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4-2018
前言
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7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分类;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第5部分:托运要求;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本部分为JT/T617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包装联合会运输包装委员会、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科思创聚合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赖永才、钱大琳、刘冬、吴金中、王和、于露、姜峰、廖英勇、B修远、姜滟、路冰琳、张会娜、沈小燕、李东红、董学胜、贾祥臣、战榆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617-2004;
——JT3130-1988。
1 范围
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使用。
注:如无特殊说明,危险货物包装是指容积小于 450L 或净重不大于 400kg 的包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 T 1413 系列 1 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
GB / T 1836 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
GB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 T 16563 系列 1 集装箱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
GB 18564. 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 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2 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9269—2009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2—2009 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2009 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434. 5 危险货物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 6—2004 危险货物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434. 8 危险货物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性能检验
GB 19521. 13—2004 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 14—2004 危险货物中小型压力容器检验安全规范
GB/T 19905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JT/T 617. 1—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1 部分:通则
JT/T 617. 2—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2 部分:分类
JT/T 617. 3—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3 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JT/T 617. 5—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5 部分:托运要求
NB/T 47058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ISO 10692-2:2001 气瓶微电子工业用气瓶阀的连接第2部分:阀与瓶连接的规范和型式试验(Gas cylinders-Gas cylinder valve connections for use in the micro-electron-ics industry-Part 2:Specification and type testing for valve to cylinder connec-tions)
ISO 11513:2011 气瓶包含低于大气压的充气包装(乙炔除外)用材料的重复充装焊接钢瓶设计,施工,试验,使用和定期检验[Gas cylinders-Refillable welded steel cyl-inders containing materials for sub-atmospheric gas packaging(excluding acety-lene)-Design,construction,testing,use and periodic inspection]
ISO 16111:2008 运输的气体存储设备,氢气吸收可逆性金属氢化物(Tansportable gas storage devices.Hydrogen absorbed in reversible metal hydride)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nt of DangerousGoods,Model Regulations)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CSC),1972]
3 术语和定义
JI/T 617.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的使用要求
4.1 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的一般规定
4.1.1
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合格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内。
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和改制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足够坚固,能够承受仓储搬运、运输、周转时遇到的冲击和荷载。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结构合理、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够防止正常运输过程中由于振动,以及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如因海拔不同所致)引起的任何内装货物损失。
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质黏附在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的外表面。
4.1.2
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
a)不应由于危险货物的影响导致其强度明显减弱;
b)不应在包件内引发危险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
c)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不会发生危险货物渗透情况;
