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XXXXX.3020XX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30部分: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thirtieth

Precautionary label for chemicals in workplace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本部分的第4.1章、第4.2章、第4.3章、第5.1章、第5.2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3000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替代的国家标准为:

—— 1部分:通则(代替GB 13690 — 2009);

—— 2部分:爆炸物(代替GB 20576 — 2006);

—— 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 20577 — 2006);

—— 4部分:气溶胶(代替GB 20578 — 2006);

—— 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 20579 — 2006);

—— 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 20580 — 2006);

—— 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 20581 — 2006);

—— 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 20582 — 2006);

—— 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3 — 2006);

—— 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 20585 — 2006);

—— 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 20586 — 2006);

—— 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4 — 2006);

—— 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7 — 2006);

—— 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 20589 — 2006);

—— 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 20590 — 2006);

—— 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 20591 — 2006);

—— 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 20588 — 2006);

—— 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 20592 — 2006);

—— 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 20593 — 2006);

—— 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 20594 — 2006);

—— 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 20595 — 2006);

—— 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 20596 — 2006);

—— 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 20597 — 2006);

—— 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 20598 — 2006);

—— 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 20599 — 2006);

—— 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 20601 — 2006);

—— 27部分:吸入危害;

—— 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 20602 — 2006);

—— 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 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 30000的第30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第五修订版)有关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30部分: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1 范围

GB 30000 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的有关定义、一般要求、制作与应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化学品作业场所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进行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也可适用于某些药物的制造、存储服用及溢出物的清除和保健背景下可能发生的其他类型接触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000-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

—— 1部分:通则GB 30000.1-2013

—— 2部分:爆炸物(GB 30000.2-2013

—— 3部分:易燃气体(GB 30000.3-2013

—— 4部分:气溶胶(GB 30000.4-2013

—— 5部分:氧化性气体(GB 30000.5-2013

—— 6部分:加压气体(GB 30000.6-2013

—— 7部分:易燃液体(GB 30000.7-2013

—— 8部分:易燃固体(GB 30000.8-2013

—— 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30000.9-2013

—— 10部分:自燃液体(GB 30000.10-2013

—— 11部分:自燃固体(GB 30000.11-2013

—— 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30000.12-2013

—— 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GB 30000.13-2013

—— 14部分:氧化性液体(GB 30000.14-2013

—— 15部分:氧化性固体(GB 30000.15-2013

—— 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GB 30000.16-2013

—— 17部分:金属腐蚀物(GB 30000.17-2013

—— 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

—— 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GB 30000.19-2013

—— 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GB 30000.20-2013

—— 21部分:呼吸或皮肤过敏(GB 30000.21-2013

—— 22部分:生殖细胞突变性(GB 30000.22-2013

—— 23部分:致癌性(GB 30000.23-2013

—— 24部分:生殖毒性(GB 30000.24-2013

—— 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GB 30000.25-2013

—— 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GB 30000.26-2013

—— 27部分:吸入危害(GB 30000.27-2013

—— 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GB 30000.28-2013

—— 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GB 30000.29-2013

AQ 3047-2013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第十七修订版)

术语和定义

GB 30000.1-2013GB 30000.29-2013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一般要求

4.1 总则

4.1.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1.2 属于GHS范围内的产品在提供给作业场所的地点时应贴有GHS标签,在作业场所,标签应一直保留在提供的容器上。

4.1.3 在化学品作业场所,应采用GHS所有要素,GHS标签信息应展示在工作区,可以不同的书面或展示格式向工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4.1.4 应当开展雇员培训,以帮助确保有效的公示。

4.2 标志要素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文字和图形符号组合的型式,表示化学品在作业场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要素包括产品标识符、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资料参阅提示语以及紧急呼叫电话等。

4.3  标志内容

4.3.1  产品标识符

4.3.1.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应列明物质的中文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已有的情况下应当提供也可加上具体国家或区域使用的其他特有标识,如欧洲共同体(EC)编号

4.3.1.2  对混合物应标出对其危险性分类有贡献的主要组分的中文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以及对应CAS号,当需要标出的组分较多时,组分个数以不超过5个为宜。对于属于商业机密的成分可以不标明,但应列出其危险性。

