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 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列举了 64项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 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 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
(1)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 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 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 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 的相关工贸企业。
(2) 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 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 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
(八)项执行。
(3) 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 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
(十)项执行。
【解读】
判定情形:
(1)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 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 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 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二)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 上岗作业。
(2) 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 业。
(3) 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 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三)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解读】
判定情形: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之日起6 个月后,未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解读】
1・说明:
(1) “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铁水、钢水、液渣(以下简 称“熔融金属”,冶金企业下同)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 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的车间内零 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 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4-1)O
“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不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 区域,如转炉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行走区域。
(2) “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冶金企业
下同)。
图4-1地坪区域示意图
2.判定情形:
(1)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行走区 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 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铁水、钢 水、液渣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图4-2)O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铁水罐、钢水 罐、液渣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位、钢包回转台、浇铸 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方向的罐 (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冶金企业下同)。
炼钢连铸的铸余渣罐(包、盆)位于起吊点时的外壁不视为 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图4-2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 )炼钢厂、铁合金厂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 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距离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纵向两端方向,图 4~3)。
图4-3距离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示意图
(3) 炼钢厂位于车间架空层平台的转炉操作室,其面向铁 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 筑的墙体(冶金企业下同);“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 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 闭(冶金企业下同)。
(4) 炼钢厂架空层平台的AQD炉、VD炉、VOD炉的操作室, 其面向铁水、钢水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铁水 罐、钢水罐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5) 炼钢厂连铸流程采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或者钢包回转 台单跨布置的连铸平台操作室,其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未采 用实体墙完全封闭的外墙,在连铸平台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 立柱边线以内。
注:面向钢水、液渣吊运侧包括正对连铸跨和面向钢水罐行 走路线两个方向。
(6)炼钢厂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设置 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或者 设置在吊运跨纵向最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 罐冷修工位的罐体外壁(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 与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间距大于等于15米;钢水罐热修 工位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还需设置高度大于等于2米,宽度超 出热修操作工位1米以上的实体墙(图4-4);实体墙与吊运
工艺极限边界的距离应大于等于13米。
图4-4钢水罐冷(热)修工位和铁水罐冷修工位示意图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 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 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 判定情形:
(1) 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 米以内区域,存在积水。
(2) 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 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 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 道,存在积水。
(3) 生产期间炼钢钢锭浇注坑内、浇注车运行轨道区域内, 存在积水。
2. 除外情形:
(1) 生产期间炉前出铁场内距离高炉主沟、铁沟边沿3 米以内区域潮湿。
(2) 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铁水预处理、转炉、电弧炉、感 应炉、精炼炉、连铸、矿热炉的炉前作业平台和炉下事故坑、 渣坑,以及厂房内的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的地面运输通 道潮湿。
(3) 生产期间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 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4) 生产期间炼钢渣跨闷渣和电弧炉炉下热泼渣的排水沟 (井)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
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解读】
1. 判定情形:
(1) 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 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
(2) 漏钢回转溜槽未按要求设置或者维护。
注:回转溜槽设置要求包括溜槽本体使用钢板焊接,内部 使用耐火砖或者耐火材料砌筑,溜槽一端延伸至事故钢水罐上 方,另一端应在不影响中间罐车正常行走情况下尽量靠近中间 罐车本体一侧,且端头封闭;维护要求包括内部无堵塞、无积 水。连铸机设置单侧漏钢回转溜槽即可。
(3) 中间罐漏钢坑(槽)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中间罐满罐 容量。
(4) 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槽、坑)。
注:钢锭浇注坑不得作为事故坑。
(5) 连铸事故钢水罐或者钢锭模铸事故钢水罐(坑、槽) 的应急储存容量小于钢水罐满罐容量。
2. 除外情形:
(1) 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未设置漏钢回转 溜槽。
(2) 使用钢水罐水平连浇车的连铸工艺,其事故钢水罐设 置在连铸平台下方的车间内零米地面。
(四)转炉、电弧炉、AaD炉、LF炉、RH炉、VaD炉等炼 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解读】
1. 判定情形:
(1) 转炉、AOD炉的氧枪自动升起未与氧枪氧气压力、冷 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水冷副枪自动 升起未与副枪冷却水进水流量、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炉体倾动未与水冷氧枪或者副枪的进出水流量差联锁。
(2) LF炉的水冷钢包盖,电弧炉水冷炉壁、水冷炉盖、 水冷氧气顶枪、竖井水冷件,COnSteeI炉连接小车水套,未设 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 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联锁。
