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一)安全领导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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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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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应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包括各个管理部门、车间、班组),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企业及各个管理部门、车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应定期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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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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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二(三)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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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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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安发〔2019〕50号)中四、(一)、1.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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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厂级、车间级负责人应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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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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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并参加综合性或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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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评审、持续改进等措施保证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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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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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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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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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 3.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一章第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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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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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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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 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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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应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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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80号令修正)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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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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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 办〔2017〕29 号)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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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 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五、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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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 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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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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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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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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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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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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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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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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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 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 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十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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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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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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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80号令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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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80号令修正)第五、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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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二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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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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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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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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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各环节管理 责任部门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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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行业经验、事故教训等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应符合 AQ/T 3034 有关要求。 |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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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按职责分工,由责任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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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利用信息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信息的自动保存,实现可查可用,并便于检索、查阅,相关人员可及时、方便的获取相关信息; 2.安全生产信息可为单独的文件,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资料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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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转化到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处置预案、工艺卡片和技术手册、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资料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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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及时获取或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91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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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及时收集、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以确保信息正 确、完整,并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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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培训,以掌握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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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识别、获取、评价等要求。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1 |
|
10 |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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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应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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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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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过程中的职责 和任务。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
|
2 |
1.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准则: (1)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2.评价准则应包括事件发生可能性、严重性的取值标准以及安全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 3.安全风险可接受水平最低应满足 GB36894 要求。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 准 3.1 |
|
3 |
企业应对生产全过程及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辨识范围应包括: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活动; (3)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4)安全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5)原材料、产品的装卸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8)周围环境;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1.2条 |
|
4 |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1)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用 HAZOP 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3)当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4)对控制安全风险的工程、技术、管理措施及其失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六条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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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 2 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 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 3 人以下; (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 9 人; (4)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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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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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风险评价准则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从技术、组织、制度、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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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措施失效后应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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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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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3 年运用HAZOP 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 HAZOP 分析报告。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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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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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应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工作。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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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 施。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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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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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应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表。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
|
16 |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检查计划,明确各种排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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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 用规范》(AQ 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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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2.企业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 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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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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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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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二条 |
|
2 |
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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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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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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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三、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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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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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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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 序;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八 条 |
|
2 |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 GB 30871 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 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 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
3 |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九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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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 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 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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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九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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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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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包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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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条 |
|
2 |
企业应按制度要求开展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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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一条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十五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贸行业企业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6〕146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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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 2.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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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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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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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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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防范措施制定等要求; 2.企业应将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轻伤等)纳入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3.应将承包商在企业内发生的事故事件纳入本企业的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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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 训,开展员工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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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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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企业应深入调查分析安全事件,找出发生的根本原 因; 2.应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整改、预防措施; 3.措施应及时落实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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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报告激励机制。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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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重视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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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一) 设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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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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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 87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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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GB/T 37243 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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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 GB/T 37243 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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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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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价(SIL)结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新建建设项目要按照 GB/T 21109 和 GB 50770 等相关标准开展安全仪表系统设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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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第二、四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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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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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图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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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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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 GB 50489 要求。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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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4.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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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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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 33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 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0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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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内部设施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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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50160 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2.16、5.2.17、5.2.18 条 《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第 4.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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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火炬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4.2.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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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4.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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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 5.2.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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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 5.4.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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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 GB 50058 等标准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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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空气洁净,并靠近氮气、氧气最大用户处; 2.与全厂的布置统一协调,并留有扩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场所,并应考虑周围企业(或装置)改建或扩建时对空分装置安全带来的影响。 |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 3.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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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空分装置吸风口的设置,应符合 SH/T 3106 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 3.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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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016 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4.1、3.5.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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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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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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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4.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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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排查情况 |