4.3.1.3 产品标识符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志的上方。名称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

4.3.1.4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作业场所使用,主管部门可选择将酌处权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列入安全技术说明书上还是列在标签上

4.3.2  象形图

采用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规定的危险象形图,表1列出了9种危险象形图对应的危险类别。根据GHS,在作业场所主管部门可要求使用物理危险的所有符号。

4.3.3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单词,用“危险”和“警告”来表示。“危险”主要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而“警告”主要用于较轻的危险类别。根据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选择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信号词。信号词位于化学品名称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1  9种危险象形图及对应的危险类别

危险象形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爆炸物,1.11.4

自反应物质,AB型;

有机过氧化物,AB

压气体

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固体

危险象形图

对应的危险类别

易燃气体,类别1

烟雾剂,类别12

易燃液体,类别13

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BF型;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发火自燃液体

发火自燃固体

有机过氧化物,BF型;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金属腐蚀金属腐蚀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1

毒性,类别13

危险象形图

对应的危险性类别

毒性,类别4

皮肤腐蚀/刺激,类别2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类别2A

皮肤过敏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类别3

危害臭氧层对臭氧层的危害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呼吸过敏

生殖细胞突变性;

致癌性;

生殖毒性;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一次接触,类别12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 反复接触;

吸入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急性类别1

危害水生环境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慢性类别12

 

4.3.4  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酌情包括危险程度。根据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选择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说明,要求醒目、清晰。

4.3.5  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指一个短语(/)象形图,用于说明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危险产品或因对它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要求内容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该部分应包括安全预防措施、意外情况(如泄漏、人员接触或火灾等)的处理、安全储存措施及废弃处置等内容。防范说明按GB 30000.1-2013GB 30000.29-2013的规定表述。

4.3.6  个人防范措施

根据良好的职业卫生做法,个人保护设备应与其他控制措施,如工程控制、通风和隔离等一并使用。标明为最大限度地减小因接触物质或混合物而患病或受伤的可能性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个体保护设备使用防护象形图来表示。根据作业场所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单独或组合使用防护象形图。防护象形图按GB 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选择。

4.3.7  紧急呼叫电话

填写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紧急呼叫电话。

4.3.8  资料参阅提示语

提示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3.9  危险信息先后排序

当化学品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危险性时,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符号、信号词、危险说明的先后顺序GB 30000.1-20135.6章。

4.4  样例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样例参见附录A

制作

5.1  编写

5.1.1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正文应使用简捷、明了、易于理解、规范的文字表述,正文内容应保持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一致

5.1.2 当某种化学品有新的信息发现时,及时对警示性标志正文内容进行修订

5.2  颜色

5.2.1 危险象形图的颜色根据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的规定执行,一般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方块边框为红色,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如果此象形图用在不出口的包件的标签上,方块边框可以为黑色。

5.2.2 正文应使用与底色反差明显的颜色,一般采用黑白色。

5.3  字体

5.3.1 产品标识符、信号词、危险说明以及标题宜使用黑体,其它内容宜使用宋体。

5.3.2 字体要求醒目、清晰。

5.4  标志尺寸

5.4.1根据AQ 3047-2013,通常情况下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横版尺寸不宜小于80 cm×60 cm,竖版的尺寸不宜小于60 cm×90 cm

5.4.2 若观察距离不能覆盖作业场所所有面积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多设几个警示性标志。

5.5  印制

5.5.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应清晰、醒目,应在边缘加一个黑色边框,边框外应留大于或等于3 mm的空白,边框宽度大于等于1 mm

5.5.2 象形图必须从较远的距离,以及在烟雾条件下或容器部分模糊不清的条件下也能看到。

5.5.3 标签的印刷应清晰。采用坚固耐用、不变形、不锈蚀的不燃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绝缘材料,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使用防静电材料。

应用

6.1  设置位置

6.1.1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的醒目处,并使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6.1.2 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宜设置在作业场所的出入口、外墙壁或反应容器、管道旁等醒目位置。

6.1.3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标志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2  设置方式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应稳固不倾斜,柱式应与支架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3  设置高度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5 m

6.4  注意事项

6.4.1  标志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6.4.2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更换。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文本框:                                    
紧急呼叫电话:****                        请参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文本框: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