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办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协调组
关于组织重点县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 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 管理局,各重点县应急管理局:
为固化深化拓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成效,提升重点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 防控水平,按照应急管理部工作部署、孙广宇副部长批示指示要求, 将于9月起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2023年第二轮集中指导服务, 现将组织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企业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3年9月~11月。
二、范围
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辖区内的所有危化品企业。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辖区内所有危化品企业参照《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 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023年第二轮)》(见附件1),结合企 业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
(二)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开展
1
问题隐患产生的根原因分析,并建立企业自查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 清单备查。
(三)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地方专家对所有企业进行复 查,结合《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 目录》,将复查与执法相结合,形成企业分类整治清单。
(四)将自查、复查结果与分类整治、督导执法情况报送所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辖区内重点县 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督促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 复查,确保自查、复查取得实效。
(二)有关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督导企业自查和整改 落实情况,对于自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企业,要 严格处罚。
(三)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协调组将组织专家 在2023年第二轮集中指导服务期间核实企业自查、应急管理部门 组织专家复查以及隐患整改、分类整治、督导执法情况。
2023年第二轮专家指导集中服务将于9月中旬开始,具体安 排另行通知。
附件1 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023年 第二轮)
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 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2
附件1
重点县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023年第二轮)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一、本质安全设计检查表 | ||||
(一)设计与设计诊断重点检查项 | ||||
1.1.1 |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 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对未经过 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 单位应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 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 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 |
查安全设施设 计专篇、设计 单位资质 |
暂扣或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类 |
1.1.2 |
核实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 对于主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自动化控制措施等内容与安全设计专篇是否 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变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 则》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 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查设计专篇 评价报告 | |
1.1.3 |
安全设计专篇中安全措施和建议应得到落实。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 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查设计专篇、 查现场 | |
1.1.4 |
危化品产业转移地区: 1.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应至少包含《关于印发危险 化学品项目设计诊断报告模板的函》(2022年7 月15日)中的各项内容。 2.设计诊断报告中应给出具体的诊断结论、整改 建议,并附问题及整改建议表。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诊断报告模板的 函》(2022年7月15日) |
查设计诊断报 告、查现场 |
1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1.1.5 |
企业应制定方案落实设计诊断报告中提出的建 议措施。涉及重大变更的,应执行设计变更程序。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 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查设计诊断报 告、方案、现 场 | |
(二)总图设计重点检查项 | ||||
1.2.1 |
企业装置设备实际布置、朝向和建(构)筑物 布局应与设计竣工图中总平面布置图、装置平 面布置图一致。 核查时关注: 1.现场建(构)物布局、设备设施数量、安装 位置等与竣工图不一致。 2.随意增加设备设施。如:未经正规设计新建 尾气吸收、污水处理、蓄热式焚烧炉等环保设 施,增加操作单元、罐(槽、釜)以及公用工 程等设施。尾气吸收系统未设置防回火及阻爆 轰设施。 3.私搭乱建。如:随意搭建的库房、罩棚、外 操间、危废间等临时建(构)筑物。 4.随意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用途等。 |
查设计图纸、 设计变更资 料、现场 | ||
1.2.2 |
建(构)筑物、设备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标准 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 版)》(GB 50016-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 标准》(GB 51283-2020) |
查总平面布置 图、现场 |
2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1.2.3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 2.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 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 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未按 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 3.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 离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 离》(GB/T 37243) |
查现场 |
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不符合要 求且无法整改 列为暂扣或吊 销安全生产许 可证类 |
(三)工艺专业设计重点核查项 | ||||
1.3.1 |
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控制方案、设计、 HAZOP分析结果设置“两重点一重大”装置、 罐区的自动控制系统。 |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关于公布第 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 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 管三〔2013〕3号) |
查设计、现场 | |
1.3.2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0〕186号 ) |
查现场、设计 资料、转让技 术合同或安全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
3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可靠性论证资 料。 |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
1.3.3 |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省级有关部门安 全可靠性分析和论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查现场、设计 资料、转让技 术合同或安全 可靠性论证资 料。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1.3.4 |
工艺技术应来源可靠,有合规的技术转让合同或 安全可靠性论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查现场、设计 资料、转让技 术合同或安全 可靠性论证资 料。 | |
