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
FSBG20230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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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佛应急〔2023〕63号 |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管理局,有关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执业资质,提供安全生产检测、评价、培训、标准化评审以及其它提供安全生产帮扶、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与服务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执业告知
第三条 实行服务机构执业告知制度。执业告知包含“书面登记”和“网上登记”,“书面登记”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按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进行登记。“网上登记”是指服务机构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将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在我市执业的,可自愿到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书面登记或网上登记均可,如只网上登记,请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应急管理局。
书面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人员情况总表;
4.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无资质要求的除外);
5.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背景复印件;
6.从业人员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需社保部门盖章)。
第五条 由佛山市范围内认定资质并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同时进行书面登记和网上登记,书面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类: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和帮扶机构按附件2、3、4要求提交材料。
第二类:培训机构按附件5要求提交材料。
第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机构网上登记的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佐证材料等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专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或办公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应急管理局,并登录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服务机构如终止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删除其登记信息,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程序文件、记录表单等过程控制体系文件,持续改进完善,确保体系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并保留运行记录。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有资质要求的,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法律法规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服务机构从业。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在技术服务成果上签名;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成果;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七)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八)以应急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招揽业务;
(九)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机构管理内部培训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举行服务机构内部培训工作会议,会议应由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人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法律、文件、技术规范等内容,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整理好培训台账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服务质量。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出具的技术服务成果应当由相关人员签字同时在报告里附上本人签字照片,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价质相符。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故意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在我市从业的各类服务机构需签署《诚信从业承诺书》(附件6),承诺依法依规诚信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涉及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按职责分工由市、区、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和反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对在本辖区内执业的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过程控制履行情况、评价检测程序执行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注册机构至少每三年采取“全覆盖”检查,如发现未做好资格保持工作的机构,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对在我市注册的机构开展执法抽查工作。
对受到投诉举报或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联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资质范围提供技术服务;
(二)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能力;
(三)是否实时申报开展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或申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技术服务过程;
(四)是否按照规定的工作规范开展中介技术服务;
(五)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企业现状,报告结论是否准确;
(六)技术服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七)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指导整改并进行验收;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立佛山市服务机构信用信息体系,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服务机构的不良信息记录时间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自动消除。
第二十五条 下列信息记为服务机构服务良好信息:
(一)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评优表彰的;
(二)被市级以上有关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三)提供的技术服务促使服务对象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或成效明显,经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
(四)在后续跟踪服务方面具有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经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的;
(五)应该记入良好行为的其它情形的。
良好信息的采录由服务机构申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核,经审核认定的记入良好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市应急管理局,为其记不良信息一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一)签订不合理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或未签订合同、协议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二)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
(三)误导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企业实际服务需求不一致;
(四)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或能力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六)出具的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缺项漏项、复制粘贴、与实际不符等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八)佛山市范围内认定资质并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未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要求报送机构情况等信息,或未及时通过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上报信息,或上报虚假信息;
(九)从业人员多处挂靠,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同类机构登记执业的;
(十)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基本条件;
(十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
(十二)由于相同或类似原因受到不同企业2次以上有效举报投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一年内不良信息记录三次的,将暂停其开展相关专业服务活动三个月并责令整改。
服务机构存在记入不良信息的情形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除记入不良信息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不得以不良信息的记入和管理代替行政处罚。服务机构存在依法应当由发证机关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上报至具有处罚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凡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限期改正。
(一)对首次被记不良信息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
(二)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抽查等监管活动中发现五个以上问题的;
(三)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警示约谈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应急管理局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管理期限: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二)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服务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之日起1年内再次出现不良信息或存在应记入不良信息的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调查,并根据情节向发证机关提出暂停服务资质、撤销服务资质、到期不予换发资质的相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九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并抄告上级发证部门(如有)予以处理。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疑问,可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其服务项目和报告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管理期满且整改完成后,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销号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整改情况等书面材料,经市应急管理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第三十条 接受过技术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应当调查核实服务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经调查认定服务机构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对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服务机构年度信用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执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信用良好的服务机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优先选择其作为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服务;
(二)干预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费用;
(五)接受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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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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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办公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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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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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号或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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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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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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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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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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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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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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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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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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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和帮扶机构,申请条件和流程
(一)具有工商登记注册、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申请评审单位的,须有10名以上的评审技术人员,其中评审技术人员中6名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的单位中每个专业领域的评审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每名评审技术人员最多可认定3个行业,且一个行业中只能认定一个专业(即每名评审技术人员不能在同一行业里同时兼备2个或以上专业)。
相关的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
领域,评审技术人员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应与《工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标准》规定的行业范围相符。
(四)申请帮扶机构的,需有5名评审技术人员,其中4名以上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之一。
(五)评审技术人员应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广东省或者佛山市的评审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评审专家聘用证书,且与申请单位建立法定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由申请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没有在其他同类型单位同时兼职)。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评审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技术人员档案等,并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申请流程:
第一类:
(一)在佛山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向本市注册地所在的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3)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审核和现场检查;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四)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到现场核查;
(五)市应急管理局对确定符合相应能力的申请单位,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统一公布。
第二类:
(一)非佛山市工商登记注册的申请单位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见附件3)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4);
(二)市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对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视情况到现场核查;
(三)市应急管理局对确定符合相应能力的申请单位,定期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统一公布。
附件3
提交的材料清单
1.提交的材料目录;
2.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和帮扶机构登记表;
3.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4.其他资质能力(如有)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件;
5.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房产证,租赁协议等);
6.评审技术人员培训证书或聘用证书的彩色扫描件;
