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 3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中关于柴油修改内容的最新要 求,现行标准规范中关于“危险类别3易燃液体”有规定的,要 督促涉柴油(不分闪点)的企业按相应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 求;标准规范按物品闪点等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划分细化规定的, 按柴油实际情况严格执行相应安全管理要求。
二、 各地在落实《通知》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 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22〕182号) 过程中,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原则,对照企业生产储 存柴油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等工作。
三、 自《通知》实施之日起,涉及柴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辨识的,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危险 类别3易燃液体执行。各地要加大督促提醒力度,通过约谈、通 报、现场检查、执法查处等方式,推动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落实开展辨识、办理备 案、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安全控制措施等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企 业贯彻落实。
(联系人:蔡俊豪,联系电话:020-8313579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应急厅函〔202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 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公告要求,现就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涉及柴油的部分内容通知如下:
一、 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 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βC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 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二、 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 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修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修改内容
附件
序号 |
品名 |
别名 |
英文名 |
CAS号 |
危险性类别 |
备注 |
1674 |
柴油 |
diesel OiI |
68334-30-5 |
易燃液体,类别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