1.3.5 |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与储存设 施,应每三年进行一次HAZOP分析。 2.检查HAZOP分析报告中的建议措施的落实情 况。 核查时关注:HAZOP分析报告内容应无缺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
查HAZOP分析 报告、查现场 |
限期改正 |
1.3.6 |
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 全的工艺。 |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 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 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 (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19号公告) |
查现场 |
暂扣或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类 |
4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 ||||
1.3.7 |
与工艺气管线相连的低压氮气或中压氮气等公 用工程管线上应设置手阀和止逆阀,防止工艺气 串至公用工程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 2008) |
查设计、查现 场 | |
1.3.8 |
1.采用固定顶罐或低压罐存储可燃液体时,应 采用氮气或惰性气体密封。有氮气保护设施的 储罐,氮封系统应完好在用,并有事故泄压设 备。 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 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结合风险分析情况) 3.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 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 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设计、现场 | |
1.3.9 |
现场工艺流程应与设计相符。 核查时关注:按设计、PID图(竣工图)流程 的要求,配备了计量罐、缓冲罐、冷凝器、回 流罐、受料罐等。 |
查设计资料、 变更资料、查 现场 | ||
1.3.10 |
工艺、设备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应纳入变更管 理。 核查时关注:随意改变工艺技术、原料、溶 剂,调整工艺参数,增加工艺管线、控制系 统、调节阀,取消泄压系统,尾气放空系统并 入同一管线等。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
查设计资料、 变更资料、查 现场 |
限期改正 |
5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1.3.11 |
1.导热油管道进入生产设施处应设置紧急切断 阀。 2.导热油炉系统应安装安全泄放装置。 导热油炉加热燃料气管道应设置低压报警和低 低压联锁切断系统,在燃料气调节阀与导热油 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 0524-2016)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2020) |
查设计、现场 | |
(四)设备及管道设计重点检查项 | ||||
1.4.1 |
应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设备、设施、管道、管 件等。不应未经设计或未履行变更程序增加或 减少设备、管道、安全附件等,随意改变设 备、管道材质等。 核查时关注: 1.按设计、PID图(竣工图)的要求,设置了 安全阀、爆破片、紧急放空、阻火器等安全设 施,未随意增加或减少;排放地点符合设计要 求。 2.设备、管道材质满足要求。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
查设计资料、 变更资料、查 现场 | |
1.4.2 |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装卸车方式、鹤 管、鹤管与泵间距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 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2.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 鹤管。 3.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 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
6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甲B、乙A类液体装卸鹤 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4.5m。 4.甲B、乙、丙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 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 ||||
1.4.3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布置(防火堤、储罐组容积、 储罐数量等)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 同时关注:水封井设置应满足标准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 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 |
1.4.4 |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 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 2008) |
查现场 | |
1.4.5 |
1.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严禁穿越与其无关 的生产设施、生产线、厂房(仓库)、储罐(组) 和建(构)筑物。 2.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 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附件。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 2008)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
查设计图纸、 查现场 | |
1.4.6 |
1.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对压力容器配置设置安 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泄放措施。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
查检验报告 图纸、现场 | |
1.4.7 |
禁止使用淘汰落后设备,如使用三足式离心 机,液化烃、液氨、液氯管道使用软管等。 |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 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 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查现场 |
暂扣或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类 |
7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二批)》 (安监总局、科技部、工信部〔2017〕19号公告) 《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 | ||||
1.4.8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 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GB50160-2008) |
查设计、查现 场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1.4.9 |
1.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设备和管线的排放 口、采样口等应采取减少泄漏的措施; 2.酸、碱管道法兰未设置防喷溅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 管三〔2014〕94号) |
查现场 | |
1.4.10 |
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 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 2.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 施。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 急〔2019〕78号) |
查现场 | |
(五)自动化控制系统设计重点检查项 | ||||
1.5.1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 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 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 急〔2019〕78号);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
查现场 | |
1.5.2 |
1.按照设计及标准要求安装有毒有害、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机泵密封处、取样口、放空 排液口、经常拆卸的法兰、经常操作的阀门处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
查现场 |
限期改正 |
8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2.正确设置报警值。 | ||||
1.5.3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 人值守的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
查现场 |
限期改正 |
1.5.4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 他系统单独设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 |
查现场 | |
1.5.5 |
