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厅〔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 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指 导地方提高执法检查效能,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现将《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 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指导目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 化工、医药企业,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内容。
二、 强化精准严格执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的一 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 焦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 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等''关键 少数",不断提升执法检查工作精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对重 点企业开展精准严格执法,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 衔接,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聚焦《指 导目录》列明的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计划,强化执法检查。
四、 各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剖析发现 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建立健全问题督办整改制度,推动从根本 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围绕《指导目录》优先报 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辖区有关 危险化学品企业,引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 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并于2024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 报送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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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 |
:础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1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不明确,或者未履 行法定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 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 产责任落 实管理 _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 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 | |||||
2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 通报(包括主要负 责人未进行安全风 险承诺公告,或者 承诺公告与现场情 况不相符合、虚假 承诺等相关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扌艮告。____________ |
《关于全面实施危险 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 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应急〔2018〕74号)五、 安全承诺公告企业安全 承诺:企业在进行全面安 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落 实相关的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 诺当日所有装置、罐区是 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安 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 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
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 产责任落 实管理 |
3 |
未按照有关标准规 范要求定期对涉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 |
I.《关于加强化工过 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 |
设备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易燃易爆、剧毒物 料的管线(包括管 件)进行测厚。 |
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 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 期检查、检测。 |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O
(安监总管三〔2014〕94 号)第(十六)条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 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 |
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 (-)生产、储存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 检查、检测的。 _ |
_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 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 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 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 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 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 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 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 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 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 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 理文件的管理。______ | |||||
4 |
涉及易燃易爆、剧 毒物料的设备、管 线及管件发生泄 漏,未妥善处置仍 继续运行,或者打 卡子带“病”运行、 未采取有效措施彻 底消除隐患。 _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不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 |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 事件管理。
(安监总管三〔2014〕9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生产装置 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
号)第(十六)条建立 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 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 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 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 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 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 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 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 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 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 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 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 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 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 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 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 改。加强对有关管理规定、 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 记录文件以及采用的检测 和评估技术标准等泄漏管 |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理文件的管理。 3.《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六条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 |||||
5 |
涉及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的安全联 锁摘除未履行手 续,或者未及时恢 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 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信息。 |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七、设备完好性(完 整性)以及十、变更管理。
〔2015〕113 号)第二十 二条安全联锁未正常投 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 审批后临时摘除超过一个 月未恢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四项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
生产装置 带“病” 运行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四)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________________ | |||||
6 |
变更管理制度未落 实(包括涉及重大 危险源、重点监管 危险化工工艺的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主要负责人、 原料、工艺路线、 产品、关键设备方 面发生的变化未纳 入变更管理,或者 在变更时未进行安 全风险分析等相关 情形)« |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九)变更管理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管三〔2013〕88号) 十、变更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
变更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7 |
油气储罐超温、超 压、超液位操作和 随意变更储存介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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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储存设施 异常运行 和变更管 理 | |
8 |
油气内浮顶储罐运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泰 |
《危险化学品安全 |
储存设施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行中浮盘落底。 |
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 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 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 2.《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 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第六条 严禁内浮顶储罐运 行中浮盘落底。 |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异常运行 管理 | ||
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 险源企业双重预防 机制未构建或者未 有效运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 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报告。 |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四) 未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 未建立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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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并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包括 未建立重大危险源 主要负责人、技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 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 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 通知》(应急厅〔202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负责人、操作负责 人的安全包保责任 制并如实履职等相 关情形)。 |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 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 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 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 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 |
12号)第二章包保责 任。 |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 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 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40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 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 或者责任机构的。____ | |||||
11 |
构成一级、二级重 大危险源的危险化 学品罐区未实现紧 急切断功能;涉及 毒性气体、液化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
重大危险 源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体、剧毒液体的一 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 区未配备独立的安 全仪表系统。 |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单 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 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 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 善控制措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 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 |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 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 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 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 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lS)O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 构 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 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 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 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 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 立的安全仪表系统。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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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工艺装置的上 下游配套装置未实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九 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的厂房、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 |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 |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现自动化控制。 |
