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 面清单》的通知

鲁应急字〔2022124

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 条”创新措施,严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省应急厅针对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 管理的缺陷,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以下 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将《负面清单》迅速传达到本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并传达到其他化工 企业、医药生产企业。要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研读,深刻领会实质,准确把握要点,制定和落实有 效措施,严格管控人的不安全行为,彻底消除管理上的缺陷,严密防范《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负面清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立即 深入排查评估存在的问题隐患和管理缺陷,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 的有关制度、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加强检查和考核,坚决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 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三、 今后,各级应急部门要将《负面清单》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的 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宣贯培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将

《负面清单》作为重要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细化落实到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常 态化提醒全体从业人员,不间断进行自查自纠,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切实把确保人民生 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和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应急厅,省应急厅将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联系人:吕光生联系电话:0531-51787875 电子邮箱:whc805@163.com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2926

附件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重点生产安全行为负面清单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针对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的缺陷,全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经营(带有储存设施)企业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的企业及其全体从业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判定为 重点生产安全负面行为:

一、 安全生产责任

L主要负责人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 安全风险管理

险性信息、工艺危险性信息。

三、 安全教育培训

10•没有建立和落实常态化警示教育机制,也没有定期、适 时组织对全体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四、 工艺安全操作

14 一工艺控制指标与工艺文件不一致。

装卸过程无人监护(自动化装卸除外)0

五、 设备完好性管理

六、 自动控制管理

七、 作业安全

八、 承包商管理

九、 变更管理

十、本质安全

十一、其他

施不落实,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未经 依法检测检验合格,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现 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 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 明、隐患未消除,严禁试生产和开车、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