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 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 |
查平面布置 图、现场 |
限期改正 |
(六)公用及辅助工程重点检查项 | ||||
1.6.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 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 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增设应急 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 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 供电的要求。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
查设计、现场 |
限期改正 |
1.6.2 |
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 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
查设计、现场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9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1.6.3 |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 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其管网压力宜为 0.7~1.2MPa。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设计、现场 | |
1.6.4 |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 柴油机泵,且应按100%备用能力设置,消防水 泵的备用柴油机泵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 运转6h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设计、现场 | |
1.6.5 |
消防泵房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 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设计、现场 | |
1.6.6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 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 险区域内。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专用的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建设应与现行国家标准相 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
查平面布置 图、现场 | |
1.6.7 |
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正规设计,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严禁 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 混放混存。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 2014)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202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 |
查出设计、查 现场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二、精细化工企业整治任务“四个清零”检查表 | ||||
(一)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点检查项 |
10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1.1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 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应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注意:应对水解、环合、缩合、酸化、酰化、 酯化、精馏等涉及化学反应的上下游工序开展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限期改正 |
2.1.2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 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应对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限期改正 |
2.1.3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 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应开展蒸馏、干燥、储 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限期改正 |
2.1.4 |
应按照《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GB/T 42300-2022)的要求,对其他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2.1.5 |
应落实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 检查时关注: 1.落实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设置安 全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建 议措施。 2.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修订操作规程, 并应用到企业实际生产中。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2022)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限期改正 |
11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1.6 |
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不应有缺项、错误。 检查时关注: 1.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中投料顺序、原料配 比、反应温度、压力等应与企业生产实际相 符。 2.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应给出具体的建议措 施等。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规范》(GB/T 42300 2022) |
查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报告 | |
(二)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重点检查项 | ||||
2.2.1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 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 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 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
查现场、查设 计资料 |
限期改正 |
2.2.2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 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查设计、DCS、 现场 |
暂扣或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类 |
2.2.3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应设置自 动化控制系统。如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参与反 应、溶剂(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回收等装置 应设置自动化控制措施。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
查设计、DCS、 现场 | |
2.2.4 |
涉及氯化、硝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工艺 装置的上下游装置应实现自动化控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现场、查设 计资料 |
限期改正 |
2.2.5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的反应设备进、出料应实现自动化控制。 检查时关注: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现场、查设 计资料 |
12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1.反应装置的进料、出料采用人工现场开关阀 门,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2.固体物料、催化剂等投料时,现场打开反应 釜人孔、手孔人工投料等。 | ||||
2.2.6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 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 统。 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 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厅 〔2020〕23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查现场、查设 计资料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2.2.7 |
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 化学品储存设施,在SIL定级的基础上设置安 全仪表系统。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 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 |
