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8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1

第二编裁量细则.......................................... 9

第一部分非煤矿山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

第二部分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

第三部分行政审批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7

第四部分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4

第五部分技术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5

第六部分应急救援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6

第七部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29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行政 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非煤矿山企业及 其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 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 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非煤矿山安 全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基准》适用于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 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 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则,对非煤矿山 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履行时 限等作出选择和适用的权限。

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经济、 社会发展的差异,在《基准》规定的幅度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 量化。

第四条【裁量的原则】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应符合法律、行政


1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行为、条件、种类和幅度,并严格遵守法 定程序。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主动公开原则。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 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三)合理原则。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 《基准》中确定的阶次实施行政处罚,在阶次范围内,再根据非煤矿 山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违法事实的数量、当事人对违 法行为的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地域差异、非煤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 整改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数额。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 相当。

(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 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教育当事人 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

第五条【法律冲突的解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作出不同规定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适用法 律: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一事不二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2


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 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裁量考虑的因素】 本《基准》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 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 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

(五)违法行为的次数和频率;

(六)违法所得的多少;

(七)违法行为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

(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

(九)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十)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 认定违法行为和作 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使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准确名称,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

第九条【处罚幅度量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处 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等,可以分为不予处罚、 一般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


3


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 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行 政处罚的幅度。

第十条【罚款的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判断】 本《基准》 所称的一般处罚,是指在基准确定的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的上限和从 重处罚的下限之间确定处罚数额。

本基准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在基准确定罚款幅度以下进行的处 罚。

本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罚款数额由在基准阶次确定的幅度 范围内最低罚款金额加幅度内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的百分 之三十所得数额之和,但不得低于基准阶次确定的处罚幅度所设定的 最低下限。

本基准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最低罚款数额由基准阶次确定的最 低罚款金额加基准确定的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的百分之七 十所得数额之和,但最高罚款额度不能超过基准阶次确定的最高额。

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在调查取证时全面、 客观、公正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案件处理呈报书或调查报告中, 载明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由裁 量处罚幅度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应急管理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 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5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四条【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 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 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含移送线索案件), 除依法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外,暂 不作出其他类型的行政处罚。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待案件材料退回后再行处罚。

第十五条【集体讨论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单位负


6


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 令关闭、限制从业、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 大价值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以及裁量基准运用有较大异议的,或者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 大的,或者情节复杂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 或有争议的;

(三)除《基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对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

(四)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 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 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

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 合并处罚,将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的数额相加。


7


第十八条【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 规范年龄、 期限、尺度、重量、金额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 超过的规定时,如对应的法律、法规中未明确是否包含本数的,“以 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违法所得计算】 本基准中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 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 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 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 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 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二十条【不予裁量的情形】 本《基准》中,对于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在一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以及 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为保障执法操作空间,不予设定具体 标准,由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适用规定】 本《基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发生变化的,或者在《基准》执行过程中发现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8


第二编 裁量细则


第一部分 非煤矿山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 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 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2.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 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 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 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 整顿。


9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 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2.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 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 划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


10


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 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 划完成情况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二款: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 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 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11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 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 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 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2.处罚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 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 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12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 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 元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①未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 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②及时发现和组 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③领导带班下井违 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④遇到险情时,未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应分别裁量、合并处 罚。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 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 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2.处罚依据:

13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 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14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


15


生产管理人员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①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②未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16


进行处罚。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处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17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1人或者3次以下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2人或者3次以上5次以下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上或者5次以上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违法行


18



1.法律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 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

(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 用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2.处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19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1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2项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地质勘探单位依法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情形很 多,但无论违反了哪种情形,都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 度和规程的违法行为,情形多寡是自由裁量的范畴。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


20


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 部门意见后制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2.处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0%以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10%以上30%以下 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21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30%以上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在此被认为是一个违 法行为,即如果没有提取,也就无所谓使用。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 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 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2.处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施工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22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施工达3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施工达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 施工达6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 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处罚依据: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3


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从事地质勘探活动3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从事地质勘探活动30日以上的。

4.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 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2.处罚依据:


24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5万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25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 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26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5.适用说明: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 准情形很多,但无论违反了哪种情形,都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 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违法行为,情形多寡是自由裁量的范畴。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一等、二等、 三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应当每三 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要求。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27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要求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尾矿库未按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第十六条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 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现状 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


28


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 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中1种人员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 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其中2种以上人员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29


分。


第十七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 险库和病库而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 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 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 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 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被确定为病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被确定为险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被确定为危库,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 划,或者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或者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31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 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 录并长期保存。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 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有1种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 计划生产运行,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有2种以上情形的。