d)必要时,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位可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
4.1.3
每个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内包装除外),应按照相关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生产和检测试验。每种设计型号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性能检验或型式认可,性能检验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a)包装应按照GB19269-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并取得试验(检测)报告;
b)中型散装容器应按照GB19434-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性能检验,每个批次的产品还需取得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
c)大型包装应按照GB19432-2009第7章的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
d)气雾剂包装(容量不大于1000mL,压力不大于1.2MPa)应按照GB19521.13-2004进行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
e)对于在常温状态下,工作压力不大于2.43MPa(表压),水容积1L~25L,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金属气瓶应按照GB19521.14-2004第8章的规定进行性能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
4.1.4
当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装载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空间,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变化引起液体膨胀而导致容器渗漏或永久变形。具体要求为:
a)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液体在55℃时不得完全充满容器;
b)当中型散装容器装载液体时,液面上方应留有足够的膨胀空间,以保证平均温度为50℃时中型散装容器的充装度不超过其容量的98%;
c)除非另有规定,在15℃的充装温度下,最大充装度按表1的规定或按式(1)计算。

4.1.5
内包装应合理放置在外包装中,应能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包装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内装物渗漏到外包装中。装有液体的内包装,包装后封闭装置应朝上,且在外包装内的摆放位置应与JT/T617.5-2018中6.1.5规定的方向标记一致。用玻璃、陶瓷或某些塑料等材料制成的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包装,应使用合适的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包装中。如果内装物发生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包装的保护性能不应因泄漏受到破坏。
4.1.6
如果组合包装的外包装或大型包装在配装多个型号的内包装时均通过试验,则这些不同型号的内包装也可合装在此外包装或大型包装中。此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确保安全性能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可以对内包装做局部变更、无须另做包装试验: a)当满足下列要求时,使用尺寸相同或较小的内包装: 1)内包装的设计与试验过的内包装相似(例如形状为圆形、长方形等); 2)内包装的制造材料(玻璃、塑料、金属等)承受冲击或堆码的能力等于或者大于原先试验过的内包装; 3)内包装有相同或较小的开口,封闭装置设计相似(如螺旋帽、摩擦盖等); 4)用足够多的垫衬材料充装空隙,防止内包装明显移动; 5)内包装在外包装中放置的方向与试验过的包件相同。 b)可使用较少数量经过试验的内包装,或a)中所述的替代型号内包装,但应用足够的衬垫材料充装空隙防止内包装明显移动。
4.1.7
如果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之间会发生危险化学反应并可能造成如下后果,则不得装在同一个外包装或大型包装内: a)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b)放出易燃、毒性或窒息性气体; c)产生腐蚀性物质; d)产生不稳定物质。
4.1.8
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包装,其封闭装置应能保证液体(水、溶剂或减敏剂)的浓度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值以下。如中型散装容器以串联的方式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封闭装置,在充装完成后应首先关闭距危险物质最近的那个封闭装置。
4.1.9
装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能够承受正常运输过程中液体对包装的内部压力。如果包装所装运的危险货物在某些条件下(例如温度升高等原因)释放气体(不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导致包装内产生压力,则可在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通气孔应能防止液体泄漏、异物渗入等情况发生。
4.1.10
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托运人应检查每个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应检查每个中型散装容器辅助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当包装强度与批准的设计类型相比有下降时,不应使用或应予以修复使之能够通过设计类型试验。
4.1.11
液体应装入能够承受其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中。中型散装容器不应装运50℃时蒸气压力大于0.11MPa或55℃时蒸气压力大于0.13MPa的液体。标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中6.1.3.1(d)和6.5.2.2.1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包装和中型散装容器,在充装液体时,其蒸气压力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根据15℃的充装温度和4.1.4规定的最大充装度确定的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内的总表压(即充装物质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分压减去0.1M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与0.1MPa之和的七分之四; c)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与0.1MPa之和的三分之二。
4.1.12
除非已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危险性,否则,装载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与装有该物质的包装适用相同要求。
4.1.13
