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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 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落 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 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 依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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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使用安全责任的落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 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 锅炉
第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 安全员,明确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锅炉安全总监和 锅炉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锅炉使 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锅炉安 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法开展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 及锅炉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 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 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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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 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 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 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第七条 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锅炉使 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锅炉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锅炉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锅炉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锅 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锅炉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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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锅炉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锅炉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 锅炉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锅炉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 并督促落实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锅炉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锅炉使用登 记;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锅炉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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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对锅炉进行日常巡检,监督检查锅炉作业人员到 岗值守、巡回检查等工作情况,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锅炉燃烧器年度检 查,督促落实锅炉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参加锅炉事故救援,协助进 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锅炉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锅炉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 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 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 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 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 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 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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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 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周排查制度。锅 炉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锅炉使 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锅 炉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月调度制度。锅 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锅炉安全总监管理 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锅炉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 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锅 炉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 和锅炉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锅 炉安全总监职责》《锅炉安全员守则》以及锅炉安全总监、锅炉 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 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并 落实锅炉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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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 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 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 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 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 履行职责。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对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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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锅炉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 锅炉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 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 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 罚。
第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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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锅炉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锅炉使用安全 的管理人员;
(三)锅炉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锅炉使用安全的检查 人员。
第三章压力容器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容器安全 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 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 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容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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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容器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 分听取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容器安全员发现压力容器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 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并向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报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 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 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足够 数量的压力容器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压力容器安全员。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应当具 备下列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容器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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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容器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 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容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
(五)对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 指导压力容器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查、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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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容器安 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容 器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压力容器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行为;
(五)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压力容器安全员守则》。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容器安 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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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日 管控制度。压力容器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 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容器安全检查 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 上报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 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周 排查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分析研判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压力容器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月 调度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 力容器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容器安全日常管 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 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容器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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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 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容器安全 风险管控清单》《压力容器安全总监职责》《压力容器安全员守 则》以及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器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建立并落实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 和压力容器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 区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 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容器使用要求的,使用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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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 和压力容器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 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 器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 当将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 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 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提出的 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 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 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 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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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压力容 器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 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容器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容器 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容器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安 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和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第四章 气瓶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 气瓶安全员,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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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气瓶安全总监和 气瓶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气瓶充 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气 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法开展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在作 出涉及气瓶充装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气瓶安全总监 和气瓶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气瓶安全员发现气瓶充装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 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气瓶充装 活动并向气瓶安全总监报告,气瓶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 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气瓶的数量、充 装介质等情况,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气瓶安全员,并 逐个充装工位明确负责的气瓶安全员。
第三十九条 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气 瓶充装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气瓶充装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本单位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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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识别和防控气瓶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气瓶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气瓶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气 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气瓶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气瓶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气瓶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气瓶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 气瓶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气瓶充装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 并督促落实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瓶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 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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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织建立并持续维护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十)组织编制安全用气须知或者用气说明书;
(十一)组织实施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和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十二)本单位投保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的,落实相应的 保险管理职责;
(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 瓶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气瓶安全总监职责》。
第四十一条 气瓶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气瓶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气瓶使用登 记;
(二)组织制定气瓶充装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气瓶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对气瓶进行日常巡检,组织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 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气瓶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和后 续整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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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规定报告气瓶事故,参加气瓶事故救援,协助进 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落实本单位气瓶充装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各项功能, 逐只扫描出厂气瓶追溯标签确保气瓶满足可追溯要求;
(八)负责向用气方宣传用气安全须知或者提供用气说明书;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气瓶 安全管理职责。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气瓶安全员守则》。
第四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气瓶充装安全风 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 《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 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日管控 制度。气瓶安全员要每日根据《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气瓶进 行巡检,形成《每日气瓶充装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 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气瓶安全总监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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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 告。
第四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周排查 制度。气瓶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 判气瓶充装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 《每周气瓶充装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充装安全月调度 制度。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气瓶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气瓶充装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 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 成《每月气瓶充装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 监和气瓶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气瓶充装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气瓶安全总监职责》《气瓶安全员守则》以及气瓶安全总 监、气瓶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 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气瓶充装单位建立 并落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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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中发现的气瓶充装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 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 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气瓶充装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 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气瓶充装要求的,充装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 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 法履行职责。
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对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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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 气瓶充装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气瓶安全 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七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 的,应当认为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 予处罚。
第五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 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充装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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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气瓶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气瓶充装安全 的管理人员;
(三)气瓶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气瓶充装安全的检查 人员;
(四)气瓶使用单位一般是指气瓶充装单位。
第五章压力管道
第五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压力管道安 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明确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 全员的岗位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 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压力管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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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 分听取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管道安全员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 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并向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报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 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五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压力管道 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足够 数量的压力管道安全员,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压力管道安全员。
第五十五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应当具 备下列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压力管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条 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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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宣传、贯彻压力管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 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压力管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压力管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