(3) 电弧炉水冷氧气顶枪的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监测 报警装置,未与顶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4) VOD、CAS-OB、IR-UT> RH-KTB等精炼炉的水冷氧枪 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报警装置未与氧枪自 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联锁。
2. 除外情形:
使用雾化水(压缩空气和水的混合物)冷却工艺,且设有 雾化水循环供水水箱和实时监测水箱内水位差的电弧炉,未设 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五) 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 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 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 压力值的。
【解读】
1. 说明:
“设备设计压力值”是指设计文件规定的炉顶放散阀联锁 自动放散的最大压力值。
2. 判定情形:
(1) 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 高工作压力设计值。
(2) 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3) 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 备设计压力值。
(4) 炉顶放散阀阀盖拴拉固定。
3. 除外情形:
单座高炉的炉顶放散阀数量大于等于3个,生产期间至少 有2个炉顶放散阀与炉顶工作压力联锁。
(六)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 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 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 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解读】
1. 说明:
(1)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 是指高炉、转炉、焦炉、竖炉、竖窑、连铸、矿热炉、煤气除 尘器、煤气柜、加压机、抽气机、混合装置和煤气加热炉、退 火炉、预热炉、点火炉、干燥炉、热风炉、回转窑、发电设施。
(2) “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焦炉 地下室、加热炉地下室、退火炉地下室、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 下室、煤气柜活塞上部、加压机房、抽气机房、排水器房、烘 烤器、预热器、高炉风口及以上各层平台(炉顶大方孔以上各 层平台除外)、高炉炉顶液压站(含封闭式油泵间、封闭式工 具间)、热风炉煤气自动切断阀操作平台、喷煤干燥炉、煤粉 制备间、煤气发电设施间(含TRT透平机隔音罩)、煤气除尘 器卸灰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真空精炼装置的水封池、 机械真空泵房、煤气加热炉、煤气预热炉、煤气热处理炉、烧 结球团主抽风机室、烧结点火炉、球团竖炉(回转窑)点火器、 白灰竖窑(回转窑)点火器。
2. 判定情形:
(1)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注:本项不适用厂区煤气输配管道旁侧设置的6类人员聚 集场所。
(2) 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 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 在本项明确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可能发生煤气泄漏 积聚的场所和部位,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3.除外情形:
(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内部设置的无其他出入口、窗户的6类人员聚集场所,未设 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本项判定情形(1)明确的设施现场采取无人值守操 作时,无人值守区域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 接班室、更衣室,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3) 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 24小时有人值守操作室内的报警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 时有人值守场所。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 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隔断装置”是指配置在煤气管道上,用于隔断煤气,具 有可靠保持煤气不泄漏到隔离区域功能的装置统称。具有此功 能的装置,可以是独立式或者组合式的。独立式隔断装置包括 全封闭式眼镜阀、阀腔注水型双闸板切断阀、阀腔注水型NK 阀;组合式隔断装置由蝶阀、闸阀、球阀等切断装置和眼镜阀、 盲板、U/V型水封等共同组成。
2. 判定情形:
(1) 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 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注: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合式隔断装置时应在堵盲板处 设置撑铁。
高炉、转炉煤气净化系统涉及的重力除尘器、旋风除尘器、 冷却器、喷淋塔、洗涤塔、环缝清洗塔、文氏管、脱水器的进 出口煤气管道,按工艺特性不设隔断装置。
(2) 进入车间前的入口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3. 除外情形:
(1) 转炉煤气净化系统负压工况的电除尘器进出口煤气管 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2) 直径小于100毫米的煤气管道采用切断装置和盲板组 合式隔断装置时,未在堵盲板处设置撑铁。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 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 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 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
1. 说明:
(1) “水封式排水器”,是指利用水柱高度克服煤气压力, 将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积水等通过溢流方式自动排出的装置。 根据排水器本体结构不同分为立式水封式排水器、卧式水封式 排水器。
(2) “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结构 决定的能够封住管道中煤气的最高压力,一般用kPa(国际单 位)表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 判定情形:
(1) 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 小于 30kPa( 3060mmH2。)。
(2) 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 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4) 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
3. 除外情形:
(1) 煤气柜柜底、柜体和转炉煤气柜后电除尘器底部的水 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 3060mmH2θ)O
(2) 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 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解读】
1.说明:
(1) “熔融金属”是熔融态、液态有色金属和熔渣、液渣 的统称。
(2) “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熔融金属吊运跨两侧立柱靠 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两侧围墙为界 的车间内零米地面区域。其中,横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 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
(3) “操作室”包括控制室、检验室、化验室(有色企业 下同)。
2.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设置在吊运跨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跨两侧立柱靠近熔 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最两端的熔融金属 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车间地坪区域;“吊运工艺极限边界” 是指因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位于兑装位、倒罐
位、浇铸位或者地面轨道极限起吊点时,吊运跨纵向靠近最两端 方向的罐(包、盆)外壁到达的垂直边界位置(有色企业下同, 图 5-1)O
非熔融金
属吊运跨
塚炼炉
出入
壻媒炉
|
I ⅛Z≡S⅛ξ×λwS⅛√'正下方地坪区屬\ |
靠近熔融金属侧立柱边界
图5-1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吊运跨地坪区域纵向最 两端时未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注:“安全防护要求”是指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 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6类人员聚集场所的外墙 (靠近罐体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一侧,有色企业下同),与熔融 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大于等于15米(图5-2) O
保温炉目铸机
非熔融金
属吊运跨
淺铸炉I=I铸井
出-<tr
墙一
≡
摩
员集所 人聚场一
图5-2人员聚集场所示意图
(3)生产工艺需要熔融金属罐(包、盆)进入厂房架空层 平台时,平台上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侧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 闭的外墙,在吊运跨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以内。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 筑的墙体;“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是指操作室面向熔融金属 吊运侧的出入门、观察窗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封闭。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溶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的。
【解读】
1. 说明:
“生产性积水”是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步存在、同步运行, 且暴露在生产现场的生产工艺操作必须性水源,如开路冷却水系 统的收集水槽、水箱,深井铸造工艺的深井内部冷却水等。
2. 判定情形:
(1) 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2) 生产期间厂房内熔融金属吊运通道和厂房内地面运输 通道存在积水。