盛装液体的包装,在第一次运输之前,或在改制、重新制造后应进行气密(密封性)试验,并能够达到GB19269-2009中7.2.2所规定的试验水平。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包装不必装有自己的封闭装置。如果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包装的内包装可在不用外包装的情况下进行试验。组合包装或大包装的内包装可免于试验。
4.1.14
当运输固体危险货物时,如果该固体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变为液体,则装载该物质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也应具备装载液态物质的能力。
4.1.15
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应防撒漏或配备衬里。
4.1.16
除非另有规定,塑料桶和罐、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带塑料内容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允许使用期限为从包装的制造日期起最多不超过五年。
4.1.17
当使用冰作为冷却剂时,不应影响包装的完好性。
4.1.18
除非JT/T617.1~JT/T617.7中另有规定,第1类爆炸品、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所使用的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符合中等危险类别(包装类别Ⅱ)的规定。
4.2 救助包装及大型救助包装的使用
4.2.1
有损坏、缺陷、渗漏的包件,可以装在符合《规章范本》中6.1.5.1.11规定的救助包装或符合《规章范本》中6.6.5.1.9规定的大型救助包装中运输。除非另有规定,救助包装或大型救助包装应能够装载固体或内包装,并且按照包装类别Ⅱ的要求进行试验和标记。也可使用更大尺寸的包装(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作为救助包装。
4.2.2
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包装内剧烈移动。当救助包装盛装有液体时,应添加足够的惰性材料以吸收渗漏的液体。
4.2.3
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救助包装不会由于压力升高而造成危险。
4.2.4
救助压力容器每次使用后都应清洗、消毒和外观检查,并按照TSGR7001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4.3 中型散装容器使用的附加规定
4.3.1
当使用中型散装容器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或者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爆炸的粉末物质时,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静电。
4.3.2
金属、复合和刚性塑料中型散装容器,应分别按照GB19434.5、GB19434.6和GB19434.8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4.3.3
中型散装容器的定期检验应符合《规章范本》中6.5.4.4的要求。中型散装容器在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期满之日后,不应装货并提交运输。但在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期满之日前已装货的中型散装容器,可提交运输,使用时间不应超过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期满之日后三个月。
4.3.4
GB19434.6-2004中3.1f)列明的用于装运液体,带有柔性塑料内容器的31HZ2型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应至少装至外壳体积的80%,并始终用封闭的货物运输装置运载。
4.4 有关包装指南的一般规定
4.4.1
JT/T 617.3-2018中表A.1第(8)列和第(9a)标明了物品或物质适用的包装指南及其特殊包装规定的代码,代码的含义见附录A,有关包装的代码和标记要求见附录B。
4.4.2
附录A中列出了适用于第1类~第9类危险货物的包装指南。包装指南按包装类型分成三类: ——包装(不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指南代码用字母“P”加数字编码表示; ——中型散装容器指南代码用字母“IBC”加数字编码表示; ——大型包装指南代码用字母“LP”加数字编码表示。
4.4.3
包装指南中包括了针对某些具体物质或物品的特殊规定。特殊包装规定使用字母加数字的编码表示: ——“PP”开头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包装(不包括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 ——“B”开头的特殊规定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 ——“L”开头的特殊规定适用于大型包装。
4.4.4
包装指南不提供关于相容性的指导,托运人在选择包装时,应确认拟运输的物质与所选包装材料是否相容(例如大多数氟化物不适合用玻璃容器)。如果包装指南允许使用玻璃容器,那么陶瓷容器也允许使用。
4.4.5
包装指南列出了可接受的单一包装和组合包装类型。对于组合包装,还列出了可接受的外包装、内包装,以及每个内包装或外包装允许装载的最大净质量或最大容量。
4.4.6
如果所运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变成液体(例如熔点等于或小于45℃的物质和混合物质),则不应使用下列容器运输: a)包装: 1)桶:1D和1G; 2)箱:4A,4B,4C14C24D、4F、4G、4H1和4H2; 3)袋:5L1、512、513、5H1、5H2、5H3、5H4、5M1和5M2; 4)复合包装:6HC、6HD2、6HG1、6HC2、6HD1、6PC、6PD1、6PD2、6PG1、6PG2和6PH1。 b)大型包装: 柔性塑料:51H(外包装)。 c)中型散装容器: 1)包装类别I:所有型号的中型散装容器; 2)包装类别Ⅱ和包装类别Ⅲ: ——木质:11C、11D和11F; ——纤维板:11G; ——柔性:13H1、13H2、13H3、13H4、13H5、13L1、1312、13L3、1314、13M1和13M2; ——复合:11HZ2和21HZ2。
4.5 包装指南一览表
4.5.1 包装指南
包装指南见表A.1~表A.91。
4.5.2 中型散装容器指南
中型散装容器指南见表A.92~表A.103。
4.5.3 大型包装指南
大型包装指南见表A.104~表A.112。
4.6 第1类爆炸品的特殊包装规定
4.6.1
应符合4.1中的一般规定。
4.6.2
准备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按照JT/T617.2-2018中5.1进行分类。
4.6.3
装运第1类爆炸品的所有包装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a)对爆炸品具有保护作用,使爆炸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运输途中的温度、湿度、压力等改变)不会泄漏,且燃烧和爆炸的危险性不会升高; b)运输过程中,包件可以安全装卸; c)运输过程中,包件能承受堆垛产生的荷重,不会增加爆炸危险性;包装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伤;不会因某种程度的变形而降低其强度,或导致堆码不稳。
4.6.4
第1类爆炸品应按照JT/T617.3-2018中表A.1第(8)列标明的包装指南进行包装。
4.6.5