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 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 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57号)第七条第三项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 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 |
化、氯化、氟化、重氮化、 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 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 控制。 |
三条企业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 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 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 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 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气体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3.《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 工工艺目录》(安监总管三 〔2009〕116 号)。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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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硝化、氯化、 氟化、重氮化、过 氧化的精细化工生 产装置企业,未开 展有关产品生产工 艺全流程的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未对 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 热稳定性测试,或 者未落实评估建 议。 |
〔2009〕116 号)。____________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 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 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 于2021年底前完成有关 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 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 照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 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 性测试。____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_______ |
危险化工 工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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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簽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危险化学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生产管理人员等从 业人员不具备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管理能力(包括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企业,主要负 责人和主管生产、 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具备 化学、化工、安全 等相关专业大专及 以上学历或化工类 中级及以上职称等 相关情形)。 |
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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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 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 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 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 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 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 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 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 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 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 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 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 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 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 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 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 2.《危险化学品安全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
品安全从 业人员资 质学历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 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 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 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癒病、 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 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 具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 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 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 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 以上文化程度。 |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 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 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 生产、设备、技术、安全 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 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 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 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 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 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 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 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 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 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 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3.《化工(危险化学 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条规定》(安监总政法 〔2017〕15号)第三条 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 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 持证上岗。_________ | |||||
15 |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 险性、粉尘爆炸危 险性、中毒危险性 的厂房(含装置或 车间)和仓库内设 置办公室、休息室、 外操室、巡检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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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 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安委〔2020〕3号)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 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 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 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 休息室、外操室、巡检 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 以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隐患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 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 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 5. 7粉尘爆炸危 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 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 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 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 |||||
16 |
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企业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依法经考核 合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 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考核合格。_________ |
(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装卸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 核合格的。 | ||||
17 |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的特种作业人员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证而上岗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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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资格,上岗作业的。 | |||||
18 |
涉及“两重点一重 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 防护距离不符合国 家标准要求。 |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121号)第三条 涉 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 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19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 化工工艺的装置未 实现自动化控制, 系统未实现紧急停 车功能,装备的自 动化控制系统、紧 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用。 |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四条涉 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 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 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 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 使用。_______________ | |||||
20 |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 国家标准安装使用 防爆电气设备。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釆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5. 2. 3 防爆 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 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 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1气体、蒸气或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 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 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 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尘分级与电气设备类别的 关系应符合表5. 2. 3-1的 规定。当存在有两种以上 可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 混合物时,应按照混合后 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 组别选用防爆设备,无据 可查又不可能进行试验 时,可按危险程度较高的 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 设备。 对于标有适用于特定 的气体、蒸气的环境的防 爆设备,没有经过鉴定, 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气体环 境内。 2 II类电气设备的温 度组别、最高表面温度和 气体、蒸气引燃温度之间 的关系符合表5.2. 3-2的 规定。 3安装在爆炸性粉尘 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 |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措施防止热表面点可燃性 粉尘层引起的火灾危险。 III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 温度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进行选择。电气 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 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 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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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 害气体泄漏的场所 未按国家标准要求 设置检测报警装 置;可燃和有毒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未 投用或处于非正常 状态,长时间报警 未处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 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 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 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 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 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 标准 » ( GB/T 50493-2019) 3. 0. 1在生产或使用可 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 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 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 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 器;泄漏气体中有毒气体 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 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 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 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 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信息。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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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 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 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 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 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 有毒气体探测器。 |
