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应急函〔202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准确判定、及时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逐步提升化工、医药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化工企业安全检查 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范情况提供参考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和《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 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生产经 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1.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2.医药制造企业安全检查要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广东省内化工生产企业除执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要求外,还应 执行《化工企业安全检查要点》的规定。
遵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版)》GB/T 4754的分类规 定,广东省辖区内以下类别中的生产企业(依法应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除外)适用本检查要点。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C262肥料制造
C263农药制造
C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C265合成材料制造
C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C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C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C282合成纤维制造
C283生物基材料制造
一、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二、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未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三、 未定期审核、修订、发布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 艺卡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 88号)
四、 未建立或未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四十一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二、 二十三、二十四条
五、 未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制度要求,未釆取合理可行 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 风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二十二条、《广东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条、《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 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第六 条
六、 未落实化工行业“四令三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 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等制度要求,在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 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未制定安全措施和工作 步骤确认表,或者未严格落实上述措施。
依据:《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全面 推行“一线三排”工作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 格落实化工企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 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广东省安委会 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 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条
七、 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一条
八、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九条
九、 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泄漏时,未 划定警戒区并组织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或未 釆取措施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 〔2011〕142 号)
十、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压力表、阻 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未按规范设置, 未按要求定期检验,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安全阀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TSG ZF001第B4.2(4)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 68号)
十^一、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 检测报警系统未定期检测校验,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报警信号未 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 50493第3.0.3条、《仪表供电设 计规范》HG/T 20509第7. 1.3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 号)第十一条
十二、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或未经审批摘除,以及经审批后 临时摘除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十三、未及时处置安全仪表、气体检测等报警信息。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第十九条
十四、安全设施未定期检维修,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安全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
十五、未定期对涉及液态烃、液氨、液氯、硫化氢、高温油 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进行泄漏检测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泄漏部 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 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十六、涉及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甲、 乙类仓库内或者贴邻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十七、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或工器具。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十八、在静电危险场所未制定静电危害控制方案,化工装置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金属设备、管道等 未设置静电接地;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未配置个人防 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入口处,未设计人体导除
静电装置。
依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第5. 1条、《化 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第4.2.4、4.2.10条
十九、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 学品单位未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 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未配 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 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未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 体检测设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二十、企业内部各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精细化工企业工程 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
二 、采购或使用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施或 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确定等级。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八条
二十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在其作业场 所或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二十四、未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二十五、未按规定编制和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未执行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 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70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 局第88号令)第六、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名词解释:“一线三排”(“一线”是指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三排”是指排查、排 序、排解)、化工行业“四令三制”(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 停工令、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 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一律不准进行交 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 良好通风)、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没有监护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 准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附件2
遵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版)》GB/T 4754-2017的分 类规定,广东省辖区内以下类别中的生产企业(依法应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适用本检查要点要求。
C2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C272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C273中药饮片加工
C274中成药生产
C275兽用药品制造
C276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C277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C278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一、 未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条
二、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三、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条
四、 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 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按要求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 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
五、 未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化工行业“四令三制”、 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等制度要求。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广 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全面推行“一线三排” 工作机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落实化工企业特 殊作业“四令三制”的通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应 急管理厅关于开展企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执法 检查的通知》
六、 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或未严 格执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七、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未持证上岗。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广东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八、 未按规定编制和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开 展应急预案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8号令)第六、十二、三十三、三 十四条
九、 选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一条
十、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 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七、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3.3.9条
十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 2条、3.8. 2条
十二、安全设施未定期检维修,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安全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三、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 示标志。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工贸行业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专项类第三条
十四、甲、乙、丙类中间仓库未釆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2014)第3. 3. 6条第二款
十五、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 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 设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
十六、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 混合排放。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
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5.1.6条
十七、室内管廊等有甲乙类介质的易积聚处和医药工业洁净 厂房内使用甲、乙类介质的场所设置的可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 未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 标准》(GB50457-2019)第 6. 4.4 条
十八、爆炸危险环环境内,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管线、 铠装电缆的金属外皮等未釆用专业的接地线可靠接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 火标准》(GB51283-2020)第 11.4.3 条
十九、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 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釆购或使用无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内,未配置防盗报警等监控设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第5.3条、第5.7条
名词解释:“一线三排”(“一线”是指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 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三排”是指排查、排 序、排解)、化工行业“四令三制”(动火令、动工令、复工令、 停工令、有限空间作业票制、值班室(中控室)24小时值班制、 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动火作业“三个一律”(一律不准进行交 叉作业、一律清除现场可燃物质、一律检测可燃气体含量、保持 良好通风)、有限空间作业“七个不准”(未经风险辨识不准作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不准作业、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作业、 没有监护不准作业、电气设备不符合规定不准作业、未经审批不 准作业、未经培训演练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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