除非JT/T617.1~JT/T617.7另有规定,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应分别符合GB19269、GB19434和GB19432的相应规定,达到包装类别Ⅱ的试验要求。
4.6.6
盛装液态爆炸品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功能。
4.6.7
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当的密封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带有螺纹,应能防止爆炸性物质进人螺纹中。
4.6.8
易溶于水的物质的包装应防水。装运退敏或减敏物质的包装应封闭,防止运输过程中浓度发生变化。
4.6.9
含有中间充水的双层包装,如果在运输过程中水可能会结冰,则应在水中加入足量的防冻剂。防冻剂不应具有易燃特性。
4.6.10
以金属为原料且没有保护层的钉子、U形钉及其他封闭装置,不得穿入外包装内部,除非内包装能够防止爆炸性物质与金属接触。
4.6.11
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内包装、填充物或衬垫材料放入包件时,应确保所装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外包装内不会松动。应防止物品中的金属成分与金属包装接触。含有爆炸性物质且未有封闭外壳的物品,应彼此间隔放置以防摩擦和碰撞。衬垫、托盘、内外包装里的分隔物、模衬或容器可以用作隔离物品。
4.6.12
包装的制作材料应与包件内所装爆炸品相容且不会渗透,以防爆炸物质与其相互反应或渗漏,或导致危险项别或配装组发生变化。
4.6.13
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有接缝金属包装的凹处。
4.6.14
不得使用易于产生并积累足够静电的塑料包装,防止静电放电导致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着火或发生其他反应。
4.6.15
如果由于热效应或其他原因引起内包装或外包装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包装爆炸或破裂,则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这类包装中。
4.6.16
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无包装及部分外包装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包装(1A1、1A2、1B1、1B2、4A、4B和其他金属容器)的内表面发生接触,金属包装应有内衬里或涂层。
4.7 第2类及适用于P200包装指南的其他类别危险货物的特殊包装规定
4.7.1
装运第2类气体的气瓶、气筒、压力桶、瓶束的设计、制造、检验和投入使用后的定期检验,应符合TSG R0005、ISGR0006、TSGR7001中的适用要求。
4.7.2
充装前,应由充装人检查气瓶、气筒、压力桶、瓶束是否完好。充装时,应按照气瓶公称工作压力、充装系数以及特定充装物质的相关规定充装。充装之后,应由充装人确认阀门关闭、设备无泄漏。在运输过程中,阀门应保持关闭状态。
4.7.3
非重复充装的气瓶应装在纸箱等外包装箱中,或装在托盘上并用收缩膜或拉伸缠绕膜进行固定。
4.7.4
若使用气瓶或瓶束运输非第2类物质(见表A.35),应符合TSGR0005或TSGR0006有关技术评审或型式试验要求。
4.8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4.8.1 包装的使用规定
4.8.1.1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应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的要求并且满足包装类别Ⅱ的试验要求。
4.8.1.2
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包装方法列在包装指南P520(见表A.66)中,并用0Pl至OP8表示。每种包装方法规定了每个包装件允许装载的最大数量。
4.8.1.3
已确定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适用的包装方法见JT/T617.2-2018中5.4.1.3和5.5.2。
4.8.1.4
新的有机过氧化物、自反应物质或现已确定的有机过氧化物和自反应物质的新样品,应使用下列程序确定适当的包装方法: a)B型有机过氧化物或B型自反应物质:当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2部分中20.4.3(b)或20.4.2(b)的要求时,应使用包装方法0P5。如盛装容器小于包装方法OP5允许的容器(即OPl到OP4列出的容器之一),应使用OP规定的数量较小的包装方法。 b)C型有机过氧化物或C型自反应物质:当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2部分中20.4.3(c)或20.4.2(c)的要求时,应使用包装方法OP6。如盛装容器小于包装方法OP6允许的容器,应使用OP数目较小的相应包装方法。 c)D型有机过氧化物或D型自反应物质:使用包装方法0P7。 d)E型有机过氧化物或E型自反应物质:使用包装方法OP8。 e)F型有机过氧化物或F型自反应物质:使用包装方法0P8。
4.8.2 中型散装容器的使用规定
4.8.2.1
包装指南IBC520列出的有机过氧化物,可根据包装指南使用中型散装容器运输。中型散装容器应符合《规章范本》第6.5章的要求,并达到包装类别Ⅱ的试验要求。
4.8.2.2
为了防止金属中型散装容器或带有完整金属外壳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发生爆裂,其安全泄放装置应能将自加速分解期间或被火焰完全吞没燃烧至少一小时内产生的所有分解物和蒸气排放掉。
4.9 第6.2项感染性物质的特殊包装规定
4.9.1
除4.1.10~4.1.13和4.1.16外,4.1.1~4.1.17的一般规定都适用于运输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但是,液体只能装入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具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
4.9.2
托运人应保证感染性物质包件在运输过程中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对人或动物都不构成危险。
4.9.3
当对运输的感染性物质不了解,但怀疑为JT/T 617.2-2018中5.6.2.1.4规定的A类感染性物质时,应在托运清单的正式运输名称之后的括弧中注明“疑为A类感染性物质”。
4.9.4
使用过的空包装在运输前应消除危险。
4.10 混合包装的特殊规定
4.10.1
如果危险货物之间,或者危险货物与其他货物之间不会发生危险化学反应,可以按照4.10.2~4.10.4的要求以组合包装的形式包装在一起。
4.10.2
除仅装有第1类爆炸品或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包件外,如果使用木板或纤维板箱作为外包装,包含不同类货物的包件质量不应超过100kg。
4.10.3
混合包装特殊规定代码及所示含义见附录C。某种货物对应的混合包装特殊规定代码见JT/T617.3-2018中表A.1第(9b)列。
4.10.4
如附录C中无特殊规定,同一类别和相同分类代码的危险货物可以包装在一起。
5 可移动罐柜的使用要求
5.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1类和第3类~第9类物质的一般规定
5.1.1
可移动罐柜的设计、制造、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规章范本》第6.7章的要求。用于运输这些物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见JT/T617.3-2018中表A.1第(10)列和第(11)列。可移动罐柜导则及适用要求见附录D,特殊规定见附录E。当可移动罐柜采用集装箱结构时,还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以及GB/T1413、GB/T16563和GB/T1836等标准的技术要求。当可移动罐柜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时,还应满足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5.1.2