32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5.适用说明: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或者 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或者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包括 三种违法行为:①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②未严格按照 作业计划生产运行;③未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未经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从事爆破、采砂、地 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 矿库安全的作业。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33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但未经尾矿库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 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但未经同意以及尾矿 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 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也未经尾矿 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


34


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非煤矿 山企业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 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 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闭库


35


设计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 计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 业的,未在一年内主动实施闭库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尾矿库运行到 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 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处罚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 元的罚款。


36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 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 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小型露天 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 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 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的违法行为


37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小型露天 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 查程序。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38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9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相邻的采石场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 的安全措施,或者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 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 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0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双方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并未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门人员进 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该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是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 取的安全措施;三是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 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 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41


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其中1种开采方式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其中2种开采方式的。


42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其中3种以上开采方式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由 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论证符合要求,采 用浅孔爆破开采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 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43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 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不采用 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 最大挖掘高度。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 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下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


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以上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分层开采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 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 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 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 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 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 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 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 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45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违反设计确定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和最终边坡 角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反设计确定的凿岩平台宽度,或者底部装运平台宽 度不能满足调车要求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反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 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小型露


46


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 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 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 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设置爆破警戒线范围,实行定时爆破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由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的或者在 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或者未在雷电高发地区选用


47


非电起爆系统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 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对爆破 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 行二次破碎。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1处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2处的。


48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发现有3处以上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上部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 作面4米以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采石场 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外4米以内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49


适用条件: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内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 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违 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 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 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 施和消除隐患。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按照有关规定


50


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发现隐患未采取 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人员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 时不符合作业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坡 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 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51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 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有以 上1种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 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有以 上2种以上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作业人员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 时不符合作业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小型 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 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 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52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有第二十二条中的1种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有第二十二条中的2种以上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废石、废碴处置及废石场的设置 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废石、 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 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2.处罚依据:


5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 安全规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 施或者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电气 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 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2.处罚依据:

5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 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 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有以上1种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 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 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有以上2种以上情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者未对 开采境界上方影响安全的汇水设置截水沟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小型 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


55


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或者未对开采境界上方影响 安全的汇水设置截水沟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且未对开采境界上方影响安 全的汇水设置截水沟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 状平面图和剖面图,或者未归档管理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小型 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


56


归档管理。

2.处罚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 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 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 面图和剖面图,或者未归档管理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 面图和剖面图,且未归档管理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发包单


57


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 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 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发包单 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58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 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 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1项不符合规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 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2项不符合规定的。


59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 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3项以上不符合规定,或者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 有关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 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 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 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 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60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未 按规定进行考核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且未按 规定进行考核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关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 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违法行为


61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 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 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 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 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 检查。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 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涉及1个承包单位或者项目部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62


适用条件: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统一管理,涉及2个以上承包单位或者项目部的。

4.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 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 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 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 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 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63


适用条件: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


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 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 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 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 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 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 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 分项发包。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


64


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 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 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 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 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 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 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承包地下 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65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


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 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承 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 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3.实施主体:


66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挪用安全资金比例在10%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挪用安全资金比例在10%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承包单位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7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 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 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 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 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 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 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68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5.适用说明:

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定。

第四十八条 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 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承


69


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 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且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第四十九条 承包单位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 工程情况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 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 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 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2.处罚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或者未报告


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71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且未报告所


承包工程情况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 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 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 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


72


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 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 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73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 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74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1)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由执法人员根 据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 施专项费用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 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 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


75


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10%以 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10%以 上30%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30%以 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76


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适用说明: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存在两个违法 行为:①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②未按照规定使用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如果没有提取,也就无所谓使用,从自 由裁量的角度,“未按照规定提取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要比“未按 照规定使用的”重。

第五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矿山安全监督人员 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 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 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 内撤出作业人员。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77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 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 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 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拒绝现场检查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


78


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 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 使用安全。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 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种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种以上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


定的行为的。


79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


检查、维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处罚。其他违法行为依 据本条处罚。

(2)该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①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 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建立技术档案的;②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 作设备的;③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④检修电气设备时, 带电作业的;⑤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未有可靠的绝缘保护的。其中 ⑤中,如果单位未配备绝缘保护用品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九条处罚。

(3)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 罚。

第五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要求定 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 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80


(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 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 次。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测,少检测1次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要求定期检测,少检测2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81


第五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 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 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种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种以上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的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5.适用说明:

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露天采剥作业,应当 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 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种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83


适用条件:2种以上违反《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的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 度,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 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 用具下井。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现1人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84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现2人以上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属于未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 度的违法行为,不是独立的违法行为。

(2)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 罚。

第五十八条 从事非煤矿山开采,未按要求编制专门设计文件, 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 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瓦斯突出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85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批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非煤矿山违反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 部门批准的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存在 上述五个情形的,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 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