3. 除外情形:
(1) 生产期间事故坑、炉下渣坑、炉前作业平台、炉基区 域潮湿。
(2) 生产期间设置在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 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 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3) 生产期间厂房内的熔渣、液渣缓冷场地存在积水。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 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解读】
1.判定情形:
(1)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熔炼炉、保温炉、浇铸炉,
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注:“浇铸炉”是指与铸造深井通过流槽、分配流槽直接 相连的浇铸炉组,包括保温炉(静置炉)、熔保一体炉,不包 括单独具备熔炼功能的熔炼炉(有色企业下同)。
(2)熔融金属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应急储存设施 容量小于炉体额定装料量;多台固定式浇铸炉共用应急储存设 施时,应急储存设施容量小于最大单炉炉体额定装料量。
2.除外情形:
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以及 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 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 采用水冷冷却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加热炉、铸造机 未设置高位水塔(箱、池)、事故供水泵等应急供水设施。
(2) 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注:“应急电源”是指双回路供电、UPS电源、可自动转 换的柴油发电机,或者其他具有同等级应急功能的动力源;高 位水塔(箱、池)等通过重力自流作用实现应急供水的设施, 不涉及应急电源(有色企业下同)。
2.除外情形: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未设置应急供水设施,或者 应急供水设施未设置应急电源。
(五) 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 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 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 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2) 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未设 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注:出水温度、进水流量、进出水流量差、压力监测报警 装置的设置,可以按熔融金属炉窑不同水冷元件的供水特点分 区域、分类别设置,即不是每个水冷元件必须单独设置对应的 监测报警装置。
(3) 未对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精炼炉窑的开路水冷元件 出水温度进行检测。
注:检测方式包括定期手动检测、在线实时监测。企业采 取手动方式检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时,应按管理制度或操 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有书面记录。
(六) 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 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 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 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 警装置。
(2) 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 与快速切断阀或者紧急排放阀联锁。
(3) 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 与流槽断开装置联锁。
(4) 结晶器冷却水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信号,未 与倾动式浇铸炉的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 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 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 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
注:铸造深井的每个结晶器(如扁锭生产,有色企业下同) 或者模盘的每一个流道均设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视同该浇铸 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有液位监测报 警装置。
(2)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 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 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 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 放阀联锁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
注: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断开装置的 固定式浇铸炉,其铝液流槽可不设置紧急排放阀。
(2) 固定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 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3) 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 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 联锁。
注:铸造深井的每个结晶器或者模盘的每个流道均设有液位 监测报警装置,且每个监测报警装置均与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 阀(断开装置)联锁的,视同固定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 槽)入口连接处设置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且与快速切断阀、断 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 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 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 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倾动式浇铸炉的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 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
(2) 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 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联锁。
(3) 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 液位监测报警信号,未与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注:铸造深井的每个结晶器或者模盘的每个流道均设有液位 监测报警装置,且每个报警装置均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 倾动控制系统联锁的,视同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 入口连接处设置有液位监测报警装置,且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 置)、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联锁。
(4) 液位监测报警装置、紧急排放阀、快速切断阀、断开 装置,未设置应急电源。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
(2) 未按照钢丝绳定期检查和更换制度要求,对钢丝绳进 行定期检查。
注:定期检查周期至少每月1次。
(3) 钢丝绳应报废的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 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 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 是指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涉及煤气的各类地下室、加压站; 使用煤气的热风炉、焙烧炉、干燥炉等;以焦碳(碳粉、煤粉) 为燃料或还原剂的生产环节,如烟化炉、阳极炉等;高钛渣冶 炼、镍火法冶炼、硅冶炼用的电炉、全密闭矿热炉的煤气净化、 回收、储存、输配与使用区域。
(2) “可能发生神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 指铅锌冶炼中的酸浸工序、净液工序、海绵镉工序、钢置换工 序等;铜冶炼中的电解液净化工序、烟尘回收的铜电积工序; 锡冶炼中的除杂工序等。
(3) “可能发生氯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指贵金 属生产的液氯储存、汽化间;氯化分金工序(分金釜、一次还 原釜、二次还原釜等)及沉钯等工序;错生产的液氯储存、汽 化间;氯化工序、精馏(复蒸)等工序;铅铋精炼工序中的液 氯氯化精炼工艺(如铋氯化精炼锅)。
(4) “可能发生硫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是 指采用硫化石膏法脱神工艺污水处理系统(如在废酸中加入硫 化钠或硫氢化钠产生硫化氢、用水电解制氢并与硫磺反应生产 硫化氢、甲醇裂解制氢并与硫磺反应生产硫化氢等);硫化钠、 硫氢化钠储存地点(如硫化钠、硫氢化钠与酸同库储存或受潮 产生硫化氢)。
2.判定情形:
(1) 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神化氢、氯气、硫化氢气体泄漏、 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本项明确的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神化氢、氯气、硫化 氢4种气体泄漏、积聚场所和部位的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装置实时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
注:非24小时连续生产的企业,现场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生产期间有人值守的场所。
(3) 可能出现神化氢气体泄漏、积聚且未设置固定式气体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和部位,未使用溴化汞(氯化汞)试 纸检测神化氢气体浓度。
3.除外情形:
可能发生神化氢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使用溴化汞 (氯化汞)试纸检测神化氢气体浓度。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 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 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 说明: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是指采 用风机供给助燃空气的点火炉、回转窑、竖炉、竖窑、干燥窑、 烟气炉,以及熔融金属罐(包、盆)烘烤器、冶炼炉、熔炼炉、 精炼炉、保温炉、熔保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煤气 (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
2. 判定情形:
(1) 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燃烧装置的煤气 (天然气)入口总管道,未设置止回装置或者紧急自动切断装
置。
(2) 使用煤气(天然气)单体燃气设备的入口总管道紧急 自动切断装置,未与燃气入口总管道低压监测装置联锁。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 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 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
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解读】
1. 说明:
“最高封堵煤气压力”是指水封式排水器自身结构决定的 能够封住管道中煤气的最高压力,一般用kPa(国际单位)表 示,也可用mmH2O(水柱高度)表示。
2. 判定情形:
(1) 正压煤气输配管道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 小于 30kPa( 3060mmH2O)。
(2) 同一煤气输配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
(3) 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
3. 除外情形:
(1) 煤气柜柜底水封式排水器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 30kPa( 3060mmH2O)。
(2) 煤气抽气机进出口管道隔断装置两侧的正负压工况排 液管共用水封井(罐)。
【解读】
判定情形:
(1) 煤磨袋式收尘器的灰斗或者进、出风口未设置温度监 测报警装置。
(2) 煤粉仓锥体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 煤磨袋式收尘器出风口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 测报警装置。
(4) 煤粉仓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5) 煤磨袋式收尘器或者煤粉仓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或 者气体灭火装置未同时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 三种启动方式。
(二) 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 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清库方案。
(2) 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方案缺少防止高处坠落、坍塌、 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3) 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时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 塌、掩埋窒息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三)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 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库顶最高处未设置能够监 测乙炔气体浓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3) 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库固定式可燃气体监测报警 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四)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 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 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 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进入筒型储库、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内作业时,未 在配电室切断设备电源并上锁、挂牌。
(2) 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 炉、篦冷机、磨机等作业时,未关闭防止物料涌入、高温或有毒 有害气体进入的阀门、闸板,并断电、上锁、挂牌。
(3) 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 篦冷机内作业时,未采取防止作业面上方物料坍塌伤人措施,或 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措施。
(五) 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 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 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台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 判定情形:
(1) 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 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 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 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
(3) 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燃气总管的 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
3. 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六)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 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未设置能够监测氢气浓 度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燃气配气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
(七)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解读】
判定情形:
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漏水。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 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的水冷设备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 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 玻璃窑炉的前脸水包,玻璃锡槽的锡液冷却水包、唇 砖水包等水冷设备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
(3) 玻璃窑炉的池壁风机、钢碹碴风机、L吊墙风机、玻 璃锡槽的槽底风机等风冷保护设备未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解读】
1.说明:
(1)“吊运跨”是指熔炼作业区所属的熔融金属吊运行走 途经的厂房两端柱距(围墙)及跨度区域(图7-1)O
(2) “浇注跨”是指在浇注作业区所属的熔融金属吊运行 走途经的厂房两端柱距(围墙)及跨度区域(图7-1)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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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吊运跨、浇注跨示意图
(3) “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 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吊运跨或 者浇注跨两端围墙为界的车间内正负零面区域。其中,“横向” 是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小车运行方向;“纵向”是指吊运熔 融金属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方向(图7-2); “正负零面区域”不 包括架空层平台正下方被遮挡的区域。
⅛⅛g≡
图7-2吊运跨、浇注跨地坪区域示意图
2.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 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行走跨度两侧立柱 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熔融金属吊运工艺 极限边界为界的地坪区域(图7-3)O
⅛λd
大车斷郝J /
浇注地坑
∖j≡≡≡⅛
吊运工裁界
T 大车运枷
ʌ >X∖ √ >X∖
<浇注跨正下方地坪区域*^
靠觥繇属赃麒界/
图7-3吊运跨、浇注跨正下方地坪区域示意图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 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 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 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 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 筑的墙体。
(二)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 急储存设施的。
【解读】
1. 判定情形:
(1)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 应急储存设施。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 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 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 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2. 除外情形: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三)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 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 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
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 判定情形:
(1) 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 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 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 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 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 区域内存在积水。
(4) 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 存在积水。
2. 除外情形:
(1) 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 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
(2) 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 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槽) 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 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 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 联锁。
(2) 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 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 加热系统联锁。
(3) 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 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 系统联锁。
(4) 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 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 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 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 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除外情形:
(1)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 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 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 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 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 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 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五)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 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
1. 说明: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 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 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2. 判定情形:
(1)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 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 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 火保护系统。
(六)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 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 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 空间内积聚。
(2) 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 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 半密闭空间内。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 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 涂料。
2. 判定情形:
(1)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报警。
(2)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 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 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 装置的。
【解读】
1. 说明:
“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是指当加热温度超过要求时,可 以自动切断电源或者燃气等供热源的装置。
2. 判定情形:
(1) 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 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 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 说明:
“酒库”是指采用陶坛、橡木桶或者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白 酒的室内场所,包括人工洞酒库。
2. 判定情形:
(1) 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 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 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 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除外情形:
制(酿)酒车间用于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酒库;半敞开式酒 库。
(三)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 化液氯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 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 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体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 判定情形:
(1)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 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 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 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 装置联锁。
3.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五)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 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 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 置。
(3)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 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六)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 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 类涂料。
2. 判定情形:
(1)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 体浓度监测报警。
(2) 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 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 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 措施的。
【解读】
1. 说明:
(1) “故障电池”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3伏特,存在胀 气、短路、破损、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 水中的电池。
(2) “物理隔离措施”是指通过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 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方式,将故障电池与非故障电池隔离的 措施。
2. 判定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 理隔离措施。
【解读】
1. 说明:
(1) “隔开”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 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独立房间内,与 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 “单独设置”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 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外,与生产厂房 内的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 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 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 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 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 潮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 物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 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 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 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2.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 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解读】
1. 说明:
“熏蒸作业场所”是指使用磷化铝(镁)杀虫剂,运用熏 蒸方式对烟草虫害进行治理的作业场所。
2. 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仪器。