如果某些物质的化学性质不稳定,托运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反应。
5.1.3
在运输期间,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防止因受到横向、纵向的碰撞及侧翻,导致可移动罐柜壳体及其装卸设备的损坏。
5.1.4
运输期间,可移动罐柜壳体(不包括开口及其封闭装置)或隔热层外表面的温度不应超过70℃。若有需要,壳体应具有绝热层。
5.1.5
未进行清洁、残留有气体的空罐柜,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
5.1.6
可相互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得装在罐柜相邻的隔舱内运输。
5.1.7
可移动罐柜应按照《规章范本》和相关要求进行制造检验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此后,每2.5年应进行定期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具有相应的定期检验标识。
5.2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1类和第3类~第9类物质的充装要求
5.2.1
装货前,托运人应确保使用了合适的可移动罐柜,且所装货物不会与壳体材料、垫圈、装卸设备及任何防护衬料发生危险化学反应。除非另有规定,可移动罐柜的充装不得超过5.2.2~5.2.7规定的最大充装度。5.2.2~5.2.5的规定不适用于装载在运输过程中温度高于50℃(例如使用加温装置)的物质的可移动罐柜。
5.2.2
一般情况下,可移动罐柜的最大充装度按式(3)计算:

5.2.3
装载包装类别I和包装类别Ⅱ的6.1项或第8类的液体,以及绝对蒸气压力在65℃时超过0.175MPa的液体,最大充装度按式(4)计算:

5.2.4
以上两式中,a,可按式(5)计算:
5.2.5
最高平均整体温度(t,)应取50℃。但在温和气候条件或极端天气条件下运输时,可酌情采用较低或较高温度时液体的密度进行计算。
5.2.6
装有加温装置的可移动罐柜应使用温度调节器,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最大充装度在任何时候都不大于95%。在高于其熔点的温度下运输固体,或者在高温状态下运输液体时,最大充装度按式(6)计算:

5.2.7
下列情况的可移动罐柜不得交付运输: a)液体充装度大于20%且小于80%(在20℃时或加温物质在运输中的最大温度时其黏度大于或等于2680mm2/s的液体除外),除非壳体用隔舱或防波板隔开,且每一舱容量不大于7500L; b)罐体或其辅助设备上黏附有所装物的残留物; c)可移动罐柜渗漏,或损坏程度使罐柜完整性或其起吊、紧固附件受到影响; d)可移动罐柜的辅助设备没有经检查确认其工作状态良好。
5.3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3类物质的附加规定
5.3.1
装运易燃液体的可移动罐柜应是封闭型。
5.3.2
应按照《规章范本》中6.7.2.8~6.7.2.15的规定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且安全泄放装置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4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5.2项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的附加规定
5.4.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5.2项物质和4.1项自反应物质,应符合《规章范本》中4.2.1.13的规定。
5.4.2
可以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5.2项有机过氧化物和4.1项自反应物质,见附录D中可移动罐柜导则T23。
5.5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第8类物质的附加规定
5.5.1
运输第8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的安全泄放装置应符合《规章范本》中6.7.2.8~6.7.2.9、6.7.2.12~6.7.2.15的规定。
5.5.2
安全泄放装置应定期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一年。
5.6 在高于其熔点温度下运输固体物质的附加规定
5.6.1
在其熔点以上运输的固体物质,如果JT/T617.3-2018中表A.1第(10)列中未标明可移动罐柜导则,或标明的可移动罐柜导则不适用于在熔点以上的温度运输,该固体物质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 a)属于4.1项、4.2项、4.3项、5.1项、6.1项、第8类或9类; b)除6.1项或第8类外没有其他次要危险性; c)为包装类别Ⅱ或包装类别Ⅲ。
5.6.2
除非另有规定,包装类别Ⅲ的固体物质应符合可移动罐柜导则T4的规定,包装类别Ⅱ的固体物质应符合可移动罐柜导则T7的规定。也可按照5.9.3.1选择具有相同或更高安全等级的可移动罐柜。最大充装度应符合5.2.6的要求。
5.7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和加压化学品的一般规定
5.7.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非冷冻液化气体和加压化学品,应符合《规章范本》和TSGRO005等规范的要求。可移动罐柜采用集装箱结构时,还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以及GB/T1413、GB/T 16563和GB/T1836等标准的技术要求。
5.7.2
可移动罐柜应有充分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因横向和纵向冲击和倾覆而损坏壳体和辅助设备。
5.7.3
对于化学性质不稳定的非冷冻液化气体,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反应。
5.7.4
装运的各种气体名称应标注在《规章范本》中6.7.3.16.2所述的金属铭牌上。
5.7.5
未经清洗或排空的可移动罐柜,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
5.7.6
可移动罐柜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交付运输: a)充装度不合理、可移动罐柜内的液涌可能造成过大的液体冲击力; b)存在渗漏; c)罐柜或其起吊、紧固附件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d)辅助设备(附件)未经过安全检查确认工作状态良好。
5.8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一般规定
5.8.1
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冷冻液化气体,应符合《规章范本》和TSGR0005等规范的要求。可移动罐柜采用集装箱结构时,还应符合《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以及GB/T 1413、GB/T16563和GB/T1836等标准的技术要求。
5.8.2
可移动罐柜应有充分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因横向和纵向冲击和倾覆而损坏壳体和辅助设备。
5.8.3
装运的各种气体名称应标注在《规章范本》中6.7.4.15.2所述的金属铭牌上。
5.8.4
