方法

    除了进行6.22.6.1的试验外,还应进行下列试验。首先把厚2mm、外径为19mm、内径为8mm的三个试样分别放入三个图17所示的装置中。每个装置内充有0.5g正戊烷液体,把试样压缩到原厚80%状态,对该装置进行称量后,放在23℃±2℃恒温槽内24h,然后再次称量,标出三个试样每小时正戊烷的平均渗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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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3  油脂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称取1g密封材料涂于铝片上,在温室下放置24h后,放入图18所示试验设备中。打开旋塞AB,用丁烷气把内部空气排出,关闭旋塞B,保持U形管内燃气压力为5.0kPa,并在20℃±1℃4℃±1℃条件下,分别放置1h,然后计算密封材料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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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  燃烧器火孔处使用耐温大于700℃的材料试验

    将燃烧器中构成火孔的零件(可方便拆卸的单元)取出,测量火孔部位尺寸,计算火孔面积,置入调定温度700℃的恒温箱。2h后取出,在空气中自然冷却至室温,测量火孔部位尺寸,计算火孔面积,试验前后火孔面积变化率应在±10%以内。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

7.1  标志

7.1.1  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其标志内容应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c)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d)额定热负荷;

    e)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f)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出厂编号应有制造年、月信息);

    g)额定电压(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V);

    h)额定输入功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kWW);

    i)额定频率(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Hz);

    j类结构的符号(仅在类灶具上标出);

    k)嵌装开孔尺寸(参照附录B标注相应代号,非推荐嵌入式灶嵌装开孔尺寸标注实际尺寸W×D×R);

    l)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铭牌明示需标识的内容。

7.1.2  除铭牌标志以外,还应包含以下标志:

    a)用于与电网连接的接线端子应按下述方式标明:

       ——专门连接中性线的接线端子,应该有字母N标明;

       ——保护接地端子,应该用符号IMG_314标明。

    1:这些表示符号不可放在螺钉、可取下的垫圈或在进行导线连接时能被取下的其他零件上。

    b)除非明显地不需要,否则工作时可能会引起危险的开关,其标志或放置的位置应清楚地表明它所控制的是灶具的哪个部分。

    2:为此而用的标示方式,无论在哪里,不需要语言或国家标准的知识都应该能理解。

    c)灶具上开关的不同挡位,以及所有灶具上控制器的不同挡位,都应该用数字、字母或其他视觉方式标明。

    d)在安装或正常使用期间,打算调节的控制器应有调节方向的标示。

    e)如果对本标准的符合取决于一个可更换的热熔体或熔断器的动作,则其牌号或识别熔断体用的其他标识应标在当灶具被拆卸到更换熔断体所需的程度时清晰可见的位置。

    3:熔断体上的标志:只要熔断体动作后,其标志仍清晰则是允许的。

    4:本标准所要求的标志清晰易读并持久耐用。通过用手拿沾水的布擦拭标志15s,再用沾汽油的布擦拭15s之后,标志仍清晰易读,标志牌不易揭下并且不卷边。

    f)如电灶头表面为玻璃、陶瓷或类似易碎材料时,且发热元件是装在上述材料内或上面,或灶具带电部件的外壳的主要部分为上述材料时,则在说明书中和灶具上应有下述警告:

    警告——如果该表面有裂纹,关掉灶具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电击。

    g)其他安全警示标识:电灶、电磁灶应有高温禁止触摸、加热时和加热刚结束时请勿合上该盖板等。

7.1.3  包装箱上的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执行标准;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d)制造厂名称及商标;

    e)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出厂编号应有制造年、月信息);

    f)嵌装开孔尺寸(参照附录B标注相应代号,非推荐嵌入式灶嵌装开孔尺寸标注实际尺寸W×D×R);

    g)质量,单位为千克(kg);

    h)包装箱外形尺寸,长××高,单位为毫米(mm);

    i)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字样或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j)厂址及联系事项。

7.2  包装

7.2.1  包装应安全、牢固、美观。包装箱应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字样或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2  包装箱内应有产品附件清单及附件、合格证、保修单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7.3  安装使用说明

    每台灶具出厂时应有安装使用说明,安装使用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外形尺寸及安装说明。

    b)点火、熄火操作、火力调节方法,有风门调节功能的注明风门调节方法。

    c)安全注意事项(有关燃气、通风、防火、防烫伤、儿童不宜等)。

    d)对Y连接的灶具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其他连接方式有特定要求的也应给以说明。

    e)清扫维修注意事项。

    f)厂址及联系事项。

    g)安装要求的开孔尺寸和固定方法(嵌入式灶具)。

    h)安装嵌入式灶具的橱柜要有符合通风要求的与大气相通的开孔尺寸,否则会造成泄漏燃气积沉而引起爆炸。

    i)告用户环境影响书。

    j)铭牌上的全部信息,(当嵌入式灶具安装后,标志不可见时)应在说明书中明示。

    k)灶具在使用期间会发热,注意避免接触发热单元。金属物体如刀、叉、勺和盖不应放在灶台上,因为它们可能变热。

    l)执行标准。

    m)集成灶还应增加其他组合器具相关标准使用说明书明示需说明的内容。

附录A(资料性附录)氮氧化物[NOxα=1]的排放等级

A.1  家用燃气灶具燃烧烟气中氮氧化物[NOxα=1]排放等级

    家用燃气灶具燃烧烟气中氮氧化物[NOxα=1]排放等级规定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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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试验用仪器

    试验用仪器宜采用化学发光式、电化学式或红外烟气分析仪。范围:0%~0.05%;最小刻度:0.001%。

A.3 试验条件

    使用0-2气。

A.4 试验状态

    6.5所给状态。

A.5 试验方法

A.5.1 灶具运行15min后,用烟气取样器取样。抽取烟气样中,测量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抽取烟气中氧含量应≤14%。

A.5.2 烟气取样器按图6a)或图6c)制作,材料为不锈钢,取样管采用聚四氟乙烯或其他不吸附氮氧化物的材料。

A.5.3 烟气取样器的位置按图6b)安放,取样器与锅身之间的间隙保持均匀。

A.5.4 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按式(A.1)或式(A.2)计算(在烟气分析的同时,应测定室内空气中氧化物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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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等级评价

    根据计算所得IMG_317值,与表A.1比较,确定产品氮氧化物排放等级。

附录B(资料性附录)嵌入式灶嵌装开孔尺寸

    嵌入式灶的嵌装开孔尺寸和代号见表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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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GB/T 1598 铂铑10-铂热电偶丝、铂铑13-铂热电偶丝、铂铑30-铂铑6热电偶丝

    [2] GB/T 2903 -铜镍(康铜)热电偶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