(2) 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 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 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 场所。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 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 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 说明:
“生产线和场所”是指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 浸渍器、压缩机,以及储存液态二氧化碳的储罐、工艺罐、回 收罐的所在区域。
2. 判定情形:
(1)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 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 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 联锁。
【解读】
1.说明: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 (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2.判定情形: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 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 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 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 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
1. 说明: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 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 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 判定情形:
(1) 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 用一套除尘系统。
(2)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 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 一套除尘系统。
(4) 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 尘系统。
(5) 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 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注:木制品加工企业用于除尘,带有刮板功能的方形管道视 为除尘风管。
3.除外情形:
(1) 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 共生、伴生。
(2) 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 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 的。
(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 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 个排气烟囱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 防控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 式除尘系统。
2. 判定情形
(1) 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 任一种控爆措施。
(2) 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 爆措施。
(3) 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 线监测报警措施。
(4) 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 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3. 除外情形:
(1) 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 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 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 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 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 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 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 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 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 施。
(五)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 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1. 说明:
“重力沉降室”是指粉尘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而被分离的一种 惯性除尘器。
2. 判定情形:
(1)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 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 尘风道。
3. 除外情形: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六) 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 气卸灰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锁气卸灰装置”是指安装在除尘器的灰仓底部,给除尘器 排灰的设备。应用较多的锁气卸灰装置有星型卸灰阀、双层闸板 阀等。
2.判定情形:
(1) 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 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 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 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读】
1. 说明:
“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长期或者频繁出现的 区域。
2. 判定情形:
(1) 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 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 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八)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 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杂物去除装置主要有永磁铁、永磁筒、电磁铁、筛网、气 动分离器、去石机、去石筛、风选机等。
2.判定情形:
(1) 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 消除装置。
注: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应安装在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主 进风管,或者安装在与每台砂光机连接的支风管。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 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 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 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 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 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 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 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 发制冷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 蒸发制冷。
(2) 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 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 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解读】
1. 说明:
“单独的作业间”是指仅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和物料输送装 置,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氨气扩散的独立作业区域。
2. 判定情形:
(1) 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 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 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解读】
1. 说明: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 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氯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 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 限空间。
2. 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 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 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 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 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 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 护。
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 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 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 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 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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