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对露天采矿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
(2019.4.23修订)
一、《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2008修正)
第五条 下列地区列入禁采区,禁止规划布点开采石矿、粘土矿: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范围内;
(二)重要工业区、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特种林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校园、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以及地质地貌遗迹保护区范围内;
(三)铁路、省道、国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和影响其交通运输安全的地段;
(四)水利工程设施,高压供电网线、供水管道、通讯网线,助航标志、地震监测点、永久性专用地物测量标志和控制点等规定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
(六)河流及堤坝两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的崩塌区、滑坡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
第七条 禁止开办年开采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采石场。
第十五条 开采石矿、粘土矿需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地矿主管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采矿的,地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采矿范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界桩和地面标志的埋设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界桩和地面标志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 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修改)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四、《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六、《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修正)
第六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
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13.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13.2.1 评估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 据和允许标准。
13.2.2 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
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如表2。
表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
保护对象类别 |
安全允许质点振动速度V/(cm/s) |
||
f≤10 Hz |
10Hz<f≤50Hz |
f>50 Hz |
||
1 |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
0.15~0.45 |
0.45~0.9 |
0.9~1.5 |
2 |
一般民用建筑物 |
1.5~2.0 |
2.0~2.5 |
2.5~3.0 |
3 |
工业和商业建筑物 |
2.5~3.5 |
3.5~4.5 |
4.2~5.0 |
4 |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 |
0.1~0.2 |
0.2~0.3 |
0.3~0.5 |
5 |
运行中的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
0.5~0.6 |
0.6~0.7 |
0.7~0.9 |
6 |
水工隧洞 |
7~8 |
8~10 |
10~15 |
7 |
交通隧道 |
10~12 |
12~15 |
15~20 |
8 |
矿山巷道 |
15~18 |
18~25 |
20~30 |
9 |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 |
5~9 |
8~12 |
10~15 |
10 |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C20): 龄期:初凝~3d 龄期:3 d~7 d 龄期:7d~28d |
1.5~2.0 3.0~4.0 7.0~8.0 |
2.0~2.5 4.0~5.0 8.0~10.0 |
2.5~3.0 5.0~7.0 10.0~12 |
爆破振动监测应同时测定质点振动相互垂直的三个分量。 注1:表中质点振动速度为三个分量中的最大值,振动频率为主振频率; 注2:频率范围根据现场实测波形确定或按如下数据选取:硐室爆破f小于20 Hz,露天深孔爆破f在10Hz~60 Hz之间,露天浅孔爆破f在40Hz~100 Hz之间;地下深孔爆破f在30Hz~100 Hz之间,地下浅孔爆破f在60Hz~300 Hz之间。 |
13.2.3 在按表2选定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认真分析以下影响因素: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 率、地基条件等;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应经专家论证后选取;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分类、支护状况、开 挖跨度、埋深大小、爆源方向、周边环境等;
——永久性岩石高边坡,应综合考虑边坡的重要性、边坡的初始稳定性、支护状况、开挖高度等。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质点振速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13.2.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按式(1)计算。
R=(K/V)1/α·Q1/3 (1)
式中:R——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单段药量,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安全允许质点振速,cm/s;
K,α——与爆破点至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在无试验数据的条件下,可参考表3选取。
表3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岩性 |
K |
α |
坚硬岩石 |
50~150 |
1.3~1.5 |
中硬岩石 |
150~250 |
1.5~1.8 |
软岩石 |
250~350 |
1.8~2.0 |
13.2.5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 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13.2.6 核电站及受地震惯性力控制的精密仪器、仪表等特殊保护对象,应采用爆破振动加速度作为安 全判据,安全允许质点加速度由相关管理单位确定。
13.2.7 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的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振 动安全距离。
13.3 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13.3.1 露天地表爆破当一次爆破炸药量不超过 25kg 时,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 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Rk = 25Q1/3 (2)
式中:Rk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m;
Q ——一次爆破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kg。