未经清洗或排空的可移动罐柜,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
5.8.5
每次运输前,均应参考下列要素,计算维持时间: a)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参考维持时间(见《规章范本》中6.7.4.2.8.1); b)实际充装密度; c)实际充装压力; d)安全泄放装置的最低整定压力。
5.8.6
可移动罐柜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交付运输: a)充装度不合理、可移动罐柜内的液涌可能造成过大的液体冲击力; b)存在渗漏; c)罐柜或其起吊、紧固装置存在损害,存在安全隐患; d)辅助设备(附件)未经过安全检查并确认工作状态良好; e)未按照5.8.5计算并按规定标记所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实际维持时间; f)运输时间(包括可能遇到的延误)超过维持时间。
5.8.7
实际维持时间应按照《规章范本》中6.7.4.15.2的规定标注在可移动罐柜或其金属铭牌上。
5.9 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
5.9.1 概述
5.9.1.1
可移动罐柜导则和特殊规定由字母数字代码来表示(例如T1、TP1),含义分别见附录D和附录E。
5.9.1.2
每一物质应使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在JT/T617.3-2018中表A.1第(10)列标明。特定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在JT/T 617.3-2018中表A.1第(11)列标明。
5.9.2 可移动罐柜导则
5.9.2.1
可移动罐柜导则适用于第1类~第9类危险货物。该导则针对特定物质给出了特定的可移动罐柜的相关规定。
5.9.2.2
对于第1类和第3类~第9类物质,可移动罐柜导则列明适用的最低试验压力、壳体最小厚度(基准钢)、底部开口要求和安全泄放装置要求。可移动罐柜导则T23列出了允许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4.1项自反应物质和5.2项有机过氧化物,同时列出了适用的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
5.9.2.3
可移动罐柜导则T50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T50规定了允许使用可移动罐柜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要求、安全释放装置要求和充装度要求。
5.9.2.4
可移动罐柜导则T75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
5.9.3 可移动罐柜导则确定方法
5.9.3.1
虽然JT/T617.3-2018中表A.1第(10)列标明了具体的可移动罐柜导则,但是也可使用具有更高试验压力、更大壳体厚度、更坚固底部开口和安全泄放装置的其他可移动罐柜,见表2。

6 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GB18564.1的要求。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GB18564.2的要求。
6.1.2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NB/T47058的要求。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制造、检验应满足GB/T19905的要求。
6.1.3
当罐式车辆罐体适用于特种设备中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要求时,还应满足特种设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6.1.4
当在JT/T617.3-2018中表A.1第(12)列标明了罐体代码时,该货物才能使用罐式车辆运输,某些特定货物还应遵守JT/T617.3-2018中表A.1第(13)列中标明的特殊规定。
6.1.5
运输过危险货物的罐体不得装运食品。
6.1.6
罐车所有人应保存并维护罐体档案,应保留至罐体报废后的12个月。罐体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罐体质量证明、罐体出厂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等。在罐体生命周期内若发生所有者的变更时,罐体档案应移交给新所有人。
6.1.7
JT/T617.3-2018中表A.1第(12)列以P开头的罐体代码表示可以装载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的罐体,以R开头的罐体代码表示可以装载冷冻液化气体的罐体,上述罐体的使用应符合TSGR0005的规定。以S开头的罐体代码表示可以装载固体,其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2 充装度
6.2.1
在室温下运输液体,金属常压罐体的充装度不应该超过: a)充装无毒无腐蚀性的第3类易燃介质,且带安全泄放装置的罐体,最大充装度应按式(7)计算。

b)充装6.1项毒性介质和第8类腐蚀性介质,且带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罐体,最大充装度应按式(9)进行计算。

c)充装第3类易燃介质、6.1项毒性介质且为包装类别Ⅲ和第8类腐蚀性介质且为包装类别Ⅲ的介质,且不带安全泄放装置的罐体,最大充装度应按式(10)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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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充装6.1项且为包装类别I、包装类别Ⅱ的介质和第8类腐蚀性介质且为包装类别I、包装类别Ⅱ的介质,且不带安全泄放装置的罐体,最大充装度应按式(11)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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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运载液态物质、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的罐体,在没有被分舱隔板或防波板分成容量不超过7500L的若干舱的情况下,其充装量应大于其容量的80%或小于20%。 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 ——20℃时,液体的运动黏度大于或等于2680mm2/s; ——充装温度下,熔融物质的运动黏度大于或等于2680mm2/s; ——UN1963冷冻液态氨和UN1966冷冻液态氢。
6.3 充装作业
6.3.1
在罐体充装和卸货时,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过量的危险气体或蒸气泄漏。充装人在罐体充装后应检查罐体封闭装置是否泄漏。
6.3.2
当几道封闭装置串联在一起时,最靠近充装物质的封闭装置应首先关闭。
6.3.3
除非隔舱隔板厚度大于罐体壁厚,否则,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物质不得在罐体相邻隔舱内运输。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物质可以使用一个空舱隔开。
6.4 未经清洗的空罐体
6.4.1
在运输过程中,充装物质的危险残留物不应黏附在罐体的外部。
6.4.2
未经清洗的空罐体应按照先前充装物质的要求进行运输。
6.5 金属常压液体罐体的代码
6.5.1 罐体代码的含义及层级关系
罐体代码由四部分组成,含义及层级关系见表3。

6.5.2 罐体选择
对于某种物质,除了选择JT/T 617.3-2018中表A.1第(12)列标明的罐体代码的罐体外,也可按照层级递增关系选择具有更高安全水平的罐体。在选择罐体代码时,还应符合附录F中的罐体特殊规定。