(一) 工艺风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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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 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 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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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 |
《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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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 艺。 |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 〔2015〕75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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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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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 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 和职责等内容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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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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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 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3.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 值及联锁值; 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 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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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 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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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 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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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编制、修订和审 核操作规程,将成熟的安全操作经验纳入操作规程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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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在作业现场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的方便查阅。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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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 |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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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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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 化控制系统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 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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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 系统; 2.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 正常投入使用。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 87 号)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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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 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 的要求,并结合 HAZOP 分析结果进行设置。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安 监总管三〔2009〕116 号) 《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 三〔2013〕3 号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分析)应用导则》(AQ/T3049-2013 )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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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 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 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7.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 的液化烃、甲 B 、乙 A 类液体管道。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1 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6.8.1 条 |
|
5 |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 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1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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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5、5.5.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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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 取安全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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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5.5.4、5.5.7、5.5.8、 5.5.10 条 |
|
9 |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 管的高度应满足 GB 50160、GB 50183 等规范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11 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6.8.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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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 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 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5.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 GB 50160 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5.20、5.5.21、5.5.22 条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 范》(SH 3009-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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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应符合 GB 16912 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4.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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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 置超标报警。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 8.0.1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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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 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 8.0.10、8.0.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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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艺运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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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表指示数值、DCS 控制值与工艺卡片控制值应保 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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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记录,对运行工况定时进行监测、 检查,并及时处置工艺报警并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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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过程中严禁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对异常工况处置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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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严格执行联锁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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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当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变更 后应对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 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 三、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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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 要求: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 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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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工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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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 置。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 8.2.4、8.2.5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
|
2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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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 排放。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7 条 |
|
4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 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 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 放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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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2.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 减振措施。 |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 7.2.3、7.2.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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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 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5.3.1条 |
|
7 |
切水、脱水作业及其他风险较大的排液作业时,作业 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 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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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停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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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在正常开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 全条件检查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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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 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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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车前企业应对如下重要步骤进行签字确认: 1.进行冲洗、吹扫、气密试验时,要确认已制定有效的 安全措施; 2.引进蒸汽、氮气、易燃易爆介质前,要指定有经验的 专业人员进行流程确认; 3.引进物料时,要随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 位等参数变化情况,确认流程是否正确。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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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应严格控制进退料顺序和速率,现场安排专人不间断 巡检,监控有无泄漏等异常现象。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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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停车过程中的设备、管线低点的排放应按照顺序缓慢 进行,并做好个人防护;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 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抽堵盲板作业应在 编号、挂牌、登记后按规定的顺序进行,并安排专人 逐一进行现场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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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储运系统安全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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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 GB50183、GB50160 及 GB50074 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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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 堤;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 置; 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2.5 条 《 储 罐 区 防 火 堤 设 计 规 范 》( GB 50351-2014)第 3.2.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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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 储罐距离应符合 GB 50160 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5.3.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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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 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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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 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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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有氮气保护设施的储罐要确保氮封系统完好在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第二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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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防火堤设计应符合GB50351 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 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 静压力且不渗漏; 3.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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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 联锁切断装置。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3.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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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液氧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应大于容积的 95%。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6.7.1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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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定期监测液氧储罐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每周至少分析一次,超标时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 6.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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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管理制度,明确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结束后各个环节的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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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应“三证”(驾驶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进入厂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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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爆炸着火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7〕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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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 静电专用接地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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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甲 B、乙、丙 A 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4.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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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装卸车作业环节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 度,并在监护人员现场指挥和全程监护下进行。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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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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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 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 品安全标签; 2.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 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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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 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6.6.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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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3.9 条 |
|
4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第 3.6.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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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仓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 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 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 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 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2.7、4.2.8、 4.2.9、4.2.10、4.2.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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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易燃易爆性商品存储库房温湿度应满足 GB 17914 要 求。 |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第 4.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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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 理; 2.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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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 查、登记制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591 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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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 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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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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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
2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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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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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 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
5 |
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 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
6 |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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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 频监控系统。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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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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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 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十条 |
|
2 |
企业应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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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对所有设备进行编号,建立设备设施台账、技术档案,确保设备台账、档案信息准确、完备。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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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编制关键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5 |