(五)对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 指导压力管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拟定并督促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督检查、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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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压力管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压力管道安 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压力管 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压力管道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对压力管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行为;
(五)编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压力管道定期 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参加压力管道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压力 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压力管道安全员守则》。
第五十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压力管道安 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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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日 管控制度。压力管道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压力管道安全风险管控 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压力管道安全检查 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 上报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 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六十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周排 查制度。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 分析研判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 问题,形成《每周压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六十一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月 调度制度。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压 力管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压力管道安全日常管 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 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压力管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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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压力管 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压力管道安 全风险管控清单》《压力管道安全总监职责》《压力管道安全员 守则》以及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 建立并落实压力管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 和压力管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并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 区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 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压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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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 和压力管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 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 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 当将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 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压力 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提出的 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道安全员 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和压力管 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 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 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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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压力管道安全总监、压力管 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 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压力管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压力管道 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压力管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压力管道使用安 全的检查人员;
(四)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指工业管道使用单位。
第六章 电梯
第六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于安装于民用建筑的井道中, 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运载装置,进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 应当采购和使用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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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 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 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 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电梯 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法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 涉及电梯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 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电梯安全员发现电梯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相 应措施或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发现存在严重事故 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电梯安全总监报告,电梯安 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 患。
第七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电梯的数量、用 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电梯安全 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电梯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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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电 梯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电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电梯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三条 电梯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电梯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电 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电梯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电梯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 电梯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 并督促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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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检 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电梯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电梯安全总监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电梯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电梯安全总监或 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电梯使用登 记;
(二)组织制定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三)妥善保管电梯专用钥匙和工具;
(四)组织对电梯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五)对电梯进行日常巡检,引导和监督正确使用电梯;
(六)对电梯维护保养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配合做好 现场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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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 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 并组织救援;
(八)编制电梯自行检测和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电梯自 行检测、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九)按照规定报告电梯事故,参加电梯事故救援,协助进 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电梯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电梯安全员守则》。
第七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电梯安全风险防 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电 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制度和机制。
第七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 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 行巡检,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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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 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 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七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周排查制度。 电梯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电梯 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 电梯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电梯安全总监应当对维护保养过程进行全过程或者抽样监 督,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月调度制度。 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 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 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七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 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电梯安全总监职责》《电梯安全员守则》以及电梯安全总监、 电梯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 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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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并 落实电梯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中发现的电梯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
第八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 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 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 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电梯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 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 法履行职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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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电梯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 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电梯安全 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 应当认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 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民用建筑的井道中安装不属于 第六十八条所述电梯的机电设备,进行运送人、货物的,责令停 止使用,限期予以拆除或者重新安装符合要求的电梯。逾期未改 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 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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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八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 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
(一)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单一产权且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是使用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市场主体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 用单位;
(四)出租房屋内安装的电梯或者出租电梯的,出租单位是 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 约定;
(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 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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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电梯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电梯使用安全 的管理人员;
(三)电梯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的检查 人员。
第七章起重机械
第八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起重机械安 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明确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 全员的岗位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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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 位主要负责人做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八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法开展起重机械使用 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机械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 分听取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起重机械安全员发现起重机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 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并向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报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 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八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起重机械 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足够 数量的起重机械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起重机械安全员。
第九十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应当具备 下列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机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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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起重机械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 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起重机械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
(五)对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 指导起重机械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拟定并督促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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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 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起重机械安 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起重机 械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 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起重机械;
(四)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五)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起重机械定期 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起重机械事故,参加起重机械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起重 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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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起重机械安全员守则》。
第九十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 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九十四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日 管控制度。起重机械安全员要每日根据《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 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检,形成《每日起重机械安全检查 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 上报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 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九十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周 排查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 查,分析研判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 现的问题,形成《每周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九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月 调度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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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械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起重机械安全日常管 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 调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机械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九十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起重机 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起重机械安 全风险管控清单》《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职责》《起重机械安全员 守则》以及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械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 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 建立并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九十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 和起重机械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 区内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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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机械使用要求的,使用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 起重机械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 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建立对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 械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 当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 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起重 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八十八条提出的 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 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 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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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 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 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总监、起重机 械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 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起重机械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起重机械 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起重机械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起重机械使用安 全的检查人员。
第八章客运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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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客运索道 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明确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 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 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 保障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法开展客运索道使 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运索道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 充分听取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客运索道安全员发现客运索道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 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并向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报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 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客运索 道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足 够数量的客运索道安全员,并逐条明确负责的客运索道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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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应当 具备下列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运索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 准和本单位客运索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 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客运索道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 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索道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客运索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四)落实客运索道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