7.评审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之间的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退休人员的劳务合同)、经社保局盖章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申请评审单位的需提供评审技术人员3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申请帮扶机构的需提供评审技术人员1个月以上社保缴费证明;
8.评审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包括: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中级以上安全主任、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9.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任命文件的彩色扫描件;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10.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技术人员档案等制度汇编;
注:上述材料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所提交资料真实准确。
附件4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评审单位/帮扶机构登记表
□提出申请三级企业评审单位
□提出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延期
□提出申请标准化帮扶机构
□提出标准化帮扶机构延期
机构名称:(盖章) 区应急管理局意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区应急管理局:(签名盖章)
单位基本情况
(盖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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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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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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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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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办公电话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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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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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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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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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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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其它资质(能力) |
£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服务 £安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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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行业范围 (评审单位填写) |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商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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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人员 |
评审技术人员 (必须连续购买社保) |
姓名 |
学历 |
专业及职称 |
定级组织单位 培训/聘请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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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 |
姓名 |
学历 |
专业及职称 |
定级组织单位 聘请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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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情况概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评审的行业范围与评审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对照表
(申请帮扶机构不需填此表)
评审的 行业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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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技术 人员姓名 |
专业能力 |
专业认定 证明材料 |
由定级组织单位颁发的评审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编号或评审专家聘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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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按照提出确定的评审行业范围分别填写,每个行业范围一张;
2.专业认定证明材料指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和学术专著、科研论文、
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技术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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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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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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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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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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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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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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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审单位劳动关系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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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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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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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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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及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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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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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编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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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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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技术人员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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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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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工程类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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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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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及工作简历: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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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确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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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专业能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指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学术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原创著作;科研论文应已在国家核心期刊上正式发表;科技发明应已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附件5
佛山市培训机构考评登记细则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时间: 月 日
申请登记项目:
参加考评人签名:
评定项目 |
评定要素 |
考评内容 |
核查内容 |
考评说明 |
一、培训机构经营 |
1、培训机构资质 |
依法办理相关证照,独立设置,经工商等部门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
查阅档案资料 查阅相关营业证照,是否无证经营, 核查经营注册资金是否不低于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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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
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要有“培训”字眼); |
查阅相关营业证照 核查是否有对应的经营范围和是否超越范围,是否证照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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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社会保险; |
从业人员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
查阅档案资料 查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资料或证明(社保局盖章) 1.安全生产责任险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2.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名单和缴费单(社保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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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从事培训作业类别需要的实际操作设备(参考附件标准) |
现场检查: 1)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的场地、设备,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2年,不得进行二次转租;场地必须有当他地消防部门的验收通过报告。 |
必须按照省的要求建考点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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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操场地,单一工种须同时容纳不少于8人开展实际操作,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
必须按照省的要求建考点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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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特种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具备相关教学经验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的专(兼)职师资(须持有省安全培训教员证书),每一工种不少于2名,其中专职的不少于1名。 |
必须按照省的要求建考点通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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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机构与管理 |
1、培训机构师资力量 |
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要有持省教员培训证书或经过市局师资培训考核合格,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全过程,要求培训机构将思想政治列为讲师工作考察、考核要求,建立相关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
查阅档案资料: 是否不少于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员,其中至少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含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的专职教员,以及提供个人思想政治承诺书、无犯罪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
特种培训必须按照省的要求建考点通过验收 |
2、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
培训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
查阅档案资料: 是否未配备有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人员数量是否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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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组织管理制度, |
未建立教学组织规章制度; 建立部分教学组织规章制度,尚不完善; |
查阅档案资料:查企业教学组织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如下制度:(1)教学管理制度;(2)培训教员岗位责任制度;(3)管理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度;(4)培训档案管理制度;(5)学员管理制度;(6)教学设备、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特种作业培训实习安全操作规程(可选);(8)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务、文体活动等);(9)财产和财务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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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训场地 |
可以租赁、租借其他单位,但租赁、租借期不得少于2年,不得进行二次转租 |
查阅档案资料:查房产资料,查租赁、租借合同,是否能够满足同期培训100人以上,课室面积是否少于150平方米。场地必须有当他地消防部门的验收通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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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设备设施 |
具备开展多媒体教学的相应设备设施,有相应的培训管理办公条件和设备。 |
现场检查: 1)培训管理办公条件和设备, 2)多媒体教学的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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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诚信从业承诺书
为体现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秩序,本司在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过程中特作以下诚信从业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2.确保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保证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和编造或抄袭他人成果。
3.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评审、违规收费;坚决抵制低价、偷工减料的服务方式进行恶性竞争;要通过规范诚信的专业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4.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内容、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时提交技术报告。
6.积极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等活动。
7.不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冒名从事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活动。
8.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保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公正性。
9.主动接受应各级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要求上报服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司违反以上承诺,愿意接受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
2023年9月27日印发 |
校对责任人:安全生产基础科刘伟、冼惠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