查SIL定级报 告、SIS系统 | |
2.2.8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和剧毒液体的一级、 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设置独立 的安全仪表系统。 检查时关注: 1.不应与DCS系统共用控制阀; 2.进SIS系统和DCS系统的压力变送器共用一 个取压点; 2.仅在罐区进料总管上设置一台SIS系统切断 阀,未在每台储罐上设置切断阀等。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
查SIS系统设 计资料、现场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13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2.9 |
应按照SIS系统设计要求设置相关联锁。如设 置现场切断阀、SIS系统中设置联锁回路组态 等。 |
查SIS系统设 计资料、SIS系 统 | ||
2.2.10 |
应在SIS系统辅助操作台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SIS系统中设置紧急停车按钮的联锁组态。 |
查控制室、SIS 系统 | ||
2.2.11 |
应按照P&ID图要求,在DCS系统中设置自控、 联锁回路。 检查时关注: 1.设计图纸中为二取一或三取二联锁,但实际 设置为一取一或二取二联锁逻辑,降低了可靠 性。 2.控制系统中将“或门”逻辑关系错误组态为 “与门”逻辑关系。 3.系统组态时错误的组态到其他检测仪表,起 不到联锁作用。 4.DCS、SIS系统中报警、联锁值设置不满足要 求。如:未设置报警、联锁值,或功能处于禁 用状态;DCS系统和SIS系统中联锁值相同或 SIS系统联锁值低于DCS系统联锁值,设置不 合理;DCS、SIS系统中报警、联锁值设置超出 检测仪表的量程;DCS系统中高报警值高于联 锁值等。 |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 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
查设计资料、 查DCS系统、 查现场 |
14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2.12 |
应按照P&ID图要求,设置远传和现场测量仪 表。 检查时关注: 1.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温度、压力、液位、流 量等检测仪表。 2.现场安装的测量仪表数量和型式不满足设计 要求。 |
查设计资料、 查DCS系统、 查现场 | ||
2.2.13 |
应按照P&ID图要求设置控制阀;紧急切断阀选 型正确。 检查时关注: 1.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控制阀,不应以调节阀 代替切断阀使用; 2.反应釜超压紧急放空阀为“故障关(FC)” 型,选型不正确; 3.冷却水紧急打开阀为“故障关(FC)”型,选 型不正确。 |
查设计资料、 查DCS系统、 查现场 | ||
2.2.14 |
未按照设计要求在DCS系统中设置相应联锁, 联锁功能均在SIS系统中实现,以SIS系统代 替DCS系统进行控制。 |
查设计资料、 查DCS系统、 查现场 | ||
2.2.15 |
关键工艺联锁应正常投用。 检查时重点关注: 1.运行中的生产装置的SIS、DCS联锁处于摘除 状态,且未办理联锁摘除审批手续;或联锁长 期摘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DCS、SIS系 统、查现场 |
15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紧急切断阀前后手阀处于关闭状态; 3.紧急切断阀仪表气源阀门关闭; 4.紧急切断阀旁路阀处于打开状态; 5.检测仪表失电,联锁未正常投用。 | ||||
2.2.16 |
SIS系统中联锁被触发,或联锁回路处于通道 故障状态,未及时处理。 |
查SIS系统、 查现场 | ||
(三)从业人员学历提升重点检查项 | ||||
2.3.1 |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 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学历提升。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学历 |
限期改正 |
2.3.2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学历提升。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学历 |
限期改正 |
2.3.3 |
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 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 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 (全面检查相关人员的学历、专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学历 |
限期改正 |
2.3.4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学历 |
限期改正 |
2.3.5 |
危险化工工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 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包括化工自动化控制仪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查特种作业证 书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
16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表作业) 检查时关注: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DCS岗位操作 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岗位班长未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 2.涉及多个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 人员未取得所有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特种作业操作证。 3.负责控制回路调试、仪表维修等仪表人员未 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4.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未复审。 |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
(四)人员密集场所搬迁重点检查项 | ||||
2.4.1 |
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应满 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检查时关注: 1.控制室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的防火间 距不满足标准要求。 2.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 门窗洞口。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设计标准》(GB/T 50779-2022) |
查平面布置 图、现场 |
限期改正 |
2.4.2 |
1.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不 得布置在装置区内; 2.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原 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完成 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平面布置 图、现场 |
限期改正 |
17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4.3 |
控制室搬迁、或抗爆改造应经设计单位正规设 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设计资料 | |
2.4.4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 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 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包括固定操作岗 位、人员办公、休息桌椅),必须予以拆除。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平面布置 图、现场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2.4.5 |
涉及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重点 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 2 级及以 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 控制在3人以下。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查现场 | |
三、其他重点内容检查表 | ||||
(一)安全基础管理重点检查项 | ||||
3.1.1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 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 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
查看安全生产 责任制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3.1.2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 每年再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
查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培训台 账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类 |
18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3.1.3 |