(五)对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 指导客运索道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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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 拟定并督促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客运索道安全监督检查、监 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本单位投保客运索道保险的,落实相应的保险管理职 责;
(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 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零八条 客运索道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客运索道 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客运索 道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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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对客运索道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行为;
(五)编制客运索道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客运索道定期 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客运索道事故,参加客运索道事故救援, 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客运 索道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客运索道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零九条 客运索道使用本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客运索 道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 求,制定《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一十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全 日管控制度。客运索道安全员要组织在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 前,根据《客运索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 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形成《每日客运索道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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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 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 全周排查制度。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 排查,分析研判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 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客运索道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客运索道安 全月调度制度。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 次客运索道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客运索道安全日 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 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客运索道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客 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客运索 道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客运索道安全总监职责》《客运索道安 全员守则》以及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道安全员提出的意见 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客运索道使用 单位建立并落实客运索道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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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 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客运索道安全 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 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客运索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 区内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 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 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运索道使用要求的,使用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为客运索道安全 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 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建立对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 道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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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 当将客运索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 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客运 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提出 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运索道安全 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 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和客 运索道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 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客运索道安全总监、客运索 道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 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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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索道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客运索道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客运索道 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三)客运索道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客运索道使用安 全的检查人员。
第九章大型游乐设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大 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明确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 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的长效机制。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应当 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 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 持和保障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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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游乐设施安 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 乐设施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发现大型游乐设施存在一般事故隐患 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 令停止使用并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报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 大型游乐设施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大型游乐设 施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 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 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和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 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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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 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大型游乐设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 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 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 演练;
(四)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 事故扩大;
(五)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 督、指导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 作,拟定并督促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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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 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 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大 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大 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三)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和 培训;
(四)组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纠正和制止违章 作业行为;
(五)编制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大型游乐 设施定期检验和后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参加大型游乐设施 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大型 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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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 际,细化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大 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 实自查要求,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 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日 管控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要组织在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 使用前,根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 全检查,形成《每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 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大型游乐设施安 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 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 乐设施安全周排查制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 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排 查治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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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游 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月调度制度。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 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 汇报,对当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 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大 型游乐设施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二十九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 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设立、调整 情况,《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总监职责》《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守则》以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总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 实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 用单位建立并落实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风险隐 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 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 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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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 本辖区内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 型游乐设施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 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游乐设施使用要求的, 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为大型游乐 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 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建立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 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 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时,应当将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 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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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 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 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总监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 监、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 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大型 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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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大型游乐设 施使用安全的检查人员。
第十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 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明确场车安 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场车安全总监和 场车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场车使 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 障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法开展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出涉及场车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场车安全总监 和场车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场车安全员发现场车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 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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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总监报告,场车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 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场车的数 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场车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场 车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场车安全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应当具备下 列场车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场车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 本单位场车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场车使用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场车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 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场车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场 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场车安全合规管理;
(三)组织制定场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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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场车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对场车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 场车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六)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场车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 并督促落实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七)对本单位场车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向主 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场车安全监督检查、定期检 验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九)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场车安全总监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场车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场车安全总监 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场车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本单位场车使用 登记;
(二)组织制定场车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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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对场车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监督作 业人员正确使用场车;
(四)对场车和作业区域进行日常巡检,纠正和制止违章作 业行为;
(五)编制场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场车定期检验和后 续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规定报告场车事故,参加场车事故救援,协助进 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场车 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 定《场车安全员守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 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 《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日管控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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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车安全员要每日根据《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 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场 车和作业区域进行巡检,形成《每日场车安全检查记录》,对发 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场车安全 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 行零风险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周排查 制度。场车安全总监要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 判场车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 《每周场车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场车安全月调度 制度。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场车安全总 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场车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 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 月场车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场车安 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设立、调整情况,《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 单》《场车安全总监职责》《场车安全员守则》以及场车安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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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场车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报告和问题整改落实等履职情 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场车使用单位 建立并落实场车使用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中发现的场车使用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 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 车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 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场车使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内 场车使用单位的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 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场车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 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场车使用单位应当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 车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 其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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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场车使用单位建立对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激 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 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场车使用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 场车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场车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场车安全 总监和场车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提出的意见或者 建议的,应当认为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 责,不予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 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 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
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场车安全总监、场车安全员未按 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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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 行。
第一百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场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二)场车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场车使用安全 的管理人员;
(三)场车安全员是指本单位具体负责场车使用安全的检查 人员。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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