6.5.3 计算压力
6.5.3.1
确定计算压力时应考虑下列惯性力: a)运行方向:两倍最大质量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b)与运行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质量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c)垂直向上:最大质量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d)垂直向下:两倍最大质量与重力加速度的乘积。
6.5.3.2
当计算压力代码取G时,表示充装50℃时饱和蒸气压小于或等于0.01MPa的介质,罐体计算压力应取下列a)、b)的较大值: a)设计压力与6.5.3.1所列惯性力产生的等效压力之和,且等效压力不小于0.035MPa; b)考虑充装和卸料压力: 1)采用重力方法卸料时,应取作用于罐体底部的充装介质的两倍液柱静压力或两倍水柱静压力的较大值; 2)采用压力方法充装或压力卸料时,应取充装压力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
6.5.3.3
当计算压力代码已给出最小计算压力的数值时,罐体计算压力应取下列a)、b)、e)的最大值: a)设计压力与6.5.3.1所列惯性力产生的等效压力之和,等效压力取值应大于或等于0.035MPa; b)6.5.1中罐体代码已规定的计算压力; c)考虑充装和卸料压力: 1)对充装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01MPa,但小于或等于0.075MPa的介质,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与0.15MPa的较大值; 2)对充装50℃时饱和蒸气压大于0.075MPa,但小于0.1MPa的介质,应取充装或卸料压力较大值的1.3倍,与0.4MPa的较大值。
附录A 包装指南一览表(规范性附录)
表A.1-表A.112给出了危险货物包装使用的方法和规定。









附录B 运输包装代码和标记要求(规范性附录)
B.1 包装的代码和标记
B.1.1
包装的代码应符合GB19269-2009中5.1的规定。
B.1.2
包装的标记应符合GB19269-2009中5.2的规定。
B.2 中型散装容器的代码和标记
B.2.1
中型散装容器的代码应符合GB19434-2009中5.1的规定。
B.2.2
中型散装容器的标记应符合GB19434-2009中5.2的规定。
B.2.3
在2011年1月1日后制造、修理或改造的所有中型散装容器,应将适用的最大允许堆码负荷(kg-max)标记按照图B.1的规定标记在容器上。

B.2.4
最大允许堆码负荷标记的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持久并清晰可见。标明质量的字母和数字至少为12mm高。符号上方标记的质量不超过型式认可试验时施加负荷的1/1.8。
B.3 大型包装的代码和标记
B.3.1
大型包装的代码应符合GB19432-2009中5.1的规定。
B.3.2
大型包装的标记应符合GB19432-2009中5.2的规定。
B.4 可移动罐柜的代码和标记
B.4.1
装运第1类和第3类~第9类物质的可移动罐柜标记应符合《规章范本》中6.7.2.20的规定。
B.4.2
装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标记应符合《规章范本》中6.7.3.16的规定。
B.4.3
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可移动罐柜标记应符合《规章范本》中6.7.4.15的规定。
B.4.4
当可移动罐柜采用集装箱结构时,可移动罐柜的代码和标记还应符合GB/T1836的规定。
B.4.5
可移动罐柜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时,代码和标记还应符合TSGR0005、TSGR0006的规定。
B.5 罐式车辆罐体的标志和标识
B.5.1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和GB20300的规定,标识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
B.5.2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标志除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外,还应满足GB 18564.2的要求;标识应符合GB18564.2的规定。
B.5.3
冷冻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标志、标识应符合NB/T47058的规定。
B.5.4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罐体的标志、标识应符合GB/T19905的规定。
B.5.5
罐式车辆罐体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时,标志和标识还应符合TSGR0005、TSGR0006的规定。
附录C 混合包装代码及特殊规定(规范性附录)
JT/T617.3-2018中表A.1第(9b)列的每一条目,指出了适用于该条目的货物与其他货物混合包装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MP1只能与同一配装组中的相同类型的货物包装在一起。 ——MP2不应与其他货物包装在一起。 ——MP3允许UN1873与UN1802的混合包装。 ——MP4不应与其他类的危险货物或者不危险货物包装在一起。但是,如果该有机过氧化物是第3类物质固化剂或化合系统,则允许与这些第3类物质混合包装。 ——MP5在符合P620的前提下UN2814与UN2900可共同包装在同一个组合包装内。它们不应与其他货物包装在一起:这不适用于根据P650包装的UN3373生物物质,品类B或者作为冷却剂的物质,如干冰或冷却的液态氮。 ——MP6不应与其他货物包装在一起。作为冷却剂的物质除外,如冰、干冰或冷却的液态氮。 ——MP7(保留) ——MP8(保留) ——MP9(保留) ——MP10(保留) ——MP11(保留) ——MPl2(保留) ——MP13(保留) ——MP14(保留) ——MP15(保留) ——MP16(保留) ——MPl7(保留) ——MPl8(保留) ——MP19(保留) ——MP20(保留) ——MP21(保留) ——MP22(保留) ——MP23(保留) ——MIP24(保留)
附录D 可移动罐柜导则(规范性附录)
表D.1~表D.4给出了可移动罐柜运输物质时适用的要求。










附录E 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规范性附录)
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以缩写字母TP开头的字母-数字组合表示,其含义如下:
——TP1 不应超过5.2.2规定的充装度。
——TP2 不应超过5.2.3规定的充装度。
——TP3 在熔点以上温度运输的固体和加温运输的液体,最大充装度(%)应根据5.2.6确定。 ——TP4 充装度不应超过90%。
——TP5 (保留)
——TP6 在各种事件中包括被火焰吞没,为防止罐柜爆炸应配有减压装置。根据罐柜容量和所装物质的性质确定适当的安全释放装置,该装置应和所装物质相容。
——TP7 应用氮或其他方法去除蒸气空间中的空气。
——TP8 如果所装物的闪点高于0℃,可移动罐柜的试验压力可以降到0.15MPa。
——TP9 (保留)
——IP10 要求使用不少于5mm厚的铅衬(应每年测试)或检验机构认可的其他合适的衬垫材料。
——TP12 (保留)
——P13 运输这种物质时应配备自持式通气设备。
——TP16 罐柜应安装有特殊装置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压力过低或过高,该装置应由检验机构批准。《规章范本》中6.7.2.8.3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在安全阀中形成结晶。
——TP17 罐柜隔热只能用非易燃无机材料。