1.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 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等情况, 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 2.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 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操作负责人每 周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3.抽查2-3项隐患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试行)》(应急厅〔2021〕12号) |
查履职记录、 查隐患排查 表、查隐患排 查记录。 | |
3.1.4 |
1.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 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 会公告。 2.企业应在安全风险承诺公告中公告重大危险 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承诺内容中应有落实重大 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相关内容。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 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 (试行)》(应急厅〔2021〕12号) |
查制度、公告 牌 |
限期改正 |
3.1.5 |
企业应制定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 批程序。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2022) |
查制度、记录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3.1.6 |
通过查看检维修作业、变更等资料,检查企业动 火、受限空间作业票证,核对企业动火、受限空 间作业的票证办理情况(作业票证审批、填写应 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危害 分析、制定管控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确认、关 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 2022) |
查作业票证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19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3.1.7 |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 30871规 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 业,应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 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查制度、作业 票证、现场 | |
3.1.8 |
受限空间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 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 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查作业票证、 现场 | |
3.1.9 |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 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查制度、影像 记录、摄录设 备、现场 | |
3.1.10 |
1.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经过相关的培训并 考核合格,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2.访谈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 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
查培训记录、 现场访谈 | |
3.1.11 |
1.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入厂培训; 2.作业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 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 3.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 管三〔2013〕88号) |
查对承包商的 检查、考核记录 等 | |
(二)装置运行重点检查项 | ||||
3.2.1 |
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 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包括设计值、正常控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
查操作规程。 |
停产停业整顿 或暂时停产停 业、停止使用 相关设施设备 |
20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等)、异常工况的处置 (后果及处置步骤);(“分类整治目录”检查 项) 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 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 求; 3.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 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 项。 4.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 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 | ||||
3.2.2 |
现场表指示数值、DCS控制值与操作规程、工艺 卡片控制值应保持一致。(抽查主要控制参数温 度、压力、液位等,至少抽查3项)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
查现场、操作 规程、工艺卡 片、作业指导 书、DCS。 | |
3.2.3 |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 况,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关注:1.通过查看DCS红主要反应设备的工艺 控制数值,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情 况。 2.核实危险化学品储罐的液位报警及联锁是否 处于投用状态,近期是否修改过控制指标,变更 手续是否齐全)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
查现场 |
21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3.2.4 |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 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应满足: 1.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 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 领导签批手续; 3.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 (DCS) 第2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
查制度、记录 | |
3.2.5 |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 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 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 分子封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5.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GB 50160的要 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现场 | |
3.2.6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或物料排入同一尾气收集或 处理系统,应进行风险分析。使用多个化学品 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 格。 2.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 物的气体混合排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 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202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查风险分析资 料或安全论证 资料。 |
22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互相反应的物料共用一根废气总管,企业没有 对流经车间尾气排空管道的废气做兼容性分 析。 | ||||
3.2.7 |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燃烧过程中,工艺介质流量低或中断燃 烧联锁、燃料气管道压力超高、超低低联锁以及 引风机停运联锁等应正常投用; 2.加热炉上的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 用,无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 验; 3.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2019〕78号) |
查现场 | |
3.2.8 |
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应有火焰监测和熄火保 护系统。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应急厅〔2020〕38号) |
查设计、现场 | |
3.2.9 |
1.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 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 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2.爆破片安全装置与安全阀之间的腔体应设置 排气阀、压力表或其他报警指示器。用以指示爆 破片是否渗漏或破裂,并及时排放腔体内积聚的 压力,避免因背压而影响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 《安全阀与爆破片安全装置的组合》(GB/T 38599 2020) |