86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 采空区;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 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且回采结束后 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①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 ②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果构成


87


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 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采取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第六十一条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 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 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 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 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 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89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


地点的温度和风量,且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①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 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②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 和空气成份。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 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井下采掘作业遇《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 条情形之一时,未探水前进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 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 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90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作业违反应当探水前进规定的五种情形中的 任何一种都属于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果 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 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掘工作面进风风 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91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符合规定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未采取降温 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井下作业地点的空 气温度不得超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氡气 析出量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 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

(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

(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

(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93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1项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缺少2项以上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 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对地面、 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2.处罚依据: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94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审批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适用说明:

如果构成事故隐患的,按照本基准关于事故隐患的规定处罚。


95


第二部分 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六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96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有七项, 但每一项中分别有不同的职责。例如,第一项包括两个职责:一是建 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如果主要负责人对这两个职责都未履行,属于两个违法行为, 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的个数。

第六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97


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具体适用可参照本基准关于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98


中适用说明部分内容。


第六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 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 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99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5处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处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100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矿山安全法》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 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 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 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 防火材料;

(四)各种安全卫生检测仪器仪表;

(五)自救器、安全帽、防尘防毒口罩或者面罩、防护服、防护 鞋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器材。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1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 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 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102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台(套)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 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1)是否为安全设备,由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2)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应 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3)某安全设备因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导致使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一个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4)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103


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 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04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台(套)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 期检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都属于安全设备的养护行为,在性质上是 一致的,按照同一违法行为处罚。

第七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105


信息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 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 关数据、信息1次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06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 关数据、信息2次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 全相关数据、信息3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包括8个具体的违法行为。


107


第七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 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08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为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为5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四条 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


109


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 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 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 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 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110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台(套)以上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或者未取得安全标志的, 属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111


艺、设备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112


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2台(套、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使用3台(套、种)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艺、设备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适用说明: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违法行为包括:①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的;②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设备的。

第七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 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113


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 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114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 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 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5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安全管理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处以上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 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6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例如探放水、密闭启封、瓦斯排放 等属于不同的危险作业,都应该分别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否 则,属于不同的危险作业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 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117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 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适用说明:


11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三 种违法行为:①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 产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③生产经营单位将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第七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 理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 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 时督促整改。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


119


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


120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条 两个以上非煤矿山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 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 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21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 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 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 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处罚依据:

122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3


第八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 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 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 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 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 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 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没有明显标志或未保持畅通的。


124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 锁闭或封堵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按照规定设置紧急疏散出 口、疏散通道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 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 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 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125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

具体标准: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126


应承担的责任的。


具体标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减轻责任与免除责任只是程度不同,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第八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 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以消极方式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


127


查,拒不改正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以主动方式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 查,拒不改正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 员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在性质上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

第八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的违法行为


128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制定。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投保覆盖率在70%以上90%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投保覆盖率在50%以上70%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投保覆盖率在50%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3.实施主体:

13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31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132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 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 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33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134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 各项制度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处罚。

第八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 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


135


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 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

5.适用说明:

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定。

第九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136


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应急措施。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137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 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 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 预案以及告知应急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同的义务。因此,对重大 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 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138


第九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 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 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 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 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 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139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 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40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 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


141


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 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办 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


142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 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43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九十三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14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 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45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九十四条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 收合格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 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 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 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 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147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生 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 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 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 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48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0 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9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九十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


149


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2.处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已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150


第九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 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违反操作规程或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反操作规程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 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 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3.实施主体:


152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从业人员有1人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从业人员有2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涉及多 个主体的违章指挥,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九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2.处罚依据:


15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现1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现2名以上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 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154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比例10%以下进行 生产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比例10%以上进行 生产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155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 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 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 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56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擅自启封未使用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擅自启封且使用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 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


157


问题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 其他安全问题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 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158


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 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


159


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一百零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


160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 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1次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2次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次以上


161


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 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62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处及以上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 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 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163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处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煤矿对一般事故隐患未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能够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16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 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 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 生产经营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整改合格但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


生产经营的。


165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整改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未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6


第三部分 行政审批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零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 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 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小型露 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 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 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67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168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 自生产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非煤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营业 执照等违法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 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


169


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 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


1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2.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71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转让”的方式包括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百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 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 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2.处罚依据:


17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 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


元以下的罚款。


173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 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 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174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40万 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 的情况,未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 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


175


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的。

具体标准: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的。

具体标准: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 为


176


1.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 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2.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下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


177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 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地质 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 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2.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 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 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有1次的。


178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 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有2次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 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 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 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2.处罚依据:


17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 条的规定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 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 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行生产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


180


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 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 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 件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 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 业并说明理由。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


181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 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 政许可。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 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产。

5.适用说明:

(1)该违法行为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 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二是勾结、 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这属


182


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其他批准文件种类很多,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不同的批准文件的,属于不同违法行为,应该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183


第四部分 教育培训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8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名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185


适用条件:主要负责人或者3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


定经考核合格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属 于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 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 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


186


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 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一)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 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二)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 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


187


不少于20小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 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 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 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 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 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 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 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88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 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 4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 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89


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17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190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属于不同的培训对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并未明确将劳务派遣人员、 实习学生纳入从业人员的范围。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进行教育培训的,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应该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情况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191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192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17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教育培训,由此而无记录,依“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违法行为”处罚。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进行处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93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94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3万元以17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95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196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5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非煤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实习期 满独立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5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 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 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 培训。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198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涉及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涉及5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涉及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是指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述三种人员如果都没有重 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属于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


199


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 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 常的检查工作。


2.处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 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 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 为

1.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 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处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 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


200


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 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包括:①非法印制特种作业操 作证;②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③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④使用非法 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述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 并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 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处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1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 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违法行为:①特种作业人员转借特种作 业操作证;②特种作业人员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③特种作业人员冒 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一百三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 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 训工作所需资金。

2.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


202


作所需资金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 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2.处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3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


用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涉及3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204


第五部分 技术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四十条 承担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 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报告失实3处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05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报告失实5处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安 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 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 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和第十一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 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 大损失的。”构成出具失实报告或者虚假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承担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 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 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安全评


206


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 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 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承 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207


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 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 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 其相应的资质。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8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 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 万元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如果机构同时存在这三种行为,应该分别进行处罚,合并裁量。

(2)租借资质和挂靠时,应对出租方和租借方、挂靠方和被挂 靠方进行处罚。对出租方、被挂靠方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处罚,对租借方、挂靠方按照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擅自从事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逾期未改正 有关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209


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 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 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 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 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活动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 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 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2.处罚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10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 和相关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 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 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 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 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 验活动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 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 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11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逾期未改正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一个违法行为 进行处罚,逾期未改正二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按照逾期未改正的违法 行为的个数确定违法行为的数量。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 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处罚依据:


2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 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具体标准: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213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 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 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2.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 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 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214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 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15


第六部分 应急救援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 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 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 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 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 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 的职责。


2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 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 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 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2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未定期 组织演练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8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报送备案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 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


219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 法向社会公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急预案应当 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演练。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 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 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


220


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下未备案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超出规定时限10日以上未备案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 应急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 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21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 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 小时应急值班。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 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222


适用条件: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且未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 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 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 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 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 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223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 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 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 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224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配备不全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具体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包括:①未落 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的违法行为;②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 急装备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225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 应急救援人员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但 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且 未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6


第一百五十一条 非煤矿山企业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


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 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227


具体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此处包括多个违法行为:①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的违法行


为;②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的违法行为;③未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物资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28


第七部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 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29


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 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的规定给予处罚。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230


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231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2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233


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5.适用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本规定 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 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 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2)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 进行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34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 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235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 年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236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 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 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 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237


5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 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 有责任的。

具体标准: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 以下重伤,或者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 故负有责任的。

具体标准: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238


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 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39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 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 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 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40


具体标准: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40人以 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5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9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241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 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242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

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


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 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3人以上16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 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243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16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80人 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 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4)第四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2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8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8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8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 负有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五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244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 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 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 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事故 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 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


245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 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 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000万元以上1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 负有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3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 负有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3)第三阶次


246


适用条件: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具体标准:17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 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 负有责任的非煤矿山企业处以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 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47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 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 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 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48


4.具体标准: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一百六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 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 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249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事故 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 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250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一百六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重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 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 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251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一)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 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具体标准: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00万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52


第一百六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而没有领 导带班下井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 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 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 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 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 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


253


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事故 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 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 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 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 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 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54


4.具体标准: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0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 者逃匿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 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 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 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 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


255


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 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 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56


处上一年年收入80%100%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 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90%以上


100%以下的罚款。


257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 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 报或者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2.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58


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 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60%的罚 款;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 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59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70%以上


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具体标准: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90%以上 100%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条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进行 处罚。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谎报 或者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260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谎报或者瞒报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


261


报或者瞒报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 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 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 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事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伪造 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262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 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63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违法行为:①伪 造事故现场的;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事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转移、 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


264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发 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265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企业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违法行为包 括两种违法行为:①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违法行为;②销毁有关 证据、资料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事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拒绝


266


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事故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267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 事故发生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 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违法行为

1.法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事故


268


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 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80%90%的罚款;

3.实施主体: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4.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1)第一阶次


269


适用条件:发生一般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6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2)第二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较大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3)第三阶次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具体标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 收入9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5.适用说明: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包括两种违法行为: ①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②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