——TP18 温度应保持在18℃和40℃之间,装固化异丁烯酸的可移动罐柜不得在运输过程中重新加热。
——TP19 计算壳体厚度应再加3mm。在两次定期液压试验之间应做壳体壁厚超声波检查。
——TP20 该物质应用隔热罐柜在氮气层保护条件下运输。
——IP21 壳体厚度不应少于8mm。最少每隔2.5年应对罐体进行液压试验和内部检查。 ——TP22 铰链或其他装置的润滑材料应和氧气相容。 ——TP23 允许在检验机构规定的特殊条件下运输。
——TP24 可移动罐柜可在最大装载条件下的蒸气空间位置配置一个装置,防止由于所运物质缓慢分解而造成的压力过度升高,该装置也应防止在罐体翻倒时液体过量渗漏或异物进人罐体。这种装置应经检验机构认可。
——IP25 99.5%或以上纯度的三氧化硫,如果能保持温度等于或大于32.5℃,则可以在罐柜中在无抑制剂条件下运输。
——TP26 在加热条件下运输时,加热装置应装在罐体外。对于UN3176该规定只在该物质和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时适用。
——TP27 按照《规章范本》6.7.2.1中试验压力的定义,如能证明0.4MPa或更低的试验压力可以接受,则可以使用最小试验压力为0.4MPa的可移动罐柜。
——TP28 按照《规章范本》6.7.2.1中试验压力的定义,如能证明0.265MPa或更低的试验压力可以接受,则可以使用最小试验压力为0.265MPa的可移动罐柜。
——TP29 按照《规章范本》6.7.2.1中试验压力的定义,如能证明0.15MPa或更低的试验压力可以接受,则可以使用最小试验压力为0.15MPa的可移动罐柜。
——TP30 该物质应在隔热罐柜中运输。
——TP31 该物质应以固体状态在罐柜中运输。
——TP32 用可移动罐柜装运UN0331,UN0332和UN3375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为避免不必要的气封,金属制罐柜都要配有安全释放装置,该装置可为自动弹簧式、保险片式或易熔片式。对于最低试验压力大于0.4MPa的可移动罐柜,上述安全释放装置的起动压力不应大于0.265MPa。 b)仅对UN3375而言,应证明其适合使用罐体运输。评估这种适应性的一个办法是《试验和标准手册》18.7试验系列8试验8(d)。 c)所装运物质在可移动罐柜中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该物质黏结所需要的时间,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清洗)以避免所装运物质在可移动罐柜上的积淀和堆积。
——TP33 对此物质适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适用于装运颗粒状或粉末状固体物质,也适用于充灌及装卸时的温度高于货物熔点而在运输过程中冷却为固体的物质。对于在运输中的温度高于其熔点的物质,见《规章范本》4.2.1.19。
——TP34 如果可移动罐柜的标牌上注有“不适合铁路运输”,并按照《规章范本》6.7.4.15.1的规定在罐柜外壳的两侧以至少10cm高的字母标明,上述罐柜不需经受《规章范本》6.7.4.14.1所述的撞击试验。
——TP35 (保留)
——IP36 可移动罐柜可在蒸气空间使用可熔元件。
——TP37 (保留)
——TP38 (保留)
——TP39 (保留)
——TP40 可移动罐柜在连接喷洒设备的情况下不得运输。
——TP41 每两年半一次的内部检查可以免除,或改用检验机构规定的其他试验方法或检查程序,条件是可移动罐柜专门用于运输本项罐体特殊规定指定的有机金属物质。但若满足《规章范本》6.7.2.19.7的规定,则应进行检查。
附录F 罐式车辆罐体特殊规定(规范性附录)
罐式车辆罐体的特殊规定以缩写字母TU开头的字母-数字组合表示,其含义如下:
——TU1 液体完全固化和覆盖一层惰性气体时,罐体才可以移交运输。含有这些物质的未清洁过的空罐体应充装惰性气体。
——TU2 物质上面应被惰性气体覆盖。含有这些物质的未清洁过的空罐体应充装惰性气体。
——TU3 壳体的内部和所有容易与物质接触的部件都应保持清洁。与物质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润滑剂不允许用于泵、阀或其他装置。
——TU4 运输时,这些物质都应在一层惰性气体之下,该气体压力不应低于0.05MPa。含有这些物质的未清洁的空罐体,只有在充装压力至少为0.05MPa的惰性气体时,才能被运输。
——TU5 (保留)
——TU6 当罐体低于200mg/L的LCo时,不允许运输。
——TU7 用于接头防漏或封装装置保养的物质应与充装物质兼容。
——TU8 铝合金罐体不应用于运输,除非这类罐体仅仅是为了运输并且乙醛中不含有酸。 ——TU9 温度在50℃,蒸气压高于0.11MPa而低于0.15MPa的UN1203汽油,可以用罐体运输,该罐体应根据检验机构认可的标准设计并且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泄放装置。
——IU10 (保留) ——TU11 (保留)
——TU12 改运其他物质时,则在运输前和后,应彻底清除壳和装备上的残留物。
——TU13 充装时,罐体不应含有杂质。在充装或卸载后,附件(如阀和外部管子)都应清空。 ——TU14 运输时,应锁上密闭装置的保护盖。
——TU15 罐体不允许用于运输食品物质、消耗物品或动物饲料。
——TU16 未清洁的罐体,移交运输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进行处理:
·充装氮气;
·充装不少于容量96%且不多于98%的水;根据运输环境温度添加足够的抗冻剂,使其在运输时不结冰;抗冻剂应是无腐蚀的,并且不容易与磷发生反应。
——TU17 (保留)
——TU18 充装度应保持在这样的一个水平之下:如果充装物的温度升高到蒸气压等于压力泄放装置开放压时的温度,液体的体积将达到该温度时罐体容量的95%。6.3.2的规定不能使用。
——TU19 在一定充装温度和压力时,罐体可以充装到98%。6.3.2的规定不能使用。
——TU20 (保留)
——TU21 如果水用作保护剂,充装时物质应被深度不少于12cm的水淹没;60℃时的充装度不应超过98%。如果氮气用作保护剂,60℃时的充装度不应超过96%。剩余空间应以氮气充装,即使冷却后,压力也绝不能降到大气压之下。罐体应密闭而不会发生气体泄漏。
——TU22 罐体不允许充装超过容量的90%;当液体的平均温度为50℃时,应保持5%的安全预留空间。
——TU23 充装以质量为单位计算,充装系数不应超过每升容量0.93kg。充装以容积为单位计算,充装度不应超过85%。
——TU24 充装以质量为单位计算,充装量不应超过每升容量0.95kg。充装以容积为单位计算,充装度不应超过85%。
——TU25 充装以质量为单位计算,充装量不应超过每升容量1.14kg。充装以容积为单位计算,充装度不应超过85%。
——TU26 充装度不应超过85%。
——TU27 罐体不允许充装超过它们容量的98%。
——TU28 在参考温度为15℃时,罐体不允许充装超过它们容量的95%。
——TU29 罐体不允许充装超过它们容量的97%,而且充装后的温度不能超过140℃。
——TU30 罐体应该按照该类罐体的检查报告进行充装,充装量不允许超过容量的90%。
——TU31 罐体充装量每升不应超过1kg。
——TU32罐体充装量不应超过容量的88%。
——TU33 罐体充装量应为容量的88%到92%,或每升2.86kg。
——TU34 罐体充装量每升不应超过0.84kg。
——TU35 含有这些不符合JT/T617要求的物质的未经清洁的空罐式车辆,可卸载的罐体和空罐体容器,应尽可能采取措施使其避免发生危险。
——TU36 根据6.2.1,在参考温度为15℃时,罐体不允许充装超过容量的93%。
——TU37 罐体被限于运输病原体物质时,由于病原体物质不同于危险货物,暴露时可能产生严重流行性感染,应该采取有效的处理和预防的措施,感染传播的风险是有限的(轻度的个体风险和低度的社会风险)。
——TU38 (保留)
——TU39 应说明罐体载运该物质的适装性,可采用《试验和标准手册》试验系列8试验8(d)所列的方法。无论何时罐体内不应存留可能会结块的物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清洁等)避免沉淀物在罐体内积聚和结块。
——TU40 (保留)
——TU41 罐体内不应存留可能会结块的物质,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清洁等)避免沉淀物在罐体内积聚和结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