查设计、现场 | |
(三)装置“带病”运行重点检查项 |
23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3.3.1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弯头、 法兰、变径等)发生泄漏,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 继续运行。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 4.10.5.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
查现场 | |
3.3.2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采取打“卡 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 |
查现场 | ||
3.3.3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管线壁厚腐蚀减薄, 已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线介质中腐蚀性物质含量 超出正常范围未加强防腐蚀检测,仍然继续使 用。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4〕94号) |
查设计资料、 查测厚记录 | |
3.3.4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机泵或管道异常震动,未分析原因并采取 措施仍然继续使用。 |
查现场 | ||
3.3.5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承压特种设备及管道超过法定检验期限仍 然继续使用。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 |
查设计资料、 检验报告 | |
3.3.6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设备、阀门、管线未按照设计选型和选用 材质,且未履行变更手续仍然维持运行。 |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 三〔2013〕88号) |
查设计资料、 现场 | |
3.3.7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阻 火器等)未正常投用或故障。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查设计资料、 现场 |
24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3.3.8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关键工艺联锁未履行变更手续摘除,不及 时恢复。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 总管三〔2013〕88号) |
查设计资料、 现场 | |
3.3.9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未投用或 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
查现场 | |
3.3.10 |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 中,对于反复出现异常的设备设施,经评估需 要淘汰的仍继续使用。 |
查现场、查检 维修记录 | ||
3.3.11 |
1.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 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2.设备交付检维修前与检维修后投入使用前, 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 |
查现场、查检 维修记录 | |
(四)高危细分领域重点检查项 | ||||
9.1.1 |
未按照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对硝化 反应器内温度、搅拌(循环泵)电流或转速、硝 化剂流量、冷却水流量、冷却水pH等重点参数 进行监控。 |
《硝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设计、现场 | |
9.1.2 |
硝化反应未控制加料速度,加料操作未实现自动 控制,未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不能通过限制 进料管径、设置限流孔板等固定不可超调的限流 措施来控制最大允许流量。 |
《硝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设计、现场 |
25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9.1.3 |
涉及硝化物的浓缩、干燥、萃取、中和、储存等 工艺过程的温度与加热、冷却未形成报警和联锁 关系,温度超标时,不能自动切断加热,不能启 动紧急处置措施。 |
《硝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设计、现场 | |
9.1.4 |
未根据GB 36894和GB 37243确定最大储存量, 库房间距离不足50米;固体硝酸铵仓库周边50m 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固 体硝酸铵。 |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 〔2021〕64号) |
查设计、现场 | |
9.1.5 |
硝酸铵溶液罐区上方及地下有其他油、燃气等无 关物料管线通过;储罐、机泵及管道等部位存在 油类。 |
《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 〔2021〕64号) |
查现场 | |
9.1.6 |
硝酸铵溶液储存温度超过145℃,热源蒸汽温度 超过160℃,且未设置超温联锁切断;硝酸铵溶 液浓度超过93%(质量百分比)。 |
《硝酸铵生产企业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 |
查操作规程、现 场 | |
9.1.9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 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 急〔2019〕78号) |
查现场 | |
9.1.10 |
苯乙烯、丁二烯储运系统未采取降温设施,苯乙 烯储存温度超过 20℃、丁二烯储存温度超过 27℃。苯乙烯、丁二烯的聚合装置紧急中止剂加 入管线上设有手动阀门且处于关闭状态。 |
《苯乙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丁二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现场 | |
9.1.11 |
重氮化工艺输送重氮盐的管道未设置伴冷、紧急 泄压及吹扫措施。 |
《重氮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现场 |
26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9.1.12 |
含有氟化氢等酸性介质的换热设备未在线检测 冷却或加热介质的氟离子含量或pH值。 |
《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 30033-2017) |
查现场 | |
9.1.13 |
加氢装置中,未有效采取防止高压氢气窜入低压 系统的措施。 |
基于事故教训 |
查现场 | |
9.1.14 |
液氯储存区、硫化氢钢瓶储存区、氟化氢储存区 未设置事故吸收装置,或不具备24小时连续运 行的能力,未设置吸收液循环备用泵。 |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 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 《氟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查现场 | |
9.1.15 |
1.萃取塔进塔纯水应设置在线pH值监测,并定 期取样检测,严格控制酸性条件。 2.与碱塔相连的萃余液分离器或聚结器底部应 设置撤料管线,实现安全排放。 3.应定期分析萃余液过氧化氢浓度。 |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
查设计资料、现 场 | |
9.1.16 |
过氧化氢生产装置: 1.生产过程中应采取自动加酸方式,保证系统中 氧化液呈酸性。 2.固定床工艺在萃取塔入口的氧化液管线设置 在线pH值检测并定期取样分析。 |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
查设计资料、现 场 | |
9.1.17 |
1. 过氧化氢生产装置氧化塔应设置压力、温度 等监控仪表以及必要的报警。 2.在氧化塔设置空气进料流量计与调节阀,氧化 塔超压、超温时,能自动联锁切断空气进料。 |
《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
查设计资料、现 场 | |
9.1.18 |
1.氯乙烯转化工序混合器应设紧急进料切断系 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氯 碱生产氯气安全设施通用技术要求》、《自动化仪表 选型设计规范》 |
查设计、现场 |
27
检查序 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分类整治 |
2.乙炔和氯化氢进料设流量计、调节阀、紧急切 断阀,实现对原料流量的远程(自动)调节和紧 急切断。 3.转化器冷媒流量应设低限报警,防止冷媒断流 导致转化器温度失控。 | ||||
9.1.19 |
1.氯乙烯聚合反应应设置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 力、釜内搅拌电流与聚合单体流量、引发剂加入 量等与聚合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联锁关系, 在聚合反应釜处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2.当反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能及时 加入聚合反应终止剂。氯乙烯聚合反应进料阀应 与终止剂自动加注设施联锁,终止剂自动加注系 统未就绪时,应联锁关闭加料阀。 3.氯乙烯聚合反应釜设置安全泄放系统。 |
《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览》《关于氯气安 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补充指导意见》《烧碱装置安全 设计标准》 |
查现场 |
28
抄送:危化监管一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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