13.3.2 爆炸加工或特殊工程需要在地表进行大当量爆炸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 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P = 14Q/R3 + 4.3Q2/3/R2 + 1.1Q1/3/R (3)
式中:∆P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 Pa;
Q ——一次爆破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 kg;
R ——爆源至保护对象的距离,m。
13.3.3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不设防的非作业人员为 0.02×105Pa,掩体中的作业人员为0.1×105Pa;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的关系列入表 4。
13.3.4 地表裸露爆破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药量、地形和气象 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 4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
破坏等级名称 |
基本无破坏 |
次轻度破坏 |
轻度破坏 |
中等破坏 |
次严重破坏 |
严重破坏 |
完全破坏 |
|
超压 △P/105 Pa |
<0.02 |
0.02~0.09 |
0.09~0.25 |
0.25~0.40 |
0.40~0.55 |
0.55~0.76 |
>0.76 |
|
建筑 物破 坏程 度 |
玻璃 |
偶然破坏 |
少部分破呈 大块,大部 分呈小块 |
大部分破成 小块到粉碎 |
粉碎 |
— |
— |
— |
木门窗 |
无损坏 |
窗扇少量破 坏 |
窗扇大量破 坏,门扇、 窗框破坏 |
窗扇掉落、 内倒,窗框、 门扇大量破 坏 |
门、窗扇摧 毁,窗框掉 落 |
— |
— |
|
砖外墙 |
无损坏 |
无损坏 |
出现小裂 缝,宽度小 于 5mm,稍有 倾斜 |
出现较大裂 缝.缝宽 5mm~50 mm, 明显倾斜, 砖跺出现小 裂缝 |
出现大干 50 mm 的大裂 缝,严重倾 斜,砖跺出 现较大裂缝 |
部分倒塌
|
大部分到全 部倒塌 |
|
木屋盖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木屋面板变 形,偶见折 裂 |
木屋面板、 木糖条折 裂,木屋架 支坐松动 |
木攘条折 断,木屋架 杆件偶见折 断支坐错位 |
部分倒塌 |
全部倒塌 |
|
瓦屋面 |
无损坏 |
少量移动 |
大量移动 |
大量移动到 全部掀动 |
— |
— |
— |
|
钢筋混凝 土屋盖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出现小于 1 mm 的小裂缝 |
出现 1mm~ 2 mm 宽的裂缝,修复后 可继续使用 |
出现大于 2mm 的裂缝 |
承重砖墙全 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坏 重柱严重破坏 |
|
|
顶棚 |
无损坏 |
抹灰少量掉 落 |
抹灰大量掉 落 |
木龙骨部分 破坏下垂缝 |
塌落 |
— |
— |
内墙 |
无损坏 |
板条墙抹灰 少量掉落 |
板条墙抹灰 大量掉落 |
砖内墙出现 小裂缝 |
砖内墙出现 大裂缝 |
砖内墙出现 严重裂缝至 部分倒塌 |
砖内墙大部 分倒塌 |
|
钢筋混凝 土柱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有倾斜 |
有较大倾斜 |
13.3.5 露天及地下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13.6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13.6.1 一般工程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10 的规定;对设备或建(构)物的安全允 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3.6.2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表 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
||
露天岩土爆破 |
浅孔爆破法破大块 |
300 |
|
浅孔台阶爆破 |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 300) |
||
深孔台阶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 200 |
||
硐室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 300 |
||
水下爆破 |
水深小于 1.5m
水深大于 1.5m |
与露天岩土爆破相同
由设计确定 |
|
破冰工程 |
爆破薄冰凌 |
50 |
|
爆破覆冰 |
100 |
||
爆破阻塞的流冰 |
200 |
||
爆破厚度>2 m 的冰层或爆 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 过 300 kg |
300 |
||
金属物爆破 |
在露天爆破场 |
1500 |
|
在装甲爆破坑中 |
150 |
||
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
由设计确定 |
||
爆破热凝结物和爆破压接 |
按设计,但不大于 30 |
||
爆炸加工 |
由设计确定 |
||
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
由设计确定 |
||
地震勘探爆破 |
浅井或地表爆破 |
按设计,但不大于 100 |
|
在深孔中爆破 |
按设计,但不大于 30 |
||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 b 按设计,但不大于 50
|
按设计,但不大于 50 |
||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 50%。 |
|||
13.6.3 硐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可按式(5)计算:
Rf=20Kfn2W ………………………………(5)
式中:Rf——爆破飞石安全距离,单位为米(m); Kf——安全系数,一般取 Kf=1.0~1.5; n——爆破作用指数; W——最小抵抗线,单位为米(m)。
应逐个药包进行计算,选取最大值为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13.7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13.7.1 电力起爆时,普通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 11 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 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 12、表 13 和表 14 的规定。
表 11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
3~6 |
10 |
20~50 |
50 |
110 |
220 |
400 |
|
安全允许距离/m |
普通电雷管 |
20 |
50 |
100 |
100 |
— |
— |
— |
抗杂电雷管 |
— |
— |
— |
— |
10 |
10 |
16 |
表 12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5~25 |
25~50 |
50~100 |
100~250 |
250~500 |
500~1000 |
安全允许距离/m |
30 |
45 |
67 |
100 |
136 |
198 |
发射功率/w |
103~2500 |
2500~5000 |
5000~104 |
104~25000 |
25000~50000 |
50000~105 |
安全允许距离/m |
305 |
455 |
670 |
1060 |
1520 |
2130 |
表 13 爆区与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1~10 |
10~30 |
30~60 |
60~250 |
250~600 |
安全允许距离/m |
1.5 |
3.0 |
4.5 |
9.0 |
13.0 |
表 14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1~10 |
10~102 |
102~103 |
103~104 |
104~105 |
105~106 |
106~5×106 |
VHF 安全允许距离 / m |
1.5 |
6.0 |
18.0 |
60.0 |
182.0 |
609.0 |
— |
UHF 安全允许距离 / m |
0.8 |
2.4 |
7.6 |
24.4 |
76.2 |
244.0 |
609.0 |
13.7.2 不得将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带入普通电雷管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