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综通安全〔2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局),北京市城 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电力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全国 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22年2月15日22时45分左右,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外髙桥电厂)2号锅炉布袋除尘器A侧发生坍塌,6名 外委单位消缺作业人员被困,目前有关单位正在全力开展救援。此 前,电力行业内外已发生过类似事故,2021年9月22日,华银电力 株洲发电有限公司4号锅炉A除尘器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人死亡; 2022年2月6日,安徽马钢炼铁总厂料仓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 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总部多次发文提出要求或组织开展事故反思, 督促指导基层企业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照排查整改。在此情况 下,依然发生除尘器人身伤亡事故,暴露出部分基层企业存在安全 发展理念淡漠、风险忧患意识缺失、技术管理薄弱、双重预防机制 失效,甚至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等突出问题。现就外高桥电厂除尘 器坍塌事故在全国电力行业内进行通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全面对照排查整改。各燃煤发电企业要跟踪了解近年来除 尘器、煤场料场、脱硫脱硝等“边缘环节”发生的人身和设备事故 情况,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对照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自本通 报印发之日起至3月底,全面系统排查辨识除尘器安全风险隐患, 重点排查除尘器,特别是经过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尘器(包括除尘器 本体、钢支架、钢筋砕支架)的设计、制造、安装缺陷,以及支撑 能力、基础沉降、构建锈蚀等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明确整 改时限和进度,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及时开展除尘器复核校核。各燃煤发电企业要根据机组投 产年限、超低排放改造、负荷率、电煤灰分、除尘设备工况等变化 情况,依据《工业建筑物检测鉴定标准》(GB50144)、《火电厂除 尘工程技术规范》(HJ2039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2020)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除尘器设计复核及稳 定性、强度校核。尤其是对于经过电改布袋的除尘器,要委托有相 应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开展钢结构强度校核,并确保在极端运行工 况下仍具有足够安全裕度。安全裕度不够的,应立即采取针对性的安 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安全,并迅速安排技改项目进行结构补强。
三是健全运行操作规程。各燃煤发电企业要根据除尘器风险隐 患排查、设计复核、稳定性和强度校核等结果,相应制定修订除尘 器检修、运行规程,健全操作规程体系,提升规程规范的实用性和 可执行性。要加强操作规程的宣贯学习,加大规程执行力度,督促 除尘器运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要求开展操作和消缺检修工作。
四是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各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级安全 教育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提升 安全意识水平,未经安全教育合格不得担任相关领导职务。要加强 对一线操作人员、外包单位人员、高危岗位作业人员等安全技能培 训,增强业务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五是加强安全监察监管。各电力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大安全监察 力度,采取安全巡查检查、安全履职评议、安全绩效考核等方式, 准确评价所属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成效,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事故多发频发的企 业相关负责人,通过警示诫勉、行政处分、岗位调整等方式严肃处 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加 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4月上旬,各燃煤发电企业要将除尘器安全排查情况, 报告所在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管辖的派出机构;4月中旬,全国电 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和各派出机构要将本单位、本辖区内燃煤 发电企业除尘器安全排查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