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冀环办字函〔 2022276

关于开展应急减排措施和涉环保设施 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 局:

为防范化解涉环保设施安全风险隐患,622日,省生态环 境厅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协同开展工业企业涉重点 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执法函〔 2022726 号)。为落实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应急减排措施和涉环保设施安全 评估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

环保设施首先是生产设施,只有生产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才能 保障污染防治效果。近年来发生的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事故,对企 业正常生产和环境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环保设施运行已成为安 全生产新的风险点。污染防治涉及工艺和流程错综复杂,安全措 施、安全设施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甚至衍生环境事 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重视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运行、 稳定运行,做到思想认识上安全优先、责任落实上安全优先,严 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举一反 三,在各项工作中切实防控安全风险。

二、认真做好安全评估工作

针对《通知》明确的整治范围(包括脱硫脱硝、煤改气、挥 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RTO焚烧炉等保障污染 防治的生产设施和采用密闭、遮盖、涉及易燃、易爆、高温、高 压放电、有毒气体、带电火花处理等保障环境安全的生产措施) 等,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评估,强化配套政策支撑保 障。

一是把安全评估作为绩效评级工作的必要条件。对开展绩效 评级、绩效升级的工业企业,应首先开展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以 及操作规程的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备案。对未出具安全评估意见的工业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 受理其绩效评级和升级。

二是把安全评估作为新增涉环保项目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企 业新增涉环保设施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范措施。要对施工中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 意见。未开展安全评估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运 行。

三是把安全评估作为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必要条件。对已开展 绩效评级的A级、B (B-)级、C级及引领性企业,在安全验收之 后设施、措施有变化的,需要进行补充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意 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逾期未开展上述安全评估工作 的工业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受理其排污许可证换发工作。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 成立专项帮扶工作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 作计划,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要充分认识环保治理设施中蕴含的安全 风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通力合作,针对涉环 保设施和项目,一厂一策,分类施策,从严、从细、从实开展评 估工作,保质保量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三是建立常态机制。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污染防 治要求,定期对现有和新、改、扩涉环保治理设施和项目安全评 估情况进行检查,尽快形成企业主动评估、主动报备的常态化工 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涉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管理,严防突发事 件发生。

请将工作开展情况分别于830日和1130日前报省生态 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

联系人:孟宪栋 89109306 13903115539

河北省生态环境翔公室

2022 I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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