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68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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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旨在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中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为具体执行这一任务的工作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综合技术依据,以保证新建、改 建、扩建的易燃易爆罐区具有相应的安全监控技术水平。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原劳动部劳动保护检测技术中心、东华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民、徐炳华、吕武轩、汪国华、缴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验收技术要求              GB 17681—1999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cceptance for safety monitoring, controll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of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tank farm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储存气体或液体介质的易燃易爆罐区内设置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凡本标准 未作说明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4—1984石油库设计规范(含95. 10局部修订条文)

GB/T 15408—1994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

GB 50058-

-1992

GB 50160-

-1992

GB 50166-

-1992

GB 50169

-1992

GB 50257-

-199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定义

3. 1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safety monitoring,controlling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为限制、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用检测、控制仪表和器材等设施所装备的,以实现预测、预报和警示 事物安全状态的工程技术整体系统。

3. 2 安全预警参数 safety early warning parameter

能够预测、预报,表征事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的物理量或化学量。

4区域划分

应按GB 50058GB 50160规范中有关规定要求划分的区域实施监控预警。

5安全预警参数检测仪表的设置

5.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 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02批准                            1999-12-01实施

5.4对于有压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若罐内介质属于GB 50160规范中的甲类物料,还应配置压力报警系统,必要时宜设报警联锁系 统。

储存易燃易爆介质的储罐,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 的联锁系统。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必须选用可燃气体检测器;

因高温、辐射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设置感温检测器、感烟检测器或火焰检测器,或者是它们的组 合。

两个可燃气体检测探头的间距不得超过20 m。特别重要的部位应单独设立吸入式可燃气体检测 器。

6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硬件配置准则

6.1系统的设置可分为三级:

就地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控制室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中央调度控制中心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6.2就地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6.2.5在每个监控预警区域内至少应设立一个手动事故报警按钮。若区域面积较大时,可根据实际需 要设置两个以上的手动事故报警按钮。手动事故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且应有明显 的标志。

6.4中央调度控制中心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6. 4.2配备有与控制室、消防站之间的通讯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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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3与当地消防部门配有灾害通报通讯联络系统。

6. 4.4设有全厂灾害事故广播系统。

6.5上述三级监控预警系统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6. 5.1安全监控预警设施的可靠性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6.5.2安全监控预警信号回路应与一般工艺参数信号报警回路分别配置,并采用冗余热备用系统。预 警信号回路应留有10%20%的备用余量。

6. 5. 3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灯光报警信号系统与音响报警系统各自发生故障时应互不影响。

6. 5. 4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联锁报警回路应设置检查及复位器件,必要时应具有辨识、记忆功能。

6.6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电源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应配备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及自动切换装置。

主电源应采用可靠的供电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专用蓄电池组成的独立供电系统或UPS不间 断供电装置。

直流备用电源的电压宜选用24 V,其容量应能至少持续供电30 min

7线路敷设

7.1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线路敷设应遵照GB 50257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在电缆沟内敷设,应与强电传输电缆分开敷设,保持规定距离。

如选用钢带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不容易受到机械损伤的场所,也可以不加防护措施,但应遵照电 缆埋地敷设的有关规定。

7-3本质安全回路

7.4接地保护设施

8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验收

8.1通用规定

8.1.1易燃易爆罐区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验收。

8.1.2验收应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主持,会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专 业人员共同进行。

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应附下列技术文件

8.2.4维护与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登记表。

8.2.5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8-3验收申请的审批

8-4验收的实施

8. 4. 2电源查验

GB/T 15408,将不间断供电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三次切换试验,每次切换均应正常。

8.4.3检测器的抽检

安全监控预警系统检测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样检测:

8. 4. 3.1实际安装数在10台以下时,抽检其中五台。

8. 4. 3. 2实际安装数在10台以上时,按总台数的30%50%比例抽检,但抽检总台数不少于五台。

8. 4. 3. 3若发现功能不合格者,应按加倍数量抽检,且被增加抽检的检测器均应正常。

8. 4. 4接地系统的验收

检查防雷、防静电、保护及工作接地系统以及本质安全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及系统应符合相应的规 范。

8.4.5联锁报警动作抽检

8. 4. 5.1检查验证联锁报警系统所使用的试验、确认、消音、复位按钮,就地报警按钮以及联锁解除开 关的动作功能,应全部合格。

8. 4. 5. 2报警点在100点以下,抽检510个报警回路,若报警点在101点以上,则按5%10%比例 抽检,应全部合格,否则应加倍抽检。

8.4.6通讯、广播系统的验收

8. 4. 6.1各控制室与消防站或中央调度控制中心的通讯设备,应功能正常。

8. 4. 6. 2控制室或中央调度控制中心电话与“119台”试通话,应功能正常。

8. 4. 6. 3在设广播系统的岗位应进行广播试验,扬声器及扩音机功能应正常。

8.4.7系统软件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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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 7.1联锁动作的重现性检查,一般应查验三次,准确无误则为合格。

8. 4. 7. 2模拟输入安全预警参数的信号,使系统运行并观察监控预警功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8. 4. 7. 3安全监控预警系统软件应具有自诊断功能。

8.4.8安全管理制度及人员资质的查验

8. 4. 8.1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操作规程、安全隐患登记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及仪表器材的定 期检查与维护制度、安全教育及人员培训制度等。

8. 4. 8. 2安全管理及值班人员资质的检查验证

管理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的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的全部情况和操作 维护要求,必须经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有培训合格证;未经培训考核不得上岗。

验收时可考核有关人员的应知应会内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上岗资格。

8.5验收合格证书的签署、发放

上述各项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人员提出验收意见,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共 同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一式四份。经盖章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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