任: (二) 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 (三) 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四) 关闭、破坏直 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 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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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动火、受限 空间等特殊作业管 理制度;特殊作业 未履行许可手续; 动火、受限空间作 业未按规定进行气 体分析;作业过程 无人监护。 |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 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 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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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 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 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4.6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 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 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4. 10作 业期间应设监护人。5. 3. 1动 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6.3 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 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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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国家标准分区 分类储存危险化学 品,超量、超品种 储存危险化学品, 相互禁配物质混放 混存。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 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 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 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 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
重大隐患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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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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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风险监测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警系统现场感知监 测监控设备设施未 正常运转。 |
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目录》(安监总危化 〔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 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 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 检验设备、仪器。 |
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 统运行管 理 | ||
高危细分领域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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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硝化反应的装 置(厂房)同一时 间现场操作人员超 过3人。 |
1 .《硝化企业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表2重点检查项安全风 险隐患排查表第9条 硝 化车间(装置)、硝化工 艺上下游装置的所有生产 |
硝化工艺 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工序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 控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 率应达到100%。 2.《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 则》(应急〔2019〕78号) 附件1安全基础管理安 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涉及 硝化、加氢、氟化、氯化 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 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 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 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 制在3人以下。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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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铉储存方式、 方法以及储存数量 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 (包括未根据《危 险化学品生产装置 和储存设施风险基 准》(GB 368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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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铉生产企业专 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 (试行)》表1硝酸铉 企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表第11条 固体硝酸铉应储存在专用 仓库内,严禁与易燃物、可 燃物、还原剂、强酸、强 |
《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 项生产、储存、使用危 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
硝酸铉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等标准要求确定硝 酸铉最大储存量。 硝酸铉库房间距离 不足50米;固体硝 酸皎仓库周边50米 内,存放易燃易爆 物品,建有涉及易 燃易爆物品的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 散装储存和露天存 放固体硝酸铉等相 关情形)。 |
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 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 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 存。 3.《关于进一步加强硝酸铉 安全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 64号)三、完善硝酸皎储存安 全管理措施硝酸铉生产、经营 (带储存)企业和使用硝酸铉的 化工企业要进一步提升固体硝 酸库房储存条件,比照《民爆物 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089 ) » 7. 13规定,单个库房 存储量应不大于500吨,库房周 边(5Om)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 品、不得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固体硝 酸铉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2018 年版)» (GB 50016) 要求,按甲类仓库设计,单层独 立建造,釆用封闭结构,耐火等 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甲级防火门 |
碱、亚硝酸盐、金属粉末 等禁忌物质混存混放或接 触;严禁露天存放、散装 储存(不带外包装的净货 储存)。第13条固体 硝酸铉仓库周边50m内, 不应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 品,不应建有涉及易燃易 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 设施。 表2硝酸铉生产企 业重点检查项安全风险隐 患排查表第5条新 建、改建、扩建硝酸铉建 设项目应按照GB/T 37243 中的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 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个 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应满足 GB 36894要求。确定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时,应将企 业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作为一 个整体进行定量风险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 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 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 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窗。库房内须完善强制通风、远 红外热成像监测报警、喷淋降温 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库房外 须设置火焰视频识别报警等安 全设施,有关监测报警和视频监 控信号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硝酸铉生 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和使用 硝酸铉的化工企业的固体硝酸 铉库房在满足上述储存条件的 情况下方可储存。固体硝酸铉应 严格按照《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 通则》(GB 15603 ) 6. 5条要求, 不准与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 独隔离限量储存,严禁超量储 存。固体硝酸铉严禁与可燃物粉 末、性质不相容的有机物及金 属、强酸、强碱接触,严禁露天 储存。_______________ |
价。储存危险性类别属于 爆炸物的硝酸铉仓库和储 存硝酸铉不合格品的仓 库,应按照GB/T 37243中 的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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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烯、丁二烯储 运系统未采取降温 设施,苯乙烯储存 温度超过20°C、丁 |
1. ≪τ二烯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2.2 丁二烯储存安 全管理排查重点第2条 |
苯乙烯、 丁二烯管 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二烯储存温度超过 27°Co苯乙烯、丁 二烯的聚合装置紧 急终止剂加入管线 上手动阀门处于关 闭状态。 |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 下措施:储存周期在两周 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 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 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 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第4条 降低丁二烯物料 温度。丁二烯储运系统温 度不大于27°C,确保冷回 流、冷剂、循环水系统运 行正常。 2.5 丁二烯生产工 艺安全管理排查重点 第 12条以丁二烯为原料 的聚合工艺,应设置紧急 冷却系统、紧急停车系统、 安全泄放系统。当聚合反 应超温、搅拌失效或冷却 失效时,能及时加入聚合 反应终止剂。 2.《苯乙烯企业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 行)》2.2苯乙烯储存安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全管理排查重点第3条 苯乙烯储罐应设计喷淋设 施或制冷设施,保证苯乙 烯储存温度不高于20 °Co 2.5苯乙烯生产工艺安 全管理排查重点第12 条以苯乙烯为原料的聚 合工艺,应按照重点监管 危险工艺安全控制要求并 结合HAZoP分析结果,将 聚合反应釜内温度、压力 与釜内搅拌电流、聚合单 体流量、引发剂加入量、 夹套冷却水进水阀建立联 锁关系;设置紧急冷却系 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 泄放系统,当反应超温、 搅拌失效或冷却失效时, 能及时加入聚合反应终止 剂。_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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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乙烯气柜的进出 口管道未设远程紧 急切断阀;氯乙烯 |
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 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 |
1.《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 则》(应急〔2019〕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 |
氯乙烯和 气柜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气柜的压力(钟罩 内)、柜位高度不 能实现在线连续监 测;未设置气柜压 力、柜位等联锁。 湿式气柜储存毒性 为极度、高度危害 的气体。 |
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 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 签字。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 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 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 警等安全设施。
〔2007〕225号)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 |
附件9重点危险化学品 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 查表(六)氯乙烯第 6条氯乙烯气柜进出总 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 测,DCS指示、报警、联 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 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 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 三选二联锁动作。第11 条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 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 阀。 2.《工业企业湿式气 柜技术规范》(GB/T 51094)第9. 3.1条 气柜 不应储存溶于水的各种气 体和毒性为极度、高度危 害的气体。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三)未对安全设备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 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 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 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测 检验设备、仪器。控制事故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 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 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 通入或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 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 等设施。_____________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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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氯储存区未设置 密闭厂房和自动吸 收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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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液氯管理 |
序号 |
执法检查 重点事项内容 |
执法检查依据 |
有关规范性 文件及标准要求 |
处罚依据 |
备注 |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七)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设备的。__________ |
注:高危细分领域类第25项、第27项,目前正研究修订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在有关标准规范出台前, 指导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3年4月6日印发
承办单位:危化监管一司经办人:胡旻卉电话:64463239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