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
6 |
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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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设备设施的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
|
8 |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 〔2015〕75 号)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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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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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作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2 |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 5.4.1.4 条 |
|
3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GB 30871要 求。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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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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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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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如 H2S 含量是否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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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 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T 3012-2011) |
|
8 |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 |
|
9 |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 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5.2.28 条 |
|
10 |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5.7.5 条 |
|
11 |
承压部位的连接件螺栓配备应齐全、紧固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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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动设备的管理和运行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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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设置机组、机泵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GB/T 19670-2005) |
|
2 |
企业应监测大机组和重点动设备转速、振动、位移、 温度、压力等运行参数,及时评估设备运行状况。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3 |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7.7 条 |
|
4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2.11条 |
|
5 |
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 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GB 5083-1999 )第 6.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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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静设备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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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
|
2 |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4〕68 号) |
|
3 |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GB 50160-2008)第 6.2.25 条 |
|
4 |
加热炉现场运行管理,应满足: 1.加热炉燃烧过程中,工艺介质流量低或中断燃烧联 锁、燃料气管道压力超高、超低低联锁以及引风机停 运联锁等应正常投用; 2.加热炉上的控制仪表以及检测仪表应正常投用,无 故障,并定期对所有氧含量分析仪进行校验; 3.灭火蒸汽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
|
|
5 |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 版)》(GB 50160-2008)第 5.2.4 条 |
|
6 |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得敞开排放。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2.13 条 |
|
7 |
具有化学灼伤危害的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等易碎材料制成管道、管件、阀门、流量计、压力计等。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 5.6.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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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附件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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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
|
|
2 |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 范》(AQ3013-2008)第 5.5.2.5 条 |
|
3 |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第 B4.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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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1.3 条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 B4.2(4)条 |
|
5 |
压力表的选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检定标记明显。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1 条 |
|
6 |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 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 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第 9.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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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备拆除和报废 |
|||
1 |
企业应建立设备报废和拆除程序,明确报废的标准和拆除的安全要求。 |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第 4.7.3 条 |
|
2 |
设备的报废应办理审批手续,报废的设备拆除前应制定方案。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 5.4.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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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排查情况 |
(一)仪表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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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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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
3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 12.1.1、12.5.2条 |
|
4 |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 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
|
5 |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第 5.11.2、5.9.2 条 |
|
6 |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工业自动化和控制系统网络安全 集散控制系统(DCS)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GB/T 33009.2-2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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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制系统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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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 统。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76 号)第十九条 |
|
2 |
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需要配置安全仪表系统的化工装置应开展安全仪表功能评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四、十四条 |
|
3 |
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应处于投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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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仪表系统设置 |
|||
1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 30min。 |
《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 20509-2014) 第 7.1.3 条 |
|
2 |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
《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 20510-2014) 第 3.0.1、3.0.2、3.0.3、4.4.1、4.4.2 条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 3020-2013)第 3.0.1、4.3.1 条 |
|
3 |
安装 DCS、PLC、SIS 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 仪 表 系 统 接 地 设 计 规 范 》( HG/T 20513-2014)第 5.3.1 条《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 2.4.1条 |
|
4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2.3 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 4.9条 |
|
5 |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 5.4.3 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 7.4.8 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 8.4.6条 |
|
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 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 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 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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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应符合要求: 1.摄像头的设置个数和位置,应根据罐区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全面覆盖; 2.摄像头的安装高度应确保可以有效监控到储罐顶部; 3 有防爆要求的应使用防爆摄像机或采取防爆措施。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第 10.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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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
《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 20511-2014)第 4.11.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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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 5.4.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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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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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 GB 50493 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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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4〕116 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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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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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50493-2019)第 3.0.4 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 94 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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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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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一)电气安全管理 |
|||
1 |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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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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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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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第 3.0.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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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 50058 要求。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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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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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桥架符合相关设计规范。 |
《 电 力 工 程 电 缆 设 计 规 范》( GB 50217-2018)第 6.2.7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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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防静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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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 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9.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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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 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9.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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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 4.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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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50160-2008)第 9.3.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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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 100m 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每隔 20m 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 100mm 时,应加跨接线。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3.2、5.3.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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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 4.2.1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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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 1.5 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 5.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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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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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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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电缆沟必须有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电缆隧道必须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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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 TN-S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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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时,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敷设,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醒目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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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 2.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 3.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 7.4.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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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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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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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 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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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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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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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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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 布;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七条 《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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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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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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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 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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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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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急器材和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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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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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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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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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 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 5.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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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8.12.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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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版)》(GB 50016-2014)第 10.3.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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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9.1.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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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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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消防道路应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可燃液体罐组、可燃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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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区消防车道净宽度、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救援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4.3.4 条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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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储罐区消防栓供水压力应正常,满足消防要求;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 ,其管网压力宜为 0.7~ 1.2MPa。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8.5.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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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8.3.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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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 100%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 的要求。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 8.3.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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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 13.2.1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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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 5.2.3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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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泡沫及水幕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泡沫发生系统保持完好,零部件齐全,随时保持备用状态;泡沫液定期更换,有记录; 2.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完好,能随时投用,定期试验。 |
《 泡 沫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 GB 50151-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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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壁高于 17m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3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2000m3 低压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4.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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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m3 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冷却水系统; 2.当单罐容积大于 100m3,且小于 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 3.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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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球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控制阀应处于罐区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可燃液体立式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水系统(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火堤 外,且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8.10.10、8.4.5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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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1.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 300m 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 年版)》(GB 50160-2008)第 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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